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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五六號

違反農藥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陳世雄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五六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日寶生化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第一審確定協商判決(九十五年度易更㈠字第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二六七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之輕重,依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為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所明定。又,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亦有明文,此係立法上基於兩罰對於法人獨立科刑之特別規定。公司之代表人多次連續違法部分,固應以連續犯論處,但法人本身並無犯罪意識可言,顯與概括犯意要件不合,應認無刑法上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應予併罰(參見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非字第一九九號判例、司法院(七八)廳刑一字第一六九二號函)。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日寶生化有限公司負責人甲○○,明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販賣農藥,因執行該公司業務,於九十二年六月間,違法自中國大陸輸入「葉滿清」肥料,旋基於販賣偽農藥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七月間迄九十三年五月間止,透過不知情經銷商,連續販賣給嘉義、台南、台中地區下游廠商,認被告牽連犯有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並依連續販賣偽農藥(罪)處斷。惟查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依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以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應係第四十三條之誤載)第一項之罪較重,詎原確定判決依較輕之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應係第四十五條之誤載)第一項處斷,復援引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連續犯,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同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農業生產,促進農藥工業發展而採兩罰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一次行為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時,法人即已成立各該條之犯罪;上開行為人之數個行為縱該當於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時,亦因法人並無犯罪之意識,無一併論以連續犯之餘地,而應適用一罪一罰之原則處斷。本件依原判決認定:被告日寶生化有限公司(下稱日寶公司)負責人甲○○(業經原法院另案判刑確定),明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販賣偽農藥,因執行該公司業務,先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輸入、販賣「滿綠清」肥料之登記證,復於九十二年六月間,假借前揭肥料名義自中國大陸北京清源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輸入內含苦參鹼(matrine)、畢達本(pyridaben)等農藥成分之「葉滿清」肥料,旋基於販賣偽農藥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七月間迄九十三年五月間止,透過不知情經銷商,連續販賣給嘉義、台南、台中地區下游廠商等情。則甲○○(即被告日寶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輸入、販賣偽農藥,係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偽農藥罪(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農藥罪(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其輸入偽農藥及連續多次販賣偽農藥之犯行,縱得依裁判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及先連續、後牽連之原則,從一重之輸入偽農藥罪處斷;然依首開說明,被告日寶公司仍無適用連續犯論以一罪之餘地。乃原判決就被告日寶公司之代表人甲○○所犯上開兩相牽連之罪名,誤依較輕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斷,已有未當,且一併適用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論被告日寶公司以「法人之代表人連續販賣偽農藥」一罪,併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惟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日寶公司,應僅將其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五六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農藥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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