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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次普通竊盜罪、35次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0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其各次犯罪時間並非密接,前後相距並已長達近1年2月,是被告所犯上開1次竊盜及30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7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且破壞社會秩序,有加處罰之必要,足見上開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不正方法」之見解,與刑法第339條之1不法構成要件中之「不正方法」之要件,應為相同解釋,始合於立法意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備取得他人之物之各別犯意」、第8行關於「再以冒用密碼之不正方法」之記載應更正為「再以輸入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之不正方法」,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⒈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如以強暴、脅迫、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0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其各次犯罪時間並非密接,前後相距並已長達近1年2月,是被告所犯上開1次竊盜及30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不正方法」,參照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關「不正方法」之要件,係指以類似詐欺之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不正方法」,參照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關「不正方法」之要件,係指以類似詐欺之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阮玫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不正方法」,參照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關「不正方法」之要件,係指以類似詐欺之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不正方法」,參照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關「不正方法」之要件,係指以類似詐欺之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核被告吳榮源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同條所謂「不正方法」,參照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關「不正方法」之要件,係指以類似詐欺之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港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2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同條所謂「不正方法」,參照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關「不正方法」之要件,係指以類似詐欺之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不正方法」,參照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關「不正方法」之要件,係指以類似詐欺之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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