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蕭志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銘 選任辯護人 黃秀忠律師 江偉綸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許凱傑律師 張理樂律師 被 告 饒雅倫 劉忠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701號、109年度偵字第35702號、109年度偵字第36391號、109年度 偵字第36492號、109年度偵字第37463號、110年度偵字第66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酉○○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之 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丙○○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之 罪刑」欄所示之刑。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地○○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宣告之 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午○○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宣告之 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至3、14至22、32至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酉○○、丙○○、林雨涵(嗣到案後,另行審結)、饒雅倫於民國1 09年間某日起加入郭瀛豪、官聲晏(郭灜豪、官聲晏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1889號、第252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及陳正義(另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所屬,以實施信用卡盜刷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而參與犯罪組織,且明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 個人資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變更,竟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非法利用、變更個人資料、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丙○○ 於109年5月1日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住處取 得晉鐳電子公司個人履歷資料或由其他管道取得個人資料,再 分工以「冒用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變更持卡人留存於信用卡之聯 絡資訊」、「冒名申辦信用卡」、「冒名申辦信用貸款」等方式,分別以附表五編號1、3、7、9、12、13、16所示方式,對附表五編號1、3、7、9、12、13、16所示信用卡以綁定於行動支付之支付方式而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或以持卡人 名義預借現金、辦理信用貸款等,足生損害於信用卡持有本人、銀行管理客戶資料及行動支付商店之正確性,再由附表五編 號1、3、7、9、12、13、16所示被告等人於附表六編號1至11、14至67、99至116、209至229、263至282、283至313、338至366所示時間、地點,使用上開行動支付刷卡消費或領用現金,不實表示他人同意扣款如附表六號1至11、14至67、99 至116、209至229、263至282、283至313、338至366所示之金 額,致附表六編號1至11、14至67、99至116、209至229、263至282、283至313、338至366所示之店家、銀行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並足以生損害於該實際持卡人、各該店家及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金融卡管理之正確性,以此刷卡消 費,復將所得財物朋分牟利。 ㈡酉○○、丙○○、林雨涵、饒雅倫、陳正義另基於非法利用、變更個 人資料、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丙○○ 於109年5月1日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住處取 得晉鐳電子公司個人履歷資料或由其他管道取得個人資料,再 分別以「冒用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變更持卡人留存於信用卡之聯 絡資訊」、「冒名申辦信用卡」、「冒名申辦信用貸款」等方式,分別以附表五編號2、4、5、6、10、11、14、15所示方式,對附表五編號2、4、5、6、10、11、14、15所示信用卡以綁定於行動支付之支付方式而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或 以持卡人名義預借現金、辦理信用貸款等,足生損害於信用卡持有本人、銀行管理客戶資料及行動支付商店之正確性,再由 附表五編號2、4、5、6、10、11、14、15所示被告等人於附表六編號12至13、68至72、73至77、78至98、230至250、251至262、283至313、314至318、319至337所示時間、地點,使用上開行動支付刷卡消費或領用現金,不實表示他人同意扣 款如附表六編號12至13、68至72、73至77、78至98、230至250、251至262、283至313、314至318、319至337所示之金額,致附表六編號12至13、68至72、73至77、78至98、117至208、230至250、251至262、283至313、314至318、319至337所示之店家、銀行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並足以生損害於該實際持卡人、各該店家及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金融卡管理之正確性,以此刷卡消費,復將所得財物朋分牟利。 ㈢午○○明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 等,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不得 任意非法蒐集、利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 、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9年9月18日前不 詳時間,取得戊○○之個人資料,以「冒用信用卡持卡人身分 變更持卡人留存於信用卡之聯絡資訊」、「冒名申辦信用卡」 、「冒名登入網路銀行帳戶」等方式,分別以附表五編號17⑴至⑼所示方式,對附表五⑴至⑼所示信用卡、銀行帳戶而偽造 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及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足生損害於信用卡持有本人、銀行管理客戶資料及行動支付商店之正 確性,並於附表六編號367至351所示時間、地點,使用上開行動支付刷卡消費或使用銀行帳戶轉帳,不實表示他人同意扣 款如附表六編號367至351所示之金額,致附表六編號367至55 1所示之店家、銀行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並足以生損害於該 實際持卡人、各該店家及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金融卡管理之正確性,以此刷卡消費以及盜用帳戶內款項,而詐得該等財物牟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酉○○、丙○○、地○○、午○○(下合稱被告4人,分稱其姓名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號卷㈡第65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㈡〉第19至28、48至50頁) 。 ㈡被告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㈣被告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㈤共同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㈥被告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㈦被害人即證人黎佳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㈧告訴人即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 ㈨被害人即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㈩被害人即證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即證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害人即證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害人即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即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即證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害人即證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即證人彭卉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害人即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害人即證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即證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即證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代理人陳昆宏之證述。 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代理人鄭雅玲之證述。 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代理人廖柏彥之證述。 證人即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簡宏聖之證述。 證人即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陳鉌欽之證述。 證人即兆豐商業銀行告訴代理人王彥勳之證述。 證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訴代理人黃冠雄之證述。 證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告訴代理人戌○○之證述。 證人即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晧材之證述。 證人即告訴人戊○○之父親林文成之證述。 元大銀行新店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影本3紙。 履歷表個資103件、個人資料17件、、基本資料履歷表30件、 晉鐳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履歷表3件、個人資料17件、個人資 料手稿11張、金融卡(含現金卡、兆豐VISA、MASTER)2張、 身分證影本15張、100年9月已結算薪資(離資)簿1本、筆記 本2本、信用卡(樂天)1張、存摺影本1張、電子產品(收據)19張、工商憑證1張、健保卡1張、GT智慧生活SIM卡1張、枸 再結自然人憑證1張、手機SIM卡7個、贓款新臺幣7,083元。電子產品(iPod)1支、電子產品(SAMSUNG-GT-N5100白平板)1支、電子產品(OPPO A92020)1支、電子產品(充電器)1組、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MSI)1個、電子產品(IPHONE 12 PRO 128G)、電子產品(SAMSUNG Galaxy A21S白)1支、電子產品(IPHONE 6)1支、電子產品(IPHONE8PLUS手機含SIM卡1張)1支 、電子產品(三星S6手機含SIM卡1張)1支、電子產品(IPHONEXS手機含SIM卡1張)1支、電子產品(VIVO智慧手機含SIM卡2 張)1支、全新手機殼5個、全新手機保護貼1張。 信用卡盜刷交易明細1批。 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75張。 錄音檔光碟6片。 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若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犯罪之時間、處所、方法、被害法益、行為人人數、犯罪之形式略有差異,對於事實之同一性並無影響(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51至262部分)、編號12所示被害人子○○(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263至282部分)、編號13所示被害人庚○○(即起訴書附 表二編號283至313部分)等人遭盜刷未遂部分,漏未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五編號11、12、13及附表六編號251至313所示。 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示盜刷行為人郭灜豪(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68至72部分)、編號8所示盜刷行為人官聲晏(即起訴 書附表二編號117至132、133至184、186至208部分)等人,業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均非屬共同正犯,是上揭起訴書所載之共同正犯人數應予更正如附表五編號4(即附 表六編號68至72部分)、編號8(即附表六編號117至132、133至184、186至208部分)所示。 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漏載盜刷行為人「宏翔」(即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76至77部分)之人、編號13⑵、編號16⑵均漏載冒貸行 為人葉明宏、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185漏載盜刷行為人「 某男」、編號76至77漏載盜刷行為人「宏翔」、編號305至309、349至363、366漏載盜刷行為人葉明宏,均有未洽,應 分別更正如附表五編號5(即起訴書附表六編號76至77部分 )、編號13⑵、編號16⑵、附表六編號31、185、305至309、3 49至363、366所示。 ㈣上開補充及更正並無礙於事實同一性之認定,本院自得依更正後之事實併予審理之,合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 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酉○○、丙○○、地○○及共同被告己○○所參與之詐 欺集團,係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施用信用卡盜刷為手段, 且組成之目的在於向店家詐得商品後再予以變賣朋分,具有牟利性。另該集團之分工,係由被告丙○○透過管道取得個人 資料,再被告酉○○、丙○○、己○○、地○○分工以「冒用信用卡 持卡人身分變更持卡人留存於信用卡之聯絡資訊」、「冒名申 辦信用卡」、「冒名申辦信用貸款」等方式,再分別以附表五所示方式,對附表五所示信用卡以綁定於行動支付之支付方式而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或以持卡人名義預借現金、辦理信用貸款等,再由附表五之所示被告等人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使用上開行動支付刷卡消費或領用現金,致附表六所示之店家、銀行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以此刷卡消費,復將部分所得之物品變賣朋分牟利。據此,堪認該集團之分工細密、計畫周詳,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從而,本案詐欺集團核屬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誤。是被告酉○○、丙○○、地○○自109年間某日 起加入該詐欺集團,並為如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之盜刷詐騙行為時,自屬參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 所稱「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訛。 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 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5條及第2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丙○○先取得附表五編號1至16所示之被 害人申○○等人之個人資料,再以分工方式,由被告酉○○、丙 ○○、地○○及共同被告己○○等人,未經被害人申○○等人之同意 ,冒用其等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辦信用卡或信用貸款,而非法使用其等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申○○等人,自屬對個人資料之不法利用行為無訛 。又被告酉○○、丙○○、地○○及共同被告己○○等人冒用被害人 身分撥打電話至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行動電話、市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被害人申○○等人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 方式,致妨害被害人申○○等人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 害於被害人申○○等人,自屬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之 行為;另被告午○○取得附表五編號17所示之被害人戊○○之個 人資料,再以冒用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辦信用卡,而非法使用其等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戊○○,自屬對個人資料之不法利用行為無訛。又被 告午○○冒用被害人戊○○身分撥打電話至銀行客服中心,將留 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行動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被害人戊○○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致妨害被害人戊○○個人資料 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被害人戊○○,自屬對於個人資料檔 案為非法變更之行為。 ⒊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在實體商店收銀機器以VISA感應信用卡方式作小額支付,或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購買商品,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信用卡持卡人姓名、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電磁紀錄,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商品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而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文書論。查被告酉○○、丙○○、地○○、午○○等人,分別以附表五所示 方式,對附表五所示信用卡以綁定於行動支付之支付方式刷卡消費,自屬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而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⒋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所定「不正方法」即不正當之非法律所允許之手段,該不正方法不以法律所明文限制或排斥為限,如依社會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認屬於非正當者,亦屬之。所謂「虛偽資料」是指虛假不實之資料,包含不完整的資料;所指「不正指令」是指「不正當指令」之意;所稱「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即製造財產權增長、消失或變換易位之紀錄。而今日電腦科技日新月異,透過電腦網際網路,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達到製造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之目的,應同受規範。且因以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得他人財產,基於電腦犯罪屬於高度性智慧犯罪之本質,不易防範,有時危害甚烈、影響至鉅,故予以規範處罰。本條規定「不正方法」,已納入以非法律所允許之手段為之,亦屬規範範圍,並將「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之偽造、變造準私文書行為,納入構成要件要素,故未經本人授權或同意、逾越授權範圍,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製造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自屬本條處罰之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刑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午○○未經被害人戊○○之同意,而以附表五編 號17⑼所示之方式,冒用戊○○身分,連結網路線上使用金融 繳費網以元大銀行中正分行帳戶繳交盜刷信用卡消費款項,而以不正方法,而取得他人財產,自屬構成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⒌核被告酉○○部分: ⑴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中記載明確,僅漏未記載適用該等事實之起訴法條,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在案(見本院訴字卷㈡第24頁),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⑵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2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所 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⑶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3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⑷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7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⑸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9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⑹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1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⑺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2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⑻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4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⑼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5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⒍核被告丙○○部分: ⑴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中記載明確,僅漏未記載適用該等事實之起訴法條,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在案(見本院訴字卷㈡第24頁),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 應予補充。 ⑵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2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所 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⑶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3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⑷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4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⑸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5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⑹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6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 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⑺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7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⑻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9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⑼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0所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⑽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2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⑾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3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⑿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4所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⒀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5所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⒁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6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⒎核被告地○○部分: ⑴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中記載明確,僅漏未記載適用該等事實之起訴法條,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在案(見本院訴字卷㈡第24頁),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⑵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3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⑶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7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⑷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1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⑸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2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⑹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3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⑺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6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所犯法條漏論被告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尚有未洽,應予補充。 ⒏核被告午○○部分: ⑴就犯罪事實欄㈢即附表五編號17⑴至⑻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就犯罪事實欄㈢即附表五編號17⑼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 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 。 ㈡共同正犯: 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酉○○、丙○○、地○○等人參與上揭信用卡盜刷集團,由 丙○○負責蒐集被害人之個人資料,再由其與酉○○、地○○或其 他共犯,分工以「冒用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變更持卡人留存於信 用卡之聯絡資訊」、「冒名申辦信用卡」、「冒名申辦信用貸款」等方式,再分別以附表五所示方式,對附表五所示信用卡以綁定於行動支付之支付方式而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 或以持卡人名義預借現金、辦理信用貸款等,再由附表五之所示被告等人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使用上開行動支付刷卡消費或領用現金,致附表六所示之店家、銀行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以此刷卡消費,此等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所為之犯罪型態,具有相當之計畫性、組織性,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有所認識,而仍參與該犯罪組織,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與其他共犯相互間,各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雖未參與上開全部的行為階段,仍應就其加入參與該詐欺犯罪集團期間,與該集團其他成員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是以,被告酉○○、丙○○、地○○等人 間,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酉○○、丙○○間,就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2所 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酉○○、丙○○、地○○與己○○間,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 表五編號3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丙○○、「宏 翔」間,就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丙○○、 己○○間,就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酉○○、丙○○ 、地○○間,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7所示之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酉○○、丙○○與己○○間,就犯罪事實欄㈠即 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丙○○與己○ ○間,就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五編號10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酉○○、地○○間 ,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1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 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酉○○、丙○○、 地○○間,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丙○○、地○○與葉明宏間,就犯罪事實欄㈠ 即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酉○○、 丙○○間,就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酉○○、丙 ○○間,就犯罪事實欄㈡附表五編號15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丙○○、地○○ 與葉明宏間,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6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⒈接續犯: 被告4人冒用附表五編號1至17所示各該被害人信用卡持卡人名義,分別於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多次刷卡消費行為,其數行為 間之時間密切、空間接近,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就各被害人分別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 ⒉想像競合犯: ⑴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酉○○、丙○○、地○○於109年間某日起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 所為多次加重詐欺行為,應以附表五編號1所示首次加重詐 欺犯行,與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至被告酉○○、丙○○、地 ○○參與該詐欺集團,與該詐欺集團共同犯如犯罪事實欄㈡即 附表五編號3、7、9、12、13、16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縱 認被告酉○○、丙○○、地○○此等部分所犯,亦有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揆諸上揭說明,此等部分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乃為其繼續行為,為已經評價之事實欄一即附表五編號1所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部分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所包攝,基於前述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被告酉○○、丙○○、地○○就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3、7、9、12、 13、16所示第二次以後之加重詐欺之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已足。 ⑵被告酉○○所犯: ⒈如附表五編號1、3、7、9、12所示之罪,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⒉如附表五編號2、11、14、15所示之罪,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公訴意旨認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 ⑵被告丙○○所犯: ⒈如附表五編號1、3、7、9、12、13、16號所示之罪,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⒉如附表五編號2、4至6、10、14、15號所示之罪,係分別以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公訴意旨認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 ⑶被告饒雅倫所犯: ⒈如附表五編號1、3、7、12、13、16號所示之罪,係分別以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饒雅倫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1號所示之罪,係以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公訴意旨認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 ⑷被告午○○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7⑴至⑻號所示之罪,係以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公訴意旨認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未洽。 ⒊數罪併罰: ⑴被告酉○○所犯附表一編號1、3至5、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5罪)、所犯附表一編號2、6、8、9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4罪),共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⑵被告丙○○所犯附表二編號1、3、7、8、10、11、14所示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7罪)、所犯附表二編號2、4至6、9、12、13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7罪) ,共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⑶被告饒雅倫所犯附表三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6罪)、被告饒雅倫所犯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1罪),共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⑷被告午○○所犯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1罪)、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1罪),共2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與減輕: ⒈累犯是否加重之說明: 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累犯事實之 有無,雖與被告是否有罪無關,然係攸關刑罰加重且對被告不利之事項,為刑之應否為類型性之加重事實,就被告而言,與有罪、無罪之問題有其相同之重要性(包括遴選至外役監受刑、行刑累進處遇、假釋條件等之考量),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且被告之「累犯事實」,係對被告不利之事項,且基於刑法特別預防之刑事政策,此係被告個人加重刑罰之前提事實,單純為被告特別惡性之評價,與實體公平正義之維護並無直接與密切關聯,尚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範圍,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指出證明方法之實質舉證責任。至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陷於真偽不明,法院未為補充性調查,因而未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之情形,係檢察官承擔舉證不足之訴訟結果責任使然,符合實質舉證責任中舉證不足之危險負擔原理,法院並無調查職責未盡可言。再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且檢察官應於科刑證據資料調查階段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 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 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 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660號裁定理由參照)。經查,被告酉○○前因搶奪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9月27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饒雅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㈠經本院 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次確定;㈡ 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㈢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7年 度訴字第4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㈣經本院以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 上開㈠至㈣案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㈤又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06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前揭各案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後,嗣於108年7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付保護管束,接續執行拘役50日於108年8月21日出監,於109年1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被告午○○前因:㈠傷害案件,經 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270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再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審簡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次確定,上開㈠至㈢案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另案接續執行,於109年8月4日罰金易服勞役後改繳納罰金執行畢等情,業 據檢察官載明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是檢察官業已主張被告酉○○、地○○、午○○具有累犯之事項,惟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 並未就被告酉○○、地○○、午○○有無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 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從僅憑其非屬原始資料之被告前科紀錄表,遽以依職權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惟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或加重其刑事項雖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然本院仍可就累犯資料在刑法第57條第5款中予以審酌及評價,故本院將於量刑時 一併予以斟酌。 ⒉想像競合犯輕罪是否減輕之說明: 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第8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酉○○、丙○○、地○○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業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自白不諱,業如前述,且被告酉○○、丙○○、地○○於偵查中就上揭參與信用卡盜刷集團期間所 為之加重詐欺行為,亦已供承不諱,僅檢察官未就被告酉○○ 、丙○○、地○○等人對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是否坦承乙 事加以訊問,尚難以此歸責於被告酉○○、丙○○、地○○等人, 而認其等於偵查中並無自白之思意,是本件應從寬認被定告酉○○、丙○○、地○○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而有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規定之適用;惟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酉○○、丙○○、地○○就參與犯罪組織與首次加重 詐欺取財犯行,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故就被告酉○○、丙○○、地○○此部分想像競合犯輕罪得減刑部 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2.被告酉○○、丙○○、地○○等人參與本案盜刷集團之犯罪組織, 彼此分工「冒用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變更持卡人留存於信用卡之 聯絡資訊」、「冒名申辦信用卡」、「冒名申辦信用貸款」,並朋分犯罪所得,且侵害之被害人之人數眾多,所詐取之財物價值甚高,難認犯罪情節輕微,尚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酉○○、丙○○、地○○正值 青年,被告午○○亦屬壯年,均具有勞動能力,不思循正當管 道獲取財物,為圖謀一己私慾,被告酉○○、丙○○、地○○竟加 入計畫縝密、分工細膩之信用卡盜刷集團犯罪組織,由被告江偉倫負責提供附表五編號1至7、9、10、12至16、共犯陳 正義負責提供附表五編號8、被告酉○○自行取得冷表五編號1 1所示之被害人個資供冒名申辦信用卡及貸款,另由其等冒 用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變更持卡人留存於信用卡之聯絡資訊,藉 由行動支付以留存電話及電子郵件之認證方式進行盜刷行為,並朋分贓款;被告午○○亦以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五編號17 所示之被害人個資後,冒名申辦信用卡盜刷及盜用被害人金融帳戶現金之方式獲利,助長詐騙歪風熾盛,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4人於犯 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獲利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另被告丙○○業與 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未○○達成調解,同意賠償新臺幣 (下同)1萬2,280元,並已給付完畢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金、調解筆錄及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65號卷㈠〈下稱本院訴字卷㈠〉第288、299至3 00頁、本院訴字卷㈡第33頁),被告酉○○表示願意賠償告訴 人玉山銀行71萬元,然因玉山銀行要求被告酉○○、地○○及己 ○○等人連帶賠償,致未能達成調解等情,亦有本院調解委員 調解單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㈡ 第13、21頁),其餘部分被告4人尚未與被害人或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調解,被告酉○○、丙○○、地○○符合參與犯罪組織犯 行部分於偵、審中自白之減刑規定,暨被告酉○○自陳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外包工作,月入約3萬4,000元、家中有父親待其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㈠第288 頁);被告丙○○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水電 工,月入約3萬多元、家中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之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㈠第289頁);被告被告地○○自 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打雜工貨、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㈠第451頁);被告午○○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入監前從事保全工作,月入約2萬多元、家中有2名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㈠第289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至四項即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刑,諭知 易科金之折算標準。 ㈥定應執行之刑: 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除被告丙○○所 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得與 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外,其餘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被告江偉倫所犯如附表 二編號1至4、6至14所示各罪、被告地○○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7所示各罪、被告午○○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各罪, 分屬相類似之詐騙行為,罪質相同,且均係於密集時間內所犯,其犯罪手法、所擔任角色復均大致相同,其等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兼衡其等侵害之被害人人數、詐騙之金額及所獲得之報酬等情,爰就其等所犯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被告丙○○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除外)所示之罪,分 別定應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示,以資儆懲。三、是否諭知強制工作之說明: 按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3 條,但本項並未修正),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認上開規 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 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即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 從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既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認定有違憲之情事,而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 效力,本案自無從對被告酉○○、丙○○、地○○宣告強制工作, 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被告酉○○所持有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4至16所示之物係被告地○○所持有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7所示之物係地○○所持有本案犯罪 所生之物;編號32至34所示之物被告午○○所持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酉○○、地○○、午○○於本院供述在卷 (見本院訴字卷㈡第45至46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七編號4、5、6至13、23至31、35 、36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4人所有之物,並非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而與本案無關等情,業據被告4人供述在卷(見 本院訴字卷㈡第45至46頁),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之沒 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分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共同正犯犯罪所 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 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 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4至22所示之物,係被告地○○本案盜刷信 用卡所獲取之財物,業據被告地○○供述在卷(見本院訴字卷 ㈡第46頁),核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項前段 宣告沒收。 ⒉被告酉○○未供述其盜刷附表六編號1至13、22至30、32至67、 99至116、251至282、314至337所示被害人信用卡之犯罪所 得,惟其業已坦承上揭盜刷犯行,是其所參與各該編號所示之盜刷金額,自屬其犯罪所得,且被告酉○○與丙○○、己○○、 地○○等共同正犯間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僅因彼 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依民事連帶債務之法理,平均分擔之。爰認定被告酉○○犯罪所得如附表八所示,均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丙○○自承盜刷附表六編號68至72所示被害人丁○○、編號7 3至77所示被害人未○○等人信用卡共得款46,318元等部分( 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67號卷〈下稱本院審訴字卷〉第232 頁);又供稱:伊盜刷信遊戲點數約5、6萬元;且酉○○有給 伊一支手機,伊拿去變賣2萬多元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6627號卷㈠〈下稱偵字第6627號卷㈠〉第89頁、110年度偵字第662 7號卷㈢〈下稱偵字第6627號卷㈢〉第330頁)。另共同被告酉○○ 供稱有給被告丙○○現金1萬元等語(見偵字第6627號卷㈢第37 6頁),核均屬被告丙○○之犯罪所得。再被告丙○○坦承附表 六編號22至30、35至64所示被害人乙○○之盜刷犯行,該犯行 係與共犯酉○○、己○○、地○○等人所為,是各該編號所示之盜 刷金額,自屬其犯罪所得,且被告丙○○與酉○○、己○○、地○○ 等共同正犯間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依民事連帶債務之法理,平均分擔之。爰認定被告丙○○犯罪所得如附表九所示,均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地○○供稱盜刷附表六編號14至64所示被害人古崇光信用 卡共分得4萬元;與葉明宏共同盜刷附表六編號283至313所 示被害人庚○○、附表六編號338至366所示被害人壬○○等人之 信用卡,葉明宏另有給伊3,000元等語(見偵字第6627號卷㈠ 第224頁、見偵字第6627號卷㈢第404頁,本院109年度聲羈字 第621號卷〈下稱本院聲羈字第621號卷〉第47頁),核均屬被 告所為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另被告地○○坦承與酉○○共同盜 刷附表六編號99至102、108至112所示被害人癸○○、附表六 編號251至262所示被害人天○○、附表六編號263至282所示被 害人子○○等人之信用卡犯行,是其所參與各該編號所示之盜 刷金額,自屬其犯罪所得,且被告地○○與酉○○等共同正犯間 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依民事連帶債務之法理,平均分擔之。爰認定被告地○○犯罪所得 如附表十所示,均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3⑵所示與共犯葉明宏共同冒名被害人庚○○名義貸得30萬元、 附表五編號16⑵所示與共犯葉明宏共同冒名被害人壬○○名義 貸得27萬2,752元等部分,既係均由共犯葉明宏所領用而取 得貸款,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地○○有分得上揭款項,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⒌被告午○○坦承盜刷如附表六編號367至551所示被害人戊○○之 信用卡金額,並盜用如附表五編號17⑼所示被害人戊○○金融 帳戶繳交信用卡消費款項,核均屬被告午○○之犯罪所得,爰 認定其犯罪所得如附表十一所示,均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3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附錄論罪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酉○○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宣告之罪刑 1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 黎佳玲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2、附表六編號12至13所示 辛○○ 酉○○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3、附表六編號14至67所示 乙○○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7、附表六編號99至116所示 癸○○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9、附表六編號209至229所示 寅○○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1、附表六編號251至262所示 天○○ 酉○○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2、附表六編號263至282所示 子○○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4、附表六編號314至318所示 亥○○ 酉○○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5、附表六編號319至337所示 卯○○ 酉○○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二:被告丙○○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宣告之罪刑 1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 黎佳玲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2、附表六編號12至13所示 辛○○ 丙○○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3、附表六編號14至67所示 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4、附表六編號68至72所示 丁○○ 丙○○共同犯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5、附表六編號73至77所示 未○○ 丙○○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6、附表六編號78至98所示 丑○○ 丙○○共同犯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7附表六編號99至116所示 癸○○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9附表六編號209至229所示 寅○○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0、附表六編號230至250所示 巳○○ 丙○○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2、附表六編號263至282所示 子○○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3、附表六編號283至313所示 庚○○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4、附表六編號314至318所示 亥○○ 丙○○共同犯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5、附表六編號319至337所示 卯○○ 丙○○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6、附表六編號338至366所示 壬○○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被告地○○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宣告之罪刑 1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 黎佳玲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3、附表六編號14至67所示 乙○○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7、附表六編號99至116所示 癸○○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欄㈡即附表五編號11、附表六編號251至262所示 天○○ 地○○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2、附表六編號263至282所示 子○○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3、附表六編號283至313所示 庚○○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犯罪事實欄㈠即附表五編號16、附表六編號338至366所示 壬○○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被告午○○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宣告之罪刑 1 犯罪事實欄㈢即附表五編號17⑴至⑻、附表六編號367至551所示 戊○○ 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犯罪事實欄㈢即附表五編號17⑼所示 戊○○ 午○○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五:被害人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害人資料來源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盜刷行為人、時間、地點 支付方式 信用卡卡號 盜刷(用)金額 參與之被告(分工情形) 被告所犯法條及罪名 1 申○○ 丙○○提供 109年8月27日18時33分 地○○冒用黎佳玲身分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gerenwang5@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黎佳玲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酉○○於109年8月27日19時21分至109年8月28日20時23分,如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黎佳玲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筆共8萬2,297元 ①酉○○(盜刷) ②丙○○(資料) ③地○○(客服) 被告丙○○、丙○○、地○○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2 辛○○ 丙○○提供 109年8月29日23時5分 酉○○冒用辛○○身分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iwuyang76@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辛○○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酉○○於109年8月30日9時5分至109年8月30日9時10分,如附表六編號12至13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辛○○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2筆共3,109元 ①酉○○(客服、盜刷) ②丙○○(資料) 被告酉○○、丙○○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 乙○○ 丙○○提供 109年9月26日20時20分 酉○○冒用乙○○身分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Z000000000@gmail .com、nicZ000000000000@g 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乙○○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丙○○、酉○○、地○○、己○○於109年9月26日20時50分至109年9月28日17時7分,如附表六編號14至67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乙○○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54筆共49萬7,955元 ①酉○○(客服、盜刷) ②丙○○(資料、盜刷) ③己○○(盜刷) ④地○○(盜刷) 被告酉○○、丙○○、地○○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4 丁○○峯 丙○○提供 109年10月2日19時32分 丙○○冒用丁○○身分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丁○○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丙○○、郭瀛豪(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於109年10月2日23時28分109年10月3日17時7分,如附表六編號68至72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丁○○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玉 4筆共3萬4,038元 ①丙○○(資料、客服、盜刷) ②郭瀛豪(盜刷)(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 被告丙○○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5 未○○ 丙○○提供 109年10月4日0時1分 丙○○冒用未○○身分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未○○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丙○○及「宏翔」於109年10月4日1時38分至109年10月4日4時22分,如附表六編號73至77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未○○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5筆共1萬2,280元 ①丙○○(資料、盜刷) ②「宏翔」(盜刷)(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被告丙○○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6 丑○○ 丙○○提供 109年10月1日4時28分 己○○冒用丑○○身分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qwas15344@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丑○○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丙○○、己○○於109年10月1日9時32分至109年10月5日20時33分,如附表六編號78至98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丑○○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21筆共7萬4,962元 ①丙○○(資料、盜刷) ②己○○(客服、盜刷) 被告丙○○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7 癸○○ 丙○○提供 109年10月7日某時 地○○冒用癸○○身分透過網路銀行或玉山銀行APP,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癸○○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酉○○、地○○於109年10月7日17時10分至109年10月10日17時13分,如附表六編號99至102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癸○○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4筆共1萬4,135元 ①酉○○(盜刷) ②丙○○(資料) ③地○○(客服、盜刷) 被告酉○○、丙○○、地○○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09年10月7日12時39分 地○○冒用癸○○身分撥打電話至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asasas00000000 @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癸○○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酉○○、地○○於109年10月8日6時16分至109年10月9日16時27分,如附表六編號103至116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癸○○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14筆共9萬4,761元 ①酉○○(盜刷) ②丙○○(資料) ③地○○(客服、盜刷) 8 甲○○ 陳正義提供 ⑴109年10月8日16時17分、109年10月24日12時23分 ⑴己○○冒用甲○○身分透過網路線上,分別申辦兩張信用卡並經核準其中一張卡,利用行動支付軟體以甲○○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己○○、官聲晏(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109年10月14日9時34分至109年10月20日17時22分,如附表六編號117至171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甲○○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55筆共29萬9,929元 ①己○○(客服、盜刷) ②陳正義(資料) ③官聲晏(盜刷)(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 無。 陳正義提供 ⑵109年10月20日 ⑵己○○冒用甲○○身分透過網路線上申辦信用卡並經核卡,利用行動支付軟體以甲○○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己○○、官聲晏(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於109年11月11日10時40分至109年11月23日2時2分,如附表六編號172至193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甲○○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另失敗27筆) 49筆共10萬1,436元 ①己○○(客服、盜刷) ②陳正義(資料) ③官聲晏(盜刷)(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 ⑶109年11月7日 ⑶己○○冒用甲○○身撥打電話至兆豐銀行客服中心,更改留存電話資料失敗,進線電話0000000000,欲修改為0000000000。 陳正義提供 ⑷109年10月13日 ⑷己○○冒用甲○○身分透過網路申辦MasterMOMO悠遊聯名信用卡。 由己○○、官聲晏(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於109年10月28日18時4分至109年11月17日0時26分,如附表六編號194至208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甲○○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①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筆 ) ②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筆) ③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盜辦未被盜刷) 15筆共12萬0,038元 ①己○○(客服、盜刷) ②陳正義(資料) ③官聲晏(盜刷)(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 ⑸109年11月9日 ⑸己○○冒用甲○○身分以網路線上申請方式,申辦JCB虛擬卡。 ⑹109年11月12日 ⑹己○○冒用甲○○身分以網路線上申請方式,申辦MasterMOMO一卡通聯名卡,同時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電子信箱更改0000000000及qq889830@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以甲○○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9 寅○○ 丙○○提供 ⑴109年11月9日 ⑴酉○○冒用寅○○身分,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新增電子郵件信箱為zbandu@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寅○○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己○○於109年11月9日23時47分至109年11月13日8時3分,如附表六編號209至229所示時間、地點、店家,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筆 ) 21筆共12萬1,654元 ①酉○○(客服) ②丙○○(資料) ③己○○(盜刷) 被告酉○○、丙○○、己○○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⑵109年11月11日 ⑵丙○○冒用寅○○身分,以網路線上申請方式,申辦玉山銀行Pi拍錢包信用卡,利用行動支付軟體以寅○○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⑵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筆) 10 巳○○ 丙○○提供 109年11月19日3時18分 己○○冒用巳○○身分將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以遺失SIM卡為由,重新申辦門號並補發SIM卡,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巳○○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己○○於109年11月18日23時37分至109年11月19日8時25分,如附表六編號230至250所示時間、地點、店家進行盜刷。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筆 ) ⑵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筆) 21筆共3萬5,282元 ①丙○○(資料) ②己○○(客服、盜刷) 被告丙○○、己○○、地○○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1 天○○ 酉○○自行取得 ⑴109年9月22日某時 ⑴酉○○冒用天○○身分,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將信用卡之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改為自身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up0000000@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天○○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酉○○與地○○於109年9月24日20時27分至109年10月23日5時21分,如附表六編號251至262所示時間、地點、店家進行盜刷。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⑴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另失敗5筆) 12筆共11萬8,348元 ①酉○○(資料、客服、盜刷) ②地○○(盜刷) 被告酉○○、地○○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109年9月24日某時 ⑵酉○○冒用天○○身分,將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line00000000@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天○○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⑵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筆) 12 子○○ 丙○○提供 109年10月30日凌晨1時39分 地○○冒用子○○身分撥打電話至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市話00-0000000號及xiao830403@gmail. 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以彭卉臻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酉○○與地○○於109年10月30日3時13分至109年10月30日5時31分,如附表六編號263至282所示時間、地點、店家進行盜刷。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另失敗2筆) 20筆共7萬7,729元 ①酉○○(盜刷) ②丙○○(資料) ③地○○(客服、盜刷) 被告酉○○、丙○○、地○○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3 庚○○ 丙○○提供 ⑴109年11月4日某時、11月8日某時 地○○冒用庚○○身分,撥打電話至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帳單地址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6,並新增電子郵件信箱為uu0000000@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以庚○○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嗣又透過線上網路銀行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電子信箱修改為ZZ000000000@gmail.com,並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綁定行動支付,以庚○○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葉明宏與地○○於109年11月4日22時44分至109年11月12日7時54分,如附表六編號283至313所示時間、地點、店家進行盜刷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成功24筆、失敗3筆) ②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成功7筆、失敗6筆) 31筆共30萬6,040元 ①丙○○(資料) ②地○○(客服、盜刷) ③葉明宏(盜刷) 被告丙○○、地○○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⑵109年11月7日某時 地○○冒用庚○○身分,申請小額信貸30萬元 ①地○○(客服申辦) ②葉明宏(領用)(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4 亥○○ 丙○○提供 109年11月7日11時46分、12時5分 某女(尚無證據證明其與酉○○、丙○○具有犯意聯絡)撥打電話至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中心,冒用亥○○身分將信用卡之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市話00-00000000號及mnsw75@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以亥○○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酉○○於109年11月7日13時10分至109年11月7日13時33分,如附表六編號314至318所示時間、地點、店家進行盜刷。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5筆共21萬1,437元 ①酉○○(盜刷) ②丙○○(資料) 被告酉○○、丙○○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5 卯○○ 丙○○提供 109年11月10日某時 某女(尚無證據證明其與酉○○、丙○○具有犯意聯絡)撥打電話至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中心,冒用卯○○身分將信用卡之聯絡電話、帳單地址修改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市內電話00-0000000、桃園市○○區○○街0號,以及電子郵件信箱修改為sss855634aaa@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以亥○○之信用卡作為行動支付方式。 由酉○○及某女於109年11月10日23時12分至109年11月11日8時59分,如附表六編號319至337所示時間、地點、店家進行盜刷。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⑴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12筆) ⑵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4筆) 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3筆) 19筆共7萬9,618元 ①丙○○(資料) ②酉○○(盜刷) 被告酉○○、丙○○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6 壬○○ 丙○○提供 109年11月21日某時 ⑴地○○冒用壬○○身分,撥打電話至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中心,冒用壬○○身分將信用卡之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mtbtu0725@gmail.com,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而盜刷消費。 ⑴由葉明宏與地○○於109年11月22日1時52分至109年11月25日16時12分,如附表六編號338至366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壬○○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及盜領信用卡預借現金。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⑴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12筆) ⑵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17筆) 29筆共33萬4,379元 ①丙○○(資料) ②地○○(客服、盜刷) ③葉明宏(盜刷) 被告丙○○、饒雅倫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⑵地○○冒用壬○○身分,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小額信貸60萬元。 ⑵由葉明宏與地○○於109年間盜用小額信貸款項,國泰世華銀行於109年11月25日圈存小額信貸未被動用款項32萬2,112元。 已動用27萬2,752元 ①丙○○(資料) ②地○○(客服) ③葉明宏(領用)(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7 戊○○ 午○○ ⑴109年9月18日10時24分 ⑴午○○冒用戊○○身分,透過網路向玉山銀行線上申辦玉山UBear信用卡 午○○於109年9月19日0時43分至109年10月6日10時26分,如附表六編號367至441所示時間、地點、店家,假冒其係持卡人戊○○本人,使用行動支付刷卡消費。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75筆共23萬2,752元 午○○(資料、客服、盜刷) 被告午○○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法第42條之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109年9月26日1時47分 ⑵午○○冒用戊○○身分,透過網路向玉山銀行線上申辦玉山Pi悠遊信用卡 ⑶109年9月23日0時23分、109年9月26日21時42分 ⑶午○○冒用戊○○身分,撥打電話至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將留存於發卡銀行之聯絡電話、地址更改為自身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而盜刷消費。 ⑷109年9月22日、23日 ⑷午○○冒用戊○○身分,透過網路向富邦銀行線上申辦富邦MasterMoMo悠遊聯名卡核卡、富邦一卡通J卡及富邦J卡虛擬卡核卡。 午○○於109年9月24日1時10分至109年10月5日0時38分,如附表六編號442至507所示時間、地點、店家進行盜刷。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①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筆 ) ②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盜辦但未被盜刷) 66筆共25萬3,822元 午○○(資料、客服、盜刷) ⑸109年9月28日 ⑸午○○冒用戊○○身分,撥打電話至富邦銀行客服中心,將信用卡之聯絡電話、地址修改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桃園市○○路○段000號,利用行動支付軟體僅以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確認持卡人身分而盜刷消費。 ⑹109年9月30日 ⑹午○○冒用戊○○身分,透過網路向富邦銀行線上申辦MasterMoMo一卡通聯名卡核卡 ⑺109年11月18日 ⑺午○○冒用戊○○身分,透過網路線上申辦樂天VISA御璽卡 午○○於109年10月28日下午4時36分至109年12月10日下午6時許,如附表六編號508至551所示時間、地點、店家進行盜刷。 使用信用卡綁定行動支付刷卡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44筆共5萬5,293元 午○○(資料、客服、盜刷) ⑻109年11月2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9日 ⑻午○○冒用戊○○身分,撥打電話至樂天信用卡客服中心,將信用卡之聯絡電話、電子信箱修改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f0000000@gmail.com;復又將將信用卡之聯絡電話修改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⑼109年9月29日前某時 ⑼午○○冒用戊○○身分,連結網路線上使用金融繳費網以元大銀行中正分行帳戶繳交盜刷信用卡消費款項 午○○於109年9月29日至109年10月05間,盜用戊○○元大銀行中正分行帳戶款項 使用網路金融繳費網繳交款項 元大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32筆共30萬874元 午○○(客服申辦、盜用) 被告午○○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 附表六:盜刷一覽表 ㈠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1)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1 109年8月27日 19:21 神腦數位-中壢中原店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16,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2 109年8月27日 19:31 三井電腦連鎖超市-中壢分公司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1,49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3 109年8月27日 19:35 福勝亭-中壢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21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4 109年8月27日 20:00 遠傳電信-中壢中央門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5,4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5 109年8月27日 20:03 遠傳電信-中壢中央門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80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6 109年8月27日 20:07 Hang-Ten新中壢中央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488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7 109年8月27日 20:20 統一超商-壢福 桃園市○○區○○路000號 1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8 109年8月27日 20:23 統一超商-壢福 桃園市○○區○○路000號 59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9 109年8月28日 16:22 遠傳電信中壢中北加盟門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 20,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10 109年8月28日 20:14 統一超商-龍翔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11 109年8月28日 20:23 統一超商-吉豐 桃園市○○區○○路0號10號1樓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㈡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至13)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12 109年8月30日 09:05 統一超商-吉豐 桃園市○○區○○路0號10號1樓 10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13 109年8月30日 09:10 統一超商-吉豐 桃園市○○區○○路0號10號1樓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㈢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至67)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14 109年9月26日 20:50 萊爾富-新竹廣場店 新竹市某處 10,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地○○ 15 109年9月26日 20:50 萊爾富-新竹廣場店 新竹市某處 10,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 109年9月26日 21:00 遠傳電信-新竹站前門市 新竹市○區○○路0號 27,398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 109年9月26日 21:04 遠傳電信-新竹站前門市 新竹市○區○○路0號 6,93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8 109年9月26日 21:15 全家便利商店 新竹市某處 25,04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 109年9月26日 21:16 StudioA-新竹中正門市 新竹市○區○○路00號 35,49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 109年9月26日 21:20 StudioA-新竹中正門市 新竹市○區○○路00號 1,18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 109年9月26日 22:08 G0Share服務費 新竹市某處 22,03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 109年9月27日 00:37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金園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地○○、己○○、丙○○ 23 109年9月27日 00:43 統一超商-新中華門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 109年9月27日 00:49 統一超商-大中原門市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5 109年9月27日 01:53 統一超商-龍學門市 桃園市○○區○○路000號 7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6 109年9月27日 01:54 統一超商-龍學門市 桃園市○○區○○路000號 10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7 109年9月27日 02:14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8 109年9月27日 02:20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9 109年9月27日 02:36 萊爾富-中壢壢店 桃園市○○區○○○路○段00000號 15,23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0 109年9月27日 02:36 萊爾富-中壢壢店 桃園市○○區○○○路○段00000號 12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1 109年9月27日 10:48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西園店 桃園市○○區○○○路00號14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地○○、某男(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32 109年9月27日 11:14 統一超商-臻愛門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1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33 109年9月27日 11:17 統一超商-臻愛門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4 109年9月27日 11:20 統一超商-臻愛門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5 109年9月27日 11:39 全家便利商店-桃園民光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7,18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地○○、己○○、丙○○ 36 109年9月27日 12:51 欣亞電腦-桃園NOVA店 桃園市○○區○○里○○路00號2樓(216櫃位) 4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7 109年9月27日 17:05 萊爾富-桃市中華二店 桃園市○○區○○路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8 109年9月27日 18:34 STUDIOA 桃園市某處 28,19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9 109年9月27日 19:27 統一超商-竹崙門市 新竹縣○○市○○路000號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0 109年9月27日 19:34 50嵐-桃園中正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15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1 109年9月27日 20:44 家樂福-桃園店 桃園市○○區○○路0000號 9,306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2 109年9月27日 20:45 家樂福-桃園店 桃園市○○區○○路0000號 4,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3 109年9月27日 20:52 000-0000販賣機&電話亭KTV 桃園市某處 3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4 109年9月27日 20:57 城市車旅家樂福桃園店 桃園市○○區○○路0000號 4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5 109年9月27日 21:06 統一超商-里客門市 新竹市○區○○路0號 12,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6 109年9月27日 21:06 統一超商-里客門市 新竹市○區○○路0號 1,268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7 109年9月27日 21:19 PUMA-家福經國門市 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2,14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8 109年9月27日 21:42 家樂福-經國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66,8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9 109年9月27日 21:43 家樂福-經國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20,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0 109年9月27日 21:45 家樂福-經國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2,88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1 109年9月27日 22:08 台灣威富品牌有限公司經國門市部 桃園市○○區○○里○○路000號B1 7,37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2 109年9月27日 22:47 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區○○路000號 3,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3 109年9月28日 01:27 GoShare服務費 桃園市某處 3,648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4 109年9月28日 01:47 統一超商-興武門市 桃園市○○區○○路000○0號1樓 3,89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5 109年9月28日 01:55 統一超商-桃鐵門市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6 109年9月28日 01:57 統一超商-桃鐵門市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2,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7 109年9月28日 02:00 全家便利商店-桃園站前店 桃園市○○區○○路00號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8 109年9月28日 02:08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9 109年9月28日 02:11 統一超商-瑞豐門市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0 109年9月28日 02:24 統一超商-湖山門市 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8,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1 109年9月28日 08:22 GoShare服務費 桃園市某處 98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2 109年9月28日 09:35 統一超商-東環門市 新竹市○區○○街00號 16,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3 109年9月28日 09:50 統一超商-里客門市 新竹市○區○○路0號 19,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4 109年9月28日 09:53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5 109年9月28日 10:29 奇異果共享旅店中壢車站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1,3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酉○○ 66 109年9月28日 17:01 GoShare服務費 桃園市某處 2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7 109年9月28日 17:07 統一超商-欣興門市 桃園市○○區○○路000○000號 8,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㈣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8至72)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盜刷行為人 68 109年10月2日 23:28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丙○○、郭瀛豪(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 69 109年10月3日 03:50 全家便利商店-金門店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3,08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0 109年10月3日 04:40 全家便利商店-昆明店 台北市○○區○○街000號 2,99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1 109年10月3日 08:53 統一超商-水碓 新北市○○區○○路00號 16,42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2 109年10月3日 17:07 統一超商-漢慶 台北市○○區○○街○段00號 10,028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㈤未○○(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3至77)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73 109年10月4日 01:33 統一超商-博美 台北市○○區○○街○段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丙○○ 74 109年10月4日 01:35 統一超商-博美 台北市○○區○○街○段00號 7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5 109年10月4日 04:10 統一超商-權鑫 台北市○○區○○○路00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6 109年10月4日 04:17 全家便利商店-權澤店 台北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丙○○、「宏翔」(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77 109年10月4日 04:22 全家便利商店-權澤店 台北市○○區○○○路000號 3,21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㈥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至98)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78 109年10月1日 10:39 古華花園飯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598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己○○ 79 109年10月1日 11:21 PCHOME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0 109年10月1日 15:14 星巴克龜山復興門市 桃園市○○區○○○路0號 16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1 109年10月1日 15:16 星巴克龜山復興門市 桃園市○○區○○○路0號 19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2 109年10月1日 16:16 全家便利商店-蘆竹開南店 桃園市○○區○○街000號 4,10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3 109年10月1日 16:56 統一超商-新長明 桃園市○○區○○○路00號 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4 109年10月1日 16:57 統一超商-新長明 桃園市○○區○○○路00號 9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5 109年10月1日 17:04 統一超商-庚亞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16,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6 109年10月1日 18:29 統一超商-桃匯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7,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7 109年10月1日 22:50 統一超商-桃前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8 109年10月2日 02:38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9 109年10月2日 02:43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0 109年10月2日 02:47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1 109年10月2日 02:51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2 109年10月2日 20:07 富邦MOMO-EC 桃園市某處 5,99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3 109年10月2日 20:11 富邦MOMO-EC 桃園市某處 6,9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4 109年10月3日 19:32 統一超商-國祥 桃園市○○區○○路000號 15,12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5 109年10月5日 16:48 台灣大車隊22688 桃園市某處 61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6 109年10月5日 19:36 台灣大車隊7168 桃園市某處 18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7 109年10月5日 20:33 統一超商-興鑽 桃園市○○區○○路000號 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8 109年10月5日 20:33 統一超商-興鑽 桃園市○○區○○路000號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㈦癸○○(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9至116)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99 109年10月7日 17:10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酉○○、地○○ 100 109年10月7日 17:12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1 109年10月7日 19:16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2 109年10月10日 17:13 統一超商-新親仁門市 新竹市○區○○街00號 125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3 109年10月8日 06:16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酉○○ 104 109年10月8日 06:17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5 109年10月8日 06:18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6 109年10月8日 06:39 統一超商-海天 新竹市○○區○○路000號 7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7 109年10月8日 06:40 統一超商-海天 新竹市○○區○○路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8 109年10月8日 06:51 統一超商-海寶 新竹市○區○○里○○路0號 9,07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酉○○、地○○ 109 109年10月8日 11:06 中華電信-西門服務中心 新竹市○區○○路000號 26,9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10 109年10月8日 11:18 統一超商-東中 新竹市○區○○街000號1+B1樓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11 109年10月8日 11:19 統一超商-東中 新竹市○區○○街000號1+B1樓 6,04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12 109年10月8日 11:35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庄頭店 新竹市○○區○○路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13 109年10月9日 16:01 美廉社-新竹香北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47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酉○○ 114 109年10月9日 16:23 美廉社-新竹香北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1,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15 109年10月9日 16:25 美廉社-新竹香北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125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16 109年10月9日 16:27 美廉社-新竹香北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10,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㈧甲○○(起訴書附表編號117至208)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117 109年10月14日 09:34 Pi-PCHOME1 桃園市某處 26,77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己○○、官聲晏(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 118 109年10月16日 14:13 全家便利商店-蘆竹興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27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官聲晏(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某女(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9 109年10月16日 17:12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96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己○○、官聲晏(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 120 109年10月16日 17:23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63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1 109年10月16日 17:36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5,23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2 109年10月16日 18:12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5,54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3 109年10月16日 18:37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6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4 109年10月16日 18:57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49,22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5 109年10月16日 19:09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1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6 109年10月16日 19:40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86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7 109年10月16日 19:43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59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8 109年10月16日 20:12 萊爾富-中壢桃江店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9 109年10月16日 20:12 萊爾富-中壢桃江店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0 109年10月16日 20:14 萊爾富-中壢桃江店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1 109年10月16日 20:15 萊爾富-中壢桃江店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2 109年10月16日 21:05 中油-大竹站(D424W) 桃園市○○區○○路000號 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己○○ 133 109年10月17日 01:58 日光寓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 3,57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己○○、官聲晏(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 134 109年10月17日 05:44 APPLE.COM/BILL 桃園市某處 57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5 109年10月17日 05:48 APPLE.COM/BILL 桃園市某處 1,05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6 109年10月17日 06:5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56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7 109年10月17日 08:14 Pi-全家便利商店 桃園市某處 6,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8 109年10月17日 09:22 富邦MOMO-EC 桃園市某處 19,78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9 109年10月17日 09:38 富邦MOMO-EC 桃園市某處 29,99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0 109年10月17日 14:44 GOMAJI 桃園市某處 1,51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1 109年10月17日 17:45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34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2 109年10月17日 17:57 APPLE.COM/BILL 桃園市某處 7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3 109年10月17日 19:28 富邦MOMO-EC 桃園市某處 16,81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4 109年10月17日 18:18 Pi-PCHOME1 桃園市某處 -17,99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5 109年10月18日 07:16 Pi-拍享券 桃園市某處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6 109年10月18日 07:18 Pi-拍享券 桃園市某處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7 109年10月18日 07:19 Pi-拍享券 桃園市某處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8 109年10月18日 07:22 Pi-拍享券 桃園市某處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9 109年10月18日 07:50 Pi-拍享券 桃園市某處 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0 109年10月18日 08:08 Pi-PCHOME1 桃園市某處 20,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1 109年10月18日 10:3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6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2 109年10月18日 14:19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18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3 109年10月18日 14:28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13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4 109年10月18日 17:57 Pi-PCHOME1 桃園市某處 2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5 109年10月18日 20:14 GASH PLUS COMPANY LIMI 桃園市某處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6 109年10月18日 20:26 GASH PLUS COMPANY LIMI 桃園市某處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7 109年10月18日 20:27 GASH PLUS COMPANY LIMI 桃園市某處 10,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8 109年10月18日 21:44 APPLE.COM/BILL 桃園市某處 13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9 109年10月18日 23:30 GASH PLUS COMPANY LIMI 桃園市某處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0 109年10月18日 23:34 藍新-呼叫小黃-張哲偉 桃園市某處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1 109年10月19日 08:51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42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2 109年10月19日 09:11 GASH PLUS COMPANY LIMI 桃園市某處 5,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3 109年10月19日 12:06 GOMAJI 桃園市某處 1,51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4 109年10月19日 13:03 GASH PLUS COMPANY LIMI 桃園市某處 10,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5 109年10月19日 14:55 藍新-呼叫小黃-李炳仁 桃園市某處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6 109年10月19日 15:48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28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7 109年10月19日 16:22 GASH PLUS COMPANY LIMI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8 109年10月20日 00:53 NETFLIX.COM 桃園市某處 39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9 109年10月20日 03:30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22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0 109年10月20日 13:30 經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桃園市某處 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1 109年10月20日 17::22 GASH PLUS COMPANY LIMI 桃園市某處 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2 109年11月11日 10:45 APPLE.COM 桃園市某處 57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3 109年11月11日 18:11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5,0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4 109年11月11日 18:50 紅陽科技-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99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5 109年11月12日 00:17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3,0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6 109年11月12日 00:22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1,0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7 109年11月12日 00:29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3,0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8 109年11月12日 00:32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3,0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79 109年11月12日 02:13 APPLE.COM 桃園市某處 99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80 109年11月12日 16:48 遠東SOGO百貨中壢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57,0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81 109年11月12日 17:01 遠東SOGO百貨中壢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2,224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82 109年11月12日 17:32 遠東SOGO百貨中壢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8,0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83 109年11月12日 17:47 遠東SOGO百貨中壢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1,984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84 109年11月12日 18:32 遠東SOGO百貨中壢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10,0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85 109年11月12日 19:59 古華花園飯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2,508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己○○、某男(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86 109年11月12日 21:12 APPLE.COM 桃園市某處 17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己○○、官聲晏(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共同正犯) 187 109年11月13日 00:42 APPLE.COM 桃園市某處 335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88 109年11月14日 03:54 Goole 桃園市某處 3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89 109年11月14日 22:10 Uber 桃園市某處 1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0 109年11月16日 01:57 APPLE.COM 桃園市某處 7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1 109年11月21日 13:07 AIRBNB 桃園市某處 689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2 109年11月22日 06:20 悠遊卡儲值金永固停車場 桃園市某處 500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3 109年11月23日 02:02 APPLE.COM 桃園市某處 276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4 109年10月28日 18:04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499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5 109年10月29日 15:01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57,898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6 109年10月29日 19:55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10,000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7 109年10月30日 16:05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22,222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8 109年10月30日 19:34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2,098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99 109年10月31日 09:34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2,490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0 109年10月31日 10:40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2,677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1 109年11月1日 10:25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999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2 109年11月1日 10:28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549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3 109年11月2日 08:06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5,000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4 109年11月2日 11:01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15,211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5 109年11月5日 02:54 富邦 momo-EC 桃園市某處 95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6 109年11月12日 06:33 紅陽科技—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0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7 109年11月13日 02:42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150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08 109年11月17日 00:26 紅陽科技—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50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㈨寅○○(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9至229)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209 109年11月9日 23:47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4,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己○○ 210 109年11月10日 06:19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1 109年11月10日 06:33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2 109年11月10日 06:41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3 109年11月10日 06:41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4 109年11月10日 06:56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2,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5 109年11月10日 06:59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6 109年11月10日 07:03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7 109年11月10日 15:58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9,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8 109年11月10日 16:00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19 109年11月10日 16:07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2,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0 109年11月10日 17:04 城市車旅聖保祿醫院停車場 桃園市某處 12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1 109年11月10日 20:25 STUDIO A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60,50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2 109年11月11日 07:18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宏大店 桃園市○○區○○路00000號 5,04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3 109年11月11日 07:49 萊爾富-桃市桃法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4 109年11月11日 07:49 萊爾富-桃市桃法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1,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5 109年11月11日 15:48 古華花園飯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2,88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6 109年11月11日 16:35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 桃園市某處 1,9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7 109年11月11日 16:37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 桃園市某處 2,20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8 109年11月13日 08:02 Pi-拍享券 桃園市某處 2,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29 109年11月13日 08:03 Pi-拍享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㈩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0至250)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230 109年11月18日 23:37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航店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己○○ 231 109年11月18日 23:39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龍航店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32 109年11月19日 03:18 統一超商-埔東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8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33 109年11月19日 06:45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34 109年11月19日 06:46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35 109年11月19日 07:56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36 109年11月19日 07:58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37 109年11月19日 07:59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38 109年11月19日 07:59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3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39 109年11月19日 08:59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89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0 109年11月19日 09:00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69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1 109年11月19日 09:01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2 109年11月19日 09:02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3 109年11月19日 09:02 萊爾富中壢桃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597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4 109年11月19日 14:29 全家中壢天晟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5 109年11月19日 15:10 萊爾富中壢桃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6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6 109年11月19日 15:13 萊爾富中壢桃威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75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7 109年11月19日 00:05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5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8 109年11月19日 08:21 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南平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49 109年11月19日 08:24 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同安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269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50 109年11月19日 08:25 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同安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天○○(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1至262)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251 109年9月24日 20:27 遠傳電信中壢南區特約服務中心 桃園市○○區○○路000號 27,707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酉○○、地○○ 252 109年9月24日 20:42 遠東SOGO百貨中壢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1-1 二樓,B1-B4樓 15,37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9月24日 21:01 遠東東SOGO百貨中壢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1-1 二樓,B1-B4樓 26,900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9月24日 21:09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海華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18,000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53 109年9月24日 20:56 遠傳電信中壢南區特約服務中心 桃園市○○區○○路000號 33,89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54 109年9月24日 21:01 統一超商-美壢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1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55 109年9月24日 21:07 統一超商-興美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34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9月24日 21:07 統一超商-興美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000(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9月24日 21:08 統一超商-興美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0,000(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9月24日 21:10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海華店 桃園市○○區○○路000號 18,000(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56 109年10月22日 23:26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000號 25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57 109年10月23日 03:23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000號 226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58 109年10月23日 04:20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000號 1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59 109年10月23日 04:21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000號 1,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60 109年10月23日 04:43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食品店 新竹市○區○○路00號 132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61 109年10月23日 05:16 統一超商-菄大 新竹市○區○○路○段0000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62 109年10月23日 05:21 統一超商-菄大 新竹市○區○○路○段0000000號 53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子○○(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3至282)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263 109年10月30日 03:13 家樂福-新竹南大店一般 新竹市○區○○路000號 367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酉○○、地○○ 264 109年10月30日 03:14 家樂福-新竹南大店一般 新竹市○區○○路000號 9,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65 109年10月30日 03:16 家樂福-新竹南大店一般 新竹市○區○○路000號 9,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66 109年10月30日 03:23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得美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374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67 109年10月30日 03:30 家樂福-新竹南大店一般 新竹市○區○○路000號 712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68 109年10月30日 03:36 統一超商-南杉 新竹市○區○○路0000000號 3,708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69 109年10月30日 03:59 萊爾富-新竹竹亮店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1,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0 109年10月30日 04:07 頂好Wellcome北大店 新竹市○○路○○○號1樓 2,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1 109年10月30日 04:08 頂好Wellcome北大店 新竹市○○路○○○號1樓 2,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2 109年10月30日 04:10 統一超商-恆新 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號 4,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3 109年10月30日 04:15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客進店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4,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4 109年10月30日 04:33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東大店 新竹市○區○○路00號 4,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5 109年10月30日 04:40 統一超商-南杉 新竹市○區○○路0000000號 2,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6 109年10月30日 05:14 萊爾富-新竹竹亮店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7 109年10月30日 05:16 萊爾富-新竹竹亮店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89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8 109年10月30日 05:18 萊爾富-新竹竹亮店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4,37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79 109年10月30日 05:19 萊爾富-新竹竹亮店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79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80 109年10月30日 05:28 萊爾富-新竹大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81 109年10月30日 05:30 萊爾富-新竹大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82 109年10月30日 05:31 萊爾富-新竹大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1,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 05:36 萊爾富-新竹羽成店 新竹市○區○○路00○00號 9,000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 05:48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大庄店 新竹市○○區○○路00號 1,587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庚○○(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3至313)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283 109年11月4日 22:44 統一超商-三立 新竹縣○○鄉○○村○○路○段000號 3,2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葉明宏 284 109年11月4日 23:03 統一超商-新高湖 新竹縣○○鄉○○路○○○號1樓 1,154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85 109年11月4日 23:06 統一超商-新高湖 新竹縣○○鄉○○路○○○號1樓 10,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86 109年11月4日 23:07 統一超商-新高湖 新竹縣○○鄉○○路○○○號1樓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87 109年11月4日 23:48 統一超商-新新豐 新竹縣○○鄉○○路000○000號1 樓 3,414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88 109年11月5日 00:04 萊爾富-竹縣新豐三店 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 289 109年11月5日 00:05 萊爾富-竹縣新豐三店 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10,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90 109年11月6日 01:53 統一超商-楊山 桃園市○○區○○○路00○000號1樓 10,61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葉明宏 291 109年11月6日 02:16 統一超商-明新 新竹縣○○鄉○○路○號 5,07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92 109年11月6日 03:41 統一超商-明新 新竹縣○○鄉○○路○號 12,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93 109年11月8日 00:17 統一超商-俊友 新竹市○區○○路○○號 3,532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8日 00:58 統一超商-新悅 新竹市○區○○路○段000○000號1樓 1,723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8日 00:58 統一超商-新悅 新竹市○區○○路○段000○000號1樓 1,500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94 109年11月8日 01:00 統一超商-新悅 新竹市○區○○路○段000○000號1樓 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8日 01:01 統一超商-新悅 新竹市○區○○路○段000○000號1樓 1,000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95 109年11月8日 01:03 統一超商-新悅 新竹市○區○○路○段000○000號1樓 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96 109年11月9日 07:23 統一超商-新悅 新竹市○區○○路○段000○000號1樓 3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97 109年11月9日 13:35 統一超商-三立 新竹縣○○鄉○○村○○路○段000號 10,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98 109年11月9日 13:35 統一超商-三立 新竹縣○○鄉○○村○○路○段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299 109年11月9日 18:45 統一超商-富崗 桃園市○○區○○街○○○號 16,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0 109年11月9日 19:48 怪獸老闆Monste 新竹縣○○鄉○○路○段○○號1樓 40,582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1 109年11月9日 20:11 怪獸老闆Monste 新竹縣○○鄉○○路○段○○號1樓 5,15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2 109年11月9日 20:51 全家便利商店新豐建興店 新竹縣○○鄉○○路○段00號 69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3 109年11月9日 21:06 統一超商-欣樂 新竹縣○○鄉○○路○段○○○號 10,15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4 109年11月9日 21:08 統一超商-欣樂 新竹縣○○鄉○○路○段○○○號 10,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5 109年11月10日 01:23 萊爾富-新豐叮噹店 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10,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葉明宏(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09年11月10日 16:00 遠傳電信新竹香山特約服務中心 新竹市○○路0段00號1樓 59,98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16:03 遠傳電信新竹香山特約服務中心 新竹市○○路0段00號1樓 54,000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17:48 遠傳電信新竹香山特約服務中心 新竹市○○路0段00號1樓 59,98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17:49 遠傳電信新竹香山特約服務中心 新竹市○○路0段00號1樓 54,000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17:51 遠傳電信新竹香山特約服務中心 新竹市○○路0段00號1樓 50,000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18:13 遠傳電信新竹香山特約服務中心 新竹市○○路0段00號1樓 20,000 (失敗)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6 109年11月10日 18:15 遠傳電信新竹香山特約服務中心 新竹市○○路0段00號1樓 54,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7 109年11月10日 22:50 統一超商-埔和 新竹縣○○鄉○○村00鄰○○00000號 9,95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8 109年11月10日 22:51 統一超商-埔和 新竹縣○○鄉○○村00鄰○○00000號 301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09 109年11月10日 23:36 頂好WellCome新豐店 新竹縣○○鄉○○路0段000○0號 47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10 109年11月11日 18:52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新竹市○○路○○○號 13,1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葉明宏 311 109年11月11日 19:56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新竹市○○路○○○號 20,34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12 109年11月12日 01:07 統一超商-楊昌 桃園市○○區○○○路○○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13 109年11月12日 07:54 統一超商-水擇 新竹市○區○○里○○路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4至318)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314 109年11月7日 13:10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新竹市○○路○○○號 6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酉○○ 315 109年11月7日 13:12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新竹市○○路○○○號 57,437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16 109年11月7日 13:32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新竹市○○路○○○號 32,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17 109年11月7日 13:33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新竹市○○路○○○號 28,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18 109年11月7日 13:33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新竹市○○路○○○號 28,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9至337)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319 109年11月10日 23:12 統一超商-東環 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3,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酉○○ 320 109年11月10日 23:12 統一超商-東環 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44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21 109年11月10日 23:26 麥當勞 新竹市○○路000號1樓 36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22 109年11月10日 23:36 萊爾富-新竹竹神店 新竹市○區○○街000○000○000號 3,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23 109年11月10日 23:36 萊爾富-新竹竹神店 新竹市○區○○街000○000○000號 3,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24 109年11月11日 00:13 全家超商-新竹師苑 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 3,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25 109年11月11日 00:16 萊爾富-新竹南大三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6,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26 109年11月11日 00:16 萊爾富-新竹南大三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3,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27 109年11月11日 00:17 萊爾富-新竹凱旋店 新竹市○區○○路00○00號 1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28 109年11月11日 00:27 統一超商-東香 新竹市○○區○○路0號 6,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29 109年11月11日 00:35 萊爾富-新竹大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1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30 109年11月11日 00:36 統一超商-豪運 新竹市○○區○○路0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31 109年11月11日 00:45 全家超商-新竹竹蓮 新竹市○○街000號1樓 3,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32 109年11月11日 01:02 全家超商-新竹食品 新竹市○區○○路00號1樓 2,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33 109年11月11日 02:50 萊爾富-新竹竹神店 新竹市○區○○街000○000○000號 3,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34 109年11月11日 06:41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2,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35 109年11月11日 08:56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2,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36 109年11月11日 08:57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3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37 109年11月11日 08:59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壬○○(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8至366)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338 109年11月22日 01:52 自由金(預借現金分期) 新竹市某處 7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葉明宏 339 109年11月22日 13:58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新竹市○區○○路0000號1樓 3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40 109年11月22日 14:01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新竹市○區○○路0000號1樓 19,14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41 109年11月22日 17:50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區○○○路0號 30,99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42 109年11月22日 18:06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區○○○路0號 1,87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43 109年11月22日 18:33 萊爾富-新竹竹高店 新竹市○區○○路0號 10,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 344 109年11月23日 08:51 萊爾富-新竹草原店 新竹市○○區○○街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葉明宏 345 109年11月23日 08:52 萊爾富-新竹草原店 新竹市○○區○○街00號 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46 109年11月23日 09:02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225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47 109年11月23日 09:04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39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48 109年11月23日 09:05 萊爾富-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 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49 109年11月23日 12:14 萊爾富-新竹藍海店 新竹市○區○○路00號 559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葉明宏(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350 109年11月23日 12:15 萊爾富-新竹藍海店 新竹市○區○○路00號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51 109年11月23日 12:16 萊爾富-新竹藍海店 新竹市○區○○路00號 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52 109年11月23日 12:16 萊爾富-新竹藍海店 新竹市○區○○路00號 5,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53 109年11月23日 19:56 ABC林森 新竹市○區○○路0巷0號1樓 6,632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54 109年11月23日 20:16 星巴克新竹護城河門市 新竹市○區○○路00號 275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55 109年11月23日 20:18 星巴克新竹護城河門市 新竹市○區○○路00號 3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56 109年11月23日 20:39 麒麟企業社(台灣三星新竹光復店) 新竹市○○路○段0000000號 3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57 109年11月23日 20:44 麒麟企業社(台灣三星新竹光復店) 新竹市○○路○段0000000號 27,51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58 109年11月23日 22:40 統一超商-璟觀 新竹市○○區○○○道○○○號1樓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59 109年11月24日 06:12 統一超商-新豪康 新竹市○○區○○街○○○號1樓 9,455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60 109年11月24日 07:07 美廉社-新豐康樂二店 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314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61 109年11月24日 07:24 統一超商-欣樂 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16,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62 109年11月24日 17:23 統一超商-縣運 竹縣○○市○○○路○○號1樓 10,06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63 109年11月25日 13:28 統一超商-璟觀 新竹市○○區○○○道○○○號1樓 9,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64 109年11月25日 14:00 全家便利商店頭份大同店 苗栗縣○○市○○里○○路○號一樓 85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 365 109年11月25日 14:02 全家便利商店頭份大同店 苗栗縣○○市○○里○○路○號一樓 10,0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366 109年11月25日 16:12 遠傳電信-竹南光復加盟門市 苗栗縣○○鎮○○路000號 19,500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地○○、葉明宏(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7至551) 編號 刷卡日期 刷卡時間 店家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號 盜刷行為人 367 109年9月19日 00:43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426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午○○ 368 109年9月19日 00:59 頂好WELLCOME-復興店 桃園市○○區○○路00號 1,236 玉山銀行 369 109年9月19日 11:00 大倉酷眼鏡-桃園經國門市 桃園市○○區○○路000號 4,360 玉山銀行 370 109年9月19日 12:20 家樂福-經國店3C掃碼 桃園市○○區○○路000號 25,900 玉山銀行 同上 371 109年9月19日 13:39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35 玉山銀行 同上 372 109年9月19日 17:41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21 玉山銀行 同上 373 109年9月19日 19:45 萬岳體用品-桃園中正門市 桃園市○○區○○路00號 3,861 玉山銀行 同上 374 109年9月19日 19:56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60 玉山銀行 同上 375 109年9月19日 20:04 遠傳電信-桃園中華門市 桃園市○○區○○路00號 4,225 玉山銀行 同上 376 109年9月20日 01:24 萊爾富-桃市森林店 桃園市○○區○○路00號 6,250 玉山銀行 同上 377 109年9月20日 14:0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247 玉山銀行 同上 378 109年9月20日 14:09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499 玉山銀行 同上 379 109年9月21日 03:52 萊爾富-桃市森林店 桃園市○○區○○路00號 55 玉山銀行 同上 380 109年9月21日 06:24 萊爾富-桃市森林店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 玉山銀行 同上 381 109年9月21日 06:25 萊爾富-桃市森林店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 玉山銀行 同上 382 109年9月21日 12:1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65 玉山銀行 同上 383 109年9月21日 12:32 統一超商-擎天 桃園市○○區○○路00號52號1樓 4,000 玉山銀行 同上 384 109年9月21日 16:50 台灣大車隊85108 桃園市某處 1,000 玉山銀行 同上 385 109年9月21日 20:13 曖時租旅館 桃園市某處 540 玉山銀行 同上 386 109年9月21日 23:12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同上 387 109年9月21日 23:15 台灣大車隊0376 桃園市某處 90 玉山銀行 同上 388 109年9月22日 01:44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6,000 玉山銀行 同上 389 109年9月22日 01:44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49 玉山銀行 同上 390 109年9月23日 01:37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363 玉山銀行 同上 391 109年9月23日 11:58 統一超商-臻愛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268 玉山銀行 同上 392 109年9月24日 05:01 小北百貨-大有店 桃園市某處 1,245 玉山銀行 同上 393 109年9月25日 12:44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2,000 玉山銀行 同上 394 109年9月25日 13:43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91 玉山銀行 同上 395 109年9月25日 14:17 燦坤3C桃鶯店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89 玉山銀行 同上 396 109年9月25日 14:54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企分公司 桃園市某處 2,956 玉山銀行 同上 397 109年9月25日 22:24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0 玉山銀行 同上 398 109年9月25日 22:57 台灣屈臣氏 桃園市某處 2,320 玉山銀行 同上 399 109年9月25日 23:50 叮噹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2,775 玉山銀行 同上 400 109年9月26日 04:20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70 玉山銀行 同上 401 109年9月26日 04:39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4,163 玉山銀行 同上 402 109年9月26日 14:53 大樹連鎖藥局-桃園桃鶯門市 桃園市○○區○○路000號 350 玉山銀行 同上 403 109年9月27日 03:06 Pi-PCHOME 桃園市某處 2,800 玉山銀行 同上 404 109年9月27日 12:19 UBR* PENDING.UBER.COM 桃園市某處 375 玉山銀行 同上 405 109年9月27日 20:59 特力屋八德店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597 玉山銀行 同上 406 109年9月29日 14:08 UBR* PENDING.UBER.COM 桃園市某處 205 玉山銀行 同上 407 109年9月29日 14:21 COCO都可-桃鶯-掃碼 桃園市○○區○○路000號 53 玉山銀行 同上 408 109年9月29日 16:17 萬岳體用品-桃園中正門市 桃園市○○區○○路00號 10,820 玉山銀行 同上 409 109年9月29日 18:17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372 玉山銀行 同上 410 109年9月30日 08:17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24 玉山銀行 同上 411 109年9月30日 08:20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8,035 玉山銀行 同上 412 109年9月30日 15:13 悠遊卡自動加值-光南大批發連鎖店桃園成功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500 玉山銀行 同上 413 109年10月1日 10:27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3,000 玉山銀行 同上 414 109年10月1日 21:28 Pi-統一超商 桃園市某處 113 玉山銀行 同上 415 109年10月2日 16:17 玉山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桃鶯分行(機台編號M41)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000 玉山銀行 同上 416 109年10月2日 16:30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9,035 玉山銀行 同上 417 109年10月2日 19:28 叮噹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2,981 玉山銀行 同上 418 109年10月2日 19:30 叮噹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250 玉山銀行 同上 419 109年10月2日 22:09 艾維信3C配件專賣店_桃園店 桃園市○○區○○路00號 830 玉山銀行 同上 420 109年10月3日 02:5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機台編號00000000) (未記載) 10,000 玉山銀行 同上 421 109年10月3日 02:57 悠遊卡自動加值-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後站店 桃園市○○區○○路00號1F 1,000 玉山銀行 同上 422 109年10月3日 02:57 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後站店 桃園市○○區○○路00號1F 3,116 玉山銀行 同上 423 109年10月3日 03:04 萊爾富-桃市桃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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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17 109年10月28日 22:33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18 109年10月29日 00:03 富邦momo-EC 桃園市某處 3,798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19 109年10月29日 01:25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3,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0 109年10月29日 05:12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1 109年10月29日 05:22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3,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2 109年10月29日 06:04 萊爾富-桃市桃建店 桃園市○○區○○○路0000000號 1,5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3 109年10月29日 07:01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3,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4 109年10月29日 09:26 富邦momo-EC 桃園市某處 2,798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5 109年10月29日 09:38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3,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6 109年10月29日 09:51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7 109年10月29日 11:46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28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8 109年10月29日 18:23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19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29 109年10月30日 01:08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268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0 109年10月30日 13:10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115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1 109年10月30日 14:26 綠界-網銀國際 桃園市某處 1,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2 109年10月30日 21:16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315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3 109年10月31日 04:15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2,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4 109年10月31日 04:38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1,0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5 109年10月31日 05:02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229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6 109年10月31日 07:42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15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7 109年11月1日 00:16 foodpanda 桃園市某處 134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8 109年11月14日 09:33 GOOGLE*LINE CORP 桃園市某處 33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39 109年12月1日 14:36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5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0 109年12月1日 14:36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1 109年12月1日 19:52 連加*UberEats 桃園市某處 174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2 109年12月1日 20:58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3 109年12月9日 14:36 萊爾富-桃市桃建店 桃園市○○區○○○路0000000號 5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4 109年12月9日 14:36 萊爾富-桃市桃建店 桃園市○○區○○○路0000000號 3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5 109年12月9日 20:3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6 109年12月9日 23:57 連加*UberEats 桃園市某處 165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7 109年12月10日 00:21 紅陽-金策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8 109年12月10日 02:27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5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49 109年12月10日 05:27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市某處 300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50 109年12月10日 12:11 連加*UberEats 桃園市某處 85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551 109年12月10日 18:00 連加*UberEats 桃園市某處 85 樂天信用卡公司 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七: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查獲時間/地點 所有人/持有人 是否沒收 1 晉鐳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履歷表3份 109年11月23日0時40分至109年11月24日1時8分/桃園市龍潭區民生路211巷底酉○○身上 酉○○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2 偽造之簡萬欽健保卡1張 酉○○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3 偽造之簡萬欽身分證1張 酉○○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4 iPhone 8 plus手機1支(玫瑰金,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酉○○ 否(與本案無關) 5 SUMSUNG S6手機1支(玫瑰金,IMEI1:0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酉○○ 否(與本案無關) 6 毒品海洛因1包(含毛重0.35克) 109年11月22日17時10分至16分/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與鹽庫西街口丙○○身上 丙○○ 否(與本案無關) 7 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47公克) 丙○○ 否(與本案無關) 8 iPhone X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丙○○ 否(與本案無關) 9 經濟部工商憑證(MZ00000000000000號)1張 丙○○ 否(與本案無關) 10 杞再結自然人憑證1張 丙○○ 否(與本案無關) 11 洪文成健保卡各1張 丙○○ 否(與本案無關) 12 MINI COOPER汽車鑰匙1支 丙○○ 否(與本案無關) 13 GT智慧生活SIM卡(門號0000000000)1張 丙○○ 否(與本案無關) 14 iPhone 6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枚) 109年12月1日23時29分至24時0分/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地○○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15 個人資料手稿11張 地○○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16 個人資料17份 地○○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17 收據19張 地○○ 是(犯罪所生之物) 18 筆電1台 地○○ 是(犯罪所得) 19 全新手機殼5組 地○○ 是(犯罪所得) 20 全新手機保護貼1份 地○○ 是(犯罪所得) 21 SIM卡7張 地○○ 是(犯罪所得) 22 充電器1組(全新) 地○○ 是(犯罪所得) 23 iPhone 12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全新) 地○○ 否(與本案無關) 24 SUMSUNG Galaxy A21S手機1支(白色,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地○○ 否(與本案無關) 25 OPPO A9 2020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地○○ 否(與本案無關) 26 SUMSUNG-GT-N 5100平板1支(白色,IMEI1:000000000000000000) 地○○ 否(與本案無關) 27 毒品殘渣袋4只 地○○ 否(與本案無關) 28 分裝杓1支 地○○ 否(與本案無關) 29 玻璃球1 地○○ 否(與本案無關) 30 吸食器(吸管)1支 地○○ 否(與本案無關) 31 海洛因3包(毛重各1.0公克、4.5公克、3.0公克) 地○○ 否(與本案無關) 32 戊○○樂天信用卡1張 109年12月16日11時32分至12時25分/桃園市○○路000號305號房 午○○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33 筆記本2本(上載被害人戊○○個資) 午○○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34 VIVO V2027手機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SIM卡各1枚)(內有被害人戊○○信用卡消費相關資料) 午○○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35 吸食安非他命吸管7支 午○○ 否(與本案無關) 36 殘渣袋2包 午○○ 否(與本案無關) 附表八:酉○○犯罪所得 編號 盜刷明細 盜刷金額 盜刷行為人 分得或認定之金額 應沒收金額 1 附表六編號1至11(被害人申○○) 82,297元 酉○○ 82,297元 82,297元 2 附表六編號12、13(被害人辛○○) 3,109元 酉○○ 3,109元 3,109元 3 附表六編號22至30(被害人古崇光) 32,540元 酉○○、丙○○、地○○、己○○ 8,135(平均分擔)(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8,135元 4 附表六編號32至34(被害人古崇光) 14,611元 酉○○ 14,611元 14,611元 5 附表六編號35至64(被害人古崇光) 300,404元 酉○○、丙○○、地○○、己○○ 75,101元(平均分擔) 75,101元 6 附表六編號65至67(被害人古崇光) 9,302元 酉○○ 9,320元 9,320元 7 附表六編號99至102(被害人癸○○) 14,135元 酉○○、地○○ 7,068元(平均分擔) 7,068元 8 附表六編號103至107(被害人癸○○) 23,570元 酉○○ 23,570元 23,570元 9 附表六編號108至112(被害人癸○○) 60,019元 酉○○、地○○ 30,010元(平均分擔) 30,010元 10 附表六編號113至116(被害人癸○○) 11,172元 酉○○ 11,172元 11,172元 11 附表六編號251至262(被害人天○○) 118,348元 酉○○、地○○ 59,174元(平均分擔) 59,174元 12 附表六編號263至282(被害人子○○) 77,729元 酉○○、地○○ 38,865元(平均分擔) 38,865元 13 附表六編號314至318(被害人亥○○) 211,437元 酉○○ 211,437元 211,437元 14 附表六編號319至337(被害人卯○○) 79,618元 酉○○ 79,618元 79,618元 合計 653,487元 附表九:丙○○犯罪所得 編號 盜刷明細 盜刷金額 行為人 分得或認定之金額 應沒收金額 1 附表六編號22至30(被害人古崇光) 22,540元 酉○○、丙○○、地○○、己○○ 5,635元(平均分擔) 5,635元 2 附表六編號35至64(被害人古崇光) 300,404元 酉○○、丙○○、地○○、己○○ 75,101元(平均分擔) 75,101元 3 附表六編號68至72(被害人丁○○) 34,038元 丙○○ 34,038元 34,038元 4 附表六編號73至75(被害人丁○○) 6,070元 丙○○ 6,070元 6,070元 5 附表六編號76至77(被害人未○○) 6,210元 丙○○、宏翔(編號76至77部分) 3,105元(平均分擔) 3,105元 6 iPhone11手機1支,變賣2萬多元。 20,000元 7 酉○○給現金1萬元 10,000元 合計 153,949元 附表十:地○○犯罪所得 編號 盜刷明細 盜刷金額 行為人 分得或認定之金額 應沒收金額 1 附表六編號14至21(被害人古崇光) 116,045元 地○○ 40,000元 40,000元 2 附表六編號22至30(被害人古崇光) 32,540元 酉○○、丙○○、地○○、己○○ 3 附表六編號31(被害人古崇光) 22,540元 酉○○、某男 4 附表六編號35至64(被害人古崇光) 3000元 酉○○、丙○○、地○○、己○○ 5 附表六編號99至102(被害人癸○○) 14,135元 酉○○、地○○ 7,068元(平均分擔) 7,068元 6 附表六編號108至112(被害人癸○○) 60,019元 酉○○、地○○ 30,010元(平均分擔) 30,010元 7 附表六編號251至262(被害人天○○) 118,348元 酉○○、地○○ 59,174元(平均分擔) 59,174元 8 附表六編號263至282(被害人子○○) 77,729元 酉○○、地○○ 38,865元(平均分擔) 38,865元 9 附表六編號283至287(被害人庚○○) 26,768元 地○○、葉名宏 3,000元 3,000元 10 附表六編號288至289(被害人庚○○) 19,000元 地○○ 11 附表六編號290至313(被害人庚○○) 260,272元 地○○、葉名宏 12 附表六編號338至342(被害人壬○○) 127,300元 地○○、葉名宏 13 附表六編號343(被害人壬○○) 10,000元 地○○ 14 附表六編號344至363(被害人壬○○) 166,729元 地○○、葉名宏 15 附表六編號364至365(被害人壬○○) 10,850元 地○○ 16 附表六編號366(被害人壬○○) 19,500元 地○○、葉名宏 合計 178,117元 附表十一:午○○犯罪所得 編號 盜刷明細 盜刷金額 行為人 分得或認定之金額 應沒收金額 1 附表六編號367至551(被害人戊○○) 541,867元 午○○ 541,867元 541,867元 2 附表五編號17⑼盜用戊○○元大銀行中正分行帳戶款項部分 30,874元 午○○ 300,874元 300,874元 合計 842,7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