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另案借提

          寄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

貳、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列之罪。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幫助詐欺罪,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