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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6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60號

上訴人
袁靜如
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
被上訴人
陳鄭垚

      陳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按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雖曾委任其配偶謝諒獲(下稱謝諒獲)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於委任書內特別載明並未授予謝諒獲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之特別代理權,及代收受法院文書之權限乙節,有卷附委任書可稽(見原審卷第35頁)。是以,上訴人對於謝諒獲之代理權既已依法予以限制並載明於委任書內,則原審法院有關本件訴訟相關文書依法即應向上訴人本人為送達,始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合先陳明。

㈡、本件上訴人原設籍於台北市○○街17巷12號2樓,嗣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1日出境即未再入境,並於95年12月19日遷出國外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參(見原法院審訴卷第38頁、原審卷第69至70頁);且原審法院依上訴人自行提出之書狀內載國外送達處所「Thompson Post Office,Singapore」囑託外交部為本件訴訟文書之送達,因該地址資料不全而遭退件,亦有卷附外交部條約法律司99年3月29日條二字第09902025420號函可憑(見原審卷第38頁);準此,上訴人既已於95年12月19日遷出原設籍台北市○○街17巷12號2樓住所至國外,且原審法院依其書狀所載國外送達地址為送達亦因地址資料不全遭退件,堪認上訴人於國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㈢、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亦為同法第152條但書所明定。承前所述,上訴人既於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原審法院乃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准予對上訴人本件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並准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審法院並將該判決文書依職權予以公示送達,於100年4月25日黏貼於法院公告處,另於翌日即同年月26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為公示送達等情,有卷附民事公示送達聲請狀、言詞辯論筆錄、公示送達公告函、登載報紙、公示送達正書黏貼法院公告處可稽(見原審卷第100至103頁、第114至115頁、第117至119頁、第132頁)。由此以觀,本件原審判決書既屬依職權公示送達,原法院又於100年4月25日黏貼於法院公告處,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但書規定,該判決於翌日即100年4月26日即已生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之效力。

㈣、是以,上訴人既已於100年4月26日合法收受原審判決,因上訴人遷出國外住所不明,在途期間則以最長期間72日計算(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3項參照);則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即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72日,合計為92日)至遲於100年7月2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卻遲至100年10月11日始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頁上訴狀內本院收狀戳章所示),足證本件上訴顯已逾期甚明。

㈤、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既已逾期,即屬上訴不合法,且為無法補正之事項,本院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6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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