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21號
108年度訴字第7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
94號)及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31233 號),經本院合併審
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盧志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盧志偉與盧添富(所涉詐欺等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為兄弟,其等於民國106 年12月間前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透過李諾維之引薦,加入李諾維、羅貫銘(綽號「寶礦力」)等成年男子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且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可從中獲取報酬。盧志偉與李諾維、羅貫銘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後,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內,復由羅貫銘於不詳時、地將附表三編號4 至17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盧志偉,由盧志偉隨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至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款項(僅附表一編號9 所匯款項未遭領取),再將款項交予羅貫銘,羅貫銘則交付盧志偉提領金額之2 %作為報酬。嗣經警調閱自動提款機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謝美嬌、劉仕章、王柏翰、洪駿傑、華賢宗、陳永鴻、陳明煌、李中玉、蕭舜文、張秋雲、魏緯勝、陳明輝、張竣傑、邱巧菱、楊惠茹、張家銘、阮意茹、何孟真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暨陳柏源、黃燕芬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盧志偉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7 年度偵字第2594號卷第9 至17頁、第282 頁、第299 至300 頁、107 年度偵字第31233 號卷第3 至5 頁、第92至93頁、第148 頁、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319 號卷第179 至180 頁、108 年度訴字第421 號卷二第99至100 頁、第208 頁、第229 頁、108 年度訴字第769 號卷二第27頁),核與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遭詐騙之情節,及證人羅貫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 年度偵字第31233 號卷第6 至8 頁)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案手機內容翻拍照片、車輛照片在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字第2594號卷第63至65頁、第229 至261 頁、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38至40頁、第128 頁),並有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參照)。被告自106 年12月間前某日即參與上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組織,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於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並自107 年1 月5 日生效,然被告參與行為直至修法後之同年1 月17日遭查獲始結束,依前開說明,此部分犯行應論以繼續犯,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與否之問題,先予敘明。
㈡、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者,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06 年12月間前某日加入李諾維、羅貫銘所屬之前開詐欺集團,該集團陸續為附表一所示詐欺取款犯行,故被告所參與者,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首次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0),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 至9 、11至22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匯款至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固未經被告提領,惟該帳戶既已由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實際掌控,已處於隨時可提領之管領支配狀態,是該等詐欺取財犯行仍屬既遂,併予敘明。
㈣、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李諾維、羅貫銘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2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附表一編號3 、6 、8 、15、19所示告訴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各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僅各成立一加重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15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之」之加重要件(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21 號卷二第234 頁),然被告於本案詐欺犯行分擔之角色為領取詐得款項之車手,雖知有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行為,惟被告並未與附表一編號1、15所示之告訴人有任何接觸,亦無證據證明有與撥打電話詐騙上開告訴人之集團成員有所聯絡,難認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他共犯係以冒用公務員身分之手段施行詐術,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知悉所屬集團成員使用之具體詐術手法、方式,自無從認被告應就此加重要件共負刑責。又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均為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參照),故此部分僅屬加重詐欺罪加重條件之減縮,且各款加重條件既屬同一條文,尚非罪名有所不同,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或變更起訴法條。
㈧、按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同法第79條之1 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前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後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前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前㈠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5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士林法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㈤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揭㈠至㈤各罪刑,嗣經士林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㈥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接續執行,於102年1 月8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惟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1 年又24日。㈦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4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㈧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㈦㈧各罪刑,再經士林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2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㈨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士林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5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㈩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確定。上列㈨㈩各罪刑,復經士林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與上揭殘刑1年又24日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接續執行(其中㈠至㈥之殘刑及㈦㈧各罪刑於105 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此部分構成累犯),於106 年6 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惟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8 月又14日,於108 年1 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縱其因與另案之徒刑接續執行並在假釋期間內再犯罪,致前開假釋依法應予撤銷,依上開決議意旨,仍無礙於各部分刑期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故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前案執畢未久,再犯本件各罪,未有所警惕,足見其惡性非輕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㈨、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從事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復未與附表一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其於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參與程度、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㈩、按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然按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於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保安處分之規定為刑法有關保安處分之特別規定,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該法第3 條第1 項之罪為限,苟所宣告之罪名並非該法第3 條第1 項之罪名,縱與之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參與犯罪組織,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亦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宣付保安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 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雖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既已因與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基於法律之整體適用原則,自無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之餘地。
、沒收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手機1 支(含SIM 卡2 張),被告自承該手機及其中1 張SIM 卡為其所有,另1 張SIM 卡為共犯羅貫銘所交付,均為供其聯繫本件犯行所用之物(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21 號卷二第100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被告提領款項可獲得提領金額2 %之報酬,且其已取得本件報酬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319 號卷第180 頁、108 年度訴字第421 號卷二第100 頁),就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犯行,被告提領之總金額,依附表二編號1 至82所示,固為新臺幣(下同)1,467,265 元,然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款項總和為926,346元,已提領部分為896,361 元(即附表一匯入帳戶內之款項總和,扣除附表一編號9 未提領部分),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提領之1,467,265 元,超出896,361 元部分亦係詐騙所得款項,故就附表一編號1 至20部分,以各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已提領之總和即896,361 元計算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罪所得為17,927元【計算式:896,361 元×2 %=17,9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被告自承就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犯行,共獲取2,160 元報酬(見108 年度訴字第769 號卷二第27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合計為20,087元(計算式:17,927+2,160=20,087元),此雖未扣案,然因屬犯罪所得之財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提起公訴,檢察官古御詩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及第98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 項、第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告訴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證 據 │主 文│備註 │ │號│或被害│ │(新臺幣) │ │ │ │ │ │人 │ │ │ │ │ │ ├─┼───┼────────────┼───────┼────────────┼───────┼───┤ │1 │告訴人│106 年12月14日下午2 時許│106 年12月14日│1.告訴人謝美嬌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謝美嬌│,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下午3時40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77至79│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電話來電,假冒警員,佯稱│轉帳130,000元 │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 │ │ │ │其涉嫌洗錢犯毒等案件,需│ │2.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提供現金13萬元監管云云,│ │ 史交易明細表(107 偵25│。 │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 94號卷第379 頁)。 │ │ │ │ │ │至附表3 編號5 所示帳戶。│ │ │ │ │ ├─┼───┼────────────┼───────┼────────────┼───────┼───┤ │2 │告訴人│106 年12月19日下午4 時30│106 年12月19日│1.告訴人劉仕章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劉仕章│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下午5時22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87至89│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臉書網路賣│轉帳29,924元 │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3 │ │ │ │家,佯稱因系統誤將告訴人│ │2.兆豐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12│ │ 細(107 偵2594號卷第37│。 │ │ │ │ │筆,復有詐欺集團成員假冒│ │ 5 頁)。 │ │ │ │ │ │郵局行員,指示告訴人匯款│ │ │ │ │ │ │ │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至附表3 編號│ │ │ │ │ │ │ │6 所示帳戶。 │ │ │ │ │ ├─┼───┼────────────┼───────┼────────────┼───────┼───┤ │3 │告訴人│106 年12月18日晚間6 時28│106 年12月18日│1.告訴人王柏翰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王柏翰│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7 時16分、│ 107 偵2594號卷第92至94│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臉書購物平│晚間7 時19分、│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4 │ │ │ │台賣家,佯稱因告訴人重複│晚間7 時24分許│2.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明│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訂購12筆商品,如不取消將│轉帳19,921元、│ 細單(107 偵2594號卷第│。 │ │ │ │ │扣款4 萬多元,復有詐欺集│16,248元、4,46│ 322 頁)。 │ │ │ │ │ │團成員假冒銀行行員,指示│5 元,共計40,6│ │ │ │ │ │ │告訴人匯款至指定帳戶,致│34元 │ │ │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告訴人另支付│ │ │ │ │ │ │附表3 編號4 所示帳戶。 │手續費共45元)│ │ │ │ ├─┼───┼────────────┼───────┼────────────┼───────┼───┤ │4 │告訴人│106 年12月19日下午4 時40│106 年12月19日│1.告訴人洪駿傑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洪駿傑│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下午5時40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98至99│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點卡寶網路│轉帳29,982元 │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5 │ │ │ │購物賣家,佯稱因告訴人重│ │2.兆豐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複訂購12筆商品,致其帳戶│ │ 細查詢(107 偵2594號卷│。 │ │ │ │ │將被重複扣款,復有詐欺集│ │ 第375 頁)。 │ │ │ │ │ │團成員假冒銀行行員,指示│ │ │ │ │ │ │ │告訴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付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匯款至附表3 編號6 所示│ │ │ │ │ │ │ │帳戶。 │ │ │ │ │ ├─┼───┼────────────┼───────┼────────────┼───────┼───┤ │5 │告訴人│106 年12月19日晚間7 時許│106 年12月19日│1.告訴人華賢宗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華賢宗│,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晚間10時13分許│ 107 偵2594號卷第103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來電,假冒瘋狂賣客網路購│轉帳29,985元 │ 105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6 │ │ │ │物平台賣家,佯稱因告訴人│(告訴人另支付│2.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誤設分期付款,致其帳戶將│手續費15元) │ 細(107 偵2594號卷第33│。 │ │ │ │ │被重複扣款,復有詐欺集團│ │ 3 頁)。 │ │ │ │ │ │成員假冒郵局行員,指示告│ │ │ │ │ │ │ │訴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付│ │ │ │ │ │ │ │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匯款至附表3 編號7 所示帳│ │ │ │ │ │ │ │戶。 │ │ │ │ │ ├─┼───┼────────────┼───────┼────────────┼───────┼───┤ │6 │告訴人│106 年12月19日晚間6 時29│106 年12月20日│1.告訴人陳永鴻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陳永鴻│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上午11時56分、│ 107 偵2594號卷第109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歡樂鹿網路│中午12時6 分、│ 112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7 │ │ │ │購物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中午12時36分、│2.台新銀行交易明細(107 │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疏失誤設分期付款,致其帳│中午12時58分許│ 偵2594號卷第348 頁)。│。 │ │ │ │ │戶將被重複扣款,復有詐欺│轉帳29,985元、│ │ │ │ │ │ │集團成員假冒凱基銀行行員│28,985元、29,9│ │ │ │ │ │ │,指示告訴人操作自動櫃員│85元、29,985元│ │ │ │ │ │ │機取消付款,致告訴人陷於│,共118,940 元│ │ │ │ │ │ │錯誤,而匯款至附表3 編號│(起訴書誤載為│ │ │ │ │ │ │8 所示帳戶。 │119,940 元) │ │ │ │ ├─┼───┼────────────┼───────┼────────────┼───────┼───┤ │7 │告訴人│106 年12月20日晚間8 時許│106 年12月20日│1.告訴人陳明煌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陳明煌│,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晚間8時37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15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來電,佯稱為小三美日購物│轉帳29,985元 │ 119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8 │ │ │ │賣家,因工作人員疏失重複│(告訴人另支付│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訂購12筆訂單,致其帳戶將│手續費15元) │ 行存摺對帳單(107 偵25│。 │ │ │ │ │被重複扣款,須操作自動櫃│ │ 94號卷第383 頁)。 │ │ │ │ │ │員機取消付款,致告訴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3 編│ │ │ │ │ │ │ │號9 所示帳戶。 │ │ │ │ │ ├─┼───┼────────────┼───────┼────────────┼───────┼───┤ │8 │告訴人│106 年12月20日下午5 時許│1.106 年12月20│1.告訴人李中玉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李中玉│,告訴人接獲接獲詐騙集團│日晚間8 時41分│ 107 偵2594號卷第122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瘋狂賣客網│許轉帳29,988元│ 124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9 │ │ │ │路購物平台賣家,佯稱因工│至附表三編號9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作人員疏失,致其帳戶將連│所示帳戶。 │ 行存摺對帳單(107 偵25│。 │ │ │ │ │續36個月被重複扣款,須操│2.106 年12月20│ 94號卷第383 頁)。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致│日晚間9 時4分 │3.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存款交│ │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許轉帳29,985元│ 易表、ATM 交易明細(10│ │ │ │ │ │附表3 編號9 、10所示帳戶│至附表三編號10│ 7 偵2594號卷第328 至32│ │ │ │ │ │。 │所示帳戶。 │ 9頁)。 │ │ │ ├─┼───┼────────────┼───────┼────────────┼───────┼───┤ │9 │告訴人│106 年12月20日晚間10時13│106 年12月21日│1.告訴人蕭舜文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蕭舜文│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凌晨0時10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26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起訴│成員來電,假冒網路購物賣│轉帳29,985元 │128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0│ │ │書誤載│家,佯稱因告訴人設定錯誤│(此筆未遭提領│2.台新銀行交易明細(107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為「蕭│,誤訂購12組商品,致其帳│) │ 偵2594號卷第350 頁)。│。 │ │ │ │順文」│戶將被重複扣款,復有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假冒華南銀行行員│ │ │ │ │ │ │ │,指示告訴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取消付款,致告訴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至附表3 編號│ │ │ │ │ │ │ │11所示帳戶。 │ │ │ │ │ ├─┼───┼────────────┼───────┼────────────┼───────┼───┤ │10│被害人│106 年12月12日上午11時許│106 年12月13日│1.被害人練麗芳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練麗芳│,被害人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下午1時0 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30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來電,假冒中華電信服務人│轉帳130,000元 │ 132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1│ │ │ │員,佯稱因被害人積欠電話│ │2.中華郵政北斗郵局客戶歷│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費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史交易清單(107 偵2594│。 │ │ │ │ │而匯款至附表3 編號17所示│ │ 號卷第341 頁)。 │ │ │ │ │ │帳戶。 │ │ │ │ │ ├─┼───┼────────────┼───────┼────────────┼───────┼───┤ │11│告訴人│106 年12月18日晚間8 時47│106 年12月18日│1.告訴人張秋雲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張秋雲│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9時56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35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雅芳化妝品│轉帳29,987元 │ 136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2│ │ │ │公司客服人員,佯稱因告訴│ │2.中華郵政板橋江翠郵局客│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人設定錯誤,致其帳戶將被│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偵│。 │ │ │ │ │重複扣款,復有詐欺集團成│ │ 2594號卷第339頁)。 │ │ │ │ │ │員假冒中國信託銀行行員,│ │ │ │ │ │ │ │指示告訴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取消付款,致告訴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至附表3 編號12│ │ │ │ │ │ │ │所示帳戶。 │ │ │ │ │ ├─┼───┼────────────┼───────┼────────────┼───────┼───┤ │12│告訴人│106 年12月18日晚間9 時14│106 年12月18日│1.告訴人魏緯勝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魏緯勝│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10時16分許│ 107 偵2594號卷第140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網路購物賣│轉帳29,985元 │ 142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3│ │ │ │家,佯稱因告訴人增加購物│(告訴人另支付│2.中華郵政板橋江翠郵局客│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數量,致其帳戶將被重複扣│手續費15元)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偵│。 │ │ │ │ │款,復有詐欺集團成員假冒│ │ 2594號卷第339頁)。 │ │ │ │ │ │臺灣銀行行員,指示告訴人│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付款,│ │ │ │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至附表3 編號12所示帳戶。│ │ │ │ │ ├─┼───┼────────────┼───────┼────────────┼───────┼───┤ │13│告訴人│106 年12月18日晚間8 時13│106 年12月18日│1.告訴人陳明輝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陳明輝│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9時35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45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網路遊戲廠│轉帳29,985元 │ 146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4│ │ │ │商,佯稱因告訴人設定錯誤│ │2.中華郵政板橋江翠郵局客│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致其帳戶將被重複扣款,│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偵│。 │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付款│ │ 2594號卷第339 頁)。 │ │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款至附表3 編號12所示帳戶│ │ │ │ │ │ │ │。 │ │ │ │ │ ├─┼───┼────────────┼───────┼────────────┼───────┼───┤ │14│告訴人│106 年12月18日晚間7 時31│106 年12月18日│1.告訴人張竣傑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張竣傑│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8時50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49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網路遊戲輔│轉帳29,985元 │ 150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5│ │ │ │助代購網廠商,佯稱因新進│(告訴人另支付│2.中華郵政板橋江翠郵局客│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工作人員疏失,致其帳戶將│手續費15元)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偵│。 │ │ │ │ │被重複扣款,復有詐欺集團│ │ 2594號卷第339 頁)。 │ │ │ │ │ │成員假冒金融機構人員,指│ │ │ │ │ │ │ │示告訴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 │ │ │ │ │消付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匯款至附表3 編號12所│ │ │ │ │ │ │ │示帳戶。 │ │ │ │ │ ├─┼───┼────────────┼───────┼────────────┼───────┼───┤ │15│告訴人│106 年12月19日中午12時50│106 年12月19日│1.告訴人邱巧菱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邱巧菱│分前某時許,告訴人接獲詐│中午12時52分、│ 107 偵2594號卷第154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騙集團成員來電,假冒中華│下午1 時7 分許│ 157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6│ │ │ │電信服務人員及臺北市松山│轉帳30,000元、│2.中華郵政太平永豐路郵局│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分局警官,佯稱因告訴人積│40,000元,共70│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 │ │ │ │ │欠電話費用且涉及毒品及洗│,000元 │ 偵2594號卷第343 頁)。│ │ │ │ │ │錢案,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清│ │ │ │ │ │ │ │查是否有贓款,致告訴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3 編│ │ │ │ │ │ │ │號13所示帳戶。 │ │ │ │ │ ├─┼───┼────────────┼───────┼────────────┼───────┼───┤ │16│被害人│107 年1 月6 日晚間9 時16│107 年1 月6 日│1.被害人吳庭賢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吳庭賢│分許,被害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9時47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60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翔翼通訊行│轉帳49,999元 │ 161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7│ │ │ │人員,佯稱因被害人先前設│ │2.彰化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帳│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定錯誤,致其帳戶將被重複│ │ 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 │ │ │ │扣款,復有詐欺集團成員假│ │ 107 偵2594號卷第325 頁│ │ │ │ │ │冒郵局行員,指示被害人操│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更改,致被害│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 │ │ │ │ │ │ │3 編號15所示帳戶。 │ │ │ │ │ ├─┼───┼────────────┼───────┼────────────┼───────┼───┤ │17│告訴人│107 年1 月6 日晚間7 時22│107 年1 月6 日│1.告訴人楊惠茹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楊惠茹│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9時28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65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起訴│成員來電,假冒小三美日購│轉帳10,023元 │ 166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8│ │ │書誤載│物賣家,佯稱因出貨款項錯│ │2.中華郵政新莊幸福郵局客│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為「楊│誤,致其帳戶將被扣款,復│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偵│。 │ │ │ │蕙如」│有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國泰世│ │ 2594號卷第345頁)。 │ │ │ │ │) │華銀行客服專員,指示告訴│ │ │ │ │ │ │ │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付款│ │ │ │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款至附表3 編號14所示帳戶│ │ │ │ │ │ │ │。 │ │ │ │ │ ├─┼───┼────────────┼───────┼────────────┼───────┼───┤ │18│告訴人│107 年1 月6 日晚間8 時許│107 年1 月6 日│1.告訴人張家銘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張家銘│,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晚間10時30分許│ 107 偵2594號卷第170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來電,假冒歡樂鹿網路購物│轉帳7,980 元 │ 172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19│ │ │ │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 │2.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07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誤設分期付款,致其帳戶將│ │ 偵2594號卷第173 頁) │。 │ │ │ │ │被重複扣款,復有詐欺集團│ │3.中華郵政新莊幸福郵局客│ │ │ │ │ │成員假冒郵局行員,指示告│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偵│ │ │ │ │ │訴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付│ │ 2594號卷第345 頁)。 │ │ │ │ │ │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匯款至附表3 編號14所示帳│ │ │ │ │ │ │ │戶。 │ │ │ │ │ ├─┼───┼────────────┼───────┼────────────┼───────┼───┤ │19│告訴人│107 年1 月6 日晚間7 時20│107 年1 月6 日│1.告訴人阮意茹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阮意茹│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8時28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76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蝦皮網站平│轉帳19,985元、│ 178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20│ │ │ │台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1,024 元,共計│2.中華郵政新莊幸福郵局客│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失誤設分期付款,致其帳戶│21,009元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偵│。 │ │ │ │ │將被連續扣款,復有詐欺集│(告訴人另支付│ 2594號卷第345頁)。 │ │ │ │ │ │團成員假冒郵局行員,指示│手續費15元) │ │ │ │ │ │ │告訴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付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匯款至附表3 編號14所示│ │ │ │ │ │ │ │帳戶。 │ │ │ │ │ ├─┼───┼────────────┼───────┼────────────┼───────┼───┤ │20│告訴人│107 年1 月6 日下午5 時23│107 年1 月6 日│1.告訴人何孟真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起訴書│ │ │何孟真│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8時59分許 │ 107 偵2594號卷第182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 │ │ │成員來電,假冒雅芳公司人│轉帳17,985元 │ 185 頁)。 │罪,累犯,處有│編號21│ │ │ │員,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 │2.中華郵政新莊幸福郵局客│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設告訴人會員身分為經銷商│ │ 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偵│。 │ │ │ │ │,致其帳戶將被扣款,復有│ │ 2594號卷第345頁)。 │ │ │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兆豐銀行│ │ │ │ │ │ │ │人員,指示告訴人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取消付款,致告訴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3 │ │ │ │ │ │ │ │編號14所示帳戶。 │ │ │ │ │ ├─┼───┼────────────┼───────┼────────────┼───────┼───┤ │21│告訴人│107 年1 月6 日下午5 時22│107 年1 月6 日│1.告訴人陳柏源警詢筆錄(│盧志偉犯三人以│追加起│ │ │陳柏源│分前某時許,告訴人接獲詐│下午5時47分許 │ 107 偵31233 號卷第9 至│上共同詐欺取財│訴部分│ │ │ │騙集團成員來電,假冒露天│轉帳92,398元 │ 11頁)。 │罪,累犯,處有│ │ │ │ │拍賣之賣家,佯稱工作人員│ │2.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操作錯誤多訂購24件商品,│ │ 細(107 偵31233 號卷第│。 │ │ │ │ │再有詐騙集團成員假冒中國│ │ 99頁)。 │ │ │ │ │ │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指示告│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82│ │ │ │ │ │訴人操作中國信託銀行APP │ │ 0000000000 號金融卡107│ │ │ │ │ │取消扣款,致告訴人陷於錯│ │ 年1 月6 日提領明細(10│ │ │ │ │ │誤,而匯款至附表3 編號16│ │ 7 偵31233 號卷第129 頁│ │ │ │ │ │所示帳戶。 │ │ )。 │ │ │ ├─┼───┼────────────┼───────┼────────────┼───────┼───┤ │22│告訴人│107 年1 月6 日下午5 時39│107 年1 月6 日│1.黃燕芬警詢筆錄(107 偵│盧志偉犯三人以│追加起│ │ │黃燕芬│分許,告訴人接獲詐騙集團│晚間7時14分許 │ 31233 號卷第13至16頁)│上共同詐欺取財│訴部分│ │ │ │成員來電,假冒金門雅芳會│轉帳16,000元 │ 。 │罪,累犯,處有│ │ │ │ │計部人員,佯稱雅芳貨品平│ │2.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臺故障,設定告訴人為批發│ │ 細表(107 偵31233 號卷│。 │ │ │ │ │商,將連續36個月每月定期│ │ 第23頁)。 │ │ │ │ │ │扣款,再有詐騙集團成員假│ │3.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 │ │ │ │ │冒郵局行員、經理,指示告│ │ 細(107 偵31233 號卷第│ │ │ │ │ │訴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 │ 99頁)。 │ │ │ │ │ │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82│ │ │ │ │ │匯款至附表3 編號16所示帳│ │ 0000000000 號金融卡107│ │ │ │ │ │戶。 │ │ 年1 月6 日提領明細(10│ │ │ │ │ │ │ │ 7 偵31233 號卷第129 頁│ │ │ │ │ │ │ │ )。 │ │ │ └─┴───┴────────────┴───────┴────────────┴───────┴───┘ 附表二:(盧志偉提款部分) ┌──┬────────┬────┬─────────┬──────────────┬────┐ │編號│提款帳戶 │提領金額│ 提款時間 │ 提款地點 │告訴人/ │ │ │ │ │ │ │被害人 │ ├──┼────────┼────┼─────────┼──────────────┼────┤ │1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1,000元 │106 年12月14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謝美嬌 │ │ │000-00000000000 │ │3 時42分許 │ (大潤發中壢店) │ │ ├──┤號帳戶 ├────┼─────────┼──────────────┤ │ │2 │ │1 萬9,00│106 年12月14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0 元 │3 時44分許 │ (大潤發中壢店) │ │ ├──┤ ├────┼─────────┼──────────────┤ │ │3 │ │2萬元 │106 年12月14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3 時52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日新店) │ │ ├──┤ ├────┼─────────┼──────────────┤ │ │4 │ │2萬元 │106 年12月14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3 時53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日新店) │ │ ├──┤ ├────┼─────────┼──────────────┤ │ │5 │ │2萬元 │106 年12月14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3 時53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日新店) │ │ │ │ │ │ │ │ │ ├──┤ ├────┼─────────┼──────────────┤ │ │6 │ │2萬元 │106 年12月14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 │ │ │ │ │3 時56分許 │超商新壢店) │ │ │ │ │ │ │ │ │ ├──┼────────┼────┼─────────┼──────────────┼────┤ │7 │三信銀行帳號 147│2萬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 段510 │王柏翰 │ │ │-0000000000號帳 │ │7 時14分許 │號(家樂福中壢店) │ │ ├──┤戶 ├────┼─────────┼──────────────┤ │ │8 │ │1萬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 段510 │ │ │ │ │ │7 時15分許 │號(家樂福中壢店) │ │ ├──┤ ├────┼─────────┼──────────────┤ │ │9 │ │2萬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 段510 │ │ │ │ │ │7 時32分許 │號(家樂福中壢店) │ │ ├──┤ ├────┼─────────┼──────────────┤ │ │10 │ │2萬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 段510 │ │ │ │ │ │7 時33分許 │號(家樂福中壢店) │ │ ├──┤ ├────┼─────────┼──────────────┤ │ │11 │ │10元 │106 年12月19日凌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0 時2 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12 │ │2萬元 │106 年12月19日凌晨│桃園市○○區○○路000 號(統│ │ │ │ │ │0 時20分許 │一超商柏德店) │ │ ├──┤ ├────┼─────────┼──────────────┤ │ │13 │ │300元 │106 年12月19日凌晨│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 │ │ │ │ │0 時25分許 │(中壢普仁郵局) │ │ ├──┼────────┼────┼─────────┼──────────────┼────┤ │14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2萬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劉仕章、│ │ │000-00000000000 │ │5 時27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洪駿傑 │ ├──┤號帳戶 ├────┼─────────┼──────────────┤ │ │15 │ │2萬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5 時30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16 │ │4,00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5 時31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17 │ │2萬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5 時43分許 │ (大潤發中壢店) │ │ ├──┤ ├────┼─────────┼──────────────┤ │ │18 │ │2萬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5 時44分許 │ (大潤發中壢店) │ │ ├──┤ ├────┼─────────┼──────────────┤ │ │19 │ │9,00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5 時45分許 │ (大潤發中壢店) │ │ ├──┤ ├────┼─────────┼──────────────┤ │ │20 │ │9,00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5 時52分許 │ (大潤發中壢店) │ │ ├──┤ ├────┼─────────┼──────────────┤ │ │21 │ │1萬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5 時56分許 │ (大潤發中壢店) │ │ ├──┼────────┼────┼─────────┼──────────────┼────┤ │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萬元 │106 年12月19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華賢宗 │ │ │帳號000-0000000 │ │10時22分許 │ (大潤發中壢店) │ │ │ │23935 號帳戶 │ │ │ │ │ ├──┼────────┼────┼─────────┼──────────────┼────┤ │23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2萬元 │106 年12月20日中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陳永鴻│ │ │000-000000000000│ │12時13分許 │(中壢普仁郵局) │ │ ├──┤43號帳戶 ├────┼─────────┼──────────────┤ │ │24 │ │2萬元 │106 年12月20日中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 │ │ │ │ │12時14分許 │(中壢普仁郵局) │ │ ├──┤ ├────┼─────────┼──────────────┤ │ │25 │ │1 萬9,00│106 年12月20日中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 │ │ │ │0 元 │12時15分許 │(中壢普仁郵局) │ │ ├──┤ ├────┼─────────┼──────────────┤ │ │26 │ │3萬元 │106 年12月20日中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12時51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27 │ │3萬元 │106 年12月20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1 時3 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28 │ │2 萬9,00│106 年12月20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0 元 │1 時17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2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萬5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陳明煌、│ │ │帳號 000-0000000│ │8 時41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李中玉│ ├──┤55323號帳戶 ├────┼─────────┼──────────────┤ │ │30 │ │1萬5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8 時42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31 │ │2 萬5 元│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8 時45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32 │ │1 萬5 元│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8 時46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33 │ │2 萬5 元│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8 時48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34 │ │1萬5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8 時48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35 │ │2萬5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8 時50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36 │ │1萬5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8 時51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37 │ │2萬5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 │ │ │ │ │9 時28分 │家便利商店中壢柏德店) │ │ ├──┤ ├────┼─────────┼──────────────┤ │ │38 │ │9,005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 │ │ │ │ │9 時30分 │家便利商店中壢柏德店) │ │ ├──┼────────┼────┼─────────┼──────────────┼────┤ │39 │聯邦銀行帳號803-│2萬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李中玉│ │ │000000000000 號 │ │8 時43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帳戶 ├────┼─────────┼──────────────┤ │ │40 │ │1萬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8 時44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41 │ │2萬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0 號(統│ │ │ │ │ │9 時6 分許 │一超商柏德店) │ │ ├──┤ ├────┼─────────┼──────────────┤ │ │42 │ │1萬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0 號(統│ │ │ │ │ │9 時7 分許 │一超商柏德店) │ │ ├──┤ ├────┼─────────┼──────────────┤ │ │43 │ │2萬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 │ │ │ │ │9 時27分許 │家便利商店中壢柏德店) │ │ ├──┤ ├────┼─────────┼──────────────┤ │ │44 │ │1萬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 │ │ │ │ │9 時27分許 │家便利商店中壢柏德店) │ │ ├──┼────────┼────┼─────────┼──────────────┼────┤ │45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9萬元 │106 年12月20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 │ │ │000-000000000000│ │9 時57分 │家便利商店中壢柏德店) │ │ │ │28號帳戶 │ │ │ │ │ ├──┼────────┼────┼─────────┼──────────────┼────┤ │46 │中華郵政帳號 700│6萬元 │106 年12月13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練麗芳 │ │ │-00000000000000 │ │1 時13分許 │(中壢普仁郵局) │ │ ├──┤號帳戶 ├────┼─────────┼──────────────┤ │ │47 │(起訴書附表2 編│6萬元 │106 年12月13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 │ │ │號46至48誤載為「│ │1 時14分許 │(中壢普仁郵局) │ │ ├──┤000-000000000000├────┼─────────┼──────────────┤ │ │48 │號帳戶」) │1萬元 │106 年12月13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 │ │ │ │ │1 時15分許 │(中壢普仁郵局) │ │ ├──┼────────┼────┼─────────┼──────────────┼────┤ │49 │中華郵政帳號 700│2萬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 段510 │張秋雲、│ │ │-00000000000000 │ │9 時許 │號(家樂福中壢店) │魏緯勝、│ ├──┤號帳戶 ├────┼─────────┼──────────────┤陳明輝、│ │50 │ │9,00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2 段510 │張竣傑 │ │ │ │ │9 時3 分許 │號(家樂福中壢店) │ │ ├──┤ ├────┼─────────┼──────────────┤ │ │51 │ │2萬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9 時46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52 │ │1萬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9 時47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53 │ │2萬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9 時55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54 │ │1萬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9 時56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55 │ │2萬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9 時58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56 │ │1萬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9 時59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57 │ │2萬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10時25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弘志店) │ │ ├──┤ ├────┼─────────┼──────────────┤ │ │58 │ │1萬5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10時26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弘志店) │ │ ├──┤ ├────┼─────────┼──────────────┤ │ │59 │ │800元 │106 年12月18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 │ │ │ │ │10時36分許 │(中壢普仁郵局) │ │ ├──┼────────┼────┼─────────┼──────────────┼────┤ │60 │中華郵政帳號 700│2萬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邱巧菱 │ │ │-00000000000000 │ │1 時18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號帳戶 ├────┼─────────┼──────────────┤ │ │61 │ │2萬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1 時19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62 │ │2萬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1 時20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 │ │63 │ │1萬5元 │106 年12月19日下午│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 │ │ │ │ │1 時20分許 │便利商店中壢中北店) │ │ ├──┼────────┼────┼─────────┼──────────────┼────┤ │64 │中華郵政帳號 700│2萬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楊惠茹、│ │ │-00000000000000 │ │7 時46分許 │4 樓(大江購物中心) │張家銘、│ ├──┤號帳戶 ├────┼─────────┼──────────────┤阮意茹、│ │65 │ │1萬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何孟真 │ │ │ │ │7 時47分許 │4 樓(大江購物中心) │ │ ├──┤ ├────┼─────────┼──────────────┤ │ │66 │ │2萬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8 時20分許 │(大江購物中心) │ │ ├──┤ ├────┼─────────┼──────────────┤ │ │67 │ │2,00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8 時21分許 │(大江購物中心) │ │ ├──┤ ├────┼─────────┼──────────────┤ │ │68 │ │2萬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8 時24分許 │(大江購物中心) │ │ ├──┤ ├────┼─────────┼──────────────┤ │ │69 │ │9,00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8 時24分許 │(大江購物中心) │ │ ├──┤ ├────┼─────────┼──────────────┤ │ │70 │ │70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8 時25分許 │(大江購物中心) │ │ ├──┤ ├────┼─────────┼──────────────┤ │ │71 │ │30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8 時39分許 │4 樓(大江購物中心) │ │ ├──┤ ├────┼─────────┼──────────────┤ │ │72 │ │2萬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8 時40分許 │4 樓(大江購物中心) │ │ ├──┤ ├────┼─────────┼──────────────┤ │ │73 │ │70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8 時42分許 │4 樓(大江購物中心) │ │ ├──┤ ├────┼─────────┼──────────────┤ │ │74 │ │1 萬8,00│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5 元 │9 時11分許 │2 樓(大江購物中心) │ │ ├──┤ ├────┼─────────┼──────────────┤ │ │75 │ │1 萬 205│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元 │9 時33分許 │2 樓(大江購物中心) │ │ ├──┤ ├────┼─────────┼──────────────┤ │ │76 │ │1萬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9 時43分許 │(萊爾富便利商店中壢桃江店)│ │ ├──┤ ├────┼─────────┼──────────────┤ │ │77 │ │8,00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 │ │ │ │ │10時32分許 │銀行平鎮分行) │ │ ├──┼────────┼────┼─────────┼──────────────┼────┤ │78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2萬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吳庭賢 │ │ │000-000000000000│ │9 時50分許 │(萊爾富中壢桃江店) │ │ ├──┤00號帳戶 ├────┼─────────┼──────────────┤ │ │79 │ │2萬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9 時51分許 │(萊爾富中壢桃江店) │ │ ├──┤ ├────┼─────────┼──────────────┤ │ │80 │ │1萬5元 │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 │ │ │9 時51分許 │(萊爾富中壢桃江店) │ │ ├──┤ ├────┼─────────┼──────────────┤ │ │81 │ │1 萬2,00│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 號(統一│ │ │ │ │5 元 │10時22分許 │超商環民店) │ │ ├──┤ ├────┼─────────┼──────────────┤ │ │82 │ │1 萬7,00│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區○○路00號(第一│ │ │ │ │5 元 │10時39分許 │銀行平鎮分行) │ │ ├──┼────────┼────┼─────────┼──────────────┼────┤ │8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 萬2,00│107 年1 月6 日晚間│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3 段620 │陳柏源、│ │ │000-000000000000│0元 │6時0分許 │號(統一超商江園門市) │黃燕芬 │ ├──┤號帳戶 ├────┼─────────┼──────────────┤(追加起│ │84 │ │1 萬6,00│107 年1 月6日晚間 │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 │訴部分)│ │ │ │0 元 │7時21分許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 │ └──┴────────┴────┴─────────┴──────────────┴────┘ 附表三: ┌──┬─────┬────────┬──────────┐ │編號│帳戶所有人│金融機構名稱 │金融機構帳號 │ ├──┼─────┼────────┼──────────┤ │1 │賴俊嘉 │合庫商銀 │000-0000000000000 │ ├──┼─────┼────────┼──────────┤ │2 │石富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3 │陳珊珊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 │ ├──┼─────┼────────┼──────────┤ │4 │洪家興 │三信銀行 │000-0000000000 │ ├──┼─────┼────────┼──────────┤ │5 │彭建勳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 │6 │林淑君 │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 │7 │房士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 │8 │詹俊豪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 │9 │林子迎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 │10 │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 ├──┤ ├────────┼──────────┤ │11 │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 │12 │劉怡萱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 ├──┼─────┼────────┼──────────┤ │13 │洪浩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 ├──┼─────┼────────┼──────────┤ │14 │徐誠瑋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 ├──┤ ├────────┼──────────┤ │15 │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 ├────────┼──────────┤ │1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 │ │ │(追加起訴部分) │ ├──┼─────┼────────┼──────────┤ │17 │陳家政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四: ┌─────────────────┐ │扣案物:手機1 支(含SIM 卡2 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