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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4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同理,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雖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而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但其情形並非不能補正,原審卻未先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即遽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作法明顯不無可議之處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未予細查勾稽,遽論乙○○以運送走私物品既遂罪,不無可議。㈡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運送走私物品罪或第三項之未遂犯,縱屬為自己運送者,亦包括在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訴訟理由二雖稱「本件舉發證據均屬國外之機車雜誌,該國外刊物是否在國內公開發行,不無可議」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上可知,本件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三度鑑定後,均認被告未立即診視心電圖「不無可議之處」,但不能認為被告有「重大疏失」甚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不無可議,訴願、再訴願決定疏漏查證,亦有未洽,原告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將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併予撤銷,由被告詳查後,另為適當之處分,以昭折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告訴人具狀表示,原判決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號一、八、十、十一及附表四所列之管理費,未有侵占,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其採證不無可議等語,經核有理由,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見原法院卷㈡第四二頁)係就相對人所涉偽造文書案件而為之裁判,原法院疏未注意,誤為抗告人被訴誣告罪嫌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而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不無可議。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上開駁回聲請公示催告之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究竟為何,以及其本案訴訟是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原法院均未予敘明,遽認抗告人不得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不無可議。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聲請人雖以原確定裁定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本旨,不無可議為由,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8個多月後之95年6月30日,以抗告人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期限內自動繳交罰鍰600元,而裁決抗告人罰鍰1,200元,是否得當,不無可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0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揆諸法意行為人應有『駕駛』之行為,然而警方在本人坐於路邊未有駕駛之行為,即進行舉發,過程不無可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法院遽認無為暫時處分之必要,不無可議。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於99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趁機竊取他人財物,不無可議,竊得財物價值非高,業已發還被害人,被告坦承犯行,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謂抗告人之房份比例為二十分之一,而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一千五百二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二元,並以之核計第一、二審裁判費通知抗告人補繳,進而以抗告人未遵限補正,認其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不無可議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且其請求權應自八十四年一月卅日起於二年內為之,故尚未逾期(參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八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原決定所持見解,不無可議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法院就此並未加審酌,遽以相對人無所得來源及無財產,而認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不無可議。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未察,遽認新北地院裁定並無不合,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不無可議。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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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之生活費用不虞匱乏,犯罪動機不無可議,且被害人甲○○發現嚇止被告後,被告已順利脫逃,何以又返回現場,乃與一般常態迥異,被告犯罪時之精神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786條主張管線安設權,原法院認被上訴人是否得利用系爭124地號設置相關管線,應由道路管理機關宜蘭市公所處理,似認無庸審酌民法第786條規定,亦不無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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