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李宜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宜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李宜霖(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或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至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5至10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誤載,應更正如下;另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之備註欄誤載為: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亦應更正如下)。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1、12)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10、13),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45年8月),附表編號1至12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958號裁定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故此次應於有期徒刑12年10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07年至108年間,多次為毒品(藥事法)相關犯罪,並兼及兩種毒品(第二、三級毒品)之各種行為態樣,即施用、持有達法定數量以上毒品、轉讓、販賣及幫助販賣未遂,不僅自戕身心健康,更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違反毒品相關刑罰情節重大,然其等罪質類似、犯罪時間接近、責任非難之重複性甚高,是斟酌先前之定刑已給予相當程度之寬減、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僅幫助販賣且止於未遂而未實際造成毒品流通之危害等情,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27頁陳述意見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分別於109年3月31日、109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該等之罪既與其餘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則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所示各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08/24 108/07/25 均107/12/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15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4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7894號 108年度簡字第730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9/02/05 109/04/29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7894號 108年度簡字第730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2/15 109/03/21 109/04/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28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357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61號(編號3之兩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4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至12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958號裁定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3日0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7/10/27 107/11/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63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33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判決日期 109/05/29 109/04/29 109/04/29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33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07 110/09/30 110/09/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60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64號 編號1至4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5至12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但編號11、12之罪刑後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 編號1至12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958號裁定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犯罪日期 107/11/27 107/12/06 107/1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判決日期 109/04/29 109/04/29 109/04/2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30 110/09/30 110/09/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64號 編號5至12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但編號11、12之罪刑後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 編號1至12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958號裁定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轉讓偽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7/12/04 107/12/23 107/12/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判決日期 109/04/29 109/04/29 109/04/29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7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30 110/09/30 110/09/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6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65號 編號5至12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但編號11、12之罪刑後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 編號1至12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958號裁定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8/09/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1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33號 判決日期 110/12/15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1/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