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雅翠
- 選任辯護人
- 余西鈞律師
- 被告
- 楊德萍
- 選任辯護人
- 劉大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1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雅翠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附表編號4 、7至10、15、17、29、30、31-1至31-5、32、3
3、39、51、53、5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楊德萍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附表編號4 、7 至10、15、17、29、30、31-1至31-5、32、33、39、51、53、5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陳雅翠前因(1) 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929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2) 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1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27號駁回上訴,因不服上訴,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1587號駁回上訴確定,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則經撤銷發回,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 一) 字第2612號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改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因
(3)公共危險、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交訴字第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因不服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166 號駁回上訴,因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280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4)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四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24號裁定減刑,並就(1) 、(2) 、(3) 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與(4) 案件所減之刑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3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208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陳雅翠仍不知悛悔,其與楊德萍均明知甲基麻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四級毒品,不得製造,竟於100 年12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臭屁」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之犯意聯絡,協議由「臭屁」提供含第四級甲基麻黃成分之原料,而陳雅翠、楊德萍則負責將該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之原料中所含之蠟袪除、加以純化萃取後,再交還予「臭屁」,而陳雅翠、楊德萍純化萃取每公斤含甲基麻黃成分之原料,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酬勞,謀議既定,陳雅翠即於100 年12月16日左右,在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某處,向「臭屁」取得約2 公斤之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之原料,並與楊德萍在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之租屋處內,以將待純化萃取之含甲基麻黃成分之原料浸泡於水、甲苯、酒精、乙醚及氯仿等溶液後,再予以加熱、過濾,及利用鹽酸、鹼片、校正液調整酸鹼值等方式,進而純化萃取而加工改製成形狀、態樣、純度、劑量均不相同之甲基麻黃。陳雅翠、楊德萍2 人於100 年12月26日晚間7 時5 分許,在上揭租屋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含如附表編號4 、15、31 -1 、31-2、31-3、31-4、31-5、33所示各純度不一之甲基麻黃晶體、粉末、液體)。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或證明力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陳雅翠固坦承有與「臭屁」約定,將臭屁交付之麻黃素所含之蠟去除,伊使用甲苯、酒精、水、乙醚、氯仿浸泡麻黃素,加熱、過濾雜質,並以鹽酸、校正液、氫氧化納鹼片調整酸鹼值,然否認有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辯稱:伊沒有製造,伊想要除蠟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陳雅翠辯稱:所謂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臭屁」所交付之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本身即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之成品,不因被告之加工行為而喪失其特定功效或增加為特定目的之產品,是被告之加工去臘之加工行為要與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不合云云;被告楊德萍固坦承與陳雅翠同住在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租屋處,並曾與「臭屁」電話聯絡,然否認有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楊德萍辯稱:被告楊德萍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不知情且未參與,更未與陳雅翠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云云。經查:
(一)本件扣案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4 、15、31-1、31-2、31-3、31-4、31-5、33所示之晶體、粉末、液體,經鑑定後分別均含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其外觀型態、純度、重量分別如附表編號4 、15、31-1、31-2、31-3、31-4、31-5、33檢驗結果欄所示,扣案如附表編號7 燒杯、側管玻璃瓶、編號8 陶瓷漏斗、編號9 攪拌棒、編號10刮杓、濾網、編號30攪拌器、編號39溫度計、滴管、編號53量杯、編號54攪拌棒、漏斗及刮杓亦均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詳細檢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2 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101 年度偵字第1102號卷,下稱偵卷,卷二第40頁至第42頁)附卷可稽;又依附卷資料綜合研判,所驗證物中發現含有較低含量之甲基麻黃固態樣品(如:現場編號4 ),可供作萃取純化甲基麻黃之原料,亦發現含有甲基麻黃之液態物質(如現場編號31-4、31-5、33..等),及含有較高含量之甲基麻黃固態晶體(如現場編號31-1),另本案多項器具中鑑驗出含有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現場編號8 、9 、10、30、37、50、51..等證物),並查獲攪拌器、加熱器、抽濾設備等設備及鹼片、丙酮、甲苯、鹽酸等試劑,認符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3 月6 日檢文允字第0000000000號函「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萃取型」製毒工廠用以製造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此有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3 月30日警署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卷卷二第87頁正反面)在卷可參;此外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卷一第25頁至第34頁)、現場蒐證照片暨扣案物照片(見偵卷卷一第93頁至第115 頁)等在卷可證,佐以被告陳雅翠於偵查中自承伊使用甲苯、酒精、水、乙醚、氯仿浸泡麻黃素,加熱、過濾雜質,並以鹽酸、校正液、氫氧化納鹼片調整酸鹼值;扣案工具及麻黃素是要把裡面的蠟成分去除、扣案之烘乾器、吸氣馬達、電風扇都是要作為萃取麻黃素使用,扣案之丙酮、鹼水、酒精、甲苯、鹽酸、冰醋酸、乙醚都是拿來浸泡麻黃素使用,氯仿也有試過等語(見偵卷卷一第213 頁至第215 頁、卷二第61頁至第62頁),於審理中稱:「臭屁」拿給伊之1 袋麻黃素粉粉的,是白色粉末,說是兩公斤,他說這個有蠟,看能不能把蠟弄掉,麻黃素拿回來的時候有臘,伊分別拿好幾個燒杯,有的用甲苯泡、有的用酒精泡,有的用氯仿浸泡,或是手邊有的化學藥劑泡泡看,看它有無呈現分離的狀態,看蠟和麻黃素有無分離的狀態,把它弄乾的話,它就會結晶,濃縮的話它就會慢慢的結晶,浸泡後再過濾,再用鹼片就是氫氧化納下去就會跑出白白的,就是麻黃素,這時麻黃素還跟溶劑混在一起,所以還要再過濾一次,液體本來是混濁的,經過再過濾一次,上方就會出現白色的,白白的東西就是麻黃素,第二次過濾之後,白色的麻黃素浮現出來,呈現泥狀,要再加一點鹽酸下去,等它乾,然後結晶就是鑑定書所看到的細晶體;第一次結晶起來,就把結晶放在鋁箔紙上燒烤,像吸食安非他命那樣,還是有臘,就一直重複上述的浸泡過濾的過程,試試看不同的液體(見本院卷二第205 頁反面至第206 頁反面);扣案之電風扇就是把已經泡過溶液已經變成濃稠狀的麻黃素,用陶瓷漏斗吸出來固體時,再用電風扇吹乾,扣案之吸氣馬達是用來以馬達用壓力吸漏斗裡面的空氣出來,扣案之溫度計有拿來測試溫度,扣案加熱器是暖氣機,伊有拿來烘乾泡過液體的麻黃素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5頁正反面),由是可見,被告陳雅翠確有以將待純化萃取之含甲基麻黃成分之原料,以浸泡於水、甲苯、酒精、乙醚及氯仿等溶液後,再予以加熱、過濾,及利用鹽酸、鹼片、校正液調整酸鹼值等方式,進而純化萃取出甲基麻黃之行為無誤。
(二)依卷附0000000000號100 年12月20日21時24分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卷一第177 頁正反面),被告楊德萍與綽號「臭屁」之男子對話,向綽號「臭屁」表示「看你啊,我不知道你的意思要怎麼做,剛剛過去他已經跟我們說大概要怎麼處理了,他有教我們了」、「應該有,因為他剛剛有講過了,因為處理的時間大概一天啦」、「可以重弄啊,現在就是要重新,但是我不敢跟你說有多少」、「廢的已經沒有了啊」、「就是剩下的全部一起重弄啊」,依卷附0000000000號100 年12月21日2 時6 分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卷一第189 頁),被告楊德萍致電友人「大雄」稱:「你等一下在路上看有沒有小北百貨那類的,幫我買甲苯,買4 或5 瓶,我再給你錢」,依0000000000號100 年12月25日21時33分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卷一第178 頁反面、第179 頁正反面),被告楊德萍與綽號「臭屁」之男子對話,向綽號「臭屁」表示:「(臭屁:何時會好,跟我講一下)我們盡量趕快弄乾」、「看今天晚上可不可以弄好,他現在在煮」,堪認被告楊德萍確與陳雅翠共同向他人詢問尋求教導萃取甲基麻黃處理方式,並於電話中向委託者「臭屁」交代處理進度,復自行致電友人購買浸泡麻黃素所需之甲苯,再佐以被告楊德萍於警詢時供稱:「麻黃素來的時候本身有包臘,臘沒有辦法,一定要把它弄乾淨,它才是麻黃素」、「一定要把蠟去除乾淨,他們才能使用麻黃素,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我們只是把麻黃素弄乾淨然後給他們,這樣子,因為他們要使用麻黃素,有含臘的麻黃素他們不能使用,這樣你能明白嗎」、「那個粉有臘。它每一樣粉裡面都含有臘,因為它就是不知道什麼開始,衛生局他們就是所有進口的麻黃素,都有含臘就對了,只有藥廠他們才能破解」、「所以我們只是單純把那個蠟給去除乾淨才交給人家」、「就像藥丸直接可以做嗎,也沒辦法做啊,也是要把它弄成,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就是,雖然它是麻黃素沒有錯但是我們只是把蠟去除乾淨交出去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頁正反面勘驗筆錄),於100 年12月27日偵訊時供稱:扣案工具有些是陳雅翠朋友寄放在她那裡,有些是她後來自己買的,該些工具陳雅翠後來用來處理麻黃素,所謂處理就是洗乾淨的意思,將麻黃素的臘去除掉,陳雅翠將麻黃素去臘就只有這個禮拜而已,伊記得約有1 個禮拜多了,伊在別人跟陳雅翠跟她催貨時,幫她與別人協調等語(見偵卷卷一第238 頁至第240 頁),足見被告楊德萍應有與被告陳雅翠、「臭屁」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之犯意聯絡並進而共同參與製造之行為。被告楊德萍及其辯護人以前詞置辯,尚非可採。
(三)至陳雅翠於審理中以證人身份證稱:「臭屁」一直問好了沒,剩多少怎樣的,伊就叫楊德萍隨便呼弄「臭屁」,有的「臭屁」在電話講,我有聽到,我就寫在紙上,請楊德萍照紙上所寫的回答,因為楊德萍不太清楚怎麼回事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05 頁),又證稱:那時候伊好像家裡要擦油漆,因為大雄要來我們家,所以伊就請大雄幫伊買,因為是楊德萍在跟大雄講電話,伊就請楊德萍跟大雄講,請大雄幫伊買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07 頁反面),惟電話聯絡之兩造係即時對話,兩造一問一答之速度顯非紙筆書寫可及,而自卷附0000000000號100 年12月20日21時24分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見偵卷卷一第177 頁正反面),堪認楊德萍對全案處理方式、進度瞭若指掌並即時與「臭屁」應對答覆,又楊德萍於100 年12月20日21時24分與臭屁對談麻黃素處理進度在前,旋於翌日凌晨即100 年12月21日2 時6 分深夜委請友人「大雄」購買甲苯在後,且委購之甲苯數量多達4 、5 瓶,堪認委購之甲苯並非擦拭油漆之用,而係供浸泡甲基麻黃原料之用,且此情為被告楊德萍所明知,陳雅翠上開證述迴護之情甚明,不足採信;陳雅翠復證稱:之前是放在三峽二鬮的民宅,伊之前是在那邊,是弄到快要粉狀的時候,就是液體已經要變成結晶時,房子人家要回去,伊就想沒有辦法,伊就把東西放在箱子裡面,用保鮮膜包放在車子的後車廂,放了好幾天,伊在被抓到前的三、四天,放在後陽台,但伊放在箱子裡面沒有拿出來,直到被查獲當天楊德萍不在,伊才把一盤一盤及一杯一杯的東西拿出來,其他沒有用到的就放在箱子裡面云云(見本院卷第208 頁),惟被告楊德萍於警詢時供稱:「伊只知道怎麼煮一煮這樣子,然後就冰」、「(警問:麻黃素要用來煮一煮,之後再拿去冰這樣?)嗯,我看到是這樣」(見本院卷二第38頁),於100 年12月27 日 偵訊時供稱:扣案工具有些是陳雅翠朋友寄放在她那裡,有些是她後來自己買的,該些工具陳雅翠後來用來處理麻黃素等語(見偵卷卷一第238 頁至第240 頁),又依0000000000號100 年12月25日21時33分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卷一第178 頁反面、第179 頁正反面),被告楊德萍向綽號「臭屁」表示:「(臭屁:何時會好,跟我講一下)我們盡量趕快弄乾」、「看今天晚上可不可以弄好,他現在在煮」,堪認被告楊德萍對扣案製毒工具及陳雅翠進行加熱處理等情早已見聞知情,陳雅翠證稱查獲當天楊德萍不在伊才把一盤一盤及一杯一杯的東西拿出來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憑為有利被告楊德萍之認定。
(四)雖被告陳雅翠之辯護人主張被告加工去臘之行為與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不合云云,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在內,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栽種成長之大麻葉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以原含甲基麻黃成分之原料,以浸泡於水、甲苯、酒精、乙醚及氯仿等溶液後,再予以加熱、過濾,及利用鹽酸、鹼片、校正液調整酸鹼值等方式,進而純化萃取出甲基麻黃,並經警扣得如附表編號4 、15、31-1、31-2、31-3、31-4、31 -5 、33所示各純度不一之甲基麻黃晶體、粉末、液體,顯係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形狀、態樣、純度、劑量均不相同之毒品,暨扣案編號31-1之白色細晶體經檢出甲基麻黃成分,純度高達94%,依上開說明,堪認係製造第四級毒品行為且達既遂,辯護人上開主張,尚非可採。被告陳雅翠、楊德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臭屁」之成年男子,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之行為且達既遂,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雅翠、楊德萍2 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被告2 人製造第四級毒品前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第四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陳雅翠、楊德萍與綽號「臭屁」間就上開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並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陳雅翠前曾受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中所稱之「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僅須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各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自白,即符合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毋庸要求其於偵審中始終自白犯罪,最高法院著有100 年度台上字第4802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陳雅翠於偵查、審理中坦承本案使用化學藥劑、水等物品加工本案甲基麻黃之事實,而其行為是否該當「製造」行為,核屬法律評價,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再按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另同法第71條規定「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有二種以上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查本件被告陳雅翠就本案犯行構成累犯,且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減輕原因,故就被告陳雅翠本案犯行應先依累犯規定加重後,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陳雅翠、楊德萍2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本件犯罪之輕重程度,及渠等製造毒品之行為,非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亦嚴重危害社會安寧秩序,為社會觀念所不容;兼衡被告2 人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 人之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 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 號、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4 、15、31-1、31-2、31-3、31-4、31-5、33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含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在被告陳雅翠、楊德萍所犯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均沒收之。至毒品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7 、8 、9 、10、30、39、53、54所示供被告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物品,經鑑驗亦均分別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因量微無法析離秤重,故應併同視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而屬違禁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在被告陳雅翠、楊德萍2 人所犯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均沒收之。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7、29、32、5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陳雅翠所有、供渠等本件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所使用,上開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共同正犯責任共通之原則,於被告2 人部分均諭知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11至14、16、18、19、21至28、34至38、40至
42、44至50、52、55、58所示之物,被告均否認為其所有,復未檢出毒品成分,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3 、5 、6 、20、43、56、57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2 人本件製造毒品犯行有何直接之關聯性,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囿辰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 檢驗結果 │備註 │ ├──┼──────┼──┼──┼─────────────────┼──────┤ │1 │分裝袋 │包 │1 │ │不沒收 │ ├──┼──────┼──┼──┼─────────────────┼──────┤ │2 │安非他命 │包 │1 │現場編號2 :經檢視為淡黃色晶體。驗│不沒收 │ │ │ │ │ │前淨重18.81 公克,驗餘淨重18.54 公│ │ │ │ │ │ │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純度約95%,驗前純質淨重17.86 公克│ │ │ │ │ │ │。 │ │ ├──┼──────┼──┼──┼─────────────────┼──────┤ │3 │安非他命吸食│組 │3 │ │不沒收 │ │ │器 │ │ │ │ │ │ │ │ │ │ │ │ ├──┼──────┼──┼──┼─────────────────┼──────┤ │4 │麻黃素 │包 │1 │現場編號4 :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驗│現場照片8。 │ │ │ │ │ │前淨重13.92 公克,驗餘淨重13.65 公│諭知沒收之法│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條:刑法第38│ │ │ │ │ │麻黃成分。純度約39%,驗前純質淨│條第1 項第1 │ │ │ │ │ │重5.42公克。 │款 │ ├──┼──────┼──┼──┼─────────────────┼──────┤ │5 │安非他命 │包 │1 │現場編號5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不沒收 │ │ │ │ │ │淨重0.19公克,驗餘淨重0.01公克。檢│ │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 │ │ │ │ │ │98%,驗前純質淨重0.18公克。 │ │ ├──┼──────┼──┼──┼─────────────────┼──────┤ │6 │玻璃球 │個 │2 │ │不沒收 │ ├──┼──────┼──┼──┼─────────────────┼──────┤ │7 │燒杯、側管玻│個 │6 │現場編號7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1.現場照片11│ │ │璃瓶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四級毒品│ 。 │ │ │ │ │ │: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 │2.燒杯、側管│ │ │ │ │ │ │ 玻璃瓶甲醇│ │ │ │ │ │ │ 洗滌液裝入│ │ │ │ │ │ │ 10 .9 公克│ │ │ │ │ │ │ 至閃爍瓶送│ │ │ │ │ │ │ 驗。 │ │ │ │ │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刑法第38│ │ │ │ │ │ │條第1 項第1 │ │ │ │ │ │ │款 │ ├──┼──────┼──┼──┼─────────────────┼──────┤ │8 │陶瓷漏斗 │個 │2 │現場編號8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1.現場照片12│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 。 │ │ │ │ │ │分。 │2.陶瓷漏斗甲│ │ │ │ │ │ │ 醇洗滌液裝│ │ │ │ │ │ │ 入15.6公克│ │ │ │ │ │ │ 至閃爍瓶送│ │ │ │ │ │ │ 驗。 │ │ │ │ │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刑法第38│ │ │ │ │ │ │條第1 項第1 │ │ │ │ │ │ │款 │ ├──┼──────┼──┼──┼─────────────────┼──────┤ │9 │攪拌棒 │支 │4 │現場編號9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1.現場照片13│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 。 │ │ │ │ │ │分。 │2.攪拌棒甲醇│ │ │ │ │ │ │ 洗滌液裝入│ │ │ │ │ │ │ 15.6公克至│ │ │ │ │ │ │ 閃爍瓶送驗│ │ │ │ │ │ │ 。 │ │ │ │ │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刑法第38│ │ │ │ │ │ │條第1 項第1 │ │ │ │ │ │ │款 │ ├──┼──────┼──┼──┼─────────────────┼──────┤ │10 │刮杓、濾網 │件 │7 │現場編號1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1.現場照片14│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 。 │ │ │ │ │ │分。 │2.刮杓、濾網│ │ │ │ │ │ │ 甲醇洗滌液│ │ │ │ │ │ │ 裝入11.6公│ │ │ │ │ │ │ 克至閃爍瓶│ │ │ │ │ │ │ 送驗。 │ │ │ │ │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刑法第38│ │ │ │ │ │ │條第1 項第1 │ │ │ │ │ │ │款 │ ├──┼──────┼──┼──┼─────────────────┼──────┤ │11 │PH儀 │具 │1 │ │現場照片15。│ │ │ │ │ │ │不沒收 │ ├──┼──────┼──┼──┼─────────────────┼──────┤ │12 │加熱用石棉網│片 │1 │ │現場照片16。│ │ │ │ │ │ │不沒收 │ ├──┼──────┼──┼──┼─────────────────┼──────┤ │13 │PH校正液(酸│瓶 │3 │ │現場照片17。│ │ │) │ │ │ │不沒收 │ ├──┼──────┼──┼──┼─────────────────┼──────┤ │14 │漏斗與側孔燒│組 │1 │現場編號1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1.現場照片18│ │ │瓶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2.漏斗與側孔│ │ │ │ │ │ │ 燒瓶甲醇洗│ │ │ │ │ │ │ 滌液裝入 │ │ │ │ │ │ │ 17.6 公 克│ │ │ │ │ │ │ 至閃爍瓶送│ │ │ │ │ │ │ 驗。 │ │ │ │ │ │ │不沒收 │ ├──┼──────┼──┼──┼─────────────────┼──────┤ │15 │麻黃素粉末 │包 │1 │現場編號15:經檢視為白色泥狀物。驗│現場照片19。│ │ │ │ │ │前淨重150 公克,驗餘淨重148.58公克│諭知沒收之法│ │ │ │ │ │。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條:刑法第38│ │ │ │ │ │黃成分。純度約59%,驗前純質淨重│條第1 項第1 │ │ │ │ │ │88.50 公克。 │款 │ ├──┼──────┼──┼──┼─────────────────┼──────┤ │16 │濾紙 │盒 │1 │ │不沒收 │ ├──┼──────┼──┼──┼─────────────────┼──────┤ │17 │酒精 │瓶 │2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毒品危害│ │ │ │ │ │ │防制條例第19│ │ │ │ │ │ │條第1 項 │ ├──┼──────┼──┼──┼─────────────────┼──────┤ │18 │鹽酸 │瓶 │1 │ │不沒收 │ ├──┼──────┼──┼──┼─────────────────┼──────┤ │19 │丙酮 │瓶 │2 │ │不沒收 │ ├──┼──────┼──┼──┼─────────────────┼──────┤ │20 │不明藥丸 │顆 │6 │現場編號20:經檢視均藍色圓形藥錠,│藍色不明藥丸│ │ │ │ │ │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3 顆磨混鑑│6 顆裝入閃爍│ │ │ │ │ │定。總淨重0.59公克,驗餘淨重0.29公│瓶送驗,淨重│ │ │ │ │ │克。檢出Metoclopramide(係腸胃道藥│15.2 5公克。│ │ │ │ │ │物)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不沒收 │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 │ │ │ │ │ │成分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21 │酒精 │瓶 │1 │ │不沒收 │ ├──┼──────┼──┼──┼─────────────────┼──────┤ │22 │鹼片 │包 │2 │ │不沒收 │ ├──┼──────┼──┼──┼─────────────────┼──────┤ │23 │鹽酸 │瓶 │2 │ │不沒收 │ ├──┼──────┼──┼──┼─────────────────┼──────┤ │24 │冰醋酸 │瓶 │1 │ │不沒收 │ ├──┼──────┼──┼──┼─────────────────┼──────┤ │25 │乙醚 │瓶 │1 │ │不沒收 │ ├──┼──────┼──┼──┼─────────────────┼──────┤ │26 │校正液(PH值│瓶 │2 │ │不沒收 │ │ │) │ │ │ │ │ │ │ │ │ │ │ │ ├──┼──────┼──┼──┼─────────────────┼──────┤ │27 │濾紙空盒 │批 │1 │ │不沒收 │ ├──┼──────┼──┼──┼─────────────────┼──────┤ │28 │氯仿 │瓶 │1 │ │不沒收 │ ├──┼──────┼──┼──┼─────────────────┼──────┤ │29 │甲苯 │瓶 │1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毒品危害│ │ │ │ │ │ │防制條例第19│ │ │ │ │ │ │條第1 項 │ ├──┼──────┼──┼──┼─────────────────┼──────┤ │30 │攪拌器 │組 │1 │現場編號3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1.現場照片34│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 。 │ │ │ │ │ │分。 │2.攪拌器甲醇│ │ │ │ │ │ │ 洗滌液裝入│ │ │ │ │ │ │ 10.5公克至│ │ │ │ │ │ │ 閃爍瓶送驗│ │ │ │ │ │ │ 。 │ │ │ │ │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刑法第38│ │ │ │ │ │ │條第1 項第1 │ │ │ │ │ │ │款 │ ├──┼──────┼──┼──┼─────────────────┼──────┤ │31-1│麻黃素 │盤 │1 │現場編號31-1: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現場照片35。│ │ │ │ │ │驗前淨重45.28 公克,驗餘淨重44.96 │諭知沒收之法│ │ │ │ │ │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條:刑法第38│ │ │ │ │ │基麻黃成分。純度約94%,驗前純質│條第1 項第1 │ │ │ │ │ │淨重42.56 公克。 │款 │ ├──┼──────┼──┼──┼─────────────────┼──────┤ │31-2│麻黃素 │盤 │1 │現場編號31-2:經檢視為白色粉末。驗│現場照片35。│ │ │ │ │ │餘淨重4.82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諭知沒收之法│ │ │ │ │ │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純度約78%│條:刑法第38│ │ │ │ │ │,驗前純質淨重4.06公克。 │條第1 項第1 │ │ │ │ │ │ │款 │ ├──┼──────┼──┼──┼─────────────────┼──────┤ │31-3│麻黃素 │盤 │1 │現場編號31-3:經檢視為黃色晶體。驗│現場照片35。│ │ │ │ │ │前淨重62.50 公克,驗餘淨重61.90 公│諭知沒收之法│ │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條:刑法第38│ │ │ │ │ │麻黃成分。純度約77%,驗前純質淨│條第1 項第1 │ │ │ │ │ │重48.12 公克。 │款 │ ├──┼──────┼──┼──┼─────────────────┼──────┤ │31-4│麻黃素 │盤 │1 │現場編號31-4:經檢視為淡黃色混濁液│現場照片35。│ │ │ │ │ │體。驗前淨重202.80公克,驗餘淨重 │諭知沒收之法│ │ │ │ │ │199.30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條:刑法第38│ │ │ │ │ │原料甲基麻黃、微量去甲麻黃(新│條第1 項第1 │ │ │ │ │ │麻黃)、微量麻黃成分。甲基麻黃│款 │ │ │ │ │ │純度約6 %,驗前純質淨重12.16 公│ │ │ │ │ │ │克。 │ │ ├──┼──────┼──┼──┼─────────────────┼──────┤ │31-5│麻黃素 │盤 │1 │現場編號31-5:經檢視為上層淡黃色液│現場照片35。│ │ │ │ │ │體、下層淡黃色晶體。驗前淨重26.88 │諭知沒收之法│ │ │ │ │ │公克,驗餘淨重24.96 公克。檢出四級│條:刑法第38│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條第1 項第1 │ │ │ │ │ │純度約1 %,驗前純質淨重0.26公克。│款 │ ├──┼──────┼──┼──┼─────────────────┼──────┤ │32 │電風扇 │台 │1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毒品危害│ │ │ │ │ │ │防制條例第19│ │ │ │ │ │ │條第1 項 │ ├──┼──────┼──┼──┼─────────────────┼──────┤ │33 │麻黃素 │盤 │1 │現場編號33:經檢視為淡黃色混濁液體│現場照片37 │ │ │ │ │ │。驗前淨重80.43 公克,驗餘淨重 │諭知沒收之法│ │ │ │ │ │77.08 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條:刑法第38│ │ │ │ │ │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純度約8 %,驗│條第1 項第1 │ │ │ │ │ │前純質淨重6.43公克。 │款 │ ├──┼──────┼──┼──┼─────────────────┼──────┤ │34 │檸檬酸 │包 │2 │ │不沒收 │ ├──┼──────┼──┼──┼─────────────────┼──────┤ │35 │豆腐石膏 │包 │1 │ │不沒收 │ ├──┼──────┼──┼──┼─────────────────┼──────┤ │36 │鹽固 │包 │1 │ │不沒收 │ ├──┼──────┼──┼──┼─────────────────┼──────┤ │37 │活性碳 │包 │1 │ │不沒收 │ ├──┼──────┼──┼──┼─────────────────┼──────┤ │38 │吸氣馬達 │具 │1 │ │不沒收 │ ├──┼──────┼──┼──┼─────────────────┼──────┤ │39 │溫度計 │支 │2 │現場編號3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1.現場照片41│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 。 │ │ │滴管 │支 │2 │分。 │2.溫度計、滴│ │ │ │ │ │ │ 管甲醇洗滌│ │ │ │ │ │ │ 液裝入15.3│ │ │ │ │ │ │ 公克至閃爍│ │ │ │ │ │ │ 瓶送驗。 │ │ │ │ │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刑法第38│ │ │ │ │ │ │條第1 項第1 │ │ │ │ │ │ │款 │ ├──┼──────┼──┼──┼─────────────────┼──────┤ │40 │氫氣壓力鋼瓶│具 │1 │現場編號38: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1.現場照片42│ │ │ │ │ │。未檢出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2.氫氣壓力│ │ │ │ │ │他命成分、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 鋼瓶甲醇洗│ │ │ │ │ │黃、假麻黃、甲基麻黃等常見毒│ 滌裝入15.8│ │ │ │ │ │品成分。 │ 公克至閃爍│ │ │ │ │ │ │ 瓶送驗。 │ │ │ │ │ │ │不沒收 │ │ │ │ │ │ │ │ ├──┼──────┼──┼──┼─────────────────┼──────┤ │41 │濾網 │只 │1 │ │不沒收 │ ├──┼──────┼──┼──┼─────────────────┼──────┤ │42 │分裝勺 │支 │1 │現場編號4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黃色分裝勺甲│ │ │ │ │ │出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醇洗滌裝入 │ │ │ │ │ │分、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16.1公克至閃│ │ │ │ │ │假麻黃、甲基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爍瓶送驗。 │ │ │ │ │ │。 │不沒收 │ ├──┼──────┼──┼──┼─────────────────┼──────┤ │43 │感冒藥(鼻順│罐 │1 │現場編號42:經檢視均為白色及黃色相│現場編號42。│ │ │通) │ │ │間膠囊,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2 │感冒藥(鼻順│ │ │ │ │ │顆磨混鑑定。總淨重4.50公克,驗餘重│通)取黃色膠│ │ │ │ │ │3.64公克。檢出Carbinoxamine (係抗│囊10顆裝入閃│ │ │ │ │ │組織胺類藥物)及Caffeine(咖啡因,│爍瓶4.65公克│ │ │ │ │ │係興奮劑)等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安│送驗。 │ │ │ │ │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四級毒品│不沒收 │ │ │ │ │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 │ │ │ │ │ │基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44 │磅秤 │具 │1 │ │現場編號43 │ │ │ │ │ │ │不沒收 │ ├──┼──────┼──┼──┼─────────────────┼──────┤ │45 │酒精 │桶 │1 │ │現場編號44 │ │ │ │ │ │ │不沒收 │ ├──┼──────┼──┼──┼─────────────────┼──────┤ │46 │丙酮 │桶 │1 │ │不沒收 │ ├──┼──────┼──┼──┼─────────────────┼──────┤ │47 │鹼水 │桶 │1 │ │不沒收 │ ├──┼──────┼──┼──┼─────────────────┼──────┤ │48 │加熱器(烘乾│台 │1 │ │現場編號45 │ │ │用) │ │ │ │不沒收 │ ├──┼──────┼──┼──┼─────────────────┼──────┤ │49 │噴霧罐 │只 │1 │現場編號4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淨重│現場編號46。│ │ │ │ │ │15.50 公克,驗餘13.40 公克。未檢出│冷卻噴霧罐取│ │ │ │ │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內容物裝入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15.5公克至閃│ │ │ │ │ │麻黃、甲基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爍瓶送驗。 │ │ │ │ │ │ │不沒收 │ ├──┼──────┼──┼──┼─────────────────┼──────┤ │50 │丙酮 │桶 │1 │ │現場編號47 │ │ │ │ │ │ │不沒收 │ ├──┼──────┼──┼──┼─────────────────┼──────┤ │51 │甲苯 │瓶 │1 │ │現場編號48 │ │ │ │ │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毒品危害│ │ │ │ │ │ │防制條例第19│ │ │ │ │ │ │條第1 項 │ ├──┼──────┼──┼──┼─────────────────┼──────┤ │52 │分液漏斗、燒│批 │1 │現場編號49: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1.現場照片23│ │ │杯 │ │ │出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 │ │分、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2.現場編號49│ │ │ │ │ │假麻黃、甲基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分液漏斗│ │ │ │ │ │。 │ 、燒杯甲醇│ │ │ │ │ │ │ 洗滌液裝入│ │ │ │ │ │ │ 18.8公克至│ │ │ │ │ │ │ 閃爍瓶送驗│ │ │ │ │ │ │ 。 │ │ │ │ │ │ │不沒收 │ ├──┼──────┼──┼──┼─────────────────┼──────┤ │53 │量杯 │個 │13 │現場編號5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1.現場照片53│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 。 │ │ │ │ │ │分。 │2.現場編號50│ │ │ │ │ │ │ 。量杯一批│ │ │ │ │ │ │ 甲醇洗滌液│ │ │ │ │ │ │ 裝入18.6公│ │ │ │ │ │ │ 克至閃爍瓶│ │ │ │ │ │ │ 送驗。 │ │ │ │ │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刑法第38│ │ │ │ │ │ │條第1 項第1 │ │ │ │ │ │ │款 │ ├──┼──────┼──┼──┼─────────────────┼──────┤ │54 │攪拌棒、漏斗│個 │19 │現場編號5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1.現場照片54│ │ │及刮勺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 。 │ │ │ │ │ │分。 │2.現場編號51│ │ │ │ │ │ │ 。攪拌棒、│ │ │ │ │ │ │ 刮勺、湯匙│ │ │ │ │ │ │ 甲醇洗滌液│ │ │ │ │ │ │ 裝入14.4 │ │ │ │ │ │ │ 公克至閃爍│ │ │ │ │ │ │ 瓶送驗。 │ │ │ │ │ │ │諭知沒收之法│ │ │ │ │ │ │條:刑法第38│ │ │ │ │ │ │條第1 項第1 │ │ │ │ │ │ │款 │ ├──┼──────┼──┼──┼─────────────────┼──────┤ │55 │氯化鈉 │瓶 │1 │ │現場編號52 │ │ │ │ │ │ │不沒收 │ ├──┼──────┼──┼──┼─────────────────┼──────┤ │56 │行動電話 │具 │5 │IMEI:000000000000000 號、IMEI:35│不沒收 │ │ │ │ │ │0000000000000 號(門號0000000000)│ │ │ │ │ │ │、IMEI :000000000000000 號(門號0│ │ │ │ │ │ │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號(門號0000000000 )、IMEI:35166│ │ │ │ │ │ │0000000000 號(門號0000000000)。 │ │ ├──┼──────┼──┼──┼─────────────────┼──────┤ │57 │行動電話 │具 │2 │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不沒收 │ │ │ │ │ │號(門號0000000000) │ │ ├──┼──────┼──┼──┼─────────────────┼──────┤ │58 │製毒流程手冊│本 │1 │ │不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