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2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簡方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建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建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建馨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回復略以:希望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03號案件合併定刑等語。經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受刑人上揭回覆表示意見,獲復略以:該案尚未確定、非本件聲請定刑範圍等語,有該署112年7月21日桃檢秀甲112執聲1139字第1129086964號函在卷可憑,且經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該案雖於112年5月11日裁判終結,但迄今尚未確定,是受刑人上開意見,為無理由。爰審酌其犯罪情節、罪質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末查,如附表編號7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併科罰金部分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3日 106年10月27日至106年11月7日 106年9月8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2876號 107年度偵字第22401號 107年度偵字第9232、132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3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31號 108年度訴字第237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31日 108年4月15日 108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31號 108年度訴字第237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1日 108年5月20日 108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6日至106年6月28日 106年7月11日 106年7月5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878號 109年度偵字第878號 109年度偵字第8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5之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5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30日 106年11月14日至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22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887號 110年度偵字第6367號 110年度偵字第58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10月11日 111年9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22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3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9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5日 111年11月10日 112年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9、10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1月2日至11月21日 106年11月16日至11月27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5847號 107年度偵字第6462、7906、16256、19247、19819、23050號 107年度偵字第6462、7906、16256、19247、19819、230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 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1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9號 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9、10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11、12之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2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