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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釗興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被告
李昌達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被告
尤帥勝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被告
魏晟恩
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被告
陳建瑋
被告
黃克偉
被告
張志斌
被告
王永泉
被告
黃程豐
被告
鐘献翔
上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12號、第1629號、第4535號、第5866號),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潘釗興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各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7 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李昌達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被害人張春桃支付如附記事項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且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如附表十一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尤帥勝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如附表十一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魏晟恩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被害人賴江玉女支付如附記事項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且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如附表十一編號2 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陳建瑋犯如附表一編號77、92至130 、附表二編號3 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如附表十一編號2 至9 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黃克偉犯如附表一編號2 、3 、33、35至143 所示之罪,各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志斌犯如附表一編號2 、3 、5 至143 所示之罪,各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永泉犯如附表一編號2 、3 、33、35至121 、143 所示之罪,各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程豐犯如附表二編號3 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如附表十一編號2 至9 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鐘献翔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如附表十一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王永泉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和審字第2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於94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

二、吳豐吉(綽號副總,通緝中,待緝獲後另行審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陳証瑋(綽號透抽、廷哥,其於警方追捕時跳樓死亡,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阿潘」、「阿文」,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籌組詐欺集團,吳豐吉、陳証瑋擔任集團之負責人,負責訓練詐騙技術、指揮、調度,並建立「防火牆」傳授避免遭查緝之技巧,且以桃園縣楊梅市○○路○ 段232 巷17號10樓、新北市○○區○○路573 號之1-7 樓、新北市○○區○○路581 號D 棟4樓、新北市○○區○○路540 號10樓、桃園縣龜山鄉○○路42號4 樓、桃園縣楊梅市○○○路201 巷28號、新北市○○區○○路532 號13樓、新北市○○區○○路3 段142 巷58號3 樓之2 及新北市○○區○○街某處等處作為詐欺集團之活動據點。吳豐吉、陳証瑋將集團分為A 、B 兩組,A 組成員負責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由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以電話或利用網路隨機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待被害人受騙匯入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內後,調度A 組成員出面提領,嗣再利用其他人頭帳戶、包裹或快遞郵寄之方式,將詐得之款項匯往大陸地區;B 組成員則出面假冒檢察官,向被害人佯以監管帳戶內之資金,誘使被害人出面交付金錢。吳豐吉、陳証瑋陸續邀集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及陳濬宇、陳于洋、黃仕偉(均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加入A 組,負責如附表三所示之工作;潘釗興、陳建瑋則因加入A 組後,另又與吳豐吉、陳証瑋、「小潘」、「阿文」,及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兼做B 組業務,李昌達、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鐘献翔,及葉健政、吳志芳(均由本院另行審結)亦基於前述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加入B 組,負責所示之工作。嗣該詐欺集團A 、B 組之成員,竟分別基於前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行為:

㈠A 組部分: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利用電話轉接、發送簡訊及利用網際網路等方式(來話者均顯示為我國國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以所示之方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所示之金額至由陳濬宇、陳于洋、黃仕偉、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等A 組成員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內,吳豐吉隨即指示陳濬宇或陳濬宇轉知潘釗興或陳于洋等人,分別依指示持特定提款卡,由陳建瑋搭載至桃園縣市或臺北市、新北市之ATM 自動提款機提領特定之款項得手。車手領得款項後均交由陳濬宇,依約定扣除收購人頭帳戶及電話之款項及車手利益後,陳濬宇再依吳豐吉之指示,將其餘款項轉匯入指示之人頭帳戶或郵寄包裹或利用空軍一號郵寄之方式,輾轉將錢匯往大陸地區。

㈡B 組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給所示之人,以假冒警察、檢察官之方式,向所示之被害人佯稱繳交保證金、監管帳戶內之資金,致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且指派集團之成員於約定之時間、地點,向被害人取款,或出示偽造之公文書而行使之(其中編號2 、9 所示之被害人並無證據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曾出示公文書,詳下述),被害人因而誤信確有其事,並交付所示之款項予假冒檢察官、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足生損害附表二所示遭假冒之人員、各該機關製作公文及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三、因警方懷疑被告陳濬宇、陳于洋、黃仕偉及黃克偉等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進行收購帳戶、轉帳匯款之情事,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經本院核准後,持續上線監聽通訊內容,並於98年1 月8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分別發動搜索,分別於附表五至十所示之地點,扣得所示之物(葉健政所涉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罪嫌,本院另行審結),並依扣得之金融機構帳戶提領資料,及通訊監察譯文,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李昌達、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鐘献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十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含追加起訴)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 1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二、又起訴書就本案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等人所涉及之A 組之犯罪事實,以集合犯論以一罪(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151 所載之數名被害人,僅成立一罪),然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明應以不同被害人認定為數犯罪事實,而成立數罪併罰關係,原起訴書認定為集合犯之請求,應予更正,且依被告潘釗興、陳建瑋於偵查,及於本院先前羈押訊問、準備程序中所言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特定本案之起訴範圍,被告潘釗興、陳建瑋,及其辯護人對此均表示無意見,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應受其拘束。是以,本案起訴、審理之範圍當以更正後之犯罪事實為準,而其中附表一編號137 至142 所示之被害人受騙匯款之時間,均係在被告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等人為警查獲之後,然該人頭帳戶之提領工具,係在與被告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或本案其他共犯聯繫後所提供,被告等人亦將相關之資料交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進而作為行騙匯款之工具,就此,此亦在被告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等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範圍內,被告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自應就此負擔共同正犯之責任,至為明確。

三、再附表一編號143 所示之被害人黃素玉係於97年10月30日受騙匯款,此並非被告陳建瑋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檢察官並未就被告陳建瑋追加起訴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本院亦僅就檢察官追加起訴之被告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審理。

四、另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㈡僅明確記載被害人許幸男、徐張瑞柳(即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如何遭B 組之被告假冒檢察官出面取款之事實,而又敘及「以此方式再訛詐被害人金錢7 次至8 次」,且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請求本院就該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分論併罰,並未特定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然犯罪事實欄已記載B 組之被告如何對被害人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模式,而與A 組之被告參與集團運作、分工模式有所不同,因而公訴檢察官就以「假冒公務人員出面向被害人領款之部分亦列為B 組之被害人」,且以被告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鐘献翔等B 組成員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特定前述犯罪事實。依此,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所示之被害人賴江玉女、邱富美、張春桃、曹桂英起訴書雖載為A 組之被害人,但依上揭說明,均應同列為B 組之被害人,前揭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檢察官特定後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均表示無意見,且為有罪之答辯,本院自應以該特定後之犯罪事實為審理之範圍,至為明確。

五、至附表二編號7 至11所示之B 組被害人原係由所示之檢察署檢察官請求本院併案審理,然此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並無任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應退由所示之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但本件公訴檢察官考量被告等人均已就該併案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答辯,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就此部分之犯行追加起訴(其中附表二編號10、11,因被告潘釗興出面向所示之被害人取款,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此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8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故不在追加起訴之範圍,詳本院卷㈧第68頁之準備程序筆錄,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蒞追字第17號追加起訴書),又被告李昌達前曾因與被告潘釗興涉嫌向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被害人施陳美鳳、莊陳水發犯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害人二人僅能指認被告潘釗興一人出面取款、警方調閱之監視器照片畫面模糊,無法判斷該人就是被告李昌達,因認被告李昌達犯罪嫌疑不足,而於98年8 月24日以98年度偵字第3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然被告李昌達於98年1 月8 日,在附表五所示之地點,遭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得如編號2 至4 所示供詐欺犯罪所用之工具,而又在同案被告陳濬宇租屋處搜得其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等資料(詳如附表七編號8 所示),被告魏晟恩於98年1 月19日偵訊時亦證稱:因看報紙加入詐欺集團,陳証偉、潘釗興、李昌達都是集團之成員,第一次領薪水就是跟李昌達拿的等語(見B 卷第157 頁至第161 頁),憑此均可認定被告李昌達確實參與本案之詐欺集團,此些證據資料顯然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當時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至為明確,就此自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發現新證據」而得為再行起訴之要件(可參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256號判例意旨),被告李昌達對此亦自白不諱,是以,公訴人就被告李昌達追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屬合法,併此指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李昌達、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鐘献翔兼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互核一致,且與同案被告吳豐吉於偵訊中之供述(見A 卷第177 頁至第179 頁),及其餘A 組之成員即同案被告陳濬宇(見A 卷第181 頁至第184頁、第188 頁至第189 頁、第185 頁至第187 頁、第193 頁至第195 頁、B 卷第139 頁至第142 頁、第262 頁至第267頁)、陳于洋(見A 卷第232 頁至第234 頁、第235 頁至第242 頁、B 卷第134 頁至第138 頁、247 頁至第257 頁、258 頁至第260 頁)、黃仕偉(見A 卷第209 頁至第213 頁、第214 頁至第222 頁、第224 頁至第228 頁、B 卷第295 頁至第297 頁)、B 組成員葉健政(見A 卷第59頁至第62頁、第62頁至第64頁、第104 頁至第108 頁、B 卷第216 頁至第218 頁、第220 頁至第224 頁、X 卷第1 頁至第4 頁、C 卷第84頁至第85頁)、吳志芳(見A 卷第134 頁至第135 頁、第136 頁至第141 頁、第153 頁至第159 頁、B 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105 頁至第106 頁、第204 頁至第208 頁)兼或於警詢、偵訊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而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確實係遭詐騙而匯入各該人頭帳戶內、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亦遭詐騙而陷於錯誤,將款項交付給出面取款、出示所示公文書之詐欺集團成員等情,亦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載之證據可佐,復有通訊監察譯文(見M 卷第116 頁至第272 頁、J 卷第18頁至第20頁),以及扣案如附表五至十所示之物可參,足見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李昌達、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鐘献翔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害人匯款至犯罪行為人之上開人頭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可資參照),縱如附表一編號10、21、50、54、63、68、84、125 、133 所示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因及時發覺,經圈存全部或部分匯款,而未被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仍無礙於詐欺犯行已屬既遂之認定,是核被告潘釗興如附表一所示所為;被告陳建瑋如附表一編號77、92至130 所示所為;被告黃克偉如附表一編號2 、3 、33、35至143 所示所為;被告張志斌如附表一編號2 、3 、5 至143 所示所為;被告王永泉如附表一編號2 、3 、33、35至121 、143 所示所為(均除附表一編號106 外),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又如附表一編號106 所示之被害人許姜太佛因察覺遭詐騙,其並未陷於錯誤,而匯入1 元至所示帳戶內,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此部分之犯行尚屬未遂,是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再多數人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彼此分工協力共同實現犯罪行為,彼此互為補充而完成犯罪,即多數行為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為共同正犯,學說上稱之為「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在功能性犯罪支配概念下,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其中部分行為人雖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0號判決可資參照),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以本案而言,雖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並非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親自進行詐騙,甚至被告潘釗興、陳建瑋在參與詐欺集團期間,亦同時兼做B 組業務,但其所參與者就是依吳豐吉、陳証瑋等人指派之任務,具有不可或缺之支配地位,且主觀上亦有加入該集團共同詐騙之犯意聯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各該詐欺集團共犯所為,亦未逸脫犯意聯絡之範圍內,縱無從再予以區分各別參與之本案被告所收購、測試之帳戶,是否就是每個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匯入之帳號,揆之前揭說明,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應依其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就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與所示之被告、吳豐吉、陳証偉、「阿潘」、「阿文」,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成立共同正犯。另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王永泉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前科與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且就附表一編號106 所示之未遂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再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3 項、第22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制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鐘献翔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以行使如附表十一所示偽造之「收據」、「扣押處份命令」、「偵查卷宗」、「監管科公文」、「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申請書」,均已明確記載如案號、案由、承辦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姓名,及被告、凍結管制人、繳款人分別為各該被害人,足認有表示確有相關之案件正由檢察官分案受理偵辦中之用意,縱如附表十一各編號證據名稱欄所示「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與我國公務機關內部組織科室單位名稱及職務分配執掌有別,惟所表示公署與我國公務機關名銜相符,且多數均有蓋用偽造之「臺北地檢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等印文以為證明(此均可詳見附表十一沒收物欄所示),一般人苟非熟知法院、檢察組織,尚不足以分辨上開單位是否實際存在,仍有誤信該等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真正文書之危險,揆諸前開說明,應屬偽造之公文書,是核被告潘釗興如附表二編號1 、3 至8 所示所為;被告陳建瑋、黃程豐如附表二編號3 至8 、10至11所示所為;被告魏晟恩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所為;被告李昌達、尤帥勝、鐘献翔如附表二編號1 、3 至8 、10至11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潘釗興、李昌達、尤帥勝、鐘献翔如附表二編號2 、9 所示所為;被告陳建瑋、黃程豐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又被告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鐘献翔所參與者就是依吳豐吉、陳証瑋等人指派之任務,具有不可或缺之支配地位,且主觀上亦有加入該集團共同詐騙之犯意聯絡,揆之前揭說明,自應依其等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就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與所示之被告、吳豐吉、陳証偉、「阿潘」、「阿文」,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成立共同正犯。再渠等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公文書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等人分別與各該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充公務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取財物既遂之犯行,客觀上均屬犯罪過程中因果歷程未中斷之一連貫行為之實施,且有局部重合,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係出於同一犯罪故意所實行之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關係,如附表二編號1 、3 至8 、10至11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如附表二編號2 、9 則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等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李昌達、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鐘献翔等人均正值盛年,竟不思正途營生、獲取財富,加入詐欺集團而以上開方式訛騙被害人交付錢財,以圖一己私利,渠等犯罪動機甚屬可議,且造成被害人莫大損失,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害人人數眾多,被騙金額甚鉅,惟念及被告等人最終尚知坦承犯行,及其各自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共同犯罪之角色分工、所得實際利益非多、如附表十二、十三所示被害人之意見(其餘被害人均未表示意見)、調解情形、公訴人就被告魏晟恩求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尚嫌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特別預防」之考量,行為人每次犯行所應科處之刑應以其行為不法程度為其刑罰之上限(應報理論),輔以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作為刑罰目的而量定其刑,當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個別宣告刑累加之結果,無法充分考量此一加總後之刑罰是否過重,對被告施以過重之刑罰,無助於預防再犯、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自應透過定應執行刑之程序,酌定適當刑罰。本院考量雖本案被害人人數甚多,被告潘釗興、陳建瑋另兼做A 、B 兩組,但此均係在被告等人加入同一個犯罪集團內所為,只是犯罪之分工有所不同,渠等所參與者畢竟非集團之核心人物,本院另考量被告潘釗興、鐘献翔因另案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案件,被告潘釗興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年8 月、被告鐘献翔業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該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執行,已有相當教化、處罰之功能,而被告李昌達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另就追加起訴部分,則據被告等人坦承犯行,節省諸多司法資源,且罪質同一,公訴人就被告潘釗興求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被告陳建瑋求處有期徒刑7 年、被告黃克偉求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被告張志斌求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被告王永泉求處有期徒刑3 年、被告尤帥勝、黃程豐均求處有期徒刑6年6 月、被告鐘献翔求處有期徒刑7 年猶屬過重、被告李昌達求處有期徒刑2 年則屬允當等情狀,分別定應執行之刑。末查,本件被告李昌達、魏晟恩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李昌達、魏晟恩二人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依被告二人及被害人之意願及斟酌該犯行之不法程度,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李昌達、魏晟恩向被害人張春桃、賴江玉女支付如下列「附記事項」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且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等規定,被告李昌達、魏晟恩二人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分別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被告李昌達部分)、140 小時(被告魏晟恩部分)之義務勞務(均屬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以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物,均為所示之被告所有,供A 組詐欺集團成員犯本案詐欺罪所用之物;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則為所示之被告所有、供B 組詐欺集團成員犯罪所用,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各該被告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偽造之公文書,業經詐欺集團成員偽造完成後,由集團成員交付予所示之被害人持有,均已非被告及其所屬犯罪集團其他共同正犯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惟各該公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即簽名),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法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詳附表十一沒收物欄所載);另在同案被告王永泉居處扣得之存摺、提款卡及手機,及其他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詐欺犯行有關,依法不能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現金15萬8,400 元(吳豐吉處扣得)、38萬5,000 元(被告陳于洋處扣得)、86萬3,000 元(被告陳濬宇處扣得)、3 萬5,000 元(被告葉健政處扣得)、262 萬1,000 元(吳志芳處扣得)、10萬元(被告王永泉處扣得,被告王永泉雖稱該10萬元為其工廠工作所得之薪資,並非詐欺所得,且提出本院卷㈧第89頁至第90頁之在職、薪資發放證明以資佐證,但其於偵查中均未為如此陳述,而係經本院提示扣押物品清單作為是否沒收之調查時,方為如此陳述,是否可信甚為可疑,而前揭證據充其量僅能證明其於97年12月間有領到現金10萬元,此與遭搜索之時間至少有9 天以上之差距,無法證明與扣案之10萬元有關,且現今金融機構開戶、存款至為容易,被告王永泉實無冒遭偷竊之風險,而將辛苦賺得之10萬元藏放於住處之必要,是其辯解無法採信),雖屬詐欺犯罪所得,然被害人既得依法請求返還,其物仍屬被害人所有而非屬於犯人,自不得予以沒收。

六、至公訴人另認被告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鐘献翔等人如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另涉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附表二編號2 、9 所示則另涉有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然依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出面取款時有出示任何「識別證」,且此亦未扣案,自無從認定確有此部分之犯行;而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被害人徐張瑞柳於偵查中並未證述該詐欺集團成員出面取款時有交付任何文書、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被害人陳麗君雖證述詐欺集團成員出面取款時曾交付「收據」,但卷內並無該份收據,自無從判斷是否為偽造之公文書或私文書,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末依附表一編號16、57、77、78、89、113 、118 、129 、130 、143 所示被害人所述之詐欺手法,該詐欺集團成員曾傳真「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等文書,惟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王永泉等人係從事收購、測試人頭帳戶、車手、匯款之工作,並未實際參與向被害人行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對此均知情,而在犯意聯絡範圍之內,公訴人亦未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法條起訴,自不能論以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併此指明。

八、附記事項:

㈠被告李昌達應給付被害人張春桃50萬元,給付方式為:於100 年12月31日、101 年12月31日、102 年12月31日、103 年12月31日、104 年12月31日,各給付10萬元。

㈡被告魏晟恩應給付被害人賴江玉女20萬元,給付方式為:分期自100 年9 月15日起(含當次)每月15日給付6,000 元,共給付33期,最後一期(即第33期)給付之金額為8,000 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58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1 條、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5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德池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 條第1 項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
│編號│被    告│被害人及被害│犯罪事實                                    │罪名暨宣告刑            │證據                    │
│    │        │總金額      │                                            │                        │                        │
├──┼────┼──────┼──────────────────────┼────────────┼────────────┤
│1   │陳濬宇、│李宛靜      │被害人李宛靜於97年8 月15日經被告欄所屬詐騙集│潘釗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  │93萬6,050元 │團之網友告知,香港彩券有舉辦活動,而陷於錯誤│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件紀錄表(P 卷第100 頁~│
│    │        │            │,其便接續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表五編號1 、附表六、附表│第101 頁)              │
│    │        │            │內:                                        │七、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                        │
│    │        │            │1.97年8 月19日,15萬元,古靖玉,中華郵政帳號│物,均沒收。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P卷第102 頁~第104 頁) │
│    │        │            │                                            │                        │                        │
│    │        │            │2.97年8 月19日,18萬6,050 元,李政澤,彰化商│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
│    │        │            │業銀行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P 卷第105 │
│    │        │            │3.97年8 月19日,40萬元,李政澤,彰化商業銀行│                        │頁)                    │
│    │        │            │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4.97年8 月20日,20萬元,李政澤,彰化商業銀行│                        │                        │
│    │        │            │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2   │陳濬宇、│黃光宏      │被害人黃光宏於97年8 月24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315 萬元    │集團佯裝東森網路購物客服來電,稱付款方式有誤│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O 卷第105 頁~│
│    │黃仕偉、│            │,嗣後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稱臺灣銀行之來│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第110 頁)              │
│    │黃克偉、│            │電,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年壹月;潘釗興、黃克偉、│                        │
│    │張志斌、│            │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張志斌各處有期徒刑壹年。│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王永泉  │            │1.97年8 月24日,30萬7,571 元、10萬元,呂信鐘│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O卷第111 頁~第113 頁) │
│    │        │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交易明細表29張及66張│
│    │        │            │2.97年8 月24日,1 萬4,000元 、5 萬元、2 萬9,│                        │(O 卷第115 頁~第119 頁│
│    │        │            │000 元、2,000 元、2,000 元、3 萬元,張中格,│                        │及99年度附民字第5 號)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3.97年8 月25日,9 萬5,000 元、2,000 元、3,00│                        │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0元 ,詹均翔,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114 │
│    │        │            │3918號                                      │                        │頁)                    │
│    │        │            │                                            │                        │                        │
│    │        │            │4.97年8 月27日,6 萬6,000 元、8 萬9,000 元、│                        │5、陳璁緯警詢之供述(K卷│
│    │        │            │4 萬3,000 元、1,000 元、1,000 元,黃振翔,華│                        │第91頁至第93頁)        │
│    │        │            │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5.97年8 月27日,10萬元、9 萬9,000 元、10 萬 │                        │                        │
│    │        │            │元、1,000 元,陳璁緯,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8-│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6.97年8 月27日,10萬元,甄克綸,臺北富邦商業│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7.97年9 月9 日,不詳金額,蕭秋坡,渣打商業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8.97年10月16日,9 萬元,徐世峰,渣打商業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9.97年10月17日,6 萬元,李佩玲,第一商業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    │        │            │10.97 年10月31日,10萬元、10萬元,鄒昌宏,彰│                        │                        │
│    │        │            │化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    │        │            │11.97 年11月4 日,10萬元,丁峙中,彰化商業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12.97 年11月13日,9 萬6,000 元、4,000元 ;97│                        │                        │
│    │        │            │年11月14日,3 萬元、10萬元;97年11月15日3萬 │                        │                        │
│    │        │            │元,林朝昇,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13.97 年11月13日,9萬9,000元、1,000元 ;97年│                        │                        │
│    │        │            │11月14日10萬元、4 萬元,鍾立楷,渣打商業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3   │陳濬宇、│曾明龍      │被害人曾明龍於97年8 月2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234 萬元    │騙集團佯裝高雄地檢署楊慶瑞檢察官之來電,稱其│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P 卷第61頁~第│
│    │張志斌、│            │涉嫌詐欺,嗣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臺│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63 頁 )                │
│    │王永泉、│            │中地檢署王清杰檢察官,稱其需將錢匯入監管,而│壹月;潘釗興、黃克偉、張│                        │
│    │黃克偉  │            │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志斌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額,至人頭帳戶內: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P卷第64 頁 ~第65頁)   │
│    │        │            │1.97年8 月28日,58萬元,黃冠翔,臺灣土地銀行│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北門│
│    │        │            │                                            │                        │分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2.97年8 月29日,50萬元,廖崇甫,遠東國際商業│                        │案三聯單(P 卷第66頁)  │
│    │        │            │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4、黃冠翔、廖崇甫警詢供 │
│    │        │            │3.97年9 月10日,26萬元,廖崇甫,國泰世華商業│                        │述(K 卷第91頁至第93頁、│
│    │        │            │銀行竹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第94頁至第101頁)       │
│    │        │            │                                            │                        │                        │
│    │        │            │4.97年9 月17日,50萬元,洪泰元,臺北富邦商業│                        │                        │
│    │        │            │銀行松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5.97年9 月22日,50萬元,游斯薰,陽信商業銀行│                        │                        │
│    │        │            │溪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4   │陳濬宇、│黃義翔      │被害人黃義翔於97年8 月2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  │2 萬9,989元 │集團佯裝網路購物86小舖服務人員之來電,稱其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專線紀錄表(Q 卷第85頁~│
│    │        │            │款方式設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操作,│表五編號1 、附表六、附表│第86頁)                │
│    │        │            │於97年8 月28日,匯2 萬9,989 元入傅保銘,中華│七、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                        │
│    │        │            │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物,均沒收。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                        │Q卷第87 頁 ~第88頁)   │
│    │        │            │                                            │                        │                        │
│    │        │            │                                            │                        │3 、新竹警察局第二分局東│
│    │        │            │                                            │                        │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三聯單(Q 卷第89頁)    │
├──┼────┼──────┼──────────────────────┼────────────┼────────────┤
│5   │陳濬宇、│高采琳      │被害人高采琳於97年9 月5 日,和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9,000 元    │集團佯裝之奇摩網路賣家購買個人電腦,而陷於錯│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專線紀錄表(P 卷第126 頁│
│    │張志斌  │            │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5 日匯9,000 元入鄒│。                      │~第127 頁)            │
│    │        │            │滄鴻,華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8631號內,惟賣家收取款項後,即失聯。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28 頁~第130 頁) │
│    │        │            │                                            │                        │                        │
│    │        │            │                                            │                        │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
│    │        │            │                                            │                        │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P 卷第131 │
│    │        │            │                                            │                        │頁)                    │
├──┼────┼──────┼──────────────────────┼────────────┼────────────┤
│6   │陳濬宇、│羅喬蓉      │被害人羅喬蓉於97年9 月5 日在奇摩網拍,和被告│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8,000元     │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之賣家購物,而陷於錯誤,便│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 卷第132 頁~│
│    │張志斌  │            │依指示,於97年9 月5 日匯8,000 元入鄒滄鴻,華│。                      │第133 頁)              │
│    │        │            │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惟賣家嗣後失聯。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34 頁~第135 頁) │
│    │        │            │                                            │                        │                        │
│    │        │            │                                            │                        │3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
│    │        │            │                                            │                        │大隊第一中隊受理刑事案件│
│    │        │            │                                            │                        │報案三聯單(P 卷第136 頁│
│    │        │            │                                            │                        │)                      │
├──┼────┼──────┼──────────────────────┼────────────┼────────────┤
│7   │陳濬宇、│李文凱      │被害人李文凱於97年9 月5 日,於奇摩拍賣網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8,000元     │向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賣家購買ASUSP750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 卷第137 頁~│
│    │張志斌  │            │手機,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5 日│。                      │第138 頁)              │
│    │        │            │匯8,000 元入鄒滄鴻,華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000-000000000000號內,惟賣家嗣後失聯。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39 頁~第140 頁) │
│    │        │            │                                            │                        │                        │
├──┼────┼──────┼──────────────────────┼────────────┼────────────┤
│8   │陳濬宇、│張台榮      │被害人張台榮於97年9 月5 日在網路上購買VENZOJ│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8,400元     │H─2028之21速變速車後,與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 卷第141 頁~│
│    │張志斌  │            │之賣家聯絡,改以8,400 元購買二台捷安特二十吋│。                      │第142 頁)              │
│    │        │            │折疊車後,而陷於錯誤,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5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日匯8,400 元入鄒滄鴻,華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內,惟賣家嗣後失聯。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44 頁~第145 頁) │
│    │        │            │                                            │                        │                        │
│    │        │            │                                            │                        │3、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之 │
│    │        │            │                                            │                        │結證(本院卷三第74頁至第│
│    │        │            │                                            │                        │85頁)                  │
├──┼────┼──────┼──────────────────────┼────────────┼────────────┤
│9   │陳濬宇、│李思璇      │被害人李思璇於97年9 月5 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向│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5,100 元    │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購買LG  KU990 手機,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 卷第146 頁~│
│    │張志斌  │            │陷於錯誤,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5 日匯5,100 元入│。                      │第147 頁)              │
│    │        │            │人頭帳戶鄒滄鴻,華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0-000000000000號,惟嗣後經奇摩客服人員來信通│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知不要匯款之訊息。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49 頁~第150 頁) │
│    │        │            │                                            │                        │                        │
│    │        │            │                                            │                        │                        │
├──┼────┼──────┼──────────────────────┼────────────┼────────────┤
│10  │陳濬宇、│蕭思子      │被害人蕭思子於97年9 月6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3 萬2,966 元│集團佯裝東森購物台之會計部門,稱其多付一筆款│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A 卷第26頁│
│    │張志斌  │(起訴書誤載│項,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                      │~第27頁)              │
│    │        │為2 萬1,983 │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惟幸而攔阻9,356 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元,成功攔阻│1.97年9 月6 日,1 萬,983元,左美均,臺灣中小│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9,356 元)  │企業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A卷第29 頁 ~第30頁)   │
│    │        │            │                                            │                        │                        │
│    │        │            │2.97年9 月6 日,2 萬1,983 元,黃仕偉,中國信│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
│    │        │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A 卷第28  │
│    │        │            │                                            │                        │頁)                    │
├──┼────┼──────┼──────────────────────┼────────────┼────────────┤
│11  │陳濬宇、│楊孟學      │被害人楊孟學於97年9 月6 日許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2 萬4,000 元│騙集團之女子之來電,相約援交,後接獲被告欄所│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A 卷第31頁~第│
│    │張志斌  │            │屬詐騙集團之男子稱要確認身份,需先匯款以確認│。                      │32 頁 )                │
│    │        │            │身份,於確認後會匯還,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於97年9 月6 日匯2 萬4,000 元入人頭帳戶黃仕偉│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A卷第33 頁 ~第34頁)   │
│    │        │            │                                            │                        │                        │
│    │        │            │                                            │                        │3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
│    │        │            │                                            │                        │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A 卷第35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A 卷│
│    │        │            │                                            │                        │第36 頁 )              │
├──┼────┼──────┼──────────────────────┼────────────┼────────────┤
│12  │陳濬宇、│楊月妹      │被害人楊月妹於97年9 月9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12萬8,896 元│騙集團自稱東森購物之人員,說扣款方式設定錯誤│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151 │
│    │張志斌  │(起訴書誤載│,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                      │頁至第152 頁)          │
│    │        │為9 萬9,000 │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元)        │1.97年9 月9 日,2 萬9,896 元,洪美好,上海商│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起│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53 頁至第154 頁) │
│    │        │            │訴書漏未記載)                              │                        │                        │
│    │        │            │                                            │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
│    │        │            │2.97年9 月9 日,9 萬9,000 元,李東學,台新國│                        │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155 │
│    │        │            │                                            │                        │頁)                    │
├──┼────┼──────┼──────────────────────┼────────────┼────────────┤
│13  │陳濬宇、│羅榮麒      │被害人羅榮麒於97年9 月1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3萬3,000元  │騙集團之援交電話,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A卷第37頁至第│
│    │張志斌  │            │於97年9 月10日匯3,000 元、1 萬元、2 萬元入人│。                      │38 頁 )                │
│    │        │            │頭帳戶蕭秋坡,渣打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A卷第40 頁 至第42頁)   │
│    │        │            │                                            │                        │                        │
│    │        │            │                                            │                        │3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A卷第39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3 張(A卷│
│    │        │            │                                            │                        │第49 頁 )              │
│    │        │            │                                            │                        │                        │
├──┼────┼──────┼──────────────────────┼────────────┼────────────┤
│14  │陳濬宇、│邱宏杰      │被害人邱宏杰於97年9 月1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6,100 元    │集團自稱購物台之人員,稱其轉帳錯誤,而陷於錯│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A卷第43頁至第│
│    │張志斌  │            │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9 月10日匯100 元、6,│。                      │44 頁 )                │
│    │        │            │000 元入人頭帳戶蕭秋坡,渣打銀行竹南分行帳號│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A卷第45 頁 至第46頁)   │
│    │        │            │                                            │                        │                        │
│    │        │            │                                            │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
│    │        │            │                                            │                        │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A卷第47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2 張(A卷│
│    │        │            │                                            │                        │第48 頁 )              │
│    │        │            │                                            │                        │                        │
│    │        │            │                                            │                        │5、被害人於本院訊問中之 │
│    │        │            │                                            │                        │結證(本院卷四第138 頁至│
│    │        │            │                                            │                        │第143頁)               │
├──┼────┼──────┼──────────────────────┼────────────┼────────────┤
│15  │陳濬宇、│顏智豪      │被害人顏智豪於97年9 月10日因向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7 萬6,000 元│集團之綽號小可愛討厭網購,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A卷第50頁│
│    │張志斌  │            │於97年9 月10日匯7 萬6,000 元入人頭帳戶蕭秋坡│。                      │至第51頁)              │
│    │        │            │,渣打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A卷第53 頁 至第54頁)   │
│    │        │            │                                            │                        │                        │
│    │        │            │                                            │                        │3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    │        │            │                                            │                        │神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A卷第52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A卷│
│    │        │            │                                            │                        │第55 頁 )              │
├──┼────┼──────┼──────────────────────┼────────────┼────────────┤
│16  │陳濬宇、│陳金清波    │被害人陳金清波於97年9 月11日,接獲被告欄所屬│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52萬元      │詐騙集團自稱侯名皇檢察官之來電,稱其涉嫌竊盜│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卷第67頁至第│
│    │張志斌  │            │,需要保釋金,並傳真刑事傳票予其,而陷於錯誤│。                      │68 頁 )                │
│    │        │            │,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帳戶內: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1.97年9 月12日,22萬元;廖崇甫,遠東國際商業│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69 頁 至第70頁)   │
│    │        │            │銀行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
│    │        │            │2.97年9 月15日,10萬元;廖崇甫,遠東國際商業│                        │分局佳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銀行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71  │
│    │        │            │                                            │                        │頁)                    │
│    │        │            │3.97年9 月16日,15萬元;廖崇甫,遠東國際商業│                        │                        │
│    │        │            │銀行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4、廖崇甫警詢之供述(K卷│
│    │        │            │                                            │                        │第94頁至第101 頁)      │
│    │        │            │4.97年9 月17日,5 萬元,廖崇甫,遠東國際商業│                        │                        │
│    │        │            │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7  │陳濬宇、│楊麗燕      │被害人楊麗燕於97年9 月12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1 萬764 元  │騙集團佯稱購物台之人員,稱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192 │
│    │張志斌  │            │後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稱銀行行員之來電警│。                      │頁)                    │
│    │        │            │告,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12日匯1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萬764 元入人頭帳戶彭子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93 頁至第194 頁) │
│    │        │            │                                            │                        │                        │
│    │        │            │                                            │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
│    │        │            │                                            │                        │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
│    │        │            │                                            │                        │195 頁)                │
├──┼────┼──────┼──────────────────────┼────────────┼────────────┤
│18  │陳濬宇、│周佳妮      │被害人周佳妮於97年9 月12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12萬8,986 元│集團佯裝奇摩拍賣之人員來電,稱扣款設定錯誤,│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196 │
│    │張志斌  │            │之後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稱台灣銀行人員之│。                      │頁)                    │
│    │        │            │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1.97年9 月12日,2 萬9,986 元,林彥良,臺灣銀│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97 頁至第198 頁) │
│    │        │            │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    │        │            │2.97年9 月12日,9 萬9,000 元,彭子庭,華南商│                        │二局泉州街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案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  │
│    │        │            │                                            │                        │199 頁)                │
├──┼────┼──────┼──────────────────────┼────────────┼────────────┤
│19  │陳濬宇、│范玉嬌      │被害人范玉嬌於97年9 月12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8 萬5,000 元│集團佯裝東森購物台客服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卷第200 頁至│
│    │張志斌  │(起訴書誤載│式設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                      │第201 頁)              │
│    │        │為17萬4,978 │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元)        │1.97年9 月12日,3 萬元,林萱雯,中國信託商業│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202 頁至第203 頁) │
│    │        │            │                                            │                        │                        │
│    │        │            │2.97年9 月12日,2 萬8,000 元、2 萬7,000 元,│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
│    │        │            │李明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822-00│                        │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00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204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李明澔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26頁至第27頁)        │
│    │        │            │                                            │                        │                        │
├──┼────┼──────┼──────────────────────┼────────────┼────────────┤
│20  │陳濬宇、│施香君      │被害人施香君於97年9 月12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3 萬111 元(│集團之奇摩拍賣賣家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誤,│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Q卷第2 頁│
│    │張志斌  │起訴書誤載為│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9 月12日匯12│。                      │至第3 頁)              │
│    │        │2 萬9,988 元│3 元、2 萬9,988 元入人頭帳戶彭子庭,臺灣中小│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企業銀行東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Q卷第4頁 至第5 頁)     │
├──┼────┼──────┼──────────────────────┼────────────┼────────────┤
│21  │陳濬宇、│魏瑋哲      │被害人魏瑋哲於97年9 月12日和被告欄所屬詐騙集│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1 萬5,000 元│團之奇摩拍賣賣家購買電腦螢幕,而陷於錯誤,其│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件紀錄表(A卷第10頁)  │
│    │張志斌  │(成功攔阻1 │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12日匯1 萬5,000 元入人頭帳│。                      │                        │
│    │        │萬5,000 元)│戶張家豪,第一商業銀行鶯歌行帳號:000-00000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83752 號,惟幸而攔阻1 萬5,000 元。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A卷第11 頁 至第12頁)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3、張家豪警詢之供述(K  │
│    │        │            │                                            │                        │卷第9 頁至第10頁        │
│    │        │            │                                            │                        │                        │
├──┼────┼──────┼──────────────────────┼────────────┼────────────┤
│22  │陳濬宇、│黃國峰      │被害人黃國峰於97年9 月16日在奇摩拍賣,和被告│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1 萬1,600 元│欄所屬詐騙集團之購買ACER  ASPIRE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卷第173 頁至│
│    │張志斌  │            │ONE小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 年9│。                      │第174 頁)              │
│    │        │            │月16日匯1 萬1,600 元入人頭帳戶康益嘉,台中商│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75 頁至第176 頁) │
│    │        │            │                                            │                        │                        │
│    │        │            │                                            │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
│    │        │            │                                            │                        │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177 │
│    │        │            │                                            │                        │頁)                    │
├──┼────┼──────┼──────────────────────┼────────────┼────────────┤
│23  │陳濬宇、│李佩娟      │被害人李佩娟於97年9 月1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2 萬9,986 元│騙集團佯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85頁│
│    │張志斌  │            │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16日匯2 萬9,986 元入人頭帳│。                      │)                      │
│    │        │            │戶鄭家榮,中華郵政苗栗苑裡郵局帳號:000-000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86 頁 至第88頁)   │
│    │        │            │                                            │                        │                        │
│    │        │            │                                            │                        │3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    │        │            │                                            │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    │        │            │                                            │                        │單(P卷第84頁)        │
│    │        │            │                                            │                        │                        │
│    │        │            │                                            │                        │4、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之 │
│    │        │            │                                            │                        │供述(本院卷七第125 頁至│
│    │        │            │                                            │                        │第131 頁)              │
├──┼────┼──────┼──────────────────────┼────────────┼────────────┤
│24  │陳濬宇、│王炳清      │被害人王炳清於97年9 月17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21萬元      │集團佯稱周世俞檢察官之來電,稱其涉嫌詐欺,要│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卷第111 頁至│
│    │張志斌  │            │將其存款列管,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 年9│。                      │第112 頁)              │
│    │        │            │月17日匯21萬元入人頭帳戶黃美智,中華郵政新竹│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市○○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13 頁至第114 頁) │
│    │        │            │                                            │                        │                        │
│    │        │            │                                            │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    │        │            │                                            │                        │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115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被害人於本院訊問中之 │
│    │        │            │                                            │                        │結證(本院卷四第138頁至 │
│    │        │            │                                            │                        │第143 頁)              │
├──┼────┼──────┼──────────────────────┼────────────┼────────────┤
│25  │陳濬宇、│林文亮      │被害人林文亮於97年9 月16日上網,向被告欄所屬│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1 萬6,000 元│詐騙集團購物,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178 │
│    │張志斌  │            │月17日匯1 萬6,000 元入人頭帳戶康益嘉,中華郵│。                      │頁至第179 頁)          │
│    │        │            │政埤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80 頁至第182 頁) │
├──┼────┼──────┼──────────────────────┼────────────┼────────────┤
│26  │陳濬宇、│周翠華      │被害人周翠華於97年9 月17日,向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4 萬8,000 元│集團之奇摩拍賣賣家購買MAC筆記型電腦,而陷│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183 │
│    │張志斌  │            │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9 月17日匯1 萬8,│。                      │頁至第184 頁)          │
│    │        │            │000 元、3 萬元入人頭帳戶康益嘉,中華郵政埤頭│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185 頁)              │
│    │        │            │                                            │                        │                        │
│    │        │            │                                            │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
│    │        │            │                                            │                        │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186 │
│    │        │            │                                            │                        │頁)                    │
├──┼────┼──────┼──────────────────────┼────────────┼────────────┤
│27  │陳濬宇、│林振益      │被害人林振益於97年9 月1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4,162 元    │集團佯稱東森購物台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卷第116 頁至│
│    │張志斌  │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18日匯4,│。                      │第117 頁)              │
│    │        │            │162 元入人頭帳戶傅文琰,中華郵政苗栗福興郵局│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18 頁至第119 頁) │
│    │        │            │                                            │                        │                        │
│    │        │            │                                            │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
│    │        │            │                                            │                        │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120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被害人於本院訊問中之 │
│    │        │            │                                            │                        │結證(本院卷四第138頁至 │
│    │        │            │                                            │                        │第143 頁)              │
├──┼────┼──────┼──────────────────────┼────────────┼────────────┤
│28  │陳濬宇、│張禛格      │被害人張禛格於97年9 月1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4 萬9,836 元│集團佯稱奇摩人員,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後接│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卷第121 頁至│
│    │張志斌  │            │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合作金庫之主任之來電│。                      │第122 頁)              │
│    │        │            │,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9 月18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匯2 萬9,623 元、2 萬,213元入人頭帳戶傅文琰,│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中華郵政苗栗福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23 頁至第124 頁) │
│    │        │            │號。                                        │                        │                        │
│    │        │            │                                            │                        │                        │
├──┼────┼──────┼──────────────────────┼────────────┼────────────┤
│29  │陳濬宇、│張家君      │被害人張家君於97年9 月18日,和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23萬4,949 元│集團之女子約見面,後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卷第156 頁至│
│    │張志斌  │            │男子稱要需利用轉帳功能核對身份,而陷於錯誤,│。                      │第157 頁)              │
│    │        │            │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帳戶內: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1.97年9 月18日,2 萬4,983 元,曾芯妤,合作金│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59 頁至第162 頁) │
│    │        │            │庫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2.97年9 月18日,9 萬元,黃智遠,渣打商業銀行│                        │                        │
│    │        │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3.97年9 月19日,2 萬4,983 元,鄭為中,華南商│                        │                        │
│    │        │            │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4.97年9 月19日,2 萬4,983 元,黃智遠,渣打商│                        │                        │
│    │        │            │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5.97年9 月19日,7 萬元,黃智遠,渣打商業銀行│                        │                        │
│    │        │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30  │陳濬宇、│紀媛婷      │被害人紀媛婷於97年9 月18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8 萬5,000 元│團佯稱購物網站之人員,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72頁│
│    │張志斌  │            │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稱郵局人員之來電│。                      │至第73頁)              │
│    │        │            │,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9 月19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匯8 萬3,000 元、2,000 元入人頭帳戶程禹滔,第│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76 頁 至第77頁)   │
│    │        │            │                                            │                        │                        │
│    │        │            │                                            │                        │                        │
├──┼────┼──────┼──────────────────────┼────────────┼────────────┤
│31  │陳濬宇、│涂俊喜      │被害人涂俊喜於97年9 月19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5,383 元    │騙集團佯稱賣家之來電,稱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後│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168 │
│    │張志斌  │            │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中國信託服務人員之│。                      │頁至第169 頁)          │
│    │        │            │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19日匯│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5,383 元入人頭帳戶康益嘉,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70 頁至第171 頁) │
│    │        │            │                                            │                        │                        │
│    │        │            │                                            │                        │3 、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
│    │        │            │                                            │                        │太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P卷第172 頁)│
├──┼────┼──────┼──────────────────────┼────────────┼────────────┤
│32  │陳濬宇、│廖慧玲      │被害人廖慧玲於97年9 月19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2 萬2,123 元│集團佯稱東森購物專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誤│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106 │
│    │張志斌  │            │,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永豐銀行服務│。                      │頁至第107 頁)          │
│    │        │            │專員之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19日匯2 萬2,123 元入人頭帳戶黃美智,國泰世華│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08 頁至第109 頁) │
│    │        │            │                                            │                        │                        │
│    │        │            │                                            │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            │                                            │                        │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P卷第  │
│    │        │            │                                            │                        │110 頁)                │
├──┼────┼──────┼──────────────────────┼────────────┼────────────┤
│33  │陳濬宇、│張麗卿      │被害人張麗卿於97年9 月2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2 萬9,984 元│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95頁│
│    │王永泉、│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20日匯2 │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96頁)              │
│    │張志斌、│            │萬9,984 元入人頭帳戶黃志文,中華郵政龜山大崗│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第98 頁 至第99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4  │陳濬宇、│楊欣怡      │被害人楊欣怡於97年9 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潘釗興、張志斌共同犯詐欺│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2 萬3,000 元│9 月21日),在奇摩拍賣,向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件紀錄表(P卷第187 頁至│
│    │張志斌、│            │之賣家購買CHANEL  菱形格長金鍊手袋,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第188 頁)              │
│    │        │            │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17日匯2 萬3,00│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                        │
│    │        │            │0 元入人頭帳戶康益嘉,中華郵政埤頭郵局帳號:│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P卷第189 頁至第191 頁) │
├──┼────┼──────┼──────────────────────┼────────────┼────────────┤
│35  │陳濬宇、│吳秀如      │被害人吳秀如於97年9 月21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2 萬9,989 元│集團佯稱彰化銀行客服人員之來電,稱其東森購物│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P卷第163 │
│    │王永泉、│            │付款方式有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至第164 頁)          │
│    │張志斌、│            │月21日匯2 萬9,989 元入人頭帳戶康益嘉,華南商│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P卷第165 頁至第166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    │        │            │                                            │                        │秀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P卷第167 頁)│
├──┼────┼──────┼──────────────────────┼────────────┼────────────┤
│36  │陳濬宇、│杜誌彬      │被害人杜誌彬於97年9 月21日,欲和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1 萬2,000 元│騙集團之女子援交,被要求要確認身份,而陷於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Q卷第6 頁│
│    │王永泉、│            │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9 月21日匯7, 000元、│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7 頁)              │
│    │張志斌、│            │5,000 元入人頭帳戶黃建豪,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9頁 至第11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7  │陳濬宇、│洪佑岡      │被害人洪佑岡於97年9 月21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5 萬1,000 元│集團之男子,稱其破壞他們帳號系統,而陷於錯誤│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Q卷第12頁至第│
│    │王永泉、│            │,其便依指示於97年9 月21日匯5 萬1, 000元入人│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13 頁 )                │
│    │張志斌、│            │頭帳戶黃建豪,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803-│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14 頁 至第15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8  │陳濬宇、│羅英倫      │被害人羅英倫於97年9 月21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3 萬元      │騙集團之女子,詢其援交意願,後有被告欄所屬詐│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Q卷第16頁至第│
│    │王永泉、│            │騙集團之男子,稱需求證身份,而陷於錯誤,其便│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17 頁 )                │
│    │張志斌、│            │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戶內: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1.97年9 月21日,3,000 元,江家和,渣打商業銀│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20 頁 至第21頁)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    │        │            │2.97年9 月21日,5,000 元,黃建豪,聯邦商業銀│                        │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Q卷第18  │
│    │        │            │                                            │                        │頁)                    │
│    │        │            │3.97年9 月21日,2 萬2,000 元,廖嘉鴻,台新國│                        │                        │
│    │        │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4、廖嘉鴻、江家和警詢之 │
│    │        │            │                                            │                        │供述(L 卷第28頁至第29頁│
│    │        │            │                                            │                        │、第157頁至第159頁)    │
├──┼────┼──────┼──────────────────────┼────────────┼────────────┤
│39  │陳濬宇、│劉億瑩      │被害人劉億瑩於97年9 月2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29萬8,978元 │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台經理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A卷第13頁│
│    │王永泉、│(起訴書誤載│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張志斌、│為17萬9,978 │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元)        │1.97年9 月26日,2 萬9,989 元,鍾佩均,臺灣新│斌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A卷第14 頁 至第17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2.97年9 月26日,9 萬9,000 萬、1 萬9,000 元、│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
│    │        │            │1,000 元、10萬元、2 萬元,江坤淇,渣打銀行新│                        │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A卷第18頁│
│    │        │            │                                            │                        │)                      │
│    │        │            │3.97年9 月26日,2 萬9,989 元,李超博,華南商│                        │                        │
│    │        │            │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4、江坤淇、李超博警詢之 │
│    │        │            │                                            │                        │供述(K 卷第11頁至第12頁│
│    │        │            │                                            │                        │、第13頁至第15頁、第16頁│
│    │        │            │                                            │                        │至第17頁)              │
├──┼────┼──────┼──────────────────────┼────────────┼────────────┤
│40  │陳濬宇、│洪鐿倢      │被害人洪鐿倢於97年10月3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11萬,347 元 │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人員,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N卷第61頁至第│
│    │黃仕偉、│            │,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共匯│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62 頁 )                │
│    │王永泉、│            │11萬,347 元入下列人頭帳戶:                 │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1.97年10月3 日,不詳金額,林秀珊,中國信託銀│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63 頁 至第65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2.97年10月3 日,不詳金額,徐天生,國泰世華商│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業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41  │陳濬宇、│張美蘭      │被害人張美蘭於97年10月5 日,在網路上向被告欄│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2 萬1,000 元│所屬詐騙集團購買SOGO禮券,而陷於錯誤,其│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R卷第22頁│
│    │黃仕偉、│            │便依指示97年10月5 日匯2 萬1,000 元入人頭帳戶│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23頁)              │
│    │王永泉、│            │簡家珍,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0517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24 頁 至第26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2  │陳濬宇、│彭耀霆      │被害人彭耀霆於97年10月5 日,在奇摩拍賣,向被│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9,200 元    │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賣家購買NOKIA  N95手│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R卷第27頁至第│
│    │黃仕偉、│            │機,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5 日匯9,│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28 頁 )                │
│    │王永泉、│            │200 元入人頭帳戶簡家珍,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29頁至第30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
│    │        │            │                                            │                        │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R卷第31│
│    │        │            │                                            │                        │頁)                    │
├──┼────┼──────┼──────────────────────┼────────────┼────────────┤
│43  │陳濬宇、│王新聖      │被害人王新聖於97年10月5 日,在奇摩拍賣,向被│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5,000 元    │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賣家購買LG手機,而陷於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R卷第32頁至第│
│    │黃仕偉、│            │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5 日,5,000 元,簡家│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33 頁 )                │
│    │王永泉、│            │珍,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34頁至第35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
│    │        │            │                                            │                        │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R卷第36頁│
│    │        │            │                                            │                        │)                      │
├──┼────┼──────┼──────────────────────┼────────────┼────────────┤
│44  │陳濬宇、│林吟潔      │被害人林吟潔於97年10月5 日上網,向被告欄所屬│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1 萬6,100 元│詐騙集團之賣家購買SONY  VAIO筆記型電│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R卷第37頁至第│
│    │黃仕偉、│            │腦一台,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5 日│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38 頁 )                │
│    │王永泉、│            │匯1 萬6,100 元入人頭帳戶簡家珍,三信商業銀行│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40頁至第41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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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陳濬宇、│曾新榮      │被害人曾新榮於97年10月5 日上網,向被告欄所屬│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6,000 元    │詐騙集團之賣家購買手機,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R卷第47頁│
│    │黃仕偉、│            │示於97年10月5 日匯6,000 元入人頭帳戶簡家珍,│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48頁)              │
│    │王永泉、│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49頁至第50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6  │陳濬宇、│鄭怡文      │被害人鄭怡文於97年10月5 日上網,向被告欄所屬│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6,888 元    │詐騙集團之賣家購買翻譯電腦辭典,而陷於錯誤,│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R卷第51頁│
│    │黃仕偉、│            │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5 日匯6,888 元入人頭帳戶│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52頁)              │
│    │王永泉、│            │簡家珍,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0517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54頁至第55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7  │陳濬宇、│郭財明      │被害人郭財明於97年10月5 日上網,在翌日,和被│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8,000 元    │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賣家聯絡後,而陷於錯誤,其│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R卷第17頁│
│    │黃仕偉、│            │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6 日匯8,000 元入人頭帳戶簡│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18頁)              │
│    │王永泉、│            │家珍,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17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19頁至第20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
│    │        │            │                                            │                        │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R卷第21頁│
│    │        │            │                                            │                        │)                      │
├──┼────┼──────┼──────────────────────┼────────────┼────────────┤
│48  │陳濬宇、│陳昱杰      │被害人陳昱杰於97年10月6 日上網,向被告欄所屬│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4,000 元    │詐騙集團之賣家購買SONY  T2 相機,而陷於│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R卷第42頁至第│
│    │黃仕偉、│            │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6 日匯4,000 元入人│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43 頁 )                │
│    │王永泉、│            │頭帳戶簡家珍,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147-│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45頁至第46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9  │陳濬宇、│呂宜婷      │被害人呂宜婷於97年10月24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41萬6,050 元│10月7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稱香港樂│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R卷第56頁│
│    │王永泉、│            │透公司男子之來電,稱其投資三萬元即可獲利多倍│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柒│至第57頁)              │
│    │張志斌、│            │,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斌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1.97年10月27日,3 萬元,李坤旺,上海商業銀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58頁至第60頁)     │
│    │        │            │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
│    │        │            │2.97年10月28日,18萬6,050 元,劉光華,合作金│                        │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R卷第61頁│
│    │        │            │                                            │                        │)                      │
│    │        │            │3.97年11月4 日,10萬元,張永利,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                        │4、劉光華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103 頁至第105 頁)    │
│    │        │            │4.97年11月5 日,10萬元,張永利,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
│50  │陳濬宇、│柯丁嘉      │被害人柯丁嘉於97年10月13日,約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4 萬3,083 元│集團中一員見面,對方稱需匯款確認身份,而陷於│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C卷第74頁│
│    │黃仕偉、│(成功攔阻1 │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75頁)              │
│    │王永泉、│萬2,965 元)│,至人頭帳戶內,惟幸而攔截1 萬2,965 元。    │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1.97年10月13日,3,000 元、1 萬,100元,潘承志│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中華郵政板橋莒光郵局帳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C卷第76 頁 至第77頁)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南縣政府警察局新化│
│    │        │            │2.97年10月13日,2 萬9,983 元,徐芳瑩,中華郵│                        │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政苗栗中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C卷第78頁│
│    │        │            │                                            │                        │)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3 張(C卷│
│    │        │            │                                            │                        │第79 頁 )              │
├──┼────┼──────┼──────────────────────┼────────────┼────────────┤
│51  │陳濬宇、│郭兆容      │被害人郭兆容於97年10月15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8,427 元    │騙集團佯裝鼎文書局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卷第49頁│
│    │黃仕偉、│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15日匯8,│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王永泉、│            │427 元入人頭帳戶郭品婕,日盛銀行光復分行帳號│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00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50頁至第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郭品婕警詢之供述(K卷│
│    │        │            │                                            │                        │第18頁至第21頁)        │
├──┼────┼──────┼──────────────────────┼────────────┼────────────┤
│52  │陳濬宇、│吳姝慧      │被害人吳姝慧於97年10月15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1 萬9,123 元│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卷第52頁│
│    │黃仕偉、│            │佯裝郵局人員去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王永泉、│            │年10月15日匯1 萬9,123 元入人頭帳戶郭品婕,安│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53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郭品婕警詢之供述(K卷│
│    │        │            │                                            │                        │第18頁至第21頁)        │
├──┼────┼──────┼──────────────────────┼────────────┼────────────┤
│53  │陳濬宇、│黃雅惠      │被害人黃雅惠於97年10月15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1 萬1,123 元│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客服人員,稱付款方式錯誤,│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卷第54頁│
│    │黃仕偉、│            │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15日匯1 萬1,│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55頁)              │
│    │王永泉、│            │123 元入人頭帳戶郭品婕,安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00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56 頁 至第58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    │        │            │                                            │                        │莿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N卷第59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N卷│
│    │        │            │                                            │                        │第60 頁 )              │
│    │        │            │                                            │                        │                        │
│    │        │            │                                            │                        │5、郭品婕警詢之供述(K卷│
│    │        │            │                                            │                        │第18頁至第21頁)        │
├──┼────┼──────┼──────────────────────┼────────────┼────────────┤
│54  │陳濬宇、│賴美玉      │被害人賴美玉於97年10月17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9 萬5,000 元│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之員工之來電,後接獲被告欄│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卷第66頁│
│    │黃仕偉、│(成功攔阻2 │所屬詐騙集團佯裝玉山銀行之來電,而陷於錯誤,│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王永泉、│萬4,411 元)│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10月17日匯3 萬元、3 萬元│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3 萬元、5,000 元入人頭帳戶林秀珊,中國信託│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商業銀行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惟幸│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68第頁至第70頁)     │
│    │        │            │而攔阻2 萬4,411 元。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55  │陳濬宇、│蘇家葦      │被害人蘇家葦於97年10月17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4 萬8,000元 │集團佯裝東森購物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誤│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卷第71頁│
│    │黃仕偉、│            │,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10月17日匯│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72頁)              │
│    │王永泉、│            │1 萬5,000 元、3 萬元、3,000 元入人頭帳戶林秀│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331844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73 頁 至第75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    │        │            │                                            │                        │文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N卷第76頁)  │
├──┼────┼──────┼──────────────────────┼────────────┼────────────┤
│56  │陳濬宇、│賴銘暉      │被害人賴銘暉於97年10月2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10萬元      │騙集團佯稱東森購物陳先生,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A卷第21頁│
│    │黃仕偉、│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20日匯10│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王永泉、│            │萬元入人頭帳戶徐彤綸,渣打銀行龍潭分行帳號:│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00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A卷第22 頁 至第23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立人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A卷第25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A卷│
│    │        │            │                                            │                        │第24 頁 )              │
├──┼────┼──────┼──────────────────────┼────────────┼────────────┤
│57  │陳濬宇、│陳示旻      │被害人陳示旻於97年10月2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10萬元      │集團佯裝台北市警察局警員劉志偉之來電,稱其涉│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Q 卷第27頁│
│    │黃仕偉、│            │嫌洗錢,並傳真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及個人│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28頁)              │
│    │王永泉、│            │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名書各一份予其,且要幫其申│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張志斌、│            │請帳戶監管,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20日匯10萬元入人頭帳戶許照美,華南商業銀行新│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29 頁 至第31頁)   │
│    │        │            │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Q 卷第32頁)  │
│    │        │            │                                            │                        │                        │
│    │        │            │                                            │                        │4 、法務部執行假扣押處份│
│    │        │            │                                            │                        │命令(Q 卷第33頁)      │
│    │        │            │                                            │                        │                        │
│    │        │            │                                            │                        │5、許照美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30頁至第33頁)        │
│    │        │            │                                            │                        │                        │
├──┼────┼──────┼──────────────────────┼────────────┼────────────┤
│58  │陳濬宇、│洪筱芸      │被害人洪筱芸於97年10月22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2 萬,193 元 │集團佯裝奇摩購物服務人員,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Q 卷第22頁│
│    │王永泉、│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10月22日│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23頁)              │
│    │張志斌、│            │共匯2 萬,193元入人頭帳戶陳世國,中華郵政新竹│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西大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許照美│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24 頁 至第25頁)   │
│    │        │            │5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    │        │            │                                            │                        │永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Q 卷第26頁)  │
│    │        │            │                                            │                        │                        │
│    │        │            │                                            │                        │4、許照美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30頁至第33頁)        │
│    │        │            │                                            │                        │                        │
├──┼────┼──────┼──────────────────────┼────────────┼────────────┤
│59  │陳濬宇、│陳韋霖      │被害人陳韋霖於97年10月2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2 萬9,998 元│騙集團佯稱奇摩網購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Q 卷第90頁至第│
│    │王永泉、│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28日匯2 │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91 頁 )                │
│    │張志斌、│            │萬9,998 元入人頭帳戶周慶芳,玉山商業銀行林園│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92 頁 至第93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
│    │        │            │                                            │                        │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Q 卷第94頁│
│    │        │            │                                            │                        │)                      │
├──┼────┼──────┼──────────────────────┼────────────┼────────────┤
│60  │陳濬宇、│袁美蘭      │被害人袁美蘭於97年10月2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2 萬8,898 元│騙集團佯裝NO.22 網路服飾店,稱其付款方式設定│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Q 卷第95頁│
│    │王永泉、│            │錯誤,後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土地銀行員│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96頁)              │
│    │張志斌、│            │工之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28│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日匯2 萬8,898 元入人頭帳戶周慶芳,玉山商業銀│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行林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97 頁 至第98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
│    │        │            │                                            │                        │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Q 卷第99  │
│    │        │            │                                            │                        │頁)                    │
├──┼────┼──────┼──────────────────────┼────────────┼────────────┤
│61  │陳濬宇、│何俊芳      │被害人何俊芳於97年10月29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7,744元     │集團佯裝金石堂員工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P 卷第52頁│
│    │王永泉、│            │誤,後來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郵局行員來電,│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53頁)              │
│    │張志斌、│            │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29日匯7,744 │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元入人頭帳戶葉雲珠,安泰商業銀行興隆分行帳號│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P卷第頁至第55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2  │陳濬宇、│陳姵廷      │被害人陳姵廷於97年10月29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2 萬426 元  │騙集團佯裝金石堂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定│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P 卷第56頁│
│    │王永泉、│            │錯誤,後又接到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郵局人員│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57頁)              │
│    │張志斌、│            │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29日匯│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2 萬426 元入人頭帳戶葉雲珠,安泰商業銀行興隆│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P卷第58 頁 至第60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中 │
│    │        │            │                                            │                        │之結證(本院卷三第74頁至│
│    │        │            │                                            │                        │第85頁)                │
├──┼────┼──────┼──────────────────────┼────────────┼────────────┤
│63  │陳濬宇、│林瑞溪      │被害人林瑞溪於97年10月22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40萬元(成功│集團佯裝其友人,稱要介紹建材商給其認識,後即│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R 卷第62頁至第│
│    │王永泉、│攔阻40萬元)│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自稱李坤旺之來電,稱以│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參│63 頁 )                │
│    │張志斌、│            │低於市價二成幫其整修裝潢,後李坤旺又於97年10│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月28日來電,其陷於錯誤,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29│斌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日匯40萬元入人頭帳戶李坤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64 頁 至第66頁)   │
│    │        │            │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惟幸而攔阻│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40萬元。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4、被害人於本院訊問中之 │
│    │        │            │                                            │                        │結證(本院卷四第190 頁至│
│    │        │            │                                            │                        │第191 頁)              │
├──┼────┼──────┼──────────────────────┼────────────┼────────────┤
│64  │陳濬宇、│黃聯盛      │被害人黃聯盛於97年10月3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32萬元      │騙集團佯裝檢察官黃立維及主任檢察官莊立之來電│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Q 卷第80頁至第│
│    │王永泉、│            │,稱其涉嫌力霸案為金融罪犯,要停止收押需要暫│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柒│81 頁 )                │
│    │張志斌、│            │時性凍結,需匯款至國家看管帳戶,而陷於錯誤,│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30日匯32萬元入人頭帳戶陳│斌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誌雄,渣打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頁至第83頁)       │
│    │        │            │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    │        │            │                                            │                        │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Q 卷第84│
│    │        │            │                                            │                        │頁)                    │
├──┼────┼──────┼──────────────────────┼────────────┼────────────┤
│65  │陳濬宇、│張書銘      │被害人張書銘於97年10月31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292 萬7,181 │騙集團佯裝黃老闆之來電,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Q 卷第122 頁至│
│    │王永泉、│元          │集團佯裝財經資訊公司人員之來電,持續和其聯絡│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第125 頁)              │
│    │張志斌、│            │作假性交易以便將錯帳沖銷到其至帳戶,而陷於錯│壹月;潘釗興、黃克偉、張│                        │
│    │黃克偉  │            │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志斌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至人頭帳戶內: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126 頁至第128 頁) │
│    │        │            │1.97年10月31日,2 萬9,982 元,黃德仁,台中商│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2.97年10月31日,10萬元,林正雄,第一商業銀行│                        │報案三聯單(Q 卷第129 頁│
│    │        │            │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4、黃德仁、林庭旭警詢之 │
│    │        │            │3.97年10月31日,共17萬1,000 元,李生德,華南│                        │供述(L 卷第68頁至第70頁│
│    │        │            │商業銀行桂林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 號  │                        │、第71頁至第74頁)      │
│    │        │            │                                            │                        │                        │
│    │        │            │4.97年10月31日,2 萬9,999 元,鄧秀珍,中華郵│                        │                        │
│    │        │            │政宜蘭三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5.97年11月1 日,10萬元,劉陳道,中華郵政彰化│                        │                        │
│    │        │            │湳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6.97年11月1 日,共8 萬8,000 元,唐郁鈞,第一│                        │                        │
│    │        │            │商業銀行仁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    │        │            │7.97年11月4 日,共137 萬5,000 元,簡豪亮,臺│                        │                        │
│    │        │            │灣銀行中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8.97年11月4 日,共17萬2,100 元,劉聰孟,中華│                        │                        │
│    │        │            │郵政彰化溪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9.97年11月4 日,共16萬1,100 元,劉聰孟,溪洲│                        │                        │
│    │        │            │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10.97 年11月4 日,共70萬元,林庭旭,中國信商│                        │                        │
│    │        │            │業銀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66  │陳濬宇、│陳玉彩      │被害人陳玉彩於97年10月3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潘釗興、│70萬元      │集團佯裝檢察官之來電,稱其涉嫌刑案,而陷於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Q 卷第75頁至第│
│    │王永泉、│            │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30日匯70萬元入人頭帳│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柒│76 頁 )                │
│    │張志斌、│            │戶陳誌雄,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84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77 頁 至第78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
│    │        │            │                                            │                        │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Q 卷第79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之 │
│    │        │            │                                            │                        │供述(本院卷六第114 頁至│
│    │        │            │                                            │                        │第124 頁)              │
├──┼────┼──────┼──────────────────────┼────────────┼────────────┤
│67  │陳濬宇、│葉素娟      │被害人葉素娟於97年10月31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潘釗興、│38萬        │騙集團佯裝臺中市刑事警察局孫警官之來電,稱其│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Q 卷第42頁│
│    │王永泉、│            │帳戶遭人頭帳戶詐用,需配合調查執行凍結管制命│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柒│至第43頁)              │
│    │張志斌、│            │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0月31日匯38│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萬元入人頭帳戶劉俊亨,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斌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45 頁 至第46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8  │陳濬宇、│許瑞真      │被害人許瑞真於97年11月1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10萬8,988 元│集團佯裝富邦銀行楊佩玲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R 卷第119 │
│    │張志斌、│(起訴書誤載│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至第120 頁)          │
│    │黃克偉、│為4 萬9,000 │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惟幸而攔阻8,04│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元,成功攔阻│4 元。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8,044元)   │1.97年11月1 日,2 萬9,988 元,詹明瞭,玉山商│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 │
│    │        │            │業銀行桃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陳有池警詢之供述(L卷│
│    │        │            │2.97年11月1 日,3 萬元、1 萬9,000 元,林正雄│                        │第120 頁至第122 頁)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1189號                                      │                        │                        │
│    │        │            │                                            │                        │                        │
│    │        │            │3.97年11月1 日,3 萬元,陳有池,華泰商業銀行│                        │                        │
│    │        │            │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
│69  │陳濬宇、│黃俊瑋      │被害人黃俊瑋於97年11月1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4,846 元    │騙集團佯裝郵局客服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R 卷第124 │
│    │張志斌、│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 日匯4,│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至第125 頁)          │
│    │黃克偉、│            │846 元入人頭帳戶陳有池,華泰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126 頁至第127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陳有池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120 頁至第122 頁)    │
├──┼────┼──────┼──────────────────────┼────────────┼────────────┤
│70  │陳濬宇、│盧吟惠      │被害人盧吟惠於97年11月1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23萬9,000 元│騙集團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誤,而陷於錯誤,│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Q 卷第106 頁至│
│    │張志斌、│            │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第107 頁)              │
│    │黃克偉、│            │頭帳戶內:                                  │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1.97年11月1 日,3 萬元、3 萬元,詹明瞭,玉山│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商業銀行桃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108 頁至第109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2.97年11月1 日,7 萬9,000 元,盧一帆,台新國│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3.97年11月1 日,共10萬元,林正雄,中國信託商│                        │                        │
│    │        │            │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71  │陳濬宇、│游鎮綺      │被害人游鎮綺於97年11月1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 萬90元    │騙集團佯裝金石堂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定│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Q 卷第110 │
│    │張志斌、│            │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 日匯│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至第111 頁)          │
│    │黃克偉、│            │2 萬90元入人頭帳戶林正雄,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112 頁至第114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    │        │            │                                            │                        │豐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Q 卷第115 頁)│
├──┼────┼──────┼──────────────────────┼────────────┼────────────┤
│72  │陳濬宇、│陳卉萍      │被害人陳卉萍於97年11月1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24萬9,998 元│騙集團佯裝購物店家服務生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Q 卷第116 頁至│
│    │張志斌、│            │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第117 頁)              │
│    │黃克偉、│            │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1.97年11月1 日,1 萬9,998 元,洪承功,中華郵│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政高雄路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118 頁至第120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2.97年11月1 日,10萬元,林正雄,第一商業銀行│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
│    │        │            │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                        │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Q 卷第121 │
│    │        │            │3.97年11月2 日,10萬元,林茂生,渣打商業銀行│                        │頁)                    │
│    │        │            │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4.97年11月2 日,3 萬元,林茂生,渣打商業銀行│                        │                        │
│    │        │            │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73  │陳濬宇、│高偉豪      │被害人高偉豪於97年11月2 日,被告欄所屬詐騙集│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5 萬6,029 元│團佯稱小熙之女子,以即時通傳訊息予其,稱缺錢│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22 │
│    │張志斌、│            │需援交,其便赴約,惟自稱小熙之女子來電稱需付│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                    │
│    │黃克偉、│            │錢,才赴約,後又有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男子,│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稱需確認身份是否為警察,而陷於錯誤,其接續便│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124 頁至第125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1.97年11月2 日,2,000 元,余坤憲,上海商業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交易明細表3 張(N 卷│
│    │        │            │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第125 頁背面)          │
│    │        │            │                                            │                        │                        │
│    │        │            │2.97年11月2 日,2 萬9,029 元,余坤憲,上海商│                        │                        │
│    │        │            │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3.97年11月2 日,2 萬3,000 元、2,000 元,鄭秀│                        │                        │
│    │        │            │怡,渣打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74  │陳濬宇、│陳昌明      │被害人陳昌明於97年11月6 日,在聊天室和被告欄│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5,000 元    │所屬詐騙集團之男子購買手錶,而陷於錯誤,其便│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N 卷第126 頁)│
│    │張志斌、│            │依指示於97年11月6 日匯5,000 元入人頭帳戶黃世│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黃克偉、│            │杰,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7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N卷第128 頁至第129 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5  │陳濬宇、│林群翔      │被害人林群翔於97年11月6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 萬5,983 元│騙集團佯裝奇摩拍賣賣家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30 │
│    │張志斌、│            │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6 日│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                    │
│    │黃克偉、│            │匯2 萬5,983 元入人頭帳戶陳伯翔,玉山商業銀行│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132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6  │陳濬宇、│鄭一凡      │被害人鄭一凡於97年11月6 日,上聊天室,欲和被│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 萬9,979 元│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女網友援交,而陷於錯誤,其│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33 │
│    │張志斌、│            │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6 日匯2 萬9,979 元入人頭帳│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                    │
│    │黃克偉、│            │戶蕭雅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崁分行帳號:050-00│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135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7  │黃克偉、│賴江玉女    │被害人賴江玉女於97年11月15日,接獲被告欄所屬│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濬宇、│73萬元      │詐騙集團佯裝健保局人員,稱有人冒用其身份申請│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Q 卷第135 頁至│
│    │王永泉、│            │健保卡,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臺北總│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第136 頁)              │
│    │張志斌、│            │局警員之來電,稱其涉及洗錢,要傳真資料予其,│期徒刑柒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其便至大理市○○○街之便利商店收台灣企銀台北│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及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期徒刑陸月。            │Q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 │
│    │陳于洋  │            │行命令之傳真,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銘禮之來電,稱│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            │為釐清洗錢案之案情,需將錢領出並派專員到場執│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Q 卷第142 頁)        │
│    │        │            │行,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                        │                        │
│    │        │            │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                        │4、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之 │
│    │        │            │1.97年11月20日,13萬元,陳玉如,臺灣土地銀行│                        │供述(本院卷六第228 頁至│
│    │        │            │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第231 頁、本院卷七第106 │
│    │        │            │                                            │                        │頁至第113 頁、第116 頁至│
│    │        │            │2.97年11月24日,25萬元,阮碧乖,上海銀行南崁│                        │第122 頁、第132 頁至第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136頁 )                │
│    │        │            │                                            │                        │                        │
│    │        │            │3.97年11月26日,15萬元,何信忠,中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4.97年11月28日,10萬元,廖湘羚,合作金庫銀行│                        │                        │
│    │        │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5.97年11月28日,10萬元,何信忠,新光商業銀行│                        │                        │
│    │        │            │桃園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78  │陳濬宇、│黃瑋苹      │被害人黃瑋苹於97年11月7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0萬元      │騙集團佯裝臺中警察人員之來電,稱其涉嫌詐欺,│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Q 卷第47頁│
│    │張志斌、│            │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書記官李博文之│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48頁)              │
│    │黃克偉、│            │來電,並傳真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予其,要其│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將錢領出列管,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月7 日匯20萬元入人頭帳戶劉俊亨,臺灣中小企業│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Q卷第49 頁 至第51頁)   │
│    │        │            │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9  │陳濬宇、│董佳慧      │被害人董佳慧於97年11月11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 萬9,983 元│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蔡先生之來電,稱付款方式錯│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O 卷第2 頁│
│    │張志斌、│            │誤,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華南銀行行│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4 頁)              │
│    │黃克偉、│            │員之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1│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日匯2 萬9,983 元入人頭帳戶陳朝慶,中華郵政新│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竹武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O卷第6頁 至第7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
│    │        │            │                                            │                        │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5頁 │
│    │        │            │                                            │                        │)                      │
├──┼────┼──────┼──────────────────────┼────────────┼────────────┤
│80  │陳濬宇、│游翊鑫      │被害人游翊鑫於97年11月11日,上網聊天,和被告│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 萬4,000 元│欄所屬詐騙集團之小愛聊及援交,便相約見面,但│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O 卷第8 頁│
│    │張志斌、│            │後接獲小愛之來電,稱需匯款以確認身份是否為警│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9 頁)              │
│    │黃克偉、│            │務人員,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1日│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匯2 萬4,000 元入人頭帳戶陳朝慶,渣打銀行竹北│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O卷第10 頁 至第12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    │        │            │                                            │                        │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O 卷第13頁)  │
├──┼────┼──────┼──────────────────────┼────────────┼────────────┤
│81  │陳濬宇、│羅百欽      │被害人羅百欽於97年11月12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 萬9,983 元│集團佯裝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205 │
│    │張志斌、│            │設定錯誤,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國泰│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至第207 頁)          │
│    │黃克偉、│            │世華銀行專員之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97年11月12日,2 萬9,983 元,陳朝慶,合作金庫│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208 頁至第209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
│    │        │            │                                            │                        │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210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N 卷│
│    │        │            │                                            │                        │第211 頁)              │
│    │        │            │                                            │                        │                        │
│    │        │            │                                            │                        │5、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之 │
│    │        │            │                                            │                        │結證(本院卷三第74頁至第│
│    │        │            │                                            │                        │85頁)                  │
├──┼────┼──────┼──────────────────────┼────────────┼────────────┤
│82  │陳濬宇、│古瑞鳳      │被害人古瑞鳳於97年11月13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2 萬9,983 元│集團佯裝東森購物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誤│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O 卷第120 頁至│
│    │張志斌、│            │,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郵局人員之來│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第121 頁)              │
│    │黃克偉、│            │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3日匯2 │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萬9,983 元入人頭帳戶謝軒凱,中華郵政中壢志廣│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O卷第122 頁至第123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
│    │        │            │                                            │                        │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124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O 卷│
│    │        │            │                                            │                        │第125 頁)              │
├──┼────┼──────┼──────────────────────┼────────────┼────────────┤
│83  │陳濬宇、│林永恩      │被害人林永恩於97年11月13日,上網聊天,和被告│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2 萬9,983 元│欄所屬詐騙集團之女子相約出遊,對方稱需匯款以│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O 卷第129 頁至│
│    │張志斌、│            │確認身份,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3│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第130 頁)              │
│    │黃克偉、│            │日匯2 萬9,983 元入人頭帳戶黃竹山,中華郵政鳳│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O卷第131 頁至第133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84  │陳濬宇、│陳柏翰      │被害人陳柏翰於97年11月13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9 萬6,000 元│騙集團之男子,自稱為其友人,需要借錢,而陷於│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O 卷第134 頁至│
│    │張志斌、│(成功攔截9 │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7年11月13日匯9 萬3,00│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參│第136 頁)              │
│    │黃克偉、│萬6,000元) │0 元、3,000 元入人頭帳戶翁素慧,第一商業銀行│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梓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惟幸而攔截│斌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9 萬6,000 元。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O卷第137 頁至第139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聯單(O 卷第140 頁)    │
├──┼────┼──────┼──────────────────────┼────────────┼────────────┤
│85  │陳濬宇、│劉維貞      │被害人劉維貞於97年11月13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 萬9,988 元│騙集團佯裝奇摩拍賣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R 卷第106 │
│    │張志斌、│            │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3日│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至第107 頁)          │
│    │黃克偉、│            │匯2 萬9,988 元入人頭帳戶劉月鳳,臺灣中小企業│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銀行內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108 頁至第109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劉月鳳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113 頁至第116 頁)    │
│    │        │            │                                            │                        │                        │
│    │        │            │                                            │                        │                        │
├──┼────┼──────┼──────────────────────┼────────────┼────────────┤
│86  │陳濬宇、│李秀玉      │被害人李秀玉於97年11月13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2 萬8,582 元│騙集團佯裝兆豐銀行臺北總行值班主任之來電,稱│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R 卷第110 頁至│
│    │張志斌、│(起訴書誤載│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第111 頁)              │
│    │黃克偉、│為2 萬8,599 │97年11月13日匯2 萬8,582 元入人頭帳戶劉月鳳,│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6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112 頁至第114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劉月鳳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113 頁至第116 頁)    │
├──┼────┼──────┼──────────────────────┼────────────┼────────────┤
│87  │陳濬宇、│韓秉龍      │被害人韓秉龍(起訴書誤載為賴秉龍)於97年11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3,987 元    │14日,和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網路賣家購買仿製│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O 卷第143 頁)│
│    │張志斌、│            │LV皮包,賣家稱需確認身份,而陷於錯誤,其便依│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黃克偉、│            │指示於97年11月14日匯3,987 元入人頭帳戶張麗珠│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O卷第144 頁至第145 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88  │陳濬宇、│李育宗      │被害人李育宗於97年11月10日,在聊天室,和被告│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54萬2,000元 │欄所屬詐騙集團中匿名為安琪之女子聊天,並相約│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O 卷第95頁│
│    │張志斌、│(起訴書誤載│見面,後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第一銀行吉成分│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柒│至第97頁)              │
│    │黃克偉、│為57萬8,000 │行之帳戶之來電,稱需確認身份,而陷於錯誤,其│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元)        │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斌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帳戶內: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O卷第98 頁 至第100 頁) │
│    │        │            │1.97年11月10日,3 萬元、3 萬元、3 萬元、1,00│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0 元、9,000 元,羅佩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交易明細表14張(O 卷│
│    │        │            │:000-000000000000號                        │                        │第101 頁至第104 頁)    │
│    │        │            │                                            │                        │                        │
│    │        │            │2.97年11月11日,2 萬2,000 元、3 萬元,羅佩玲│                        │4、鄧瑞賢、羅佩玲、吳冠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裕警詢之供述(L 卷第127 │
│    │        │            │                                            │                        │頁至第129 頁、第130 頁至│
│    │        │            │3.97年11月11日,9 萬5,000 元,陳朝慶,渣打商│                        │第131 頁、第132 頁至第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134頁 )                │
│    │        │            │                                            │                        │                        │
│    │        │            │4.97年11月12日,3 萬、3 萬元、3 萬元、1 萬元│                        │                        │
│    │        │            │,吳冠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3847號                                      │                        │                        │
│    │        │            │                                            │                        │                        │
│    │        │            │5.97年11月13日,10萬元,鍾立楷,渣打商業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6.97年11月13日,9 萬5,000 元,鄧瑞賢,彰化商│                        │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89  │陳濬宇、│賴書良      │被害人賴書良於97年11月14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9 萬元      │騙集團佯裝高雄縣刑事科林正憲之來電,稱其涉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R 卷第67頁至第│
│    │張志斌、│            │詐欺,要凍結其帳戶,後還傳真一張高雄地方法院│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68 頁 )                │
│    │黃克偉、│            │檢察署公文予其,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11月14日匯9 萬元入人頭帳戶陳進發,華南商業銀│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行龜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R卷第69 頁 至第70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90  │陳濬宇、│張力尤      │被害人張力尤於97年11月15日,在UT網站和被告欄│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000元     │所屬詐騙集團之網友聊天,相約見面,後對方稱需│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99 │
│    │張志斌、│            │確認身份,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日15│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頁至第200 頁)          │
│    │黃克偉、│            │月匯2,000 元入人頭帳戶鍾立楷,渣打銀行苗栗後│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201 頁至第202 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    │        │            │                                            │                        │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204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N 卷│
│    │        │            │                                            │                        │第203 頁)              │
├──┼────┼──────┼──────────────────────┼────────────┼────────────┤
│91  │陳濬宇、│林慶湧      │被害人林慶湧於97年11月15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18萬9,983 元│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85頁│
│    │張志斌、│            │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至第86頁)              │
│    │黃克偉、│            │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潘釗興  │            │1.97年11月15日,10萬元、6 萬元,嚴盛林,聯邦│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N卷第87 頁 至第88頁)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2.97年11月15日,2 萬9,983 元,李鴻關,花旗銀│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N 卷第89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3 張(N 卷│
│    │        │            │                                            │                        │第90 頁 )              │
├──┼────┼──────┼──────────────────────┼────────────┼────────────┤
│92  │陳濬宇、│張景郎      │被害人張景郎於97年11月16日,在UT聊天室,和被│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2 萬9,979 元│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一員,相約見面,對方稱需確│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N 卷第91頁至第│
│    │張志斌、│            │認身份,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6日│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92 頁 )                │
│    │黃克偉、│            │匯2 萬9,979 元入人頭帳戶李鴻關,花旗銀行中壢│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                                            │期徒刑肆月。            │N卷第93 頁 至第95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96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N 卷│
│    │        │            │                                            │                        │第97 頁 )              │
│    │        │            │                                            │                        │                        │
├──┼────┼──────┼──────────────────────┼────────────┼────────────┤
│93  │陳濬宇、│楊貞芳      │被害人楊貞芳於97年11月1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 萬9,987 元│騙集團佯裝奇摩購物賣家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R 卷第71頁│
│    │張志斌、│            │定錯誤,後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富邦銀行│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至第72頁)              │
│    │黃克偉、│            │人員之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16日匯2 萬9,987 元入人頭帳戶陳進發,中華郵政│瑋各處有期徒刑肆月;黃克│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偉、張志斌各處有期徒刑貳│R卷第73 頁 至第74頁)   │
│    │        │            │                                            │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3、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之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供述(本院卷七第125 頁至│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131頁)               │
├──┼────┼──────┼──────────────────────┼────────────┼────────────┤
│94  │陳濬宇、│陳冠甫      │被害人陳冠甫於97年11月1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1 萬3,461 元│騙集團佯裝奇摩購物網站賣家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R 卷第75頁│
│    │張志斌、│            │式設定錯誤,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郵│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至第76頁)              │
│    │黃克偉、│            │局陳主任之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11月16日匯1 萬3,461 元入人頭帳戶陳進發,中華│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郵政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期徒刑肆月。            │R卷第77 頁 至第79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95  │陳濬宇、│陳虹伊      │被害人陳虹伊於97年11月1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3 萬5,158 元│騙集團佯裝奇摩拍賣賣家之來電,稱其友朱雅琳付│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R 卷第80頁│
│    │張志斌、│            │款設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至第81頁)              │
│    │黃克偉、│            │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1.97年11月16日,1 萬7,169 元,陳進發,中華郵│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政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期徒刑肆月。            │R卷第82 頁 至第83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2.97年11月16日,1 萬7,989 元,陳文財,中華郵│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陳文財警詢之供述(L卷│
│    │        │            │政雙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109 頁至第112 頁)    │
│    │        │            │                                            │                        │                        │
│    │        │            │                                            │                        │                        │
├──┼────┼──────┼──────────────────────┼────────────┼────────────┤
│96  │陳濬宇、│陳明琪      │被害人陳明琪於97年11月1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1 萬4,907 元│騙集團佯裝奇摩購物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R 卷第84頁至第│
│    │張志斌、│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6日匯1 │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85 頁 )                │
│    │黃克偉、│            │萬4,907 元入人頭帳戶陳文財,中華郵政雙十郵局│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                                            │期徒刑肆月。            │R卷第86 頁 至第87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陳文財警詢之供述(L卷│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109 頁至第112 頁)    │
├──┼────┼──────┼──────────────────────┼────────────┼────────────┤
│97  │陳濬宇、│嚴慧美      │被害人嚴慧美於97年11月1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9,984 元    │騙集團佯裝奇摩網路賣家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R 卷第88頁│
│    │張志斌、│            │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6日│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至第89頁)              │
│    │黃克偉、│            │匯9,984 元入人頭帳戶陳文財,中華郵政雙十郵局│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                                            │期徒刑肆月。            │R卷第90 頁 至第92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陳文財警詢之供述(L卷│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109 頁至第112 頁)    │
├──┼────┼──────┼──────────────────────┼────────────┼────────────┤
│98  │陳濬宇、│杜宛真      │被害人杜宛真於97年11月1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2 萬4,091 元│騙集團佯裝奇摩網拍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R 卷第93頁│
│    │張志斌、│            │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16日│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至第94頁)              │
│    │黃克偉、│            │匯2 萬4,091 元入人頭帳戶何進發,臺灣土銀地行│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                                            │期徒刑肆月。            │R卷第95 頁 至第96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99  │陳濬宇、│張軒愷      │被害人張軒愷於97年11月1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2 萬9,989 元│騙集團佯裝奇摩網拍水蛙小舖人員之來電,稱付款│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R 卷第97頁至第│
│    │張志斌、│            │方式設定錯誤,後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永│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98 頁 )                │
│    │黃克偉、│            │豐銀行人員之來電,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年11月16日匯2 萬9,989 元入人頭帳戶何進發,臺│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期徒刑肆月。            │R卷第100 頁至第101 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00 │陳濬宇、│陳森源      │被害人陳森源於97年11月16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王永泉、│7 萬3,198 元│騙集團之來電,相約援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Q 卷第130 │
│    │張志斌、│(起訴書誤載│依接續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頁至第131 頁            │
│    │黃克偉、│為5 萬2,199 │戶內:                                      │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元)        │1.97年11月16日,2,900 元、5,200 元,蔡嘉航,│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期徒刑肆月。            │Q卷132 頁至第133 頁)   │
│    │        │            │ 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
│    │        │            │2.97年11月16日,5,100 元,張睿承,彰化商業銀│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
│    │        │            │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Q 卷第134 │
│    │        │            │                                            │                        │頁)                    │
│    │        │            │3.97年11月16日,2 萬9,999 元、2 萬9,999 元,│                        │                        │
│    │        │            │詹志偉,渣打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                        │                        │
│    │        │            │070760號                                    │                        │                        │
├──┼────┼──────┼──────────────────────┼────────────┼────────────┤
│101 │陳濬宇、│楊淵智      │被害人楊淵智於97年11月1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王永泉、│1 萬元      │騙集團之來電,稱其中獎,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R 卷第12頁至第│
│    │張志斌、│            │示於97年11月18日匯1 萬元入人頭帳戶李鴻關,中│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13 頁 )                │
│    │黃克偉、│            │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潘釗興、│            │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  │            │                                            │期徒刑肆月。            │R卷第15 頁 至第16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02 │陳濬宇、│梁嘉文      │被害人梁嘉文於97年11月21日,以即時通和被告欄│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建瑋、│9 萬5,000 元│所屬詐騙集團之一員相約援交,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N 卷第99頁)  │
│    │王永泉、│            │屬詐騙集團佯裝三多派出所警員之來電,請其到案│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                        │
│    │張志斌、│            │說明,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阿陳之來電,│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稱有對其家人不利之對話內容,而陷於錯誤,其便│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N卷第100 頁至第101 頁) │
│    │潘釗興  │            │依指示於97年11月21日匯9 萬5,000 元入人頭帳戶│期徒刑肆月。            │                        │
│    │        │            │李春炎,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
│    │        │            │337817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案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  │
│    │        │            │                                            │                        │102 頁)                │
├──┼────┼──────┼──────────────────────┼────────────┼────────────┤
│103 │陳濬宇、│王秋蘭      │被害人王秋蘭於97年11月23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建瑋、│5,983 元    │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台女員工之來電,稱付款方式│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37 │
│    │王永泉、│            │設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23│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頁)                    │
│    │張志斌、│            │日匯5,983 元入人頭帳戶江仲原,臺灣中小企業銀│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黃克偉、│            │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                                            │期徒刑肆月。            │N卷第138 頁)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04 │陳濬宇、│楊妮蓁      │被害人楊妮蓁於97年11月23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建瑋、│1 萬3,987 元│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N 卷第140 頁)│
│    │王永泉、│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1月23日匯1 │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                        │
│    │張志斌、│            │萬3,987 元入人頭帳戶江仲原,華南商業銀行觀音│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N卷第141 頁)           │
│    │潘釗興  │            │                                            │期徒刑肆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05 │陳濬宇、│洪偉哲      │被害人洪偉哲於97年11月24日,在豆豆聊天室認識│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3 萬2,173 元│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男子,稱可以以便宜價格拿│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Q卷第39 頁 至第40頁)   │
│    │陳于洋、│(起訴書誤載│到衣服,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                        │
│    │王永泉、│為1 萬9,173 │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2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
│    │張志斌、│元)        │1.97年11月25日,3,000 元,林謚勝,聯邦商業銀│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黃克偉、│            │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期徒刑肆月。            │件報案三聯單(Q 卷第41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頁)                    │
│    │        │            │2.97年11月25日,1 萬元,林謚勝,聯邦商業銀行│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4、被害人本院訊問中之結 │
│    │        │            │                                            │                        │證(本院卷四第231 頁至第│
│    │        │            │3.97年11月26日,1 萬9,173 元(陳日銘之提款卡│                        │236 頁)                │
│    │        │            │轉),王美玲,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06 │陳濬宇、│許姜太佛    │被害人許姜太佛於97年11月27日,在豆豆聊天室,│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1 元        │和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女子相約出門,對方稱需│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R 卷第102 頁至│
│    │陳建瑋、│            │匯款確認身份,惟察覺有異,並未陷於錯誤,為留│取財未遂罪,王永泉累犯,│第103 頁)              │
│    │王永泉、│            │下相關證據,遂依指示於97年11月27日匯1 元入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潘釗興、│                        │
│    │張志斌、│            │頭帳戶王美玲,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陳建瑋、黃克偉、張志斌各│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468600 號 。                                │處有期徒刑貳月。        │R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07 │陳濬宇、│莊富仁      │被害人莊富仁於97年11月29日,上聊天室,和被告│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1 萬3,275 元│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之賣家購買光碟,稱需要匯款│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R 卷第115 頁至│
│    │陳建瑋、│            │以確定身份,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第116 頁)              │
│    │王永泉、│            │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1.97年11月29日,1,000 元,邱明新,彰化商業銀│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期徒刑肆月。            │R 卷第117 頁、本院卷六第│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197 頁至第198 頁)      │
│    │        │            │2.97年11月29日,1 萬2,275 元,林柏森,合作金│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    │        │            │                                            │                        │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
│    │        │            │                                            │                        │六第199 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2 張(本院│
│    │        │            │                                            │                        │卷六第203 頁)          │
│    │        │            │                                            │                        │                        │
│    │        │            │                                            │                        │5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本院卷六第201 頁)  │
│    │        │            │                                            │                        │                        │
│    │        │            │                                            │                        │6、邱明新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117 頁至第119 頁)    │
│    │        │            │                                            │                        │                        │
│    │        │            │                                            │                        │                        │
├──┼────┼──────┼──────────────────────┼────────────┼────────────┤
│108 │陳濬宇、│陳正宗      │被害人陳正宗於97年11月30日,在網路聊天室,和│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4 萬7,524 元│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小靜聊天,相約援交,稱不│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N 卷第78頁)  │
│    │陳建瑋、│            │要現金交易要匯款,且需匯款作身份確認,而陷於│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                        │
│    │王永泉、│            │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張志斌、│            │至人頭帳戶內: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N卷第79 頁 )           │
│    │黃克偉、│            │1.97年11月30日,2,500 元,王永元,聯邦商業銀│期徒刑肆月。            │                        │
│    │潘釗興  │            │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3、王永元警詢、偵訊、黃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唯倫、陳凱蒂警詢之供述(│
│    │        │            │2.97年11月30日,2 萬3,024 元,陳凱蒂,中華郵│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K卷 第22頁至第25頁、F 卷│
│    │        │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第4 頁至第5 頁、L 卷第  │
│    │        │            │                                            │                        │163 頁至第165 頁、第166 │
│    │        │            │3.97年11月30日,2 萬2,000 元,黃唯倫,渣打銀│                        │頁至第168頁)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109 │陳濬宇、│歐瑞川      │被害人歐瑞川於97年11月30日上網時,和被告欄所│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10萬5,000 元│屬詐騙集團之賣家購買電腦硬碟,而陷於錯誤,其│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N 卷第80頁)  │
│    │陳建瑋、│            │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                        │
│    │王永泉、│            │帳戶內:                                    │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張志斌、│            │1.97年11月30日,2,000 元,王永元,聯邦商業銀│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N卷第82 頁 至第84頁)   │
│    │黃克偉、│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期徒刑肆月。            │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3、王永元警詢、偵訊、黃 │
│    │        │            │2.97年11月30日,3,000 元,王永元,聯邦商業銀│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唯倫警詢之供述(K 卷第22│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頁至第25頁、F 卷第4 頁至│
│    │        │            │                                            │                        │第5 頁、L 卷第163 頁至第│
│    │        │            │3.97年11月30日,10萬元,黃唯倫,第一商業銀行│                        │165頁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                        │                        │
├──┼────┼──────┼──────────────────────┼────────────┼────────────┤
│110 │陳濬宇、│彭信堯      │被害人彭信堯於97年12月6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10萬1,000 元│騙集團中女子之來電,其拒絕援交,後被告欄所屬│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O 卷第77頁至第│
│    │陳建瑋、│            │詐騙集團中男子來電,稱其叫小姐,又說其匯款方│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78 頁 )                │
│    │王永泉、│            │式害他帳戶被凍結,要資金周轉,而陷於錯誤,其│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帳戶內:                                    │期徒刑肆月。            │O卷第79 頁 至第80頁)   │
│    │潘釗興  │            │1.97年12月6 日,3,000 元,邱德雄,永豐商業銀│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文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2.97年12月6 日,9 萬5,000 元,吳承桐,華南商│                        │案三聯單(O 卷第81頁)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3 張(O 卷│
│    │        │            │3.97年12月6 日,3,000 元,吳承桐,華南商業銀│                        │第82 頁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5、邱德雄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160 頁至第162 頁)    │
│    │        │            │                                            │                        │                        │
│    │        │            │                                            │                        │                        │
├──┼────┼──────┼──────────────────────┼────────────┼────────────┤
│111 │陳濬宇、│林世良      │被害人林世良於97年12月6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3,000 元    │騙集團中男子之來電,其應允援交,而陷於錯誤,│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O 卷第83頁至第│
│    │陳建瑋、│            │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月6 日匯3,000 元入人頭帳戶│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84 頁 )                │
│    │王永泉、│            │邱德雄,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期徒刑肆月。            │O卷第86 頁 至第87頁)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邱德雄警詢之供述(L卷│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160 頁至第162 頁)    │
│    │        │            │                                            │                        │                        │
│    │        │            │                                            │                        │                        │
├──┼────┼──────┼──────────────────────┼────────────┼────────────┤
│112 │陳濬宇、│陳彥鐘      │被害人陳彥鐘於97年12月7 日上小高聊天室,和被│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4,001 元    │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中小伊聊天,相約援交,對方稱│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O 卷第88頁至第│
│    │陳建瑋、│            │需先匯款確認身份,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89 頁 )                │
│    │王永泉、│            │年12月7 日匯4,001 元入人頭帳戶吳輝明,安泰商│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期徒刑肆月。            │O卷第90 頁 至第92頁)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育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O 卷第93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O 卷│
│    │        │            │                                            │                        │第94 頁 )              │
│    │        │            │                                            │                        │                        │
│    │        │            │                                            │                        │5、吳輝明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141 頁至第142 頁)    │
│    │        │            │                                            │                        │                        │
├──┼────┼──────┼──────────────────────┼────────────┼────────────┤
│113 │陳濬宇、│邱富美      │被害人邱富美於97年12月8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100 萬元    │集團佯裝張書華檢察官之來電,稱其涉嫌詐欺,要│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03 │
│    │陳建瑋、│            │將其帳戶凍結,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頁)                    │
│    │王永泉、│            │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1.97年12月9 日,40萬元,李智強,臺灣中小企業│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期徒刑肆月。            │N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2.97年12月10日,60萬元,李智強,臺灣中小企業│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
│    │        │            │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107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2 張(N 卷│
│    │        │            │                                            │                        │第114 頁至第115 頁)    │
│    │        │            │                                            │                        │                        │
│    │        │            │                                            │                        │5 、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
│    │        │            │                                            │                        │處份命令(N 卷第108 頁)│
│    │        │            │                                            │                        │                        │
│    │        │            │                                            │                        │6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偵查卷宗(N 卷第10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7 、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
│    │        │            │                                            │                        │管科(N 卷第110 頁)    │
│    │        │            │                                            │                        │                        │
│    │        │            │                                            │                        │8 、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
│    │        │            │                                            │                        │請書(N 卷第111 頁)    │
│    │        │            │                                            │                        │                        │
│    │        │            │                                            │                        │9 、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
│    │        │            │                                            │                        │申請書(N 卷第112 頁)  │
│    │        │            │                                            │                        │                        │
│    │        │            │                                            │                        │10、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
│    │        │            │                                            │                        │(N 卷第113 頁)        │
│    │        │            │                                            │                        │                        │
│    │        │            │                                            │                        │11、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之│
│    │        │            │                                            │                        │供述(本院卷七第116 頁至│
│    │        │            │                                            │                        │第122 頁、第132 頁至第  │
│    │        │            │                                            │                        │136頁 )                │
├──┼────┼──────┼──────────────────────┼────────────┼────────────┤
│114 │陳濬宇、│林雍容      │被害人林雍容於97年12月9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2 萬9,999 元│騙集團佯裝東森購物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16 │
│    │陳建瑋、│            │定錯誤,後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匯豐銀行│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頁)                    │
│    │王永泉、│            │客服人員之來電,稱要幫其解除付款方式設定錯誤│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月9 日匯2 萬│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9,999 元入人頭帳戶周余霖,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期徒刑肆月。            │N卷第117 頁至第119 頁) │
│    │潘釗興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120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 、存簿之交易明細表(N │
│    │        │            │                                            │                        │卷第121 頁)            │
├──┼────┼──────┼──────────────────────┼────────────┼────────────┤
│115 │陳濬宇、│林曉慧      │被害人林曉慧於97年12月9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66萬元(起訴│騙集團佯裝臺中警察人員之來電,稱其涉嫌詐欺,│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O 卷第14 頁 至│
│    │陳建瑋、│書誤載為10萬│需將其資金監管,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第16頁)                │
│    │王永泉、│元)        │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1.97年12月9 日,15萬元、6 萬元,游佳達,國泰│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期徒刑肆月。            │O卷第17 頁 至第19頁)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2.97年12月10日,10萬元,謝豐正,中華郵政鶯歌│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臺南縣政府警察局永康│
│    │        │            │永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21  │
│    │        │            │3.97年12月11日,25萬元,王明發,合作金庫銀行│                        │頁)                    │
│    │        │            │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3 張(O 卷│
│    │        │            │4.97年12月15日,10萬元,黃金發,台新銀行高雄│                        │第22 頁 至第23頁)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5、游佳達、黃金發警詢之 │
│    │        │            │                                            │                        │供述(K 卷第37頁至第38頁│
│    │        │            │                                            │                        │、第39頁至第41頁)      │
├──┼────┼──────┼──────────────────────┼────────────┼────────────┤
│116 │陳濬宇、│吳世珍      │被害人吳世珍於97年12月11日,在奇摩拍賣,和被│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4,560 元    │告欄所屬詐騙集團賣家購買雪印強子奶粉,而陷於│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O 卷第24頁│
│    │陳建瑋、│            │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月11日匯4,560 元入人│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至第25頁)              │
│    │王永泉、│            │頭帳戶謝豐正,中華郵政鶯歌永昌郵局帳號:700-│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00000000000000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期徒刑肆月。            │O卷第26 頁 )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17 │陳濬宇、│楊麗芬      │被害人楊麗芬於97年12月1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142 萬元    │騙集團佯裝警官,稱其涉嫌詐欺,隔天又接獲被告│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O 卷第27 頁 )│
│    │陳建瑋、│            │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書記官鄭敏│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                        │
│    │王永泉、│            │燕之來電,稱要凍結資金,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期徒刑拾月;潘釗興、陳建│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張志斌、│            │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O卷第28 頁 至第29頁)   │
│    │黃克偉、│            │:                                          │期徒刑玖月。            │                        │
│    │潘釗興  │            │1.97年12月10日,25萬元,王明發,合作金庫銀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3、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之 │
│    │        │            │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供述(本院卷六第114 頁至│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124 頁)              │
│    │        │            │2.97年12月10日,52萬元,田馥甄,第一商業銀行│                        │                        │
│    │        │            │雲林新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3.97年12月10日,10萬元,劉文傑,中華郵政台中│                        │                        │
│    │        │            │盰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4.97年12月10日,55萬元,何怡樺,合作金庫銀行│                        │                        │
│    │        │            │屏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18 │陳濬宇、│林正良      │被害人林正良於97年12月11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27萬元      │騙集團佯裝鄭智文書記官之來電,稱其涉嫌洗錢,│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O 卷第30 頁 至│
│    │陳建瑋、│            │後又收到傳真,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第31頁)                │
│    │王永泉、│            │月11日匯27萬元入人頭帳戶田馥甄,第一商業銀行│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雲林新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期徒刑肆月。            │O卷第32 頁 至第34頁)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19 │陳濬宇、│邱景嫻      │被害人邱景嫻於97年12月14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10萬8,987 元│騙集團佯裝奇摩拍賣之人員,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63 │
│    │陳建瑋、│            │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頁至第165 頁)          │
│    │王永泉、│            │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                  │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1.97年12月14日,共5 萬,987元,潘新,臺灣銀行│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蘇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期徒刑肆月。            │N卷第166 頁至第167 頁)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2.97年12月14日,5 萬8,000 元,李天明,第一商│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  │
│    │        │            │                                            │                        │168 頁)                │
├──┼────┼──────┼──────────────────────┼────────────┼────────────┤
│120 │陳濬宇、│林佩蓉      │被害人林佩蓉於97年12月14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9,998元     │騙集團佯裝奇摩購物人員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69 │
│    │陳建瑋、│            │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月14日│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頁至第171 頁)          │
│    │王永泉、│            │匯9,998 元入人頭帳戶潘新,臺灣銀行蘇澳分行帳│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號:000-000000000000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期徒刑肆月。            │N卷第172 頁至第173 頁)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朴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N 卷第175 頁)│
│    │        │            │                                            │                        │                        │
│    │        │            │                                            │                        │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N 卷第174 頁)      │
├──┼────┼──────┼──────────────────────┼────────────┼────────────┤
│121 │陳濬宇、│王彭苹盛    │被害人王彭苹盛97年12月12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5 萬元      │集團佯裝其友人之來電,稱需借錢周轉,而陷於錯│張志斌、王永泉共同犯詐欺│件紀錄表(N 卷第176 頁至│
│    │陳建瑋、│            │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月12日匯5 萬元入人頭帳│取財罪,王永泉累犯,處有│第178 頁)              │
│    │王永泉、│            │戶潘新,中華郵政蘇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期徒刑伍月;潘釗興、陳建│                        │
│    │張志斌、│            │1638號。                                    │瑋、黃克偉、張志斌各處有│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期徒刑肆月。            │N卷第179 頁至第180 頁) │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臺北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局蘭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報案三聯單(N 卷第181 頁│
│    │        │            │                                            │                        │)                      │
├──┼────┼──────┼──────────────────────┼────────────┼────────────┤
│122 │陳濬宇、│張春桃      │被害人張春桃於97年12月17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79萬元      │騙集團之來電,稱其涉嫌詐欺,要其配合,而陷於│張志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O 卷第155 頁至│
│    │陳建瑋、│            │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潘釗興、張志斌各處有期徒│第156 頁)              │
│    │張志斌、│            │,至人頭帳戶內:                            │刑參月;黃克偉、張志斌各│                        │
│    │黃克偉、│            │1.97年12月18日,58萬元,許佑駿,第一商業銀行│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O 卷第157 頁至第158 頁、│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第160 頁)              │
│    │        │            │2.97年12月19日,21萬元,許佑駿,第一商業銀行│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                        │3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
│    │        │            │                                            │                        │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159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被害人本院訊問中之結 │
│    │        │            │                                            │                        │證(本院卷四第231 頁至第│
│    │        │            │                                            │                        │236 頁)                │
│    │        │            │                                            │                        │                        │
│    │        │            │                                            │                        │5、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 │
│    │        │            │                                            │                        │申請書1 張、請求暫時性凍│
│    │        │            │                                            │                        │結執行聲請書2 張、台北地│
│    │        │            │                                            │                        │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2 張、│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    │        │            │                                            │                        │查卷宗1 張、法務部行政執│
│    │        │            │                                            │                        │行假扣押處份命令1 張、臺│
│    │        │            │                                            │                        │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6 張(│
│    │        │            │                                            │                        │本院卷四第237 頁至第243 │
│    │        │            │                                            │                        │頁、第246頁至第251頁)  │
│    │        │            │                                            │                        │                        │
│    │        │            │                                            │                        │6、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 │
│    │        │            │                                            │                        │聯2 張(本院卷四第244頁 │
│    │        │            │                                            │                        │至第245頁)             │
│    │        │            │                                            │                        │                        │
├──┼────┼──────┼──────────────────────┼────────────┼────────────┤
│123 │陳濬宇、│張小香      │被害人張小香於97年12月1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8 萬元      │騙集團佯裝其友人之來電,稱需借錢周轉,而陷於│張志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N卷第193 頁至│
│    │陳建瑋、│            │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月18日,8 萬元,曾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第194 頁)              │
│    │張志斌、│            │坤,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64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N卷第195 頁至第197 頁) │
│    │        │            │                                            │                        │                        │
│    │        │            │                                            │                        │3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    │        │            │                                            │                        │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N卷第198 頁)│
├──┼────┼──────┼──────────────────────┼────────────┼────────────┤
│124 │陳濬宇、│高蓮華      │被害人高蓮華於97年12月19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9 萬元      │騙集團佯裝其孫女之來電,稱亟需用錢,而陷於錯│張志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N 卷第182 頁至│
│    │陳建瑋、│            │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及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第183 頁)              │
│    │張志斌、│            │頭帳戶。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1.97年12月19日,6 萬元,曾煥坤,板信商業銀行│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N卷第184 頁至第185 頁) │
│    │        │            │                                            │                        │                        │
│    │        │            │2.97年12月22日,3 萬元,曾煥坤,板信商業銀行│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    │        │            │苓雅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  │
│    │        │            │                                            │                        │186 頁)                │
│    │        │            │                                            │                        │                        │
│    │        │            │                                            │                        │4 、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2 │
│    │        │            │                                            │                        │張(N 卷第187 頁)      │
│    │        │            │                                            │                        │                        │
│    │        │            │                                            │                        │5、曾煥坤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135 頁至第136 頁)    │
│    │        │            │                                            │                        │                        │
│    │        │            │                                            │                        │                        │
├──┼────┼──────┼──────────────────────┼────────────┼────────────┤
│125 │陳濬宇、│張敏娟      │被害人張敏娟於97年12月19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1 萬元(成功│騙集團佯裝其友人之來電,稱借錢,而陷於錯誤,│張志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P 卷第2頁 至第│
│    │陳建瑋、│攔阻1 萬元)│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月19日匯1 萬元入人頭帳戶孫│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3 頁)                  │
│    │張志斌、│            │婉茹,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惟幸而攔阻1 萬元。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4頁 至第5 頁)     │
│    │        │            │                                            │                        │                        │
│    │        │            │                                            │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
│    │        │            │                                            │                        │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P 卷第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1 張(P 卷│
│    │        │            │                                            │                        │第7頁 )                │
├──┼────┼──────┼──────────────────────┼────────────┼────────────┤
│126 │陳濬宇、│陳旻洲      │被害人陳旻洲於97年12月20日上網,在MSN 狐貼交│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2 萬9,989 元│友平台,和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相約援交,其稱需│張志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O 卷第35頁│
│    │陳建瑋、│            │驗證身份,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月20│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至第37頁)              │
│    │張志斌、│            │日匯2 萬9,989 元入人頭帳戶劉福源,中華郵政左│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營南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O卷第38 頁 至第39頁)   │
│    │        │            │                                            │                        │                        │
│    │        │            │                                            │                        │3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    │        │            │                                            │                        │神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O 卷第40頁)  │
├──┼────┼──────┼──────────────────────┼────────────┼────────────┤
│127 │陳濬宇、│劉菊珠      │被害人劉菊珠於97年12月22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25萬元      │集團佯裝其姑姑之電話,稱因生病急需用錢,而陷│張志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88 │
│    │陳建瑋、│            │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頁至第189 頁)          │
│    │張志斌、│            │額,至人頭帳戶內: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1.97年12月22日,9 萬元,曾煥坤,台新銀行北高│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N卷第191頁至第192頁)   │
│    │        │            │                                            │                        │                        │
│    │        │            │2.97年12月22日,16萬元,陳洪秀枝,中華郵政三│                        │3、曾煥坤警詢之供述(L卷│
│    │        │            │峽中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第135 頁至第136 頁)    │
│    │        │            │                                            │                        │                        │
│    │        │            │                                            │                        │                        │
├──┼────┼──────┼──────────────────────┼────────────┼────────────┤
│128 │陳濬宇、│周俊毅      │被害人周俊毅於97年12月22日,在網路聊天室,和│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建瑋、│19萬979 元  │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莎莎聊天,相約援交,而陷│張志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詢專線紀錄表(O 卷第146 │
│    │陳于洋、│            │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頁至第147頁)           │
│    │張志斌、│            │額,至人頭帳戶內: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1.97年12月22日,2 萬9,979 元,鄭岫展,中華郵│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政三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O卷第148頁至第150頁)   │
│    │        │            │                                            │                        │                        │
│    │        │            │2.97年12月23日,5 萬1,000 元、2,000 元、8,00│                        │3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
│    │        │            │0 元、10萬元,鄭岫展,彰化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                        │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刑事案│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151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鄭岫展之開戶資料(O  │
│    │        │            │                                            │                        │卷第152 頁至第15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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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陳濬宇、│曹桂英      │被害人曹桂英於97年12月24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建瑋、│15萬元      │騙集團佯稱檢察官張書華之來電,稱其涉嫌洗錢,│張志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O 卷第41頁至第│
│    │陳于洋、│            │需將其錢進行監管,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潘釗興、陳建瑋各處有期徒│42頁)                  │
│    │張志斌、│            │年12月29日匯15萬元入人頭帳戶陳光榕,永豐商業│刑參月;黃克偉、張志斌各│                        │
│    │黃克偉、│            │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處有期徒刑肆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潘釗興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O 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51│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頁、第52頁、第53頁至第56│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頁)                    │
│    │        │            │                                            │                        │                        │
│    │        │            │                                            │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
│    │        │            │                                            │                        │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45頁│
│    │        │            │                                            │                        │)                      │
│    │        │            │                                            │                        │                        │
│    │        │            │                                            │                        │4、匯款明細1 張(O 卷第 │
│    │        │            │                                            │                        │46 頁 )                │
│    │        │            │                                            │                        │                        │
│    │        │            │                                            │                        │5、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 │
│    │        │            │                                            │                        │管科2 張、臺灣台北地方法│
│    │        │            │                                            │                        │院收據2 張(O 卷第47頁至│
│    │        │            │                                            │                        │第50頁)                │
│    │        │            │                                            │                        │                        │
│    │        │            │                                            │                        │6、被害人本院訊問之證述 │
│    │        │            │                                            │                        │(本院卷四第231 頁至第  │
│    │        │            │                                            │                        │236頁)                 │
│    │        │            │                                            │                        │                        │
│    │        │            │                                            │                        │7、被害人本院準備程序之 │
│    │        │            │                                            │                        │供述(本院卷七第116 頁至│
│    │        │            │                                            │                        │第122 頁、第132 頁至第  │
│    │        │            │                                            │                        │13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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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陳濬宇、│林秀瑛      │被害人林秀瑛於97年12月3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陳建瑋、黃克偉、│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20萬元      │集團佯裝台新銀行人員之來電,稱其身份證被冒用│張志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O卷第57頁)   │
│    │陳建瑋、│            │,詢問其是否有委託一位陳政達之男子領取存款,│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張志斌、│            │後轉接給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警察勤務中心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小後,詢問其存款銀行、投資與否,又接獲被告欄│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O卷第58頁至第59頁)     │
│    │潘釗興  │            │所屬詐騙集團佯裝警察隊長之來電,並傳真資料予│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其,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7年12月31日匯20│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    │        │            │萬元入人頭帳戶廖進文,中華郵政大園果林郵局帳│                        │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60頁│
│    │        │            │                                            │                        │)                      │
│    │        │            │                                            │                        │                        │
│    │        │            │                                            │                        │4、匯款明細1 張(O 卷第 │
│    │        │            │                                            │                        │61頁)                  │
│    │        │            │                                            │                        │                        │
│    │        │            │                                            │                        │5、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偵查卷宗1 張、台北地方│
│    │        │            │                                            │                        │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 張、請│
│    │        │            │                                            │                        │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1 │
│    │        │            │                                            │                        │張(O 卷第62頁至第64頁)│
├──┼────┼──────┼──────────────────────┼────────────┼────────────┤
│131 │陳濬宇、│董興國      │被害人董興國於98年1 月5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2 萬9,979 元│集團佯裝金石堂人員之來電,稱刷卡多付392 元,│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詢專線紀錄表(O 卷第73頁│
│    │張志斌、│            │要退還予其,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8年1 月│徒刑肆月。              │至第74頁)              │
│    │潘釗興、│            │5日 匯2 萬9,979 元入人頭帳戶魏如婕,上海商業│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 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75頁至第76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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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陳濬宇、│黃莉蓁      │被害人黃莉蓁於98年1 月5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29萬3,000 元│集團佯裝東森購物之人員,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詢專線紀錄表(P 卷第8 頁│
│    │張志斌、│            │,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8年1 月5 日共│徒刑肆月。              │至第9頁)               │
│    │潘釗興、│            │匯29萬3,000 元入人頭帳戶魏如婕,渣打商業銀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賈永國,國泰世華商│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何取恩,台新│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0頁至第11頁)     │
│    │        │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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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陳濬宇、│范咨君      │被害人范咨君於98年1 月6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20萬元(成功│集團佯裝金石堂網路書店人員,稱其付款方式設定│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42 │
│    │張志斌、│攔阻1 萬50元│錯誤,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徒刑肆月。              │頁至第143頁 )          │
│    │潘釗興、│)          │匯入下列金額,至人頭帳戶內,惟幸而攔阻1 萬50│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元。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1.98年1 月6 日,3 萬元、3 萬元、3 萬元、1 萬│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N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
│    │        │            │元,何取恩,台新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812-│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3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    │        │            │                                            │                        │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2.98年1 月7 日,3 萬元、3 萬元、2 萬9,000 元│                        │三聯單(N卷第147頁)    │
│    │        │            │、1 萬1,000 元,陳振華,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4、交易明細表11張(N 卷 │
│    │        │            │                                            │                        │第148頁至第150頁)      │
│    │        │            │                                            │                        │                        │
│    │        │            │                                            │                        │5、陳振華警詢之供述(L卷│
│    │        │            │                                            │                        │第137 頁至第140 頁)    │
│    │        │            │                                            │                        │                        │
├──┼────┼──────┼──────────────────────┼────────────┼────────────┤
│134 │陳濬宇、│尹運鴻      │被害人尹運鴻於98年1 月6 日和被告欄所屬詐騙集│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1 萬3,000 元│團之女子相約援交,需先付款,後又接獲自稱該女│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件紀錄表(N卷第151頁)  │
│    │張志斌、│            │子之友人稱需先付保證金,而陷於錯誤,其便接續│徒刑肆月。              │                        │
│    │潘釗興、│            │依指示於98年1 月6 日,1,000 元、2, 000元、3,│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黃克偉  │            │000 元、7,000 元,魏如婕,渣打銀行新竹分行帳│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N卷第152頁至第154頁)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52-│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000000000000000 號)。                      │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
│    │        │            │                                            │                        │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155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交易明細表4 張(N 卷第│
│    │        │            │                                            │                        │156頁)                 │
├──┼────┼──────┼──────────────────────┼────────────┼────────────┤
│135 │陳濬宇、│吳明鴻      │被害人吳明鴻於98年1 月6 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8 萬6,000 元│集團之來電,稱可以將匯錯款項要回來,而陷於錯│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57 │
│    │張志斌、│            │誤,其便接續依指示於98年1 月6 日匯3 萬0, 000│徒刑肆月。              │頁)                    │
│    │潘釗興、│            │元、3 萬0,000 元、2 萬6,000 元入人頭帳戶黃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傑,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4669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N卷第158頁至第159頁)   │
│    │        │            │                                            │                        │                        │
│    │        │            │                                            │                        │3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
│    │        │            │                                            │                        │分局府西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161 │
│    │        │            │                                            │                        │頁)                    │
│    │        │            │                                            │                        │                        │
│    │        │            │                                            │                        │4、 交易明細表3 張(N 卷│
│    │        │            │                                            │                        │第160 頁)              │
│    │        │            │                                            │                        │                        │
│    │        │            │                                            │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單(N卷第162頁)        │
├──┼────┼──────┼──────────────────────┼────────────┼────────────┤
│136 │陳濬宇、│李文志      │被害人李文志於98年1 月7 日上UT聊天室時,和被│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9 萬8,979 元│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之小夢相約援交,而陷於錯誤,│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詢專線紀錄表(O 卷第65頁│
│    │張志斌、│(起訴書誤載│其便接續依指示,於下列時間匯入下列金額,至人│徒刑肆月。              │至第66頁)              │
│    │潘釗興、│為9 萬2,979 │頭帳戶內: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元)        │1.98年1 月7 日,2 萬9,979 元,莊清政,兆豐商│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業銀行港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O卷第67頁至第68頁)     │
│    │        │            │                                            │                        │                        │
│    │        │            │2.98年1 月9 日,6 萬9,000 元,謝舒羽,國泰世│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
│    │        │            │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69頁│
│    │        │            │                                            │                        │)                      │
│    │        │            │                                            │                        │                        │
│    │        │            │                                            │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    │        │            │                                            │                        │(O 卷第70頁)          │
│    │        │            │                                            │                        │                        │
│    │        │            │                                            │                        │5、莊清政、謝舒羽警詢之 │
│    │        │            │                                            │                        │供述(L 卷第123 頁至第12│
│    │        │            │                                            │                        │6 頁、第143頁至第151頁)│
│    │        │            │                                            │                        │                        │
├──┼────┼──────┼──────────────────────┼────────────┼────────────┤
│137 │陳濬宇、│林暉儒      │被害人林暉儒於98年1 月17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4,980 元    │集團佯裝網路購物人員,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詢專線紀錄表(P 卷第12頁│
│    │張志斌、│            │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8年1 月17日匯4,980 │徒刑肆月。              │至第13頁)              │
│    │潘釗興、│            │元入人頭帳戶何嘉婗,中華郵政五股郵局帳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000-00000000000000號。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14頁至第16頁)     │
│    │        │            │                                            │                        │                        │
│    │        │            │                                            │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單(P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138 │陳濬宇、│黃國強      │被害人黃國強於98年1 月17日於網路上購買晶片讀│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8,484 元    │卡機,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8年1 月17日匯│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件紀錄表(P 卷第19頁至第│
│    │張志斌、│            │8,484 元入人頭帳戶何嘉婗,中華郵政五股郵局帳│徒刑肆月。              │20 頁 )                │
│    │潘釗興、│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23頁至第24頁)     │
│    │        │            │                                            │                        │                        │
│    │        │            │                                            │                        │3、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
│    │        │            │                                            │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    │        │            │                                            │                        │單(P卷第21頁)         │
├──┼────┼──────┼──────────────────────┼────────────┼────────────┤
│139 │陳濬宇、│陳文欽      │被害人陳文欽於98年1 月17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5,928 元    │集團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錯誤,後接獲被告欄所│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件紀錄表(P 卷第25頁至第│
│    │張志斌、│            │屬詐騙集團自稱郵局人員之來電,而陷於錯誤,其│徒刑肆月。              │26頁)                  │
│    │潘釗興、│            │便依指示於98年1 月17日匯5,928 元入人頭帳戶何│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嘉婗,中華郵政五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21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28頁至第29頁)     │
│    │        │            │                                            │                        │                        │
├──┼────┼──────┼──────────────────────┼────────────┼────────────┤
│140 │陳濬宇、│潘聖貞      │被害人潘聖貞於98年1 月1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9,213 元    │集團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後接獲被告│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詢專線紀錄表(P 卷第30頁│
│    │張志斌、│            │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郵局人員,而陷於錯誤,其便│徒刑肆月。              │至第31頁)              │
│    │潘釗興、│            │依指示於98年1 月18日匯9,213 元入人頭帳戶林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帳號:000-000000│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031374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32頁至第34頁)     │
│    │        │            │                                            │                        │                        │
│    │        │            │                                            │                        │3、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
│    │        │            │                                            │                        │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 卷第│
│    │        │            │                                            │                        │35頁)                  │
├──┼────┼──────┼──────────────────────┼────────────┼────────────┤
│141 │陳濬宇、│張濬承      │被害人張濬承於98年1 月1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于洋、│1 萬9,681 元│集團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而陷於錯誤│同犯詐欺取財罪,各有期徒│詢專線紀錄表(P 卷第42頁│
│    │張志斌、│            │,其便依指示於98年1 月18日匯1 萬9,681 元入人│刑肆月。                │至第43頁)              │
│    │潘釗興、│            │頭帳戶林佳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帳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000-000000000000號。                        │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                                            │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P 卷第44頁至第45頁、第46│
│    │        │            │                                            │                        │頁至第47頁)            │
├──┼────┼──────┼──────────────────────┼────────────┼────────────┤
│142 │陳濬宇、│陳乃禛      │被害人陳乃禛於98年1 月18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共│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于洋、│2,581 元    │集團佯裝雅虎奇摩拍賣之來電,稱其付款方式設定│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件紀錄表(P 卷第48頁至第│
│    │張志斌、│            │錯誤,後又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集團佯裝郵局人員│徒刑肆月。              │49頁)                  │
│    │潘釗興、│            │,而陷於錯誤,其便依指示於98年1 月18日匯2,58│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                        │
│    │黃克偉  │            │1 元入人頭帳戶林佳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P卷第50頁至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143 │陳濬宇、│黃素玉      │被害人黃素玉於97年10月30日接獲被告欄所屬詐騙│潘釗興、黃克偉、張志斌、│1、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Z│
│    │潘釗興、│35萬元      │集團佯裝臺北地檢署黃河村檢察官之來電,稱其涉│王永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卷14頁至第15頁、第16頁至│
│    │張志斌、│(此為追加起│嫌洗錢,需將其全部金錢監管,而陷於錯誤,其便│王永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第19頁)                │
│    │王永泉、│訴之被害人)│依指示於97年10月30日匯35萬元入人頭帳戶李順民│月;潘釗興、黃克偉、張志│                        │
│    │黃克偉  │            │,高雄市岡山郵局仔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斌,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2、中華郵政有限股份公司 │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高雄郵局中華民國98年3 月│
│    │        │            │                                            │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3 日高營字第0982000693號│
│    │        │            │                                            │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函(Z卷第20頁至第22頁) │
│    │        │            │                                            │                        │                        │
│    │        │            │                                            │                        │3、黃素玉指認潘釗興口卡 │
│    │        │            │                                            │                        │照片(Z卷第23頁)       │
│    │        │            │                                            │                        │                        │
│    │        │            │                                            │                        │4、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張 │
│    │        │            │                                            │                        │(Z卷第24頁)           │
│    │        │            │                                            │                        │                        │
│    │        │            │                                            │                        │5、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 │
│    │        │            │                                            │                        │管科、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
│    │        │            │                                            │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監管科、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監管科收據、臺北│
│    │        │            │                                            │                        │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
│    │        │            │                                            │                        │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北│
│    │        │            │                                            │                        │地檢署監管科、臺北地檢署│
│    │        │            │                                            │                        │監管科收據(Z 卷第25頁至│
│    │        │            │                                            │                        │第32頁)                │
└──┴────┴──────┴──────────────────────┴────────────┴────────────┘
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
│編號│參與被告│被害人及被害│犯罪事實                                    │罪名暨宣告刑            │證據                    │
│    │        │總金額      │                                            │                        │                        │
├──┼────┼──────┼──────────────────────┼────────────┼────────────┤
│1   │潘釗興、│許幸男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潘釗興、李昌達、尤帥勝、│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葉健政、│260 萬      │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鐘献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    │吳志芳、│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27日,假冒林口長│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O 卷│
│    │李昌達、│            │庚醫院桃園郵局人員,以電話向許幸男稱其帳戶之│月。                    │第161 頁、第167 頁)    │
│    │尤帥勝、│            │存款被人領走,並報警處理,且轉接給自稱「李巡│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                        │
│    │鐘献翔  │            │官」之人,在電話中又向許幸男稱該案已經移送地│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        │            │檢署,分案需要交保金後,再由自稱臺灣臺北地方│如附表十一編號1 所示偽造│O 卷第163 頁至第165 頁、│
│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謝榮林」之人,以電話向許幸│之印文,均沒收。        │第168 頁至第177 頁)    │
│    │        │            │男稱李巡官已將資料全部傳真至地檢署,且詢問許│                        │                        │
│    │        │            │幸男名下帳戶及存款,待許幸男均據實告知後,該│                        │3 、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            │自稱謝榮林檢察官之集團成員即稱該案需要一筆保│                        │(O 卷第166 頁)        │
│    │        │            │釋金,致許幸男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許,前│                        │                        │
│    │        │            │往雲林縣斗南鎮○○路○段文安國小前,由潘釗興│                        │                        │
│    │        │            │僭越職權假冒前開公務機關人員,交付偽造之「台│                        │                        │
│    │        │            │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                        │
│    │        │            │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製作公文書及執行職│                        │                        │
│    │        │            │務之正確性,許幸男因而誤以為真,乃交付180 萬│                        │                        │
│    │        │            │元。嗣於翌日(28日),該自稱謝榮林檢察官之詐│                        │                        │
│    │        │            │欺集團成員接續以電話稱:「榮華案裡面有3 人供│                        │                        │
│    │        │            │稱該案是許幸男做的,如果要解決,需要80萬元」│                        │                        │
│    │        │            │等語,致許幸男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30 分 │                        │                        │
│    │        │            │許,前往雲林縣斗南鎮○○路田徑場大門前,當場│                        │                        │
│    │        │            │交付80萬元給假冒前開公務機關人員之詐欺集團成│                        │                        │
│    │        │            │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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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潘釗興、│徐張瑞柳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潘釗興、李昌達、尤帥勝、│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葉健政、│150 萬元    │有,基於僭越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鐘献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件紀錄表(R卷第128頁)  │
│    │吳志芳、│            │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10月27日上午8 時許,以│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李昌達、│            │電話向徐張瑞柳稱:健保卡被冒領,且其銀行帳戶│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尤帥勝、│            │內有詐騙所得,檢察官要保管其帳戶內存款等語,│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R 卷第129 頁至第130 頁、│
│    │鐘献翔、│            │致使徐張瑞柳陷於錯誤,旋於同日下午,前往雲林│均沒收                  │第132頁至第137頁)      │
│    │        │            │縣大埤鄉仁和國小前,由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潘釗興,假冒前開公務機關人員,僭越其職權至前│                        │                        │
│    │        │            │開位址向徐張瑞柳收取150 萬元。又接續於翌日(│                        │                        │
│    │        │            │28日)以返還150 萬元為由,致徐張瑞柳陷於錯誤│                        │                        │
│    │        │            │,提領120 萬元,惟經徐張瑞柳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                        │
│    │        │            │,而未將120 萬元之款項交付。                │                        │                        │
├──┼────┼──────┼──────────────────────┼────────────┼────────────┤
│3   │潘釗興、│賴江玉女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建瑋、│150 萬元    │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尤帥勝、魏晟恩、黃程豐、│件紀錄表(Q 卷第135 頁至│
│    │葉健政、│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11月│鐘献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第136 頁)              │
│    │吳志芳、│            │15日下午3 時許,假冒為健保局人員,以電話向賴│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李昌達、│            │江玉女佯稱:因年籍不詳之人冒用其身份申請健保│月。                    │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尤帥勝、│            │卡等語後,又以電話假冒某警員向賴江玉女詐稱:│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Q 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
│    │魏晟恩、│            │因涉嫌洗錢,經多次通緝未到案,現正被通緝等語│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                        │
│    │黃程豐、│            │,並傳真於該集團成員先前於不詳時間、地點所接│如附表十一編號2 所示偽造│3 、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鐘献翔、│            │續偽造之「台灣企銀台北分行存摺影本」及「台北│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Q 卷第142 頁)        │
│    │        │            │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給賴江玉女後,│                        │                        │
│    │        │            │更假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銘禮│                        │                        │
│    │        │            │以電話向賴江玉女佯稱:因涉及洗錢案要分案處理│                        │                        │
│    │        │            │,未釐清案情前,賴江玉女需將錢領出,會派員到│                        │                        │
│    │        │            │場執行等語,使賴江玉女陷於錯誤,而於97年11月│                        │                        │
│    │        │            │19日上午10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四段69│                        │                        │
│    │        │            │8 號遠東商業銀行提領90萬元後,在該路口,由詐│                        │                        │
│    │        │            │騙集團之成員假冒前開公務機關人員,僭越職權持│                        │                        │
│    │        │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交付賴江玉女而│                        │                        │
│    │        │            │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製│                        │                        │
│    │        │            │作公文書及職務行使之正確性。賴江玉女因而誤信│                        │                        │
│    │        │            │無真,乃交付90萬元給該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                        │                        │
│    │        │            │員另接續要求賴江玉女匯入人頭帳戶內(此即附表│                        │                        │
│    │        │            │一編號77所示,為A 組之犯罪事實),更於97年11│                        │                        │
│    │        │            │月24日下午4 時許,以相同理由要求賴江玉女提領│                        │                        │
│    │        │            │60萬元,賴江玉女因而前往臺中市○○區○○路一│                        │                        │
│    │        │            │段麥當勞門口前,由其等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假冒│                        │                        │
│    │        │            │前開公務機關人員,持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                        │                        │
│    │        │            │收據」交付賴江玉女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灣│                        │                        │
│    │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製作公文書及職務行使之正確│                        │                        │
│    │        │            │性,賴江玉女因而誤信為真,交付6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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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潘釗興、│邱富美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陳建瑋、│120 萬元    │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尤帥勝、黃程豐、鐘献翔共│詢專線紀錄表(N 卷第103 │
│    │葉健政、│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頁)                    │
│    │吳志芳、│            │8 日上午10時許,假冒「張書華」檢察官,以電話│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李昌達、│            │向邱富美稱其涉嫌詐欺案,要凍結其銀行內所有存│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尤帥勝、│            │款,並詢問邱富美名下帳戶存款,邱富美據實以告│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N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 │
│    │黃程豐、│            │後,該自稱張書華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遂要│如附表十一編號3 所示偽造│                        │
│    │鐘献翔、│            │求邱富美提領120 萬元,邱富美因而陷於錯誤,而│之印文,均沒收。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
│    │        │            │於同日先至北投郵局提領120 萬元,後又依約前往│                        │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臺北市○○區○○路、大興街口,並由其等所屬詐│                        │件報案三聯單(N 卷第107 │
│    │        │            │騙集團之成員假冒檢察官,僭越職權持該集團成員│                        │頁)                    │
│    │        │            │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                        │                        │
│    │        │            │押處份命令」、「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                        │4 、交易明細表2 張(N 卷│
│    │        │            │宗」、「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請求暫│                        │第114 頁至第115 頁)    │
│    │        │            │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                        │                        │
│    │        │            │申請書」、「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各1 紙交付│                        │5 、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
│    │        │            │給邱富美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機關製作公│                        │處份命令(N 卷第108 頁)│
│    │        │            │文書及職務行使之正確性。邱富美因此誤信無真,│                        │                        │
│    │        │            │乃當場交付120 萬元給該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                        │6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集團成員又以人手不足為由,要求邱富美接續匯款│                        │署偵查卷宗(N 卷第109 頁│
│    │        │            │至指定之人頭帳戶中(此即附表一編號113 所示,│                        │)                      │
│    │        │            │為A 組之犯罪事實),邱富美察覺有異乃報警處理│                        │                        │
│    │        │            │始知受騙。                                  │                        │7 、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
│    │        │            │                                            │                        │管科(N 卷第110 頁)    │
│    │        │            │                                            │                        │                        │
│    │        │            │                                            │                        │8 、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
│    │        │            │                                            │                        │請書(N 卷第111 頁)    │
│    │        │            │                                            │                        │                        │
│    │        │            │                                            │                        │9 、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
│    │        │            │                                            │                        │申請書(N 卷第112 頁)  │
│    │        │            │                                            │                        │                        │
│    │        │            │                                            │                        │10、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
│    │        │            │                                            │                        │(N 卷第113 頁)        │
├──┼────┼──────┼──────────────────────┼────────────┼────────────┤
│5   │潘釗興、│張春桃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建瑋、│165 萬元    │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尤帥勝、黃程豐、鐘献翔共│件紀錄表(O 卷第155 頁至│
│    │葉健政、│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12月│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第156 頁)              │
│    │吳志芳、│            │16日,假冒為檢察官,以電話向張春桃佯稱其涉嫌│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李昌達、│            │洗錢案,要張春桃配合等語,使張春桃陷於錯誤,│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尤帥勝、│            │而接續於翌日(17日)中午12時許、下午5 時許,│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O 卷第157 頁至第158 頁、│
│    │黃程豐、│            │分二次依約前往高雄市岡山區○○○路與岡山北路│如附表十一編號4 所示偽造│第160 頁)              │
│    │鐘献翔、│            │,並推由該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假冒檢察官,僭越│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                        │
│    │        │            │職權持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申請書」、│                        │3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
│    │        │            │「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台北地方法院│                        │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地檢署監管科」各2 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159 │
│    │        │            │署偵查卷宗」、「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                        │頁)                    │
│    │        │            │」各1 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一式三聯)│                        │                        │
│    │        │            │」2 紙等公文書,分二次交付給張春桃而行使之,│                        │4 、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
│    │        │            │足以生損害於「黃彥民」本人及各該機關製作公文│                        │申請書1 張、請求暫時性凍│
│    │        │            │、執行職權之正確性。使張春桃誤信為真,因而分│                        │結執行聲請書2 張、台北地│
│    │        │            │次交付100 萬元、65萬元,且要求張春桃再匯入款│                        │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之資料│
│    │        │            │項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此即附表一編號122 所示│                        │2張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    │        │            │,為A 組之犯罪事實)。                      │                        │察署偵查卷宗1 張、法務部│
│    │        │            │                                            │                        │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1 │
│    │        │            │                                            │                        │張、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
│    │        │            │                                            │                        │2 份(本院卷四第237 頁至│
│    │        │            │                                            │                        │第243 頁、第246 頁至第  │
│    │        │            │                                            │                        │251 頁)                │
│    │        │            │                                            │                        │                        │
│    │        │            │                                            │                        │5、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 │
│    │        │            │                                            │                        │聯2 張(本院卷四第244頁 │
│    │        │            │                                            │                        │至第245頁)             │
├──┼────┼──────┼──────────────────────┼────────────┼────────────┤
│6   │潘釗興、│曹桂英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陳建瑋、│360 萬元    │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尤帥勝、黃程豐、鐘献翔共│件紀錄表(O 卷第41頁至第│
│    │葉健政、│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24日上午9 時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42頁)                  │
│    │吳志芳、│            │假冒為檢察官,以電話向曹桂英佯稱其涉嫌洗錢案│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李昌達、│            │,要曹桂英配合將195 萬元進行監管等語,使曹桂│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2 、被害人警詢中之供述(│
│    │尤帥勝、│            │英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2 時許,依約前往桃園│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O 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51│
│    │黃程豐、│            │縣八德市○○路○ 段73號之對面公園,並由其等所│如附表十一編號5 所示偽造│頁、第52頁、第53頁至第56│
│    │鐘献翔、│            │屬詐騙集團之成員假冒檢察官,持偽造之「台北地│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頁)                    │
│    │        │            │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                        │                        │
│    │        │            │」等公文書各1 紙交付曹桂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
│    │        │            │害於「王偉忠」本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                        │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製作公文及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件報案三聯單(O 卷第45頁│
│    │        │            │曹桂英因而誤信為真,乃當場交付190 萬元給自稱│                        │)                      │
│    │        │            │「王偉忠」之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又接續於│                        │                        │
│    │        │            │97年12月25日上午某時許,假冒地檢署調查人員楊│                        │4 、匯款明細1 張(O 卷第│
│    │        │            │承武以電話向曹桂英佯稱:需以170 萬元進行第二│                        │46頁)                  │
│    │        │            │階段監管等語,使曹桂英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                        │                        │
│    │        │            │2 時許,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路與廣興路路口之│                        │5 、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
│    │        │            │超商前,並由其等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假冒前開公│                        │管科2 張、臺灣台北地方法│
│    │        │            │務機關人員,再持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                        │院收據2 張(O 卷第47頁至│
│    │        │            │管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等公文書各1 │                        │第50頁)                │
│    │        │            │紙交付曹桂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銘偉」│                        │                        │
│    │        │            │本人及各該機關製作公文書、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                        │
│    │        │            │曹桂英因此誤信為真,而當場交付170 萬元。曹桂│                        │                        │
│    │        │            │英後又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入15萬元至人頭帳│                        │                        │
│    │        │            │戶內(此即附表一編號129 所示,為A 組之犯罪事│                        │                        │
│    │        │            │實)。                                      │                        │                        │
├──┼────┼──────┼──────────────────────┼────────────┼────────────┤
│7   │潘釗興、│施淑娟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1 、被害人施淑娟之證述(│
│    │陳建瑋、│150 萬元    │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尤帥勝、黃程豐、鐘献翔共│X 卷第11頁至第15頁、W 卷│
│    │葉健政、│(此即本院卷│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3 日上午9 時50分│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第10頁至第12頁)        │
│    │吳志芳、│㈢第26頁之臺│許,假冒為台新銀行新店分行行員,以電話向施淑│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李昌達、│灣臺中地方法│娟佯稱有人將領走其帳戶之存款,經施淑娟表示其│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2 、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
│    │尤帥勝、│院檢察署檢察│並無該帳戶,行員仍要施淑娟報警,並幫其轉接給│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請書、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
│    │黃程豐、│官98年度偵字│自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偵查二隊「黃玉雅」警│如附表十一編號6 所示偽造│付申請書、台北地方法院檢│
│    │鐘献翔、│第13490 號併│官之人,該警官遂詢問施淑娟名下有何帳戶,施淑│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察署監管科、臺灣台北地方│
│    │        │案部分,該案│娟據實以告後,該集團成員即向施淑娟詐稱其富邦│                        │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法務│
│    │        │併案之被告為│銀行板橋分行之帳戶涉嫌刑事案件,並又將電話轉│                        │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
│    │        │葉健政,嗣經│接至自稱隊長之「林正明」之人,「林正明」又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
│    │        │檢察官以言詞│施淑娟稱:因其涉嫌重大金融違反洗錢防制法,事│                        │一式3 份)各1 紙(X 卷第│
│    │        │追加起訴)  │態嚴重,若不趕緊處理,將收押禁見,且需專案處│                        │16頁至第23頁)          │
│    │        │            │理等語,復再度轉接給自稱「張書華」檢察官之集│                        │                        │
│    │        │            │團成員,「張書華檢察官」乃要求施淑娟準備150 │                        │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萬元處理,使施淑娟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4 時│                        │局98年2 月17日刑紋字第09│
│    │        │            │50分許,依指示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2 段│                        │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X │
│    │        │            │308 號之至善國中前面,並由其等所屬詐騙集團之│                        │卷第25頁至第27頁)      │
│    │        │            │成員假冒前開公務機關人員,僭越職權持由葉健政│                        │                        │
│    │        │            │所填寫、偽造之「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                        │4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申請書」、「台北地方法│                        │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院檢察署監管科」(其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監管│                        │錄表(X卷第33頁)       │
│    │        │            │科印之印文1 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                        │
│    │        │            │查卷宗」、「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一式三聯)」(其上有│                        │件紀錄表(X卷第34頁)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共3 枚、「邱建霖」之署│                        │                        │
│    │        │            │押共6 枚)各1 紙交付施淑娟,足以生損害於「邱│                        │6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建霖」本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偵查隊扣押物品清單(W 卷│
│    │        │            │院檢察署,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製作公文及執行職│                        │第6頁)                 │
│    │        │            │務之正確性,施淑娟因而誤信為真,交付150 萬元│                        │                        │
│    │        │            │。嗣因前揭「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留有葉健政│                        │                        │
│    │        │            │之指紋,經警採集送驗,比對後始知上情。      │                        │                        │
├──┼────┼──────┼──────────────────────┼────────────┼────────────┤
│8   │潘釗興、│黃素玉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1 、被害人於警詢中之供述│
│    │陳建瑋、│182 萬元    │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尤帥勝、黃程豐、鐘献翔共│(Z 卷14頁至第15頁、第16│
│    │葉健政、│(此即本院卷│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10月30日上午8 時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頁至第19頁)            │
│    │吳志芳、│㈣第33頁之臺│由該集團之成年成員假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李昌達、│灣臺中地方法│檢察官黃河村,以電話向黃素玉佯稱其在臺北市之│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2 、中華郵政有限股份公司│
│    │尤帥勝、│院檢察署檢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立之帳戶涉嫌洗錢8 千萬元,│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高雄郵局中華民國98年3 月│
│    │黃程豐、│官98年度偵字│需監管其全部存款,因而匯款35萬元至指定之人頭│如附表十一編號7 所示偽造│3 日高營字第0982000693號│
│    │鐘献翔、│第28672 號併│帳戶內;嗣又向黃素玉偽稱:有人冒用黃素玉之證│之印文,均沒收。        │函(Z 卷第20頁至第22頁)│
│    │        │案部分,該案│件去開戶,其協助偵破洗錢有功,可以領取破案獎│                        │                        │
│    │        │併案之被告為│金136 萬元,但黃素玉需先匯款56萬元稅金等語,│                        │3 、黃素玉指認潘釗興口卡│
│    │        │潘釗興,嗣經│經黃素玉表示現金不足,該自稱黃河村檢察官之集│                        │照片(Z 卷第23頁)      │
│    │        │檢察官以言詞│團成員又要求黃素玉再匯款35萬元至人頭帳戶內(│                        │                        │
│    │        │追加起訴,被│此即附表一編號143 所示,為A 組之犯罪事實),│                        │4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張│
│    │        │告魏晟恩未經│之後另接續於97年11月4 日上午8 時許,再以電話│                        │(Z 卷第24頁)          │
│    │        │追加起訴)  │向黃素玉佯稱第一次匯出之控管金額不足,需再補│                        │                        │
│    │        │            │42萬元等語,使黃素玉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3 │                        │5 、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
│    │        │            │時許,依約前往歸仁鄉保西國小門口,由潘釗興假│                        │管科、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
│    │        │            │冒「台北地檢署控管科人員」,持偽造之「臺北地│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署監管科、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等公文書各1 紙(其上均各有「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監管科收據、臺北│
│    │        │            │院檢察署印」之印文1 枚)交付黃素玉而行使之,│                        │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
│    │        │            │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製作公文及│                        │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北│
│    │        │            │執行職務之正確性,黃素玉因而誤信為真,而交付│                        │地檢署監管科、臺北地檢署│
│    │        │            │潘釗興42萬元;該集團成員復接續以相同理由要求│                        │監管科收據(Z 卷第25頁至│
│    │        │            │黃素玉分別準備100 萬元、20萬元、20萬元,黃素│                        │第32頁)                │
│    │        │            │玉因而陷於錯誤,接續於97年11月27日早上8 時許│                        │                        │
│    │        │            │、同年12月11日下午3 時許、同年12月12月15日下│                        │                        │
│    │        │            │午3 時至4 時許,分別依約前往臺南市歸仁區中正│                        │                        │
│    │        │            │北路一段之瑞南加油站前、保西國小前、保西國小│                        │                        │
│    │        │            │大門口,由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假監管科人員,僭│                        │                        │
│    │        │            │越職權分別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    │        │            │管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收據」│                        │                        │
│    │        │            │等公文書各1 紙(該3 次均各交付1 紙,一共6 紙│                        │                        │
│    │        │            │公文書,其上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印│                        │                        │
│    │        │            │文共2 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印文│                        │                        │
│    │        │            │共4 枚),交付黃素玉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臺灣│                        │                        │
│    │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製│                        │                        │
│    │        │            │作公文及執行職務之正確性。黃素玉因而誤信無真│                        │                        │
│    │        │            │,分次交付100 萬元、20萬元、20萬元。        │                        │                        │
├──┼────┼──────┼──────────────────────┼────────────┼────────────┤
│9   │潘釗興、│陳麗君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潘釗興、陳建瑋、李昌達、│1 、被害人之供述(T 卷第│
│    │陳建瑋、│135 萬元    │有,基於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尤帥勝、黃程豐、鐘献翔共│18頁至第21頁、第62頁至第│
│    │葉健政、│(此即本院卷│,於97年12月4 日上午9 時30分許,假冒為富邦銀│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64頁)                  │
│    │吳志芳、│㈡第4 頁之臺│行新店分行行員張淑芬,以電話向陳麗君佯稱年籍│徒刑壹年貳月。          │                        │
│    │李昌達、│灣士林地方法│不詳之張振祥盜領其存款,經陳麗君表示其未委託│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尤帥勝、│院檢察署檢察│任何人提款,該假冒銀行行員之詐欺集團成員遂將│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局98年2 月16日刑紋字第09│
│    │黃程豐、│官98年度偵字│電話轉接給自稱「陳經輔」警員之另名集團成員,│均沒收。                │00000000號鑑驗書(T 卷第│
│    │鐘献翔、│第5536號併案│陳經輔警員先詢問陳麗君之個人資料後,該集團成│                        │25頁至第27頁)          │
│    │        │部分,該案併│員另又假冒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湯仁傑員警,以電話│                        │                        │
│    │        │案之被告為鐘│向陳麗君佯稱:其涉嫌永興投資公司空殼案,並稱│                        │                        │
│    │        │献翔,嗣經檢│此案由大隊長林正明承辦等語,電話即轉接給自稱│                        │                        │
│    │        │察官以言詞追│「林正明」之集團成員,該成員又向陳麗君偽稱可│                        │                        │
│    │        │加起訴)    │以聯絡張書華檢察官,並教陳麗君要跟張書華檢察│                        │                        │
│    │        │            │官要求分案調查並暫時性資產凍結等詞,該電話又│                        │                        │
│    │        │            │轉接給自稱張書華檢察官之集團成員,該成員又詢│                        │                        │
│    │        │            │問陳麗君名下有何帳戶,以利釐清陳麗君之刑事責│                        │                        │
│    │        │            │任,陳麗君據實以告後,遂要求陳麗君前往五信銀│                        │                        │
│    │        │            │行提款,且告以會派一名陶姓警官前來收取,陶姓│                        │                        │
│    │        │            │警官收取後便會款項存到某一家控管公司等語,致│                        │                        │
│    │        │            │使陳麗君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3 時40分許,依│                        │                        │
│    │        │            │約前往明德國小旁的變電箱,該集團成員遂假冒台│                        │                        │
│    │        │            │北地檢署控管科人員,搭乘由鐘献翔所駕駛之汽車│                        │                        │
│    │        │            │在前揭地點附近下車與陳麗君見面後,乃將「收據│                        │                        │
│    │        │            │」交付給陳麗君,陳麗君因而誤信為真,交付135 │                        │                        │
│    │        │            │萬元。嗣因該「收據」留有鐘献翔之指紋,經警採│                        │                        │
│    │        │            │集送驗,比對後始知上情。                    │                        │                        │
├──┼────┼──────┼──────────────────────┼────────────┼────────────┤
│10  │潘釗興、│施陳美鳳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陳建瑋、李昌達、尤帥勝、│1 、被害人之供述(U 卷第│
│    │陳建瑋、│198 萬元    │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黃程豐、鐘献翔共同犯行使│12頁至第14頁)          │
│    │葉健政、│(此即本院卷│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5 日下午1 時許,│偽造公文書罪,各處有期徒│                        │
│    │吳志芳、│㈢第28頁至第│先假冒新竹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施陳美鳳佯稱:│刑壹年陸月。            │2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U │
│    │李昌達、│29頁之臺灣板│有人要自你新竹郵局帳戶內提領85萬元等語,再由│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卷第24頁至第26頁)      │
│    │尤帥勝、│橋地方法院檢│其他成員先後佯稱為李姓警員、侯名皇檢察官,謊│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                        │
│    │黃程豐、│察署檢察官98│稱:因你帳戶內有不明匯入款項,涉嫌洗錢案件,│如附表十一編號8 所示偽造│3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
│    │鐘献翔、│年度偵字第20│必須將帳戶內之存款交付保管,若清查後沒問題,│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署監管科、臺灣台北地方法│
│    │        │625 號併案部│該筆款項會於36小時後歸還等語,致使施陳美鳳誤│                        │院收據(U 卷第28頁~第29│
│    │        │分,該案併案│信為真,乃依照指示提領198 萬元款項,並由該集│                        │頁)                    │
│    │        │之被告為李昌│團成員指派李昌達駕駛車牌號碼YW-6533 號自用小│                        │                        │
│    │        │達,嗣經檢察│客車搭載潘釗興(此部分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4 、通聯調閱查詢單(U 卷│
│    │        │官以言詞追加│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第18頁至第23頁、第31頁至│
│    │        │起訴)      │刑1 年4 月,而與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犯行,定應│                        │第38頁)                │
│    │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同年月8 日下午│                        │                        │
│    │        │            │3 時許,前往彰化縣鹿港鎮○○路黃昏市場旁向施│                        │                        │
│    │        │            │陳美鳳收取198 萬元之款項,並將由其他詐欺集團│                        │                        │
│    │        │            │成員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                        │                        │
│    │        │            │其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印文1 枚)│                        │                        │
│    │        │            │公文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一式三聯,其│                        │                        │
│    │        │            │上均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 聯單收據專用」之│                        │                        │
│    │        │            │印文1 枚、「邱建霖」之署押2 枚)等偽造公文書│                        │                        │
│    │        │            │各1 份予施陳美鳳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邱建│                        │                        │
│    │        │            │霖」本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            │檢察署製作公文及執行職務之正確性,並使施陳美│                        │                        │
│    │        │            │鳳誤信為真,遂將款項198 萬元悉數交付予潘釗興│                        │                        │
│    │        │            │收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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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潘釗興、│莊陳水發    │以吳豐吉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陳建瑋、李昌達、尤帥勝、│1 、被害人之供述(U 卷第│
│    │陳建瑋、│120 萬元    │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越公務員職權,及詐│黃程豐、鐘献翔共同犯行使│15頁至第17頁)          │
│    │葉健政、│(此即本院卷│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1時許,│偽造公文書罪,各處有期徒│                        │
│    │吳志芳、│㈢第28頁至第│先假冒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莊陳水發佯稱:│刑壹年貳月。            │2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U │
│    │李昌達、│29頁之臺灣板│有1 名吳姓男子欲自其玉山銀行帳戶內提領58萬元│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六、附│卷第26頁至第27頁)      │
│    │尤帥勝、│橋地方法院檢│等語,嗣經莊陳水發告知該成員無此筆存款後,電│表十編號8 至15所示之物、│                        │
│    │黃程豐、│察署檢察官98│話隨即轉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並佯稱為林姓警員│如附表十一編號9 所示偽造│3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
│    │鐘献翔、│年度偵字第20│,謊稱:你身份證件遭冒用開立公司,造成多人損│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U 卷第30頁)          │
│    │        │625 號併案部│失,必須將帳戶內之存款交付保管以辦理公證等詞│                        │                        │
│    │        │分,該案併案│,致使莊陳水發誤信為真,乃依照指示提領55萬元│                        │4 、通聯調閱查詢單(U 卷│
│    │        │之被告為李昌│款項,並由該集團成員李昌達駕駛車牌號碼YW-653│                        │第18頁至第23頁、第31頁至│
│    │        │達,嗣經檢察│3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潘釗興(此部分之犯行,業經│                        │第38頁)                │
│    │        │官以言詞追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87 號判│                        │                        │
│    │        │起訴)      │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而與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犯│                        │                        │
│    │        │            │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同年月11│                        │                        │
│    │        │            │日上午11時許,前往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路之慈│                        │                        │
│    │        │            │普寺旁向莊陳水發收取55萬元之款項,並將偽造之│                        │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1 份(一式三聯,其上│                        │                        │
│    │        │            │均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 聯單收據專用」之印│                        │                        │
│    │        │            │文1 枚,「邱建霖」之署押2 枚)予莊陳水發而行│                        │                        │
│    │        │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邱建霖」及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        │            │院製作公文書之正確性,並使莊陳水發陷於錯誤,│                        │                        │
│    │        │            │遂將款項55萬元悉數交付予潘釗興收執;嗣於同日│                        │                        │
│    │        │            │下午某時,該詐騙集團又承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                        │                        │
│    │        │            │公文書之接續犯意,由該集團某成員以相同方式,│                        │                        │
│    │        │            │再對莊陳水發佯稱必須再交付公證費65萬元,致莊│                        │                        │
│    │        │            │陳水發誤以為真,乃依照指示再提領65萬元款項,│                        │                        │
│    │        │            │該集團成員亦指派李昌達開車搭載潘釗興,於同日│                        │                        │
│    │        │            │下午4 時許,前往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國中前向莊陳│                        │                        │
│    │        │            │水發收取65萬元之款項,並將偽造之「臺灣台北地│                        │                        │
│    │        │            │方法院收據」(一式三聯,其上均有「臺灣臺北地│                        │                        │
│    │        │            │方法院印- 聯單收據專用」之印文1 枚,「邱建霖│                        │                        │
│    │        │            │」之署押2 枚)1 份予莊陳水發而行使之,足以生│                        │                        │
│    │        │            │損害於「邱建霖」本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製作公│                        │                        │
│    │        │            │文書及執行職務之正確性,且使莊陳水發陷於錯誤│                        │                        │
│    │        │            │,遂將65萬元悉數交付予潘釗興收執。          │                        │                        │
└──┴────┴──────┴──────────────────────┴────────────┴────────────┘
附表三(A 組被告)
┌──┬───┬───────────────┬──────────┬──────────┐
│編號│姓名  │加入集團時間                  │分工之內容          │綽號                │
├──┼───┼───────────────┼──────────┼──────────┤
│1   │陳濬宇│97年8 月15日至98年1 月8 日    │擔任A 組負責人並收購│小白、白董、小宇    │
│    │      │                              │人頭帳戶。          │                    │
├──┼───┼───────────────┼──────────┼──────────┤
│2   │陳于洋│97年11月25日至98年1 月8 日    │擔任車手。          │水董、阿砲          │
├──┼───┼───────────────┼──────────┼──────────┤
│3   │黃仕偉│97年9 月30日至97年10月20日    │因出賣本人帳戶給吳豐│阿偉、偉哥          │
│    │      │                              │吉之詐騙集團,而被吸│                    │
│    │      │                              │收,進而登報、收購人│                    │
│    │      │                              │頭帳戶,惟登報期間只│                    │
│    │      │                              │購得徐芳瑩之帳戶,並│                    │
│    │      │                              │出賣給陳濬宇作為人頭│                    │
│    │      │                              │帳戶。              │                    │
├──┼───┼───────────────┼──────────┼──────────┤
│4   │潘釗興│97年7 月間某日至98年1 月8 日  │負責測試購得之人頭帳│大頭                │
│    │      │                              │戶,嗣大陸地區詐騙臺│                    │
│    │      │                              │灣地區人民後,至ATM │                    │
│    │      │                              │提領詐騙所得。      │                    │
├──┼───┼───────────────┼──────────┼──────────┤
│5   │陳建瑋│97年11月16日至97年12月31日    │擔任車手。          │小小頭              │
├──┼───┼───────────────┼──────────┼──────────┤
│6   │黃克偉│97年9 月20日至98年1 月8 日    │登報及收購人頭帳戶。│小林、胖哥          │
├──┼───┼───────────────┼──────────┼──────────┤
│7   │張志斌│97年9 月間某日至98年1 月8 日  │收購人頭帳戶。      │無                  │
├──┼───┼───────────────┼──────────┼──────────┤
│8   │王永泉│97年9 月20日至97年12月14日    │收購人頭帳戶。      │小華                │
└──┴───┴───────────────┴──────────┴──────────┘
附表四(B 組被告)
┌──┬───┬───────────────┬──────────┬──────────┐
│編號│姓名  │加入集團時間                  │分工之內容          │綽號                │
├──┼───┼───────────────┼──────────┼──────────┤
│1   │潘釗興│97年7 月間某日至98年1 月8 日  │持假證件詐騙並將詐得│大頭                │
│    │      │                              │款項領出。          │                    │
├──┼───┼───────────────┼──────────┼──────────┤
│2   │陳建瑋│97年11月16日至97年12月31日    │擔任車手。          │小小頭              │
├──┼───┼───────────────┼──────────┼──────────┤
│3   │葉健政│97年10月5 日至98年1 月8 日    │擔任車手、將詐得款項│山猴、小賺          │
│    │      │                              │匯出並填寫偽造之公文│                    │
│    │      │                              │書。                │                    │
├──┼───┼───────────────┼──────────┼──────────┤
│4   │吳志芳│97年間不詳日期至98年1 月8 日  │保管詐得金額。      │阿峰                │
├──┼───┼───────────────┼──────────┼──────────┤
│5   │李昌達│97年6 月間某日至98年1 月8 日  │擔任車手。          │多多                │
├──┼───┼───────────────┼──────────┼──────────┤
│6   │尤帥勝│97年10月初某日至97年12月底    │擔任車手。          │小虎                │
├──┼───┼───────────────┼──────────┼──────────┤
│7   │魏晟恩│97年11月12日至97年11月18日    │擔任車手。          │小頭                │
├──┼───┼───────────────┼──────────┼──────────┤
│8   │黃程豐│97年11月21日至98年1 月8 日    │負責勘查地形並注意有│阿豹、豆乾          │
│    │      │                              │無警察或可疑人物。  │                    │
├──┼───┼───────────────┼──────────┼──────────┤
│9   │鐘献翔│97年10月底至97年12月底        │負責勘查地形並注意有│無                  │
│    │      │                              │無警察或可疑人物。  │                    │
└──┴───┴───────────────┴──────────┴──────────┘
附表五(搜索地點:桃園縣龜山鄉○○路42號4 樓)
┌──┬──────────────┬─────┬─────────┐
│編號│扣案物                      │所/ 持有人│性質              │
├──┼──────────────┼─────┼─────────┤
│1   │手機1 支                    │吳豐吉    │供A 、B 兩組集團成│
│    │                            │          │員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
│2   │手機3 支                    │李昌達    │供B 組集團成員詐欺│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3   │電腦主機1 台                │同上      │同上              │
├──┼──────────────┼─────┼─────────┤
│4   │電腦螢幕1 台                │同上      │同上              │
├──┼──────────────┼─────┼─────────┤
│5   │手機6 支                    │吳志芳    │同上              │
├──┼──────────────┼─────┼─────────┤
│6   │臺北地院聯單收據1 本        │同上      │同上              │
├──┼──────────────┼─────┼─────────┤
│7   │SIM 卡9 枚                  │同上      │同上              │
├──┼──────────────┼─────┼─────────┤
│8   │房屋租賃契約書1 本          │同上      │同上              │
├──┼──────────────┼─────┼─────────┤
│9   │渣打銀行ATM 收據1 張        │同上      │同上              │
├──┼──────────────┼─────┼─────────┤
│10  │筆記型電腦1 台              │同上      │同上              │
├──┼──────────────┼─────┼─────────┤
│11  │電腦主機1 台                │同上      │同上              │
└──┴──────────────┴─────┴─────────┘
附表六(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581 號之D 棟4 樓、車
        牌號碼8952-VL 號自用小客車)
┌──┬──────────────┬─────┬─────────┐
│編號│扣案物                      │所/ 持有人│性質              │
├──┼──────────────┼─────┼─────────┤
│1   │手機5 支                    │陳証偉    │供A 、B 兩組集團成│
│    │                            │          │員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
│2   │卷宗夾1 本                  │同上      │同上              │
├──┼──────────────┼─────┼─────────┤
│3   │隨身碟1 支                  │同上      │同上              │
├──┼──────────────┼─────┼─────────┤
│4   │存摺1 本(南方澳郵局)      │同上      │同上              │
├──┼──────────────┼─────┼─────────┤
│5   │印章3 個                    │同上      │同上              │
├──┼──────────────┼─────┼─────────┤
│6   │收支簿1 本                  │同上      │同上              │
├──┼──────────────┼─────┼─────────┤
│7   │電話簿1 本                  │同上      │同上              │
├──┼──────────────┼─────┼─────────┤
│8   │台南地檢署資管科公文1 張    │同上      │同上              │
├──┼──────────────┼─────┼─────────┤
│9   │土地銀行存款憑條1 張        │同上      │同上              │
├──┼──────────────┼─────┼─────────┤
│10  │臺北地方法院收據2 張        │同上      │同上              │
├──┼──────────────┼─────┼─────────┤
│11  │土地銀行潮州分行便條紙1 張  │同上      │同上              │
├──┼──────────────┼─────┼─────────┤
│12  │手機1 支                    │同上      │同上              │
└──┴──────────────┴─────┴─────────┘
附表七(搜索地點:桃園縣楊梅鎮○○○路201 巷28號)      
┌──┬──────────────┬─────┬─────────┐
│編號│扣案物                      │所/ 持有人│性質              │
├──┼──────────────┼─────┼─────────┤
│1   │字條7 張                    │陳濬宇    │供A 組集團成員詐欺│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2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單、中國信託│同上      │同上              │
│    │銀行匯款單1 張              │          │                  │
├──┼──────────────┼─────┼─────────┤
│3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憑證1張     │同上      │同上              │
├──┼──────────────┼─────┼─────────┤
│4   │透明夾鏈袋(內附資料)1 個  │同上      │同上              │
├──┼──────────────┼─────┼─────────┤
│5   │員工資料卡3 張              │同上      │同上              │
├──┼──────────────┼─────┼─────────┤
│6   │字條1 張                    │同上      │同上              │
├──┼──────────────┼─────┼─────────┤
│7   │門號申請書4 張              │同上      │同上              │
├──┼──────────────┼─────┼─────────┤
│8   │李昌達之身分證、駕照正反面影│同上      │同上              │
│    │本1 張                      │          │                  │
├──┼──────────────┼─────┼─────────┤
│9   │透明夾鏈袋(內有紙條SIM 卡)│同上      │同上              │
│    │1 張                        │          │                  │
├──┼──────────────┼─────┼─────────┤
│10  │柯碧芳等10人之個人資料10件  │同上      │同上              │
├──┼──────────────┼─────┼─────────┤
│11  │遠傳0000000000號SIM 卡板(不│同上      │同上              │
│    │含SIM 卡)1 張              │          │                  │
├──┼──────────────┼─────┼─────────┤
│12  │印章(吳承樺郵局存摺提款卡印│同上      │同上              │
│    │鑑)1 個                    │          │                  │
├──┼──────────────┼─────┼─────────┤
│13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同上      │同上              │
│    │1 張                        │          │                  │
├──┼──────────────┼─────┼─────────┤
│14  │筆記本及帳冊共14本          │同上      │同上              │
├──┼──────────────┼─────┼─────────┤
│15  │行動電話(含SIM 卡28枚)28支│同上      │同上              │
├──┼──────────────┼─────┼─────────┤
│16  │行動電話13支(不含SIM 卡)  │同上      │同上              │
├──┼──────────────┼─────┼─────────┤
│17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SIM 卡1 枚│同上      │同上              │
├──┼──────────────┼─────┼─────────┤
│18  │筆記本(帳冊)1 冊          │同上      │同上              │
├──┼──────────────┼─────┼─────────┤
│19  │陳建銀等本票1 包(內含13小袋│同上      │同上              │
│    │)                          │          │                  │
├──┼──────────────┼─────┼─────────┤
│20  │本票15張及匯款單、交易明細表│同上      │同上              │
│    │1 袋                        │          │                  │
├──┼──────────────┼─────┼─────────┤
│21  │黃仕偉等資料1包             │同上      │同上              │
├──┼──────────────┼─────┼─────────┤
│22  │桌上型電腦(含鍵盤)1 組    │同上      │同上              │
├──┼──────────────┼─────┼─────────┤
│23  │手機5 支(含SIM 卡5 枚)    │陳于洋    │同上              │
├──┼──────────────┼─────┼─────────┤
│24  │遠傳電信門號SIM 卡1 枚      │同上      │同上              │
├──┼──────────────┼─────┼─────────┤
│25  │房屋租賃契約(桃園縣楊梅鎮裕│同上      │同上              │
│    │成南路201 巷28 號 )1 本    │          │                  │
├──┼──────────────┼─────┼─────────┤
│26  │字條10張                    │同上      │同上              │
├──┼──────────────┼─────┼─────────┤
│27  │交易明細收據4張             │同上      │同上              │
├──┼──────────────┼─────┼─────────┤
│28  │筆記本1 本                  │同上      │同上              │
├──┼──────────────┼─────┼─────────┤
│29  │金融卡(含現金卡)14張      │同上      │同上              │
└──┴──────────────┴─────┴─────────┘
附表八(搜索地點:苗栗縣頭份鎮○○路16號)
┌──┬──────────────┬─────┬─────────┐
│編號│扣案物                      │所/ 持有人│性質              │
├──┼──────────────┼─────┼─────────┤
│1   │手機2 支                    │黃仕偉    │供A 組集團成員詐欺│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2   │存摺7 本                    │同上      │同上              │
└──┴──────────────┴─────┴─────────┘
附表九(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146 之6 號1 樓)
┌──┬──────────────┬─────┬─────────┐
│編號│扣案物                      │所/ 持有人│性質              │
├──┼──────────────┼─────┼─────────┤
│1   │手機1 支                    │張志斌    │供A 組集團成員詐欺│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附表十(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573號之1,7樓)
┌──┬──────────────┬─────┬─────────┐
│編號│扣案物                      │所/ 持有人│備註              │
├──┼──────────────┼─────┼─────────┤
│1   │模型手榴彈1 顆              │葉健政    │與詐欺無關        │
├──┼──────────────┼─────┼─────────┤
│2   │衝鋒槍1 支                  │同上      │同上              │
├──┼──────────────┼─────┼─────────┤
│3   │非制式手槍(92手槍)1 支    │同上      │同上              │
├──┼──────────────┼─────┼─────────┤
│4   │非制式手槍1 支(92手槍)1 支│同上      │同上              │
├──┼──────────────┼─────┼─────────┤
│5   │非制式手槍(92手槍)1 支    │同上      │同上              │
├──┼──────────────┼─────┼─────────┤
│6   │制式子彈19顆                │同上      │同上              │
├──┼──────────────┼─────┼─────────┤
│7   │非制式子彈2 顆              │同上      │同上              │
├──┼──────────────┼─────┼─────────┤
│8   │手機2 支                    │同上      │供B 組集團成員詐欺│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9   │行動電話預付卡15枚          │同上      │同上              │
├──┼──────────────┼─────┼─────────┤
│10  │陳羿偵等人之存匯款單20張    │同上      │同上              │
├──┼──────────────┼─────┼─────────┤
│11  │身分證影本2 張(李昌達、潘釗│同上      │同上              │
│    │興)                        │          │                  │
├──┼──────────────┼─────┼─────────┤
│12  │房屋租賃契約書5 本          │同上      │同上              │
├──┼──────────────┼─────┼─────────┤
│13  │汽車過戶資料                │同上      │同上              │
├──┼──────────────┼─────┼─────────┤
│14  │傳真大陸匯款單收據1 張      │同上      │同上              │
├──┼──────────────┼─────┼─────────┤
│15  │印章(陳濬宇)1 枚          │同上      │同上              │
└──┴──────────────┴─────┴─────────┘
附表十一
┌──┬────────────┬────────────┬────┐
│編號│證物名稱                │沒收物                  │備註    │
├──┼────────────┼────────────┼────┤
│1   │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被害人  │
│    │收據」1 紙(其上有「臺灣│  署印」之印文壹枚      │許幸男  │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⒉「謝榮林」之印文壹枚  │        │
│    │印文1 枚、「謝榮林」之印│                        │        │
│    │文1 枚,見O 卷第166 頁反│                        │        │
│    │面)                    │                        │        │
├──┼────────────┼────────────┼────┤
│2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被害人  │
│    │收據」1 紙(其上有「臺灣│  署印」之印文壹枚      │賴江玉女│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⒉「劉政偉」之署押(簽名│        │
│    │印文1 枚、「劉政偉」之署│  )壹枚                │        │
│    │押1 枚,見Q 卷第142 頁)│                        │        │
│    │                        │                        │        │
├──┼────────────┼────────────┼────┤
│3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臺北檢察署」之印文陸枚│被害人  │
│    │扣押處份命令」、「臺灣台│                        │邱富美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                        │        │
│    │」、「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        │
│    │監管科」、「請求暫時性凍│                        │        │
│    │結執行聲請書」、「個人資│                        │        │
│    │料外洩授權止付申請書」、│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                        │        │
│    │各1 紙(該六份文書均各有│                        │        │
│    │「臺北檢察署」之印文1 枚│                        │        │
│    │,見N 卷第108 頁至第113 │                        │        │
│    │頁)                    │                        │        │
├──┼────────────┼────────────┼────┤
│4   │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監管│被害人  │
│    │止付申請書」、「請求暫時│  科印」之印文貳枚。    │張春桃  │
│    │性凍結執行聲請書」、「台│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 │        │
│    │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  聯單專用」之印文陸枚。│        │
│    │(其上各有臺灣臺北地方法│⒊「承辦員黃彥民」之印文│        │
│    │院監管科印1 枚)各2 紙、│   肆枚。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⒋「黃彥民」之署押(簽名│        │
│    │偵查卷宗」、「法務部行政│  )拾貳枚。            │        │
│    │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各1 │                        │        │
│    │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                        │        │
│    │據(一式三聯,其上有「臺│                        │        │
│    │灣臺北地方法院印- 聯單收│                        │        │
│    │據專用」共6 枚、「承辦員│                        │        │
│    │黃彥民」之印文共4 枚、「│                        │        │
│    │黃彥民」之署押12枚)」2 │                        │        │
│    │紙(見本院卷㈣第237 頁至│                        │        │
│    │第251 頁)              │                        │        │
├──┼────────────┼────────────┼────┤
│5   │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⒈「臺北地檢署」之印文肆│被害人  │
│    │署監管科」公文、「臺灣台│  枚                    │曹桂英  │
│    │北地方法院收據」各2 紙(│⒉「林銘偉」之署押(簽名│        │
│    │其上均有「臺北地檢署」之│  )貳枚                │        │
│    │印文各1 枚,該收據上另有│⒊「王偉忠」之署押(簽名│        │
│    │「林銘偉」之署押2 枚、「│  )貳枚                │        │
│    │王偉忠」之署押2 枚,均可│                        │        │
│    │見O 卷第47頁至第50頁)  │                        │        │
├──┼────────────┼────────────┼────┤
│6   │偽造之「請求暫時性凍結執│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監管│被害人  │
│    │行聲請書」、「個人資料外│  科印」之印文壹枚      │施淑娟  │
│    │洩授權止付申請書」、「台│⒉「臺灣北地方法院印- 聯│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  單收據專用」之印文參枚│        │
│    │(其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⒊「邱建霖」之署押(簽名│        │
│    │監管科印之印文1 枚)、「│  )陸枚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        │
│    │查卷宗」、「法務部行政執│                        │        │
│    │行假扣押處份命令」、「臺│                        │        │
│    │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一式│                        │        │
│    │三聯)」(其上有「臺灣臺│                        │        │
│    │北地方法院印- 聯單收據專│                        │        │
│    │用」之印文共3 枚、「邱建│                        │        │
│    │霖」之署押共6 枚,以上均│                        │        │
│    │可見X 卷第16頁至第23頁)│                        │        │
├──┼────────────┼────────────┼────┤
│7   │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被害人  │
│    │監管科、臺北地檢署監管科│  署印」之印文貳枚      │黃素玉  │
│    │收據(此二份公文書上有「│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署」之印文貳枚        │        │
│    │」之印文各1 枚)、臺灣臺│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  署印」之印文肆枚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    │管科收據(此二份公文書上│                        │        │
│    │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之印文各1 枚)、臺北│                        │        │
│    │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                        │        │
│    │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北│                        │        │
│    │地檢署監管科、臺北地檢署│                        │        │
│    │監管科收據(此四份公文書│                        │        │
│    │上均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印」之印文各1 枚,│                        │        │
│    │以上均可見Z 卷第25頁至第│                        │        │
│    │32頁)                  │                        │        │
├──┼────────────┼────────────┼────┤
│8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監管│被害人  │
│    │地檢署監管科」公文1 紙(│  科印」之印文壹枚      │施陳美鳳│
│    │其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⒉「臺灣北地方法院印- 聯│        │
│    │監管科印」之印文1 枚、「│  單收據專用」之印文參枚│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1 │⒊「邱建霖」之署押(簽名│        │
│    │紙(一式三聯,其上均各有│  )陸枚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印- 聯│                        │        │
│    │單收據專用」印文1 枚、「│                        │        │
│    │邱建霖」之署押2 枚,以上│                        │        │
│    │均可見U 卷第28頁至第29頁│                        │        │
│    │)                      │                        │        │
├──┼────────────┼────────────┼────┤
│9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⒈「臺灣北地方法院印-聯 │被害人  │
│    │收據」2 紙(一式三聯,其│  單收據專用」之印文參枚│莊陳水發│
│    │上均各有「臺灣台北地方法│⒉「邱建霖」之署押(簽名│        │
│    │院印- 聯單收據專用」印文│  )陸枚                │        │
│    │1 枚、「邱建霖」之署押2 │                        │        │
│    │枚,以上可見U 卷第30頁)│                        │        │
└──┴────────────┴────────────┴────┘
附表十二(A 組被害人之意見表示及調解情形)
┌──┬──────┬──────────────┬──────┬──────┐
│編號│被害人      │對於本案之意見              │本院調解情形│證據出處    │
├──┼──────┼──────────────┼──────┼──────┤
│1   │蔡欣怡(即起│不予緩刑、教育被告、加重其刑│未調解      │本院卷㈣第10│
│    │訴書附表一編│                            │            │4 頁        │
│    │號9 )      │                            │            │            │
├──┼──────┼──────────────┼──────┼──────┤
│2   │李宛靜(即起│返還詐得財物                │同上        │本院卷㈣第10│
│    │訴書附表一編│                            │            │6 頁        │
│    │號10)      │                            │            │            │
├──┼──────┼──────────────┼──────┼──────┤
│3   │黃光宏(即起│從重量刑                    │被告均無法賠│本院卷㈣第10│
│    │訴書附表一編│                            │償          │7 頁、本院卷│
│    │號11)      │                            │            │㈦第129 頁  │
├──┼──────┼──────────────┼──────┼──────┤
│4   │曾明龍(即起│返還詐得財物                │未調解      │本院卷㈥第12│
│    │訴書附表一編│                            │            │0 頁        │
│    │號12)      │                            │            │            │
├──┼──────┼──────────────┼──────┼──────┤
│5   │周佳妮(即起│從重量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11│
│    │訴書附表一編│                            │            │7 頁        │
│    │號27)      │                            │            │            │
├──┼──────┼──────────────┼──────┼──────┤
│6   │李佩娟(即起│從重量刑、不予緩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12│
│    │訴書附表一編│                            │            │1 頁、本院卷│
│    │號32)      │                            │            │㈦第129 頁  │
├──┼──────┼──────────────┼──────┼──────┤
│7   │廖慧玲(即起│從重量刑、不予緩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12│
│    │訴書附表一編│                            │            │6 頁        │
│    │號41)      │                            │            │            │
├──┼──────┼──────────────┼──────┼──────┤
│8   │王新聖(即起│返還詐得財物                │同上        │本院卷㈣第15│
│    │訴書附表一編│                            │            │0 頁        │
│    │號52)      │                            │            │            │
├──┼──────┼──────────────┼──────┼──────┤
│9   │何俊芳(即起│從重量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16│
│    │訴書附表一編│                            │            │2 頁        │
│    │號70)      │                            │            │            │
├──┼──────┼──────────────┼──────┼──────┤
│10  │陳姵廷(即起│從重量刑                    │同上        │本院卷㈢第81│
│    │訴書附表一編│                            │            │頁          │
│    │號71)      │                            │            │            │
├──┼──────┼──────────────┼──────┼──────┤
│11  │黃聯盛(即起│返還詐得財物                │同上        │本院卷㈣第16│
│    │訴書附表一編│                            │            │4 頁        │
│    │號73)      │                            │            │            │
├──┼──────┼──────────────┼──────┼──────┤
│12  │張書銘(即起│從重量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16│
│    │訴書附表一編│                            │            │6 頁        │
│    │號74)      │                            │            │            │
├──┼──────┼──────────────┼──────┼──────┤
│13  │陳玉彩(即起│返還詐得財物                │同上        │本院卷㈥第12│
│    │訴書附表一編│                            │            │0 頁        │
│    │號75)      │                            │            │            │
├──┼──────┼──────────────┼──────┼──────┤
│14  │陳卉萍(即起│返還詐得財物                │同上        │本院卷㈣第17│
│    │訴書附表一編│                            │            │0 頁        │
│    │號81)      │                            │            │            │
├──┼──────┼──────────────┼──────┼──────┤
│15  │高偉豪(即起│不予緩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17│
│    │訴書附表一編│                            │            │1 頁        │
│    │號82)      │                            │            │            │
├──┼──────┼──────────────┼──────┼──────┤
│16  │賴江玉女(即│如期償還願與緩刑            │詳如附表十三│本院卷㈥第23│
│    │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3 所示  │1 頁        │
│    │編號86)    │                            │            │            │
├──┼──────┼──────────────┼──────┼──────┤
│17  │羅百欽(即起│從重量刑                    │未調解      │本院卷㈢第81│
│    │訴書附表一編│                            │            │頁          │
│    │號90)      │                            │            │            │
├──┼──────┼──────────────┼──────┼──────┤
│18  │韓秉龍(即起│從重量刑及返還詐得財物      │同上        │本院卷㈣第18│
│    │訴書附表一編│                            │            │0 頁        │
│    │號96)      │                            │            │            │
├──┼──────┼──────────────┼──────┼──────┤
│19  │楊貞芳(即起│返還詐得財物、王永泉迄未給付│與被告王永泉│本院卷㈦第12│
│    │訴書附表一編│                            │、黃克偉各以│9 頁、本院卷│
│    │號102 )    │                            │3,000 元和解│㈧第87頁    │
│    │            │                            │,與被告張志│            │
│    │            │                            │斌以2,000 元│            │
│    │            │                            │和解。其中被│            │
│    │            │                            │告黃克偉、張│            │
│    │            │                            │志斌業已賠償│            │
│    │            │                            │。          │            │
├──┼──────┼──────────────┼──────┼──────┤
│20  │陳明琪(即起│從重量刑                    │未調解      │本院卷㈣第19│
│    │訴書附表一編│                            │            │4 頁        │
│    │號105 )    │                            │            │            │
├──┼──────┼──────────────┼──────┼──────┤
│21  │洪偉哲(即起│返還詐得財物即願與緩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23│
│    │訴書附表一編│                            │            │1 頁        │
│    │號114 )    │                            │            │            │
├──┼──────┼──────────────┼──────┼──────┤
│22  │陳正宗(即起│從重量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20│
│    │訴書附表一編│                            │            │5 頁        │
│    │號117 )    │                            │            │            │
├──┼──────┼──────────────┼──────┼──────┤
│23  │林世良(即起│從重量刑及不予緩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20│
│    │訴書附表一編│                            │            │6 頁        │
│    │號120 )    │                            │            │            │
├──┼──────┼──────────────┼──────┼──────┤
│24  │林曉慧(即起│鞭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21│
│    │訴書附表一編│                            │            │0 頁        │
│    │號124 )    │                            │            │            │
├──┼──────┼──────────────┼──────┼──────┤
│25  │楊麗芬(即起│返還詐得財物                │同上        │本院卷㈥第12│
│    │訴書附表一編│                            │            │0 頁        │
│    │號126 )    │                            │            │            │
├──┼──────┼──────────────┼──────┼──────┤
│26  │張春桃(即起│返還詐得財物                │同附表十三編│本院卷㈣第23│
│    │訴書附表一編│                            │號5 所示。  │2 頁、本院卷│
│    │號131 )    │                            │            │㈥第120 頁、│
│    │            │                            │            │本院卷㈦第14│
│    │            │                            │            │6 頁至第148 │
│    │            │                            │            │頁          │
├──┼──────┼──────────────┼──────┼──────┤
│27  │張小香(即起│從重量刑                    │未調解      │本院卷㈣第21│
│    │訴書附表一編│                            │            │2 頁        │
│    │號132 )    │                            │            │            │
├──┼──────┼──────────────┼──────┼──────┤
│28  │劉菊珠(即起│從重量刑                    │同上        │本院卷㈣第21│
│    │訴書附表一編│                            │            │3 頁        │
│    │號136 )    │                            │            │            │
├──┼──────┼──────────────┼──────┼──────┤
│29  │曹桂英(即起│從重量刑、返還詐得財物      │同附表十三編│本院卷㈣第23│
│    │訴書附表一編│                            │號6 所示    │3 頁、本院卷│
│    │號138 )    │                            │            │㈦第146 頁  │
│    │            │                            │            │至第148 頁  │
├──┼──────┼──────────────┼──────┼──────┤
│30  │林秀瑛(即起│從重量刑                    │未調解      │本院卷㈣第21│
│    │訴書附表一編│                            │            │5 頁        │
│    │號139 )    │                            │            │            │
├──┼──────┼──────────────┼──────┼──────┤
│31  │董興國(即起│返還詐得財物                │同上        │本院卷㈣第21│
│    │訴書附表一編│                            │            │6 頁        │
│    │號140 )    │                            │            │            │
└──┴──────┴──────────────┴──────┴──────┘
附表十三(B 組被害人之意見表示及調解情形)
┌──┬──────┬──────────┬──────────┬──────┐
│編號│被害人      │被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本院調解情形        │證據出處    │
│    │            │                    │                    │            │
├──┼──────┼──────────┼──────────┼──────┤
│1   │許幸男      │未表示              │1.被告葉健政、尤帥勝│本院卷㈦第14│
│    │            │                    │  、陳建瑋自100 年5 │6 頁至第148 │
│    │            │                    │  月20日至110 年4 月│頁          │
│    │            │                    │  20日止,每月20日給│            │
│    │            │                    │  付1,000 元。      │            │
│    │            │                    │⒉被告李昌達業已給付│            │
│    │            │                    │  10萬元。          │            │
├──┼──────┼──────────┼──────────┼──────┤
│2   │徐張瑞柳    │未表示              │1.被告鐘献翔自100 年│本院卷㈦第14│
│    │            │                    │  11月20日至111 年10│6 頁至第148 │
│    │            │                    │  月20日止,每月20日│頁          │
│    │            │                    │  給付1,000 元。    │            │
│    │            │                    │2.被告葉健政、尤帥勝│            │
│    │            │                    │  自100 年5 月20日至│            │
│    │            │                    │  110 年4 月20日止,│            │
│    │            │                    │  每月20日給付1,000 │            │
│    │            │                    │  元。              │            │
│    │            │                    │⒊被告李昌達業已給付│            │
│    │            │                    │  10萬元。          │            │
├──┼──────┼──────────┼──────────┼──────┤
│3   │賴江玉女    │如期償還願與魏晟恩緩│1.被告魏晟恩賠償20萬│本院卷㈥第23│
│    │            │刑                  │  元,於100 年3 月7 │1 頁        │
│    │            │                    │  日給付6,000 元,其│            │
│    │            │                    │  餘每月給付4,000 元│            │
│    │            │                    │  。                │            │
│    │            │                    │2.被告李昌達於100 年│本院卷㈦第14│
│    │            │                    │  4 月28日履行和解條│6 頁至第148 │
│    │            │                    │  件,共10萬元。    │頁          │
│    │            │                    │3.被告葉健政、尤帥勝│            │
│    │            │                    │  、陳建瑋自100 年5 │            │
│    │            │                    │  月20日至110 年4 月│            │
│    │            │                    │  20日止,每月20日給│            │
│    │            │                    │  付1,000 元。      │            │
│    │            │                    │4.被告黃程豐、潘釗興│            │
│    │            │                    │  自100 年5 月20日至│            │
│    │            │                    │  110 年4 月20日止,│            │
│    │            │                    │  每月20日給付1,000 │            │
│    │            │                    │  元                │            │
│    │            │                    │5.被告鐘献翔自100 年│            │
│    │            │                    │  11月20日至111 年10│            │
│    │            │                    │  月20日止,每月20日│            │
│    │            │                    │  給付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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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邱富美      │未表示              │1.被告李昌達於100 年│本院卷㈦第14│
│    │            │                    │  4 月28日履行和解條│6 頁至第148 │
│    │            │                    │  件,共10萬元。    │頁          │
│    │            │                    │2.被告葉健政、尤帥勝│            │
│    │            │                    │  、陳建瑋自100 年5 │            │
│    │            │                    │  月20日至110 年4 月│            │
│    │            │                    │  20日止,每月20日給│            │
│    │            │                    │  付1,000 元。      │            │
│    │            │                    │3.被告黃程豐、潘釗興│            │
│    │            │                    │  自100 年5 月20日至│            │
│    │            │                    │  110 年4 月20日止,│            │
│    │            │                    │  每月20日給付1,000 │            │
│    │            │                    │  元                │            │
│    │            │                    │4.被告鐘献翔自100 年│            │
│    │            │                    │  11月20日至111 年10│            │
│    │            │                    │  月20日止,每月20日│            │
│    │            │                    │  給付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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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春桃      │返還詐得財物        │1.被告李昌達於100 年│本院卷㈦第14│
│    │            │                    │  4 月28日履行和解條│6 頁至第148 │
│    │            │                    │  件,共10萬元。    │頁、本院卷㈧│
│    │            │                    │2.被告陳建瑋自100 年│第72頁      │
│    │            │                    │  7 月20日起每月20日│            │
│    │            │                    │  賠償1,000 元,共10│            │
│    │            │                    │  年。              │            │
│    │            │                    │3.被告潘釗興自100 年│            │
│    │            │                    │  8 月20日起每月20日│            │
│    │            │                    │  賠償1,000 元,共10│            │
│    │            │                    │  年。              │            │
│    │            │                    │4.被告黃程豐自100 年│            │
│    │            │                    │  8 月5日起每月5 日 │            │
│    │            │                    │  賠償1,000 元,共10│            │
│    │            │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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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曹桂英      │從重量刑及返還詐得財│1.被告李昌達於100 年│本院卷㈦第14│
│    │            │物                  │  4 月28日履行和解條│6 頁至第148 │
│    │            │                    │  件,共10萬元。    │頁          │
│    │            │                    │2.被告葉健政、尤帥勝│            │
│    │            │                    │  、陳建瑋自100 年5 │            │
│    │            │                    │  月20日至110 年4 月│            │
│    │            │                    │  20日止,每月20日給│            │
│    │            │                    │  付1,000 元。      │            │
│    │            │                    │3.被告黃程豐、潘釗興│            │
│    │            │                    │  自100 年5 月20日至│            │
│    │            │                    │  110 年4 月20日止,│            │
│    │            │                    │  每月20日給付1,000 │            │
│    │            │                    │  元                │            │
│    │            │                    │4.被告鐘献翔自100 年│            │
│    │            │                    │  11月20日至111 年10│            │
│    │            │                    │  月20日止,每月20日│            │
│    │            │                    │  給付1,000 元。    │            │
├──┼──────┼──────────┼──────────┼──────┤
│7   │施淑娟      │未表示              │1.被告李昌達於100 年│本院卷㈦第14│
│    │            │                    │  4 月28日履行和解條│6 頁至第148 │
│    │            │                    │  件,共10萬元。    │頁          │
│    │            │                    │2.被告葉健政、尤帥勝│            │
│    │            │                    │  、陳建瑋自100 年5 │            │
│    │            │                    │  月20日至110 年4 月│            │
│    │            │                    │  20日止,每月20日給│            │
│    │            │                    │  付1,000 元。      │            │
│    │            │                    │3.被告黃程豐、潘釗興│            │
│    │            │                    │  自100 年5 月20日至│            │
│    │            │                    │  110 年4 月20日止,│            │
│    │            │                    │  每月20日給付1,000 │            │
│    │            │                    │  元                │            │
│    │            │                    │4.被告鐘献翔自100 年│            │
│    │            │                    │  11月20日至111 年10│            │
│    │            │                    │  月20日止,每月20日│            │
│    │            │                    │  給付1,000 元。    │            │
├──┼──────┼──────────┼──────────┼──────┤
│8   │黃素玉      │未表示              │被告李昌達業已賠償10│            │
│    │            │                    │萬元。              │            │
├──┼──────┼──────────┼──────────┼──────┤
│9   │陳麗君      │未表示              │被害人未到庭        │            │
├──┼──────┼──────────┼──────────┼──────┤
│10  │施陳美鳳    │未表示              │被告李昌達於100 年4 │本院卷㈦第14│
│    │            │                    │月28日履行和解條件,│6 頁至第148 │
│    │            │                    │共10萬元。          │頁          │
├──┼──────┼──────────┼──────────┼──────┤
│11  │莊陳水發    │未表示              │被告李昌達於100 年4 │本院卷㈦第14│
│    │            │                    │月28日履行和解條件,│6 頁至第148 │
│    │            │                    │共10萬元。          │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