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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屏夏楊明佳潘怡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唐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08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70、680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唐輝言明僅對於原判決之刑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1頁),故本件上訴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不及於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沒收(追徵)。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已著手於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屬未遂犯,核其情狀尚與既遂犯有間,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前因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另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④各罪,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9年12月10日徒刑執行完畢(另案接續執行拘役50日,嗣於110年1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已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刑之要件。審酌被告前開所犯各案均係竊盜、強盜等財產案件,與本案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未遂罪、毀越門扇竊盜罪之罪質相同或相似,顯見其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原審未經檢察官釋明有加重其刑之特別惡性,即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雖有未恰,然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補充釋明被告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見本院卷第115至116頁】,原審與本院前述認定之結論相同,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以此撤銷原判決之必要),並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顯違比例原則,侵害被告之訴訟利益,請從輕量刑云云。

㈡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所生損害、竊取財物之價值、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4月(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未遂罪)、7月(毀越門扇竊盜罪),顯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裁量權限,尚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何不當。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見本院卷第91頁),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提起公訴,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7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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