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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四三號

違反森林法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世雄張祺祥宋祺張惠立江振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四三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全秋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

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九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一

○三年度聲字第六一四號,聲請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三四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全秋旺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為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所明定。二、經查:原裁定就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六十八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依原裁定諭知之折算標準計算,上開罰金易服勞役之日數達六百八十日,顯已逾法定之一年勞役期限。參照前揭法律規定,應以新台幣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該易服勞役之標準,始為適法。原裁定不察,就本件罰金易服勞役部分,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數罪併罰之裁判,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本於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並非重新判決,縱部分裁判之易刑處分折算標準或有不同,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為基礎。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第五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乃關於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含單一宣告罰金刑及數罪併罰執行刑之情形)折算勞役期限逾一年之折算標準。所稱「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並非單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為比較標準。本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宣告之罰金刑,依序為一萬六千七百七十四元、三萬三千一百八十元、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二十八元、四十一萬三千九百十元。各罪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1至3均為一千元折算一日、附表編號4 為二千元折算一日,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事確定判決可查。換算各該判決之勞役期限,附表編號1 部分,為十六日(16,774元÷1,000元=16.774 日。未滿一日之零數,不算。以下同);附表編號2部分,為三十三日(33,180元÷1,000元=33.18日);附表編號3部分,為二百四十七日( 247, 928元÷1,000元=247.928日);附表編號4部分,為二百零六日( 413,910元÷2,000元=206.955日)。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六十八萬元。依上開說明,原裁定就上開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罰金六十八萬元,其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自應以勞役期限最長之附表編號3 判決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即一千元折算一日。又所折算之勞役期限達六百八十日(680,000元÷1,000元=680 日),已逾一年,故應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始為適法。原審未察,竟誤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逕就易刑處分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顯然違反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之限制。揆諸首開說明,即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另行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有期徒刑之刑期、罰金之數額,仍同原裁定),以資救濟。至於非常上訴意旨另指,本件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新台幣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云云。依上所述,即屬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江 振 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全秋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
├───────────┼──────────┼──────────┼──────────┤
│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 │
│                      │金16,774元,有期徒刑│金33,180元,有期徒刑│金247,928元,有期徒 │
│ 宣       告       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                      │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
│                      │算一日。            │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6.16      │     100.06.21      │     100.01.20      │
├───────────┼──────────┼──────────┼──────────┤
│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偵    查  (自 訴) │署101年度偵字第2111 │署101年度偵字第2111 │署100年度偵字第1934 │
│                      │號                  │號                  │號、101年度偵字第131│
│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                    │                    │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
│                      │                    │                    │6、202號            │
├─────┬─────┼──────────┼──────────┼──────────┤
│    最    │ 法    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101.12.19      │     101.12.19      │     102.05.30      │
├─────┼─────┼──────────┼──────────┼──────────┤
│          │ 法    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
│    判    ├─────┼──────────┼──────────┼──────────┤
│    決    │ 判    決 │     102.01.22      │     102.01.22      │     102.06.25      │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年度執字第269號│署102年度執字第269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155│
│  備              註  │(編號1、2之罪曾定刑│(編號1、2之罪曾定刑│號                  │
│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                    │
│                      │金4萬元)           │金4萬元)           │                    │
└───────────┴──────────┴──────────┴──────────┘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                    │                    │
├───────────┼──────────┼──────────┼──────────┤
│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 │                    │                    │
│                      │金413,910元,罰金如 │                    │                    │
│ 宣       告       刑 │易服勞役,以2000元折│                    │                    │
│                      │算一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間某日~102.│                    │                    │
│                      │01.21               │                    │                    │
├───────────┼──────────┼──────────┼──────────┤
│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                    │
│  偵    查  (自 訴) │署102年度偵字第497、│                    │                    │
│                      │970號               │                    │                    │
│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                    │                    │                    │
│                      │                    │                    │                    │
├─────┬─────┼──────────┼──────────┼──────────┤
│    最    │ 法    院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年度原訴字第38號 │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102.11.08      │                    │                    │
├─────┼─────┼──────────┼──────────┼──────────┤
│          │ 法    院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                    │                    │
│    確    ├─────┼──────────┼──────────┼──────────┤
│    定    │ 案    號 │102年度原訴字第38號 │                    │                    │
│    判    ├─────┼──────────┼──────────┼──────────┤
│    決    │ 判    決 │     102.12.05      │                    │                    │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3年度執字第264號│                    │                    │
│  備              註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四三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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