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泯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函請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雖請求從輕定刑,及請求定執行刑為2年2月以上、3年以下等語,惟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非僅違犯單一罪名,且侵害多數不同被害人法益,兼衡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認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下之刑,難謂允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8日 108年4月12日 108年4月12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7999號 108年度少連偵第52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55號 108年度訴字第578號 108年度訴字第578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5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55號 108年度訴字第578號 108年度訴字第578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1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3之罪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至3之罪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年、1年、1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3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4月17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692、873號 108年度偵字第14153、22355號 108年度偵字第14000、247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91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0年5月26日 110年7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91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6月25日 110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9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6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年、1年、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1年1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1日 108年4月1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15525、23007、30513號(移送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7805號) 108年度偵字第17805、20353、215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7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8之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