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N○○
G○○
戌○○
玄○○
黃○○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94年度偵字第8126號、95年度偵緝
字第528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
字第162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G○○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二、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戌○○、玄○○均無罪。
乙○○、黃○○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N○○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1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3年2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G○○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6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接續前案執行,甫於92年7 月2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N○○竟不知悔改,為牟利益,於93年10月間起,與綽號「樹仔」之成年男子C○○(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綽號「大支」之成年男子邱政德、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等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概括犯意聯絡,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號碼為聯絡方式,依C○○犯罪集團成員之指示,以每件新臺幣1500元之代價,使用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先後至裝設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市內電話所屬電話配線箱,拉線將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隨身攜帶之迷你型家用電話之電話線插入該電信配線箱集線盒並設定轉接至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行動及市內電話號碼,以有線方式連續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獲取免支付電話租用費用之利益,得逞後之報酬由邱政德交付現金或匯款至N○○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N○○嗣承前犯意,於93年12月初起,邀與其有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之G○○、乙○○(另為不受理判決,詳如後述)2 人,於N○○接受C○○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後,以同前方式,與G○○、乙○○共同使用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工具,前往如附表一編號7 至36所示市內電話所屬電話配線箱,拉線將隨身攜帶之迷你型家用電話之電話線插入該電信配線箱集線盒並設定轉接至如附表一編號7 至36所示之行動及市內電話號碼,以有線方式連續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獲取免支付電話租用費用之利益得逞多次,嗣於94年2 月4 日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被告N○○、G○○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查本件被告N○○、G○○所為之自白,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如附表一所示證人丁○○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共同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固均係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N○○、G○○對渠等證述皆無意見,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渠等證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均得為證據。另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所有文書證據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且被告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多次坦白承認,核與共同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93年底時,伊因為和妻子吵架離開高雄,來臺北後沒有工作,所以才同意和N○○一起從事盜接電話的工作,老闆會打電話給N○○聯絡,N○○再告訴要盜接的地點和電話,盜接的地點大部分在臺北縣新店、中和、新莊、汐止一帶,轉接的方式是N○○教伊用電話快手到電信箱插上室內電話的電線後再轉接到指定的電話門號,接一條線可以分500 到1500元之報酬,伊做過很多次等語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壹第60~61、62~63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叁第374 ~376 、536 ~540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㈠第214 ~218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㈡第147 ~150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證人丁○○等人於警詢中所為證言(見附表一備註欄)、證人即中華電信公司雇員J○○及K○○、證人即承辦本件案件警員D○○及丙○○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言(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㈢第29~36頁)可資佐證,且有中華電信文山營運處客戶遭盜轉清單、盜接電話被害人子○○室內電話通信費每日總匯、盜接電話被害人A○○、未○○、亥○○、卯○○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中華電信用戶基本資料查詢單、中華電信雙和營運處客戶遭盜轉清單、現場採證照片5 張(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12號卷I第63~71、91~94、178 ~182 、187 ~190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12號卷Ⅱ第4 ~12、65~242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12號卷Ⅲ第30~49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貳第161 ~163 頁)及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七)等資料在卷可參,及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可佐,堪信被告2 人前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 人此部分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且於被告行為後,即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1.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被告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則均為新臺幣1000元,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10倍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相比較,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2.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應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3.刑法第56條之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規定,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論以連續犯。4.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之規定亦經修正,修正後該條第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即限於再犯行為係出於故意者,始成立累犯,而被告2人所為本件犯行,係出於故意,依據修正前、後之法律,均成立累犯,是修正前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不利。5.綜上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從舊、從輕」原則,本件就論罪部分,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予以論處。6.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是關於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關於有期徒刑易科罰金部分,被告行為後,業經2 次修正,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依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下同)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刑法第41條規定固又於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自98年9 月1 日起施行)、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惟前開修正係針對被判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者,於執行時,未聲請易科罰金,得改為易服社會勞動,此乃執行時所應處理者,對本件被告2 人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及折算標準均不生法律變更情事,非係刑罰法律有變更,自毋庸再為新、舊法律之比較,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按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構成要件,本罪處罰以前揭非法方法,詐得免費使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不法利益,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90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N○○、G○○、乙○○與C○○犯罪集團成員之成年人(含邱政德、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間就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行,均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相互謀議,而推由被告N○○、G○○及乙○○下手實施,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多次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近、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均應依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至
16230 號案件,經核與本案判決處刑部分係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亦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查被告N○○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1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3年2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G○○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6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接續前案執行,甫於92年7 月2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可稽,被告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事實欄所示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 人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次數、兩人間分工關係、所生危害、因此一犯罪所得利益、嗣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2 人上開犯罪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並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其中被告N○○雖曾於96年3 月15日、同年3 月20日因另案而遭通緝,並於同年9 月17日緝獲歸案,然其於本案偵、審過程中並未遭到通緝,又已於96年12月31日前到案,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有間,仍可減刑,是故,渠2 人所犯上揭違反電信法部分,均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0 50 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附表三編號1 、3 、4 之物為犯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所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沒收之,至於附表二編號4 至8 、附表三編號2 、5 之物,分別為被告N○○、G○○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N○○、G○○均坦白承認,亦與共同被告乙○○所述相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至23之物,固分別為被告G○○及乙○○所有,然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固另略以:被告N○○及G○○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9 、10月間某日起,參與以綽號「元哥」、「阿春」、「二哥」等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為首之簡訊電話詐欺集團,由「元哥」、「二哥」、「阿春」等人利用大陸沿海可接收臺灣地區行動電話訊號之特性,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沿海地區裝置電信設備,招募某不詳之人,隨機撥打臺灣地區不特定民眾之電話,再以電話中獎、假擄人真詐財、簡訊電話、網路援交、假裝友人借款、信用卡遭盜刷、網路購物、電話退費等不一之說詞,利用民眾突然接收此類訊息,思慮不及之人性弱點,引誘、要求受詐欺人或至就近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進行匯款或臨櫃匯款等方式,詐欺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又該集團為遂行上開犯罪行為,並在臺灣地區吸收有犯意聯絡之蘇偉銘、高立鴻、陳志寶(均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黃○○、黃郁珊(另案提起公訴)等人擔任簡訊詐騙集團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民眾遭詐騙將款項轉入人頭帳戶之後負責領款,所需犯罪用之金融帳戶,則由蘇偉銘等人在中華日報、自由時報等報紙廣告欄中刊登「收購課本」、「當簿子」之存簿借款、信用貸款、辦理信用卡等分類廣告,再由有犯意聯絡之詹志銘(另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出面以每本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價格,向接觸此類訊息而欲出售帳戶之方愛華等如附表六所示之人(均另案偵辦)購買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使用,另為逃避檢警查緝,增加偵辦之困難,由亦有犯意聯絡之C○○(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被告N○○、G○○等人,利用通訊設備,在臺北縣及臺北市等地盜接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室內電話,將之轉接至該集團所指定之行動電話門號,以遂行該集團詐取財物之行為,因認被告N○○及G○○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犯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68號判例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2 人均堅詞否認曾為何詐欺犯行,辯稱:渠等並未盜接附表四所示之電話,且渠等未加入詐欺犯罪集團,盜接電話時,渠等並不知悉係作何使用等語。
(四)經查:1.公訴人認被告2 人曾利用通訊設備,在臺北縣及臺北市等地盜接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室內電話,將之轉接至該集團所指定之行動電話門號等情,無非係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蕭詩賢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附表四備註欄)及中華電信文山營運處客戶遭盜轉清單、盜接電話被害人王清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中華電信用戶基本資料查詢單、中華電信雙和營運處客戶遭盜轉清單、現場採證照片5 張(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12號卷Ⅰ第63~7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12號卷Ⅱ第65~242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12號卷Ⅲ第30~49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貳第161 ~163 頁)等資料為其論據,惟前開資料僅足以證明被害人蕭詩賢之室內電話曾有遭人盜接使用之事實,而不足以據此推論此部分犯行即為被告2 人所為,核先敘明。2.本件被告N○○及G○○於警詢及偵查中固曾坦承曾前往臺北縣新店、中和、汐止、新莊等處盜接電話(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壹第49~50頁、第58~59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叁第378 ~380 、382 ~385 頁),然對於附表四所示之電話是否均為渠等所盜接,從未曾為肯定之陳述,而本件共同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曾為盜接電話行為之具體地址僅有「臺北縣中和市○○路191 號」、「臺北縣新莊市○○路358 號2 樓」、「臺北縣汐止市重陽橋下附近」、「臺北縣新店市○○街8 巷25號」等處(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壹第60~61頁),亦核與附表四所載之地點均不相符,亦難單以被告2 人及共同被告乙○○坦承有在臺北縣新店、中和、汐止、新莊等處盜接電話之語,即遽然推論附表四之犯行即為被告2 人所為。3.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警員D○○於本院審理中證述:「違法轉接市話一覽表是我製作的,該表格內所謂『外線電話』就是被害人的電話,『中線電話』就是他們申租的電話,『內線電話』就是他們大陸機房那邊最終端的電話,就是打到外線電話後就會先轉到中線電話,然後再轉到內線電話,有時也沒有中線電話,就直接從外線電話轉到內線電話,我們當初在偵辦這個案子的時候,是先監聽一個叫做邱政德的嫌犯,後來聽到C○○的電話,然後才聽到N○○的對話,由對話中得知他們有盜接電話的行為,這個表格中所列盜接的電話都是從監聽的過程中聽到的。」(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㈢第34~36頁),依警員D○○之證詞可知,公訴人起訴書所附盜接電話之被害人附表(即本判決附表一、四)係警員監聽C○○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之行動電話後,認該集團成員涉犯盜接電話之全部犯行,而依C○○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可知,本件C○○犯罪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就盜接電話之犯罪行為部分,除曾指示被告N○○外,尚曾另與綽號「熊貓」、「貴寶」、「小陳集團」等人聯繫並為指示盜接電話之行為,此有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參,C○○犯罪集團之成員既曾指示被告N○○以外之人為盜接電話之犯行,則無從排除承辦員警自監聽C○○等人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容所得知該集團成員指示他人盜接之電話,為被告N○○及G○○以外之人所為,而綜觀卷內亦查無足以證明被告N○○、G○○與「熊貓」、「貴寶」、「小陳集團」等人間有盜接電話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積極證據,自應認被告N○○、G○○辯稱附表四所列之犯行並非渠等所為,渠等對該等犯行亦均無所知等語,難認全屬虛枉,依罪疑唯輕之原則,應認公訴人認被告2 人就附表四部分涉嫌違反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等情,尚乏依據,惟此部分公訴人起訴之事實,因與前開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又查:1.公訴人認被告N○○及G○○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9 、10月間某日起,參與以綽號「元哥」、「阿春」、「二哥」等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為首之簡訊電話詐欺集團,並以利用通訊設備,在臺北縣及臺北市等地盜接如附表一、四所示被害人之室內電話,將之轉接至該集團所指定之行動電話門號方式,遂行該集團詐取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財物之行為,而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成員詹志銘購入如附表六所示人頭金融帳戶後,詐騙集團車手再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領款等情,無非係以遭電話簡訊詐欺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陳志國等人警詢中之證述(見附表五備註欄)、販賣金融帳戶資料之人周華一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附表六備註欄)及被害人楊茂林等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影本、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影本、中華商業銀行金融卡影本、台新銀行金融卡影本、郵政儲金金融卡影本、臺南企銀金融卡、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各1 份、中國信託金融卡影本2 份、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0份、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自動存款機存戶交易明細表3 份、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6 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8 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回條3 份、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除戶交易明細表3 份、中國農民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壹第83~背面、87、90、96、99、107 ~109 、114~115 、120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叁第574 、575 、警影卷㈢第286 、292 、305、333 ~335 、340 、345 、348 、351 、359 、368 、378 ~379 、384 、396 、408 、408 、414 、421 、429 、440 ~441 頁)、販賣帳簿之沈順財等人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3 份、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行帳戶交易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2 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交易資料2 份、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2 份、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誠泰銀行帳戶交易資料、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59 號卷貳第298 ~300 頁、影卷㈥第1179~1196、1199~1218、1221~1236、1240~1241、1245~1248頁)為其論據,然細譯前開證據,僅足以證明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陳志國等人曾因某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中獎、假擄人真詐財、簡訊電話、網路援交、假裝友人借款、信用卡遭盜刷、網路購物、電話退費等不一之說詞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至該詐騙集團所使用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頭帳戶乙節,然不得據此即直接推論被告N○○、G○○所為盜接如附表一所示電話之犯行即與前開被害人受詐欺之過程有關,先此敘明。2.又證人即承辦本案之員警D○○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問:你怎麼確定這些被害人就是本案被告他們所屬的詐騙集團所騙,有何意見?)我們那時候只能監聽到大陸那邊跟臺灣領錢的車手之間的對話,車手會報被害人的匯款帳戶,我們查到被害人的匯款帳戶,然後反向去認定詐騙集團所使用的人頭帳戶。本件是先監聽到詐欺集團車手蘇偉銘、黃○○、陳志寶、高立鴻等人電話,聽到他們報被害人的匯款帳戶,然後從人頭帳戶來認定這個被告是屬於哪個詐騙集團,這些被害人都是屬於詹志銘收購人頭帳戶的那個詐騙集團的。(問:你們有沒有核對這些詐欺罪被害人是否透過你們監聽到盜接的電話號碼被騙得?)沒有,被害人口述的電話號碼,我們並沒有再去追查。」等語(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㈢第34~36頁),則依證人D○○所為證述可知,如附表五所示詐欺犯行應係由監聽蘇偉銘、黃○○、陳志寶、高立鴻及詹志銘等人所使用之電話而得知,而非由監聽被告N○○及C○○犯罪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而得知,員警又非依附表五所示被害人供述詐欺集團使用之電話號碼反向追查得知遭盜接之被害人而作成違法轉接電話一欄表,則依其證述,至多僅足以推論附表五所示詐欺犯行係由蘇偉銘、黃○○、陳志寶、高立鴻及詹志銘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份子所為,而不得進一步推論警員另因監聽邱政德、C○○及被告N○○所使用電話而得知之盜接電話犯行(如前所述)即必然與前開蘇偉銘組成之詐欺集團份子所為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犯行有任何關連性。縱依附件之通訊監察譯文及共同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壹第62~63、374 ~376 頁)可得知被告N○○、G○○對於渠等依C○○等人組成之犯罪集團成員指示而盜接之電話係供他人電話詐騙之用有不確定之故意存在,然因本院核對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陳志國等人於警詢中供述其受詐騙時所撥打詐騙簡訊所提供之聯合信用卡中心、警察分局電話及詐騙電話之來電顯示電話號碼,無一與附表一所示被告N○○、G○○所為盜接之被害人電話一覽表相符,此有如附表五備註欄所示之被害人警詢中供述及附表三所示電話號碼可資參照,則因邏輯上無法排除同時有多個互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詐欺集團成員同時從事類似之電話簡訊詐騙犯行,而C○○犯罪集團所屬成員係將由被告N○○負責盜接之電話號碼提供給蘇偉銘、黃○○、陳志寶、高立鴻及詹志銘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成員以外之人的可能性,則於公訴人未能提出任何其他積極證據之情況下,自不得認被告N○○、G○○所為盜接電話犯行係屬附表五所示詐欺犯行之一部分。
3.況蘇偉銘、黃○○、陳志寶及蔡岳洲、林政宏、李和融等人自92年5 月間起陸續加入在大陸以綽號「黑輪」、「茶壺」、「阿本」等3 人為首之三大簡訊詐騙集團,由蔡岳洲居間聯絡「黑輪」、「茶壺」、「阿本」等3 人,並負責對帳及匯款,期間吸收林政宏、李和融、蘇偉銘、張仁鴻、黃○○、陳志寶等人擔任簡訊詐騙集團車手(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民眾遭詐騙將款項轉入人頭帳戶之後負責領款之人),並向販賣人頭帳戶之游孟謙(綽號:阿奇、阿棋)購買人頭帳戶,或利用報紙刊登廣告方式,由詹志銘出面以每本金融帳戶3000至4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後交付其集團使用,嗣先由大陸簡訊詐騙集團在對岸搖控透過國內蘋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簡訊平臺公司配合普力國際電訊公司負責人林育洲所經營地下轉接0809及
(02)55、77等門號開頭網路電話,大量發送簡訊短訊內容:「聯合信用卡管理中心您好:貴客戶在×××全國電子刷卡消費×××元交易完成,如有疑問請洽詢02-55××××××或02-77××××××轉分機05或08」等詐騙簡訊,誘使國內不特定之人撥打簡訊所留之電話,對岸大陸簡訊詐騙集團成員則分為①前線組:偽稱係聯合信用卡中心職員,佯稱被害人之金融(信用)卡遭冒領盜刷,要求被害人立即以電話向警察分局備案,並留該集團所設之假警察分局電話。②中線組:偽稱警察分局值班員警受理報案,並要求被害人再打電話至信用卡銀行發卡中心。③後線組:偽稱信用卡銀行發卡中心職員,並誆稱為防止金融(信用)卡再次遭冒領盜刷,要求被害人須立刻拿著金融卡至提款機前依其指示變更密碼,趁機將被害人存摺內現金轉至詐騙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立即通知國內車手林政宏、李和融、蘇偉銘、張仁鴻等人負責前往臺中縣市、彰化縣及南投縣等地區,各金融提款機提領被害人被騙之贓款,再交由蔡岳洲統一保管並負責與大陸詐騙集團對帳後,再將贓款以洗錢之方式匯至大陸詐騙集團所指示的人頭帳戶內,又C○○另於93年7月27日起,夥同綽號「大支」之成年男子及其女友鄭碧蓮(另案經偵辦中)透過報紙刊登「收購人頭帳戶、人頭電話」廣告,由綽號「大支」負責對外接洽客戶收買人頭帳戶、人頭電話,而其女友鄭碧蓮則負責接聽客戶打進來電話,並透過綽號「林先生」所提供之大臺北地區盜夾住戶室內電話線路轉接行動電話,每線購買2 千元再轉賣給詐騙集團作為詐騙之工具,伺機利用「南亞海嘯賑災」之名義,對國內民眾進行愛心詐騙等犯行,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21536 號案件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55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判決在案,此有前開判決書附卷可查,則C○○確曾有將盜接之電話號碼提供予蘇偉銘、黃○○、陳志寶、高立鴻及詹志銘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份子以外之人乙節亦可認定,綜前所述,本件被告N○○、G○○辯稱渠等盜接電話之犯行與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遭詐欺之犯行無關等語,當屬可信,又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N○○、G○○所為盜接如附表一所示電話之行為,究與何具體之詐欺犯行有關,應認公訴人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339 、340 條之罪等情,尚乏依據,惟此部分公訴人起訴之事實,因與前開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玄○○、戌○○部分:
一、公訴意旨固又另略以:被告玄○○(即被告N○○之妻)及被戌○○(C○○之妻)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9 、10月間某日起,參與以綽號「元哥」、「阿春」、「二哥」等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為首之簡訊電話詐欺集團,與本案共同被告N○○、G○○、乙○○及C○○等人,利用通訊設備,在臺北縣及臺北市等地盜接如附表一、四所示被害人之室內電話,將之轉接至該集團所指定之行動電話門號,以遂行如前所述該集團詐取財物之行為,因認被告玄○○、戌○○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40 條常業詐欺及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業如前述。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玄○○及戌○○均涉犯前開常業詐欺及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罪等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一、四所示之盜接電話被害人蕭詩賢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案被害人楊茂林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扣案之金融帳戶帳冊、提款卡、犯罪之記事本、行動電話、匯款單、交易明細表、提款翻拍照片及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玄○○堅詞否認曾犯何詐欺、違反電信法之犯行,辯稱:93年9 月到94年1 月間,伊與N○○同居,但當時伊懷孕,對於N○○等人盜接電話等行為均一無所知,遑論參與犯行等語。經查:(一)卷附附表一、四所示證人丁○○等人於警詢中所為證言(見附表一、四備註欄)及中華電信文山營運處客戶遭盜轉清單、中華電信雙和營運處客戶遭盜指轉清單、盜接電話被害人電話通信費每日總匯、通話明細報表、現場採證照片等文件,僅足以證明如附表一、四所示被害人蕭詩賢等人之室內電話曾有遭人盜接使用之事實,而不足以據此推論此部分犯行即為被告玄○○所為,業如前述。(二)再本案共同被告N○○、G○○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固均坦承曾有盜接如附表一所示證人丁○○等人申辦之室內電話等犯行,然渠等於歷次供述中從未曾提及被告玄○○曾參與渠等所為犯行之語,此有被告N○○、G○○及乙○○歷次訊問筆錄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壹第44~45、46~50、56~59、60~63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5號卷叁第374 ~376 、378 ~380 、382 ~385 、536 ~540 頁、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23號卷㈡第140 ~144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㈠第214 ~218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㈡第55~58、147 ~155 、170 ~174 、229 頁),核與共同被告N○○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證稱:「93年10月起,我和G○○及乙○○在新店、中和一帶從事盜接的工作,一條線1500元,我和他們2 人平分,當時我和玄○○同居在臺北,她懷孕,我出門前都沒有跟她說我要去做盜接電話的事情,拿錢回家給她當家用時,也只有告訴她我是去做送報紙等工作賺來的,玄○○應該不知道我去盜接電話。」(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㈡第230 ~245 頁)、證人G○○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在93年11月底至12月初離開屏東到臺北來住,因為缺錢所以問N○○有無工作,他就說可以來臺北做轉接電話的工作,我來臺北以後跟N○○住在同一棟大樓,我住6 樓,N○○和玄○○住在10樓,當時玄○○有時候去做鐘點費發海報跟帶孩子的工作,我們去轉接電話要出門時,她有時會問我們在做什麼,我們沒有跟她說,N○○會給玄○○錢,但我們叫她不要問錢的來源,也沒有跟她講。」等語(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㈡第264 ~266 頁)相符,則應認被告玄○○辯稱伊不知悉被告N○○、G○○及乙○○等人共犯盜接電話行為,且未曾與該等人共為盜接電話之舉等語,非屬虛枉,再細譯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本案相關者如附表七所示),亦查無被告玄○○與C○○所屬盜接電話犯罪集團之聯繫內容,則於卷內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之情況下,當不得單以被告玄○○於案發時為被告N○○之同居人,兩人有同財共居關係即遽已推論被告玄○○必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盜接電話犯行,與被告N○○及G○○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公訴人既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玄○○曾為盜接如附表一、四所示之行動電話犯行,且本件又無積極證據證明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犯行與被告N○○、G○○等人所為如附表一盜接電話犯行有何關連性,業如前述,則應認公訴人起訴認被告玄○○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及違反電信法第56 條 第1 項之罪,應屬無據,而應諭知被告玄○○無罪判決。
四、又訊據被告戌○○亦堅詞否認有何常業詐欺、違反電信法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任何詐欺及盜接電話的行為,本案其他的被告伊都不認識,伊亦從未曾使用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監聽譯文標示「戌○○」所說的話,均非伊所述等語。(一)經查,被告N○○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依照報紙刊登廣告打電話去問是否需要轉接電話後,第一天是『樹仔』(即C○○)打電話給我,他說以後跟他的會計聯絡就可以了,第2 天以後就是一個女子負責以電話和我聯絡,她會說是去那邊接,她匯給我多少錢等語,這個女子白天、晚上都和『樹仔』在一起,但我不知道是否為『樹仔』的妻子,我於93年12月17日21時2 分5 秒(見附表七)電話中稱『嫂子』只是我隨便叫的,因為有時候無聊,對方又是女生,所以開玩笑虧她。」等語(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㈡第230 ~245 頁),應可得知被告N○○並不知悉C○○犯罪集團指示其為盜接電話行為女子之身分,而參諸被告N○○陳稱伊僅係在一般日常對話中,為表親暱或尊敬,故於不知悉女子是否確與C○○間有夫妻關係之情況下,即任意稱遭C○○指示與其聯絡之女子為「嫂子」等語,並未逸脫日常生活之一般經驗,應認其所述應屬可信,而非屬臨訟為C○○之妻子被告戌○○卸責之詞;又本院勘驗如附表八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光碟,其中標示為「戌○○」所述之言語,為一女子之聲音,該名女子談話腔調、口氣、用詞、明顯可辨別非屬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說話口音或方式,且女子多以臺語為主要語言,偶而穿插國語對談,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㈢第96頁),然當庭播放通訊監察光碟之結果,無法判定該名女子與被告戌○○之聲音是否相符,而被告N○○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詢問被告戌○○之聲音是否與C○○犯罪集團成員中之女子相符時,亦答稱:「我沒有辦法分辨通訊監察光碟中和我對話女子之聲音與被告戌○○是否相符,我感覺不像。」(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㈡第243 頁),再本院將前開通訊監察光碟中與犯罪事實較有關連性之10則監聽電話(附表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㈢第136 ~138 頁)囑託法務部調查局為聲紋鑑定之結果,經該局函覆:「因監聽錄音光碟之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FORMANT )圖譜特徵模糊,不符和聲紋鑑定之要件,無法作聲紋鑑定比對」等,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9 月21日調科參字第09800485670 號聲紋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㈢第139 ~142 頁),依前開證據調查之結果,本件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標示「戌○○」部分,是否確為被告戌○○所述,既難認已達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則被告戌○○始終否認系爭通訊監聽錄音中標示「戌○○」部分為其所述,尚難認全屬虛枉,而不得單以如附表七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為對被告戌○○不利認定之依據。(二)再公訴人固另提出匯款、提款過程監視器翻拍畫面(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59 號卷壹第62~67、71~76頁),但該等翻拍畫面畫質非常模糊,除被告N○○於本院審理中承認為其提款之畫面者外(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卷㈢第192 頁),究竟匯、提款者為男或女子根本無從分辨,亦無從判定匯、提款者之相貌是否與被告戌○○相符,被告戌○○否認伊為該等相片中之人,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戌○○確有匯、提款之舉,則自應認被告戌○○所辯屬實。(三)本件公訴人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即單以被告戌○○為C○○之妻子身分,即斷然認定被告戌○○係加入詐欺犯罪集團之成員,應屬誤會,自亦應為被告戌○○無罪之諭知。
參、被告黃○○、乙○○部分:
一、公訴意旨又另略以:被告黃○○、乙○○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9 、10月間某日起,參與以綽號「元哥」、「阿春」、「二哥」等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為首之簡訊電話詐欺集團,與本案共同被告N○○、G○○、乙○○及C○○等人,利用通訊設備,在臺北縣及臺北市等地盜接如附表一、四所示被害人之室內電話,將之轉接至該集團所指定之行動電話門號,以遂行如前所述該集團詐取財物之行為,並由黃○○負責擔任車手,因認被告黃○○、乙○○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0 條常業詐欺及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乙○○均業於98年2 月10日死亡,此有本院調取渠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共2 紙附卷可憑(此與全國戶政機關電腦連線所得之資料)。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此部分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第60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電信法第5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被害人│盜 接 地 點 │被害人遭盜用│盜 接 │ 盜 接 方 法 │ 遭盜用之 │備 註│ │號│ │ │轉接之室內電│時 間 │ │ 通話費用 │ │ │ │ │ │話號碼及轉接│ │ │(新臺幣)│ │ │ │ │ │行動電話號碼│ │ │ │ │ ├─┼───┼──────┼──────┼───┼─────────┼─────┼──────┤ │1.│丁○○│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5,024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民街303巷1│遭轉接至 │1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5樓 │0000000000 │10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95頁至第│ │ │ │ │ │11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97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辛○○│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693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民街120號 │遭轉接至 │1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 │0000000000 │19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04頁至 │ │ │ │ │ │24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06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3.│陳朱芹│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13元 │94年度偵字第│ │ │尖 │安民街303巷 │遭轉接至 │1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20號5樓 │00000000 │2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07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09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4.│E○○│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97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和路二段 │遭轉接至 │1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229巷2號2樓 │0000000000;│16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10頁至 │ │ │ │ │00-00000000 │94年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12頁 │ │ │ │ │遭轉接至 │1月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00-00000000 │14日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5.│B○○│臺北縣永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6元 │94年度偵字第│ │ │ │福和路309巷 │遭轉接至 │1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4弄11號2樓 │00000000 │15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53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55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6.│申○○│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83元 │94年度偵字第│ │ │ │景新街496 巷│遭轉接至 │10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39 弄8號5 樓│00000000 │30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44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46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7.│F○○│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982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和路二段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13巷1弄2號2│0000000000 │17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82頁至第│ │ │ │樓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84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8.│午○○│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9,152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康路二段81│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2樓 │00000000 │03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85頁至第│ │ │ │ │ │4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87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9.│子○○│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784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光華街20巷1 │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3樓 │0000000000 │30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88頁至第│ │ │ │ │ │31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90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0│丑○○│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74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民街35巷1 │遭轉接至 │1 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 │00000000 │20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98頁至第│ │ │ │ │ │21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100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1│己○○│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833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忠路63巷6 │遭轉接至其他│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 │不明門號 │07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01頁至 │ │ │ │ │ │至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03頁 │ │ │ │ │ │08日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2│辰○○│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49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民街310號2│00-00000000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樓 │分別遭轉接至│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13頁至 │ │ │ │ │0000000000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15頁 │ │ │ │ │00000000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3│宙○○│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992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和路二段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79號3樓 │0000000000 │01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16頁至 │ │ │ │ │ │02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18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4│癸○○│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645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民街103號9│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樓 │0000000000 │01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19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21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 │ ├──────┼───┼─────────┤ │ │ │ │ │ │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 │ │ │ │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 │ │ │ │ │0000000000 │02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 │ ├──────┼───┼─────────┤ │ │ │ │ │ │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 │ │ │ │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 │ │ │ │ │0000000000 │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 │ ├──────┼───┼─────────┤ │ │ │ │ │ │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 │ │ │ │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 │ │ │ │ │0000000000 │07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5│沈德福│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616元 │94年度偵字第│ │ │ │永安街74巷22│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4樓 │00000000 │06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22頁至 │ │ │ │ │ │07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24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6│I○○│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8元 │94年度偵字第│ │ │ │永安街63巷2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5樓 │0000000000 │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25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27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7│吳盷玲│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安和路167號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6樓 │00-00000000 │01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28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30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8│O○○│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元 │94年度偵字第│ │ │ │新和街59巷11│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5樓頂 │0000000000 │01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31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33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9│L○○│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586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忠孝街39之6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4樓 │0000000000 │03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35頁至 │ │ │ │ │ │05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37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0│戊○○│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413元 │94年度偵字第│ │ │ │仁愛街36巷32│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5樓 │0000000000 │29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38頁至 │ │ │ │ │ │30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40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1│M○○│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12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華新街192巷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8-1號 │00000000 、 │03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44頁至 │ │ │ │ │00000000 │04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46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2│卯○○│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311元 │94年度偵字第│ │ │ │景新街496巷 │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39弄8號1樓 │0000000000 │30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47頁至 │ │ │ │ │ │94年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49頁 │ │ │ │ │ │01月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03日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3│宇○○│臺北縣永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69元 │94年度偵字第│ │ │ │中正路700號 │遭轉接至其他│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0樓之2 │不明門號 │04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50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52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4│H○○│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6元 │94年度偵字第│ │ │ │景新街467巷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2 弄15之1 號│00-00000000 │02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69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71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 │ ├──────┼───┼─────────┤ │ │ │ │ │ │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 │ │ │ │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 │ │ │ │ │0000000000 │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5│寅○○│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忠孝街39-10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 │00000000 │01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72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74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6│A○○│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094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興南路二段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21號2樓 │0000000000 │02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75頁至 │ │ │ │ │ │06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77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7│未○○│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673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華新街109巷1│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弄2之2號2樓 │0000000000 │02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84頁至 │ │ │ │ │ │03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86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8│地○○│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興南路二段54│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巷11弄13之2 │0000000000 │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91頁至 │ │ │ │號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93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9│天○○│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2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興南路二段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28巷18號 │0000000000 │04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97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99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30│壬○○│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66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忠孝街39之14│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6樓 │0000000000 │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200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202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31│酉○○│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6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忠孝街31巷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25之7號3樓 │0000000000 │01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203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205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32│巳○○│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3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興南路一段75│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6樓 │0000000000 │29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206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208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33│亥○○│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80元 │94年度偵字第│ │ │ │景新街496巷 │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39弄8號1樓 │0000000000 │30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1 頁至第│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3 頁 │ │ │ │ │00-00000000 │93年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18元 │ │ │ │ │ │遭轉接至 │12月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 │ │0000000000 │30日 │ │ │ │ ├─┼───┼──────┼──────┼───┼─────────┼─────┼──────┤ │34│何李良│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0元 │94年度偵字第│ │ │媚 │南山路403號 │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 │0000000000 │28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31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33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35│甲○○│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36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興南路二段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14巷16弄7號│00000000 │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35頁至第│ │ │ │1樓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37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 │ ├──────┼───┼─────────┤ │ │ │ │ │ │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 │ │ │ │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 │ │ │ │ │00000000 │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36│庚○○│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8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復興路36號2 │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樓 │0000000000 │01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50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52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註│ ├──┼───────────┼──┼──┼───┼──┤ │ 1. │迷你型家用電話(快手)│ 個 │ 1 │N○○│ │ ├──┼───────────┼──┼──┼───┼──┤ │ 2. │INNOSTREAM行動電話 │ 支 │ 1 │N○○│ │ │ │號碼: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3.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N○○│ │ │ │號碼: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4. │銲錫 │ 條 │ 3 │N○○│ │ ├──┼───────────┼──┼──┼───┼──┤ │ 5. │螺絲起子 │ 支 │ 3 │N○○│ │ ├──┼───────────┼──┼──┼───┼──┤ │ 6. │斜口鉗 │ 支 │ 1 │N○○│ │ ├──┼───────────┼──┼──┼───┼──┤ │ 7. │電話簿 │ 本 │ 1 │N○○│ │ ├──┼───────────┼──┼──┼───┼──┤ │ 8. │保險片(16個) │ 包 │ 1 │N○○│ │ └──┴───────────┴──┴──┴───┴──┘ 附表三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註│ ├──┼───────────┼──┼──┼───┼──┤ │ 1. │轉接電話主機 │ 臺 │ 2 │G○○│ │ ├──┼───────────┼──┼──┼───┼──┤ │ 2. │耳機 │ 個 │ 1 │G○○│ │ ├──┼───────────┼──┼──┼───┼──┤ │ 3. │行動電話 │ 支 │ 4 │G○○│ │ ├──┼───────────┼──┼──┼───┼──┤ │ 4. │迷你型家用電話(快手)│ 支 │ 4 │乙○○│ │ ├──┼───────────┼──┼──┼───┼──┤ │ 5. │電話號碼筆記紙 │ 頁 │ 1 │N○○│ │ ├──┼───────────┼──┼──┼───┼──┤ │ 6. │收支簿 │ 本 │ 1 │N○○│ │ ├──┼───────────┼──┼──┼───┼──┤ │ 7. │白手套一雙 │ 套 │ 1 │G○○│ │ ├──┼───────────┼──┼──┼───┼──┤ │ 8. │瑞士刀 │ 個 │ 1 │G○○│ │ ├──┼───────────┼──┼──┼───┼──┤ │ 9. │油壓剪 │ 支 │ 2 │G○○│ │ ├──┼───────────┼──┼──┼───┼──┤ │ 10 │油壓剪 │ 支 │ 1 │乙○○│ │ ├──┼───────────┼──┼──┼───┼──┤ │ 11 │尖嘴鉗 │ 支 │ 2 │乙○○│ │ ├──┼───────────┼──┼──┼───┼──┤ │ 12 │螺絲起子 │ 盒 │ 1 │乙○○│ │ ├──┼───────────┼──┼──┼───┼──┤ │ 13 │螺絲起子 │ 支 │ 1 │乙○○│ │ ├──┼───────────┼──┼──┼───┼──┤ │ 14 │充電器 │ 個 │ 2 │乙○○│ │ ├──┼───────────┼──┼──┼───┼──┤ │ 15 │行動電話(SIM卡) │ 片 │ 9 │乙○○│ │ ├──┼───────────┼──┼──┼───┼──┤ │ 16 │房屋租賃契約書 │ 本 │ 1 │乙○○│ │ ├──┼───────────┼──┼──┼───┼──┤ │ 17 │電話聯絡簿 │ 本 │ 3 │乙○○│ │ ├──┼───────────┼──┼──┼───┼──┤ │ 18 │MOTOROLA行動電話 │ 支 │ 1 │乙○○│ │ │ │號碼: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19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乙○○│ │ │ │號碼: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20 │NOKIA行動電話 │ 支 │ 1 │乙○○│ │ │ │號碼: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21 │GPLUS行動電話 │ 支 │ 1 │乙○○│ │ │ │號碼: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22 │廠牌不詳行動電話 │ 支 │ 1 │乙○○│ │ │ │號碼: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0 │ │ │ │ │ ├──┼───────────┼──┼──┼───┼──┤ │ 23 │鐵槌 │ 支 │ 1 │乙○○│ │ └──┴───────────┴──┴──┴───┴──┘ 附表四 ┌─┬─────┬──────┬──────┬───┬─────────┬─────┬──────┐ │編│被害人姓名│盜 接 地 點 │被害人遭盜用│盜 接 │ 盜 接 方 法 │ 遭盜用之 │備 註│ │號│ │ │轉接之室內電│時 間 │ │ 通話費用 │ │ │ │ │ │話號碼及轉接│ │ │(新臺幣)│ │ │ │ │ │行動電話號碼│ │ │ │ │ ├─┼─────┼──────┼──────┼───┼─────────┼─────┼──────┤ │1.│ 蕭詩賢 │ │中華電信股份│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7,925元 │94年度偵字第│ │ │中華電信股│ │有限公司雙和│10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份有限公司│ │營運處所屬部│至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72頁至第│ │ │雙和營運處│ │分用戶號碼 │94年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74頁 │ │ │政風室主任│ │ │01月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 傅傳文 │ │中華電信股份│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37,918元│94年度偵字第│ │ │中華電信股│ │有限公司文山│10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份有限公司│ │營運處所屬部│至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75頁至第│ │ │文山營運處│ │分用戶 │94年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77頁 │ │ │政風室主任│ │ │01月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3.│ 楊竹郎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0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華南里12鄰忠│號遭盜接轉至│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孝街58巷11號│0000-0000 │25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78頁至第│ │ │ │之3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80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4.│ 江振源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39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華興街109巷 │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59號1樓 │0000000000 │25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41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43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 │ ├──────┼───┼─────────┤ │ │ │ │ │ │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 │ │ │ │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 │ │ │ │ │00-00000000 │01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 │ │ │ │ │ │03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5.│ 黃振利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456元 │94年度偵字第│ │ │ │中興街132巷7│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1樓 │0000000000 │01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56頁至 │ │ │ │ │ │02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58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6.│ 蔣雪芬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58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圓通路198巷1│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2樓 │0000000000 │28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59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61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7.│ 王清芳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70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復興路263巷 │遭轉接至其他│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0號3樓 │不明門號 │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62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64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8.│ 羅峻德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61元 │94年度偵字第│ │ │ │景平路278巷 │遭轉接至 │1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4弄16號5樓 │00-00000000 │02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66頁至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68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9.│ 李許玉雲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40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華新街144巷7│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弄5號1樓 │0000000000 │03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Ⅰ第194頁至 │ │ │ │ │ │05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第196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0│ 胡美妹 │臺北縣中和市│「宜嘉企業有│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6元 │94年度偵字第│ │ │ │中正路509號4│限公司」申請│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樓 │之 │01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13頁至第│ │ │ │ │00-00000000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15頁 │ │ │ │ │遭轉接至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00000000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1│ 簡鎮鄉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8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華新街143巷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57之2號3樓 │0000000000 │04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18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20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2│ 林詩如 │臺北縣中和市│「上楓紙業有│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963元 │94年度偵字第│ │ │ │連勝街121巷 │限公司」申請│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10號 │00-00000000 │01日至│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21頁至第│ │ │ │ │遭轉接至 │15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23頁 │ │ │ │ │0000000000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3│ 楊玉山 │臺北縣永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30元 │94年度偵字第│ │ │ │竹林路39巷32│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弄22號2樓 │0000000000 │04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25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27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4│ 林新崑 │臺北縣板橋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175元 │94年度偵字第│ │ │ │金門街31巷32│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12樓 │0000000000 │01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28頁至第│ │ │ │ │00-00000000 │04日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30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5│ 盧清香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9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華新街192巷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38號2樓 │00000000 │03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38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40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 │ ├──────┼───┼─────────┤ │ │ │ │ │ │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 │ │ │ │ │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 │ │ │ │ │00000000 │04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 │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6│ 曹錦秋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4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4元 │94年度偵字第│ │ │ │興南路二段74│遭轉接至 │0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巷6號3樓 │00000000 │02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41頁至第│ │ │ │ │0000000000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43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7│ 葉尚龍 │臺北縣永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7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德和路344號4│遭轉接至 │11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樓 │0000000000 │30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47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49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8│ 李鳳貞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2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宜安路23巷33│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之2,3樓 │00000000 │02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53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55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19│ 江國豪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63元 │94年度偵字第│ │ │ │仁愛街36巷16│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號 │00-00000000 │29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56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58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0│ 尚忠禮 │臺北縣中和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780元 │94年度偵字第│ │ │ │和平街76巷9 │遭轉接至 │12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弄6號3樓 │0000000000 │29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59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61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21│ 黃亦賢 │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000 │93年 │開啟室外電信分線箱│ 229元 │94年度偵字第│ │ │ │永業路81巷9 │遭轉接至 │10月 │,拉線將隨身攜帶之│ │6212號偵查卷│ │ │ │弄5號1樓 │00-00000000 │29日 │話機與電信分線盤接│ │Ⅱ第62頁至第│ │ │ │ │ │ │通,再以電話機設定│ │64頁 │ │ │ │ │ │ │轉接電話,之後將電│ │ │ │ │ │ │ │ │話機拆下,離開現場│ │ │ └─┴─────┴──────┴──────┴───┴─────────┴─────┴──────┘ 附表五 ┌─┬───┬────────────────────┬─────┬──────┐ │編│被害人│詐 騙 方 式 及 匯 款 日 期、匯 款 帳 戶 │ 匯款金額 │備 註│ │號│ │ │(新臺幣)│ │ ├─┼───┼────────────────────┼─────┼──────┤ │1 │陳志國│陳志國93年10月19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320,511元 │94年度警聲搜│ │ │E12274│陳志國申辦的花旗銀行信用卡曾在臺北地區刷│ │字第159 號偵│ │ │ 5987 │卡消費17,000餘元云云,陳志國誤以為身分資│ │查卷壹第89至│ │ │ │料遭冒辦信用卡盜刷,遂撥打簡訊上所謊稱之│ │90頁或影卷㈢│ │ │ │聯合信用卡中心電話去詢問,電話由某不詳姓│ │第246 至248 │ │ │ │名女子接聽後,轉接某不詳姓名男子接聽,該│ │頁 │ │ │ │姓名不詳男子要求陳志國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 │ │ │ │ │示操作,致使陳志國分別將其: │ │ │ │ │ │⑴板信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 50511 元轉帳至誠泰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 │ │ │ │ │ 03193號帳戶(戶名:劉明其) │ │ │ │ │ │⑵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約│ │ │ │ │ │ 8 萬元轉帳至某不詳帳戶 │ │ │ │ │ │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約9 萬│ │ │ │ │ │ 元轉帳至某不詳帳戶 │ │ │ │ │ │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約10萬│ │ │ │ │ │ 元轉帳至某不詳帳戶。 │ │ │ ├─┼───┼────────────────────┼─────┼──────┤ │2 │吳亞伯│吳亞伯93年10月31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29,753元 │94年度警聲搜│ │ │原名:│吳亞伯申辦的花旗銀行信用卡曾在臺北地區刷│ │字第159 號偵│ │ │吳錦財│卡消費15,000餘元云云,吳亞伯誤以為身分資│ │查卷壹第92頁│ │ │T12033│料遭冒辦信用卡盜刷,遂撥打簡訊上所謊稱之│ │至背面或影卷│ │ │ 6240 │聯合信用卡中心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 │㈢第250 至25│ │ │ │09號、0000000000號電話去詢問,電話由某不│ │1 頁 │ │ │ │詳姓名女子接聽後,轉接某不詳姓名男子接聽│ │ │ │ │ │,該姓名不詳男子要求吳亞伯到自動櫃員機聽│ │ │ │ │ │從指示操作,致使吳亞伯分別將其: │ │ │ │ │ │⑴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4823元 │ │ │ │ │ │⑵大眾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4930元 │ │ │ │ │ │均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戶名:尹曉萍)。 │ │ │ ├─┼───┼────────────────────┼─────┼──────┤ │3 │鄭年雅│鄭年雅93年11月1 日接獲由0000000000號電話│315,602元 │94年度警聲搜│ │ │K22099│所發之手機簡訊,內容佯稱鄭年雅之信用卡曾│ │字第159 號偵│ │ │ 0712 │在臺北縣汐止市之震旦通訊行刷卡消費15,800│ │查卷壹第95至│ │ │ │元云,鄭年雅誤以為遭盜刷,遂撥打簡訊上所│ │96頁或影卷㈢│ │ │ │謊稱之聯合信用卡中心電話0000000000分機07│ │第253 至255 │ │ │ │、0000000000號電話去詢問,電話由某自稱曹│ │頁 │ │ │ │先生之不詳姓名男子接聽,該曹先生要求鄭年│ │ │ │ │ │雅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使鄭年雅將│ │ │ │ │ │: │ │ │ │ │ │⑴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⑵聯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新竹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⑸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內存款99971元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 │ │ │ │ │ 55900號帳戶(戶名:沈財順);又分4次將│ │ │ │ │ │ 帳戶內存款共215631元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尹曉萍) │ │ │ ├─┼───┼────────────────────┼─────┼──────┤ │4 │洪月香│洪月香93年10月26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29,974元 │94年度警聲搜│ │ │D22029│洪月香申辦的花旗銀行信用卡曾在臺北地區刷│ │字第159 號偵│ │ │ 5949 │卡消費17,000餘元云云,洪月香誤以為身分資│ │查卷壹第97頁│ │ │ │料遭冒辦信用卡盜刷,遂撥打簡訊上所謊稱之│ │至背面或影卷│ │ │ │聯合信用卡中心電話0000000000轉01去詢問,│ │㈢第256 至25│ │ │ │電話由某不詳姓名女子接聽後,轉接某不詳姓│ │7頁 │ │ │ │名男子接聽,該姓名不詳男子要求洪月香到自│ │ │ │ │ │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使洪月香分別將其│ │ │ │ │ │: │ │ │ │ │ │⑴臺南企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5514元│ │ │ │ │ │⑵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 10551元 │ │ │ │ │ │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 3909元 │ │ │ │ │ │均轉帳至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 │ │ │:盧昱丞)。 │ │ │ ├─┼───┼────────────────────┼─────┼──────┤ │5 │廖瑞卿│廖瑞卿93年10月27日下午6 時30分許,接獲由│128,977元 │94年度警聲搜│ │ │F12141│0000000000電話傳送之手機簡訊,內容佯稱廖│ │字第159 號偵│ │ │ 0511 │瑞卿申辦之花旗銀行信用卡曾在苗栗市之震旦│ │查卷壹第99至│ │ │ │通訊行刷卡消費25,000元云云,廖瑞卿誤以為│ │100 頁或影卷│ │ │ │身分資料遭冒辦信用卡盜刷,遂撥打簡訊上所│ │㈢第259 至26│ │ │ │謊稱之聯合信用卡中心電話去詢問,電話由某│ │1 頁 │ │ │ │不詳姓名男子接聽後,又轉接到謊稱為金融局│ │ │ │ │ │犯罪防制中心曹專員之某姓名不詳男子接聽,│ │ │ │ │ │該男子要求廖瑞卿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 │ │ │ │ │,致使廖瑞卿分別將其: │ │ │ │ │ │⑴萬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 │ 99985元 │ │ │ │ │ │⑵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89│ │ │ │ │ │ 92元 │ │ │ │ │ │均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戶名:詹世全)。 │ │ │ ├─┼───┼────────────────────┼─────┼──────┤ │6 │曾中慶│曾中慶93年10月23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80,000元 │94年度警聲搜│ │ │K12180│曾中慶之信用卡曾在臺北地區之震旦通訊行刷│ │字第159 號偵│ │ │ 5158 │卡消費18,000元云云,曾中慶誤以為遭盜刷,│ │查卷壹第102 │ │ │ │遂撥打簡訊上電話去詢問,對方要求曾中慶到│ │至105 頁或影│ │ │ │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使曾中慶分別將│ │卷㈢第263 至│ │ │ │⑴台新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266 頁 │ │ │ │⑵萬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⑶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存款共70659元均轉帳遠東銀行松江分行01500│ │ │ │ │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祿善)。 │ │ │ ├─┼───┼────────────────────┼─────┼──────┤ │7 │李茂吉│李茂吉93年10月31日接獲由0000000000號電話│116,774元 │94年度警聲搜│ │ │P10143│發送之手機簡訊,內容佯稱:「聯合信用卡中│ │字第159 號偵│ │ │ 6954 │心您好,貴用戶在震旦通訊行消費15,800元,│ │查卷壹第106 │ │ │ │如有疑問請洽詢0000000000分機01-02 聯合信│ │至107 頁或影│ │ │ │用卡中心。」云云,李茂吉誤以為信用卡遭盜│ │卷㈢第267 至│ │ │ │刷,遂撥打簡訊上所謊稱之聯合信用卡中心電│ │269 頁 │ │ │ │話去詢問,對方佯稱該案件現由臺北縣政府警│ │ │ │ │ │察局汐止分局偵辦,並謊稱汐止分局的聯絡電│ │ │ │ │ │話為0000000000號,要求李吉茂打電話與汐止│ │ │ │ │ │分局聯絡,李茂吉撥打上開電話後,對方謊稱│ │ │ │ │ │為汐止分局人員,並謊稱案件編號為AH99986 │ │ │ │ │ │,要求李茂吉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到財政部│ │ │ │ │ │金融刑事止付科阻止付款,李茂吉撥打上開電│ │ │ │ │ │話,對方又謊稱是財政部金融止付科人員,要│ │ │ │ │ │求李茂吉至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以辦理所│ │ │ │ │ │有帳戶止付,致使李茂吉在南投縣名間鄉名間│ │ │ │ │ │農會自動櫃員機操作,分別將其: │ │ │ │ │ │⑴花旗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存款99986元 │ │ │ │ │ │⑵臺中黎明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 12545元 │ │ │ │ │ │⑶日盛銀行大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 │ 款4243元 │ │ │ │ │ │均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戶名:尹曉萍)。 │ │ │ ├─┼───┼────────────────────┼─────┼──────┤ │8 │沈惠康│沈惠康93年10月16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602,758元 │94年度警聲搜│ │ │C10018│沈惠康申辦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在臺北地區遭盜│ │字第159 號偵│ │ │ 3178 │刷2、3萬元,要沈惠康趕緊報案云云,沈惠康│ │查卷壹第112 │ │ │ │誤以為身分資料遭冒辦信用卡盜刷,遂撥打簡│ │至113 頁或影│ │ │ │訊上所謊稱之聯合信用卡中心電話0000000000│ │卷㈢第273 至│ │ │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274 頁 │ │ │ │去詢問,電話由某不詳姓名女子接聽後,又轉│ │ │ │ │ │接到某姓名不詳男子接聽,該男子要求沈惠康│ │ │ │ │ │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使沈惠康分別│ │ │ │ │ │從其: │ │ │ │ │ │⑴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存款62,841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87│ │ │ │ │ │ 9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87│ │ │ │ │ │ 9元轉帳至誠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劉明其) │ │ │ │ │ │⑷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8│ │ │ │ │ │ 79元轉帳至臺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 │ │ │ │ │ │⑸合作金庫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879元│ │ │ │ │ │ 轉帳至誠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 │ │ │ 名:劉明其) │ │ │ │ │ │⑹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61,12│ │ │ │ │ │ 1元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⑺中國農民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 16,439元轉帳至臺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 │ │ │ │ 0號帳戶 │ │ │ │ │ │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存款62,841元轉帳至臺北商業銀行340217│ │ │ │ │ │ 0000000號帳戶 │ │ │ ├─┼───┼────────────────────┼─────┼──────┤ │9 │楊新英│楊新英93年10月21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175,258元 │94年度警聲搜│ │ │S20021│楊新英所持花旗信用卡於臺北震旦通訊行消費│ │字第159 號偵│ │ │ 9463 │7 萬元,楊新英誤以為遭盜刷,遂撥打簡訊上│ │查卷壹第120 │ │ │ │電話去詢問,對方要求楊新英撥打另一支電話│ │至122 頁或影│ │ │ │去止付,楊新英撥打該電話後,對方要求楊新│ │卷㈢第277 至│ │ │ │英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使楊新英在│ │279 頁 │ │ │ │臺北縣淡水鎮○○路上之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分別將其: │ │ │ │ │ │⑴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存款99879元 │ │ │ │ │ │⑵彰化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存款75379元 │ │ │ │ │ │均轉帳至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戶名:黃祿善)。 │ │ │ ├─┼───┼────────────────────┼─────┼──────┤ │10│邱美龍│邱美龍93年10月25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99,879元 │94年度警聲搜│ │ │G22037│邱美龍之信用卡曾在震旦通訊行刷卡消費云云│ │字第159 號偵│ │ │ 8437 │,邱美龍誤以為遭盜刷,遂撥打簡訊上電話去│ │查卷壹第124 │ │ │ │詢問,對方謊稱為警察機關,要求邱美龍到自│ │至125 頁或影│ │ │ │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使邱美龍將臺灣銀│ │卷㈢第281 至│ │ │ │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879│ │282 頁 │ │ │ │元轉帳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 │ │ │ │ │251443 號帳戶(戶名:黃祿善)。 │ │ │ ├─┼───┼────────────────────┼─────┼──────┤ │11│陳志良│陳志良93年9 月23日在苗栗縣頭份鎮接獲手機│20,498元 │影卷㈢第283 │ │ │D12121│簡訊內容佯稱陳志良之信用卡93年9 月23日曾│ │至285頁 │ │ │ 3529 │在臺北地區之震旦通訊行刷卡消費15,800元云│ │ │ │ │ │云,陳志良以為遭盜刷,遂撥打簡訊上電話08│ │ │ │ │ │00000000號電話號碼轉分機09去詢問,某姓名│ │ │ │ │ │不詳女子接聽後,要求陳志良到臺北市報案,│ │ │ │ │ │並謊稱警察分局電話為0000000000,陳志良撥│ │ │ │ │ │打上開電話,某不詳姓名男子要求陳志良須向│ │ │ │ │ │金融局申請止付,並謊稱金融局電話為080903│ │ │ │ │ │1137號,陳志良又撥打該電話,另一姓名不詳│ │ │ │ │ │男子要求陳志良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以│ │ │ │ │ │防存款遭盜領,致使陳志良將郵局0000000000│ │ │ │ │ │1532號帳戶存款20,498元轉至中國信託銀行46│ │ │ │ │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於齊)。 │ │ │ ├─┼───┼────────────────────┼─────┼──────┤ │12│林遠志│林遠志93年10月8 日及93年10月14日分別接獲│100,000元 │影卷㈢第288 │ │ │A12609│某姓名不詳女子使用0000000000電話撥打之來│ │至290頁 │ │ │ 8047 │電,該女子佯裝係林遠志工作上之友人陳汝玉│ │ │ │ │ │,並謊稱調貨急需用款,商請林遠志各出借5 │ │ │ │ │ │萬元云云,致使林遠志陷於錯誤,分別於: │ │ │ │ │ │⑴93年10月8日匯款5萬元至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彭鴻偉) │ │ │ │ │ │⑵93年10月14日匯款5 萬元至台新銀行太平分│ │ │ │ │ │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至成)│ │ │ │ │ │ ,事後經向陳汝玉查詢始知受騙。 │ │ │ ├─┼───┼────────────────────┼─────┼──────┤ │13│潘鶴 │潘鶴於93年9月30日下午2時35分許,在臺北縣│34,500元 │影卷㈢第294 │ │ │A21057│汐止市○○○路268之1 號3樓住處接獲某姓名│ │至296頁 │ │ │ 1840 │不詳女子來電,該女子佯裝係潘鶴之女,並哭│ │ │ │ │ │訴謊稱遭人毆打云云,隨即由另一姓名不詳自│ │ │ │ │ │稱「阮興隆」男子在電話中要求潘鶴匯款,致│ │ │ │ │ │使潘鶴陷於錯誤,於93年9 月30日下午15時許│ │ │ │ │ │在汐止市○○○路156 號樟樹農會匯款34,500│ │ │ │ │ │元至太平宜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 │ │名:阮興隆),事後潘鶴經向其女查詢始知受│ │ │ │ │ │騙。 │ │ │ ├─┼───┼────────────────────┼─────┼──────┤ │14│王麗淑│王麗淑93年10月7日下午1時50分接獲手機來電│99,998元 │94年度偵字第│ │ │S20079│,內容佯稱王麗淑之信用卡曾在大平洋百貨刷│ │3035號卷㈢第│ │ │ 6027 │卡消費16,980元云云,王麗淑誤以為遭盜刷,│ │581頁 │ │ │ │遂撥打簡訊上謊稱之信用卡中心電話00000000│ │ │ │ │ │85 號 去詢問,某姓名不詳女子接聽後,要求│ │ │ │ │ │王麗淑打電話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 │ │ │ │ │案,並謊稱警察分局電話為0000000000號,王│ │ │ │ │ │麗淑撥打上開電話,某不詳姓名自稱張先生男│ │ │ │ │ │子又要求王麗淑打電話到中央存保局找李文廖│ │ │ │ │ │,並謊稱中央存保局電話為0000000000號,王│ │ │ │ │ │麗淑又撥打該電話,另一姓名不詳自稱李文廖│ │ │ │ │ │男子要求王麗淑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以│ │ │ │ │ │查看存款是否有遭盜領,致使王麗淑在屏東縣│ │ │ │ │ │麟洛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將郵局0000000000│ │ │ │ │ │5487號帳戶存款99998 元轉帳至上海商銀豐原│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瑞豐)│ │ │ │ │ │。 │ │ │ ├─┼───┼────────────────────┼─────┼──────┤ │15│陳麗慧│陳麗慧93年9 月18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28,846元 │影卷㈢第302 │ │ │B22090│陳麗慧之信用卡有刷卡消費云云,陳麗慧誤以│ │至304頁 │ │ │ 7933 │為遭盜刷,遂先後撥打簡訊上所謊稱聯合信用│ │ │ │ │ │卡中心電話0000000000號、中正警分局電話02│ │ │ │ │ │00000000號、高主任電話0000000000號分機03│ │ │ │ │ │電話去詢問,對方要求陳麗慧到自動櫃員機聽│ │ │ │ │ │從指示操作,致使陳麗慧將郵局000000000000│ │ │ │ │ │63號帳戶存款28,846元轉帳至台新銀行府城分│ │ │ │ │ │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瓊雪)│ │ │ │ │ │。 │ │ │ ├─┼───┼────────────────────┼─────┼──────┤ │16│潘紋珍│潘紋珍93年8月7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潘│123,951元 │影卷㈢第306 │ │ │T22050│紋珍之信用卡93年8月7日下午5 時許曾在臺北│ │至307頁 │ │ │ 7232 │市內湖燦坤3C刷卡消費16,000元云云,潘紋珍│ │ │ │ │ │誤以為遭盜刷,遂撥打簡訊上謊稱之聯合信用│ │ │ │ │ │卡電話0000000000號去詢問,對方要求潘紋珍│ │ │ │ │ │打電話0000000000號去內湖分局備案,潘紋珍│ │ │ │ │ │撥打上開電話,對方又要求打電話至中央存款│ │ │ │ │ │保險局確認餘額,並謊稱中央存款保險局電話│ │ │ │ │ │為00-00000000 號,潘紋珍遂依其指示到自動│ │ │ │ │ │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以確認餘額,致使潘紋珍│ │ │ │ │ │分別將: │ │ │ │ │ │⑴第一銀行帳戶存款轉帳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 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彭│ │ │ │ │ │ 鴻偉) │ │ │ │ │ │⑵高雄企銀帳戶存款轉帳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 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 │ │ │ │ │ 紘道) │ │ │ │ │ │共計轉帳金額123,951元。 │ │ │ ├─┼───┼────────────────────┼─────┼──────┤ │17│張秋玉│張秋玉93年11月間接獲某姓名不詳女子來電,│1,208,500 │94年度偵字第│ │ │ │該女子佯裝進行問卷調查,其後張秋玉又接獲│元 │3035號卷㈢第│ │ │ │署名宏海數位電子生活館寄送之8 折卡,93年│ │571至572頁或│ │ │ │11月間又接獲某年籍不詳男子之電話,該男子│ │影卷㈢第308 │ │ │ │所屬之公司11月底辦抽獎及愛心金飾認購。張│ │至313頁 │ │ │ │秋玉93年12月3 日又接獲詐騙電話,對方佯稱│ │ │ │ │ │張秋玉抽中參獎120 萬元云云,期間並分別由│ │ │ │ │ │自稱顏會長、柯主任、徐主任、海外信託銀行│ │ │ │ │ │歐經理、林淑芳助理、社會福利署羅副署長、│ │ │ │ │ │許明達經理等人向張秋玉佯稱要領獎金需認購│ │ │ │ │ │該公司金飾基金12萬元,繳交稅金、加入會員│ │ │ │ │ │、銀行管理費等,致使張秋玉陷於錯誤,自93│ │ │ │ │ │年12月3 日下午4 時14分許,分別將: │ │ │ │ │ │⑴萬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0萬│ │ │ │ │ │ 元轉帳至基隆新民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⑵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萬元轉│ │ │ │ │ │ 帳至基隆新民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⑶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 萬元│ │ │ │ │ │ 轉帳至基隆新民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於93年12月6 日、93年12月7 日將萬泰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各10萬元均轉│ │ │ │ │ │ 帳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 │ │ │ 侯俊雄) │ │ │ │ │ │⑸於93年12月6 日將122,500 元匯至中國信託│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侯俊雄) │ │ │ │ │ │⑹於93年12月7日將6萬元匯至郵局0000000000│ │ │ │ │ │ 8513號帳戶(戶名:陳啟榮) │ │ │ │ │ │⑺於93年12月17日將20萬元匯款至郵局003104│ │ │ │ │ │ 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德安) │ │ │ │ │ │⑻於93年12月20日將20萬元匯款至中國信託銀│ │ │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施宗昇) │ │ │ │ │ │⑼於93年12月30日匯款30萬6千元至郵局02910│ │ │ │ │ │ 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貴蘭) │ │ │ │ │ │ │ │ │ │ │ │▲對方使用之詐騙電話分別為: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852│ │ │ │ │ │ 00000000 │ │ │ ├─┼───┼────────────────────┼─────┼──────┤ │18│連紹堯│連紹堯有意購買線上遊戲「天堂」內之虛擬貨│11,996元 │影卷㈢第314 │ │ │F12649│幣,經以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聯│ │至316頁 │ │ │ 1552 │絡姓名不詳之賣家,對方佯稱安全問題云云,│ │ │ │ │ │要求連紹堯以匯款方式支付,致連紹堯陷於錯│ │ │ │ │ │誤,於93年8 月28日下午3 時54分許在臺北縣│ │ │ │ │ │中和市中和郵局,將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 │ │ │ │ │1 號帳戶存款6,000 元轉帳至臺南東寧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後該姓名不詳之人│ │ │ │ │ │又要求連紹堯前往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做查詢│ │ │ │ │ │,致連紹堯又陷於錯誤,在上開地點將同帳戶│ │ │ │ │ │存款5,996 元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新營分行14│ │ │ │ │ │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翁景宏)。 │ │ │ ├─┼───┼────────────────────┼─────┼──────┤ │19│柯素真│柯素真93年12月間接獲署名宏海數位電子生活│120,000元 │影卷㈢第317 │ │ │E22206│館寄送之信件,內容佯稱柯素真抽中該公司所│ │至318頁 │ │ │ 1568 │舉辦之感恩慈善義賣晚會參獎臺幣120 萬元云│ │ │ │ │ │云,期間並由自稱該公司職員吳家樑之人以09│ │ │ │ │ │00000000號電話號碼向柯素真佯稱要領獎金需│ │ │ │ │ │先將15%稅金匯至指定帳戶,致柯素真陷於錯│ │ │ │ │ │誤,於93年12月28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街│ │ │ │ │ │89號陽信商業銀行新和簡易型分行,將12萬元│ │ │ │ │ │電匯至華南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戶名:王蕙芳)。 │ │ │ ├─┼───┼────────────────────┼─────┼──────┤ │20│黃碧娥│黃碧娥93年8月30日下午7時許在臺中縣東勢鎮│1,019,000 │影卷㈢第319 │ │ │L22039│粵寧街中路巷22之6 號接獲不詳姓名男、女自│元 │至321頁 │ │ │ 5628 │稱周伯霖、孫雅芳以0000000000號、00000000│ │ │ │ │ │98 號 電話號碼來電,該不詳姓名男、女佯稱│ │ │ │ │ │黃碧娥抽中香港新世界科技公司的120 萬獎金│ │ │ │ │ │云云,但要領取獎必須先將12萬元稅金匯入指│ │ │ │ │ │定帳戶,致黃碧娥陷於錯誤,先後於93年8 月│ │ │ │ │ │31日11時許分別將: │ │ │ │ │ │⑴12萬元匯入中國信託銀行西臺南分行222540│ │ │ │ │ │ 185108號帳戶(戶名:鄭汶汶) │ │ │ │ │ │⑵30萬元匯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 │ │ 名:莊秋敏) │ │ │ │ │ │⑶30萬元匯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戶名:葉淑貞) │ │ │ │ │ │⑷29萬9千元匯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戶名:游家凌)。 │ │ │ ├─┼───┼────────────────────┼─────┼──────┤ │21│陳鈞昇│陳鈞昇93年8月13日下午5時50分許接獲手機簡│180,000元 │影卷㈢第322 │ │ │A12269│訊,內容佯稱陳鈞昇之信用卡曾在臺北市內湖│ │至323頁 │ │ │ 2978 │震旦行刷卡消費15,800元云云,陳鈞昇誤以為│ │ │ │ │ │遭盜刷,遂撥打簡訊上謊稱之聯合信用卡中心│ │ │ │ │ │電話0000000000號去詢問,對方要陳鈞昇打電│ │ │ │ │ │話去內湖分局報案,並謊稱內湖分局電話為02│ │ │ │ │ │0000 0000 號,陳鈞昇撥打上開電話,對方又│ │ │ │ │ │要求陳鈞昇向金融局報告,並謊稱金融局電話│ │ │ │ │ │為0000 000000 號,陳鈞昇又撥打上開電話,│ │ │ │ │ │對方要求陳鈞昇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以│ │ │ │ │ │變更條碼,致使陳鈞昇前往南科郵局自動櫃員│ │ │ │ │ │機操作,而先後將華南銀行西湖分行帳戶存款│ │ │ │ │ │10萬元、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存款8 萬元,均轉│ │ │ │ │ │帳至第一銀行安南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戶名:郭國玉)。 │ │ │ ├─┼───┼────────────────────┼─────┼──────┤ │22│張 雪│張雪93年8 月13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張│126,462元 │影卷㈢第324 │ │ │H22025│雪之信用卡曾在臺北市內湖震旦行刷卡消費15│ │至325頁 │ │ │ 0846 │,800元云云,張雪誤以為遭盜刷,遂撥打簡訊│ │ │ │ │ │上謊稱之0000000000、00000000000 、022306│ │ │ │ │ │444 9 號電話去詢問,由不詳姓名自稱曹國輝│ │ │ │ │ │之男子要求張雪打電話去內湖分局報案,並謊│ │ │ │ │ │稱內湖分局電話為0000000000號備案,張雪撥│ │ │ │ │ │打上開電話,對方要求張雪到自動櫃員機聽從│ │ │ │ │ │指示操作,致使張雪在桃園縣八德市一段842 │ │ │ │ │ │號大湳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而將: │ │ │ │ │ │⑴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6,462│ │ │ │ │ │ 元轉帳至第一銀行安南分行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戶名:郭國玉) │ │ │ │ │ │⑵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0萬元│ │ │ │ │ │ 轉帳至臺北商銀西門分行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 │ │ │ ├─┼───┼────────────────────┼─────┼──────┤ │23│周春和│周春和93年9月27日下午5時20分,在桃園縣八│100,000元 │影卷㈢第326 │ │ │P10179│德市○○路107 號住處接獲某姓名不詳之人來│ │至328頁 │ │ │ 0122 │電,佯稱周春和之女婿為人擔保云云,要求周│ │ │ │ │ │春和將10萬元匯往指定帳戶,致使周春和陷於│ │ │ │ │ │錯誤,將10萬元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西臺南分│ │ │ │ │ │行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王富良│ │ │ │ │ │),事後周春和經向其女婿查詢始知受騙。 │ │ │ ├─┼───┼────────────────────┼─────┼──────┤ │24│許嘉麗│許嘉麗93年10月間,接獲自稱新宏碁資訊生活│220,000元 │影卷㈢第329 │ │ │P22435│館林柏州主任等姓名不詳男、女之來電,留下│ │頁 │ │ │ 484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22│ │ │ │ │ │801371、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絡電話│ │ │ │ │ │,並佯稱許嘉麗抽中120 萬元獎金云云,但須│ │ │ │ │ │先繳交12萬元始得領獎,許嘉麗不疑有他,分│ │ │ │ │ │別於: │ │ │ │ │ │⑴93年10月28日下午4 時05分許,匯款12萬元│ │ │ │ │ │ 至水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 │ │ │ 萬全) │ │ │ │ │ │⑵93年10月29日12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古坑│ │ │ │ │ │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義雄│ │ │ │ │ │ ),事後始知受騙。 │ │ │ ├─┼───┼────────────────────┼─────┼──────┤ │25│楊銘嘗│楊銘嘗93年11月21日下午9 時30分,在新竹市│460,000元 │影卷㈢第330 │ │ │J10061│中和路住處,接獲自稱新宏碁科技公司羅專員│ │至332頁 │ │ │ 2278 │之不詳姓名男子來電,佯稱楊銘嘗抽中120 萬│ │ │ │ │ │元獎金云云,對方請楊銘嘗跟信譽會計事務所│ │ │ │ │ │的林玉蘭會計師聯絡後,再要求其與香港自稱│ │ │ │ │ │唐主任之人聯絡,唐主任表示須先繳交港幣10│ │ │ │ │ │萬元成為正式會員始得領獎,楊銘嘗不疑有他│ │ │ │ │ │,於: │ │ │ │ │ │⑴93年11月23日11時29分、下午2 時40分在龍│ │ │ │ │ │ 潭石門郵局,分別匯款2 次,各為10萬元、│ │ │ │ │ │ 30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 │ │ 名:張家興) │ │ │ │ │ │⑵93年11月25日9 時38分在龍潭石門郵局,匯│ │ │ │ │ │ 款6 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 │ │ 名:陳秋露),事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 │▲對方聯絡電話分別為:0000000000、028251│ │ │ │ │ │ 1104、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26│涂榮吉│涂榮吉93年9 月間,接獲自稱邱信泉之不詳姓│220,000元 │影卷㈢第336 │ │ │M10148│名男子來電,佯稱涂榮吉抽中120 萬元獎金云│ │頁 │ │ │ 0058 │云,但須先繳交稅金或購買該公司的金飾,始│ │ │ │ │ │得領獎,涂榮吉不疑有他,於 │ │ │ │ │ │⑴93年9月3日匯款12萬元至中國信託西臺南分│ │ │ │ │ │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文汶) │ │ │ │ │ │⑵93年9月7日匯款10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 │ │ │ │ │ 83號帳戶(戶名:江志豪),事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 │ │▲對方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香港00000000│ │ │ │ │ │ 973301 │ │ │ ├─┼───┼────────────────────┼─────┼──────┤ │26│賴敏慧│賴敏慧93年11月13日下午4 時23分許接獲手機│169,332元 │影卷㈢第337 │ │之│L20028│簡訊,內容佯稱賴敏慧之信用卡遭盜刷云云,│ │頁 │ │1 │ 1356 │賴敏慧遂撥打簡訊上所留之0000000000號電話│ │ │ │ │ │去詢問,對方要求賴敏慧撥打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 號電話去詢問,對方要求賴敏慧│ │ │ │ │ │更改識別碼,賴敏慧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致使其於93年11月13日下午7 時58分,將其│ │ │ │ │ │帳戶存款169,332 元轉帳至中國信託西屯簡易│ │ │ │ │ │型分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27│高麗嬌│高麗嬌93年11月11日9 時許,接獲自稱新宏碁│220,000元 │影卷㈢第338 │ │ │A22136│資訊生活館邱姓職員之姓名不詳男子來電,其│ │頁 │ │ │ 7405 │上司林博州,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佯稱│ │ │ │ │ │高麗嬌抽中120 萬元獎金云云,但須先繳交18│ │ │ │ │ │萬之稅金或購買該公司金飾抵稅,始得領獎,│ │ │ │ │ │高麗嬌不疑有他,於 │ │ │ │ │ │⑴93年11月11日下午1時30 分許,在臺中縣梧│ │ │ │ │ │ 棲鎮臺中港郵局,匯款12萬元至臺北國際商│ │ │ │ │ │ 業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 │ │ │ │ 名:馬曉惠) │ │ │ │ │ │⑵93年11月11日下午4 時許,在臺中縣梧棲鎮│ │ │ │ │ │ 大莊郵局匯款10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戶名:鐘瑞邦),事後始知受騙。│ │ │ ├─┼───┼────────────────────┼─────┼──────┤ │28│魏昌宏│魏昌宏93年9 月4 日22時16分許接獲手機簡訊│43,304元 │影卷㈢第343 │ │ │H12007│,內容佯稱魏昌宏之信用卡曾在臺北縣永和市│ │至344頁 │ │ │ 3436 │刷卡消費15,100元云云,魏昌宏誤以為遭盜刷│ │ │ │ │ │,遂撥打簡訊上謊稱之0000000000電話去詢問│ │ │ │ │ │,改由不詳姓名之人要求魏昌宏打電話去永和│ │ │ │ │ │分局報案,並謊稱永和分局之電話為00000000│ │ │ │ │ │98號,魏昌宏撥打上開電話,復由自稱洪姓警│ │ │ │ │ │員之姓名不詳男子要求魏昌宏向財政部金融局│ │ │ │ │ │詢問,並謊稱財政部金融局電話號碼為028281│ │ │ │ │ │5**9號,魏昌宏遂前往臺中縣清水鎮○○路24│ │ │ │ │ │1 號撥打上述電話,改由自稱張先生之姓名不│ │ │ │ │ │詳男子要求魏昌宏到自動櫃員機查詢帳戶有無│ │ │ │ │ │異狀,魏昌宏不疑有他聽從指示操作,於: │ │ │ │ │ │⑴93年9月4日23時23分許,將聯邦銀行000065│ │ │ │ │ │ 00000000號帳戶存款34,367元,轉帳至臺北│ │ │ │ │ │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國玉)│ │ │ │ │ │⑵又於93年9 月4 日23時27分許,將萬泰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937 元,轉│ │ │ │ │ │ 帳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戶名:林志龍),事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29│蔡佳峻│蔡佳峻93年10月1 日下午3 時許上網欲購買掌│5,150元 │影卷㈢第347 │ │ │R12264│上型電腦,遂主動打0000000000號電話與對方│ │至348頁 │ │ │ 3406 │聯絡,對方要求蔡佳峻先匯款始得取貨云云,│ │ │ │ │ │蔡佳峻信以為真,於93年10月1 日下午5 時09│ │ │ │ │ │分許在自動櫃員機操作,自第一商業銀行6250│ │ │ │ │ │000000 0號帳戶,轉帳存款5,150 元至富邦商│ │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 │ │ │:彭鴻偉)。 │ │ │ ├─┼───┼────────────────────┼─────┼──────┤ │30│魏嘉儀│魏嘉儀93年10月14日11時許接獲某姓名不詳女│50,000元 │影卷㈢第350 │ │ │A22208│子以0000000000號電話來電,該女子佯裝係魏│ │頁 │ │ │ 6178 │嘉儀之友人「秋鈺」,並謊稱家中有難急需用│ │ │ │ │ │款,商請魏嘉儀出借5 萬元云云,魏嘉儀因此│ │ │ │ │ │陷於錯誤,於93年10月14日13時03分許在桃園│ │ │ │ │ │縣中壢市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自華南銀行30│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存款5 萬元至台│ │ │ │ │ │新銀行太平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 │ │ │:簡志成),事後始知受騙。 │ │ │ ├─┼───┼────────────────────┼─────┼──────┤ │31│洪妙雯│洪妙雯94年1 月7 日下午16時30分許接獲某姓│229,472元 │影卷㈢第352 │ │ │B22010│名不詳之人來電,佯稱洪妙雯之現金卡尚未繳│ │至354頁 │ │ │ 2116 │費云云,要求洪妙雯持現金卡、提款卡至郵局│ │ │ │ │ │自動櫃員機查詢,洪妙雯不疑有他,在臺中縣│ │ │ │ │ │大里市○○街34之2 號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 │於: │ │ │ │ │ │⑴93年1 月7 日下午17時22分許將誠泰銀行81│ │ │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 │ │ │ │ │ 33549 號帳戶、中華商銀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共│ │ │ │ │ │ 191,159元,轉帳至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 │ │ │ │ │ 889號帳戶。 │ │ │ │ │ │⑵93年1 月7 日下午17時30分許將國泰世華銀│ │ │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00000000│ │ │ │ │ │ 0111號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萬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共│ │ │ │ │ │ 38,313 元,轉帳至誠泰銀行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戶名:繆幸娥),事後始知受騙。│ │ │ ├─┼───┼────────────────────┼─────┼──────┤ │32│曾建堯│曾建堯93年11月13日下午5 時45分許,在臺中│100,000元 │影卷㈢第355 │ │ │K12050│市○○區○○路3 段113 號1 樓接獲手機簡訊│ │至357頁 │ │ │ 7251 │,內容佯稱曾建堯之信用卡曾在全虹通信刷卡│ │ │ │ │ │消費16,800元云云,曾建堯誤以為遭盜刷,遂│ │ │ │ │ │撥打簡訊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去詢問,對方│ │ │ │ │ │要求曾建堯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使│ │ │ │ │ │曾建堯將臺灣企銀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10│ │ │ │ │ │萬元,轉帳至中國商銀西屯簡易分行00000000│ │ │ │ │ │0000000 號帳戶(戶名:林怡伶),事後始知│ │ │ │ │ │受騙。 │ │ │ ├─┼───┼────────────────────┼─────┼──────┤ │33│李祥玉│李祥玉將其匯款金額分別轉入: │1,642,500 │影卷㈢第360 │ │ │C10127│⑴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元 │至361頁 │ │ │ 4892 │ :閻全玉惠) │ │ │ │ │陳美蓉│⑵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曜君) │ │ │ │ │代 │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A22100│⑷中國信託中華分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7548 │ (戶名:黃裕仁)。 │ │ │ ├─┼───┼────────────────────┼─────┼──────┤ │34│吳介文│吳介文93年9 月17日下午1 時17分許,接獲手│98,717元 │影卷㈢第365 │ │ │A10004│機簡訊,內容佯稱中華電信要退還保證金云云│ │至367頁 │ │ │ 9473 │,吳介文依簡訊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對方│ │ │ │ │ │聯絡,對方告知保證金已轉入中央銀行之帳戶│ │ │ │ │ │,要求吳介文持提款卡到自動櫃員機提領該款│ │ │ │ │ │項,吳介文不疑有他,於93年9 月17日下午5 │ │ │ │ │ │時05 分 許,在彰化縣和美鎮○○路上自動櫃│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因而將國泰世華銀行047500│ │ │ │ │ │182128號帳戶存款98,717元,轉帳至中國信託│ │ │ │ │ │銀行高雄市新興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 │ │名:許永清),事後始知受騙。 │ │ │ ├─┼───┼────────────────────┼─────┼──────┤ │35│鍾玉香│鍾玉香93年9 月6 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26,386元 │影卷㈢第370 │ │ │H22323│鍾玉香之信用卡曾在臺北縣汐止市震旦行刷卡│ │至372頁 │ │ │ 5065 │消費15,800元云云,鍾玉香誤以為遭盜刷,遂│ │ │ │ │ │撥打簡訊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去詢問,對方│ │ │ │ │ │要求鍾玉香向汐止分局報案,並謊稱汐止分局│ │ │ │ │ │之報案電話為0000000000號,鍾玉香遂撥該電│ │ │ │ │ │話後,又要求鍾玉香與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 │ │ │ │ │,對方要求鍾玉香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 │ │ │ │ │,致使鍾玉香於93年9 月6 日21時43分許在桃│ │ │ │ │ │園縣龍潭鄉九龍村中興郵局,將郵局00000000│ │ │ │ │ │0000000號帳戶、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之存款共26,386元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 │ │ │ │ │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 │ │ │ │:張鳳銀),事後始知受騙。 │ │ │ ├─┼───┼────────────────────┼─────┼──────┤ │36│鄭月香│鄭月香93年10月15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53,061元 │影卷㈢第376 │ │ │B22193│鄭月香之信用卡遭盜刷云云,鄭月香遂撥打簡│ │頁 │ │ │ 6840 │訊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去詢問,對方要求鄭│ │ │ │ │ │月香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後,再請鄭月香撥│ │ │ │ │ │打000000000 號電話止付,對方要求鄭月香到│ │ │ │ │ │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才能止付,致使鄭月│ │ │ │ │ │香於93年10月15日21時17分許在臺中市黎明郵│ │ │ │ │ │局將所屬帳戶存款53,061元轉帳至國泰世華銀│ │ │ │ │ │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 │ │ │ │廖瑞豐) │ │ │ ├─┼───┼────────────────────┼─────┼──────┤ │37│李綉蓮│李綉蓮於93年9 月6 日11時許,在臺南市府安│520,000元 │影卷㈢第377 │ │ │D20006│路6 段3 巷57號住處接獲某不詳姓名男子來電│ │頁 │ │ │ 3969 │,佯稱李綉蓮抽中120 萬元獎金云云,但須先│ │ │ │ │ │繳交款項,始得領獎,李綉蓮不疑有他,分別│ │ │ │ │ │於: │ │ │ │ │ │⑴93年9月6日在臺南市○○路郵局匯款10萬元│ │ │ │ │ │ 至郵局00000000000003號帳戶(戶名:江志│ │ │ │ │ │ 豪), │ │ │ │ │ │⑵93年9月6日在臺南市○○路郵局匯款12萬元│ │ │ │ │ │ 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汶│ │ │ │ │ │ 汶) │ │ │ │ │ │⑶93年9月7日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30萬元至中│ │ │ │ │ │ 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 │ │ │ │ │ 淑貞),事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 │▲對方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38│涂嘉明│涂嘉明93年10月28日下午7 時30分許接獲某不│100,000元 │影卷㈢第382 │ │ │Q12071│詳姓名女子來電,佯稱涂嘉明抽中120 萬元獎│ │頁 │ │ │ 2998 │金云云,但要求涂嘉明須先於隔日撥打025579│ │ │ │ │ │4115號電話與自稱李碧華女子聯絡,之後涂嘉│ │ │ │ │ │明於93年10月29日與該自稱李碧華之不詳姓名│ │ │ │ │ │女子連絡,該女子要求涂嘉明需先繳交稅金始│ │ │ │ │ │得領獎,涂嘉明不疑有他,於93年10月29日在│ │ │ │ │ │臺中市○○區○○路3 段160 號之中國國際商│ │ │ │ │ │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存款10萬元轉帳至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楊淳文)│ │ │ │ │ │,事後始知受騙。 │ │ │ ├─┼───┼────────────────────┼─────┼──────┤ │39│林凱偉│林凱偉93年10月16日下午1 時10分許在臺中市│222,005元 │影卷㈢第386 │ │ │F12588│福星北路98號上網欲購買商品,對方要求林凱│ │頁 │ │ │ 5498 │偉先匯款始得取貨云云,林凱偉信以為真,於│ │ │ │ │ │93年10月16日: │ │ │ │ │ │⑴在自動櫃員機操作,將存款122,005 元轉帳│ │ │ │ │ │ 至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⑵又將存款10萬元轉帳至台新銀行太平分行04│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始知受騙。 │ │ │ ├─┼───┼────────────────────┼─────┼──────┤ │40│林秋月│林秋月93年10月29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147,586元 │影卷㈢第389 │ │ │A22117│林秋月之信用卡遭盜刷云云,林秋月遂撥打簡│ │至390頁 │ │ │ 9576 │訊上之0000000000電話去詢問,對方要求林秋│ │ │ │ │ │月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才能變更內碼,│ │ │ │ │ │致使林秋月於93年10月29日23時50分許在臺北│ │ │ │ │ │縣汐止市○○路○ 段汐止市○○路郵局,將:│ │ │ │ │ │⑴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986│ │ │ │ │ │ 元 │ │ │ │ │ │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27,700元 │ │ │ │ │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19,900元 │ │ │ │ │ │均轉帳至新竹國際商銀西屯分行000000000000│ │ │ │ │ │44號帳戶,事後始知受騙。 │ │ │ ├─┼───┼────────────────────┼─────┼──────┤ │41│黃淑惠│黃淑惠93年12月29日下午5 時30分許接獲電話│123,562元 │影卷㈢第393 │ │ │W20016│語音,內容佯稱黃淑惠之現金卡卡費尚有58,8│ │至395頁 │ │ │ 8902 │00元未繳云云,黃淑惠誤以為現金卡遭盜刷,│ │ │ │ │ │遂依所留電話與對方某不詳姓名女子聯絡,該│ │ │ │ │ │女子要求黃淑惠向土城分局陳俊雄報案,並謊│ │ │ │ │ │稱土城分局電話為0000000000號,黃淑惠遂撥│ │ │ │ │ │打該電話,自稱陳俊雄之不詳姓名男子又要求│ │ │ │ │ │黃淑惠打電話向中央存款保險局林振中主任協│ │ │ │ │ │助,並謊稱中央存款保險局之電話為00000000│ │ │ │ │ │70號,黃淑惠遂又撥打該電話,自稱林振中主│ │ │ │ │ │任之不詳姓名男子,要求黃淑惠至自動櫃員機│ │ │ │ │ │聽從指示操作以確認餘額,致使黃淑惠於93年│ │ │ │ │ │12月29日分別於: │ │ │ │ │ │⑴臺北市內湖區東湖郵局自動櫃員機,將1342│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999元 │ │ │ │ │ │⑵臺北市內湖區東湖郵局自動櫃員機,將0044│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3,563元 │ │ │ │ │ │均轉帳至台新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 │0 號帳戶,事後始知受騙。 │ │ │ ├─┼───┼────────────────────┼─────┼──────┤ │42│朱浩昌│朱浩昌93年12月間持續接獲電話號碼00000000│100,000元 │影卷㈢第399 │ │ │S10135│57號自稱為玉山銀行授信部職員李通仁之不詳│ │至400頁 │ │ │ 0649 │姓名男子來電,遊說朱浩昌申辦貸款云云,朱│ │ │ │ │ │浩昌遂允諾申貸,並依其指示撥打0000000000│ │ │ │ │ │號電話語音轉帳,該男子要求朱浩昌至自動櫃│ │ │ │ │ │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使朱浩昌於94年1 月4 │ │ │ │ │ │日下午2 時45分許將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 │ │ │ │22667號帳戶存款10萬元,轉帳至玉山銀行808│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天河),│ │ │ │ │ │再經朱浩昌詢問表示為富達投資理財公司,自│ │ │ │ │ │動電話為0000000000號,經向中華電信查號臺│ │ │ │ │ │查證,始知受騙。 │ │ │ ├─┼───┼────────────────────┼─────┼──────┤ │43│梁建業│梁建業93年10月3 日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229,800元 │影卷㈢第405 │ │ │H12226│梁建業之信用卡曾刷卡消費16,880元云云,梁│ │至406頁 │ │ │ 3349 │建業誤為遭盜刷,遂撥打簡訊上之0000000000│ │ │ │ │ │號電話去詢問,對方要求梁建業撥打至金融中│ │ │ │ │ │心辦理金融卡止付,並謊稱金融中心電話為02│ │ │ │ │ │00000000號,對方要求梁建業到自動櫃員機聽│ │ │ │ │ │從指示操作才能止付,致使梁建業於: │ │ │ │ │ │⑴93年10月3 日20時32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許│ │ │ │ │ │ 昌路42號,將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存款99,883元轉帳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170│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⑵93年10月3 日20時34分許將萬泰商業銀行80│ │ │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30,034元,│ │ │ │ │ │ 轉帳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 │ │ │ 楊志賢) │ │ │ │ │ │⑶93年10月3 日20時38分許將合作金庫銀行19│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883元轉帳至│ │ │ │ │ │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始│ │ │ │ │ │ 知受騙。 │ │ │ ├─┼───┼────────────────────┼─────┼──────┤ │44│蔡政治│蔡政治94年1 月16日下午2 時許在基隆市愛三│8,000元 │影卷㈢第411 │ │ │A12362│路吉祥大樓網路叢林網咖上網欲購買線上遊戲│ │至412頁 │ │ │ 1311 │「天堂」之虛擬貨幣,蔡政治遂撥打其093605│ │ │ │ │ │3114號電話聯絡,對方某不詳姓名男子要求蔡│ │ │ │ │ │政治先匯款始得取貨云云,蔡政治信以為真,│ │ │ │ │ │於94年1 月16日下午6 時53分許在基隆市信一│ │ │ │ │ │路150 號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操作,將存│ │ │ │ │ │款8,000 元轉帳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戶名:侯國程),事後始知受騙。 │ │ │ ├─┼───┼────────────────────┼─────┼──────┤ │45│徐雪芬│徐雪芬93年12月初看報紙廣告謀職,以所留電│139,879元 │影卷㈢第416 │ │ │C22116│話0000000000號與自稱吳主任之不詳姓名男子│ │至420頁 │ │ │ 9198 │聯絡,該男子佯稱要先匯款10天工錢給徐雪芬│ │ │ │ │ │云云,誘使徐雪芬至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 │ │ │ │ │,致使徐雪芬分別於: │ │ │ │ │ │⑴93年12月9 日下午3 時22分許將上海銀行53│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8 元,轉帳至玉│ │ │ │ │ │ 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⑵93年12月9 日下午4 時58分許將聯邦銀行00│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38,988元轉帳至農│ │ │ │ │ │ 民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郭信宏│ │ │ │ │ │ ) │ │ │ │ │ │⑶93年12月10日上午10時49分許將0000000000│ │ │ │ │ │ 9539號帳戶存款53,011元,轉帳至農民銀行│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信宏) │ │ │ │ │ │⑷93年12月10日下午1時21分許將00000000000│ │ │ │ │ │ 539 號帳戶存款26,899元,轉帳至農民銀行│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郭信宏) │ │ │ │ │ │⑸95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4分許將台新銀行20│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9,983元,轉帳至│ │ │ │ │ │ 農民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郭信│ │ │ │ │ │ 宏),事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 │▲對方聯絡電話分別為:0000000000、092587│ │ │ │ │ │ 5441、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46│黃自強│黃自強94年1 月間,接獲署名宏海數位電子生│220,000元 │影卷㈢第427 │ │ │H12215│活館之來電,佯稱黃自強抽中120 萬元獎金云│ │至428頁 │ │ │ 2994 │云,但須先繳交費用加入會員,始得領獎,黃│ │ │ │ │ │自強不疑有他,於: │ │ │ │ │ │⑴94年1 月3 日上午12時1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 │ │ │ │ │ 市中壢新明郵局匯款12萬元至后里郵局0141│ │ │ │ │ │ 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張銀照) │ │ │ │ │ │⑵94年1 月3 日下午14時03分許,在桃園縣中│ │ │ │ │ │ 壢市中國信託銀行匯款10萬元至中國信託竹│ │ │ │ │ │ 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慶恩│ │ │ │ │ │ ),事後始知受騙。 │ │ │ ├─┼───┼────────────────────┼─────┼──────┤ │47│蔡福財│蔡福財於94年2 月27日下午7 時50分許在臺北│185,026元 │影卷㈢第432 │ │ │A10373│市○○區○○街61巷35弄2 號3 樓之2 住處,│ │至433頁 │ │ │ 0686 │接獲不詳姓名女子之來電,佯稱蔡福財之華南│ │ │ │ │ │銀行帳戶遭盜領10萬元云云,要求蔡福財打電│ │ │ │ │ │話給板橋分局刑事組陳先生報案,並謊稱板橋│ │ │ │ │ │分局電話為00000000號,蔡福財遂撥打該電話│ │ │ │ │ │,自稱陳先生之不詳姓名男子又要求蔡福財打│ │ │ │ │ │電話給金融中心林主任請求協助,並謊稱金融│ │ │ │ │ │中心電話為00000000號,蔡福財又撥打該電話│ │ │ │ │ │,自稱林主任之不詳姓名男子又要求蔡福財到│ │ │ │ │ │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使蔡福財於: │ │ │ │ │ │⑴94年2 月27日分別將台新銀行帳戶存款47,0│ │ │ │ │ │ 83元、富邦銀行帳戶存款29,988元、中國信│ │ │ │ │ │ 託銀行帳戶存款29,123元,均轉帳至合作金│ │ │ │ │ │ 庫銀行前金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⑵將臺北銀行帳戶存款33,832元,轉帳至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吉和) │ │ │ │ │ │⑶又將現金45,000元匯款至中央信託銀行1715│ │ │ │ │ │ 00000000號帳戶,事後始知受騙。 │ │ │ ├─┼───┼────────────────────┼─────┼──────┤ │48│陳雨姍│陳雨姍93年9 月27日下午8 時55分許接獲手機│97,735元 │影卷㈢第437 │ │ │K22072│簡訊,內容佯稱陳雨姍之信用卡曾在震旦通訊│ │至439頁 │ │ │ 3024 │行刷卡消費15,800元云云,陳雨姍誤以為遭盜│ │ │ │ │ │刷,遂撥打簡訊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去詢問│ │ │ │ │ │,對方姓名不詳女子要求陳雨姍先向汐止分局│ │ │ │ │ │報案,並謊稱汐止分局電話為0000000000號,│ │ │ │ │ │陳雨姍遂撥打該電話,某姓名不詳男子又要求│ │ │ │ │ │陳雨姍要向金融局聯絡,並謊稱金融局電話為│ │ │ │ │ │0000000000號,陳雨姍遂又撥打該電話,對方│ │ │ │ │ │又要求陳雨姍必須要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 │ │ │ │ │作以變更密碼,致使陳雨姍於93年9 月27日21│ │ │ │ │ │時45分許及21時49分許在臺北縣汐止市樟樹一│ │ │ │ │ │路224號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將00000000000│ │ │ │ │ │00000000號帳戶存款49877 元、47858 元均轉│ │ │ │ │ │帳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戶名:郭佳豪),事後始知受騙。 │ │ │ ├─┼───┼────────────────────┼─────┼──────┤ │49│吳雅婷│吳雅婷93年8 月5 日21時許接獲手機簡訊,內│99,986元 │影卷㈢第444 │ │ │ │容佯稱吳雅婷之提款卡遭盜刷云云,吳雅婷依│ │至445頁 │ │ │ │簡訊上所留電話0000000000號與對方聯絡,對│ │ │ │ │ │方要求吳雅婷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致│ │ │ │ │ │使吳雅婷於93年8 月5 日21時38分許在彰化縣│ │ │ │ │ │鹿港鎮○○路郵局,將彰化銀行000000000000│ │ │ │ │ │0 號帳戶存款99,986元轉帳至第一商業銀行歸│ │ │ │ │ │仁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華一│ │ │ │ │ │),事後始知受騙。 │ │ │ ├─┼───┼────────────────────┼─────┼──────┤ │50│楊志方│楊志方接獲手機簡訊,內容佯稱警方辦案云云│242,668元 │影卷㈢第447 │ │ │F12990│,對方要求楊志方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 │至448頁 │ │ │ 4770 │,致使楊志方93年8 月1 日將款項4 筆共242,│ │ │ │ │ │668 元匯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戶名:吳重儀)及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戶名:呂麗萍),事後始知受騙。 │ │ │ ├─┼───┼────────────────────┼─────┼──────┤ │51│陳崇睿│陳崇睿93年7 月31日上午9 時40分許接獲手機│99,982元 │影卷㈢第449 │ │ │J12057│簡訊,內容佯稱陳崇睿之信用卡遭盜刷云云,│ │至450頁 │ │ │ 1214 │對方要求陳崇睿先向汐止分局報案,並謊稱汐│ │ │ │ │ │止分局電話為0000000000號,陳崇睿遂撥打該│ │ │ │ │ │電話,接電話之對方又要求陳崇睿要向金管局│ │ │ │ │ │聯絡,並謊稱金管局電話為0000000000號,陳│ │ │ │ │ │崇睿遂又撥打該電話,對方又要求陳崇睿必須│ │ │ │ │ │要到自動櫃員機聽從指示操作以變更條碼,致│ │ │ │ │ │使陳崇睿於93年7 月31日將中華商銀臺南分行│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982元轉帳至中│ │ │ │ │ │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春│ │ │ │ │ │風),事後始知受騙。 │ │ │ ├─┼───┼────────────────────┼─────┼──────┤ │52│曾堂榮│曾堂榮93年8 月6 日上午10時許,接獲電話號│220,000元 │影卷㈢第452 │ │ │B12188│碼0000000000號自稱邱幸權之姓名不詳男子之│ │至454頁 │ │ │ 9245 │電話,佯稱曾堂榮抽中120 萬元獎金云云,但│ │ │ │ │ │須先與嚴美鳳會計師聯絡,曾堂榮遂依所提供│ │ │ │ │ │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自稱嚴美鳳會計師之姓│ │ │ │ │ │名不詳女子聯絡,嚴美鳳告知曾堂榮確有中獎│ │ │ │ │ │,曾堂榮改與邱幸權聯繫,邱幸權告知需繳交│ │ │ │ │ │費用購買金飾,始得領獎,曾堂榮不疑有他,│ │ │ │ │ │先匯款12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之後嚴美鳳又告知曾堂榮要再與周伯霖聯絡,│ │ │ │ │ │曾堂榮遂又依所提供之0000000000、00000000│ │ │ │ │ │53號電話與自稱周伯霖之不詳姓名男子聯繫,│ │ │ │ │ │周伯霖又要求曾堂榮必須先繳交費用成為會員│ │ │ │ │ │,曾堂榮遂又匯款10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 │ │ │ │ │15號帳戶(戶名:褚淑芳),後始知受騙。 │ │ │ ├─┼───┼────────────────────┼─────┼──────┤ │53│黃茂山│黃茂山93年12月3 日接獲自稱郵局小姐電話,│34,634元 │94年度偵字第│ │ │P12035│佯稱有稅金可領之雙掛號信件未領,黃茂山依│ │3035號卷㈢第│ │ │ 5769 │其指示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自稱財│ │576至577頁 │ │ │ │政部專員之陳科長聯繫,黃茂山依其要求操作│ │ │ │ │ │自動櫃員機,致使黃茂山於93年12月3 日下午│ │ │ │ │ │6時58 分許,將其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存款34,634元轉帳至高雄銀行草衙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始知受騙。 │ │ │ ├─┼───┼────────────────────┼─────┼──────┤ │54│陳臺生│陳臺生93年12月下旬,接獲自稱環球國際行銷│50,000元 │94年度偵字第│ │ │T10163│金融公司楊淑慧之女子,以0000000000號電話│ │3035號卷㈢第│ │ │ 4810 │來電詢問是否願意申請信用貸款,陳臺生允諾│ │578至579頁 │ │ │ │申辦後,陳臺生將現金5 萬元存入華僑銀行04│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94年1 月28日將該│ │ │ │ │ │5 萬元轉帳匯入華南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 │ │ │ │ │26號帳戶,後始知受騙。 │ │ │ ├─┼───┼────────────────────┼─────┼──────┤ │55│楊茂林│楊茂林於93年2 月22日在桃園縣瑞坪里文化街│99,987元 │94年度警偵搜│ │ │T10257│547 號住處,接獲不知名女子來電,佯稱楊茂│ │字第159 號偵│ │ │ 0780 │林的提款卡被盜領,必須打電話至銀行確認云│ │查卷壹第87頁│ │ │ │云,並謊稱銀行電話為0000000000號,經楊茂│ │ │ │ │ │林撥打後,由自稱銀行張主任之男子表示,必│ │ │ │ │ │須打電話至刑事警察局偵二隊四組找一位陳建│ │ │ │ │ │忠警官,並謊稱陳警官的電話為0000000000號│ │ │ │ │ │,楊茂林經打電話予楊警官確認後,依其指示│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致使楊茂林將其所有郵局帳│ │ │ │ │ │戶: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存款轉出│ │ │ │ │ │99,987元,後始知受騙。 │ │ │ ├─┴───┴────────────────────┴─────┴──────┤ │◎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併辦之97年度偵字第16230 號,其併辦意旨書附│ │ 表一:遭詐騙被害人一覽表,所載與本案遭詐騙被害人部分,有新增列如下之被害人:│ │ 潘信佑、沈聰、吳俞潾、柯乃木、黃潘秀英、楊政龍、陳柏伸部分,於97年度偵字第16│ │ 230號併案卷宗內,查無附卷筆錄可供參。 │ └───────────────────────────────────────┘ 附表六 ┌──┬─────┬──────────┬───────────┬───────┐ │編號│帳戶所有人│ 時間地點及收購價格 │收 購 之 帳 戶│備 註│ │ │ │ (幣別:新臺幣) │ │ │ ├──┼─────┼──────────┼───────────┼───────┤ │1 │ 柳振曄 │見中國時報刊登收購存│⑴中華郵政嘉義文化路郵│94年度偵字第30│ │ │ │摺之廣告,乃依其聯絡│ 局 │35號偵查卷叁第│ │ │ │電話與收購人聯繫,並│ 00000000000000號帳戶│597 頁至第599 │ │ │ │相約於93年8 月24日,│ │頁、 │ │ │ │在嘉義市火車站前以1,│ │影卷㈠第30頁背│ │ │ │000 元之代價出售帳戶│ │面 │ │ │ │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 │ │ │ │予詹志銘。 │ │ │ ├──┼─────┼──────────┼───────────┼───────┤ │2 │ 顏碧峯 │於93年10月25、26日,│⑴中華郵政公司 │94年度偵字第30│ │ │ │在不詳地點以9, 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 │35號偵查卷叁第│ │ │ │之代價出售帳戶之存摺│ 戶 │601頁至第603頁│ │ │ │、金融卡及密碼予詹志│⑵合作金庫銀行 │、影卷㈠第186 │ │ │ │銘。 │ 000000000000號帳戶 │頁至第188 頁、│ │ │ │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影卷㈠第15頁背│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3 │ 林金木 │見「求才令」刊登收購│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94年度偵字第30│ │ │ │存摺之廣告,乃依其聯│ 000000000000號帳戶 │35號偵查卷叁第│ │ │ │絡電話與收購人聯繫,│⑵復華商業銀行莿桐分行│613頁至第616頁│ │ │ │並分別約於93年9 月9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影卷㈠第29頁│ │ │ │日、13日,在斗六市縣│⑶中華郵政公司大林郵局│背面 │ │ │ │議會旁公園處,以4,5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0 元之代價出售帳戶之│ │ │ │ │ │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予│ │ │ │ │ │詹志銘。 │ │ │ ├──┼─────┼──────────┼───────────┼───────┤ │4 │ 蘇俊誠 │見中華日報刊登收購存│⑴中國信託商銀西臺南分│94年度偵字第30│ │ │ │摺廣告,乃依其聯絡電│ 行 │35號偵查卷叁第│ │ │ │話與收購人聯繫,並相│ 000000000000號帳戶 │618頁至第620頁│ │ │ │約於93年10月27日、29│⑵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16頁│ │ │ │日、93年11月1 日,在│ 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背面 │ │ │ │中山高速公路永康交流│⑶合作金庫北臺南分行 │ │ │ │ │道,以9,000 元之代價│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租借帳戶之存簿、金融│ │ │ │ │ │卡及密碼予詹志銘。 │ │ │ ├──┼─────┼──────────┼───────────┼───────┤ │5 │ 黃裕仁 │見中華日報刊登收購存│⑴中國信託商銀 │94年度偵字第30│ │ │ │摺廣告,乃依其聯絡電│ 000000000000號帳戶 │35號偵查卷叁第│ │ │ │話與收購人聯繫,並相│⑵中華郵政公司 │630頁至第632頁│ │ │ │約於93年12月10日,在│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影卷㈠第20頁│ │ │ │某不詳處所以4, 000元│ │背面至第21頁 │ │ │ │之代價出售帳戶之存簿│ │ │ │ │ │、金融卡及密碼予詹志│ │ │ │ │ │銘 │ │ │ ├──┼─────┼──────────┼───────────┼───────┤ │6 │ 郭信宏 │見中華日報刊登收購存│⑴上海商銀臺南分行 │影卷㈠第104頁 │ │ │ │摺之廣告,乃依其聯絡│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106頁、 │ │ │ │電話與收購人聯繫,並│⑵遠東商銀臺南分行 │影卷㈠第17頁背│ │ │ │相約於93年11月9 日,│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在臺南市○○路○段「│⑶合作金庫銀行府城分行│97年度偵字1623│ │ │ │大眾銀行」處,以4,00│ 00000000000號帳戶 │0 卷一第104 至│ │ │ │0 元之代價出售右列帳│ │106 頁 │ │ │ │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 │ │ │ │ │碼予詹志銘。 │ │ │ ├──┼─────┼──────────┼───────────┼───────┤ │7 │ 吳旺霖 │見中國時報刊登收購存│⑴大眾商業銀行 │影卷㈠第109頁 │ │ │ │摺之廣告,乃依其聯絡│ 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第112頁、 │ │ │ │電話與收購人聯繫,並│⑵中國信託商銀 │影卷㈠第30頁 │ │ │ │相約於93年9 月8 日,│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在雲林斗六市圓環某處│⑶國泰世華銀行 │ │ │ │ │,以6,000 元之代價出│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售右列帳戶之存簿、金│ │ │ │ │ │融卡及密碼予詹志銘。│ │ │ ├──┼─────┼──────────┼───────────┼───────┤ │8 │ 黃春炎 │於93年11月10日、12月│⑴中國信託商銀 │影卷㈠第114頁 │ │ │ │2 日,以合計5,000 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之代價出售右列帳戶之│⑵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17頁背│ │ │ │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予│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詹志銘。 │⑶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 │ 曾于齊 │見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收│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116頁 │ │ │ │購存摺之廣告,乃依其│ 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第117頁、 │ │ │ │聯絡電話與收購人聯繫│ │影卷㈠第28頁背│ │ │ │,並相約於93年9 月20│ │面 │ │ │ │日,在雲林斗六市圓環│ │ │ │ │ │某處,以2,000 元之代│ │ │ │ │ │價出售右列帳戶之存簿│ │ │ │ │ │、金融卡及密碼予詹志│ │ │ │ │ │銘。 │ │ │ ├──┼─────┼──────────┼───────────┼───────┤ │10 │ 許寬謀 │見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收│⑴中華郵政麥寮郵局 │影卷㈠第120頁 │ │ │ │購存摺之廣告,乃依其│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121頁、 │ │ │ │聯絡電話與收購人聯繫│ │影卷㈠第28頁 │ │ │ │,並相約於93年10月6 │ │ │ │ │ │日間,在某不詳處所,│ │ │ │ │ │以3,000 元之代價出售│ │ │ │ │ │右列帳戶之存簿、金融│ │ │ │ │ │卡及密碼予詹志銘。 │ │ │ ├──┼─────┼──────────┼───────────┼───────┤ │11 │ 顏伶容 │見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收│⑴日盛國際銀行臺南分行│影卷㈠第123頁 │ │ │ │購存摺之廣告,乃依其│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124頁 │ │ │ │聯絡電話與收購人聯繫│⑵臺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 │ │ │ │,並相約於93年8 月27│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日,在臺南市○○路郵│⑶萬泰銀行海東分行 │ │ │ │ │局前,以4,000 元之代│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價出售右列帳戶之存簿│⑷遠東國際商銀臺南分行│ │ │ │ │、金融卡及密碼予詹志│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 │ │ ├──┼─────┼──────────┼───────────┼───────┤ │12 │ 蔡寶鳳 │蔡寶鳳於93年8 月6 日│⑴上海商銀永康分行 │影卷㈠第131頁 │ │ │ │以7,500 元之代價將右│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132頁、 │ │ │ │列⑴⑵⑶帳戶之存簿、│⑵中國信託商銀永康分行│影卷㈠第21頁背│ │ │ │金融卡及密碼出售予詹│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志銘。 │⑶安泰商銀臺南分行 │ │ │ │ │另右列⑷⑸於93年12月│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2日出售。 │⑷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⑸中華郵政公司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3 │ 沈順財 │見報紙刊登收購存摺之│⑴中國信託商銀鳳山分行│影卷㈠第16頁、│ │ │ │廣告,乃依其聯絡電話│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134頁至第135│ │ │ │與收購人聯繫,並相約│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頁 │ │ │ │於93年10月間某日,在│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雲林斗六市圓環處,以│ 戶(戶名:陳姵玲,沈│ │ │ │ │每月1,500 元之代價出│ 順財之妻) │ │ │ │ │租右列編號帳戶之存簿│ │ │ │ │ │、金融卡及密碼予詹志│ │ │ │ │ │銘,並已先取得1,500 │ │ │ │ │ │元。 │ │ │ ├──┼─────┼──────────┼───────────┼───────┤ │14 │ 陳邁進 │見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收│⑴上海商銀永康分行 │影卷㈠第142頁 │ │ │(陳添元)│購存摺之廣告,乃依其│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143頁 │ │ │ │聯絡電話與收購人聯繫│⑵中華郵政關廟郵局 │ │ │ │ │,並相約於93年9 月24│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日某時許,在臺南縣永│ │ │ │ │ │康市○○路華南銀行樓│ │ │ │ │ │下,以3,000 元之代價│ │ │ │ │ │出售右列帳戶之存簿、│ │ │ │ │ │金融卡及密碼予詹志銘│ │ │ │ │ │。 │ │ │ ├──┼─────┼──────────┼───────────┼───────┤ │15 │ 楊志賢 │見報紙刊登租用存摺之│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180頁 │ │ │ │廣告,乃依其聯絡電話│ 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第182頁、 │ │ │ │與收購人聯繫,並相約│⑵中華郵政公司虎尾郵局│影卷㈠第28頁背│ │ │ │於93年9 月24日,在雲│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林斗六市某處,以8,00│⑶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 │ │ │ │0 元之代價出租右列帳│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 │ │ │ │ │碼予詹志銘使用。 │ │ │ ├──┼─────┼──────────┼───────────┼───────┤ │16 │ 蔡文龍 │見中華日報刊登收購存│⑴中國信託商銀北臺南簡│影卷㈠第184頁 │ │ │ │摺之廣告,乃依其聯絡│ 易型分行 │至第185頁、 │ │ │ │電話與收購人聯繫,並│ 000000000000號帳戶 │影卷㈠第16頁背│ │ │ │相約於93年11月2 日,│⑵新竹商銀臺南分行 │面 │ │ │ │在臺南金華路2 段某處│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以4,000 元之代價出│ │ │ │ │ │售右列帳戶之存簿、金│ │ │ │ │ │融卡及密碼予詹志銘。│ │ │ ├──┼─────┼──────────┼───────────┼───────┤ │17 │ 彭鴻偉 │見自由時報、聯合報刊│⑴上海商銀新竹分行 │影卷㈠第192頁 │ │ │ │登「缺錢找我」之廣告│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194頁 │ │ │ │,為辦理貸款乃依其聯│⑵中華銀行頭份分行 │ │ │ │ │絡電話與之聯繫,並於│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3年10月7 日,在新竹│⑶臺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 │ │ │ │火車站前之「麥當勞」│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餐廳裡,將右列銀行存│⑷新竹商銀民族分行 │ │ │ │ │簿、金融卡、密碼及8,│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000 元交付詹志銘。 │⑸萬泰商銀頭份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⑹聯邦商銀鳳山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及其妻左家蕙名下之: │ │ │ │ │ │⑺中國信託商銀新竹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⑻中華郵政鳳山工協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⑼台新銀行鳳山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⑽新竹銀行西屯分行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⑪臺中銀行西屯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⑫遠東銀行高雄亞企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8 │ 胡易承 │因詹志銘對其佯稱可以│⑴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影卷㈠第207頁 │ │ │ │透過銀行帳戶金額進出│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208頁、 │ │ │ │提高信用度,方便辦理│⑵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影卷㈠第29頁 │ │ │ │貸款,遂於93年9 月14│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日在臺中縣太平市東平│ │ │ │ │ │路與東村路口附近,將│ │ │ │ │ │右列銀行存簿、金融卡│ │ │ │ │ │、密碼交付詹志銘使用│ │ │ ├──┼─────┼──────────┼───────────┼───────┤ │19 │ 沈義雄 │於93年10月25日在臺中│⑴中國信託商銀文心分行│影卷㈠第211頁 │ │ │ │市○○路「中國城飯店│ 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第214頁、 │ │ │ │」附近,無償將右列帳│⑵中華郵政古坑郵局 │影卷㈠第15頁 │ │ │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碼交付詹志銘。 │⑶新竹商銀西屯分行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20 │ 施宗昇 │於93年12月8 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影卷㈠第215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第217頁、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⑵中華郵政林內郵局 │影卷㈠第20頁背│ │ │ │5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志銘。 │ │ │ ├──┼─────┼──────────┼───────────┼───────┤ │21 │ 林宏宗 │於93年11月3 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18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220頁、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影卷㈠第17頁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22 │ 盧昱丞 │分別於93年9 月21日、│⑴中國信託銀行臺中分行│影卷㈠第14頁背│ │ │ │93年10月21日在不詳處│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第221頁至 │ │ │ │所,將右列帳戶之存摺│⑵中華郵政臺中樹仔腳郵│第224頁 │ │ │ │、提款卡及密碼以1800│ 局 │ │ │ │ │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⑶合作金庫西臺中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復華商銀復興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⑸華南商銀臺中民族路 │ │ │ │ │ │ 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⑹新竹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⑺萬泰商業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3 │ 吳慶恩 │見報紙刊登辦理信用貸│⑴中國信託商銀竹北簡易│影卷㈡第226頁 │ │ │ │款之廣告,為辦理貸款│ 型分行 │至第227頁、 │ │ │ │乃依其聯絡電話與自稱│ 000000000000號帳戶 │影卷㈠第22頁背│ │ │ │「劉專員」之人聯繫,│⑵中華郵政公司 │面 │ │ │ │並於93年12月29日,在│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湖口交流道下之某7-11│ │ │ │ │ │便利商店內,將右列銀│ │ │ │ │ │行存簿、金融卡、密碼│ │ │ │ │ │交付詹志銘。 │ │ │ ├──┼─────┼──────────┼───────────┼───────┤ │24 │ 張鳳銀 │於93年9 月2 日,為辦│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229頁 │ │ │ │理整合貸償,遂將右列│ 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第230頁、 │ │ │ │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⑵第一商銀斗六分行 │影卷㈠第30頁 │ │ │ │交予其子吳旺霖,遭吳│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旺霖於93年9 月2 日以│⑶中華郵政斗六西平郵局│ │ │ │ │95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志銘。 │ │ │ ├──┼─────┼──────────┼───────────┼───────┤ │25 │ 林妙穗 │於93年12月21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 │影卷㈡第231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第232頁、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影卷㈠第21頁背│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面 │ │ │ │銘。 │ │ │ ├──┼─────┼──────────┼───────────┼───────┤ │26 │ 許美麗 │見報紙刊登「專辦銀行│⑴中國信託商銀西臺中分│影卷㈠第233頁 │ │ │ │無法核貸」廣告,於93│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234頁、 │ │ │ │年11月11日在不詳處所│ │影卷㈠第17頁背│ │ │ │,將右列帳戶之存摺、│ │面 │ │ │ │提款卡、密碼及6000元│ │ │ │ │ │交付予詹志銘。 │ │ │ ├──┼─────┼──────────┼───────────┼───────┤ │27 │ 林昌樺 │於93年11月8 日將右列│⑴中華郵政公司臺東郵局│影卷㈠第236頁 │ │ │ │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237頁、影 │ │ │ │密碼交付其母親許美麗│⑵臺灣中小企業臺東分行│卷㈠第17頁、 │ │ │ │供辦理貸款之用,許美│ 00000000000號帳戶 │97年度偵字1623│ │ │ │麗即將右列帳戶存簿、│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05│0卷㈠第236至23│ │ │ │金融卡及密碼以12500 │ 00000000號帳戶 │7頁 │ │ │ │元出售予詹志銘。 │⑷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 │ │ │ │ │ 7481號帳戶 │ │ ├──┼─────┼──────────┼───────────┼───────┤ │28 │ 繆幸娥 │於94年1 月4 日在不詳│⑴誠泰銀行 │影卷㈠第239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第240頁、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影卷㈠第22頁背│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面 │ │ │ │銘。 │ │ │ ├──┼─────┼──────────┼───────────┼───────┤ │29 │ 李永暉 │於93年10月27日、28日│⑴中國信託商銀 │影卷㈠第241頁 │ │ │ │在臺中市○○○○○路│ 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第243頁、 │ │ │ │口將右列帳戶之存摺、│⑵台新國際商銀 │影卷㈠第15頁背│ │ │ │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詹│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志銘。 │ │ │ ├──┼─────┼──────────┼───────────┼───────┤ │30 │ 林信吉 │於94年1 月5 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44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第245頁、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影卷㈠第23頁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31 │ 簡國峰 │於93年10月12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14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32 │ 郭璥崧 │於93年10月19日在不詳│⑴台新國際商銀海佃分行│影卷㈠第14頁背│ │ │ │處所,將右列編號帳戶│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97年度偵字1623│ │ │ │以3000元之代價出售予│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0卷㈠第14-1頁 │ │ │ │詹志銘。 │ 戶 │ │ ├──┼─────┼──────────┼───────────┼───────┼ │33 │ 龍文海 │於93年10月19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延平分行│影卷㈠第14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11月1 日在不詳│⑵中華郵政公司大崙郵局│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10月27日在不詳│⑶誠泰商銀斗六分行 │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34 │ 李武漢 │於93年10月22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15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5│⑵中華郵政公司虎尾郵局│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 │ │ ├──┼─────┼──────────┼───────────┼───────┤ │35 │ 劉佳奇 │於93年10月22日在不詳│⑴玉山商銀臺中分行 │影卷㈠第15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11月22日在不詳│⑴台新商銀太平分行 │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0│⑵國泰世華西臺中分行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36 │ 楊淳文 │於93年10月25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15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37 │ 楊婷婷 │於93年10月25日在不詳│⑴大眾商銀 │影卷㈠第15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0│⑵中國信託商銀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10月26日在不詳│⑴臺灣中小企銀新營分行│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38 │ 廖福源 │於93年10月26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15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39 │ 楊泊諺 │於93年10月26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15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40 │ 黃吉和 │於93年10月27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15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9 月9 日在不詳│⑴第一商銀金城分行 │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 元 之代價出售予詹│ │ │ │ │ │志銘。 │ │ │ ├──┼─────┼──────────┼───────────┼───────┤ │41 │ 呂明忠 │於93年10月27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 │影卷㈠第16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42 │ 鐘瑞邦 │於93年10月28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16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43 │ 周龍泉 │於93年11月2 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臺南分行│影卷㈠第16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44 │ 林怡伶 │於93年11月2 日在不詳│⑴新竹商業銀行 │影卷㈠第16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90│⑵大眾商業銀行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⑶中國信託商銀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於93年11月3 日在不詳│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帳戶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45 │ 陳金益 │於93年11月17日在不詳│台新國際商銀縣府分行 │影卷㈠第17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00000000000000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46 │ 方愛華 │於93年11月17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臺南分行│影卷㈠第17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至第18頁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0│⑵台新國際商銀臺南分行│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11月25日在不詳│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47 │ 林永福 │於93年11月19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饒平郵局│影卷㈠第18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48 │ 陳秋露 │於93年11月19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虎尾郵局│影卷㈠第18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49 │ 陳啟榮 │於93年11月22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18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513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50 │ 何家糠 │於93年11月22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18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5│⑵華南商銀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51 │ 何惠雯 │於93年11月23日在不詳│⑴新竹商銀 │影卷㈠第19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52 │ 陳宥潔 │於93年11月26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臺南開元│影卷㈠第20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帳戶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53 │ 陳雨伸 │於93年11月29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東臺南分│影卷㈠第20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5│⑵中華郵政公司永康大灣│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 │ │ │銘。 │ 帳戶 │ │ ├──┼─────┼──────────┼───────────┼───────┤ │54 │ 黃綉惠 │於93年12月6 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永康郵局│影卷㈠第20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55 │ 蘇德安 │於93年12月6 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安平郵局│影卷㈠第20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56 │ 蔡欽子 │於93年12月7 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20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5│⑵中華郵政公司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 │ │ ├──┼─────┼──────────┼───────────┼───────┤ │57 │ 蔡明上 │於93年12月9 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20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2│⑵第一商銀北港分行 │ │ │ │ │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志銘。 │⑶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8 │ 王惠芳 │於93年12月10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土庫郵局│影卷㈠第20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0│⑵華南商銀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⑶游珊旻(Z000000000)│ │ │ │ │ │ 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土│ │ │ │ │ │ 庫郵局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59 │ 湯宗衡 │於93年12月17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1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60 │ 黃奇鋍 │於93年11月20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1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61 │ 王淑惠 │於93年12月23日在不詳│⑴台新國際商銀 │影卷㈠第21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12月31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中華分行│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0│⑵復華商銀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62 │ 王天河 │於93年12月27日在不詳│⑴台新國際商銀 │影卷㈠第22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0│⑵玉山商銀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63 │ 顏文怡 │於93年12月27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2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5│⑵中國信託商銀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64 │ 李曜鈞 │於93年12月27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 │影卷㈠第22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⑵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崙背分行000000000000│ │ │ │ │銘。 │ 78號帳戶 │ │ ├──┼─────┼──────────┼───────────┼───────┤ │65 │ 侯國程 │於93年12月28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2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⑵中國信託銀行西臺南分│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 │ │ ├──┼─────┼──────────┼───────────┼───────┤ │66 │ 王宏安 │於93年12月28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2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67 │ 張榮昌 │於94年1 月3 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新竹分行│影卷㈠第22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2│⑵台新國際商銀新竹分行│ │ │ │ │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志銘。 │⑶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8 │ 鄭坤騰 │於94年1 月5 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 │影卷㈠第23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5│⑵中華郵政公司 │ │ │ │ │00 元 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志銘。 │ │ │ ├──┼─────┼──────────┼───────────┼───────┤ │69 │ 張秀英 │於94年1 月5 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3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2│⑵日盛國際商銀 │ │ │ │ │5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志銘。 │⑶中國信託商銀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0 │ 邱志雄 │於94年1 月7 日在不詳│⑴第一商銀 │影卷㈠第23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71 │ 張永村 │於93年9 月20日在不詳│⑴臺灣中小企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23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0│⑵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9 月21日在不詳│⑴誠泰商銀 │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 ├──────────┼───────────┤ │ │ │ │於94年1 月8 日在不詳│⑴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72 │ 林廷偉 │於94年1 月14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中華分行│影卷㈠第23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0│⑵合作金庫東臺南分行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73 │ 林銀娟 │於93年10月4 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28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74 │ 廖瑞豐 │於93年10月5 、6 日在│⑴華南商銀豐原分行 │影卷㈠第28頁 │ │ │ │不詳處所,將右列帳戶│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⑵上海商銀豐原分行 │ │ │ │ │以15000 元之代價出售│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予詹志銘。 │⑶中國信託商銀豐原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合作金庫南豐原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⑸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5 │ 劉文政 │於93年9 月30日在不詳│⑴臺中銀行臺中分行 │影卷㈠第28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5│⑵第一商銀苗栗分行 │ │ │ │ │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志銘。 │⑶中國信託商銀臺中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⑸新竹商銀西屯分行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6 │ 胡正宏 │於93年10月1 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南投六支│影卷㈠第28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帳戶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77 │ 郭佳豪 │於93年9 月24日、10月│⑴中國信託商銀斗六分行│影卷㈠第28頁及│ │ │ │1 日在不詳處所,將右│ 000000000000號帳戶 │背面 │ │ │ │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⑵中華郵政斗六鎮北郵局│ │ │ │ │及密碼以15000 元之代│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價出售予詹志銘。 │⑶合作金庫斗六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國泰世華嘉義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⑸臺灣中小企銀斗六分行│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8 │ 葉為琳 │於93年9 月22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彰化分行│影卷㈠第28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79 │ 陳政錡 │於93年9 月29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文化路郵局 │影卷㈠第28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5│⑵第一商銀興嘉分行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80 │ 簡志成 │於93年9 月21日在不詳│⑴台新國際商銀太平分行│影卷㈠第28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81 │ 陳伯璋 │於93年9 月20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 │影卷㈠第28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2│⑵第一商銀 │ │ │ │ │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志銘。 │⑶華南商銀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新竹商銀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2 │ 黃錦鳳 │於93年9 月20日在不詳│⑴臺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影卷㈠第29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90│⑵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⑶誠泰商銀關東橋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3 │ 林忠雄 │於93年9 月16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楊梅富岡郵局│影卷㈠第29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84 │ 王富良 │於93年9 月14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西臺南分│影卷㈠第29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85 │ 阮興隆 │於93年9 月15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9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86 │ 許永清 │於93年9 月9 日在不詳│⑴日盛國際商銀苓雅簡易│影卷㈠第29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型分行00000000000000│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號帳戶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9 月7 日在不詳│⑴華南銀行前鎮分行 │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90│⑵中國信託商銀新興分行│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⑶中興銀行高雄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7 │ 劉佳萍 │於93年9 月8 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楠西郵局│影卷㈠第29頁至│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背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5│⑵第一商銀楠西分行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 ├──────────┼───────────┤ │ │ │ │於93年9 月2 日在不詳│⑴台新國際商銀府城分行│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88 │ 王明珠 │於93年9 月7 日在不詳│⑴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影卷㈠第29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89 │ 黃春龍 │於93年9 月13、14日許│⑴中華郵政公司 │影卷㈠第29頁背│ │ │ │在不詳處所,將右列帳│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⑵第一商銀 │ │ │ │ │碼以6500元之代價出售│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予詹志銘。 │ │ │ ├──┼─────┼──────────┼───────────┼───────┤ │90 │ 楊朝安 │於93年9 月9 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斗六西平路郵│影卷㈠第29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局00000000000000號帳│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戶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91 │ 簡志昌 │於93年8 月23日在不詳│⑴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影卷㈠第29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90│⑵中國信託商銀西臺南分│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⑶遠東國際商銀永康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92 │ 高銘聰 │於93年10月19日在不詳│⑴台新國際商銀臺南分行│影卷㈠第30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60│⑵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 │ │ ├──┼─────┼──────────┼───────────┼───────┤ │93 │ 鄭汶汶 │於93年8 月24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臺南大同郵局│影卷㈠第30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2│⑵中國信託商銀西臺南分│ │ │ │ │5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志銘。 │⑶華南商銀西臺南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大眾商銀東臺南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⑸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⑹萬泰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南│ │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於93年8 月31日在不詳│李瓊雪所有之 │影卷㈠第31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台新國際商銀府城分行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94 │ 翁景宏 │於93年8 月21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新營分行│影卷㈠第30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0│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95 │ 楊善顯 │於93年8 月27日在不詳│⑴臺北富邦銀行鳳山簡易│影卷㈠第30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型分行000000000000號│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2│ 帳戶 │ │ │ │ │5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⑵中華郵政公司高雄英德│ │ │ │ │志銘。 │ 街郵局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⑶板信商銀苓雅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⑷大眾商銀五甲簡易型分│ │ │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96 │ 陳惠敏 │於93年8 月31日在不詳│⑴臺北富邦銀行永康分行│影卷㈠第30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95│⑵遠東商銀臺南分行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⑶中華郵政公司仁德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97 │ 林志龍 │於93年8 月31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民族分行│影卷㈠第30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面及影卷㈠第31│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2│⑵上海銀行前金分行 │頁 │ │ │ │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志銘。 │⑶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臺北富邦銀行高雄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8 │ 陳春美 │於93年8 月31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臺南分行│影卷㈠第31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90│⑵上海商銀臺南分行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⑶第一商銀臺南分行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9 │ 盧佳萍 │於93年8 月24日在不詳│⑴中華郵政公司五股中興│影卷㈠第31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路郵局00000000000000│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5│ 號帳戶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 │ │ │ │銘。 │ │ │ ├──┼─────┼──────────┼───────────┼───────┤ │100 │ 吳琇婷 │於93年8 月25日在不詳│⑴臺北富邦銀行永康分行│影卷㈠第31頁 │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90│⑵遠東國際商銀永康分行│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⑶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1 │ 葉佩穎 │於93年8 月27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永康分行│影卷㈠第31頁至│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號帳戶 │背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90│⑵安泰商銀永康分行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銘。 │⑶台新國際商銀永康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02 │ 郭國玉 │於93年8 月19日在不詳│⑴中國信託商銀西臺南分│影卷㈠第31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90│⑵第一商銀安南分行 │ │ │ │ │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詹志│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銘。 │⑶臺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03 │ 巫漢煬 │於94年1 月11日在不詳│⑴安泰商銀 │影卷㈠第23頁背│ │ │ │處所,將右列帳戶之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面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2│⑵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 │ │ │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詹│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志銘。 │⑶玉山商銀中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⑷合作金庫中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7年度偵字第16230號併辦意旨新增收購帳戶部分: │ ├──┬─────┬──────────┬───────────┬───────┤ │編號│帳戶所有人│ 時間地點及收購價格 │收 購 之 帳 戶│備 註│ ├──┼─────┼──────────┼───────────┼───────┤ │ 1 │ 褚淑芳 │見求才令報紙分類廣告│⑴中華郵政永康崑山郵局│97年度偵字第16│ │ │ │刊登「高收存簿」之廣│ 00000000000000號帳戶│230 號卷一第14│ │ │ │告,乃依其聯絡電話與│⑵中國信託銀行東臺南分│6~149頁 │ │ │ │收購人聯繫,並相約於│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3年8 月初某日上午10│ │ │ │ │ │時許,在臺南縣關廟鄉│ │ │ │ │ │中山路一段1 號旁,以│ │ │ │ │ │每本新臺幣1,000 元之│ │ │ │ │ │代價出售帳戶之存摺、│ │ │ │ │ │金融卡及密碼予詹志銘│ │ │ │ │ │。 │ │ │ ├──┼─────┼──────────┼───────────┼───────┤ │ 2 │ 周華一 │經朋友黃俊龍介紹,於│⑴中華郵政歸仁郵局 │97年度偵字第16│ │ │ │93年9 月某日晚間9 時│ 00000000000000號帳戶│230 號卷一第15│ │ │ │許,在第一商業銀行歸│⑵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2~155頁 │ │ │ │仁分行門口,以新臺幣│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8,000 元之代價出售存│⑶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 │ │ │摺、金融卡及密碼予詹│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志銘。 │ │ │ ├──┼─────┼──────────┼───────────┼───────┤ │ 3 │ 郭春風 │見中華日報分類廣告刊│⑴中國信託銀行 │97年度偵字第16│ │ │ │登收購帳戶之廣告,乃│ 000000000000號帳戶 │230 號卷一第15│ │ │ │依其聯絡電話與收購人│⑵華南商業銀行 │8~160頁 │ │ │ │聯繫,並相約於93年8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9 月間,在臺南市中│ │ │ │ │ │正路中國城商圈外,出│ │ │ │ │ │售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 │ │ │ │及密碼予詹志銘。 │ │ │ ├──┼─────┼──────────┼───────────┼───────┤ │ 4 │ 黃俊龍 │見中華日報分類廣告刊│⑴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97年度偵字第16│ │ │ │登收購帳戶之廣告,乃│ 000000000000號帳戶 │230 號卷一第16│ │ │ │依其聯絡電話與收購人│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3~165頁 │ │ │ │聯繫,並相約於93年11│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月底,以新臺幣5,500 │⑶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 │ │元之代價,出售帳戶之│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 │ │ │ │ │綽號「小趙」之男子。│ │ │ ├──┼─────┼──────────┼───────────┼───────┤ │ 5 │ 莊可文 │見中華日報分類廣告刊│⑴中國商業銀行新營分行│97年度偵字第16│ │ │ │登收購帳戶之廣告,乃│ 000000000000號帳戶 │230 號卷一第16│ │ │ │依其聯絡電話與收購人│⑵臺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8~170頁 │ │ │ │聯繫,並相約於93年8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月底,以新臺幣7,000 │⑶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 │ │ │ │元之代價,出售帳戶之│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 │ │ │ │ │詹志銘。 │ │ │ ├──┼─────┼──────────┼───────────┼───────┤ │ 6 │ 吳重儀 │見中華日報分類廣告刊│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7年度偵字第16│ │ │ │登「收購郵局、銀行存│ 00000000000000號帳戶│230 號卷一第17│ │ │ │簿,無風險、免刑責」│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177頁 │ │ │ │之廣告,乃依其聯絡電│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話與收購人聯繫,並相│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約於93年7 月22日,在│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臺南市○○路「特力屋│ │ │ │ │ │」大賣場後方,以新臺│ │ │ │ │ │幣6,500 元之代價,出│ │ │ │ │ │售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 │ │ │ │及密碼予詹志銘。 │ │ │ ├──┼─────┼──────────┼───────────┼───────┤ │ 7 │ 詹世全 │該帳戶係詹世全於三重│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7年度偵字第16│ │ │ │「阿諾水成」工作時,│ 00000000000號帳戶 │230號卷十第240│ │ │ │為薪資轉帳所申請開戶│ │4~2405頁 │ │ │ │,後因涉犯業務侵占罪│ │ │ │ │ │離職後,便未再使用該│ │ │ │ │ │帳戶,也不知放置於何│ │ │ │ │ │處。現因應徵快遞工作│ │ │ │ │ │錄取,需要帳戶做為薪│ │ │ │ │ │資轉帳用途,始辦理補│ │ │ │ │ │發。 │ │ │ ├──┼─────┼──────────┼───────────┼───────┤ │ 8 │ 劉明其 │於93年10月15日某時,│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97年度偵字第16│ │ │ │在臺北縣新店市○○路│ 分行00000000000000號│230號卷十一第3│ │ │ │之國泰世華銀行前,以│ 帳戶 │196~3200頁 │ │ │ │新臺幣2,000 元之代價│⑵誠泰商業儲蓄銀行新店│ │ │ │ │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 分行0000000000000號 │ │ │ │ │陳姓成年人。 │ 帳戶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 │ │ │ │ │年度易字第984 號判決│ │ │ │ │ │) │ │ │ ├──┼─────┼──────────┼───────────┼───────┤ │ 9 │ 尹曉萍 │於93年10月26日下午3 │⑴安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7年度偵字第16│ │ │ │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 00000000000000號帳戶│230號卷十一第3│ │ │ │博愛路瑞興國小前、93│⑵中國信託銀行中正分行│212~3219頁 │ │ │ │年10月28日某時,在高│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雄縣鳳山市○○路127 │ │ │ │ │ │巷2 號5 樓住處樓下,│ │ │ │ │ │各以新臺幣1,000 元之│ │ │ │ │ │代價,將帳戶之存摺、│ │ │ │ │ │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陳│ │ │ │ │ │佳玲代為出售。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 │ │ │ │ │年度易字第1271號判決│ │ │ │ │ │) │ │ │ ├──┼─────┼──────────┼───────────┼───────┤ │ 10 │ 黃祿善 │ │⑴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江│ │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⑵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附表七 ◎監聽號碼:0000000000 ┌─┬────┬─────┬──┬────┬─────┬────────────────┬────────┐ │編│監聽日期│ 監聽時間 │聯絡│姓 名│ 電話號碼 │譯 文 內 容 摘 要│備 註│ │號│ │ │方向│ (A) │ (B) │ │ │ ├─┼────┼─────┼──┼────┼─────┼────────────────┼────────┤ │1.│93/10/26│16:44:20│受話│ 邱政德 │0000000000│B:你老大呢? │基地臺:36127 │ │ │ │ │ │ 接聽 │ N○○ │A:不在,你哪位? │臺中市○○區○段│ │ │ │ │ │ │ (林仔) │B:我林仔,他去哪? │273-5 號 │ │ │ │ │ │ │ │A:出去跟人家和解電話線路的事。 │ │ │ │ │ │ │ │ │B:你打給他說我有事找他。 │ │ │ │ │ │ │ │ │A:好。 │ │ ├─┼────┼─────┼──┼────┼─────┼────────────────┼────────┤ │2.│93/10/29│14:20:09│受話│ C○○ │0000000000│1.A 向B 表示:大陸客戶因錢未匯入│基地臺:43943 │ │ │ │ │ │(水桶)│ N○○ │ 所以裝置線路費用還沒有辦法給闕│鳳山市○○街119 │ │ │ │ │ │(樹仔)│ (林仔) │ 。 │號 │ │ │ │ │ │ │ │2.A 向B 表示:家中電腦如能上網趕│ │ │ │ │ │ │ │ │ 快把資料發送過去大陸。 │ │ ├─┼────┼─────┼──┼────┼─────┼────────────────┼────────┤ │3.│93/10/29│17:59:15│受話│ C○○ │0000000000│短訊:000000000000 │林仔所用中國信託│ │ │ │ │ │(水桶)│ N○○ │ │帳號 │ │ │ │ │ │(樹仔)│ (林仔) │ │ │ ├─┼────┼─────┼──┼────┼─────┼────────────────┼────────┤ │4.│93/11/04│13:56:56│受話│ C○○ │0000000000│B 向A 回報不會通的人頭電話線路:│基地臺:53502 │ │ │ │ │ │(水桶)│635 │1.0000000000、0000000000(謝靜如│屏東縣獅子鄉竹坑│ │ │ │ │ │(樹仔)│ │ -申請人) │村竹坑巷16號 │ │ │ │ │ │ │ │2.0000000000、0000000000(徐志偉│ │ │ │ │ │ │ │ │ -申請人) │ │ │ │ │ │ │ │ │3.0000000000、0000000000(范揚崇│ │ │ │ │ │ │ │ │ -申請人) │ │ │ │ │ │ │ │ │4.0000000000、0000000000(卓建君│ │ │ │ │ │ │ │ │ -申請人) │ │ ├─┼────┼─────┼──┼────┼─────┼────────────────┼────────┤ │5.│93/11/28│12:17:16│受話│ C○○ │0000000000│1.B 向A 回報線路號碼(三線): │基地臺:43943 │ │ │ │ │ │(水桶)│ N○○ │ 00-00000000、00-00000000、 │鳳山市○○街119 │ │ │ │ │ │(樹仔)│ (林仔) │ 00-00000000。 │號 │ │ │ │ │ │ │ │2.B 向A 表示:請A 之老大(楊嫌)│ │ │ │ │ │ │ │ │ 打電話給闕B 。 │ │ ├─┼────┼─────┼──┼────┼─────┼────────────────┼────────┤ │6.│93/11/28│13:33:13│受話│ C○○ │0000000000│1.B 向A 表示最新電話轉接方式是採│基地臺:44293 │ │ │ │ │ │(水桶)│ N○○ │ 取群組方式,東森片子(臺灣)轉│高雄縣路竹鄉竹滬│ │ │ │ │ │(樹仔)│ (林仔) │ 東森片子(大陸)。 │段871-1 地號 │ │ │ │ │ │ │ 新增一線 │2.A 表示目前大陸客戶皆在福州,例│ │ │ │ │ │ │ │ │ 如:中華→東森固網片子(固定)│ │ │ │ │ │ │ │ │ →大陸。 │ │ │ │ │ │ │ │ │3.B 向A 表示目前只有臺灣固網的訊│ │ │ │ │ │ │ │ │ 號最強可考慮全部採用臺灣的本子│ │ │ │ │ │ │ │ │ 。 │ │ │ │ │ │ │ │ │4.B 另外向A 詢問,信用卡客戶收據│ │ │ │ │ │ │ │ │ 、信用卡會員資料及臺北縣市戶籍│ │ │ │ │ │ │ │ │ 資料等是否可行,A 表示要問過客│ │ │ │ │ │ │ │ │ 戶才知道。 │ │ ├─┼────┼─────┼──┼────┼─────┼────────────────┼────────┤ │7.│93/12/16│13:42:40│受話│ 戌○○ │ 熊貓 │A:喂! │基地臺:14171 │ │ │ │ │ │(楊妻)│ │B:喂!董娘,我熊貓! │貢寮鄉○○○街12│ │ │ │ │ │ 接聽 │ │A:還沒好呢! │-1號 │ │ │ │ │ │ │ │B:內線"63"的總共幾線? │ │ │ │ │ │ │ │ │A:4線。 │ │ │ │ │ │ │ │ │B:號碼報給我。 │ │ │ │ │ │ │ │ │A:來,00000000、000000000、8992│ │ │ │ │ │ │ │ │ 6024,三線單一的嗎? │ │ │ │ │ │ │ │ │B:對。 │ │ ├─┼────┼─────┼──┼────┼─────┼────────────────┼────────┤ │8.│98/12/26│14:08:09│受話│ 戌○○ │?00000000│A:喂! │基地臺:14171 │ │ │ │ │ │(楊妻)│ 小陳 │B:喂!阿姐,我小陳這邊,我跟你 │ │ │ │ │ │ │ 接聽 │ │ 講有支電話可能快死掉了。 │ │ │ │ │ │ │ │ │A:有線路掉了嗎? │ │ │ │ │ │ │ │ │B:對,00000000快死掉了,麻煩你 │ │ │ │ │ │ │ │ │ 再夾一線。 │ │ │ │ │ │ │ │ │A:好。 │ │ ├─┼────┼─────┼──┼────┼─────┼────────────────┼────────┤ │9.│93/12/16│14:25:50│發話│ 戌○○ │0000000000│1.A 請B 儘速匯款(線路的費用),│基地臺:13151 │ │ │ │ │ │(楊妻)│982 │ B 表示請人匯,好了即回報。 │瑞芳鎮○○路155 │ │ │ │ │ │ │ │2.A 問B ?:今日沒上工?B 說近來│號 │ │ │ │ │ │ │ │ 狀況百出,等處理好了再恢復正常│ │ │ │ │ │ │ │ │ 上班。 │ │ ├─┼────┼─────┼──┼────┼─────┼────────────────┼────────┤ │10│93/12/16│15:53:44│受話│ 戌○○ │0000000000│A:喂! │基地臺:12188 │ │ │ │ │ │(楊妻)│ N○○ │B:喂,號碼報給我。 │三重市○○路○段│ │ │ │ │ │ 接聽 │ (林仔) │A:好,來,00000000、00000000、5│2號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B:好,等一下。 │B 請A 報中線號碼│ │ │ │ │ │ │ │(A趁空檔與楊嫌交談) │,B 再回報外線號│ │ │ │ │ │ │ │B:喂!注意聽,來,第一支0000000│碼給A 。 │ │ │ │ │ │ │ │ 6→"63",第二支00000000→"64"│ │ │ │ │ │ │ │ │A:好。 │ │ ├─┼────┼─────┼──┼────┼─────┼────────────────┼────────┤ │11│93/12/16│15:57:33│發話│ 戌○○ │02-0000000│B:喂! │基地臺:13862 │ │ │ │ │ │(楊妻)│6 熊貓 │A:熊貓好嗎?報號碼給你,0000000│三重市○○路○段│ │ │ │ │ │ │ │ 6。 │2號 │ │ │ │ │ │ │ │B:好。 │ │ ├─┼────┼─────┼──┼────┼─────┼────────────────┼────────┤ │12│93/12/16│16:00:04│受話│ 戌○○ │0000000000│A:喂! │基地臺:63071 │ │ │ │ │ │(楊妻)│ N○○ │B:你那個"064"再報一次。 │三重市○○路○段│ │ │ │ │ │ 接聽 │ (林仔) │A:等一下,00000000→6867。 │72號 │ │ │ │ │ │ │ │B:好,"064"再報一次。 │ │ │ │ │ │ │ │ │A: "064" 的鎖在機子底,等一下再│ │ │ │ │ │ │ │ │ 給你。 │ │ ├─┼────┼─────┼──┼────┼─────┼────────────────┼────────┤ │13│93/12/16│16:01:07│受話│ 戌○○ │0000000000│A:喂! │基地臺:63071 │ │ │ │ │ │(楊妻)│ N○○ │B:喂,00000000 │ │ │ │ │ │ │ 接聽 │ (林仔) │A:好。 │B 向A 報"064" 的│ │ │ │ │ │ │ │ │外線號碼 │ ├─┼────┼─────┼──┼────┼─────┼────────────────┼────────┤ │14│93/12/16│16:02:41│發話│ 戌○○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63071 │ │ │ │ │ │(楊妻)│743 小陳 │A:喂,小陳嗎?報號碼給你,29499│ │ │ │ │ │ │ │ │ 194。 │ │ ├─┼────┼─────┼──┼────┼─────┼────────────────┼────────┤ │15│93/12/16│16:04:24│發話│ 戌○○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63071 │ │ │ │ │ │(楊妻)│204 熊貓 │A:喂,熊貓嗎?報號碼給你。 │ │ │ │ │ │ │ │ │B:哪個號碼的? │ │ │ │ │ │ │ │ │A:064的,來00000000。 │ │ │ │ │ │ │ │ │B:00000000,好。 │ │ │ │ │ │ │ │ │A:你那邊是一個女的接的嗎? │ │ │ │ │ │ │ │ │B:對。 │ │ │ │ │ │ │ │ │A:那就對了。 │ │ ├─┼────┼─────┼──┼────┼─────┼────────────────┼────────┤ │16│93/12/16│19:12:10│發話│ 戌○○ │00-0000000│B:喂! │基地臺:61011 │ │ │ │ │ │(楊妻)│8 熊貓 │A:喂,熊貓,我再一線給你。 │北市○○路○段15│ │ │ │ │ │ │ │B:好,來。 │0號 │ │ │ │ │ │ │ │A:來,00000000。 │ │ │ │ │ │ │ │ │B:好,我先試一下,你等一下... │ │ │ │ │ │ │ │ │ 好,OK。 │ │ │ │ │ │ │ │ │A:好。 │ │ ├─┼────┼─────┼──┼────┼─────┼────────────────┼────────┤ │17│93/12/16│20:18:28│受話│ 戌○○ │0000000000│A:喂! │基地臺:13713 │ │ │ │ │ │(楊妻)│ N○○ │B:喂,"064" 的00000000,另一支"│三重市○○街102 │ │ │ │ │ │ 接聽 │ (林仔) │ 555" 的00000000,另一支"6867"│號 │ │ │ │ │ │ │ │ 的... │ │ │ │ │ │ │ │ │A:好。 │ │ ├─┼────┼─────┼──┼────┼─────┼────────────────┼────────┤ │18│93/12/16│20:29:14│受話│ 戌○○ │0000000000│A:喂!剛剛的二線都沒進去。 │基地臺:18862 │ │ │ │ │ │(楊妻)│ N○○ │B:真的嗎?我剛剛有打通,來,第 │三重市○○街174 │ │ │ │ │ │ 接聽 │ (林仔) │ 三支給你"6867"的00000000。剛 │之1號 │ │ │ │ │ │ │ │ 剛那支不對,號碼為00000000接 │ │ │ │ │ │ │ │ │ 的"5555"的,另一支也不對,正 │"6867"→00000000│ │ │ │ │ │ │ │ 確為00000000接"064"。 │"5555"→00000000│ │ │ │ │ │ │ │A:好。 │"064" →00000000│ ├─┼────┼─────┼──┼────┼─────┼────────────────┼────────┤ │19│93/12/16│20:40:43│發話│ 戌○○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18861 │ │ │ │ │ │(楊妻)│743 小陳 │A:喂,那一線已經好了,號碼給你 │三重市○○街174 │ │ │ │ │ │ │ │ ,來00000000。 │之1號 │ │ │ │ │ │ │ │B:好。 │ │ ├─┼────┼─────┼──┼────┼─────┼────────────────┼────────┤ │20│93/12/16│23:46:28│發話│ 戌○○ │0000000000│B:董娘你好! │基地臺:63482 │ │ │ │ │ │(楊妻)│204 熊貓│A:熊貓你好! │B向A報中縣電話 │ │ │ │ │ │ 接聽 │ │B:明天有三線,網路的,1對4的, │ │ │ │ │ │ │ │ │ 來,"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麻煩你。 │ │ │ │ │ │ │ │ │A:好,拜拜! │ │ ├─┼────┼─────┼──┼────┼─────┼────────────────┼────────┤ │21│93/12/17│09:16:35│受話│ 戌○○ │ 00000000 │A:喂。 │基地臺:36482 │ │ │ │ │ │(楊妻)│ 貴寶 │B:喂,我貴寶這邊,報號碼給你, │ │ │ │ │ │ │ 接聽 │ │ 要多久。 │ │ │ │ │ │ │ │ │A:好,差不多要一個多鐘頭。 │ │ │ │ │ │ │ │ │B:來,"02"的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A:好! │ │ │ │ │ │ │ │ │B:都是1對4的,好了再打給我。 │ │ │ │ │ │ │ │ │A:好! │ │ ├─┼────┼─────┼──┼────┼─────┼────────────────┼────────┤ │22│93/12/17│09:40:57│受話│ 戌○○ │ 1809 │A:喂! │基地臺:63482 │ │ │ │ │ │(楊妻)│ 熊貓 │B:喂,我雄貓這邊,好了嗎? │A向B報外線號碼 │ │ │ │ │ │ 接聽 │ │A:好了,我報給你,來"0062"→894│ │ │ │ │ │ │ │ │ 19903、"0064"→00000000、"147│ │ │ │ │ │ │ │ │ 4"→00000000。 │ │ │ │ │ │ │ │ │B:好我試試看。 │ │ ├─┼────┼─────┼──┼────┼─────┼────────────────┼────────┤ │23│93/12/17│10:59:47│受話│ 戌○○ │0000000000│A:喂! │基地臺:63482 │ │ │ │ │ │(楊妻)│ C○○ │B:林仔又出問題了。 │ │ │ │ │ │ │ 接聽 │ 新增一線 │A:沒有,他在家開會啦,會氣死人 │ │ │ │ │ │ │ │ │ ,他剛才出去! │ │ │ │ │ │ │ │ │B:熊貓催得快死了! │ │ │ │ │ │ │ │ │A:熊貓? │ │ │ │ │ │ │ │ │B:不是,是貴寶啦! │ │ │ │ │ │ │ │ │A:他都早上才打來報號碼,我哪有 │ │ │ │ │ │ │ │ │ 辦法? │ │ │ │ │ │ │ │ │B:我打給他抱怨。 │ │ │ │ │ │ │ │ │A:沒辦法,我有告訴他早上的線路 │ │ │ │ │ │ │ │ │ 比較難找。 │ │ │ │ │ │ │ │ │B:好。 │ │ ├─┼────┼─────┼──┼────┼─────┼────────────────┼────────┤ │24│93/12/17│14:32:30│受話│ 戌○○ │0000000000│A:喂。 │ │ │ │ │ │ │(楊妻)│ N○○ │B:喂,00000000→00000000,另二 │ │ │ │ │ │ │ 接聽 │ │ 支還沒好,阿樹,錢幫我匯進來 │ │ │ │ │ │ │ │ │ 了嗎? │ │ │ │ │ │ │ │ │A:還沒,你電話都沒人接。 │ │ │ │ │ │ │ │ │B:你跟他講,3點半前可以嗎? │ │ │ │ │ │ │ │ │A:好。 │ │ ├─┼────┼─────┼──┼────┼─────┼────────────────┼────────┤ │25│93/12/17│14:44:38│受話│ 戌○○ │ 00000000 │A:喂! │ │ │ │ │ │ │(楊妻)│ │B:喂,阿姐,我小陳,那二支電話 │ │ │ │ │ │ │ 接聽 │ │ 都倒了。 │ │ │ │ │ │ │ │ │A:我們的嗎? │ │ │ │ │ │ │ │ │B:對,00000000,二支倒了。 │ │ │ │ │ │ │ │ │A:好,我試看看,對,你今天錢要 │ │ │ │ │ │ │ │ │ 先匯給我們嗎? │ │ │ │ │ │ │ │ │B:你先幫把我們夾線路,等一下我 │ │ │ │ │ │ │ │ │ 再叫人匯錢給你們。 │ │ │ │ │ │ │ │ │A:好,我要換帳號了。 │ │ │ │ │ │ │ │ │B:好,你先報給我。 │ │ │ │ │ │ │ │ │A:好,來,000000000000中託的, │ │ │ │ │ │ │ │ │ 你用現金存入就好了。可以先匯5│ │ │ │ │ │ │ │ │ 0000給我們再慢慢地扣嗎? │ │ │ │ │ │ │ │ │B:好,那線路麻煩你先夾。 │ │ │ │ │ │ │ │ │A:好,我馬上叫人處理。 │ │ ├─┼────┼─────┼──┼────┼─────┼────────────────┼────────┤ │26│93/12/17│15:16:23│受話│ 戌○○ │0000000000│A:喂! │ │ │ │ │ │ │(楊妻)│ N○○ │B:喂,來,報號碼給你,"0827"→ │ │ │ │ │ │ │ 接聽 │ (林仔) │ 00000000,另一支00000000→811│ │ │ │ │ │ │ │ │ 98119 。 │ │ │ │ │ │ │ │ │A:好。 │ │ ├─┼────┼─────┼──┼────┼─────┼────────────────┼────────┤ │27│93/12/17│16:36:35│受話│ 戌○○ │ ? │A:喂! │ │ │ │ │ │ │(楊妻)│ 熊貓 │B:董娘你好,我那個內線,"1474" │ │ │ │ │ │ │ 接聽 │ │ 死掉了,那個外線你幫我移到"00│ │ │ │ │ │ │ │ │ 63"。 │ │ │ │ │ │ │ │ │A:好。 │ │ ├─┼────┼─────┼──┼────┼─────┼────────────────┼────────┤ │28│93/12/17│16:38:50│發話│ 戌○○ │00-0000000│B:喂! │ │ │ │ │ │ │(楊妻)│3 熊貓 │A:喂,我試線路,這支對嗎?來,2│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B:好,00000000,今天速度很快, │ │ │ │ │ │ │ │ │ 每天都要這麼快。 │ │ │ │ │ │ │ │ │A:好。 │ │ │ │ │ │ │ │ │B:我試看看,你現在打內線進來嗎 │ │ │ │ │ │ │ │ │ ? │ │ │ │ │ │ │ │ │A:對。 │ │ │ │ │ │ │ │ │B:沒有進去。 │ │ │ │ │ │ │ │ │A:我馬上去催。 │ │ ├─┼────┼─────┼──┼────┼─────┼────────────────┼────────┤ │29│93/12/17│21:17:10│受話│先戌○○│0000000000│A:喂! │ │ │ │ │ │ │聽再楊宸│ N○○ │B:你叫樹仔聽一下。 │ │ │ │ │ │ │驊接聽 │ (林仔) │A:(換楊嫌接聽)喂。 │ │ │ │ │ │ │ │ │B:你那邊有市話可以測號嗎? │ │ │ │ │ │ │ │ │A:沒有。 │ │ │ │ │ │ │ │ │B:你把市話轉到手機上就可以測試 │ │ │ │ │ │ │ │ │ 了。(這支號碼有限制撥行動電 │ │ │ │ │ │ │ │ │ 話) │ │ │ │ │ │ │ │ │A:我們兩個出門都住飯店,哪裡會 │ │ │ │ │ │ │ │ │ 有市話。 │ │ │ │ │ │ │ │ │B:好。 │ │ ├─┼────┼─────┼──┼────┼─────┼────────────────┼────────┤ │30│93/12/17│21:27:03│受話│ 戌○○ │0000000000│A:喂。 │ │ │ │ │ │ │(楊妻)│ N○○ │B:喂,來"2211"的00000000。 │ │ │ │ │ │ │ 接聽 │ (林仔) │A:好。 │ │ └─┴────┴─────┴──┴────┴─────┴────────────────┴────────┘ ◎監聽號碼:0000000000 ┌─┬────┬─────┬──┬────┬─────┬────────────────┬────────┐ │編│監聽日期│ 監聽時間 │聯絡│姓 名│ 電話號碼 │譯 文 內 容 摘 要│備 註│ │號│ │ │方向│ (A) │ (B) │ │ │ ├─┼────┼─────┼──┼────┼─────┼────────────────┼────────┤ │1.│93/12/26│10:52:49│受話│ 戌○○ │ 00000000 │A:喂。 │基地臺:24791 │ │ │ │ │ │(楊妻)│ 小陳集團 │B:喂,姐仔,我小陳啦,你的電話 │花蓮市○○路231 │ │ │ │ │ │ │ │ 怎麼那麼難打? │號 │ │ │ │ │ │ │ │A:對呀,你怎麼都沒消息? │ │ │ │ │ │ │ │ │B:你的帳號幾號,我匯錢給你? │ │ │ │ │ │ │ │ │A:你們最近都休息嗎? │ │ │ │ │ │ │ │ │B:對呀,電腦都沒辦法用,我們的 │ │ │ │ │ │ │ │ │ 帳號還差你多少錢? │ │ │ │ │ │ │ │ │A:9000元。 │ │ │ │ │ │ │ │ │B:你的帳號一樣是中國信託的對嗎 │ │ │ │ │ │ │ │ │ ? │ │ │ │ │ │ │ │ │A:對,來0000000000000。 │ │ │ │ │ │ │ │ │B:好,我等一下叫人匯錢給你,匯 │ │ │ │ │ │ │ │ │ 了我再打給你。 │ │ │ │ │ │ │ │ │A:好。 │ │ ├─┼────┼─────┼──┼────┼─────┼────────────────┼────────┤ │2.│94/01/01│14:10:59│受話│ 戌○○ │ 00000000 │A:喂。 │基地臺:22233 │ │ │ │ │ │(楊妻)│ 小陳集團 │B:阿姐你好。我小陳這邊。 │楊梅鎮○○路207 │ │ │ │ │ │ │ │A:不好意思,剛剛我們的系統出問 │巷82號 │ │ │ │ │ │ │ │ 題,可是我們巡一巡後又正常了 │ │ │ │ │ │ │ │ │ ,那麻煩你們的線路再幫我夾一 │ │ │ │ │ │ │ │ │ 下! │ │ │ │ │ │ │ │ │A:現在要再夾嗎? │ │ │ │ │ │ │ │ │B:不是,同樣的那二支,"1006"和 │ │ │ │ │ │ │ │ │ "1007"、"5577"的。 │ │ │ │ │ │ │ │ │A:已經夾好了在等你們了。 │ │ │ │ │ │ │ │ │B:號碼可以抱我們嗎? │ │ │ │ │ │ │ │ │A:好,來"1006"--00000000、"1007│ │ │ │ │ │ │ │ │ " →00000000,阿姐,你們之前 │ │ │ │ │ │ │ │ │ 說的備用的線路跟這個有關係嗎 │ │ │ │ │ │ │ │ │ ? │ │ │ │ │ │ │ │ │B:備用的要你們那個網路線掉了後 │ │ │ │ │ │ │ │ │ ,我們馬上就會補。 │ │ │ │ │ │ │ │ │A:好。 │ │ │ │ │ │ │ │ │B:那個帳號要報給你嗎? │ │ │ │ │ │ │ │ │A:他們有說今天要匯款是嗎? │ │ │ │ │ │ │ │ │B:對,000000000000,822中國信託│ │ │ │ │ │ │ │ │ 匯2.1萬。 │ │ │ │ │ │ │ │ │A:好。 │ │ ├─┼────┼─────┼──┼────┼─────┼────────────────┼────────┤ │3.│94/01/01│14:34:24│受話│ 戌○○ │ ? │A:喂。 │基地臺:30051 │ │ │ │ │ │ │ 熊貓集團 │B:我熊貓這邊,"716"掉了。 │頭份鎮○○街35號│ │ │ │ │ │ │ │A:好,我等一下報給你。 │ │ │ │ │ │ │ │ │B:好。OK! │ │ ├─┼────┼─────┼──┼────┼─────┼────────────────┼────────┤ │4.│94/01/01│14:38:22│發話│ 戌○○ │0000000000│1.該通電話未接通,表示戌○○正在│基地臺:30731 │ │ │ │ │ │ │ │ 試該線電話是否不通了。 │頭份鎮廣興27-11 │ │ │ │ │ │ │ │2."271"表示0000000000 │號 │ ├─┼────┼─────┼──┼────┼─────┼────────────────┼────────┤ │5.│94/01/01│14:49:41│發話│ 戌○○ │0000000000│戌○○再次撥打0000000000的號碼試│基地臺:30473 │ │ │ │ │ │ │ │線路接通否。 │苗栗公館鄉中義村│ │ │ │ │ │ │ │ │366號 │ ├─┼────┼─────┼──┼────┼─────┼────────────────┼────────┤ │6.│94/01/01│14:50:55│發話│ 戌○○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30473 │ │ │ │ │ │ │204 │A:喂,"716"的是00000000。 │A向B報"716"的新 │ │ │ │ │ │ │ 熊貓集團 │B:好,我試看看。 │外線號碼 │ ├─┼────┼─────┼──┼────┼─────┼────────────────┼────────┤ │7.│94/01/01│17:32:08│受話│ 戌○○ │ ? │1.B向A表示,今天是元旦所以提早下│基地臺:42343 │ │ │ │ │ │ │ 熊貓集團 │ 班。 │高雄縣路竹鄉太平│ │ │ │ │ │ │ │2.B向A報號碼,"26"轉213642、"16"│路289號 │ │ │ │ │ │ │ │ 轉899346,請A明天接上述二線電 │ │ │ │ │ │ │ │ │ 話的線路,B 表示明天12點30分上│0000000000與0916│ │ │ │ │ │ │ │ 班。 │899346是熊貓集團│ │ │ │ │ │ │ │ │的內線電話。 │ ├─┼────┼─────┼──┼────┼─────┼────────────────┼────────┤ │8.│94/01/04│10:54:12│發話│ 戌○○ │0000000000│1.A報帳號給B,請B匯線路的費用。 │基地臺:36622 │ │ │ │ │ │ │982 │2.A的帳號為000000000000中國信託 │中市○區○○街16│ │ │ │ │ │ │ │ 。 │9號 │ ├─┼────┼─────┼──┼────┼─────┼────────────────┼────────┤ │9.│94/01/06│20:03:54│受話│ 戌○○ │ 熊貓集團 │1.B向A報內線線路電話號碼,請A夾 │基地臺:42903 │ │ │ │ │ │ │ │ 線。0000000000、0000000000、09│鳳山市○○街2號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70、0000000000。 │ │ │ │ │ │ │ │ │2.A欲向B報(新)匯款帳號,請B將 │ │ │ │ │ │ │ │ │ 今日的夾線費用匯入,但B表示今 │ │ │ │ │ │ │ │ │ 日未表示要夾線,B表示詢問後再 │ │ │ │ │ │ │ │ │ 回電話給A。 │ │ │ │ │ │ │ │ │3."夾'線指不法轉接市話電話。 │ │ ├─┼────┼─────┼──┼────┼─────┼────────────────┼────────┤ │10│94/01/06│20:10:06│受話│ 戌○○ │熊貓集團 │1.B向A表示詢問後同意支付今日二線│基地臺:42903 │ │ │ │ │ │ │ │ 線路費用。 │鳳山市○○街2號 │ │ │ │ │ │ │ │2.A表示要匯款帳戶:台新的(812)│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3.B向A表示,請A調中託的本子怎麼 │ │ │ │ │ │ │ │ │ 這們久還沒有,A表示近來"紅的" │ │ │ │ │ │ │ │ │ 很難辦,已盡力在找人頭去申請。│ │ │ │ │ │ │ │ │4."紅的"指銀行的人頭帳戶。 │ │ └─┴────┴─────┴──┴────┴─────┴────────────────┴────────┘ ◎監聽號碼:0000000000 ┌─┬────┬─────┬──┬────┬─────┬────────────────┬────────┐ │編│監聽日期│ 監聽時間 │聯絡│姓 名│ 電話號碼 │譯 文 內 容 摘 要│備 註│ │號│ │ │方向│ (A) │ (B) │ │ │ ├─┼────┼─────┼──┼────┼─────┼────────────────┼────────┤ │1.│93/12/27│23:37:15│發話│先楊妻後│0000000000│1.A向B報要轉接的號碼:0000000000│基地臺:54407 │ │ │ │ │ │邱政德再│ N○○ │ 、0000000000、0000000000、0936│臺東縣卑南鄉龍泉│ │ │ │ │ │換C○○│ 新增一線 │ 932154,另外00000000等中線。 │路302號 │ │ │ │ │ │接聽 │ │2.B問A臺中柳川西街租屋處的鎖匙拿│ │ │ │ │ │ │ │ │ 得到嗎? │ │ │ │ │ │ │ │ │3.A與B討論上述地址裝機處是否要變│ │ │ │ │ │ │ │ │ 更。 │ │ │ │ │ │ │ │ │4.A與B論B的大哥沒有度量,A要B乾 │ │ │ │ │ │ │ │ │ 脆與B的大哥攤牌,B回答要考慮看│ │ │ │ │ │ │ │ │ 看。A表示大陸的客戶由原來的5個│ │ │ │ │ │ │ │ │ 剩下熊貓一個而已。 │ │ └─┴────┴─────┴──┴────┴─────┴────────────────┴────────┘ ◎監聽號碼:0000000000 ┌─┬────┬─────┬──┬────┬─────┬────────────────┬────────┐ │編│監聽日期│ 監聽時間 │聯絡│姓 名│ 電話號碼 │譯 文 內 容 摘 要│備 註│ │號│ │ │方向│ (A) │ (B) │ │ │ ├─┼────┼─────┼──┼────┼─────┼────────────────┼────────┤ │1.│93/12/17│16:02:47│發話│ N○○ │0000000000│B:我在銀行匯錢給你。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C○○ │A:臺中你有線嗎?不知通了沒? │ │ │ │ │ │ │ │ │B:有呀,應該通了,我等下再打給 │ │ │ │ │ │ │ │ │ 你,我在用你的錢。 │用:表示轉帳或現│ │ │ │ │ │ │ │A:好。 │金存入。 │ ├─┼────┼─────┼──┼────┼─────┼────────────────┼────────┤ │2.│93/12/17│16:29:06│受話│ N○○ │0000000000│A:喂!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C○○ │B:我錢先用75000元給你,因錢不夠│ │ │ │ │ │ │ │ │ ,不好意思。 │ │ │ │ │ │ │ │ │A:好,沒關係。 │ │ ├─┼────┼─────┼──┼────┼─────┼────────────────┼────────┤ │3.│93/12/17│16:30:30│發話│ N○○ │00-0000000│N○○(林仔)再次用電腦查詢中國│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0 中國信託│信託的帳號"000000000000"的可用餘│ │ │ │ │ │ │ │ │額為75882元。 │ │ ├─┼────┼─────┼──┼────┼─────┼────────────────┼────────┤ │4.│93/12/17│16:32:16│發話│ N○○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C○○ │A:喂,你說進去多少錢? │ │ │ │ │ │ │ │ │B:75000元,我剛已用50000元,現 │ │ │ │ │ │ │ │ │ 在正在用75000元。 │ │ │ │ │ │ │ │ │A:你太太剛打給我,抱怨客戶的事 │ │ │ │ │ │ │ │ │ 。 │ │ │ │ │ │ │ │ │B:我知道,小陳的事。 │ │ │ │ │ │ │ │ │A:熊貓與我哥哥也有接觸線路的事 │ │ │ │ │ │ │ │ │ 。 │ │ │ │ │ │ │ │ │B:我知道,順便和你姐道歉。 │ │ │ │ │ │ │ │ │A:沒關係。 │ │ │ │ │ │ │ │ │B:我現在正用錢給你,5分鐘後你查│ │ │ │ │ │ │ │ │ 看看錢有沒有進去。 │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5.│93/12/17│21:02:05│發話│ N○○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戌○○接聽│A:喂,嫂子。 │ │ │ │ │ │ │ │ │B:那支"0064"都掉光了,就是55440│ │ │ │ │ │ │ │ │ 064的。 │ │ │ │ │ │ │ │ │A:那是剛裝上的,有三支,0000000│ │ │ │ │ │ │ │ │ 2、00000000。 │ │ │ │ │ │ │ │ │B:對呀,都倒了。 │ │ │ │ │ │ │ │ │A:我試看看,等一下。 │ │ ├─┼────┼─────┼──┼────┼─────┼────────────────┼────────┤ │6.│93/12/18│10:54:51│發話│ N○○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邱政德 │A:喂,你大哥說好,號碼給我。 │ │ │ │ │ │ │ │ 新增一線 │B:來,00000000,那二條是接在一 │ │ │ │ │ │ │ │ │ 起的,你看就知道另一支的號碼 │ │ │ │ │ │ │ │ │ 了。 │ │ │ │ │ │ │ │ │A:好。 │ │ ├─┼────┼─────┼──┼────┼─────┼────────────────┼────────┤ │7.│93/12/19│16:19: │發話│ N○○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13951 │ │ │ │ │ │(林仔)│ 戌○○ │A:來,00000000→00000000 │新店市○○路566 │ │ │ │ │ │ │ 新增一線 │ 00000000→00000000 │、568號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221│ │ │ │ │ │ │ │ │ 95305 。 │ │ │ │ │ │ │ │ │B:這樣你"63"再補一支嗎? │ │ │ │ │ │ │ │ │A:好。 │ │ │ │ │ │ │ │ │B:0000000000只有一支嗎? │ │ │ │ │ │ │ │ │A:對。 │ │ ├─┼────┼─────┼──┼────┼─────┼────────────────┼────────┤ │8.│93/12/18│17:39:26│發話│ N○○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戌○○ │A:喂,那支"2270"找出來了,22182│ │ │ │ │ │ │ │ │ 270那支。 │00000000→821868│ │ │ │ │ │ │ │B:你接到哪支? │10、→00000000固│ │ │ │ │ │ │ │A:接到00000000這線固定的。 │定的。 │ │ │ │ │ │ │ │B:那支"63"的,不要再接一線? │ │ │ │ │ │ │ │ │A:等一下,樹仔呢,電話給我。 │ │ │ │ │ │ │ │ │B:來,0000000000。 │ │ │ │ │ │ │ │ │A:好。 │ │ ├─┼────┼─────┼──┼────┼─────┼────────────────┼────────┤ │9.│93/12/18│19:31:29│發話│ N○○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邱政德 │A:大枝的,臺中的電話號碼到底幾 │ │ │ │ │ │ │ │ │ 號? │ │ │ │ │ │ │ │ │B:施工的那個嗎? │ │ │ │ │ │ │ │ │A:不是,是我們的市話號碼。 │ │ │ │ │ │ │ │ │B:00000000。 │ │ │ │ │ │ │ │ │A:打過去是傳真機。 │ │ │ │ │ │ │ │ │B:要加04。 │ │ │ │ │ │ │ │ │A:喔!待會我打給你。 │ │ ├─┼────┼─────┼──┼────┼─────┼────────────────┼────────┤ │10│93/12/18│21:06:59│發話│ N○○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邱政德 │A:喂,臺中的線找不到。 │ │ │ │ │ │ │ │ │B:找不到,你有打給施工嗎? │ │ │ │ │ │ │ │ │A:有呀,施工的不接電話。 │ │ │ │ │ │ │ │ │B:怎麼會這樣。 │ │ │ │ │ │ │ │ │A:地址是5樓之幾? │ │ │ │ │ │ │ │ │B:就5樓,你有在終點箱用嗎? │ │ │ │ │ │ │ │ │A:有呀,就是找不到,你有客戶身 │ │ │ │ │ │ │ │ │ 分年籍嗎? │ │ │ │ │ │ │ │ │B:有,等一下報給你。 │ │ │ │ │ │ │ │ │A:好。 │ │ ├─┼────┼─────┼──┼────┼─────┼────────────────┼────────┤ │11│93/12/18│21:10:52│受話│ N○○ │0000000000│A:喂!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邱政德 │B:來,廖福興、Z000000000、59.09│ │ │ │ │ │ │ │ │ .05、帳單地址:桃園縣八德市 │大哥指C○○。 │ │ │ │ │ │ │ │ 長安街52號、電話: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A:你大哥在忙嗎?這施工的也是很 │ │ │ │ │ │ │ │ │ 奇怪,線路通了,可是我們整棟 │ │ │ │ │ │ │ │ │ 都遍了,就是找不到這兩線。 │ │ │ │ │ │ │ │ │B:我大哥在家休息啦,另外客戶家 │ │ │ │ │ │ │ │ │ 裡有二支,"080" 的,如果小姐 │ │ │ │ │ │ │ │ │ 問你說:你還有在申裝嗎?你就 │ │ │ │ │ │ │ │ │ 說有另外兩支"080"的在家裡。 │ │ │ │ │ │ │ │ │A:好。 │ │ ├─┼────┼─────┼──┼────┼─────┼────────────────┼────────┤ │12│93/12/18│21:13:13│發話│ N○○ │0000000000│A打電話去中華電信問00-00000000的│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線路是接到" 臺中市○○○路○段53│ │ │ │ │ │ │ │ │號5 樓的那個線路箱,A 準備自行轉│ │ │ │ │ │ │ │ │接。" │ │ ├─┼────┼─────┼──┼────┼─────┼────────────────┼────────┤ │13│93/12/19│13:49:19│發話│ N○○ │0000000000│1.B向A表示00000000不能用,已匯入│基地臺:13957 │ │ │ │ │ │(林仔)│ 戌○○ │ A帳戶15000 元。 │ │ │ │ │ │ │ │ │2.A向B抱怨熊貓集團非常難搞。 │ │ │ │ │ │ │ │ │3.A要B先報00000000、00000000轉22│ │ │ │ │ │ │ │ │ 182270及00000000固定的。另外,│ │ │ │ │ │ │ │ │ 00000000轉00000000。 │ │ ├─┼────┼─────┼──┼────┼─────┼────────────────┼────────┤ │14│93/12/19│14:03:32│發話│ N○○ │0000000000│1.B要A接00000000的線及00000000的│基地臺:62862 │ │ │ │ │ │(林仔)│ 戌○○ │ 線。 │新店市○○路89號│ │ │ │ │ │ │ │2.A向B報號碼00000000轉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轉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轉00000000 │ │ │ │ │ │ │ │ │3.A向B表示可向A之大哥買"0982"的 │ │ │ │ │ │ │ │ │ 片子,B表示同意。 │ │ ├─┼────┼─────┼──┼────┼─────┼────────────────┼────────┤ │15│93/12/20│07:11:28│發話│ N○○ │0000000000│短訊:00000000-00000000、0000000│基地臺:138312 │ │ │ │ │ │(林仔)│ 戌○○ │ 9。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左為阿國傳給楊妻│ │ │ │ │ │ │ │ 6 │最新中、外線號碼│ │ │ │ │ │ │ │ │。 │ ├─┼────┼─────┼──┼────┼─────┼────────────────┼────────┤ │16│93/12/20│07:16:40│發話│ N○○ │0000000000│短訊:00000000-00000000、0000000│基地臺:138312 │ │ │ │ │ │(林仔)│ 戌○○ │ 3。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左為阿國傳給楊妻│ │ │ │ │ │ │ │ 0。 │最新中、外線號碼│ │ │ │ │ │ │ │ │。 │ ├─┼────┼─────┼──┼────┼─────┼────────────────┼────────┤ │17│93/12/20│07:19:13│發話│ N○○ │0000000000│短訊:00000000-00000000、0000000│基地臺:138312 │ │ │ │ │ │(林仔)│ 戌○○ │ 7。 │ │ │ │ │ │ │ │ │ │左為阿國傳給楊妻│ │ │ │ │ │ │ │ │最新中、外線號碼│ │ │ │ │ │ │ │ │。 │ └─┴────┴─────┴──┴────┴─────┴────────────────┴────────┘ ◎監聽號碼:0000000000 ┌─┬────┬─────┬──┬────┬─────┬────────────────┬────────┐ │編│監聽日期│ 監聽時間 │聯絡│姓 名│ 電話號碼 │譯 文 內 容 摘 要│備 註│ │號│ │ │方向│ (A) │ (B) │ │ │ ├─┼────┼─────┼──┼────┼─────┼────────────────┼────────┤ │1.│93/12/18│10:52:49│發話│ N○○ │0000000000│B:喂! │基地臺:13832 │ │ │ │ │ │(林仔)│ 戌○○ │A:喂,嫂子!"樹仔"在嗎? │新店市○○路○段│ │ │ │ │ │ │ (楊妻) │B:有,你等一下。(換楊嫌接) │117巷11號 │ │ │ │ │ │ │ 新增一線 │A:救命一下,臺中的那二線先借我 │ │ │ │ │ │ │ │ │ 用。 │ │ │ │ │ │ │ │ │B:那號碼我已報給人家了。 │ │ │ │ │ │ │ │ │A:是你自己要用的還是你哥要用的 │ │ │ │ │ │ │ │ │ ? │ │ │ │ │ │ │ │ │B:我自己要用的。 │ │ │ │ │ │ │ │ │A:你自己去轉,沒關係。你自己把 │ │ │ │ │ │ │ │ │ 他轉出去。 │ │ │ │ │ │ │ │ │B:號碼你何時會轉回來? │ │ │ │ │ │ │ │ │A:人家正常要用的。 │ │ │ │ │ │ │ │ │B:那怎麼辦? │ │ │ │ │ │ │ │ │A:不然我把高雄那二線轉上來。 │ │ │ │ │ │ │ │ │B:好。 │ │ │ │ │ │ │ │ │A:號碼幾號? │ │ │ │ │ │ │ │ │B:我不知道。 │ │ │ │ │ │ │ │ │A:那我問你的少年的(指邱政德) │ │ │ │ │ │ │ │ │ 。 │ │ │ │ │ │ │ │ │B:好,你跟他講我已經答應你了。 │ │ │ │ │ │ │ │ │A:好。 │ │ └─┴────┴─────┴──┴────┴─────┴────────────────┴────────┘ 附表八 【監察電話號碼:0000000000】 ┌───┬───┬────┬─────┬─────┬───────────────────┐ │卷 宗│卷 頁│監聽日期│ 監聽時間 │ 電話號碼 │ 譯 文 內 容 摘 要 │ ├───┼───┼────┼─────┼─────┼───────────────────┤ │94年度│P.262 │93/11/04│12:28:57│0000000000│闕:喂! │ │偵字第│ │ │ │(N○○)│郭:還沒好喔? │ │3035號│ │ │ │ │闕:好了。好了。號碼有改了。 │ │卷貳 │ │ │ │ │郭:哪一支有改? │ │ │ │ │ │ │闕:那個175、157、158、157、172、275、│ │ │ │ │ │ │郭:難怪我按怎麼不可以。 │ │ │ │ │ │ │闕:跟那個2942 │ │ │ │ │ │ │郭:2942.. │ │ │ │ │ │ │闕:0215.. │ │ │ │ │ │ │郭:0215.. │ │ │ │ │ │ │闕:對,另外一支是00000000。 │ │ │ │ │ │ │郭;另外171的跟00000000? │ │ │ │ │ │ │闕:對,171的。 │ │ │ │ │ │ │郭:好。 │ ├───┼───┼────┼─────┼─────┼───────────────────┤ │94年度│P.266 │93/12/16│13:42:40│ 熊貓 │郭:喂! │ │偵字第│ │ │ │ │熊:董娘,來,我熊貓。 │ │3035號│ │ │ │ │郭:還沒好耶。 │ │卷貳 │ │ │ │ │熊:沒有啦,我請教你啦,你現在那個內線│ │ │ │ │ │ │ 63的有沒有,你現在裡面一對一的有幫│ │ │ │ │ │ │ 我接幾支上去,剛剛按都一對一的,總│ │ │ │ │ │ │ 共有幾支? │ │ │ │ │ │ │郭:4支喔。 │ │ │ │ │ │ │熊:我先用喔。 │ │ │ │ │ │ │郭:好啊,2994.. │ │ │ │ │ │ │熊:有幾線在那裡? │ │ │ │ │ │ │郭:你知道號碼了嗎? │ │ │ │ │ │ │熊:你知道嗎? │ │ │ │ │ │ │郭:有啊,我知道啊。 │ │ │ │ │ │ │熊:你報給我,你號碼報給我,我來按。 │ │ │ │ │ │ │郭: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熊:這三線現在抓的到嗎? │ │ │ │ │ │ │郭:對。 │ │ │ │ │ │ │熊:沒有拉掉吧,應該是沒有? │ │ │ │ │ │ │郭:沒有,在裡面。 │ │ │ │ │ │ │熊:應該不可能去給他拉掉吧。 │ │ │ │ │ │ │郭:對啊。 │ │ │ │ │ │ │熊:我試看看,我這三線,這都單一的而已│ │ │ │ │ │ │ 嘛。我試看看這三線有沒有接住。要是│ │ │ │ │ │ │ 有接住,我現在先用,你再幫我找。 │ │ │ │ │ │ │郭:好啊,他已經有在幫你找了。 │ ├───┼───┼────┼─────┼─────┼───────────────────┤ │94年度│P.266 │93/12/16│14:08:09│00000000 │郭:喂! │ │偵字第│ │ │ │(小陳) │陳:姐啊,你好!我小陳這裡,我跟你說這│ │3035號│ │ │ │ │ 一支可能要死掉了,我跟你報一下。 │ │卷貳 │ │ │ │ │郭:等一下,有線掉了是不是。 │ │ │ │ │ │ │陳:對啊,他有打進來,準備.. 有啊.. 現│ │ │ │ │ │ │ 在又打進來了,00000000這一支可能差│ │ │ │ │ │ │ 不多死了,麻煩你馬上再幫我接一支好│ │ │ │ │ │ │ 嗎? │ │ │ │ │ │ │郭:好啊。 │ │ │ │ │ │ │陳:你馬上幫我用,因為現在電話剛進來,│ │ │ │ │ │ │ 麻煩你。 │ ├───┼───┼────┼─────┼─────┼───────────────────┤ │94年度│P.266 │93/12/16│14:25:50│ 00000000 │郭:喂! │ │偵字第│ │ │ │ 90982 │◎:喂!小姐! │ │3035號│ │ │ │ │郭:我有用了。 │ │卷貳 │ │ │ │ │◎:有了是不是? │ │ │ │ │ │ │郭:對。我有叫他用了,可能不知道用好了│ │ │ │ │ │ │ 沒,我是不知道啦,但是我有叫他用了│ │ │ │ │ │ │ 。 │ │ │ │ │ │ │◎:你幫我匯一下好不好,因為很緊急。 │ │ │ │ │ │ │郭:我知道,我知道,我已經有跟他講了,│ │ │ │ │ │ │ 我叫他用好馬上打給我,但是他還沒有│ │ │ │ │ │ │ 回我消息。 │ │ │ │ │ │ │◎:好,謝謝你喔。啊你今天沒有上班喔?│ │ │ │ │ │ │郭:沒有啦,現在都在休息。 │ │ │ │ │ │ │◎:要休這麼多天喔。 │ │ │ │ │ │ │郭:對啊,因為這邊有一些狀況,才會都休│ │ │ │ │ │ │ 息,還有之前?的事情,也是要處理一│ │ │ │ │ │ │ 下。 │ │ │ │ │ │ │◎:好啦,如果有匯,你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郭:好啦,如果他有回報,我會馬上告訴你│ │ │ │ │ │ │ 。 │ ├───┼───┼────┼─────┼─────┼───────────────────┤ │94年度│P.267 │93/12/16│14:03:55│0000000000│郭:是水桶那裡嗎? │ │偵字第│ │ │ │ │◎:是,我是。 │ │3035號│ │ │ │ │郭:我這裡大*這裡,那個已經匯了,你們│ │卷貳 │ │ │ │ │ 再查一下。 │ │ │ │ │ │ │◎:謝謝。 │ ├───┼───┼────┼─────┼─────┼───────────────────┤ │94年度│P.267 │93/12/16│15:53:44│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N○○)│闕:要接幾號,號碼給我啦。 │ │3035號│ │ │ │ │郭:什麼號碼,00000000、00000000、5577│ │卷貳 │ │ │ │ │ 0063。 │ │ │ │ │ │ │闕:來注意聽一下,第一支63的,00000006│ │ │ │ │ │ │郭:那64的呢? │ │ │ │ │ │ │闕:64的是00000000。 │ ├───┼───┼────┼─────┼─────┼───────────────────┤ │94年度│P.267 │93/12/16│15:57:33│0000000000│郭:喂!熊貓嗎,報號碼給你,00000006。│ │偵字第│ │ │ │ (熊貓) │熊:這63的這一支嗎? │ │3035號│ │ │ │ │郭:對。 │ │卷貳 │ │ │ │ │熊:好。 │ ├───┼───┼────┼─────┼─────┼───────────────────┤ │94年度│P.267 │93/12/16│16:00:04│0000000000│闕:快一點,再一支給你啊。 │ │偵字第│ │ │ │(N○○)│郭:你那個064你再報一次啦。 │ │3035號│ │ │ │ │闕:這支是6867的。 │ │卷貳 │ │ │ │ │郭:2949.. │ │ │ │ │ │ │闕:9194。 │ │ │ │ │ │ │郭:那64的再報一次。 │ │ │ │ │ │ │闕:64的現在鎖在機子裡,等一下再跟你講│ │ │ │ │ │ │ 。 │ ├───┼───┼────┼─────┼─────┼───────────────────┤ │94年度│P.268 │93/12/16│16:01:07│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N○○)│闕:00000000。 │ │3035號│ │ │ │ │郭:00000000。 │ │卷貳 │ │ │ │ │ │ ├───┼───┼────┼─────┼─────┼───────────────────┤ │94年度│P.268 │93/12/16│16:02:41│ 00000000 │郭:喂!小陳,我報給你,2949.. │ │偵字第│ │ │ │ 21743 │陳:等一下,2949.. │ │3035號│ │ │ │ (小陳) │郭:9194。 │ │卷貳 │ │ │ │ │陳:9194,啊你說這一支,他那個電池是..│ │ │ │ │ │ │郭:他自己會拉掉。 │ ├───┼───┼────┼─────┼─────┼───────────────────┤ │94年度│P.268 │93/12/16│16:04:24│ 00000000 │熊:你好! │ │偵字第│ │ │ │ 01204 │郭:熊貓,我電話報給你喔,2100.. │ │3035號│ │ │ │ (熊貓) │熊:這是哪一號的? │ │卷貳 │ │ │ │ │郭:64的,0064。 │ │ │ │ │ │ │熊:64的喔。 │ │ │ │ │ │ │郭:對。00000000。 │ │ │ │ │ │ │熊:再來。 │ │ │ │ │ │ │郭:這樣子而已,你先試看看,這是女生接│ │ │ │ │ │ │ 的是不是,你們那一邊啊。 │ │ │ │ │ │ │熊:啊? │ │ │ │ │ │ │郭:你們那一邊是女生接的嗎? │ │ │ │ │ │ │熊:有啊,有女孩子啊。 │ │ │ │ │ │ │郭:那應該是啦,因為我不確定啊,那就麻│ │ │ │ │ │ │ 煩你幫我試一下。 │ │ │ │ │ │ │熊:我先試一下好不好。 │ │ │ │ │ │ │郭:好。 │ ├───┼───┼────┼─────┼─────┼───────────────────┤ │94年度│P.268 │93/12/16│19:12:10│0000000000│郭:喂!熊貓嗎? │ │偵字第│ │ │ │ (熊貓) │熊:是。 │ │3035號│ │ │ │ │郭:那我再拿一支給你試看看好不好。 │ │卷貳 │ │ │ │ │熊:好。 │ │ │ │ │ │ │郭:00000000。他剛剛接的。 │ │ │ │ │ │ │熊:好,我們試看看。 │ │ │ │ │ │ │郭:好,謝謝。 │ │ │ │ │ │ │熊:電話要不要掛,還是現在試。 │ │ │ │ │ │ │郭:現在試也可以啊。 │ │ │ │ │ │ │熊:好,那我這支先不要掛喔。 │ │ │ │ │ │ │郭:好。 │ │ │ │ │ │ │熊:你等一下。 │ │ │ │ │ │ │郭:可以嘛。 │ │ │ │ │ │ │熊:可以,可以。 │ │ │ │ │ │ │郭:好,那你先用這一支。 │ │ │ │ │ │ │熊:好。 │ ├───┼───┼────┼─────┼─────┼───────────────────┤ │94年度│P.269 │93/12/16│20:18:28│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N○○)│闕:8666.. │ │3035號│ │ │ │ │郭:哪一支。 │ │卷貳 │ │ │ │ │闕:9334.. │ │ │ │ │ │ │郭:哪一支啊。 │ │ │ │ │ │ │闕:004..0064啦。 │ │ │ │ │ │ │郭:0064現在才來喔。不能收錢了耶。 │ │ │ │ │ │ │闕:接下去了啊,沒差啦。 │ │ │ │ │ │ │郭:他明天還要用啊,你留下來要做什麼。│ │ │ │ │ │ │闕:啊.. 像這樣,用那個.. 真的是,這樣│ │ │ │ │ │ │ 我就不用來報這一支了。 │ │ │ │ │ │ │郭:你早不出來用。 │ │ │ │ │ │ │闕:什麼不早出來用,我們在外面耶,整天│ │ │ │ │ │ │ 都在外面耶。 │ │ │ │ │ │ │郭:哪有,你剛才還回去兩、三遍耶。 │ │ │ │ │ │ │闕:啊就找不到啊,找不到才會去的。 │ │ │ │ │ │ │郭:對啊。幾號,你說幾號? │ │ │ │ │ │ │闕:00000000、再來最新555的那一支,866│ │ │ │ │ │ │ 62772。 │ │ │ │ │ │ │郭:這個找得到嗎? │ │ │ │ │ │ │闕:有啦。 │ │ │ │ │ │ │郭:一支而已嘛。 │ │ │ │ │ │ │闕:還有一支,幾號? │ │ │ │ │ │ │郭:6867嗎。 │ ├───┼───┼────┼─────┼─────┼───────────────────┤ │94年度│P.269 │93/12/16│20:25:47│0000000000│**商業銀行您好,請直撥分機號嗎,再撥│ │偵字第│ │ │ │ │0由總機為您服務。 │ │3035號│ │ │ │ │ │ │卷貳 │ │ │ │ │ │ ├───┼───┼────┼─────┼─────┼───────────────────┤ │94年度│P.269 │93/12/16│20:29:14│0000000000│郭:兩支都沒有進去啦。 │ │偵字第│ │ │ │(N○○)│闕:兩支都沒有進去? │ │3035號│ │ │ │ │郭:對。 │ │卷貳 │ │ │ │ │闕:真的還假的? │ │ │ │ │ │ │郭:真的啊。 │ │ │ │ │ │ │闕:啊我倒了我,我打的都跟我說語音耶。│ │ │ │ │ │ │ 怎麼會這樣? │ │ │ │ │ │ │郭:啊! │ │ │ │ │ │ │闕:都跟我說語音耶。 │ │ │ │ │ │ │郭:沒有啊,哪有語音,8666有人接耶。 │ │ │ │ │ │ │闕:我就打去,他就你好,我也好。 │ │ │ │ │ │ │郭:對啊,那個不是啊。他的盤子有語音的│ │ │ │ │ │ │ 耶。 │ │ │ │ │ │ │闕:來,這一支給你.. │ │ │ │ │ │ │郭:講英文的。 │ │ │ │ │ │ │闕:就是說英文的啦。 │ │ │ │ │ │ │郭:你要哪一支給我。 │ │ │ │ │ │ │闕:來啦,這支第三支的。 │ │ │ │ │ │ │郭:這支是哪裡的,這支是接在哪裡的? │ │ │ │ │ │ │闕:這支是5767啦,金融犯罪中心啦。 │ │ │ │ │ │ │郭:哪有5767? │ │ │ │ │ │ │闕:我跟你說,我號碼還沒有給你,你怎麼│ │ │ │ │ │ │ 知道。2112.. │ │ │ │ │ │ │郭:沒有啊,我這裡就沒有5767,你在那邊│ │ │ │ │ │ │ 5767。 │ │ │ │ │ │ │闕:啊就是你剛剛給我的那幾號啦。 │ │ │ │ │ │ │郭:6867喔。 │ │ │ │ │ │ │闕:對啦,對啦,6867啦。 │ │ │ │ │ │ │郭:對喔,來啊。 │ │ │ │ │ │ │闕:00000000。我剛剛跟你報錯號嗎,所以│ │ │ │ │ │ │ 你打的都沒有進去。你那一支是866627│ │ │ │ │ │ │ 22。 │ │ │ │ │ │ │郭:2722喔。 │ │ │ │ │ │ │闕:對啦。你去那個627的啦。 │ │ │ │ │ │ │郭:627,哪有627? │ │ │ │ │ │ │闕:8666.. │ │ │ │ │ │ │郭:哪有627,在哪裡? │ │ │ │ │ │ │闕:00000000。 │ │ │ │ │ │ │郭:這支在哪裡? │ │ │ │ │ │ │闕:這支在8888。 │ │ │ │ │ │ │郭:哪有888? │ │ │ │ │ │ │闕:4個8的,就是你剛剛給我4個8的。 │ │ │ │ │ │ │郭:我剛剛哪有給你4個8的? │ │ │ │ │ │ │闕:啊慘了,我現在真的是要鬧翻天了。 │ │ │ │ │ │ │郭:4個5啦,前面是4個5。00000000啦。 │ │ │ │ │ │ │闕:那另外一支? │ │ │ │ │ │ │郭:又哪一支? │ │ │ │ │ │ │闕:9443..93..00000000的樣子。我看一下│ │ │ │ │ │ │ 。00000000。 │ │ │ │ │ │ │郭:這要接在哪裡? │ │ │ │ │ │ │闕:接在那個64的啦。 │ │ │ │ │ │ │郭:是嘛。 │ │ │ │ │ │ │闕:00000000。 │ │ │ │ │ │ │郭:接在64的? │ │ │ │ │ │ │闕:對...空號。 │ │ │ │ │ │ │郭:空號你還敢報給我? │ │ │ │ │ │ │闕:00000000也空號。 │ │ │ │ │ │ │(以下討論空號的問題) │ │ │ │ │ │ │郭:這一支有進去了,講英文的。 │ │ │ │ │ │ │闕:還有一支金融犯罪中心的。 │ │ │ │ │ │ │郭:哪一支? │ │ │ │ │ │ │闕:我報給你最後面的那一支。 │ │ │ │ │ │ │郭:最後那一支是334.. │ │ │ │ │ │ │缺:最後那一支不是334。 │ │ │ │ │ │ │郭:不然是哪一支? │ │ │ │ │ │ │闕:334是第一支。 │ │ │ │ │ │ │郭:沒有啊,哪有,我先跟客人報哪一支比│ │ │ │ │ │ │ 較重要啦,快要9 點了。 │ │ │ │ │ │ │闕:那支是幾號你知道嗎? │ │ │ │ │ │ │郭:知道啊,新的那一支啊。 │ │ │ │ │ │ │闕:新的那一支幾號? │ │ │ │ │ │ │郭:00000000。 │ │ │ │ │ │ │闕:還有一支00000000。 │ │ │ │ │ │ │郭:00000000那不是在6867? │ │ │ │ │ │ │闕:對啊,還有一支就是64的,就是9334的│ │ │ │ │ │ │ 啦。 │ │ │ │ │ │ │郭:好啦,我知道了。 │ │ │ │ │ │ │ │ ├───┼───┼────┼─────┼─────┼───────────────────┤ │94年度│P.269 │93/12/16│20:40:43│ 00000000 │陳:喂!小陳。 │ │偵字第│ │ │ │ 21743 │郭:對,那一線已經好了。 │ │3035號│ │ │ │ (小陳) │陳:好來,給我。 │ │卷貳 │ │ │ │ │郭:00000000,你試看看吧。 │ │ │ │ │ │ │陳:好好,謝謝。 │ ├───┼───┼────┼─────┼─────┼───────────────────┤ │94年度│P.270 │93/12/16│22:33:36│ 00000000 │郭:喂! │ │偵字第│ │ │ │ (小陳) │陳:喂!姐啊!我這裡是小陳,我明天再叫│ │3035號│ │ │ │ │ 人匯給你好不好? │ │卷貳 │ │ │ │ │郭:好啊,明天順便匯2萬給我嗎? │ │ │ │ │ │ │陳:應該是啦。 │ │ │ │ │ │ │郭:好。 │ │ │ │ │ │ │陳:我看明天怎麼樣,要匯之前我會跟你講│ │ │ │ │ │ │ 。 │ │ │ │ │ │ │郭:好。 │ │ │ │ │ │ │陳:好,謝謝。 │ ├───┼───┼────┼─────┼─────┼───────────────────┤ │94年度│P.270 │93/12/16│23:46:28│ 00000000 │熊:董娘你好! │ │偵字第│ │ │ │ 01204 │郭:熊貓。 │ │3035號│ │ │ │ (熊貓) │熊:明天有三線,網路的。 │ │卷貳 │ │ │ │ │郭:哪裡? │ │ │ │ │ │ │熊:這都一對四的,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這全部都一對四的,這三支│ │ │ │ │ │ │ 。 │ │ │ │ │ │ │郭:好。 │ │ │ │ │ │ │熊:明天要準時喔。 │ │ │ │ │ │ │郭:就這三支先換掉。 │ │ │ │ │ │ │熊:對。 │ ├───┼───┼────┼─────┼─────┼───────────────────┤ │94年度│P.270 │93/12/17│09:16:35│ 00000000 │郭:喂! │ │偵字第│ │ │ │ (貴寶) │貴:我貴寶這一邊。 │ │3035號│ │ │ │ │郭:你要報號碼嗎? │ │卷貳 │ │ │ │ │貴:對,這樣子差不多要多久。 │ │ │ │ │ │ │郭:差不多,你看你幾支啊? │ │ │ │ │ │ │貴:2支而已。 │ │ │ │ │ │ │郭:差不多一個鐘頭要吧。 │ │ │ │ │ │ │貴:02,00000000、00000000,這都02的。│ │ │ │ │ │ │郭:好,我幫你處理。 │ │ │ │ │ │ │貴:這一樣都是要一對四的那一種喔。 │ │ │ │ │ │ │郭:我知道。 │ │ │ │ │ │ │貴:你用好馬上打給我,麻煩一下。 │ ├───┼───┼────┼─────┼─────┼───────────────────┤ │94年度│P.271 │93/12/17│09:40:57│ 1809 │熊:我熊貓,好了嗎? │ │偵字第│ │ │ │ (熊貓) │郭:好了,我報給你。0062的是00000000、│ │3035號│ │ │ │ │ 0064的是00000000、1474的是00000000│ │卷貳 │ │ │ │ │ 。 │ │ │ │ │ │ │熊:我再試看看。 │ ├───┼───┼────┼─────┼─────┼───────────────────┤ │94年度│P.271 │93/12/17│10:59:47│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C○○)│楊:林仔又出問題了。 │ │3035號│ │ │ │ │郭:沒有啊,他不知道是在家裡開會喔,氣│ │卷貳 │ │ │ │ │ 死了,他剛剛才出去而已。 │ │ │ │ │ │ │楊:是喔,熊貓催得要死。 │ │ │ │ │ │ │郭:熊貓。 │ │ │ │ │ │ │楊:對啊,不是,貴寶啦。 │ │ │ │ │ │ │郭:啊他就要早上報來,我有什麼辦法。 │ │ │ │ │ │ │楊:好啦,你就這樣跟他講,我跟他說正在│ │ │ │ │ │ │ 幫他趕了,他打電話來我這邊抱怨。 │ │ │ │ │ │ │郭:我也有跟他講啊,就早上比較難找。 │ │ │ │ │ │ │楊:好那就瞭解了。 │ ├───┼───┼────┼─────┼─────┼───────────────────┤ │94年度│P.272 │93/12/17│14:32:39│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N○○)│闕:那個..00000000、00000000,還有兩支│ │3035號│ │ │ │ │ 還沒好。樹仔你幫我匯了沒? │ │卷貳 │ │ │ │ │郭:還沒耶,他打電話怎都沒有人接? │ │ │ │ │ │ │闕:是喔,現在幾點了? │ │ │ │ │ │ │郭:兩點半。 │ │ │ │ │ │ │闕:三點半就到了耶,你跟他麻煩一下。 │ ├───┼───┼────┼─────┼─────┼───────────────────┤ │94年度│P.272 │93/12/17│14:44:38│ 00000000 │郭:喂! │ │偵字第│ │ │ │ (小陳) │陳:姐啊,我小陳這邊。我跟你說兩支電話│ │3035號│ │ │ │ │ 都倒了。 │ │卷貳 │ │ │ │ │郭:我們的嗎? │ │ │ │ │ │ │陳:對,有00000000。 │ │ │ │ │ │ │郭:我們的都倒了,好等一下我試看看,你│ │ │ │ │ │ │ 今天有要先幫我用嗎? │ │ │ │ │ │ │陳:先幫你用什麼? │ │ │ │ │ │ │郭:5萬元啊。 │ │ │ │ │ │ │陳:聽不懂你的意思,因為錢都不是我接觸│ │ │ │ │ │ │ 的。 │ │ │ │ │ │ │郭:你不是小陳嗎? │ │ │ │ │ │ │陳:不是,小陳有事情最近都沒有來,我就│ │ │ │ │ │ │ 先幫他處理。不然你在跟他那個啦。 │ │ │ │ │ │ │郭:不是他有說他會先幫我匯啊,他之前都│ │ │ │ │ │ │ 這樣。 │ │ │ │ │ │ │陳:你說先匯的事情喔。這樣我跟你說,你│ │ │ │ │ │ │ 先幫我接,我再叫我們的人匯給你好不│ │ │ │ │ │ │ 好? │ │ │ │ │ │ │郭:好啊,但是我要換帳號。 │ │ │ │ │ │ │陳:你要換帳號,好沒關係,你報給我。 │ │ │ │ │ │ │郭:000000000000,一樣是中託的,用現金│ │ │ │ │ │ │ 存入就好了。 │ │ │ │ │ │ │陳:我是一樣匯2萬給你嗎? │ │ │ │ │ │ │郭:還是你先匯5萬元,慢慢扣。 │ │ │ │ │ │ │陳:我先看我們這邊外面還剩多少,我再打│ │ │ │ │ │ │ 給你好嗎? │ │ │ │ │ │ │郭:好啊。好啊。 │ │ │ │ │ │ │陳:那麻煩先幫我接一下。 │ │ │ │ │ │ │郭:好,我馬上幫你處理。 │ ├───┼───┼────┼─────┼─────┼───────────────────┤ │94年度│P.273 │93/12/17│15:16:23│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N○○)│闕:來,0827的,00000000,00000000、81│ │3035號│ │ │ │ │ 198119 │ │卷貳 │ │ │ │ │郭:好,收到了。 │ ├───┼───┼────┼─────┼─────┼───────────────────┤ │94年度│P.273 │93/12/17│16:36:35│ 熊貓 │郭:喂! │ │偵字第│ │ │ │ │熊:董娘你好,我告訴你,我內線1474的這│ │3035號│ │ │ │ │ 一條,死掉了,你幫我把外面移至0063│ │卷貳 │ │ │ │ │ 這裡。 │ │ │ │ │ │ │郭:0063喔,好。 │ │ │ │ │ │ │熊:要快一點,很緊急。 │ │ │ │ │ │ │郭:好。 │ ├───┼───┼────┼─────┼─────┼───────────────────┤ │94年度│P.273 │93/12/17│16:38:56│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 (熊貓) │熊:喂! │ │3035號│ │ │ │ │郭:我在試線,這支對不對,還說不是,22│ │卷貳 │ │ │ │ │ 448147。 │ │ │ │ │ │ │熊:今天速度很快喔,每天都要這樣子啦。│ │ │ │ │ │ │郭:我也知道要這樣,好啦你去試試看。 │ │ │ │ │ │ │熊:我在試了啦,你現在打幾號進來,你打│ │ │ │ │ │ │ 內線嗎? │ │ │ │ │ │ │郭:對啊,剛剛你沒有接嗎? │ │ │ │ │ │ │熊:你現在敢說你現在是內線? │ │ │ │ │ │ │郭:對啊,對啊,我打內線試看看會不會通│ │ │ │ │ │ │ 。 │ │ │ │ │ │ │熊:沒有進去。 │ │ │ │ │ │ │郭:好啦,我去催他一下。 │ ├───┼───┼────┼─────┼─────┼───────────────────┤ │94年度│P.274 │93/12/17│21:17:10│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N○○)│闕:你叫樹仔聽一下。 │ │3035號│ │ │ │ │郭:試什麼號嘛。 │ │卷貳 │ │ │ │ │闕:你叫樹仔聽一下。 │ │ │ │ │ │ │郭:等一下。 │ │ │ │ │ │ │樹:喂! │ │ │ │ │ │ │闕:你那裡有市話可以測號碼嗎? │ │ │ │ │ │ │樹:沒有啦,這裡要去哪裡找市話? │ │ │ │ │ │ │闕:就是你把市話轉到手機上就可以了。 │ │ │ │ │ │ │樹:我聽不懂你的意思,把市話轉到我的手│ │ │ │ │ │ │ 機上? │ │ │ │ │ │ │闕:這樣就可以測試了。 │ │ │ │ │ │ │樹:我這邊哪有市話可以轉? │ │ │ │ │ │ │闕:你那邊都沒有? │ │ │ │ │ │ │樹:沒有啦,要去哪裡生,怎麼了? │ │ │ │ │ │ │闕:沒有啦,我這一支可以轉市話,不能試│ │ │ │ │ │ │ 號碼出來。 │ │ │ │ │ │ │樹:可以轉市話,不能試號碼出來? │ │ │ │ │ │ │闕:對啊。 │ │ │ │ │ │ │樹:我知道,他有鎖號嗎? │ │ │ │ │ │ │闕:不是,他有限制撥行動電話。 │ │ │ │ │ │ │樹:那要換機子,我們兩個出來都到處住飯│ │ │ │ │ │ │ 店,哪裡有市話,要去哪裡找。 │ │ │ │ │ │ │ │ ├───┼───┼────┼─────┼─────┼───────────────────┤ │94年度│P.274 │93/12/17│21:27:50│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N○○)│闕:00000000。這支不知道有沒有過,有點│ │3035號│ │ │ │ │ 擔心。 │ │卷貳 │ │ │ │ │郭:你不知道有沒有過? │ │ │ │ │ │ │闕:我剛才有打,我說我試電話的,但是我│ │ │ │ │ │ │ 是打他們的盤子的。 │ │ │ │ │ │ │郭:你打盤子哪有效? │ │ │ │ │ │ │闕:因為我之前打過,他一直問我是誰,我│ │ │ │ │ │ │ 怕我聲音有沒有一樣,你打去問一下,│ │ │ │ │ │ │ 跟他說電話號碼,看他那邊打得如何。│ │ │ │ │ │ │郭:我看他是不是有在家。 │ └───┴───┴────┴─────┴─────┴───────────────────┘ 【監察電話號碼:0000000000】 ┌───┬───┬────┬─────┬─────┬───────────────────┐ │卷 宗│卷 頁│監聽日期│ 監聽時間 │ 電話號碼 │ 譯 文 內 容 摘 要 │ ├───┼───┼────┼─────┼─────┼───────────────────┤ │94年度│P.280 │93/12/22│23:06:01│0000000000│楊:喂!10分鐘啦,10分鐘5千啦。 │ │偵字第│ │ │ │ │郭:好。我什麼時候要上去? │ │3035號│ │ │ │ │楊:你不用上去啦,我們會下去啦,現在沒│ │卷貳 │ │ │ │ │ 有得玩了。 │ │ │ │ │ │ │郭:你要來把我帶過去。 │ │ │ │ │ │ │楊:你就每天,我們每天在講啦,每一天在│ │ │ │ │ │ │ 說我們在哪裡,因為現在不一定了,工│ │ │ │ │ │ │ 作開始要到處跑了,我哪知道。明天再│ │ │ │ │ │ │ 講啦。 │ │ │ │ │ │ │郭:嗯。 │ ├───┼───┼────┼─────┼─────┼───────────────────┤ │94年度│P.280 │93/12/22│23:14:14│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 │楊:10斤進去了喔。 │ │3035號│ │ │ │ │郭:好。 │ │卷貳 │ │ │ │ │ │ └───┴───┴────┴─────┴─────┴───────────────────┘ 【監察電話號碼:0000000000】 ┌───┬───┬────┬─────┬─────┬───────────────────┐ │卷 宗│卷 頁│監聽日期│ 監聽時間 │ 電話號碼 │ 譯 文 內 容 摘 要 │ ├───┼───┼────┼─────┼─────┼───────────────────┤ │94年度│P.284 │93/12/27│23:37:15│0000000000│郭:他明天要換線了。 │ │偵字第│ │ │ │(N○○)│闕:換什麼線? │ │3035號│ │ │ │ │郭: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卷貳 │ │ │ │ │ 44、0000000000,還有5577有沒有,13│ │ │ │ │ │ │ 54。 │ │ │ │ │ │ │闕:那一支不用理他,那一支不跑掉,他就│ │ │ │ │ │ │ 說他要換盤,他如果要換我就跟他換。│ │ │ │ │ │ │郭:明天要換這四支。 │ │ │ │ │ │ │(討論集團內部事情) │ │ │ │ │ │ │◎:明天鑰匙有辦法放嗎? │ │ │ │ │ │ │闕:我再問一下我們的人,啊你跟你們老大│ │ │ │ │ │ │ 問一下,臺中那邊到底是什麼情況? │ │ │ │ │ │ │(討論集團內部事情) │ │ │ │ │ │ │闕:臺中那裡有沒有鑰匙,就沒有管理員那│ │ │ │ │ │ │ 裡。你租的你沒有跟他拿鑰匙? │ │ │ │ │ │ │(討論臺中柳川西街租屋處鑰匙的問題) │ │ │ │ │ │ │(討論裝機處是否要變更的問題) │ │ │ │ │ │ │(討論N○○的大哥沒有度量,C○○要闕│ │ │ │ │ │ │裕國與其大哥攤牌,N○○表示要考慮,楊│ │ │ │ │ │ │宸驊表示大陸的客戶由原來的5個剩下熊貓 │ │ │ │ │ │ │一個人而已) │ └───┴───┴────┴─────┴─────┴───────────────────┘ 【監察電話號碼:0000000000】 ┌───┬───┬────┬─────┬─────┬───────────────────┐ │卷 宗│卷 頁│監聽日期│ 監聽時間 │ 電話號碼 │ 譯 文 內 容 摘 要 │ ├───┼───┼────┼─────┼─────┼───────────────────┤ │94年度│P.286 │93/12/17│21:02:05│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 │闕:嫂子。 │ │3035號│ │ │ │ │郭:那支掉了,都掉光光了啦。 │ │卷貳 │ │ │ │ │闕:哪一支? │ │ │ │ │ │ │郭:0064的。 │ │ │ │ │ │ │闕:哪一支0064? │ │ │ │ │ │ │郭:00000000。 │ │ │ │ │ │ │闕:那支剛接上去而已耶。 │ │ │ │ │ │ │郭:對啊,掉了。 │ │ │ │ │ │ │闕:剛接上去馬上掉了喔? │ │ │ │ │ │ │郭:對啊,哪一支? │ │ │ │ │ │ │闕:0064有幾支耶。 │ │ │ │ │ │ │郭:三支啊。 │ │ │ │ │ │ │闕:都沒半支囉? │ │ │ │ │ │ │郭:對啊,都倒光了。 │ │ │ │ │ │ │闕:我看看,00000002、00000000。 │ │ │ │ │ │ │郭:都倒了。 │ │ │ │ │ │ │闕:你有打過嗎? │ │ │ │ │ │ │郭:有啊,哪有可能沒打,哪可能讓他跑掉│ │ │ │ │ │ │ 。現在馬上再補一支下去吧。 │ │ │ │ │ │ │闕:等一下。 │ ├───┼───┼────┼─────┼─────┼───────────────────┤ │94年度│P.294 │93/12/18│17:39:26│0000000000│郭:喂! │ │偵字第│ │ │ │ │闕:那個2270那一支,我幫你找出來了。 │ │3035號│ │ │ │ │郭:2270,那你接去哪裡? │ │卷貳 │ │ │ │ │闕:這支接去哪裡喔,00000000那一支啊,│ │ │ │ │ │ │ 轉去幾號。 │ │ │ │ │ │ │郭:對啊,你要轉去哪裡? │ │ │ │ │ │ │闕:550134。 │ │ │ │ │ │ │郭:什麼551034? │ │ │ │ │ │ │闕:00000000,轉過去了,三線接過去,一│ │ │ │ │ │ │ 線跳起來。 │ │ │ │ │ │ │郭:因為他這個線借人家的,明天不知道要│ │ │ │ │ │ │ 不要用也不知道。 │ │ │ │ │ │ │闕:沒關係,這一線固定的。00000000原本│ │ │ │ │ │ │ 就一線的,00000000、我現在再給他接│ │ │ │ │ │ │ 一線固定的進去。 │ │ │ │ │ │ │郭:好啊,你說那個接00000000喔? │ │ │ │ │ │ │闕:對啊,進去了啊。剩下的沒問題了吧?│ │ │ │ │ │ │郭:剩下的沒有問題。你那個63的不要再接│ │ │ │ │ │ │ 一支? │ │ │ │ │ │ │闕:我手機這一支在等,你放心,如果有我│ │ │ │ │ │ │ 馬上給你接進去。 │ │ │ │ │ │ │郭:好啦,好啦。 │ │ │ │ │ │ │闕:樹仔的電話號嗎? │ │ │ │ │ │ │郭:你打另外一支給他,你找他做什麼? │ │ │ │ │ │ │闕:我要問他臺中那兩線到底裝在哪裡,我│ │ │ │ │ │ │ 找不到,叫人家去又找不到。 │ │ │ │ │ │ │郭:裝在你的地址耶,怎麼會找不到。等一│ │ │ │ │ │ │ 下我給你電話。 │ │ │ │ │ │ │闕: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