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20 條(公用土地徵收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征收之。但征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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