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舜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執字第2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舜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基隆地院於104 年度易字第120 號判決中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附表編號五至九所示罪,經基隆地院於104年度訴字第142 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十至十三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3 年度訴字第497 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3 年1 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於法相符,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原宣告刑諭知沒收之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政舜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普通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不含沒收) │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第2款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01月22日20時30分│103年05月19日 │103年03月30日 ││ │後某時許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871號 │103年度偵字第9171號 │103年度偵字第1853號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41號 │104年度簡字第96號 │104年度易字第120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3年10月30日 │104年07月24日 │104年06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41號 │104年度簡字第96號 │104年度易字第120號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0月30日 │104年08月18日 │104年07月23日 │├────┴────┼───────────┼───────────┼───────────┤│ 附 註 │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再 │⒈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 │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字第238號。 │ 第4484號。 │ 第2802號。 ││ │⒉編號一、二之罪經士林│⒉編號一、二之罪經士林│ ││ │ 地院104年度聲字第146│ 地院104年度聲字第146│ ││ │ 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8月確定。 │ 刑8月確定。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普通竊盜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不含沒收) │ │ │ │├─────────┼───────────┼───────────┼───────────┤│ 所 犯 法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1項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03月30日16時16分│103 年07月29日14時許 │103 年07月29日15時10分││ │起至103 年04月04日21時│ │許 ││ │34分止(接續犯) │ │ ││ │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1853號 │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 │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 │├────┼────┼───────────┼───────────┼───────────┤│ 最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20號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年06月30日 │104年07月15日 │104年07月15日 │├────┼────┼───────────┼───────────┼───────────┤│ 確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20號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07月23日 │104年09月22日 │104年09月22日 │├────┴────┼───────────┼───────────┼───────────┤│ 附 註 │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 │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 │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2802號。 │ 第2974號。 │ 第2974號。 ││ │ │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 │ │ 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 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0月確定。 │ 10月確定。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不含沒收) │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103 年07月29日15時24分│103 年07月29日15時36分│104年07月31日12時17分 ││ │許 │許 │許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 │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 │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 │├────┼────┼───────────┼───────────┼───────────┤│ 最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年07月15日 │104年07月15日 │104年07月15日 │├────┼────┼───────────┼───────────┼───────────┤│ 確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09月22日 │104年09月22日 │104年09月22日 │├────┴────┼───────────┼───────────┼───────────┤│ 附 註 │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 │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 │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2974號。 │ 第2974號。 │ 第2974號。 ││ │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 │ 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 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 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0月確定。 │ 10月確定。 │ 10月確定。 │└─────────┴───────────┴───────────┴───────────┘┌─────────┬───────────┬───────────┬───────────┐│ 編 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罪 名 │普通竊盜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不含沒收) │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犯 罪 日 期│103 年06月26日12時10分│103 年07月02日09時27分│103 年07月03日15時54分││ │許 │許 │許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4348號 │103年度偵字第4348號 │103年度偵字第4348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年07月27日 │104年07月27日 │104年07月27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10月13日 │104年10月13日 │104年10月13日 │├────┴────┼───────────┼───────────┼───────────┤│ 附 註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2862號。 │ 第2862號。 │ 第2862號。 ││ │⒉編號十至十三之罪經本│⒉編號十至十三之罪經本│⒉編號十至十三之罪經本││ │ 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3月確定。 │ 1年3月確定。 │ 1年3月確定。 │└─────────┴───────────┴───────────┴───────────┘┌─────────┬───────────┬───────────┬───────────┐│ 編 號 │ 十三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不含沒收) │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07月04日15時45分│ │ ││ │許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434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 事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4年07月2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 判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10月13日 │ │ │├────┴────┼───────────┼───────────┼───────────┤│ 附 註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 第2862號。 │ │ ││ │⒉編號十至十三之罪經本│ │ ││ │ 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年3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