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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芃宇余銘軒陳俞伶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世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世瑋犯如附表編號1至4、21至23所示各罪所處併科罰金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世瑋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附表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裁定意旨參照)。

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故於被告多次犯罪,均經科刑判決確定,應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前之所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規定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是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依法為適當之組合,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14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既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親自簽名之意見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57頁),合先敘明。

㈡確定判決及判決確定日期之認定: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340萬元後,除檢察官就該判決「未諭知沒收第三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部分提起上訴外,檢察官就該判決之其餘部分並未上訴,受刑人亦未提起上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核閱無誤,並有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6號判決揭示之審理範圍為:「本案檢察官僅就原判決未諭知沒收第三人尚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提起上訴,此部分尚不影響犯罪行為事實之認定,依據前揭說明,本院審理之範圍即限於該沒收部分」等語即明(見本院卷第65至66頁),既然該案僅就「第三人沒收」部分上訴,此上訴範圍與受刑人之罪刑部分並無互相牽連之不可分關係,則受刑人之罪刑部分因未上訴而已確定,是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79號,且該判決為確定判決。又按同一判決縱先後數次送達於同一應受送達人,惟一經合法送達,訴訟上之效力即行發生,其上訴期間應以最先送達之日為起算基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意旨),則上開確定判決分別於108年9月24日寄存送達被告當時之戶籍址「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08年9月20日合法送達被告當日之居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而由被告之受僱人簽收等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自應以最先送達日(即108年9月20日)之翌日起算斯時法定上訴期間10日,且因被告居住於新北市五股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3日,至108年10月3日(週四)屆滿;另檢察官於108年9月25日收受該判決,則就該判決之「受刑人罪刑部分」上訴期間應自108年9月26日起算10日(無庸加計在途期間),至108年10月7日屆滿(原末日108年10月5日為週六,為例假日而順延至上班日第1日)。是以上開判決確定日期應為上訴期間屆滿日在後之108年10月7日。

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2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0年1月20日以109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罪刑在案,然受刑人未合法上訴,檢察官僅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一節,業經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判決揭示關於受刑人部分之審理範圍為:「檢察官就原判決有關被告翁世瑋涉犯指揮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罪所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告翁世瑋未合法上訴,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翁世瑋部分之審理範圍為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及附表編號1〈按即本裁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被訴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被告翁世瑋其餘被訴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部分〈按即本裁定附表編號5、6、8至20所示之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被告翁世瑋未合法上訴,均已先行確定,不在本院上訴審理範圍」、「被告翁世瑋雖已向原審聲請回復原狀並補提上訴,然被告翁世瑋因可歸責於己之原因遲誤上訴期間,經原審110年度聲字第2743號駁回其上訴及回復原狀之聲請,復經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64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171至172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核閱無訛,且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43號裁定、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641號裁定存卷足憑。從而,附表編號5、6、8至20所示之罪,既未經合法上訴,則此部分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2號,且該判決為確定判決。而該確定判決業於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於被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自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0年2月9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且加計被告之所在地法務部○○○○○○○之在途期間3日,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10年3月3日(週三)屆滿;另檢察官於110年2月3日收受該判決,則就該判決之關於「本裁定附表編號5、6、8至20所示之罪部分」上訴期間應自110年2月4日起算20日(無庸加計在途期間),至110年2月23日(週二)屆滿。是以該判決確定日期應為上訴期間屆滿日在後之110年3月3日。

㈢關於附表編號1至4、21至23(即准予定應執行刑部分):

⒈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21至23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21至23所示之罪,均為違反森林法竊取、搬運林木、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罪,使盜伐規模加劇,對山林之自然生態造成難以回復之傷害,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併科罰金最多額之新臺幣〈下同〉340萬元以上,各罰金合併計算之數額783萬1000元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罰金600萬元,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罰金70萬元,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合計數額為720萬元)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⒊又罰金易服勞役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刑法第42條第3、4、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並非重新判決,因之定罰金刑之易刑處分標準時,即應受原確定判決拘束,縱所宣告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或有不同,亦應依原諭知之標準定之。刑法第42條4項、第5項之規定,乃關於數罪併罰中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含單一宣告罰金刑及數罪併罰執行刑之情形)折算勞役期限逾1年之折算標準;第4項所稱「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並非單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為比較標準(最高法院107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各罪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1、2之罪為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編號3之罪為3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4之罪為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21至23之罪為2千元折算1日。經換算各該判決之勞役期限,應從勞役期限最長者,即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定之,故諭知折算標準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㈣關於附表編號5至20(即聲請駁回部分):查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10月7日」,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而附表編號11至20所示罪刑,犯罪日期為「108年10月15日至108年12月23日」,即附表編號11至20所示罪刑,並非在附表編號1所示最先確定之判決確定日(即108年10月7日)前所犯,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又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罪,業與附表編號11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52號就併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罰金250萬元,嗣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在附表編號5至20所示之罪應執行刑之裁判仍屬合法存在而具有實質確定力之情形下,自不得任意割裂,將其中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罪另與附表編號1至4、21至23所示之罪,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準此,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5至20與附表1至4、21至23所示各罪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4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併科新臺幣340萬元 併科新臺幣292萬元 併科新臺幣11萬1000元 犯罪日期  107/09/11 106/08/24 107/03/28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001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95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73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879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 3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593號  判決 日期 108/09/12 108/08/20 109/01/2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87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263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3334號  確定 日期 108/10/7 109/07/08 109/07/08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92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49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468號   編號1-3經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收受贓物 搬運贓物 宣告刑  併科新臺幣50萬元 併科新臺幣60萬元 併科新臺幣143萬1860元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間某日 108年5月28日前不詳時間 108/09/07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7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257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判決 日期 110/10/14 110/01/20 110/01/2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6369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確定 日期 110/12/29 110/03/03 110/03/03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0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03號    編號5-20經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併科新臺幣24萬2260元 併科新臺幣48萬4520元 併科新臺幣46萬8890元 犯罪日期  108/09/20至 108/09/24 108/09/28至 108/10/01 108/10/02、 108/10/0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 11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判決 日期 111/01/18 110/01/20 110/01/2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 11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確定 日期 111/02/17 110/03/03 110/03/03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編號5-20經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併科新臺幣54萬7040元 併科新臺幣39萬740元 併科新臺幣19萬5370元 犯罪日期  108/10/05、 108/10/07 108/10/15、 108/10/17 108/11/07、 108/11/09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判決 日期 110/01/20 110/01/20 110/01/2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確定 日期 110/03/03 110/03/03 110/03/03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編號5-20經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併科新臺幣19萬5370元 併科新臺幣19萬5370元 併科新臺幣19萬5370元 犯罪日期  108/11/11、 108/11/12 108/11/23、 108/11/24 108/11/28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判決 日期 110/01/20 110/01/20 110/01/2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確定 日期 110/03/03 110/03/03 110/03/03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編號5-20經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併科新臺幣19萬5370元 併科新臺幣19萬5370元 併科新臺幣19萬5370元 犯罪日期  108/11/27、 108/11/28 108/12/07、 108/12/08 108/12/10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判決 日期 110/01/20 110/01/20 110/01/2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確定 日期 110/03/03 110/03/03 110/03/03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編號5-20經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併科新臺幣42萬2000元 併科新臺幣80萬元 併科新臺幣30萬元 犯罪日期  108/12/16  108/12/22、 108/12/23 107/09/2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114號等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4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2350號  判決 日期 110/01/20 110/01/20 111/08/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 5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2350號  確定 日期 110/03/03 110/03/03 111/09/16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89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4號   編號5-20經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編號21-23經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編  號  22 23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併科新臺幣30萬元  犯罪日期  107/10/21 107/11/18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46號等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4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23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2350號   判決 日期 111/08/10 111/08/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235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2350號   確定 日期 111/09/16 111/09/16  備  註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4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4號    編號21-23經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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