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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右廢棄部分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之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負擔。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聲達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訴人聲達公司)及被上訴人甲○○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上訴人聲達公司敗訴部分廢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十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以下簡稱被上訴人)敬樺建設有限公司起訴主張:伊於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以下簡稱上訴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有:⒈存單號碼00000000號、金額三百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四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仍不得以其上訴人之前手即被上訴人丙○○間之抗辯事由,對抗上訴人,故被上訴人乙○辯稱被上訴人丙○○或上訴人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等語,尚不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稱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下同)64年8月8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於93年3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五十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五十八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辰○○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上訴人即追加被告午○○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6年度上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李淵源律師複代理人李宗炎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彰化縣埤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因素,致上訴人能按日依約完成數量,被上訴人當然應給付上訴人蛇籠施工獎金三百八十三萬六千四百六十九元(含營業稅),若被上訴人未在其向公路局報價之成本內,被上訴人豈非要倒貼近四百萬元予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一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寅○○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壬○○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丑○○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癸○○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一)本件車禍,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甲○○並無過失,是被上訴人丙○○駕車疾速通過路口,不慎撞及上訴人所有車輛,上訴人車輛損毀後,所支付之修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大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當時吱吱唔唔未表示意見,受命法官見狀竟自行為被上訴人指這是事後的紀錄,不能證明當時鑫悅公司確有出售影印機給上訴人鑫悅企業商行,之後乃問被上訴人對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六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臺灣彰化地方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五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吳賢明律師林維毅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六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分擔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臺灣彰化地方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之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甲○○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二七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八六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午○○訴訟代理人未○○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續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乙、相對人即上訴人方面:一、陳述:(一)請求人即被上訴人聲稱遺漏之點,並未達成和解,乙○○只有要求上訴人甲○○幫他付律師費六萬元,故和解筆錄並無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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