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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9 條預覽 ↗
一六九 (審理範圍–覆審制) 第二審審判範圍,雖應僅就經上訴之部分加以調查,但並非如第三審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故凡第一審所得審理者,第二審均得審理之。…
民法第 22 條預覽 ↗
居所視為住所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民、刑事案件原判決未記載事實,或所載事實不明,影響事實之確定,無可據為裁判者,不在本院自行判決之列。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無主墳墓,指未立墓碑或墓碑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字跡顯明而營葬者無可考之墳墓。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82 條預覽 ↗
退回之材料,確屬全部或大部分變質無可利用者,應由退料部門敘明理由,依規定退交材料管理部門處理之。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5 條預覽 ↗
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應由直轄市…
會計法第 60 條預覽 ↗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第 35 條預覽 ↗
水平標點,應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樹根等不易變動之物,如無可利用時,應以大木樁為之,並應設在路線附近較偏僻地點,以免被人移動。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105 條預覽 ↗
公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特性研訂事前防止之措施,以謀減少呆廢料之產生。請購時,應配合分類控制方法與程序,並先查明有無可替代之呆料。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公民營事業機構經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符合評選基準且比序最優者,取得優先與經營機構議約權利。 依前項取得優先議約權利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將投資經營計畫書報經經營機構…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4 條預覽 ↗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溢繳之保險費,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或折抵後續各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無積欠或無可折抵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將溢收保險費退還。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36 條預覽 ↗
申請案件應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並以符合以下最小需用為原則: 一、擾動原始地形地貌最小。 二、改變原有海域與海岸狀態最小。 三、採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
土地法第 220 條預覽 ↗
公用土地徵收之限制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2 條預覽 ↗
八十二 (舉證責任之例外 (一) ) 刑訴法第一五七條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通曉,無誤認之可能者而言,亦即自然之物理,生活之常態,普通經驗知識,無…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各法院於重大刑案開庭前後及進行中,應指派專人注意維護審判人員之安全及於法院內外巡邏,注意有無可疑人員或車輛,如有情況發見,除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即報請檢察官…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30 條預覽 ↗
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並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但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彌補復育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說明區位…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32 條預覽 ↗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應無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者。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
喇嘛獎懲辦法第 3 條預覽 ↗
喇嘛名號分左列各種; 一、呼圖克圖; 二、諾們汗; 三、班第達; 四、堪布; 五、綽爾濟。 喇嘛晉給名號,應依前項級次晉敘,不得超越其原有名號,除堪布外,應以受…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第 7 條預覽 ↗
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全份連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至無可辦認者,可檢同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選修輔系,以選修與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科目相同或相關之學系為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公費生主修學系於國民中學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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