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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德民孫惠琳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阮翊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漏、誤載部分,均經本院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9年7月8日)前所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則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提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6頁),經核與規定並無不合。進而,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號、第60號、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部分,曾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上揭各罪之最長期(1年10月)以上,及前裁判宣告之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6年3月)之間。綜上,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28頁)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是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9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6日、107年9月27日(2次)、107年9月28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2日(2次) 107年10月4日(2次)、107年10月8日(3次)、107年10月11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54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107年度偵字第1825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108年度偵字第711號、108年度偵字第1592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033號、108年度偵字第539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108年度偵字第6819號,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561號、108年度偵字第429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74號     編號1至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60號、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偽證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26日、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11日 107年10月4日 108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54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107年度偵字第1825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108年度偵字第711號、108年度偵字第1592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033號、108年度偵字第539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108年度偵字第6819號,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561號、108年度偵字第4292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06號、第9107號、第13402號、第13403號、第13404號、第13405號、第14297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634號、第43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號、第1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日  110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05號  109年度訴字第10號、第1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8日  110年6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得社會勞動)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74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95號   編號1至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60號、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2日至107年10月13日 107年10月14日至107年10月15日 107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03號、108年度偵字第9104號、108年度偵字第11423號、108年度偵字第11987號、108年度偵字第137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1號   編號7至8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1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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