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1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喻林
- 選任辯護人
- 劉嘉堯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林瑞昌
- 選任辯護人
- 嚴庚辰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劉家成
- 選任辯護人
- 陳中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147 號、第1471號、第1565號、第1577號、第20
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喻林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瑞昌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至、編號
1、2所示之刑。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B 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B 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C 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許喻林、林瑞昌、劉家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許喻林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方式,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販賣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給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林瑞昌、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及(六)1.至3.部分〉。
㈡林瑞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至7、9至、編號1所示方式,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至7、9至、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販賣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至7、9至、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給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至7、9至、編號1所示之吳繼宗、王育懋、劉家成〈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1.至15. 、(三)1.至7.、9.至13. 、(四)部分〉。
㈢許喻林、林瑞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編號8所示方式,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間、地點,共同販賣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給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王育懋〈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三)8.部分〉 。
㈣林瑞昌、劉家成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方式,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共同販賣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給附表二編號2所示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興」之成年男子〈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二、許喻林明知愷他命(俗稱K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仍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方式,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地點,販賣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愷他命,給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七)部分〉。
三、林瑞昌知悉海洛因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上午8 時9 分與林育彬聯絡(詳附表四編號)後不久,在雲林縣口湖鄉某址林瑞昌姑姑之住處,提供少許海洛因(無證據證明達淨重5 公克以上)給林育彬施用,以此方式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八),誤載為一、
(七)部分〉。
四、經檢察官聲請本院准許就林瑞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嗣林瑞昌經通緝到案,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於105 年11月30日經林瑞昌同意後,扣得林瑞昌所有之聯絡工具白色VEGA廠牌智慧型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即B 手機)、劉家成所有之聯絡工具藍色三星廠牌智慧型手機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即C 手機),並於106 年2 月20日徵得許喻林同意實施搜索,扣得許喻林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供販賣第二級毒品使用之分裝袋1 包、斜削管4 支、黑色包裝袋1 個,而悉上情。
五、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北港分局報告、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移送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關於證人戊○○之105 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傳聞證據,被告許喻林及辯護人已表明爭執該份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00 頁),且該警詢筆錄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第159 條之3 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言詞、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許喻林、林瑞昌、劉家成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177 至180 頁、第197 至205頁;本院卷二第31至42頁、第100 、101 、181 、182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就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 被告許喻林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在案,並供稱:這次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林瑞昌,是剛好與林瑞昌遇到,但3 千元到現在還沒有收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是當時就有了,是賣給林瑞昌剩下的,扣案之分裝袋1 包、斜削管4 支、黑色包裝袋1 個都是我的,用來販賣、預備分裝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使用的等語歷歷(偵1471號卷第71頁;本院卷一第193 、194 頁;本院卷二第209 、210 、215 、216頁),核與證人林瑞昌於警詢、偵訊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105 年度他字第1416號卷,下稱他字卷,第95頁反面、第96頁、第97頁反面、第98、100 、102 、103 頁;偵147 卷第15、16頁),並有被告許喻林之同意搜索證明書、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106 年2 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471號卷第12至17頁)、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安保字第55號扣押物品清單(偵1577號卷第11至12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6 年5 月10日憲直刑鑑字第1060000280號函暨函附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本院卷一第165 至170 頁)各1 份、扣案物照片21張(偵1471號卷第20至30頁)、被告許喻林為警查獲之蒐證照片4 張(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字第1060003240號卷,下稱警3240號卷,第30至31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分裝袋1 包、斜削管4 支、黑色包裝袋1 個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許喻林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就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至4部分:被告許喻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供稱:(問:被告許喻林於準備程序坦承於104 年12月4 日在天下釣蝦場,販賣2 萬元以內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戊○○?)是;(問:2 萬元是否當場收到?)有;(問:是否有在104 年12月7 日在天下釣蝦場外面停車場,販賣2 兩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戊○○,並收2 萬元價金?)是;(問:是否有在104 年12月10日在豆奶攤旁,販賣2 兩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戊○○,並收2 萬元?)有;(問:這3 次都是賣2 萬元給戊○○?)是;扣案之分裝袋1 包、斜削管4 支、黑色包裝袋1 個都是我的,用來販賣、預備分裝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使用的等語歷歷(本院卷一第195 、196 頁;本院卷二第216 頁),核與證人戊○○於警詢指述、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合,證人戊○○並指述:(問:有無被告許喻林使用之交通工具?)他以前是駕駛TOYOTA休旅車,現在是駕駛TOYOTA小型轎車等語歷歷(雲警港偵字第1061000160號卷,下稱警160 號卷,第3 至6 頁;偵2033號卷第12至14頁、第16頁;本院卷二第184 、185 、193 、194 、196 、197 、204 頁),且有被告許喻林母親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國瑞牌、轎式)、被告許喻林之同意搜索證明書、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106 年2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卷第108 頁:偵1471號卷第12至17頁)、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臉書網頁對話紀錄(警160 號卷第17至18頁反面、第20頁及反面)各1 份、扣案物照片21張(偵1471號第20至30頁)、被告許喻林為警查獲之蒐證照片4 張(警3240號卷第30至31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分裝袋1 包、斜削管4 支、黑色包裝袋1 個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許喻林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認。至證人戊○○雖於偵訊時證稱:附表一編號2部分之交易是75,000元,許喻林給我7 兩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偵2033號卷第13頁),然被告許喻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一致表示:這次交易金額沒有起訴書所載那麼多,約在2萬元以內;有當場跟戊○○收到2 萬元(本院卷一第195 頁;本院卷二第222 頁), andmid=認定原則,是認此次是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金額是2 萬元。
三、就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許喻林固坦承有與證人戊○○為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臉書對話,惟否認有販賣愷他命給證人戊○○,辯稱:沒有在販賣愷他命云云。經查:
㈠證人戊○○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前揭臉書對話紀錄〉(問:104 年12月11日晚上對話情形?)被告許喻林去北部拿50克的愷他命,他在賣家那裡直接問價錢,說要賣我2 萬元,問我要不要,我說好;這次是12月12日早上在嘉義天下交易等語(偵2033號卷第14頁)歷歷,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前揭臉書對話紀錄〉(問:跟你對話的對象,是否為被告許喻林?)是;我說「有處理煙嗎?」是叫被告許喻林幫我問愷他命;被告許喻林說「老大、他們這價格貴」是指愷他命價格很貴;我問「多少」是指愷他命之價格;被告許喻林說「2 元」,是回報我愷他命的價格為新臺幣2萬元;我接著問「50-2萬喔」就是50克2 萬元;被告許喻林說「嗯、所以妳去處理一下」應該是叫我先去準備錢的意思;12月12日凌晨我問被告許喻林「你在那」,被告許喻林說「斗」,我說「我在港」,是指被告許喻林說他人在斗南,我人在北港等語(本院卷二第186 至188 頁、第199 頁)在案,再比對附表三編號四、㈠至㈢所示被告許喻林、證人戊○○於臉書對話之前後脈絡,應認附表三編號四、㈡所示證人戊○○在被告許喻林要求其準備錢之後,所說的「先拿個10回來給我止一下」、「10-20 都可、回來在給你錢」,應該指的是談論此次交易愷他命之數量、價錢,且被告許喻林與證人戊○○有在104 年12月11日晚上10時55分(詳附表三編號四、㈡之對話)與12月12日凌晨0 時55分(詳編號四、
㈢之對話)兩通對話間之某時許,進行愷他命交易,證人戊○○是當場給付價金無訛。
㈡被告許喻林雖以前詞置辨,惟被告許喻林的說法前後矛盾不一,①於106 年3 月14日警詢時曾供稱:〈提示前揭臉書對話紀錄〉(問:「先拿個10回來給我止一下、10-20 都可、回來在給你錢」是什麼意思?)這是我幫戊○○拿10克愷他命,10至20就是10至20公克,我有去幫戊○○拿10克愷他命給他,104 年12月12日大約下午3 時48分左右拿到北港鎮給戊○○,多少錢忘記;愷他命是我在網路上微信群組內向不詳人士購買的等語(警160 號卷第2 頁及反面),②於106年4 月12日偵訊時改稱:沒有賣毒品給戊○○;(問:與戊○○臉書電話紀錄為何意?)是有人傳來的微信廣告,而戊○○有在吃愷他命,我就轉傳給他等語(偵2033號卷第17、18頁),③於本院106 年5 月10日訊問時供稱:我從來沒有施用過愷他命,我也不知道那怎麼吃,是戊○○有在吃,他問我看看旁邊有沒有人在賣,我回答說你去「老子有錢」的遊戲裡面,有一個群組專門在聊天,就有顯示專門在賣這個東西,我就叫他去那裡找、買,他就自己去跟這些人聯絡(本院卷一第73頁)等語,④於106 年6 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沒有拿愷他命給戊○○過,戊○○知道我沒有在吸食愷他命,所以不會找我買愷他命等語(本院卷一第197 頁),
⑤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警詢說「10克的愷他命是104 年12月12日下午3 時48分許,拿到北港鎮交給戊○○,多少錢忘記」,不是實在,或許我跟戊○○講說叫他自己去網路找,叫他自己去找,因為那裡很多人在賣,他自己有玩遊戲也知道等語(本院卷二第219 、220 頁),顯然有所隱瞞,才會有這樣的情形,且被告許喻林所述就購買愷他命乙事,是叫證人戊○○自己去網路找,也與渠等於附表三編號四、㈠至㈢所示之臉書對話內容不合,應認被告許喻林於106 年3月14日警詢時所述,「先拿個10回來給我止一下、10-20 都可、回來在給你錢」,是指被告許喻林有因為證人戊○○之緣故,向他人拿愷他命後,再交給證人戊○○,然忘記自證人戊○○取得多少價錢等語,與前揭證人戊○○之證詞及臉書對話紀錄前後脈絡較為相符,而為可採;復參酌被告許喻林、證人戊○○是以「兩」計算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習慣,是認被告許喻林與證人戊○○此次愷他命之交易數量為10克之愷他命(50克之5 分之1 ),價錢為4 千元(即2 萬元之5 分之1 )。
㈢綜上相互勾稽,應認被告許喻林辯稱此次沒有販賣愷他命給證人戊○○,為臨訟推諉卸責之詞,難以採認,被告許喻林有持用A 手機於附表三編號四、㈠㈡所示時間與證人戊○○聯繫見面交易事宜後,於104 年12月11日晚上10時55分至12月12日凌晨0 時55分間某時許,在「天下釣蝦場」店門外,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10克、4 千元之愷他命給證人戊○○1 次甚明。
四、就事實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至7、9至、編號1、事實一、㈣即附表二編號2、事實三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瑞昌、劉家成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他字卷第15頁及反面、第17頁及反面、第21、22頁、第78至81頁、第82至84頁、第85至86頁、第87頁反面至第91頁反面、第92頁反面、第93、96頁、第101 、102 、104 頁;本院卷一第177 頁;本院卷二第21至30頁、第127 至129 頁),且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被告林瑞昌、劉家成所述互核大致相符,又就附表二編號1至部分,核與證人吳繼宗於警詢指述、偵訊時具結證述於上開附表各編號所載之時、地,與被告林瑞昌聯繫後,向被告林瑞昌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大致相合(他字卷第43至56頁、第58至61頁、第63頁),就編號1至7、9至部分,核與證人王育懋於警詢指述、偵訊時具結證述於上開附表各編號所載之時、地,與被告林瑞昌聯繫後,向被告林瑞昌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大致吻合(他字卷第25至35頁反面、第37至41頁),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核與證人劉家成於警詢指述、偵訊時具結證述於上開附表編號所載之時、地,與被告林瑞昌聯繫後,向被告林瑞昌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相合(他字卷第14頁及反面、第20頁),就事實三部分,核與證人林育彬於警詢指述、偵訊時具結證述於事實三所載之時、地,與被告林瑞昌聯繫後,無償自被告林瑞昌取得海洛因之情節吻合(他字卷第65至70頁反面、第71至74頁),以上並有被告林瑞昌簽立之自願搜索同意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105 年11月30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卷第5 至10頁),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暨通訊監察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B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C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各1 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林瑞昌、劉家成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五、事實一、㈢即附表二編號8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喻林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被告林瑞昌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他字卷第82 頁及反面、第102 、105 頁;本院卷一第194、195 頁;本院卷二第28、129 頁、第207 至209 頁),且被告許喻林、林瑞昌所述互核大致相符,並據證人王育懋於警詢指述、偵訊時具結證述於上開附表編號所載之時、地,與被告林瑞昌聯繫後,由被告許喻林前往現場,被告許喻林向證人王育懋表示是被告林瑞昌叫其前去,被告許喻林與證人王育懋並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綦詳(他字卷第31頁及反面、第38、39頁),復有證人王育懋指認被告許喻林相片1 紙(他字卷第42頁)、前揭被告許喻林之同意搜索證明書、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106 年2 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卷第108 頁:偵1471號卷第12至17頁)、扣案物照片21張(偵1471號第20至30頁)、被告許喻林為警查獲之蒐證照片4 張(警3240號卷第30至31頁)、被告林瑞昌簽立之自願搜索同意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105 年11月30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卷第5 至10頁),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暨通訊監察書各1 份在卷可稽,復有被告許喻林扣案之分裝袋1 包、斜削管4 支、黑色包裝袋1 個、被告林瑞昌扣案之B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許喻林、林瑞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認。
六、就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至4及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5單獨販賣第二、三級毒品部分,被告許喻林都是使用臉書通訊軟體與證人戊○○聯繫,就事實一、㈢之附表二編號8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許喻林則是使用星城網路遊戲與被告林瑞昌聯繫,又被告許喻林供稱:我玩「星城」所使用的手機是沒有裝號碼的,是我所購買的1 支銀色、三星牌智慧型手機等語(本院卷第207 、208 、218 頁),參以同案被告林瑞昌指稱:被告許喻林的手機沒有使用門號,都是用WIFI等語(他字卷第103 頁),證人戊○○指稱:都是使用臉書通訊功能與被告許喻林聯繫等語(警160 號卷第4頁反面),並依有疑唯有利被告認定原則,認被告許喻林為上開犯行時,所使用均為同1 支銀色、三星牌智慧型手機。
七、營利意圖:
㈠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許喻林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賣3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林瑞昌這次,如果拿到錢,可以賺6 百元;賣1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給王育懋1 次,可以賺1 、2 百元;本案3 次販賣新臺幣2 萬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各可賺2 、3 千元等語(本院卷二第209 、210 、222 、223 頁),又被告林瑞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賣5 百元甲基安非他命賺2 百元,賣1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賺3 百元,賣1,500 元甲基安非他命賺5 、6 百元,賣2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賺1 千元等語(本院卷二第129 頁),顯見被告許喻林、林瑞昌、劉家成為本案前揭販賣、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有營利意圖無訛。
㈡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被告許喻林此次與證人戊○○進行愷他命交易時,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進行,並非無償提供,業已認定如上,核屬有償之行為,再依附表三編號四各編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是證人戊○○先與被告許喻林聯絡表示要購買愷他命之事,被告許喻林回報價錢並談妥交易數量後,在「天下釣蝦場」店門外,將愷他命出售給證人戊○○,如此「使命必達」的販賣毒品行為模式,可見被告許喻林對於本次交易愷他命之重視,倘非有利可圖,被告許喻林殊無甘冒遭查獲之極大風險,平白無故義務性、服務性為解決證人戊○○之需求,大費周章先向上游詢問愷他命之價格,回報證人戊○○其售價,自上游取得愷他命後,再與證人戊○○相約見面,並與證人戊○○進行愷他命交易,足認被告許喻林主觀上應有販賣愷他命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二者雖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但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仍屬有別,且目前國內發現者都為甲基安非他命的鹽酸鹽,國內緝獲之安非他命藥物,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2 月9 日管宣字第0930001092號函、93年12月22日管宣字第0930012251號函闡述甚詳,可見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性有差別之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36號判決同此見解);又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實務上尿液檢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者佔大部分等情,業經法務部調查局93年5 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362413980 號函述明綦詳;復參酌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且衡諸一般施用毒品者並不知「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區別,對所施用之毒品究為何者並無辨明之能力等情,從而,應認被告3 人與證人吳繼宗、王育懋所慣稱之「安非他命」,實際上係指「甲基安非他命」,併此敘明。
九、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許喻林前開販賣第二級毒品4 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1 次之犯行,被告林瑞昌前開販賣第二級毒品28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2 次、轉讓第一級毒品1 次之犯行,被告劉家成前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1 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喻林所為,就事實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至4、事實一、㈢即附表二編號8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林瑞昌所為,就事實一、㈡至㈣即附表二各編號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三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劉家成所為(事實一、㈣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3 人持有第二級毒品、被告林瑞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販賣第二級毒品或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許喻林、林瑞昌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就事實一、㈢部分,被告許喻林、林瑞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就事實一、㈣部分,被告林瑞昌、劉家成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林瑞昌前①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7' and 6 號判決判處5 月確定;②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少訴字第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併科罰金8 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97年度少上訴字第19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上開兩案有期徒刑部分,經臺南高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於100 年10月13日縮刑期滿假釋(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30日後出監),104 年5 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林瑞昌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加重)。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
①被告許喻林就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給林瑞昌之犯行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業已坦承在案,又被告林瑞昌就本案販賣、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被告劉家成就本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業已坦承在案,均詳如前述,可見被告許喻林、林瑞昌、劉家成就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依據前揭說明,均予以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無期徒刑得減輕為有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被告林瑞昌部分,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加重)。
②辯護人雖為被告許喻林主張:就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給王育懋、戊○○部分,被告許喻林亦符合偵審自白之要件,被告許喻林已於偵查中供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王育懋的過程等語。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故此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若對事實別有保留,或有構成其他犯罪之辯解,僅屬訴訟技巧之運用,對訴訟經濟毫無助益,均難認屬此所指之自白。且自白之時機,雖非以始終自白為必要,但除偵查機關未曾在偵查階段就犯罪構成事實詢問,致被告失去自白機會外,均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給王育懋部分,被告許喻林於106 年2 月20日警詢、偵訊、羈押訊問時,已明白否認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王育懋之犯行(偵1471號卷第5頁反面、第6 、52頁;聲羈卷第7 頁),於106 年3 月9 日警詢時亦稱:當時林瑞昌有傳LINE跟我講這件事,請我幫他跑一趟,但是我過去的時候,王育懋說只有要拿1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我覺得太少,不想拿給他,所以「沒有」交易成功,王育懋可能因此懷恨在心,說我賣他等語(偵1471號卷第68頁),同日偵訊時供稱:我完全不認識王育懋,林瑞昌有叫我拿東西給他,但價值只有1 千元,我何必為了1 千元去賣毒品;那個拿來自己吃的東西,幹嘛為了1 千元跑去那裡等語(偵1471號卷第70、71頁),於106 年4 月13日延長羈押訊問時供稱:我有去,但「沒有」拿甲基安非他命給王育懋,因為他說要拿1 千元的,我說我「沒有」在做這個等語(偵聲40號卷第20、21頁);又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給戊○○部分,被告於106 年3 月14日警詢明白否認有與戊○○進行毒品交易(警160 號第1 頁反面、第2 頁),106 年4 月12日偵訊時亦供稱:(問:有沒有賣毒品給戊○○?)沒有等語(偵2033卷第17頁),觀諸被告許喻林上開供詞,均否認自己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給王育懋、戊○○,自不能據此認定其已曾於警詢、偵查中自白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自無從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立法意旨在鼓勵被告就其所涉案件之毒品供出來源,期能早日破獲該案,並藉由落實該案毒品之追查,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而所稱「因而查獲」,係指被告詳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判決意旨參照)。就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⒈部分,被告林瑞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05 年11月1 日向被告許喻林買0.4 克、3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用途是自己吃,同天劉家成來找我,也有賣1,500元給劉家成,此部分已經起訴,應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等語(本院卷二第102 、103 頁)。查,被告林瑞昌於105年12月20日供稱:〈指認許喻林〉我有向許喻林購買第二級毒品,交易金額2 千至3 千元,地點是在施崑成位於四湖鄉箔子村箔子寮住處等語(他字卷第97、98頁),並於同日偵訊時供稱:甲基安非他命是跟許喻林拿的,我拿甲基安非他命來賣;我從105 年10、11月才開始跟許喻林拿,是在施崑成那邊拿毒品,許喻林晚上幾乎都在施崑成那邊;認識許喻林是因為他是北港戊○○的藥頭,才間接在105 年2 、3 月認識的;(問:許喻林手機?)他沒有用門號,手機沒有SIM 卡,都用WIFI,他有玩線上遊戲星城等語(他字卷第100 至103 頁),再於106 年1 月10日偵訊時供稱:〈提示通訊監察譯文(指附表四編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問:是否記得105 年10、11月何時跟許喻林拿毒品?)11月1 日晚上我去施崑成家裡,我叫劉家成來找我,這次有跟許喻林買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約0.4 公克、3 千元,我去施崑成家裡時,許喻林就在那邊了,他是開TOYOTA去的;(問:為何對11月1 日交易毒品有印象?)因為這次有叫劉家成來施崑成家找我,這是劉家成第1 次來,所以有印象等語(偵147 號卷第16頁),嗣警方於106 年2 月20日始查獲同案被告許喻林,有前揭被告許喻林之同意搜索證明書、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106 年2 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憑;又同案被告許喻林上開涉嫌於105 年11月1日晚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4 克、3 千元給被告林瑞昌部分,以及被告林瑞昌涉嫌於同日晚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給同案被告劉家成部分,均經檢察官於本案提起公訴,已如前述,且被告林瑞昌向同案被告許喻林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同案被告劉家成之時間、地點關聯性很高,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堪信被告林瑞昌供稱向同案被告許喻林購買甲基安非他命3 千元後,再賣給同案被告劉家成甲基安非他命1,500 元屬實,可以採認。據上,可認被告林瑞昌就所犯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⒈部分,供述毒品來源即同案被告許喻林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偵查人員依其供述而查獲被告許喻林(即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加重)。
⒋刑法第59條:
①被告劉家成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即事實一、㈣部分),固戕害他人之身心,然觀諸被告劉家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僅為1 次、數量非鉅,主要由同案被告林瑞昌提供毒品及取得販毒價金,業據被告林瑞昌供述歷歷(本院卷二第128 、129 頁),可見被告劉家成在本案是扮演次要角色之地位,且較之一般大盤或中盤毒梟販賣數量眾多,動輒數百萬、千萬元之暴利所生危害情形顯有不同;又被告劉家成這樣較為輕微之犯罪情節,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處以最低刑度,仍不免過苛,且無從與前開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虞,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劉家成此部分犯行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②被告許喻林之辯護人雖為其主張:對被告許喻林有罪部分,請求依據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然就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至4、事實一、㈢之附表二編號8及事實二部分,被告許喻林所為,係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法定最低本刑均為「有期徒刑7 年」,且鑑於國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泛濫,因販毒者供應毒品予施用者,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導致嚴重危害社會安寧秩序,政府乃立法嚴禁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之問題,本院審酌被告許喻林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金錢,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賺取利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合計3 次(對象1 人、金額各為2 萬元)、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1 次(對象1 人、金額1 千元)、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1 次(對象1 人、金額4 千元),對國家、社會及施用其所販賣毒品對象造成之損害非小之犯罪情狀,被告許喻林犯罪當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後,以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分別併科「1 千萬元以下罰金」、「7 百萬元以下罰金」之重刑,其立法目的在藉重罰而禁絕販毒之行為觀之,實難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及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被告上開5 次犯行,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又就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許喻林所為,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刑後,最低度刑可減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考量毒品對於人民身體與公共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立法者乃欲以重刑嚴懲販賣毒品之行為人,故本院認被告許喻林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亦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而需酌減刑度之情事,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㈣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許喻林前有妨害自由前科之素行,被告林瑞昌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外,有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前科紀錄,被告劉家成有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前科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被告許喻林所為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之行為,被告林瑞昌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之行為,被告劉家成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均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且令施用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輕則戕害個人身心,重則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種犯罪,實在不可取;衡以被告許喻林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共5 次,對象為3 人,所得分別為3 千元(賒欠)1 次、2萬元3 次、1 千元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次數1 次、對象1 人、所得4 千元之犯罪情節,被告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雖達30次,但對象僅有4 人,其中劉家成、「阿興」各僅1 次、所得為5 百元至2 千元不等,尚非鉅額,轉讓第一級毒品之次數1 次、對象1 人之犯罪情節,被告劉家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1 次、對象1 人、所得2 千元最終由同案被告林瑞昌取得之犯罪情節,復酌以被告許喻林犯罪後終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林瑞昌、劉家成犯罪後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許喻林自陳羈押前從事搭鷹架工作,月薪不到3 萬元,家中有父親、在安養院擔任看護工之母親,育有2 名分別為3 歲、10個多月之子女,第1 名子女與前妻所生,目前由被告許喻林之父、母親照料,第2 名子女由同居女友黃佩茹帶回娘家照料之家庭狀況,僅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160 號卷第1 頁被告許喻林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林瑞昌自陳目前跟父親一起擔任粗工,未婚,父母自小離異,家中有父親、弟弟(因案在監服刑中)之家庭狀況,僅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他字卷第78頁被告林瑞昌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劉家成自陳目前跟父親一起擔任粗工,被告劉家成父親劉明松並到庭表示:被告劉家成之前晚上會跑出去,觀察勒戒回來之後,現在都跟我出去做土木工作,都有正常在工作;被告劉家成家裡還有母親、在唸書的妹妹、已經在工作的弟弟等語(本院卷二第132 頁),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他字卷第13頁被告劉家成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及主文所示之刑,並依首揭說明,就被告許喻林、林瑞昌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十一、緩刑部分:被告劉家成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考量被告劉家成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僅為1 次、金額不高,又非立於主導地位,足認其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已有悔改之心,信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復參酌上開被告劉家成於本案犯罪情節及家庭生活情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4 年。另為使被告劉家成學習對社會付出貢獻,導正其行為與法治觀念,能夠知法守法,謹言慎行,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劉家成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劉家成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培養正確法治觀念,重新納入法律秩序下之生活。末被告劉家成若違反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說明。
十二、沒收部分: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關於沒收規定業已修正,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獨立之法律效果,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除現行特別法中有超過刑法沒收專章規範意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外,否則均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經查:
㈠被告許喻林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參前揭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6 年5 月10日憲直刑鑑字第1060000280號函暨函附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自均屬違禁物,且為被告許喻林所有,為其販賣所剩餘之物等情,亦為被告許喻林所自承不諱(本院卷二第215 、216 頁),自與被告許喻林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依據上開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許喻林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項下(即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8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因現今採用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此為法院審理毒品案件時所已知,則上開扣案之包裝袋既無法與上開毒品完全析離,自屬第二級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
⒈被告許喻林單獨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所收取之價金,詳如附表一各編號(不含編號1賒欠部分),雖均未扣案,仍屬被告許喻林此部分販賣毒品所得,而販賣毒品所得,既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所規定沒收之範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分別於其各罪刑宣告下,諭知沒收,復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林瑞昌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收取之價金,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至7、9至、編號1所載(其中編號賒欠2 百元,僅收取3 百元),雖均未扣案,仍屬被告林瑞昌此部分販賣毒品所得,依據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分別於其各罪刑宣告下,諭知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許喻林、林瑞昌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收取之價金,如附表二編號8所載,因歸屬於被告許喻林,業據被告許喻林供述在案(本院卷二第209 頁),又被告林瑞昌、劉家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收取之價金,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因歸屬於被告林瑞昌,業據被告林瑞昌供述在案(本院卷二第11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許喻林、林瑞昌各次罪刑宣告下,諭知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供犯罪所用之物: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3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⒈就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至4、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許喻林所有、供其此部分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行聯繫使用之A 手機並未扣案,被告許喻林亦供稱:不知道這個手機現在在哪裡被警察抓之後,手機就不知道丟到那裡等語(本院卷二第207 、208 頁),且手機屬一般人生活上均可利用之物,故認沒收未扣案之A 手機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不宣告沒收。
⒉就事實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至7、9至、編號1及事實三部分,扣案之B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林瑞昌所有,供其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聯繫使用,業據被告林瑞昌坦承在案(本院卷二第130 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林瑞昌此部分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⒊就事實一、㈢即附表二編號8部分,被告許喻林所有、與被告林瑞昌聯繫所使用之A 手機,並未扣案,且被告許喻林供稱已不知去向,又手機屬一般人生活上均可利用之物,故認沒收未扣案之A 手機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不宣告沒收;又扣案之B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林瑞昌所有,供其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被告許喻林聯繫使用,業據被告林瑞昌供承在案(本院卷二第129 、13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分別於其等此部分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⒋就事實一、㈣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扣案之B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林瑞昌所有,供其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被告劉家成聯繫使用,業據被告林瑞昌供承在案(本院卷二第129 、130 頁),又扣案之C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劉家成所有,供其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被告林瑞昌聯繫使用,業據被告劉家成坦承在案(本院卷二第126 、127 頁),並據被告林瑞昌供述:劉家成這支手機借給我,我被查獲時一起被警察扣案,就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之手機(他字卷第9 頁),SIM 卡也裝在上面等語歷歷(本院卷二第127 頁),就上開扣案之B 、C 手機(均含SIM 卡),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分別於其等此部分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⒌扣案之分裝袋1 包、斜削管4 支、黑色包裝袋1 個,均為被告許喻林所有,供其本案販賣、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預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許喻林供述在案(本院卷二第216 頁),就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於被告許喻林此部分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就事實一、㈢之附表二編號8部分,亦應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分別於被告許喻林、林瑞昌此部分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⒍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亦即,宣告多數沒收,不須經裁判定應執行刑,而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8 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附表一: 許喻林單獨販賣部分
┌──┬────┬────────┬────┬────┬──────┬─────────┐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方式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毒品交易數量│所犯罪名及處罰 │
│ │ │ │ │ │、金額(新臺│ │
│ │ │ │ │ │幣) │ │
├──┼────┼────────┼────┼────┼──────┼─────────┤
│1 │林瑞昌 │許喻林於右揭時間│105 年11│雲林縣四│3 千元甲基安│許喻林販賣第二級毒│
│ │ │,在右揭地點,與│月1 日晚│湖鄉箔子│非他命(約0.│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林瑞昌見面後,以│上7 時5 │村箔子寮│4 克) │拾月。扣案之第二級│
│ │ │賒欠之方式,販賣│分不久前│某址「施│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
│ │ │右揭毒品給林瑞昌│某時許(│崑成」之│ │包(含包裝袋拾個)│
│ │ │1 次。 │即附表二│住處 │ │,均沒收銷燬。扣案│
│ │ │ │編號1│ │ │之分裝袋壹包、斜削│
│ │ │ │交易前)│ │ │管肆支、黑色包裝袋│
│ │ │ │ │ │ │壹個,均沒收。 │
├──┼────┼────────┼────┼────┼──────┼─────────┤
│2 │戊○○ │許喻林持用不詳廠│104年12 │嘉義市西│2 萬元甲基安│許喻林販賣第二級毒│
│ │ │牌智慧型手機1 支│月4 日上│區忠順一│非他命(約2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 │(下稱A 手機),│午5 時許│街「天下│兩) │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於附表三編號一、│ │釣蝦場」│ │所得新臺幣貳萬元,│
│ │ │㈠㈡所示時間與蔡│ │店門外停│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宗達聯繫見面交易│ │車場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事宜後,於右揭時│ │ │ │時,追徵其價額。扣│
│ │ │間,在右揭地點,│ │ │ │案之分裝袋壹包、斜│
│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 │削管肆支、黑色包裝│
│ │ │貨之方式,販賣右│ │ │ │袋壹個,均沒收。 │
│ │ │揭毒品給戊○○1 │ │ │ │ │
│ │ │次。 │ │ │ │ │
├──┼────┼────────┼────┼────┼──────┼─────────┤
│3 │戊○○ │許喻林持用A 手機│104年12 │嘉義市西│2 萬元甲基安│許喻林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三編號二、│月7 日晚│區忠順一│非他命(約2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 │㈠所示時間與蔡宗│上10時45│街「天下│兩) │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達聯繫見面交易事│分稍後不│釣蝦場」│ │所得新臺幣貳萬元,│
│ │ │宜後,於右揭時間│久 │店門外停│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在右揭地點,以│ │車場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時,追徵其價額。扣│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案之分裝袋壹包、斜│
│ │ │毒品給戊○○1 次│ │ │ │削管肆支、黑色包裝│
│ │ │。 │ │ │ │袋壹個,均沒收。 │
├──┼────┼────────┼────┼────┼──────┼─────────┤
│4 │戊○○ │許喻林持用A 手機│104年12 │雲林縣虎│2 萬元甲基安│許喻林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三編號三、│月10日上│尾鎮林森│非他命(約2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 │㈠至㈥所示時間與│午11時26│路246 之│兩) │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戊○○聯繫見面交│分稍後不│1 號豆奶│ │所得新臺幣貳萬元,│
│ │ │易事宜後,於右揭│久 │攤旁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時間,在右揭地點│ │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 │ │時,追徵其價額。扣│
│ │ │交貨之方式,販賣│ │ │ │案之分裝袋壹包、斜│
│ │ │右揭毒品給戊○○│ │ │ │削管肆支、黑色包裝│
│ │ │1 次。 │ │ │ │袋壹個,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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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戊○○ │許喻林持用A 手機│104 年12│嘉義市西│4 千元愷他命│許喻林販賣第三級毒│
│ │ │於附表三編號四、│月11日晚│區忠順一│(約10克)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 │㈠㈡所示時間與蔡│上10時55│街「天下│ │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宗達聯繫見面交易│分至104 │釣蝦場」│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事宜後,於右揭時│年12月12│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間,在右揭地點,│日凌晨0 │ │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時55分間│ │ │時,追徵其價額。 │
│ │ │貨之方式,販賣右│某時許 │ │ │ │
│ │ │揭毒品給戊○○1 │ │ │ │ │
│ │ │次。 │ │ │ │ │
└──┴────┴────────┴────┴────┴──────┴─────────┘
附表二:林瑞昌單獨販賣以及與許喻林、林家成共同販賣部分
┌──┬────┬────────┬────┬────┬──────┬─────────┐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方式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毒品交易數量│所犯罪名及處罰 │
│ │ │ │ │ │、金額(新臺│ │
│ │ │ │ │ │幣)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白色VE│105 年9 │雲林縣口│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1 │(起訴書│GA廠牌智慧型手機│月12日下│湖鄉下崙│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誤載為許│1 支(搭配門號09│午3 時20│村某大廟│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明煌,業│00000000號SIM 卡│分稍後不│附近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經公訴人│1 張,下稱B 手機│久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當庭更正│)於附表四編號1│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所示之時間,與吳│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繼宗使用如上開附│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表所示之公共電話│ │ │ │支(含門號○○○○│
│ │ │通話聯繫見面交易│ │ │ │○○○○○○號SIM │
│ │ │事宜後,於右揭時│ │ │ │卡壹張),沒收。 │
│ │ │間,在右揭地點,│ │ │ │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 │ │
│ │ │貨之方式,販賣右│ │ │ │ │
│ │ │揭毒品給吳繼宗1 │ │ │ │ │
│ │ │次。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9 │雲林縣北│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2 │ │於附表四編號2所│月14日中│港鎮之夜│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12時3 │市旁全家│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便利商店│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9 │雲林縣四│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3 │ │於附表四編號3所│月17日晚│湖鄉環湖│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上9 時50│東路47號│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之新四湖│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汽車旅館│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內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9 │林瑞昌位│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4 │ │於附表四編號4所│月26日上│於雲林縣│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8 時34│口湖鄉忠│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孝街78號│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住處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9 │雲林縣北│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5 │ │於附表四編號5所│月29日上│港鎮天祥│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8 時52│路29號之│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邦尼熊汽│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車旅館91│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0號房內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0│上址邦尼│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6 │ │於附表四編號6所│月3 日上│熊汽車旅│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11時38│館909 號│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房內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0│雲林縣水│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7 │ │於附表四編號7所│月5 日上│林鄉之某│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9 時57│統一便利│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超商外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0│雲林縣口│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8 │ │於附表四編號8所│月8 日下│湖鄉下崙│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6 時43│村之某統│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一便利超│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商外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0│雲林縣口│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9 │ │於附表四編號9①│月14日中│湖鄉下崙│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至③所示之時間,│午12時41│村之某統│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與吳繼宗使用如上│分稍後不│一便利超│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開附表所示之公共│久 │商外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電話通話聯繫見面│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交易事宜後,於右│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揭時間,在右揭地│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點,以一手交錢一│ │ │ │支(含門號門號○○│
│ │ │手交貨之方式,販│ │ │ │○○○○○○○○號│
│ │ │賣右揭毒品給吳繼│ │ │ │SIM 卡壹張),沒收│
│ │ │宗1 次。嗣後吳繼│ │ │ │。 │
│ │ │宗乃於附表四編號│ │ │ │ │
│ │ │9④至⑥所示之時│ │ │ │ │
│ │ │間,使用如上開附│ │ │ │ │
│ │ │表之公共電話,與│ │ │ │ │
│ │ │林瑞昌持用B 手機│ │ │ │ │
│ │ │聯繫,向其抱怨此│ │ │ │ │
│ │ │次毒品之品質不佳│ │ │ │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0│雲林縣口│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17日上│湖鄉之某│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7 時51│統一便利│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超商外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乙○○持用B 手機│105 年10│雲林縣口│5 百元甲基安│乙○○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19日下│湖鄉下崙│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4 時10│村之某統│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一便利超│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商外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付現3 百元、賒欠│ │ │ │支(含門號○○○○│
│ │ │2 百元之方式,販│ │ │ │○○○○○○號SIM │
│ │ │賣右揭毒品給吳繼│ │ │ │卡壹張),沒收。 │
│ │ │宗1 次。 │ │ │ │ │
├──┼────┼────────┼────┼────┼──────┼─────────┤
│ │吳繼宗 │乙○○持用B 手機│105 年10│雲林縣東│5 百元甲基安│乙○○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27日中│勢鄉東勢│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12時52│西路268 │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號之御花│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園汽車旅│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館612 號│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房內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SIM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1│上址新四│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1 日中│湖汽車旅│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12時13│館內 │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1│上址新四│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4 日晚│湖汽車旅│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上7 時54│館內 │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吳繼宗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1│雲林縣口│5 百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9 日上│湖鄉下崙│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吳繼│午9 時29│村之某統│ │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宗使用如上開附表│分稍後不│一便利超│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所示之公共電話通│久 │商外 │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話聯繫見面交易事│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宜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支(含門號○○○○│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號SIM │
│ │ │毒品給吳繼宗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9 │雲林縣北│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1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13日下│港鎮五路│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午2時許 │財神廟旁│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9 │雲林縣四│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2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18日下│湖鄉天主│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午5 時23│教文生高│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級中學旁│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9 │雲林縣四│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3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20日下│湖鄉箔子│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午3 時12│寮某大廟│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旁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9 │雲林縣口│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4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26日下│湖鄉某統│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午2 時34│一便利超│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商旁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9 │雲林縣北│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5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29日晚│港鎮五路│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上11時48│財神廟旁│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起訴書│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誤載為雲│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林縣水林│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鄉某全家│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便利商店│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0│雲林縣水│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6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9 日晚│林鄉鎮之│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上10時43│全家便利│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商店(起│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訴書誤載│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為雲林縣│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北港鎮五│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路財神廟│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旁)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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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⒈105 年│⒈雲林縣│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7 │ │於附表四編號①│10月14日│四湖鄉箔│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②所示之時間,│下午1 時│子寮村子│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與王育懋持用之門│32分稍後│口某處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號0000000000號行│不久 │⒉雲林縣│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動電話聯繫見面交│⒉105 年│水林鄉順│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易事宜後,於右揭│10月15日│昌某處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⒈所示時間,在右│凌晨0 時│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揭⒈所示地點,以│55分稍後│ │ │支(含門號○○○○│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久 │ │ │○○○○○○號SIM │
│ │ │之方式,販賣右揭│ │ │ │卡壹張),沒收。 │
│ │ │毒品給王育懋1 次│ │ │ │ │
│ │ │。嗣於附表四編號│ │ │ │ │
│ │ │③至⑦所示之時│ │ │ │ │
│ │ │間,林瑞昌、王育│ │ │ │ │
│ │ │懋再持用上開行動│ │ │ │ │
│ │ │電話聯絡見面後,│ │ │ │ │
│ │ │於右揭⒉所示時間│ │ │ │ │
│ │ │、地點,由林瑞昌│ │ │ │ │
│ │ │將第1 次未給足之│ │ │ │ │
│ │ │毒品數量交給王育│ │ │ │ │
│ │ │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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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育懋 │林瑞昌先持用B 手│105 年10│嘉義縣新│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共同販賣第二│
│8 │ │機於附表四編號│月20日下│港鄉滿點│非他命 │級毒品,累犯,處有│
│ │ │①所示之時間,與│午3時3分│汽車旅館│ │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 │王育懋持用之門號│稍後不久│旁統一便│ │案之B 手機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 │超商 │ │門號○○○○○○○│
│ │ │電話聯繫見面交易│ │ │ │○○○號SIM 卡壹張│
│ │ │事宜,再透過星城│ │ │ │)、分裝袋壹包、斜│
│ │ │網路遊戲與許喻林│ │ │ │削管肆支、黑色包裝│
│ │ │持用之A 手機聯繫│ │ │ │袋壹個,均沒收。許│
│ │ │上情交易事宜,,│ │ │ │喻林共同販賣第二級│
│ │ │並由林瑞昌持用B │ │ │ │毒品,處有期徒刑柒│
│ │ │手機於附表四編號│ │ │ │年壹月。未扣案之犯│
│ │ │②所示之時間,│ │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與王育懋上開持用│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之行動電話確認交│ │ │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易地點後,由許喻│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林於右揭時間,在│ │ │ │扣案之B 手機壹支(│
│ │ │右揭地點,出面以│ │ │ │含門號○○○○○○│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號SIM 卡壹│
│ │ │之方式,與林瑞昌│ │ │ │張)、分裝袋壹包、│
│ │ │共同販賣右揭毒品│ │ │ │斜削管肆支、黑色包│
│ │ │給王育懋1 次,價│ │ │ │裝袋壹個,均沒收。│
│ │ │金1 千元由許喻林│ │ │ │ │
│ │ │取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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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0│雲林縣口│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9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23日下│湖鄉金湖│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午1 時35│村之高架│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橋旁某處│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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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0│雲林縣四│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28日晚│湖鄉鹿場│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上7 時54│村某產業│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道路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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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1│上址新四│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1 日上│湖汽車旅│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午11時31│館806 號│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房內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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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1│上址新四│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4 日晚│湖汽車旅│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上7 時41│館外 │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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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育懋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1│雲林縣口│1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15日晚│湖鄉下崙│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王育│上10時14│村某民宅│ │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 │ │懋持用之門號0913│分稍後不│內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5529號行動電話│久 │ │ │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 │ │後,於右揭時間,│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額。扣案之B 手機壹│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SIM │
│ │ │品給王育懋1 次。│ │ │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劉家成 │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1│雲林縣四│1,500 元甲基│林瑞昌販賣第二級毒│
│1 │ │於附表四編號所│月1 日晚│湖鄉箔子│安非他命 │品,累犯,處有期徒│
│ │ │示之時間,與劉家│上7 時5 │寮建陽國│ │刑貳年陸月。未扣案│
│ │ │成持用之門號0966│分稍後不│民小學旁│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772396號行動電話│久 │ │ │仟伍佰元,沒收,於│
│ │ │聯繫見面交易事宜│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後,於右揭時間,│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在右揭地點,以一│ │ │ │其價額。扣案之B 手│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機壹支(含門號○○│
│ │ │方式,販賣右揭毒│ │ │ │○○○○○○○○號│
│ │ │品給劉家成1 次。│ │ │ │SIM 卡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某真實姓│林瑞昌持用B 手機│105 年11│雲林縣水│2 千元甲基安│林瑞昌共同販賣第二│
│2 │名年籍不│於附表四編號①│月3 日晚│林鄉萬興│非他命 │級毒品,累犯,處有│
│ │詳綽號「│至③所示之時間,│上8 時49│村某廟宇│ │期徒刑參年拾月。未│
│ │阿興」之│與劉家成持用之藍│分過後 │旁籃球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成年男子│色三星廠牌智慧型│ │ │ │幣貳仟元,沒收,於│
│ │ │手機1 支(搭配門│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號0000000000號SI│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M 卡1 張,下稱C │ │ │ │其價額。扣案之B 手│
│ │ │手機)聯繫後不久│ │ │ │機壹支(含門號○○│
│ │ │,兩人相約在雲林│ │ │ │○○○○○○○○號│
│ │ │縣口湖鄉下崙村某│ │ │ │SIM 卡壹張)、C 手│
│ │ │處見面,由林瑞昌│ │ │ │機壹支(含門號○○│
│ │ │將右揭毒品交給劉│ │ │ │○○○○○○○○號│
│ │ │家成,再由劉家成│ │ │ │SIM 卡壹張),均沒│
│ │ │於右揭時間、地點│ │ │ │收。 │
│ │ │,出面以賒欠之方│ │ │ │ │
│ │ │式,與林瑞昌共同│ │ │ │ │
│ │ │販賣右揭毒品給「│ │ │ │ │
│ │ │阿興」1 次;嗣林│ │ │ │ │
│ │ │瑞昌持用B 手機於│ │ │ │ │
│ │ │附表四編號④所│ │ │ │ │
│ │ │示之時間,與劉家│ │ │ │ │
│ │ │成持用之C 手機聯│ │ │ │ │
│ │ │繫後不久,由劉家│ │ │ │ │
│ │ │成前往右揭地點,│ │ │ │ │
│ │ │向「阿興」收取2 │ │ │ │ │
│ │ │千元價金,再交給│ │ │ │ │
│ │ │林瑞昌。 │ │ │ │ │
└──┴────┴────────┴────┴────┴──────┴─────────┘
附表三:許喻林與戊○○之臉書網頁對話紀錄
一、㈠【104 年12月4 日01:43】
◎許:在那
◎蔡:虎
◎許:嗯
◎蔡:你呢
◎許:港
妳要睡了?
◎蔡:沒有
回家洗個澡
◎許:那等等港
還是?
◎蔡:恩
嘉義也可以
餓了
◎許:那走
天下等
(喻林打了電話給你。23秒)
◎許:到那
◎蔡:剛要出門
㈡【104 年12月4 日03:29】
◎許:要來了嗎
(通話時間0:07)
◎許:蝦子叫好
(喻林錯過了與你的視訊聊天)
㈢【104 年12月4 日05:24】
◎許:13
(你錯過了一通喻林的來電)
二、㈠【104 年12月7 日22:45】
(喻林打了電話給你。12秒)
crmid='?沒
◎蔡:沒心情吃
◎許:安那
◎蔡:沒錢頭痛
◎許:……
我更痛
◎蔡:又在打魚了喔
◎許:那有可能
老闆印不急
㈡【104 年12月8 日06:37】
◎許:先睡一下
等,要起床
◎蔡:恩
㈢【104 年12月8 日09:25】
◎許:老大
在那
㈣【104 年12月8 日09:42】
◎許:地那
◎蔡:,虎尾。安抓
◎許:借錢
方便借小弟嗎?
◎蔡:多少
◎許:10000
◎蔡:昨日還差你一元
來拿
◎許:好
一樣嗎?
◎蔡:豆奶攤
◎許:嗯
㈤【104 年12月8 日10:30】
◎蔡:多久到
◎許:快到了
◎蔡:來大樓
◎許:下
三、㈠【104 年12月10日03:31】
◎蔡:在天下喔
◎許:沒
怎
㈡【104 年12月10日05:58】
◎蔡:我晚上拿多少給你
◎許:2
(喻林打了電話給你。43秒)
㈢【104 年12月10日10:04】
◎蔡:等等幫你用
㈣【104 年12月10日10:20】
◎許:有空嗎?
(你錯過了一通喻林的來電)
◎許:董a請回答
太想妳了
方便找妳嗎
◎蔡:被你找到會怕
◎許:嘿嘿
要跳票阿
可嗎?
◎蔡:不是三點半才會跳
我在草湖要回去了
◎許:要先放進去
北港也沒這家銀行
11點虎OK嗎?
㈤【104 年12月10日10:48】
◎蔡:1130
◎許:嗯
㈥【104 年12月10日11:26】
◎許:豆,還大樓
◎蔡:大樓
◎許:到
四、㈠【104 年12月11日20:17】
◎蔡:有處理煙嗎
◎許:等等要去
◎蔡:暈倒
摁
㈡【104 年12月11日22:55】
◎許:老大
他們這價格貴~
◎蔡:怎
◎許:妳先要自己來
◎蔡:多少
◎許:2元
◎蔡:50-2萬喔
◎許:嗯
所以妳去處理一下
◎蔡:先拿個10回來給我止一下
◎許:嗯…
◎蔡:10-20都可
回來在給你錢
◎許:嗯
㈢【104 年12月12日00:55】
(你錯過了一通喻林的來電)
◎蔡:你在那
◎許:斗
看妳睡我也睡
◎蔡:我在港
哈哈
◎許:嘿嘿
等等在回去
◎蔡:摁
㈣【104 年12月12日15:48】
(喻林錯過了你的來電)
◎許:在那
附表四: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1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9 月12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2時54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44頁反面至│
│ │ ├─────────────────┤ 第45頁。 │
│ │ │B:你不在原本那喔 │㈡105 年度聲監│
│ │ │A:下崙7-11 │ 字第872 號通│
│ │ │B:我現在從家裡過去喔! │ 訊監察書(本│
│ │ │A:你直接來下崙7-11再打給我 │ 院卷二第47、│
│ ├───────┼─────────────────┤ 48頁及反面)│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 │105 年9 月12日│ ↑ │ │
│ │下午3時13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A:你要來村莊這條 │ │
│ │ │B:是派出所(下崙派出所)那條喔 │ │
│ │ │A:對 │ │
│ │ │B:派出所轉進來之後要右轉然後順著│ │
│ │ │ 走停紅綠燈就要停著了 │ │
│ │ │A:你騎車還是開車 │ │
│ │ │B:我站在樓上啦,我就看的到你,你│ │
│ │ │ 也可以看的到我 │ │
│ │ │A: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9 月12日│ ↑ │ │
│ │下午3時20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A:你在哪 我直接去找你啦 │ │
│ │ │B:廟裡,大廟! │ │
│ │ │A:好,我過去找你好了! │ │
├──┼───────┼─────────────────┼───────┤
│ 2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9 月14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上午11時55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45頁及反面│
│ │ ├─────────────────┤ 。 │
│ │ │B:上次那裡喔,我上次說的那個還有│㈡105 年度聲監│
│ │ │ 嗎? │ 字第872 號通│
│ │ │A:我在北港 什麼上次那 │ 訊監察書。 │
│ │ │B:一半阿,你順便拿出來喔! │ │
│ │ │A:好啦!你來北港 台糖這 │ │
│ │ │B:我沒電話打了啊 │ │
│ │ │A:怎辦 │ │
│ │ │B:我找公用電話 │ │
│ │ │A:我在這吃飯 你要多久 │ │
│ │ │B:7-8 分 │ │
│ │ │A:我等下去樹仔腳那方向過來 │ │
│ │ │B:對 │ │
│ │ │A:你認得喻林的車嗎? │ │
│ │ │B:知道 500 那喔 │ │
│ │ │A:不用去500 的那裡啦 要去樹仔腳│ │
│ │ │ 那條路應該就遇到了 │ │
│ │ │B:好 另外那種幫我準備一些 │ │
│ │ │A: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9 月14日│ ↑ │ │
│ │中午12時3 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我在樹仔腳路上了 │ │
│ │ │A:在哪 │ │
│ │ │B:上次載你來打電話這 轉角這 │ │
│ │ │A:你去北港夜市對面的全家或7-11 │ │
│ │ │B:7-11好了,我馬上到喔! │ │
│ │ │A:好 │ │
├──┼───────┼─────────────────┼───────┤
│ 3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9 月17日│ ↑ │ 出處:他字卷│
│ │晚上9時26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46頁。 │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等等如果要找你要去哪裡找你 │ 字第872 號通│
│ │ │A:四湖 │ 訊監察書。 │
│ │ │B:我現在過去好嗎 │ │
│ │ │A:你多久會到 │ │
│ │ │B:10分鐘 │ │
│ │ │A:好 │ │
│ │ │B:7-11喔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9 月17日│ ↑ │ │
│ │21時50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怎麼沒看到人 │ │
│ │ │A:你有看到紅綠燈嗎 │ │
│ │ │B:我有看到汽車旅館 │ │
│ │ │A:進來阿 │ │
│ │ │B:我就不知道幾號房 │ │
│ │ │A:我叫人去帶 你在外面等我 │ │
│ │ │B:好 │ │
├──┼───────┼─────────────────┼───────┤
│ 4 │105 年9 月26日│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上午8 時34分 │ ↑ │ 出處:他字卷│
│ │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46頁反面。│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要去哪裡找你 │ 字第872 號通│
│ │ │A:我在家 │ 訊監察書。 │
│ │ │B:兩種都有喔 │ │
│ │ │A:對 │ │
│ │ │B:另外那種我有多點喔 │ │
│ │ │A:好 │ │
├──┼───────┼─────────────────┼───────┤
│ 5 │105 年9 月29日│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上午8 時52分 │ ↑ │ 出處:他字卷│
│ │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第46頁反面至│
│ │ ├─────────────────┤ 第47頁。 │
│ │ │B:在哪 │㈡105 年度聲監│
│ │ │A:小熊啦 910 │ 字第872 號通│
│ │ │B:小熊910 喔 │ 訊監察書。 │
│ │ │A:幹 │ │
├──┼───────┼─────────────────┼───────┤
│ 6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3 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上午11時21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47頁及反面│
│ │ ├─────────────────┤ 。 │
│ │ │B:要找你 要去哪 │㈡105 年度聲監│
│ │ │A:港 北港啦 │ 字第872 號通│
│ │ │B:好 幾號 │ 訊監察書。 │
│ │ │A:哪時到 │ │
│ │ │B:10分鐘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3 日│ ↑ │ │
│ │上午11時38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A:909 上次你不是知道 隔壁間而已│ │
│ │ │ 阿 │ │
│ │ │B:好!我知道 │ │
├──┼───────┼─────────────────┼───────┤
│ 7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5 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上午9 時43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47頁反面至│
│ │ ├─────────────────┤ 第48頁。 │
│ │ │B:有在這嘛 │㈡105 年度聲監│
│ │ │A:看要去哪阿 │ 字第872 號通│
│ │ │B:水林7-11 │ 訊監察書。 │
│ │ │A:有點遠喔 那你過來我們這來 │ │
│ │ │B:那還水林全家 │ │
│ │ │A:我就還沒要過去阿 │ │
│ │ │B:那我要去哪等你 │ │
│ │ │A:能再過來點嘛 │ │
│ │ │B:那我在全家打給你 看在哪 我再│ │
│ │ │ 過去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5 日│ ↑ │ │
│ │上午9 時57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我在水林7-11 全家電話壞了 │ │
│ │ │A:我在口湖 │ │
│ │ │B:怎辦 你跑一下 │ │
│ │ │A:我在等人阿 │ │
│ │ │B:那我去哪找你 │ │
│ │ │A:口湖這買豆花 │ │
│ │ │B:好 │ │
├──┼───────┼─────────────────┼───────┤
│ 8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8 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6時23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48頁反面。│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在哪 │ 字第872 號通│
│ │ │A:我這邊 │ 訊監察書。 │
│ │ │B:家裡喔 │ │
│ │ │A:沒有 下崙7-11這裡 │ │
│ │ │B:好 我到了再打給你 馬上到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8 日│ ↑ │ │
│ │下午6時43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我到了 │ │
│ │ │A:到哪 │ │
│ │ │B:下崙7-11 │ │
│ │ │A:好 我現在過去 │ │
│ │ │B:拜託 趕一下 │ │
├──┼───────┼─────────────────┼───────┤
│ 9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14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中午12時10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49頁反面至│
│ │ ├─────────────────┤ 第50頁反面。│
│ │ │B:在哪 │㈡105 年度聲監│
│ │ │A:水林 │ 續字第1303號│
│ │ │B:過去找你嗎? │ 通訊監察書(│
│ │ │A:全家啦 │ 本院卷二第49│
│ │ │B:馬上到喔 │ 、50頁)。 │
│ │ │A: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4日│ ↑ │ │
│ │中午12時26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到哪了 │ │
│ │ │A:吉祥和阿 │ │
│ │ │B:往口湖那邊喔 │ │
│ │ │A:對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4日│ ↑ │ │
│ │中午12時41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我去家怎沒找到你 │ │
│ │ │A:我在下崙 │ │
│ │ │(以下討論 報路) │ │
│ │ │B:那我到底要去哪裡找你啦? │ │
│ │ │A:你聽不懂喔,我叫你不要走大條路│ │
│ │ │ 是怕你遇到警察,你就走小路過來│ │
│ │ │ 下崙啦! │ │
│ │ │B:去下崙哪裡啊? │ │
│ │ │A:我在下崙7-11啦,我回來這裡拿那│ │
│ │ │ 個啦! │ │
│ │ │B:靠么,不然你剛說已經回去拿了?│ │
│ │ │A:我現在就是要回去拿啦,我這裡還│ │
│ │ │ 有約人 │ │
│ │ │B:是去下崙7-11等嗎? │ │
│ │ │A:對啦!! │ │
│ │ │B:好啦!我馬上到啦! │ │
│ ├───────┼─────────────────┤ │
│ │④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4日│ ↑ │ │
│ │下午1 時11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沒感沒覺,你也拜託一下 │ │
│ ├───────┼─────────────────┤ │
│ │⑤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4日│ ↑ │ │
│ │下午1 時11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A:怎樣啦! │ │
│ │ │B:昌哥 拜託 再用一些啦 │ │
│ ├───────┼─────────────────┤ │
│ │⑥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4日│ ↑ │ │
│ │下午1 時16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A:你過來,你再跟我講話就打死你 │ │
│ │ │B:我過去嗎?好!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17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上午7 時23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51頁反面至│
│ │ ├─────────────────┤ 第52頁。 │
│ │ │B:我朋友那有了嘛 │㈡105 年度聲監│
│ │ │A:有 │ 續字第1303號│
│ │ │B:2 那個耶 │ 通訊監察書。│
│ │ │A:有 你在跟我用電話講些有的沒的│ │
│ │ │B:我知道 │ │
│ │ │A:我等下要去出門 你等下要到水林│ │
│ │ │ 再打一通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7日│ ↑ │ │
│ │上午7 時35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我到7-11了 │ │
│ │ │A:往要來我這的方向騎過來 │ │
│ │ │B: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7日│ ↑ │ │
│ │上午7 時51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我在口湖 │ │
│ │ │A:我剛在開到車而已,你在那等我 │ │
│ │ │B:好 我在口湖7-11 │ │
│ │ │A:好啦!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19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3時40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52頁反面至│
│ │ ├─────────────────┤ 第53頁。 │
│ │ │B:我今天有問啦 他說我還沒滿一個│㈡105 年度聲監│
│ │ │ 禮拜 │ 續字第1303號│
│ │ │A:什麼 │ 通訊監察書。│
│ │ │B:領錢那啦 │ │
│ │ │A:喔 │ │
│ │ │B:我剩3 你看可以嘛 │ │
│ │ │A:宗哥 怎這樣說 │ │
│ │ │B:要給找嘛 │ │
│ │ │A:是可以啦 但每次都讓你搞這樣 │ │
│ │ │B:這兩天我盡量啦~我先去跟人家借│ │
│ │ │B:要去哪【註:原譯文寫A,但研判│ │
│ │ │ 應為B所述?】 │ │
│ │ │A:你家阿 │ │
│ │ │B:哪 │ │
│ │ │A:下崙 │ │
│ │ │B:7-11喔 │ │
│ │ │A:我在下崙這 │ │
│ │ │B:到哪打給你 │ │
│ │ │A:隨便你 │ │
│ │ │B:下崙7-11好嘛 │ │
│ │ │A:都可以 │ │
│ │ │B:好 我馬上到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9日│ ↑ │ │
│ │下午3時59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我到下崙7-11了 │ │
│ │ │A:好 等下 在那等 │ │
│ │ │B:在這裡等嗎?那拜託請他趕一下 │ │
│ │ │A: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9日│ ↑ │ │
│ │下午4時10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A:我到半路了啦 我過金湖了 要過│ │
│ │ │ 去了 可以嘛 │ │
│ │ │B:好~!拜託一下 我還要工作 │ │
├──┼───────┼─────────────────┼───────┤
│ │105 年10月27日│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中午12時52分 │ ↑ │ 出處:他字卷│
│ │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54頁及反面│
│ │ ├─────────────────┤ 。 │
│ │ │B:我朋友那個有嗎 有的話我過去跟│㈡105 年度聲監│
│ │ │ 他拿錢 │ 續字第1303號│
│ │ │A:沒有 │ 通訊監察書。│
│ │ │B:我那種有嗎 │ │
│ │ │A:有 │ │
│ │ │B:好 一樣四湖再過去那邊嗎 │ │
│ │ │A:一樣三的啦 │ │
│ │ │B:前面一樣嗎 │ │
│ │ │A:612 隔壁 │ │
│ │ │B:好,差一號就對了!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1月1 日│ ↑ │ 出處:他字卷│
│ │12時2 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54頁反面至│
│ │ ├─────────────────┤ 第55頁。 │
│ │ │B:我昨天問的那個有嗎 │㈡105 年度聲監│
│ │ │A:35啊!你有要嗎? │ 續字第1303號│
│ │ │B:幫我問問看啦!沒辦法軟一點嗎 │ 通訊監察書。│
│ │ │A:我盡量講講看 │ │
│ │ │B:現在馬上有嗎 │ │
│ │ │A:恩 │ │
│ │ │B:要去哪裡找 │ │
│ │ │A:四湖 │ │
│ │ │B:7-11 │ │
│ │ │A:恩 │ │
│ │ │B:那我10分鐘到 │ │
│ │ │A:恩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1 日│ ↑ │ │
│ │中午12時13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B:在哪 我在7-11 │ │
│ │ │A:你能過來新四湖 │ │
│ │ │B:我在門口?還是哪裡? │ │
│ │ │A:你在口仔等我 │ │
│ │ │B:好 馬上出來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1月4 日│ ↑ │ 出處:他字卷│
│ │晚上7時35分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55頁。 │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A:什麼事 │ 續字第1303號│
│ │ │B:在哪 │ 通訊監察書。│
│ │ │A:在你親戚這 │ │
│ │ │B:我哪知道哪 │ │
│ │ │A:你親戚誰你忘記了喔 │ │
│ │ │B:喔 要哪裡找你 7-11還是哪 │ │
│ │ │A:到拜拜那邊跟我講 7-11好了 │ │
│ │ │B:我大概10分鐘到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4 日│ ↑ │ │
│ │晚上7時54分 │B:00-0000000(吳繼宗、公共電話)│ │
│ │ ├─────────────────┤ │
│ │ │A:來這邊樓下 │ │
│ │ │B:我親戚樓下喔 │ │
│ │ │A:對啦 │ │
│ │ │B:好 │ │
├──┼───────┼─────────────────┼───────┤
│ │105 年11月9 日│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上午9 時29分 │ ↑ │ 出處:他字卷│
│ │ │B:00-0000000(吳繼宗) │ 第55頁及反面│
│ │ ├─────────────────┤ 。 │
│ │ │B:在哪 │㈡105 年度聲監│
│ │ │A:下崙 │ 續字第1473號│
│ │ │B:哪 │ 通訊監察書(│
│ │ │A:7-11阿 │ 本院卷二第51│
│ │ │B:好 我朋友那有嗎 │ 、52頁)。 │
│ │ │A:有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9 月13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1 時0 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26頁反面至│
│ │ ├─────────────────┤ 第27頁。 │
│ │ │B:你在哪 │㈡105 年度聲監│
│ │ │A:我等下到港打給你,我現在出發,│ 字第872 號通│
│ │ │ 到半路再打給你。 │ 訊監察書。 │
│ │ │B:你要來北港嗎? │ │
│ │ │A:對 你才不用跑那麼遠 │ │
│ │ │B:你差不多要多久? │ │
│ │ │A:我還要再10分鐘才有出發,我再把│ │
│ │ │ 東西準備一下。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no=' │105 年9 月13日│ ↑ │ │
│ │下午1 時37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我慢慢開過去 │ │
│ │ │A:對 │ │
│ │ │B:北港哪等 天橋下好嗎? │ │
│ │ │A:沒關係,你快到時跟我說 │ │
│ │ │B:我一下就到了 │ │
│ │ │A:我前面就北港了 │ │
│ │ │B: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9 月13日│ ↑ │ │
│ │下午1 時47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我在北港大橋 │ │
│ │ │A:我在要往五路財神廟的十字路口這│ │
│ │ │ 有間藥局 我等下打給你 我看一│ │
│ │ │ 下 │ │
├──┼───────┼─────────────────┼───────┤
│ │105 年9 月18日│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下午5時23分 │ ↑ │ 出處:他字卷│
│ │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27頁。 │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四湖是不是從鹿場那邊過去? │ 字第872 號通│
│ │ │A:對對對! │ 訊監察書。 │
│ │ │B:那就約進入四湖的第一間國小那裡│ │
│ │ │ 好嗎? │ │
│ │ │A:那間是國中啦!文生國中,你多久│ │
│ │ │ 會到? │ │
│ │ │B:差不多20分至半小時吧! │ │
│ │ │A:那應該我也差不多時間吧! │ │
│ │ │B:好~那我馬上過去!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9 月20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2時44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27頁反面。│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你在哪 │ 字第872 號通│
│ │ │A:我在箔子寮 下崙啦 │ 訊監察書。 │
│ │ │B:下崙那邊等嗎 │ │
│ │ │A:你看能不能過來 你有要順便嗎 │ │
│ │ │B:順便的話沒那麼多 不夠耶 │ │
│ │ │A:你那裡剩多少? │ │
│ │ │B:我這裡只有5 而已耶 │ │
│ │ │A:沒關係阿 你就來 我連上次的一│ │
│ │ │ 起 │ │
│ │ │B:那現在過去 │ │
│ │ │A:你到下崙打給我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9 月20日│ ↑ │ │
│ │下午3時12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我到下崙了 │ │
│ │ │A:我跟你說 你不知箔子寮在哪嗎 │ │
│ │ │B:不知道耶 你那裡有住址嗎 │ │
│ │ │A:我傳你的LINE給你 │ │
│ │ │B:你不要用標記 那個我不會用 你│ │
│ │ │ 看有沒有住址 │ │
│ │ │A:好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9 月26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2時18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28頁。 │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我人要過去水林 │ 字第872 號通│
│ │ │A:我現在還在金湖阿 我是本來要去│ 訊監察書。 │
│ │ │ 水林 結果他自己過來了 我就不│ │
│ │ │ 用過去了 我還有兩個要處理 │ │
│ │ │B:那能去口湖嗎? │ │
│ │ │A:好 │ │
│ │ │B:我到水林再打給你,我們約在口湖│ │
│ │ │ 等。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9 月26日│ ↑ │ │
│ │下午2時34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你去口湖7-11,我現在到水林了。│ │
│ │ │A:好,我現在也要往口湖方向過去 │ │
│ │ │B:好,感謝你了!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9 月29日│ ↑ │ 出處:他字卷│
│ │晚上11時21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28頁反面。│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你去哪 │ 字第872 號通│
│ │ │A:要去北港的路上 │ 訊監察書。 │
│ │ │B:那北港橋下等 │ │
│ │ │A:財神爺廟好嘛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9 月29日│ ↑ │ │
│ │晚上11時37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你到財神爺廟要多久 │ │
│ │ │A:10分鐘左右 │ │
│ │ │B:好 我等你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9 月29日│ ↑ │ │
│ │晚上11時48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A:再1 分鐘左右到 │ │
│ │ │B:好 我今天開貨車喔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9 日│ ↑ │ 出處:他字卷│
│ │晚上10時24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29頁。 │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在水林哪裡等 │ 續字第1303號│
│ │ │A:全家 │ 通訊監察書。│
│ │ │B:你出門了嗎 我有點趕 │ │
│ │ │A:好 我現在出去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9 日│ ↑ │ │
│ │晚上10時34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哥哥你出門了嗎?我老婆打電話來│ │
│ │ │ 問了 │ │
│ │ │A:我要到了啦! │ │
│ │ │B:要到了嗎?麻煩快一點啦!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9 日│ ↑ │ │
│ │晚上10時43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A:再一個彎就到了啦! │ │
│ │ │B:喔!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14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中午12時55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29頁反面至│
│ │ ├─────────────────┤ 第31頁。 │
│ │ │B:你也是在你們那裡嗎?那我過去 │㈡105 年度聲監│
│ │ │A:對啊!還是你下午再過來? │ 續字第1303號│
│ │ │B:我下午要回去臺南阿! │ 通訊監察書。│
│ │ │A:還是等你臺南回來再…?不然這樣│ │
│ │ │ 啦!你過來啦!我請你就好!這樣│ │
│ │ │ 比較乾脆! │ │
│ │ │B:啊~你那裡不夠給我嗎? │ │
│ │ │A:對啊!!要嗎? │ │
│ │ │B:不然我先跟你拿一些些就好了,好│ │
│ │ │ 嗎? │ │
│ │ │A:不用啦~我請你就好了!唉唷!你│ │
│ │ │ 在電話中不要跟我講那個啦! │ │
│ │ │B:喔!好! │ │
│ │ │A:你先過來再說啦,我在下崙這裡!│ │
│ │ │ 我待會要跑臺北,回程之後剛好可│ │
│ │ │ 以! │ │
│ │ │B:好~那我過去你那裡!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4日│ ↑ │ │
│ │下午1 時32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在下崙的哪 我快到了 │ │
│ │ │A:箔子寮知道嘛 │ │
│ │ │(以下報路) │ │
│ │ │A:你人在哪 │ │
│ │ │B:快到而已 │ │
│ │ │A:那我等下用走的去7-11 │ │
│ │ │B: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4日│ ↑ │ │
│ │下午5時57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你現在不是要過去長庚嗎?你出發│ │
│ │ │ 了嗎? │ │
│ │ │A:我才剛用好要出發而已 │ │
│ │ │B:是喔! │ │
│ │ │A:我先跟你講,因為我們剛才就是不│ │
│ │ │ 夠,現在我們就想說要弄成整個,│ │
│ │ │ 對你也比較有利啦,因為你剛才有│ │
│ │ │ 先拿錢給我了,我沒有處理漂亮一│ │
│ │ │ 點的話,對你也過意不去! │ │
│ │ │B:重點是,我回家後就難出門了!不│ │
│ │ │ 然你去長庚要離開往北港時再傳 │ │
│ │ │ LINE給我,我如果沒辦法的話就晚│ │
│ │ │ 點再去找你 │ │
│ │ │A:你可以出門的時候再跟我講 │ │
│ │ │B:那你從長庚離開時跟我講,我看能│ │
│ │ │ 不能偷跑出 │ │
│ │ │A:好啊!! │ │
│ ├───────┼─────────────────┤ │
│ │④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5日│ ↑ │ │
│ │凌晨0 時37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在金湖阿 │ │
│ │ │A:對 我在找朋友聯絡阿 │ │
│ │ │B:我要出發了 到水林那 你看能否│ │
│ │ │ 過來 │ │
│ │ │A:好,我知道! │ │
│ ├───────┼─────────────────┤ │
│ │⑤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5日│ ↑ │ │
│ │凌晨0 時48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我在水林了 能過來嘛 │ │
│ │ │A:你能來宜梧嗎? │ │
│ │ │B:宜梧!!!宜梧那裡太辣了啦!你│ │
│ │ │ 可以過來嗎 │ │
│ │ │A:我現在宜梧要過去水林了 │ │
│ │ │B:你從宜梧過來 我從水林要過去宜│ │
│ │ │ 梧路上等 │ │
│ │ │A:好 │ │
│ ├───────┼─────────────────┤ │
│ │⑥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5日│ ↑ │ │
│ │凌晨0 時53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到哪 │ │
│ │ │A:我在順興 │ │
│ │ │B:我也在順興社區阿 │ │
│ │ │A:我轉個彎一下就到 │ │
│ │ │B:你從後厝過來喔? │ │
│ │ │A:我從宜梧過來的 │ │
│ │ │B:怎沒看到你 │ │
│ │ │A:怎麼可能 │ │
│ ├───────┼─────────────────┤ │
│ │⑦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15日│ ↑ │ │
│ │凌晨0 時55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前面那臺是你嘛 │ │
│ │ │A:你再直開過來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23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1時31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31頁反面至│
│ │ ├─────────────────┤ 第32頁。 │
│ │ │B:哥哥 我到了 │㈡105 年度聲監│
│ │ │A:你是要多少 你要拿多少錢還我 │ 續字第1303號│
│ │ │B:11 │ 通訊監察書。│
│ │ │A: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23日│ ↑ │ │
│ │下午1 時35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A:你現在是不是在金湖橋下 │ │
│ │ │B:對 │ │
│ │ │A:你往台子港的方向 開過來我在這│ │
│ │ │ 邊的橋下 │ │
│ │ │B:好 │ │
├──┼───────┼─────────────────┼───────┤
│ │105 年10月28日│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晚上7時54分 │ ↑ │ 出處:他字卷│
│ │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32頁。 │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你在哪 │ 續字第1303號│
│ │ │A:我在我們這耶 │ 通訊監察書。│
│ │ │B:晚點我老婆回來之後我再過去找你│ │
│ │ │ 上次你說要給我打檔的那個呢 │ │
│ │ │A:那個梅花板手喔 │ │
│ │ │B:順便帶過來給我 │ │
│ │ │A:我知道 │ │
│ │ │B:晚點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1月1 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上午10時24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33頁。 │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哥哥 你打檔的有要給我的嗎 │ 續字第1303號│
│ │ │A:有 │ 通訊監察書。│
│ │ │B:好 我到水林了 │ │
│ │ │A:你慢慢開就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1 日│ ↑ │ │
│ │上午10時41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A:兩分鐘給我!!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1 日│ ↑ │ │
│ │上午10時54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不然你剩的那些先給我 下午再去│ │
│ │ │ 找你 │ │
│ │ │A:那你乾脆先回去 我現在真的要先│ │
│ │ │ 趕去四湖 要去四湖拿才有剛剛剩│ │
│ │ │ 一些都倒下去了 │ │
│ │ │B:沒有就對了 │ │
│ │ │A:對啊 不能商量一下嗎 你都來到│ │
│ │ │ 這邊了 載我去四湖哪有差 可以│ │
│ │ │ 嗎 │ │
│ │ │B:快點就好 │ │
│ │ │A:你人在哪 │ │
│ │ │B:我在7-11這裡 │ │
│ │ │A:好 我去跟你會合 │ │
│ ├───────┼─────────────────┤ │
│ │④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1 日│ ↓ │ │
│ │上午11時30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A:你進來拿 806 │ │
│ ├───────┼─────────────────┤ │
│ │⑤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1 日│ ↑ │ │
│ │上午11時31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你拿出來下來一下啦 │ │
│ │ │A:我進進出出會被懷疑啦!你進來一│ │
│ │ │ 下會死嗎 我幫你用好了 │ │
│ │ │B:喔!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1月4 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5時32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34頁。 │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你有要去北港嗎 │ 續字第1303號│
│ │ │A:沒有 │ 通訊監察書。│
│ │ │B:你在哪 │ │
│ │ │A:四湖 │ │
│ │ │B:等等我再找空隙出去 我再打給你 │ │
│ │ │ 你水果有換嗎 │ │
│ │ │A:換什麼 │ │
│ │ │B:有跟上次的水果不一樣嗎 │ │
│ │ │A:沒有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4 日│ ↑ │ │
│ │晚上7時18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我現在過去喔 │ │
│ │ │A:好 四湖 │ │
│ │ │B:之前我去找你那邊嗎 │ │
│ │ │A:對 你來拿十字起子的那邊 │ │
│ │ │B:我到四湖打給你 │ │
│ │ │A:上次你來借活動板手的那邊 我在│ │
│ │ │ 這邊 │ │
│ │ │B: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4 日│ ↑ │ │
│ │晚上7 時41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我到了 │ │
│ │ │A:好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1月15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4時52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34頁反面。│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你那邊有打檔的嗎 │ 續字第1473號│
│ │ │A:沒有耶 │ 通訊監察書。│
│ │ │B:口湖有嗎 │ │
│ │ │A:我要回去拿…(斷訊)你沒講 我│ │
│ │ │ 沒帶阿 │ │
│ │ │B:好啦 │ │
│ │ │A:你要不要過來 │ │
│ │ │B:有阿 │ │
│ │ │A: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15日│ ↑ │ │
│ │晚上9 時45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在哪 │ │
│ │ │A:下崙 │ │
│ │ │B:我過去口湖 │ │
│ │ │A:好 │ │
│ │ │B:你有辦法拿打檔的給我嗎 │ │
│ │ │A:你怎麼不用LINE │ │
│ │ │B:好 我用LINE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15日│ ↑ │ │
│ │晚上10時14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哥哥 我水林過去了 馬上到了 │ │
│ │ │A:好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1月1 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3時50分 │B:0000-000000(劉家成) │ 第14頁反面。│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B:老大你在哪 │ 續字第1303號│
│ │ │A:我在箔子黑面的你認識嗎 │ 通訊監察書。│
│ │ │B:不認識耶 │ │
│ │ │A:我在學校你知道嗎 │ │
│ │ │B:喔 好 │ │
│ │ │A:你機車先放好去學校找我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1 日│ ↑ │ │
│ │晚上7時5 分 │B:0000-000000(劉家成) │ │
│ │ ├─────────────────┤ │
│ │ │B:黑點你還沒去找他喔 │ │
│ │ │A:還沒人家就還沒回來我還在這裡等│ │
│ │ │ 回來會馬上跟你聯絡 你叫他跟你│ │
│ │ │ 聯絡 別跟我 │ │
│ │ │B:好 │ │
├──┼───────┼─────────────────┼───────┤
│ │105 年11月5 日│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上午8 時9 分 │ ↑ │ 出處:他字卷│
│ │ │B:0000-000000(林育彬) │ 第69頁。 │
│ │ ├─────────────────┤㈡105 年度聲監│
│ │ │A:來載我一下我要出去一下 │ 續字第1303號│
│ │ │B:好 │ 通訊監察書。│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0月20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2 時56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第31頁及反面│
│ │ ├─────────────────┤ 。 │
│ │ │B:50米那條他知道嘛 │㈡105 年度聲監│
│ │ │A:新港7-11知道嗎? │ 續字第1303號│
│ │ │B:很多間 │ 通訊監察書。│
│ │ │A:是北港要進新港那 │ │
│ │ │B:你說滿點外面那間吧 │ │
│ │ │A:對 我朋友要趕過去 │ │
│ │ │B:多久到 │ │
│ │ │A:我聯絡一下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0月20日│ ↑ │ │
│ │下午3時3 分 │B:0000-000000(王育懋) │ │
│ │ ├─────────────────┤ │
│ │ │B:你跟他說 我在7-11過前面這 │ │
│ │ │A:你停那就好 他看過你 │ │
│ │ │B:好 │ │
├──┼───────┼─────────────────┼───────┤
│ │① │A:0000-000000(林瑞昌)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5 年11月3 日│ ↑ │ 出處:他字卷│
│ │下午6時23分 │B:0000-000000(劉家成) │ 第15頁、第17│
│ │ ├─────────────────┤ 頁及反面。 │
│ │ │B:你能過來嗎 還是我過去 │㈡105 年度聲監│
│ │ │A:你在哪 │ 續字第1303號│
│ │ │B:我在下崙阿 │ 通訊監察書。│
│ │ │A:線上講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3 日│ ↑ │ │
│ │晚上8時6 分 │B:0000-000000(劉家成) │ │
│ │ ├─────────────────┤ │
│ │ │B:老大 我到那邊了耶 │ │
│ │ │A:籃球場喔 │ │
│ │ │B:萬興喔 │ │
│ │ │A:好 我跟他講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3 日│ ↑ │ │
│ │晚上8時49分 │B:0000-000000(劉家成) │ │
│ │ ├─────────────────┤ │
│ │ │B:老大我到了下崙7-11 │ │
│ │ │A:那你現在騎加油站過來隧道這裡我│ │
│ │ │ 在這裡快來 │ │
│ │ │B:好 │ │
│ ├───────┼─────────────────┤ │
│ │④ │A:0000-000000(林瑞昌) │ │
│ │105 年11月15日│ ↑ │ │
│ │下午3時41分 │B:0000-000000(劉家成) │ │
│ │ ├─────────────────┤ │
│ │ │B:我現在要回去了 │ │
│ │ │A:什麼意思 │ │
│ │ │B:萬興有拿摳摳給我 │ │
│ │ │A:你什麼時候去的 │ │
│ │ │B:剛去那邊沒多久他叫我去的 │ │
│ │ │A:你怎麼沒跟我說 │ │
│ │ │B:我有跟你說耶 我有傳LINE跟你說│ │
│ │ │A:是喔那我現在下去看添維等等我回│ │
│ │ │ 去再打給你 他拿多少給你 │ │
│ │ │B:2 2 千 │ │
│ │ │A:沒關係 我等等過去再跟你拿 再│ │
│ │ │ 打給你 │ │
│ │ │B: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