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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4 筆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38 條預覽 ↗
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 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違紀行為之基礎。但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之情
陸海空軍刑法第 38 條預覽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免除全部或一部之重要軍事勤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49 條預覽 ↗
詢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 詢問,非經受詢問人同意,不得於夜間行之。 前項所稱夜間,指午後十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 18 條預覽 ↗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如以不實資料或其他虛偽詐欺等不正方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付款項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並追繳溢領之款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3預覽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30 條預覽 ↗
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1預覽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2預覽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
鐵路法第 65 條預覽 ↗
至五十倍罰鍰。加價出售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刑法第 46 條預覽 ↗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7 條預覽 ↗
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8 條預覽 ↗
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 條之 3預覽 ↗
使信用合作社將信用合作社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用合作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信託業法第 48 條之 2預覽 ↗
,以詐術使信託業將信託業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託業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 條之 1預覽 ↗
詐術使票券金融公司將公司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票券金融公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銀行法第 125 條之 3預覽 ↗
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
農業金融法第 40 條預覽 ↗
使將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 條之 1預覽 ↗
融控股公司將金融控股公司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金融控股公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職業訓練法第 39 條之 2預覽 ↗
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書。 二、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關於證書效力等級、發證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情節重大。
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預覽 ↗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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