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66 分鐘讀完全文 90,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博志許文章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

      廖克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3794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78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90年8月間起,至93年3月間止,任職設於臺北縣新莊市五股工業區○○○路7號8樓之11奇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奇葳公司),擔任會計之職務,負責收取奇葳公司應收帳款及該公司銀行帳戶之存提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上開任職期間,先向不知情之其子陳彥旭、陳彥霏,及不知情之友人張凱鈞借用渠等名義之銀行、郵局帳戶(陳彥旭所借予之帳戶:在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所開立000000000000帳號之帳戶,及在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所開立000000000000帳號之帳戶;陳彥霏所借予之帳戶:在高雄西甲郵局所開立00000000000000帳號之帳戶;張凱鈞所借予之帳戶: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所開立00000000000帳號之帳戶),連續將向奇葳公司之客戶收取用以支付貨款之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後,未存入奇葳公司銀行帳戶內,悉數侵占入己,並存入以其自身名義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號)、陳彥旭於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所開立之上開帳戶及張凱鈞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所開立之上開帳戶內,嗣並經提示交換兌現。甲○○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奇葳公司負責人趙先達及該公司經理趙奇葳對甲○○信任,而未確實審核甲○○所呈送奇葳公司銀行帳戶之取款憑條、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是否用於公司業務之機會,於趙先達、趙奇葳蓋用奇葳公司印鑑章於甲○○所呈送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奇葳公司銀行帳戶取款憑條後,竟將以該等銀行取款憑條向銀行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奇葳公司銀行帳戶款項,轉存入以其自身名義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分別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陳彥旭於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所開立之上開帳戶,及張凱鈞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所開立之上開帳戶等帳戶;復將趙先達、趙奇葳業以用印完成發票手續之如附表三所示發票人為奇葳公司支票,存入以其自身名義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帳號分別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陳彥旭於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所開立之上開帳戶、張凱鈞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所開立之上開帳戶,及陳彥霏於高雄西甲郵局所開立之上開帳戶等帳戶內,嗣並經提示交換兌現,而將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轉帳款項、支票悉數侵占入己。嗣於93年3月間,奇葳公司負責人趙先達核對該公司帳目,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奇葳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切結書除外)經本院當庭提示,

能力,且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是該等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亦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訊據被告甲○○固供陳其於上開期間擔任奇葳公司之會計,負責收取奇葳公司應收帳款及該公司銀行帳戶之存提款之業務,且有向陳彥旭、陳彥霏及張凱鈞借用上開帳戶,並將向奇葳公司之客戶所收取用以支付貨款之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存入其自身及陳彥旭、張凱鈞名義之上開帳戶內經提示交換兌現,及將趙奇葳、趙先達所蓋印之銀行取款憑條,向銀行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奇葳公司銀行帳戶款項,轉存入其自身及陳彥旭、張凱鈞名義等上開帳戶內,復將趙先達、趙奇葳業以用印完成發票手續之如附表三所示發票人為奇葳公司支票,存入其自身及陳彥旭、陳彥霏、張凱鈞名義之上開帳戶內,並經提示交換兌現等情,但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在原審辯稱:趙先達、趙奇葳曾因公司週轉不靈,先後以附表一、三所示之支票向伊貼現,而伊有時亦先幫奇葳公司墊付營業費用,奇葳公司即以如附表一、三所示支票償還,或以公司帳戶內款項轉帳至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以供償還,且伊亦有以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為趙奇葳、趙先達繳交信用卡款云云(被告對附表一、二、三所示多筆支票、款項用途之答辯說明,參照被告於95年2月15日向原審所提刑事答辯狀之附件五、附件六及附件八,見原審卷二第69頁至第76頁,及第79頁至第82頁)。在本院辯稱:我是冤枉的,我之前被對方以暴力手段逼迫簽下二千萬元的本票,恐懼至今,當時我根本不知道是在簽立什麼東西,我受到黑道的暴力威脅,他不知道用這種方法騙了多少廠商的錢;我是借錢給他,我不知道為何他用這種手段對付我,由帳冊資料可以看到出來,他是如何的陷害我,如果我要侵占早就一走了之,而且這些年他蓋的章都是有憑證的,之後我不再借錢給他,他就做出這些事情,還在逼迫我簽下本票之後才請律師來見證;告訴代理人的指訴都是莫須有的,對帳是可以做到的,只是他把帳目做的很複雜等語。惟查:

㈠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代表人趙先達於原法院審理時以證人之身分具結指證綦詳,復有支票影本、聯邦商業銀行93年12月14日(93)聯銀業管字第5497號函附陳彥旭開戶資料暨各帳戶交易明細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94年3月17 日九四土城字第9400062號函附甲○○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94年3月17日九十四新莊字第00107號函附甲○○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見93年度他字第7868號偵查卷第54頁至第90頁、第185頁至第245頁、第346 頁至第361頁),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96年1月17日95南重字第1539600014號函附張凱鈞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96年1月29日儲字第0960000162 號函附陳彥霏帳戶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6年1 月30日九十六聯三字第24號函附陳彥旭帳戶交易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6年1月15日(96)聯新莊字第0049號函附陳彥旭帳戶交易明細(見95年度偵續字第583號偵查卷第49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91頁、第99 頁至第105頁),暨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7年1月15日(97)聯新莊字第0017號函附傳票影本(見原審卷㈠第240頁至第243頁)附卷可憑。

㈡次查,告訴代表人趙先達所指訴被告於經發覺業務侵占行為後,業已簽立切結書簽名確認乙節,有卷附之切結書影本乙份可佐(見93年度他字第7868號偵查卷第38頁背面)。被告雖辯稱:其係遭脅迫方簽立該切結書云云;然證人即該切結書所載之見證人蔡雲璽律師於93年度偵續字第416號案偵查時具結證稱:當天伊在場,伊是在簽本票之前進入會議室,當天會議室外有員工工作,門未上鎖,有員工可自由出入,且未見有人對甲○○惡言相向,甲○○是自願簽本票及切結書,以保證日後會配合對帳等語(見93年度偵續字第416 號偵查卷第17頁背面)。則該切結書之簽署,已難認出自被告遭脅迫,而有證據能力。又被告以其遭趙先達脅迫簽立切結書為由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惟趙先達業經該署檢察官於94年7月29日以93年度偵續字第41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4年10月5日以94年度上聲議字第329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此經法院調取93年度偵續字第416號全案卷核閱無訛,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續字第41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4年度上聲議字第3295號處分書附於該案卷可稽;是被告所辯:其係遭脅迫方簽立該切結書乙節,顯非屬實,而無足採。

㈢再查,觀諸該切結書載明「茲甲○○因任職奇葳實業有限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將公司公款不當挪為己用。為示負責,願全力配合公司釐清、整理帳務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料,同時願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恐口說無憑,特立本切結書。」等語;倘被告未利用會計職務之便侵占奇葳公司款項,其又何須自願簽立上開切結書坦承挪用該公司款項之情。又證人即奇葳公司負責財務之經理趙奇葳在原審到庭證稱:伊並沒有事前授權或事後同意被告將向客戶所收取的支票、款項存入陳彥旭、陳彥霏、張凱鈞三人之帳戶... 是被告從伊這裡拿印章去蓋取款條,伊很相信被告,被告只口頭告訴伊說需要印章,伊就會拿給她...伊或公司都沒有向被告調現過,但是有一、二次曾請被告向別人調現,是拿客戶開給奇葳公司的客票交給被告去調現,並不是拿奇葳公司簽發的支票... 伊個人的信用卡支出或電話費支出,有可能請被告去幫伊繳費,因為被告經常跑銀行,且是伊拿錢給被告去繳... 被告任職期間,伊沒有發現被告給伊的支出明細有問題,且被告給伊什麼,伊都相信,這是伊的疏忽,伊認為被告是有經驗的財務人員,伊很信任她... 被告要蓋章時,跟伊說,伊就會給她蓋,伊也不知道被告存入何帳戶,都是被告說應該要付那些款項,伊同意後,她就把支票寫好,跟伊拿印章去蓋,伊之後也沒有去查被告把支票存到那裡去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5頁、第118頁、第119頁、第121頁、第123頁)。證人即告訴代表人趙先達亦於原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會很清楚的說支付的用途,但是伊並不會去查核是否確實有用在被告所說的用途上..奇葳公司並沒有缺錢,且公司進出的款項都是大額,不是被告那些小額的款項,伊從未請被告幫公司墊款,更不能拿支票還給被告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31頁);足徵被告確實曾有利用奇葳公司負責人趙先達及該公司經理趙奇葳對被告之信任,而未確實審核被告所呈送奇葳公司銀行帳戶之取款憑條、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是否用於公司業務之機會,於趙先達、趙奇葳蓋用奇葳公司印鑑章於甲○○所呈送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奇葳公司銀行帳戶取款憑條後,將該等支票及公司款項存入其自身或所借用之上開人頭帳戶之情事。

㈣又查,關於被告辯稱:趙先達、趙奇葳曾因公司週轉不靈,先後以附表一、三所示之支票向伊貼現,而伊有時亦先幫奇葳公司墊付營業費用,奇葳公司即以如附表一、三所示支票償還,或以公司帳戶內款項轉帳至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以供償還,且伊亦有以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為趙奇葳、趙先達繳交信用卡款云云。本院爰就被告所陳各項辯解,逐項說明不可採之理由詳如附件本院查核書所載(至於,被告所陳辯解可信部分,本院認公訴意旨所指之該部分犯罪尚屬不明能證明,敘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被告利用其擔任奇葳公司會計職務之便,及利用該公司負責人趙先達、經理趙奇葳對其信任之機會,侵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支票及奇葳公司銀行帳戶款項,而存入其自身及所借用之陳彥旭、陳彥霏、張凱鈞名義帳戶之事實,已可認定。

㈤被告其餘之辯解,核不影響本院之前揭認定,爰不一一予以指駁。

㈥綜上所辯,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三、論罪法條: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 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

⒈第56條連續犯規定經刪除後,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之數行為,自95年7月1日起已不再成立連續犯而得論以一罪,而應依具體行為之性質論罪,本件被告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之犯罪行為均發生於修正條文施行之前,被告所為之各次行為,時間、地點各均獨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之一罪,顯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 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⒊經綜合適用修正前、後之罪、刑相關規定予以比較,修正後之規定顯非較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因之,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有關規定。

⒋另按,修正刑法係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刑法分別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依刑法分則編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4條之規定,亦即應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惟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亦即自95年7月1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臺幣;且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5年7月1日起,有關罰金之數額提高為三十倍。揭櫫刑法施行法規範內容,本即包括規範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後所產生新舊法如何適用之問題,刑法施行法關於準據法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2條規定而為適用,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既增訂於刑法施行法之規範體系內,並非增訂於刑法總則編內,再參照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亦謂「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爰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規定第二項如上」等語,依該條之立法目的,顯係基於解決新舊法比較適用所衍生問題而增訂該條規定以茲適用,則依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係新修正刑法第2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同此見解者,另參呂潮澤,「新修正刑法適用問題之探討」,收錄於法官協會雜誌第八卷第一期,頁100),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該罪有罰金刑之處罰,則本件逕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即可,毋庸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之規定何者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其時間緊密,所犯又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8、9、11、12、15、16、17、

19、20、21、22、23、24、25、27 部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8、44、55、56、58、63、64、67、79、108、117、121、122、132、172、173、179、193、194、204、205、210、

211、212部分,及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0、41、57、121、152、158、168、169、170部分,所為未侵占此等款項之辯解,可以採信(另詳後述),原審判決對此部分未及詳查,一併予以論罪科刑,自有可議。公訴人之上訴意旨認原審判決附表五、六、七部分,被告所為亦應成立犯罪,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為無理由;然被告之上訴意旨執前詞否認此部分犯罪,據以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本件侵占犯行,其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且侵占金額高達近千萬元,情節重大,犯後仍圖飾卸責,並無悔意,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自91年間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其負責收取奇葳公司應收款項之支票及保管奇葳公司現金之機會,連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四(即關於起訴書附表一,除本判決附表一以外之部分)所示由客戶交付之支票予以侵占入己,並先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將其中所取得一部份支票,存入均不知情之陳彥旭所有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陳彥霏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及張凱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後兌現得款花用;被告甲○○復承前侵占之概括犯意,將奇葳公司所有如附表七(即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附表五(即關於起訴書附表三,除本判決附表二以外所示之部分)所示帳戶之存款加以提領或轉入不知情之陳彥旭、陳彥霏及張凱鈞所有之上開帳戶後提領花用;被告甲○○並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地,未經奇葳公司之同意,持己所保管之奇葳公司之大小章,連續於附表三、附表六(其中附表六即係關於起訴書附表四,除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部分)之支票發票人欄上盜蓋奇葳公司及奇葳公司負責人「趙先達」之印文,而偽造奇葳公司之支票,復多次於支票背面偽造張凱鈞之署押,以表示張凱鈞對該支票持票人負背書責任之意,並將該等支票存入不知情之陳彥旭、張凱鈞、陳彥霏上開帳戶以兌現得款花用,足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奇葳公司及張凱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起訴書誤載為同法第201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云云。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以證人即會計師王雅玲之證詞,及查核報告表、切結書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附表四編號2及附表六編號79、82、

83、84、85、91、92之支票係稼豐公司負責人李順景持以向伊借款,至於附表四編號1之支票,及提示帳戶名載為梁麗雲、嚴尚文、陳思克、賴彥霞、李秀冬之支票,均與伊無關,其餘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奇葳公司支票及奇葳公司銀行帳戶之款項,係用於公司營業費用,或用於支付趙先達、趙奇葳信用卡款項等語(被告對附表四、五、六、七所示多筆支票、款項用途之答辯,參照被告向原審及本院所提刑事答辯狀之附件一、二、三、四、七,見原審卷二第49頁至第78頁及本院卷)。

㈢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 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分別著有判例。經查:

㈠證人即宣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雅玲於偵查時雖曾證稱:當初是因為告訴人透過朋友介紹,請伊等核對被告有無挪用奇葳公司款項,伊等只有核對甲○○、陳彥旭、陳彥霏、張凱鈞和奇葳公司的帳戶資金相互往來的部分云云;並據提出資金往來明細查核表(見94年度偵字第18789號偵查卷第349頁至第364頁)。然該證人王雅玲復於原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做了一個多月的查核,並沒有完成,伊就結束工作,請奇葳公司負責人另外再找其他會計師來查核... 奇葳公司曾經有要伊作對他們有利的報告,但是伊只針對伊所看到的東西去做正確的註記... 伊針對伊所拿到的資料去做查核,有些金額被告也忘記交易流程,所以伊無法認定該筆是否被挪用,但是奇葳公司認為被告交代不清,應該就是被挪用,但是查核本身必須要有一些客觀的證據等語(見原審卷

㈢第74頁、第77頁);則如附表五、六、七所示自奇葳公司銀行帳戶提領、轉帳款項,及發票人為奇葳公司支票經提示兌現部分,除流入被告、張凱鈞、陳彥霏、陳彥旭名義帳戶之部分外,其餘未流入該等帳戶之部分,顯然未經會計師完成查核,已難認確為被告所挪用。

㈡次查,證人趙奇葳於原法院審理時證稱:公司的雜支費用、業務人員業績獎金、管理公司費用都是從公司銀行帳戶支出,是被告先把應付款項做出明細,時間到了,再從銀行帳戶撥款出去,日常的雜支費用,都是由被告去領零用金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22頁)。證人趙先達亦於原法院審理時證稱:公司的雜項支出都是公司的帳戶直接轉帳撥款,早期時候,可能需要被告去領款支付,但是之後都是用電腦設定撥款,至於水電費等雜項支出,都是用零用金支付,如果零用金不夠,被告會再拿取款單給伊蓋章,如果趙奇葳不在,就由伊蓋章,但是大部分都是由趙奇葳蓋章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1頁、第132頁)。且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5、116、175、

190、191、192所示自奇葳公司銀行帳戶轉帳,及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14、15、17、18、26、33、34、37、42、44、

49、55、60、61、62、63、65、69、70、73、79、81、94、

96、106、115、120、157所示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均非轉帳入款至被告或其所借用之張凱鈞、陳彥霏、陳彥旭名義帳戶內,或經由該等帳戶提示支票,甚至有轉帳至奇葳公司自身名義帳戶之情形,此有玉山銀行新莊分行97年1月11日玉山新莊字第08011012號函(見原審卷㈠第208頁)、玉山銀行五股分行97年1月17日玉山五股字第08010801號函附支票影本(見原審卷㈠第216頁至第232頁)、寶華商業銀行大安分行97年2月12日(九七)寶安發字第03 7號函、該銀行97年2月12日(九七)寶安發字第0036號函附支票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2月5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02158號函(見原審卷㈡第4頁至第32頁);而附表五、六所載提示帳戶名及轉入帳戶名為梁麗雲、嚴尚文、陳思克、賴彥霞、李秀冬之人,被告亦否認與渠等有何關聯;是均難認如附表五、六、七所示自奇葳公司銀行帳戶提領、轉帳款項,及發票人為奇葳公司支票經提示兌現,而未轉帳至被告、張凱鈞、陳彥霏、陳彥旭名義帳戶,及未由該等帳戶提示支票之部分,確係由被告所侵占。

㈢再查,告訴人代表人趙先達於原法院審理時陳稱:伊認識李順景,伊可以再找李順景之地址云云(見原審卷㈡第343頁);告訴代表人趙先達嗣並未能提供李順景之詳細地址供法院查證。又證人王雅玲於原法院審理時證稱:偵查卷第360頁查核明細表編號21的註記是伊寫的,但是伊沒有做後續查稼豐公司的動作,稼豐公司跟被告借款的事情,也是被告當時所表示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0頁、第71頁)。再審酌王雅玲偵查時所提之查核明細表,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5、145、146、147、159、160部分,均有稼豐公司向被告借款之註記(見94年度偵字第18789號偵查卷第356頁);復參諸會計師王雅玲查核奇葳公司帳目前,被告既已簽立上開切結書自承挪用奇葳公司款項之情,倘其有意掩飾犯行,斷無再於會計師王雅玲查核帳目時,提供奇葳公司負責人趙先達所認識稼豐公司負責人李順景等資料,以供會計師確實查核。是以被告所辯稱附表四編號2及附表六編號79、82、83、84、85、91、92之支票係稼豐公司負責人李順景持以向其借款乙節,應堪採信。

㈣又查,證人趙奇葳於原法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要蓋章時,跟伊說,伊就會給她蓋,伊也不知道被告存入何帳戶,都是被告說應該要付那些款項,伊同意後,她就把支票寫好,跟伊拿印章去蓋,伊之後也沒有去查被告把支票存到那裡去云云(見原審卷㈢123頁)。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趙先達亦於原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會很清楚的說支付的用途,但是伊並不會去查核是否確實有用在被告所說的用途上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1頁)。參諸被告係利用奇葳公司負責人趙先達及該公司經理趙奇葳對被告之信任,而未確實審核被告所呈送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是否用於公司業務之機會,於趙先達、趙奇葳蓋用奇葳公司印鑑章於被告所呈送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將該等支票存入其自身或所借用之陳彥旭、陳彥霏、張凱鈞之帳戶內等情,業如前述,自不能僅憑告訴代表人趙先達所指訴奇葳公司支票印鑑章放於辦公室抽屜而未上鎖乙節,即遽認被告未經同意而有擅自取用奇葳公司支票印鑑蓋用於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尚難認被告確有偽造如附表三、附表六所示支票之行為。而被告亦否認有以張凱鈞名義背書轉讓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遍觀全案卷,亦無以張凱鈞名義背書轉讓之發票人為奇葳公司支票可資佐證,自無足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㈤另查,起訴書附表有下列錯誤或籠統之處:

⑴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0(即本判決附表五編號41)所示奇葳公司銀行帳戶於91年6月12日轉帳20萬元之款項至被告所開立之銀行帳戶內,惟觀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94年3月17日九四土城字第94 00062號函附甲○○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94年3月17日九十四新莊字第0010 7號函附甲○○帳戶資金往來明細,並無於91年6月12日匯入款項20萬元之情形(見93年度他字第7868號偵查卷第346頁至第361頁);且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0之「參照」欄竟記載「陳彥旭聯邦存摺第一本第2頁」,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8之「參照」欄相同,轉帳金額亦同載為20萬元,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0之部分,顯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8之重覆誤列。

⑵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1(即本判決附表五編號65)所示奇葳公司銀行帳戶於91年11月27日轉帳25萬元之款項至被告所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內,惟觀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94年3月17日九四土城字第9400062號函附甲○○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94年3月17日九十四新莊字第00 107號函附甲○○帳戶資金往來明細,並無於91年11月27日匯入款項25萬元之情形(見93年度他字第7868號偵查卷第346頁至第361頁);此部分與事實不符。

⑶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7(即本判決附表五編號146)所示奇葳公司銀行帳戶於92年11月28日轉帳15萬元之款項至陳彥旭所開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內;惟觀諸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6年1月30日九十六聯三字第24號函附陳彥旭帳戶交易明細表,陳彥旭該帳戶卻於92年11月28日跨行轉帳15萬元金額至他人帳戶,並無自他人帳戶轉入該帳戶15萬元之紀錄(見95年度偵續字第583號偵查卷第84頁),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7所載亦與事實不符。

⑷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4(即本判決附表六編號85)所示由陳彥旭帳戶提示兌現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部分,被告否認確有將張支票存入陳彥旭銀行帳戶兌現;惟觀諸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6年1月30日九十六聯三字第24號函附陳彥旭帳戶交易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6年1月15日(96)聯新莊字第0049號函附陳彥旭帳戶交易明細(見95年度偵續字第583號偵查卷第75頁至第91頁、第99頁至第105頁),亦無託收票據後相同金額兌現之紀錄,即難認被告確有侵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4所示之支票。另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8及編號163所示於陳彥旭帳戶提示兌現之支票完全相同,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63(即本判決附表六編號91)亦屬重覆誤列。

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17)所示支票部分,被告否認確有取得該支票並提示兌現,且依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所載,發票人銀行帳戶及提示帳戶名、支票號碼均付之闕如,難認該支票確為被告所取得並提示交換兌現。從而,難認被告就上揭起訴書附表錯誤或籠統之部分有侵占或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另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係對起訴書附表四所示發票人為奇葳公司之支票部分為侵占、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是以就起訴書附表四所載發票銀行為美國運通銀行部分,因該等支票之發票人為趙奇葳個人,尚非奇葳公司,自不在起訴範圍內,併此敘明。

㈥末查,被告所陳其餘各項辯解可信部分,本院逐項說明其可採之理由詳如判決附件本院查核書所載。

㈦綜上所述,就本判決附表四、五、六、七所示款項、支票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及就本判決附表

三、附表六所示支票部分,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且起訴書附表亦有上列錯誤或籠統之處;被告此部分被追訴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㈧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據證人即宣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雅玲於本署偵查時證稱:當初是因為告訴人透過朋友介紹,請伊等核對被告有無挪用奇葳公司款項,伊等只有核對甲○○、陳彥旭、陳彥霏、張凱鈞和奇葳公司的帳戶資金相互往來的部分等語,並提出資金往來明細查核表(見本署94年度偵字第18789號偵查卷第349頁至第364頁),證人王雅玲復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做了一個多月的查核,並沒有完成,伊就結束工作,請奇葳公司負責人另外再找其他會計師來查核……奇葳公司曾經有要伊作對他們有利的報告,但是伊只針對伊所看到的東西去做正確的註記……伊針對伊所拿到的資料去做查核,有些金額被告也忘記交易流程,所以伊無法認定該筆是否被挪用,但是奇葳公司認為被告交代不清,應該就是被挪用,但是查核本身必須要有一些客觀的證據等語(見原審97年3月18日審判筆錄第4頁、第7頁),則如判決書附表五、六、七所示自奇葳公司銀行帳戶提領、轉帳款項,及發票人為奇葳公司支票經提示兌現部分,除流入被告、張凱鈞、陳彥霏及陳彥旭等人名義帳戶之部分外,其餘未流入該等帳戶之部分,雖未經王雅玲會計師完成查核,但該等款項確非係作為奇葳公司支出之用,業據趙奇葳及趙先達2人分別於本署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詳實。再者,上開款項雖均非轉帳入款至被告或其所借用之張凱鈞、陳彥霏及陳彥旭等人名義帳戶內,或經由該等帳戶提示支票,甚至有轉帳至奇葳公司自身名義帳戶之情形,惟上開附表所示之款項確係轉入帳戶梁麗雲、嚴尚文、陳思克、賴彥霞及李秀冬等人名下,而被告亦未能陳稱轉帳至該等人名下之用意及目的為何,則同難認判決書附表五、六、七之款項,非係由被告所侵占,供一己之私用。綜上所述,是難認原審判決為允當,請予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然查,被告所陳各項辯解可信部分,本院已逐項說明其可採之理由詳如本判決附件本院查核書所載。

㈨公訴人之上訴並未提出新事證,其仍執前詞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應成立刑法之業務侵占罪嫌、同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牽連犯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即起訴書附表一除本判決附表四以外之部分)┌─┬─────┬─────┬──────┬──────┬────┬───┬─────┐│編│發票銀行 │提示銀行 │日期 │支票號碼 │金額(新│提示帳│備註 ││號│ │ │ │ │台幣) │戶名 │ │├─┼─────┼─────┼──────┼──────┼────┼───┼─────┤│⒈│ │台灣中小企│91年3月21日 │SA0000000 │1,155 │甲○○│原起訴書附││ │ │業銀行 │ │ │ │ │表編號⒈│├─┼─────┼─────┼──────┼──────┼────┼───┼─────┤│⒉│ │台灣中小企│91年4月1日 │BA0000000 │1,365 │甲○○│原起訴書附││ │ │業銀行 │ │ │ │ │表編號⒉│├─┼─────┼─────┼──────┼──────┼────┼───┼─────┤│⒊│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7月2日 │AN0000000 │5,980 │張凱鈞│原起訴書附││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表編號⒊│├─┼─────┼─────┼──────┼──────┼────┼───┼─────┤│⒋│聯邦商業銀│台灣中小企│92年2月26日 │UB0000000 │5,880 │甲○○│原起訴書附││ │行 │業銀行 │ │ │ │ │表編號⒌│├─┼─────┼─────┼──────┼──────┼────┼───┼─────┤│⒌│ │聯邦商業銀│92年7月10日 │JA0000000 │120,0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⒍│├─┼─────┼─────┼──────┼──────┼────┼───┼─────┤│⒍│ │聯邦商業銀│92年7月31日 │FA0000000 │150,5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⒑│├─┼─────┼─────┼──────┼──────┼────┼───┼─────┤│⒎│泛亞銀行 │聯邦商業銀│92年8月18日 │PB0000000 │483,42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⒔│├─┼─────┼─────┼──────┼──────┼────┼───┼─────┤│⒏│ │聯邦商業銀│92年8月25日 │CC0000000 │497,7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⒕│├─┼─────┼─────┼──────┼──────┼────┼───┼─────┤│⒐│ │聯邦商業銀│92年10月23日│CF0000000 │500,0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⒙│├─┼─────┼─────┼──────┼──────┼────┼───┼─────┤│⒑│ │聯邦商業銀│93年3月15日 │CF0000000 │225,494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 │合計 │ │ │ │ │ │ │└─┴─────┴─────┴──────┴──────┴────┴───┴─────┘附表二 (即起訴書附表三領款人載為張凱鈞、甲○○、陳彥旭之部分)┌─┬─────┬─────┬──────┬─────┬───┬──────┐│編│ 轉出銀行 │ 轉入銀行 │日 期│金 額│轉 入│備 註││號│ │ │ │(新台幣)│帳戶名│ │├─┼─────┼─────┼──────┼─────┼───┼──────┤│1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0年9月21日 │ 4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0 │├─┼─────┼─────┼──────┼─────┼───┼──────┤│2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0年9月27日 │ 8,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2 │├─┼─────┼─────┼──────┼─────┼───┼──────┤│3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0年10月5日 │ 4,2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6 │├─┼─────┼─────┼──────┼─────┼───┼──────┤│4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0年11月1日 │ 2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20 │├─┼─────┼─────┼──────┼─────┼───┼──────┤│5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0年11月14日│ 20,018│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23 │├─┼─────┼─────┼──────┼─────┼───┼──────┤│6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0年12月3日 │ 5,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25 │├─┼─────┼─────┼──────┼─────┼───┼──────┤│7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0年12月17日│ 6,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28 │├─┼─────┼─────┼──────┼─────┼───┼──────┤│8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0年12月20日│ 5,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30 │├─┼─────┼─────┼──────┼─────┼───┼──────┤│9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1月8日 │ 1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33 │├─┼─────┼─────┼──────┼─────┼───┼──────┤│10│台灣中小企│郵局 │91年1月30日 │ 3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35 │├─┼─────┼─────┼──────┼─────┼───┼──────┤│11│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2月4日 │ 9,578│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36 │├─┼─────┼─────┼──────┼─────┼───┼──────┤│12│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3月6日 │ 3,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37 │├─┼─────┼─────┼──────┼─────┼───┼──────┤│13│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3月7日 │ 5,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39 │├─┼─────┼─────┼──────┼─────┼───┼──────┤│14│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3月8日 │ 6,434│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40 │├─┼─────┼─────┼──────┼─────┼───┼──────┤│15│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4月19日 │ 30,87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48 │├─┼─────┼─────┼──────┼─────┼───┼──────┤│16│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5月8日 │ 5,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52 │├─┼─────┼─────┼──────┼─────┼───┼──────┤│17│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5月13日 │ 5,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54 │├─┼─────┼─────┼──────┼─────┼───┼──────┤│18│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5月23日 │ 2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57 │├─┼─────┼─────┼──────┼─────┼───┼──────┤│19│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6月12日 │ 13,274│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59 │├─┼─────┼─────┼──────┼─────┼───┼──────┤│20│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6月21日 │ 5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61 │├─┼─────┼─────┼──────┼─────┼───┼──────┤│21│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7月2日 │ 2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62 │├─┼─────┼─────┼──────┼─────┼───┼──────┤│22│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7月26日 │ 1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66 │├─┼─────┼─────┼──────┼─────┼───┼──────┤│23│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9月5日 │ 26,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69 │├─┼─────┼─────┼──────┼─────┼───┼──────┤│24│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9月25日 │ 14,4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77 │├─┼─────┼─────┼──────┼─────┼───┼──────┤│25│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10月15日│ 15,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82 │├─┼─────┼─────┼──────┼─────┼───┼──────┤│26│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10月15日│ 6,893│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83 │├─┼─────┼─────┼──────┼─────┼───┼──────┤│27│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12月4日 │ 3,515│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92 │├─┼─────┼─────┼──────┼─────┼───┼──────┤│28│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1月21日 │ 21,712│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06 │├─┼─────┼─────┼──────┼─────┼───┼──────┤│29│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2月11日 │ 2,178│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14 │├─┼─────┼─────┼──────┼─────┼───┼──────┤│30│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2月19日 │ 6,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18 │├─┼─────┼─────┼──────┼─────┼───┼──────┤│31│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2月21日 │ 7,091│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20 │├─┼─────┼─────┼──────┼─────┼───┼──────┤│32│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4月10日 │ 7,043│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35 │├─┼─────┼─────┼──────┼─────┼───┼──────┤│33│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4月29日 │ 2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39 │├─┼─────┼─────┼──────┼─────┼───┼──────┤│34│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5月15日 │ 3,999│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43 │├─┼─────┼─────┼──────┼─────┼───┼──────┤│35│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5月19日 │ 5,75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45 │├─┼─────┼─────┼──────┼─────┼───┼──────┤│36│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5月20日 │ 2,951│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46 │├─┼─────┼─────┼──────┼─────┼───┼──────┤│37│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6月10日 │ 3,619│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51 │├─┼─────┼─────┼──────┼─────┼───┼──────┤│38│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7月11日 │ 29,634│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60 │├─┼─────┼─────┼──────┼─────┼───┼──────┤│39│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8月13日 │ 2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69 │├─┼─────┼─────┼──────┼─────┼───┼──────┤│40│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9月24日 │ 7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77 │├─┼─────┼─────┼──────┼─────┼───┼──────┤│41│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11月26日│ 16,997│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86 │├─┼─────┼─────┼──────┼─────┼───┼──────┤│42│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12月31日│ 2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96 │├─┼─────┼─────┼──────┼─────┼───┼──────┤│ │合計 │ │ │ │ │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四領款人載為張凱鈞、甲○○、陳彥旭、陳彥霏之部分)┌─┬─────┬─────┬──────┬──────┬─────┬───┬──────┐│編│ 發票銀行 │ 提示銀行 │日 期│ 支票號碼 │金 額│提 示│備 註││號│ │ │ │ │(新台幣)│帳戶名│ │├─┼─────┼─────┼──────┼──────┼─────┼───┼──────┤│1 │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0年9月3日 │PB0000000 │ 80,855│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7 │├─┼─────┼─────┼──────┼──────┼─────┼───┼──────┤│2 │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0年9月10日 │PB0000000 │ 2,5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9 │├─┼─────┼─────┼──────┼──────┼─────┼───┼──────┤│3 │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0年9月11日 │PB0000000 │ 25,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0 │├─┼─────┼─────┼──────┼──────┼─────┼───┼──────┤│4 │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0年9月11日 │PB0000000 │ 5,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1 │├─┼─────┼─────┼──────┼──────┼─────┼───┼──────┤│5 │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0年9月13日 │PB0000000 │ 26,8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3 │├─┼─────┼─────┼──────┼──────┼─────┼───┼──────┤│6 │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0年10月26日│PB0000000 │ 10,5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22 │├─┼─────┼─────┼──────┼──────┼─────┼───┼──────┤│7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0年12月6日 │AP0000000│ 2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24 │├─┼─────┼─────┼──────┼──────┼─────┼───┼──────┤│8 │台灣中小企│郵局 │91年1月8日 │AP0000000│ 22,000│陳彥霏│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30 │├─┼─────┼─────┼──────┼──────┼─────┼───┼──────┤│9 │台灣中小企│郵局 │91年1月8日 │AP0000000│ 18,000│陳彥霏│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31 │├─┼─────┼─────┼──────┼──────┼─────┼───┼──────┤│10│台灣中小企│郵局 │91年1月8日 │AP0000000│ 26,000│陳彥霏│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32 │├─┼─────┼─────┼──────┼──────┼─────┼───┼──────┤│11│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1年3月28日 │PB0000000 │ 7,124│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43 │├─┼─────┼─────┼──────┼──────┼─────┼───┼──────┤│12│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4月19日 │AQ0000000│ 6,3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50 │├─┼─────┼─────┼──────┼──────┼─────┼───┼──────┤│13│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1年4月26日 │PB0000000 │ 6,563│甲○○│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51 │├─┼─────┼─────┼──────┼──────┼─────┼───┼──────┤│14│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5月10日 │AQ0000000│ 5,061│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52 │├─┼─────┼─────┼──────┼──────┼─────┼───┼──────┤│15│玉山商業銀│台灣中小企│91年8月8日 │AG0000000 │ 8,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64 │├─┼─────┼─────┼──────┼──────┼─────┼───┼──────┤│16│玉山商業銀│台灣中小企│91年9月2日 │AG0000000 │ 14,652│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67 │├─┼─────┼─────┼──────┼──────┼─────┼───┼──────┤│17│泛亞銀行 │聯邦商業銀│91年9月11日 │PB0000000 │ 20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行 │ │ │ │ │四編號71 │├─┼─────┼─────┼──────┼──────┼─────┼───┼──────┤│18│泛亞銀行 │聯邦商業銀│91年9月11日 │PB0000000 │ 15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行 │ │ │ │ │四編號72 │├─┼─────┼─────┼──────┼──────┼─────┼───┼──────┤│19│泛亞銀行 │聯邦商業銀│91年9月16日 │PB0000000 │ 128,8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行 │ │ │ │ │四編號74 │├─┼─────┼─────┼──────┼──────┼─────┼───┼──────┤│20│泛亞銀行 │聯邦商業銀│91年9月18日 │PB0000000 │ 250,048│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行 │ │ │ │ │四編號75 │├─┼─────┼─────┼──────┼──────┼─────┼───┼──────┤│21│泛亞銀行 │聯邦商業銀│91年10月16日│PB0000000 │ 189,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行 │ │ │ │ │四編號78 │├─┼─────┼─────┼──────┼──────┼─────┼───┼──────┤│22│玉山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1年12月31日│AG0000000 │ 341,085│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82 │├─┼─────┼─────┼──────┼──────┼─────┼───┼──────┤│23│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2月6日 │AR0000000│ 182,835│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85 │├─┼─────┼─────┼──────┼──────┼─────┼───┼──────┤│24│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3月3日 │AR0000000│ 15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92 │├─┼─────┼─────┼──────┼──────┼─────┼───┼──────┤│25│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3月5日 │AR0000000│ 6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93 │├─┼─────┼─────┼──────┼──────┼─────┼───┼──────┤│26│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2年3月11日 │PB0000000 │ 137,713│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95 │├─┼─────┼─────┼──────┼──────┼─────┼───┼──────┤│27│玉山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3月31日 │AG0000000 │ 35,197│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98 │├─┼─────┼─────┼──────┼──────┼─────┼───┼──────┤│28│泛亞銀行 │聯邦商業銀│92年4月7日 │PB0000000 │ 85,886│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行 │ │ │ │ │四編號99 │├─┼─────┼─────┼──────┼──────┼─────┼───┼──────┤│29│玉山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4月15日 │AG0000000 │ 11,235│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00 │├─┼─────┼─────┼──────┼──────┼─────┼───┼──────┤│30│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6月2日 │AQ0000000│ 22,418│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107 │├─┼─────┼─────┼──────┼──────┼─────┼───┼──────┤│31│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6月9日 │AQ0000000│ 15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108 │├─┼─────┼─────┼──────┼──────┼─────┼───┼──────┤│32│玉山商業銀│台灣中小企│92年6月30日 │AG0000000 │ 10,917│甲○○│原起訴書附表││ │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14 │├─┼─────┼─────┼──────┼──────┼─────┼───┼──────┤│33│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2年7月7日 │PB0000000 │ 7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16 │├─┼─────┼─────┼──────┼──────┼─────┼───┼──────┤│34│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2年7月7日 │PB0000000 │ 67,682│甲○○│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17 │├─┼─────┼─────┼──────┼──────┼─────┼───┼──────┤│35│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8月29日 │UA0000000 │ 9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22 │├─┼─────┼─────┼──────┼──────┼─────┼───┼──────┤│36│玉山商業銀│台灣中小企│92年9月1日 │AG0000000 │ 16,134│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23 │├─┼─────┼─────┼──────┼──────┼─────┼───┼──────┤│37│玉山商業銀│台灣中小企│92年9月30日 │AG0000000 │ 6,3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29 │├─┼─────┼─────┼──────┼──────┼─────┼───┼──────┤│38│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10月5日 │AR0000000│ 14,91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30 │├─┼─────┼─────┼──────┼──────┼─────┼───┼──────┤│39│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10月6日 │AR0000000│ 37,575│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31 │├─┼─────┼─────┼──────┼──────┼─────┼───┼──────┤│40│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10月8日 │UA0000000 │ 22,666│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32 │├─┼─────┼─────┼──────┼──────┼─────┼───┼──────┤│41│玉山商業銀│台灣中小企│92年10月17日│AG0000000 │ 17,500│甲○○│原起訴書附表││ │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33 │├─┼─────┼─────┼──────┼──────┼─────┼───┼──────┤│42│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10月31日│AR0000000│ 37,8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137 │├─┼─────┼─────┼──────┼──────┼─────┼───┼──────┤│43│玉山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10月31日│AG0000000 │ 105,3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38 │├─┼─────┼─────┼──────┼──────┼─────┼───┼──────┤│44│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10月31日│AR0000000│ 21,323│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39 │├─┼─────┼─────┼──────┼──────┼─────┼───┼──────┤│45│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10月31日│AR0000000│ 3,366│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140 │├─┼─────┼─────┼──────┼──────┼─────┼───┼──────┤│46│玉山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11月6日 │AG0000000 │ 10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41 │├─┼─────┼─────┼──────┼──────┼─────┼───┼──────┤│47│玉山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11月19日│AG0000000 │ 2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43 │├─┼─────┼─────┼──────┼──────┼─────┼───┼──────┤│48│泛亞銀行 │聯邦商業銀│92年12月4日 │PB0000000 │ 188,354│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行 │ │ │ │ │四編號148 │├─┼─────┼─────┼──────┼──────┼─────┼───┼──────┤│49│玉山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12月17日│AG0000000 │ 2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50 │├─┼─────┼─────┼──────┼──────┼─────┼───┼──────┤│50│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3年1月27日 │UA0000000 │ 56,438│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56 │├─┼─────┼─────┼──────┼──────┼─────┼───┼──────┤│51│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3年2月5日 │UA0000000 │ 339,192│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61 │├─┼─────┼─────┼──────┼──────┼─────┼───┼──────┤│52│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3年2月5日 │UA0000000 │ 292,824│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62 │├─┼─────┼─────┼──────┼──────┼─────┼───┼──────┤│53│泛亞銀行 │ │93年2月18日 │PB0000000 │ 47,418│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166 │├─┼─────┼─────┼──────┼──────┼─────┼───┼──────┤│54│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3年3月8日 │UA0000000 │ 104,318│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71 │├─┼─────┼─────┼──────┼──────┼─────┼───┼──────┤│55│台灣中小企│ │93年12月16日│AR0000000│ 85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74 │├─┼─────┼─────┼──────┼──────┼─────┼───┼──────┤│ │合計 │ │ │ │ │ │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一扣除本判決附表一以外之部分)┌─┬─────┬─────┬──────┬──────┬────┬───┬─────┐│編│發票銀行 │提示銀行 │日期 │支票號碼 │金額(新│提示帳│備註 ││號│ │ │ │ │台幣) │戶名 │ │├─┼─────┼─────┼──────┼──────┼────┼───┼─────┤│⒈│ │聯邦商業銀│91年9月24日 │1105 │466,216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⒋│├─┼─────┼─────┼──────┼──────┼────┼───┼─────┤│⒉│ │聯邦商業銀│92年7月21日 │CC0000000 │449,436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⒎│├─┼─────┼─────┼──────┼──────┼────┼───┼─────┤│⒊│ │聯邦商業銀│92年7月29日 │JA0000000 │600,0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⒏│├─┼─────┼─────┼──────┼──────┼────┼───┼─────┤│⒋│ │聯邦商業銀│92年7月30日 │JA0000000 │420,0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⒐│├─┼─────┼─────┼──────┼──────┼────┼───┼─────┤│⒌│ │聯邦商業銀│92年8月1日 │LAA291020│328,258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⒒│├─┼─────┼─────┼──────┼──────┼────┼───┼─────┤│⒍│ │聯邦商業銀│92年8月12日 │TA0000000 │115,34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⒓│├─┼─────┼─────┼──────┼──────┼────┼───┼─────┤│⒎│ │聯邦商業銀│92年9月4日 │CF0000000 │600,0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⒖│├─┼─────┼─────┼──────┼──────┼────┼───┼─────┤│⒏│ │聯邦商業銀│92年9月4日 │CF0000000 │18,0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⒗│├─┼─────┼─────┼──────┼──────┼────┼───┼─────┤│⒐│ │聯邦商業銀│92年9月29日 │CC0000000 │606,06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⒘│├─┼─────┼─────┼──────┼──────┼────┼───┼─────┤│⒑│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11月3日 │UB0000000 │220,5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行 │行 │ │ │ │ │表編號⒚│├─┼─────┼─────┼──────┼──────┼────┼───┼─────┤│⒒│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11月3日 │UB0000000 │441,0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行 │行 │ │ │ │ │表編號⒛│├─┼─────┼─────┼──────┼──────┼────┼───┼─────┤│⒓│ │聯邦商業銀│92年11月5日 │0000000 │100,0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⒔│ │聯邦商業銀│92年11月10日│ETB │31,5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0000000 │ │ │表編號│├─┼─────┼─────┼──────┼──────┼────┼───┼─────┤│⒕│ │聯邦商業銀│92年11月18日│ETB │31,5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0000000 │ │ │表編號│├─┼─────┼─────┼──────┼──────┼────┼───┼─────┤│⒖│ │聯邦商業銀│92年12月17日│SMA │260,84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0000000 │ │ │表編號│├─┼─────┼─────┼──────┼──────┼────┼───┼─────┤│⒗│ │聯邦商業銀│93年1月12日 │CD0000000 │450,00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⒘│ │聯邦商業銀│93年1月15日 │T/T │470,030 │ │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⒙│臺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3年1月27日 │AQ0000000│182,092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業銀行 │行 │ │ │ │ │表編號│├─┼─────┼─────┼──────┼──────┼────┼───┼─────┤│⒚│ │聯邦商業銀│93年3月10日 │SC0000000│34,340 │陳彥旭│原起訴書附││ │ │行 │ │ │ │ │表編號28│└─┴─────┴─────┴──────┴──────┴────┴───┴─────┘附表五 (即起訴書附表三,除本判決附表二以外之部分)┌──┬─────┬─────┬──────┬─────┬───┬──────┐│編號│ 轉出銀行 │ 轉入銀行 │日 期│金 額│轉 入│備 註││ │ │ │ │(新台幣)│帳戶名│ │├──┼─────┼─────┼──────┼─────┼───┼──────┤│1 │中國信託銀│ │90年7月2日 │ 200,0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 │├──┼─────┼─────┼──────┼─────┼───┼──────┤│2 │中國信託銀│ │90年7月3日 │ 27,018│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2 │├──┼─────┼─────┼──────┼─────┼───┼──────┤│3 │泛亞銀行 │ │90年7月12日 │ 150,00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三編號3 │├──┼─────┼─────┼──────┼─────┼───┼──────┤│4 │泛亞銀行 │ │90年7月18日 │ 84,00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三編號4 │├──┼─────┼─────┼──────┼─────┼───┼──────┤│5 │泛亞銀行 │ │90年8月2日 │ 100,00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三編號5 │├──┼─────┼─────┼──────┼─────┼───┼──────┤│6 │台灣中小企│ │90年9月5日 │ 218,96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6 │├──┼─────┼─────┼──────┼─────┼───┼──────┤│7 │台灣中小企│ │90年9月5日 │ 7,16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7 │├──┼─────┼─────┼──────┼─────┼───┼──────┤│8 │台灣中小企│ │90年9月10日 │ 6,01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8 │├──┼─────┼─────┼──────┼─────┼───┼──────┤│9 │台灣中小企│ │90年9月10日 │ 13,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9 │├──┼─────┼─────┼──────┼─────┼───┼──────┤│10 │台灣中小企│ │90年9月26日 │ 2,87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1 │├──┼─────┼─────┼──────┼─────┼───┼──────┤│11 │台灣中小企│ │90年9月27日 │ 4,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3 │├──┼─────┼─────┼──────┼─────┼───┼──────┤│12 │台灣中小企│ │90年9月27日 │ 8,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4 │├──┼─────┼─────┼──────┼─────┼───┼──────┤│13 │台灣中小企│ │90年10月4日 │ 2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 │├──┼─────┼─────┼──────┼─────┼───┼──────┤│14 │台灣中小企│ │90年10月5日 │ 201,90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7 │├──┼─────┼─────┼──────┼─────┼───┼──────┤│15 │台灣中小企│ │90年10月15日│ 15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8 │├──┼─────┼─────┼──────┼─────┼───┼──────┤│16 │台灣中小企│ │90年10月30日│ 96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9 │├──┼─────┼─────┼──────┼─────┼───┼──────┤│17 │台灣中小企│ │90年11月2日 │ 8,04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1 │├──┼─────┼─────┼──────┼─────┼───┼──────┤│18 │台灣中小企│ │90年11月9日 │ 21,40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2 │├──┼─────┼─────┼──────┼─────┼───┼──────┤│19 │台灣中小企│ │90年11月22日│ 7,70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4 │├──┼─────┼─────┼──────┼─────┼───┼──────┤│20 │台灣中小企│ │90年12月5日 │ 232,30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6 │├──┼─────┼─────┼──────┼─────┼───┼──────┤│21 │台灣中小企│ │90年12月11日│ 2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7 │├──┼─────┼─────┼──────┼─────┼───┼──────┤│22 │台灣中小企│ │90年12月17日│ 1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9 │├──┼─────┼─────┼──────┼─────┼───┼──────┤│23 │台灣中小企│ │90年12月27日│ 35,33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31 │├──┼─────┼─────┼──────┼─────┼───┼──────┤│24 │台灣中小企│ │91年1月4日 │ 1,207│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32 │├──┼─────┼─────┼──────┼─────┼───┼──────┤│25 │台灣中小企│ │91年1月24日 │ 16,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34 │├──┼─────┼─────┼──────┼─────┼───┼──────┤│26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3月6日 │ 25,018│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 │├──┼─────┼─────┼──────┼─────┼───┼──────┤│27 │台灣中小企│ │91年3月11日 │ 6,75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41 │├──┼─────┼─────┼──────┼─────┼───┼──────┤│28 │台灣中小企│ │91年3月13日 │ 6,52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42 │├──┼─────┼─────┼──────┼─────┼───┼──────┤│29 │台灣中小企│ │91年3月14日 │ 5,28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43 │├──┼─────┼─────┼──────┼─────┼───┼──────┤│30 │台灣中小企│郵局 │91年3月21日 │ 10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44 │├──┼─────┼─────┼──────┼─────┼───┼──────┤│31 │台灣中小企│ │91年3月25日 │ 7,25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45 │├──┼─────┼─────┼──────┼─────┼───┼──────┤│32 │台灣中小企│ │91年3月27日 │ 2,5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46 │├──┼─────┼─────┼──────┼─────┼───┼──────┤│33 │台灣中小企│ │91年4月10日 │ 3,30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47 │├──┼─────┼─────┼──────┼─────┼───┼──────┤│34 │台灣中小企│ │91年4月23日 │ 3,76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49 │├──┼─────┼─────┼──────┼─────┼───┼──────┤│35 │台灣中小企│ │91年5月3日 │ 1,00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50 │├──┼─────┼─────┼──────┼─────┼───┼──────┤│36 │台灣中小企│ │91年5月7日 │ 3,80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51 │├──┼─────┼─────┼──────┼─────┼───┼──────┤│37 │台灣中小企│ │91年5月10日 │ 35,83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53 │├──┼─────┼─────┼──────┼─────┼───┼──────┤│38 │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1年5月16日 │ 20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三編號55 │├──┼─────┼─────┼──────┼─────┼───┼──────┤│39 │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1年5月20日 │ 30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三編號56 │├──┼─────┼─────┼──────┼─────┼───┼──────┤│40 │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1年6月12日 │ 20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三編號58 │├──┼─────┼─────┼──────┼─────┼───┼──────┤│41 │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1年6月12日 │ 20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三編號60 │├──┼─────┼─────┼──────┼─────┼───┼──────┤│42 │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1年7月12日 │ 6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三編號63 │├──┼─────┼─────┼──────┼─────┼───┼──────┤│43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7月18日 │ 5,957│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64 │├──┼─────┼─────┼──────┼─────┼───┼──────┤│44 │中國信託銀│ │91年7月25日 │ 5,0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65 │├──┼─────┼─────┼──────┼─────┼───┼──────┤│45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8月21日 │ 10,737│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67 │├──┼─────┼─────┼──────┼─────┼───┼──────┤│46 │台灣中小企│ │91年8月30日 │ 14,66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68 │├──┼─────┼─────┼──────┼─────┼───┼──────┤│47 │台灣中小企│ │91年9月11日 │ 2,03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70 │├──┼─────┼─────┼──────┼─────┼───┼──────┤│48 │台灣中小企│ │91年9月11日 │ 25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71 │├──┼─────┼─────┼──────┼─────┼───┼──────┤│49 │台灣中小企│安泰銀行 │91年9月16日 │ 300,000│梁麗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72 │├──┼─────┼─────┼──────┼─────┼───┼──────┤│50 │台灣中小企│臺北銀行 │91年9月16日 │ 600,000│嚴尚文│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73 │├──┼─────┼─────┼──────┼─────┼───┼──────┤│51 │台灣中小企│ │91年9月16日 │ 300,03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74 │├──┼─────┼─────┼──────┼─────┼───┼──────┤│52 │台灣中小企│ │91年9月16日 │ 600,03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75 │├──┼─────┼─────┼──────┼─────┼───┼──────┤│53 │台灣中小企│ │91年9月18日 │ 72,5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76 │├──┼─────┼─────┼──────┼─────┼───┼──────┤│54 │台灣中小企│ │91年9月26日 │ 60,66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78 │├──┼─────┼─────┼──────┼─────┼───┼──────┤│55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9月30日 │ 2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79 │├──┼─────┼─────┼──────┼─────┼───┼──────┤│56 │台灣中小企│ │91年10月2日 │ 4,41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80 │├──┼─────┼─────┼──────┼─────┼───┼──────┤│57 │台灣中小企│ │91年10月11日│ 44,71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81 │├──┼─────┼─────┼──────┼─────┼───┼──────┤│58 │台灣中小企│ │91年10月18日│ 7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84 │├──┼─────┼─────┼──────┼─────┼───┼──────┤│59 │台灣中小企│ │91年10月28日│ 60,66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85 │├──┼─────┼─────┼──────┼─────┼───┼──────┤│60 │台灣中小企│ │91年11月11日│ 44,71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86 │├──┼─────┼─────┼──────┼─────┼───┼──────┤│61 │台灣中小企│ │91年11月12日│ 15,03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87 │├──┼─────┼─────┼──────┼─────┼───┼──────┤│62 │台灣中小企│ │91年11月22日│ 5,17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88 │├──┼─────┼─────┼──────┼─────┼───┼──────┤│63 │台灣中小企│ │91年11月26日│ 50,553│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89 │├──┼─────┼─────┼──────┼─────┼───┼──────┤│64 │台灣中小企│ │91年11月26日│ 10,08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90 │├──┼─────┼─────┼──────┼─────┼───┼──────┤│65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11月27日│ 25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91 │├──┼─────┼─────┼──────┼─────┼───┼──────┤│66 │台灣中小企│ │91年12月10日│ 13,41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93 │├──┼─────┼─────┼──────┼─────┼───┼──────┤│67 │台灣中小企│ │91年12月10日│ 31,26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94 │├──┼─────┼─────┼──────┼─────┼───┼──────┤│68 │台灣中小企│ │91年12月23日│ 63,83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95 │├──┼─────┼─────┼──────┼─────┼───┼──────┤│69 │台灣中小企│ │91年12月30日│ 22,67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96 │├──┼─────┼─────┼──────┼─────┼───┼──────┤│70 │台灣中小企│ │91年12月31日│ 55,018│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97 │├──┼─────┼─────┼──────┼─────┼───┼──────┤│71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3日 │ 18,55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98 │├──┼─────┼─────┼──────┼─────┼───┼──────┤│72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3日 │ 11,500│李秀冬│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99 │├──┼─────┼─────┼──────┼─────┼───┼──────┤│73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9日 │ 28,600│李秀冬│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00 │├──┼─────┼─────┼──────┼─────┼───┼──────┤│74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10日 │ 44,59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01 │├──┼─────┼─────┼──────┼─────┼───┼──────┤│75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14日 │ 2,97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02 │├──┼─────┼─────┼──────┼─────┼───┼──────┤│76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14日 │ 3,15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03 │├──┼─────┼─────┼──────┼─────┼───┼──────┤│77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15日 │ 6,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04 │├──┼─────┼─────┼──────┼─────┼───┼──────┤│78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15日 │ 1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05 │├──┼─────┼─────┼──────┼─────┼───┼──────┤│79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27日 │ 60,33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07 │├──┼─────┼─────┼──────┼─────┼───┼──────┤│80 │泛亞銀行 │泛亞銀行 │92年1月28日 │ 287,424│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 │ │ │ │三編號108 │├──┼─────┼─────┼──────┼─────┼───┼──────┤│81 │台灣中小企│ │92年1月29日 │ 6,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09 │├──┼─────┼─────┼──────┼─────┼───┼──────┤│82 │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7日 │ 10,12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10 │├──┼─────┼─────┼──────┼─────┼───┼──────┤│83 │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7日 │ 34,4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11 │├──┼─────┼─────┼──────┼─────┼───┼──────┤│84 │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10日 │ 23,71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12 │├──┼─────┼─────┼──────┼─────┼───┼──────┤│85 │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10日 │ 20,81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13 │├──┼─────┼─────┼──────┼─────┼───┼──────┤│86 │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12日 │ 1,67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15 │├──┼─────┼─────┼──────┼─────┼───┼──────┤│87 │玉山商業銀│ │92年2月14日 │ 1,851│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16 │├──┼─────┼─────┼──────┼─────┼───┼──────┤│88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2月19日 │ 30,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17 │├──┼─────┼─────┼──────┼─────┼───┼──────┤│89 │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19日 │ 70,673│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19 │├──┼─────┼─────┼──────┼─────┼───┼──────┤│90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2月25日 │ 6,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21 │├──┼─────┼─────┼──────┼─────┼───┼──────┤│91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2月25日 │ 6,000│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22 │├──┼─────┼─────┼──────┼─────┼───┼──────┤│92 │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26日 │ 8,047│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23 │├──┼─────┼─────┼──────┼─────┼───┼──────┤│93 │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26日 │ 51,95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24 │├──┼─────┼─────┼──────┼─────┼───┼──────┤│94 │台灣中小企│ │92年3月4日 │ 343,70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25 │├──┼─────┼─────┼──────┼─────┼───┼──────┤│95 │台灣中小企│ │92年3月6日 │ 6,630│李秀冬│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26 │├──┼─────┼─────┼──────┼─────┼───┼──────┤│96 │台灣中小企│ │92年3月10日 │ 44,45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27 │├──┼─────┼─────┼──────┼─────┼───┼──────┤│97 │台灣中小企│ │92年3月21日 │ 9,78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28 │├──┼─────┼─────┼──────┼─────┼───┼──────┤│98 │中國信託銀│ │92年3月21日 │ 5,088│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29 │├──┼─────┼─────┼──────┼─────┼───┼──────┤│99 │台灣中小企│ │92年3月21日 │ 1,00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30 │├──┼─────┼─────┼──────┼─────┼───┼──────┤│100 │台灣中小企│ │92年3月26日 │ 59,942│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31 │├──┼─────┼─────┼──────┼─────┼───┼──────┤│101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3月28日 │ 46,097│張凱鈞│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32 │├──┼─────┼─────┼──────┼─────┼───┼──────┤│102 │聯邦商業銀│ │92年4月1日 │ 1,0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33 │├──┼─────┼─────┼──────┼─────┼───┼──────┤│103 │台灣中小企│ │92年4月9日 │ 7,51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34 │├──┼─────┼─────┼──────┼─────┼───┼──────┤│104 │台灣中小企│ │92年4月10日 │ 44,45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36 │├──┼─────┼─────┼──────┼─────┼───┼──────┤│105 │台灣中小企│ │92年4月24日 │ 5,73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37 │├──┼─────┼─────┼──────┼─────┼───┼──────┤│106 │台灣中小企│ │92年4月28日 │ 59,942│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38 │├──┼─────┼─────┼──────┼─────┼───┼──────┤│107 │台灣中小企│ │92年5月5日 │ 369,02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40 │├──┼─────┼─────┼──────┼─────┼───┼──────┤│108 │台灣中小企│ │92年5月6日 │ 23,08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41 │├──┼─────┼─────┼──────┼─────┼───┼──────┤│109 │台灣中小企│ │92年5月12日 │ 44,45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42 │├──┼─────┼─────┼──────┼─────┼───┼──────┤│110 │台灣中小企│ │92年5月15日 │ 2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44 │├──┼─────┼─────┼──────┼─────┼───┼──────┤│111 │台灣中小企│ │92年5月20日 │ 30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47 │├──┼─────┼─────┼──────┼─────┼───┼──────┤│112 │台灣中小企│ │92年5月28日 │ 3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48 │├──┼─────┼─────┼──────┼─────┼───┼──────┤│113 │台灣中小企│ │92年5月29日 │ 7,5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49 │├──┼─────┼─────┼──────┼─────┼───┼──────┤│114 │台灣中小企│ │92年6月6日 │ 17,268│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0 │├──┼─────┼─────┼──────┼─────┼───┼──────┤│115 │台灣中小企│ │92年6月10日 │ 44,45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2 │├──┼─────┼─────┼──────┼─────┼───┼──────┤│116 │台灣中小企│ │92年6月16日 │ 12,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3 │├──┼─────┼─────┼──────┼─────┼───┼──────┤│117 │台灣中小企│ │92年6月26日 │ 59,942│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4 │├──┼─────┼─────┼──────┼─────┼───┼──────┤│118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1日 │ 20,018│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5 │├──┼─────┼─────┼──────┼─────┼───┼──────┤│119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3日 │ 10,73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6 │├──┼─────┼─────┼──────┼─────┼───┼──────┤│120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3日 │ 24,15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7 │├──┼─────┼─────┼──────┼─────┼───┼──────┤│121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10日 │ 8,878│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8 │├──┼─────┼─────┼──────┼─────┼───┼──────┤│122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10日 │ 35,567│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59 │├──┼─────┼─────┼──────┼─────┼───┼──────┤│123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11日 │ 14,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61 │├──┼─────┼─────┼──────┼─────┼───┼──────┤│124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11日 │ 15,63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62 │├──┼─────┼─────┼──────┼─────┼───┼──────┤│125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23日 │ 4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63 │├──┼─────┼─────┼──────┼─────┼───┼──────┤│126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24日 │ 103,613│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64 │├──┼─────┼─────┼──────┼─────┼───┼──────┤│127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28日 │ 23,977│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65 │├──┼─────┼─────┼──────┼─────┼───┼──────┤│128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28日 │ 35,83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66 │├──┼─────┼─────┼──────┼─────┼───┼──────┤│129 │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31日 │ 11,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67 │├──┼─────┼─────┼──────┼─────┼───┼──────┤│130 │台灣中小企│ │92年8月1日 │ 77,718│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68 │├──┼─────┼─────┼──────┼─────┼───┼──────┤│131 │台灣中小企│ │92年8月21日 │ 5,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70 │├──┼─────┼─────┼──────┼─────┼───┼──────┤│132 │台灣中小企│ │92年8月25日 │ 26,6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71 │├──┼─────┼─────┼──────┼─────┼───┼──────┤│133 │聯邦商業銀│ │92年8月29日 │ 7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72 │├──┼─────┼─────┼──────┼─────┼───┼──────┤│134 │ │聯邦商業銀│92年9月9日 │ 50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 │行 │ │ │ │三編號173 │├──┼─────┼─────┼──────┼─────┼───┼──────┤│135 │台灣中小企│ │92年9月15日 │ 63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74 │├──┼─────┼─────┼──────┼─────┼───┼──────┤│136 │聯邦商業銀│ │92年9月18日 │ 90,0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75 │├──┼─────┼─────┼──────┼─────┼───┼──────┤│137 │台灣中小企│ │92年9月19日 │ 17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76 │├──┼─────┼─────┼──────┼─────┼───┼──────┤│138 │台灣中小企│ │92年9月26日 │ 59,723│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78 │├──┼─────┼─────┼──────┼─────┼───┼──────┤│139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2年9月29日 │ 100,018│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79 │├──┼─────┼─────┼──────┼─────┼───┼──────┤│140 │台灣中小企│ │92年10月20日│ 50,303│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80 │├──┼─────┼─────┼──────┼─────┼───┼──────┤│141 │台灣中小企│ │92年10月20日│ 11,60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81 │├──┼─────┼─────┼──────┼─────┼───┼──────┤│142 │台灣中小企│ │92年11月4日 │ 25,018│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82 │├──┼─────┼─────┼──────┼─────┼───┼──────┤│143 │第一商業銀│ │92年11月7日 │ 10,823│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83 │├──┼─────┼─────┼──────┼─────┼───┼──────┤│144 │台灣中小企│ │92年11月14日│ 37,95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84 │├──┼─────┼─────┼──────┼─────┼───┼──────┤│145 │台灣中小企│ │92年11月20日│ 4,763│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85 │├──┼─────┼─────┼──────┼─────┼───┼──────┤│146 │聯邦商業銀│台灣中小企│92年11月28日│ 15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187 │├──┼─────┼─────┼──────┼─────┼───┼──────┤│147 │台灣中小企│ │92年12月6日 │ 12,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88 │├──┼─────┼─────┼──────┼─────┼───┼──────┤│148 │台灣中小企│ │92年12月16日│ 85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89 │├──┼─────┼─────┼──────┼─────┼───┼──────┤│149 │台灣中小企│ │92年12月16日│ 18,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90 │├──┼─────┼─────┼──────┼─────┼───┼──────┤│150 │第一商業銀│ │92年12月17日│ 2,492│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91 │├──┼─────┼─────┼──────┼─────┼───┼──────┤│151 │第一商業銀│ │92年12月17日│ 3,738│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92 │├──┼─────┼─────┼──────┼─────┼───┼──────┤│152 │台灣中小企│ │92年12月18日│ 1,73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93 │├──┼─────┼─────┼──────┼─────┼───┼──────┤│153 │聯邦商業銀│ │92年12月18日│ 1,70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三編號194 │├──┼─────┼─────┼──────┼─────┼───┼──────┤│154 │台灣中小企│ │92年12月25日│ 16,663│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95 │├──┼─────┼─────┼──────┼─────┼───┼──────┤│155 │台灣中小企│ │92年12月31日│ 18,26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97 │├──┼─────┼─────┼──────┼─────┼───┼──────┤│156 │台灣中小企│ │93年1月12日 │ 20,017│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98 │├──┼─────┼─────┼──────┼─────┼───┼──────┤│157 │台灣中小企│ │93年1月19日 │ 8,437│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199 │├──┼─────┼─────┼──────┼─────┼───┼──────┤│158 │台灣中小企│ │93年1月28日 │ 105,59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00 │├──┼─────┼─────┼──────┼─────┼───┼──────┤│159 │台灣中小企│ │93年1月28日 │ 80,018│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01 │├──┼─────┼─────┼──────┼─────┼───┼──────┤│160 │台灣中小企│ │93年1月30日 │ 2,49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02 │├──┼─────┼─────┼──────┼─────┼───┼──────┤│161 │台灣中小企│ │93年2月4日 │ 51,92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03 │├──┼─────┼─────┼──────┼─────┼───┼──────┤│162 │聯邦商業銀│台灣中小企│93年2月6日 │ 100,054│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204 │├──┼─────┼─────┼──────┼─────┼───┼──────┤│163 │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3年2月12日 │ 48,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三編號205 │├──┼─────┼─────┼──────┼─────┼───┼──────┤│164 │台灣中小企│ │93年2月18日 │ 3,21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06 │├──┼─────┼─────┼──────┼─────┼───┼──────┤│165 │台灣中小企│ │93年2月18日 │ 2,217│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07 │├──┼─────┼─────┼──────┼─────┼───┼──────┤│166 │台灣中小企│ │93年2月25日 │ 3,82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08 │├──┼─────┼─────┼──────┼─────┼───┼──────┤│167 │台灣中小企│ │93年2月27日 │ 12,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三編號209 │├──┼─────┼─────┼──────┼─────┼───┼──────┤│168 │第一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3年3月1日 │ 19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三編號210 │├──┼─────┼─────┼──────┼─────┼───┼──────┤│169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3年3月2日 │ 18,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211 │├──┼─────┼─────┼──────┼─────┼───┼──────┤│170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3年3月2日 │ 170,0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三編號212 │├──┼─────┼─────┼──────┼─────┼───┼──────┤│171 │台灣中小企│ │93年3月2日 │ 188,000│ │原起訴書附 ││ │業銀行 │ │ │ │ │表三編號213 │└──┴─────┴─────┴──────┴─────┴───┴──────┘附表六 (即起訴書附表四,除發票銀行載為美國運通銀行及本判決附表三以外之部分)┌─┬─────┬─────┬──────┬──────┬─────┬───┬──────┐│編│ 發票銀行 │ 提示銀行 │日 期│ 支票號碼 │金 額│提 示│備 註││號│ │ │ │ │(新台幣)│帳戶名│ │├─┼─────┼─────┼──────┼──────┼─────┼───┼──────┤│1 │泛亞銀行 │ │90年9月10日 │PB0000000 │ 1,806│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8 │├─┼─────┼─────┼──────┼──────┼─────┼───┼──────┤│2 │泛亞銀行 │ │90年9月11日 │PB0000000 │ 10,000│賴彥霞│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12 │├─┼─────┼─────┼──────┼──────┼─────┼───┼──────┤│3 │泛亞銀行 │ │90年9月20日 │PB0000000 │ 155,79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14 │├─┼─────┼─────┼──────┼──────┼─────┼───┼──────┤│4 │泛亞銀行 │ │90年9月20日 │PB0000000 │ 137,195│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15 │├─┼─────┼─────┼──────┼──────┼─────┼───┼──────┤│5 │泛亞銀行 │ │90年10月2日 │PB0000000 │ 1,917│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17 │├─┼─────┼─────┼──────┼──────┼─────┼───┼──────┤│6 │泛亞銀行 │ │90年10月3日 │PB0000000 │ 1,927│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18 │├─┼─────┼─────┼──────┼──────┼─────┼───┼──────┤│7 │泛亞銀行 │ │90年12月17日│PB0000000 │ 3,78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26 │├─┼─────┼─────┼──────┼──────┼─────┼───┼──────┤│8 │台灣中小企│ │90年12月27日│AP0000000│ 7,6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28 │├─┼─────┼─────┼──────┼──────┼─────┼───┼──────┤│9 │台灣中小企│ │90年12月31日│AP0000000│ 1,04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29 │├─┼─────┼─────┼──────┼──────┼─────┼───┼──────┤│10│泛亞銀行 │ │91年1月15日 │PB0000000 │ 27,195│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33 │├─┼─────┼─────┼──────┼──────┼─────┼───┼──────┤│11│泛亞銀行 │ │91年1月15日 │PB0000000 │ 10,75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34 │├─┼─────┼─────┼──────┼──────┼─────┼───┼──────┤│12│泛亞銀行 │ │91年1月31日 │PB0000000 │ 7,00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37 │├─┼─────┼─────┼──────┼──────┼─────┼───┼──────┤│13│台灣中小企│ │91年2月4日 │AQ0000000│ 256,777│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38 │├─┼─────┼─────┼──────┼──────┼─────┼───┼──────┤│14│台灣中小企│ │91年2月6日 │AQ0000000│ 95,94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39 │├─┼─────┼─────┼──────┼──────┼─────┼───┼──────┤│15│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1年3月5日 │AQ0000000│ 6,300│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業銀行 │ │ │ │ │四編號40 │├─┼─────┼─────┼──────┼──────┼─────┼───┼──────┤│16│泛亞銀行 │台灣中小企│91年3月5日 │PB0000000 │ 99,951│甲○○│原起訴書附表││ │ │業銀行 │ │ │ │ │四編號41 │├─┼─────┼─────┼──────┼──────┼─────┼───┼──────┤│17│泛亞銀行 │ │91年3月18日 │PB0000000 │ 3,417│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42 │├─┼─────┼─────┼──────┼──────┼─────┼───┼──────┤│18│泛亞銀行 │ │91年4月1日 │PB0000000 │ 9,00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44 │├─┼─────┼─────┼──────┼──────┼─────┼───┼──────┤│19│台灣中小企│ │91年4月1日 │AQ0000000│ 8,05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45 │├─┼─────┼─────┼──────┼──────┼─────┼───┼──────┤│20│台灣中小企│ │91年4月1日 │AQ0000000│ 3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46 │├─┼─────┼─────┼──────┼──────┼─────┼───┼──────┤│21│台灣中小企│ │91年4月1日 │AQ0000000│ 4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47 │├─┼─────┼─────┼──────┼──────┼─────┼───┼──────┤│22│泛亞銀行 │ │91年4月17日 │PB0000000 │ 70,00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49 │├─┼─────┼─────┼──────┼──────┼─────┼───┼──────┤│23│美國運通銀│ │91年5月15日 │0000000 │ 214,2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54 │├─┼─────┼─────┼──────┼──────┼─────┼───┼──────┤│24│泛亞銀行 │ │91年5月16日 │PB0000000 │ 13,50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55 │├─┼─────┼─────┼──────┼──────┼─────┼───┼──────┤│25│泛亞銀行 │ │91年6月13日 │PB0000000 │ 1,838│甲○○│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57 │├─┼─────┼─────┼──────┼──────┼─────┼───┼──────┤│26│玉山商業銀│ │91年6月20日 │AG0000000 │ 1,749│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60 │├─┼─────┼─────┼──────┼──────┼─────┼───┼──────┤│27│玉山商業銀│ │91年7月15日 │AG0000000 │ 23,1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61 │├─┼─────┼─────┼──────┼──────┼─────┼───┼──────┤│28│玉山商業銀│ │91年7月22日 │AG0000000 │ 26,0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62 │├─┼─────┼─────┼──────┼──────┼─────┼───┼──────┤│29│玉山商業銀│ │91年7月31日 │AG0000000 │ 42,343│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63 │├─┼─────┼─────┼──────┼──────┼─────┼───┼──────┤│30│玉山商業銀│ │91年8月12日 │AG0000000 │ 134,685│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65 │├─┼─────┼─────┼──────┼──────┼─────┼───┼──────┤│31│台灣中小企│ │91年8月23日 │AQ0000000│ 1,57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66 │├─┼─────┼─────┼──────┼──────┼─────┼───┼──────┤│32│台灣中小企│ │91年9月4日 │AQ0000000│ 250,000│梁麗雲│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68 │├─┼─────┼─────┼──────┼──────┼─────┼───┼──────┤│33│玉山商業銀│ │91年9月10日 │AG0000000 │ 2,989│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69 │├─┼─────┼─────┼──────┼──────┼─────┼───┼──────┤│34│玉山商業銀│ │91年9月11日 │AG0000000 │ 4,403│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70 │├─┼─────┼─────┼──────┼──────┼─────┼───┼──────┤│35│玉山商業銀│ │91年9月15日 │AG0000000 │ 2,479│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73 │├─┼─────┼─────┼──────┼──────┼─────┼───┼──────┤│36│台灣中小企│ │91年9月25日 │AQ0000000│ 25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76 │├─┼─────┼─────┼──────┼──────┼─────┼───┼──────┤│37│台灣中小企│ │91年10月3日 │AQ0000000│ 4,5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77 │├─┼─────┼─────┼──────┼──────┼─────┼───┼──────┤│38│玉山商業銀│ │91年10月25日│AG0000000 │ 23,5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79 │├─┼─────┼─────┼──────┼──────┼─────┼───┼──────┤│39│台灣中小企│ │91年11月28日│AR0000000│ 2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80 │├─┼─────┼─────┼──────┼──────┼─────┼───┼──────┤│40│玉山商業銀│ │91年12月12日│AG0000000 │ 5,439│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81 │├─┼─────┼─────┼──────┼──────┼─────┼───┼──────┤│41│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6日 │AR0000000│ 23,1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83 │├─┼─────┼─────┼──────┼──────┼─────┼───┼──────┤│42│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6日 │AR0000000│ 58,8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84 │├─┼─────┼─────┼──────┼──────┼─────┼───┼──────┤│43│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7日 │AR0000000│ 7,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86 │├─┼─────┼─────┼──────┼──────┼─────┼───┼──────┤│44│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15日 │AR0000000│ 40,638│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87 │├─┼─────┼─────┼──────┼──────┼─────┼───┼──────┤│45│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17日 │AR0000000│ 4,127│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88 │├─┼─────┼─────┼──────┼──────┼─────┼───┼──────┤│46│台灣中小企│ │92年2月17日 │AR0000000│ 128,206│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89 │├─┼─────┼─────┼──────┼──────┼─────┼───┼──────┤│47│台灣中小企│ │92年3月3日 │AR0000000│ 10,5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90 │├─┼─────┼─────┼──────┼──────┼─────┼───┼──────┤│48│台灣中小企│ │92年3月3日 │AR0000000│ 29,92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91 │├─┼─────┼─────┼──────┼──────┼─────┼───┼──────┤│49│玉山商業銀│ │92年3月7日 │AG0000000 │ 65,0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94 │├─┼─────┼─────┼──────┼──────┼─────┼───┼──────┤│50│玉山商業銀│ │92年3月13日 │AG0000000 │ 40,0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96 │├─┼─────┼─────┼──────┼──────┼─────┼───┼──────┤│51│泛亞銀行 │ │92年3月19日 │PB0000000 │ 4,000│ │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97 │├─┼─────┼─────┼──────┼──────┼─────┼───┼──────┤│52│台灣中小企│ │92年4月17日 │AQ0000000│ 130,5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01 │├─┼─────┼─────┼──────┼──────┼─────┼───┼──────┤│53│台灣中小企│ │92年4月30日 │AQ0000000│ 19,95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02 │├─┼─────┼─────┼──────┼──────┼─────┼───┼──────┤│54│台灣中小企│ │92年4月30日 │AQ0000000│ 60,9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03 │├─┼─────┼─────┼──────┼──────┼─────┼───┼──────┤│55│台灣中小企│ │92年5月10日 │AQ0000000│ 714,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04 │├─┼─────┼─────┼──────┼──────┼─────┼───┼──────┤│56│台灣中小企│ │92年5月30日 │AQ0000000│ 30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05 │├─┼─────┼─────┼──────┼──────┼─────┼───┼──────┤│57│玉山商業銀│ │92年6月2日 │AG0000000 │ 37,17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106 │├─┼─────┼─────┼──────┼──────┼─────┼───┼──────┤│58│台灣中小企│ │92年6月16日 │AQ0000000│ 16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09 │├─┼─────┼─────┼──────┼──────┼─────┼───┼──────┤│59│台灣中小企│ │92年6月30日 │AQ0000000│ 9,802│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10 │├─┼─────┼─────┼──────┼──────┼─────┼───┼──────┤│60│台灣中小企│ │92年6月30日 │AQ0000000│ 28,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11 │├─┼─────┼─────┼──────┼──────┼─────┼───┼──────┤│61│台灣中小企│ │92年6月30日 │AQ0000000│ 108,36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12 │├─┼─────┼─────┼──────┼──────┼─────┼───┼──────┤│62│台灣中小企│ │92年6月30日 │AQ0000000│ 138,87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13 │├─┼─────┼─────┼──────┼──────┼─────┼───┼──────┤│63│玉山商業銀│ │92年7月2日 │AG0000000 │ 5,512│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115 │├─┼─────┼─────┼──────┼──────┼─────┼───┼──────┤│64│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31日 │AQ0000000│ 1,4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18 │├─┼─────┼─────┼──────┼──────┼─────┼───┼──────┤│65│台灣中小企│ │92年7月31日 │AQ0000000│ 23,153│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19 │├─┼─────┼─────┼──────┼──────┼─────┼───┼──────┤│66│玉山商業銀│ │92年8月6日 │AG0000000 │ 15,494│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120 │├─┼─────┼─────┼──────┼──────┼─────┼───┼──────┤│67│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8月14日 │AR0000000│ 5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121 │├─┼─────┼─────┼──────┼──────┼─────┼───┼──────┤│68│台灣中小企│ │92年9月7日 │AR0000000│ 14,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24 │├─┼─────┼─────┼──────┼──────┼─────┼───┼──────┤│69│台灣中小企│ │92年9月18日 │AR0000000│ 3,534│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25 │├─┼─────┼─────┼──────┼──────┼─────┼───┼──────┤│70│台灣中小企│ │92年9月24日 │AR0000000│ 6,72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26 │├─┼─────┼─────┼──────┼──────┼─────┼───┼──────┤│71│台灣中小企│ │92年9月30日 │AR0000000│ 2,39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27 │├─┼─────┼─────┼──────┼──────┼─────┼───┼──────┤│72│台灣中小企│ │92年9月30日 │AR0000000│ 2,869│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28 │├─┼─────┼─────┼──────┼──────┼─────┼───┼──────┤│73│台灣中小企│ │92年10月31日│AR0000000│ 2,468│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34 │├─┼─────┼─────┼──────┼──────┼─────┼───┼──────┤│74│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10月31日│AR0000000│ 177,254│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135 │├─┼─────┼─────┼──────┼──────┼─────┼───┼──────┤│75│台灣中小企│ │92年10月31日│AR0000000│ 6,051│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36 │├─┼─────┼─────┼──────┼──────┼─────┼───┼──────┤│76│台灣中小企│ │92年11月17日│AR0000000│ 79,282│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42 │├─┼─────┼─────┼──────┼──────┼─────┼───┼──────┤│77│玉山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2年11月20日│AG0000000 │ 163,668│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44 │├─┼─────┼─────┼──────┼──────┼─────┼───┼──────┤│78│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12月1日 │AR0000000│ 16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145 │├─┼─────┼─────┼──────┼──────┼─────┼───┼──────┤│79│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12月1日 │AR0000000│ 10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146 │├─┼─────┼─────┼──────┼──────┼─────┼───┼──────┤│80│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2年12月1日 │AR0000000│ 125,796│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147 │├─┼─────┼─────┼──────┼──────┼─────┼───┼──────┤│81│台灣中小企│ │92年12月6日 │AR0000000│ 10,475│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49 │├─┼─────┼─────┼──────┼──────┼─────┼───┼──────┤│82│台灣中小企│ │92年12月25日│AR0000000│ 10,000│陳宣勝│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51 │├─┼─────┼─────┼──────┼──────┼─────┼───┼──────┤│83│聯邦商業銀│ │93年1月1日 │UA0000000 │ 8,5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152 │├─┼─────┼─────┼──────┼──────┼─────┼───┼──────┤│84│台灣中小企│ │93年1月5日 │AR0000000│ 12,000│陳盈助│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53 │├─┼─────┼─────┼──────┼──────┼─────┼───┼──────┤│85│泛亞銀行 │ │93年1月14日 │PB0000000 │ 120,0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四編號154 │├─┼─────┼─────┼──────┼──────┼─────┼───┼──────┤│86│玉山商業銀│ │93年1月15日 │AG0000000 │ 31,508│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155 │├─┼─────┼─────┼──────┼──────┼─────┼───┼──────┤│87│玉山商業銀│ │93年1月28日 │AG0000000 │ 82,187│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157 │├─┼─────┼─────┼──────┼──────┼─────┼───┼──────┤│88│聯邦商業銀│ │93年2月1日 │UA0000000 │ 8,5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158 │├─┼─────┼─────┼──────┼──────┼─────┼───┼──────┤│89│台灣中小企│聯邦商業銀│93年2月2日 │AR0000000│ 28,35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行 │ │ │ │ │四編號159 │├─┼─────┼─────┼──────┼──────┼─────┼───┼──────┤│90│玉山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3年2月2日 │AG0000000 │ 64,838│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60 │├─┼─────┼─────┼──────┼──────┼─────┼───┼──────┤│91│聯邦商業銀│ │93年2月5日 │UA0000000 │ 8,500│ │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163 │├─┼─────┼─────┼──────┼──────┼─────┼───┼──────┤│92│聯邦商業銀│ │93年2月16日 │UA0000000 │ 300,000│中信房│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屋房屋│四編號164 ││ │ │ │ │ │ │交易安│ ││ │ │ │ │ │ │全專戶│ ││ │ │ │ │ │ │(李月│ ││ │ │ │ │ │ │華購屋│ ││ │ │ │ │ │ │) │ │├─┼─────┼─────┼──────┼──────┼─────┼───┼──────┤│93│聯邦商業銀│ │93年2月18日 │UA0000000 │ 4,000│崧浩公│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司 │四編號165 │├─┼─────┼─────┼──────┼──────┼─────┼───┼──────┤│94│台灣中小企│ │93年3月1日 │AR0000000│ 92,1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67 │├─┼─────┼─────┼──────┼──────┼─────┼───┼──────┤│95│聯邦商業銀│ │93年3月1日 │UA0000000 │ 8,50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 │ │ │ │ │四編號168 │├─┼─────┼─────┼──────┼──────┼─────┼───┼──────┤│96│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3年3月2日 │UA0000000 │ 46,557│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69 │├─┼─────┼─────┼──────┼──────┼─────┼───┼──────┤│97│聯邦商業銀│聯邦商業銀│93年3月5日 │UA0000000 │ 19,340│陳彥旭│原起訴書附表││ │行 │行 │ │ │ │ │四編號170 │├─┼─────┼─────┼──────┼──────┼─────┼───┼──────┤│98│台灣中小企│ │93年3月15日 │AR0000000│ 100,0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72 │├─┼─────┼─────┼──────┼──────┼─────┼───┼──────┤│99│台灣中小企│ │93年3月15日 │AR0000000│ 18,900│ │原起訴書附表││ │業銀行 │ │ │ │ │ │四編號173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意見」,而不爭執其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劉興浪

檢察官就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