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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辯護人固得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然其僅為上訴權人而非當事人甚明,是以雖上訴權人得依法開啟上訴之權利,然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自係以被告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如非受判決之人,除為法律明定之其他有上訴權人,縱其與被告間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法律上仍非有權提起上訴,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人乃乙○○上開刑事案件中之告訴人,對於上開刑事判決並無上訴權而非上訴權人,則依前開說明,其自不得以遲誤聲請檢察官上訴期間為由聲請回復原狀,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有上訴權人以原判決之對造為被上訴人提起之。而所謂有上訴權人,除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外,不得提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提起上訴,僅有上訴權人始得為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該等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此觀諸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二)所闡釋:「一、二、三審自訴人均為某甲,二審更審判決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仍非有權提起上訴之人,而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明定「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基此倘非受判決之人,除為法律明定之其他有上訴權人,否則縱其與被告間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法律上仍非有權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乃乙○○過失傷害案之告訴人,對於上開刑事判決,並無上訴權,即非上訴權人,依前開說明,自不得以其遲誤,聲請恢復檢察官之上訴期間之原狀,而駁回其聲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仍非有權提起上訴之人,而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仍非有權提起上訴之人,而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提起上訴,僅有上訴權人始得為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提起上訴,僅有上訴權人始得為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東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提起上訴,應由有上訴權人以原判決之對造為被上訴人提起,而所謂有上訴權人,除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外,參加人亦得獨立提起,惟應以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名義而非參加人自己之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倘非當事人,除為法律明定之其他有上訴權人外,縱其為告訴人,仍非有權提起上訴之人,而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非上訴權人而提起上訴,依法自無上訴權。
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提起上訴,應由有上訴權人以原判決之對造為被上訴人提起,而所謂有上訴權人,除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外,參加人亦得獨立提起,惟應以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名義而非參加人自己之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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