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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祐治黃聰明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三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四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五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六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七 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

貳、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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