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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220 條(公用土地徵收之限制)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征收之。但征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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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220條限制公用地再徵收:除新事業較重大且無可避免、或徵收僅為小部分外,不得徵收。

Q · 已經是學校、公園的地,政府還能再徵收嗎?

依土地法第220條,現供第208條公益事業使用的土地(學校、醫院、消防、自來水等)原則禁止再徵收。例外有二:第一項,新事業相對更重大且無可避免;第二項但書,徵收僅為小部分且不妨礙現有事業繼續進行。「較為重大事業」與「無可避免」是兩個獨立要件,舉證責任在徵收機關。

白話解讀

你家附近的學校、醫院、消防隊、自來水廠,這些地方都是已經被徵收做公益用途的土地。當另一個政府單位看上這塊地,想徵收來做別的事情,這條就跳出來說:等等,這已經是公用地了,原則上不能再徵。為什麼?因為徵收的本質是犧牲私人財產換取公益,但如果徵收的對象本來就在做公益,這個犧牲的正當性就稀釋了。例外只有兩種:第一,新事業比現有事業更重要、更不可避免(例如為了國防戰略,徵收一塊原本是公園的地);第二,新徵收只佔現有用地的一小部分,且不會妨礙原本的公益事業繼續運作。這條的存在,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之間互相搶地,把有限的公共資源消耗在內鬥上。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220條為公用地再徵收限制條款,建立行政機關之間的徵收優先順序:當土地已供第208條所列公益事業使用,原則禁止再被徵收,例外僅限於新事業屬「較為重大」且「無可避免」、或徵收範圍係小部分而不妨礙現有事業繼續運作之情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市政府要徵收一塊現在的小學用地蓋停車場,這合法嗎?

看兩件事。第一,停車場相對於小學,是「較為重大事業」嗎?這個舉證很困難,因為教育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國策。第二,如果只徵一小塊邊角地不影響學校運作,可能適用第二項但書。實務上行政法院對「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採嚴格解釋,徵收公用地的舉證責任在徵收機關,不是反過來要求公用機關證明自己不該被徵收。

Q2已經被徵收做公園的地,政府後來想改建成大樓,原地主能要回來嗎?

兩個層次:第一,政府機關之間的徵收要過本條的關卡,這是機關層級的問題;第二,如果土地被改變原徵收目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可以依第219條第四項主張優先購買權,前提是該地被「標售」。標售公告通常不會主動找原所有權人,要靠自己定期查詢地籍異動。

Q3土地法第220條是什麼?

公用地再徵收限制條款,建立行政機關間徵收的優先順序,原則禁止、例外從嚴。

Q4什麼算「現供第208條事業使用」?

看實際使用情形不是看登記,空置多年的機關用地不一定能主張本條保護。

Q5「較為重大事業」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比較新舊事業的公共利益位階、不可替代性、選址無可避免性,由徵收核准機關嚴格審查。

Q6公用地 vs 私有地徵收門檻差在哪?

私有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符合公益需要即可,公用地需額外通過本條二層門檻。

Q7公用地遭徵收怎麼救濟?

公告期內提異議 → 30日內提訴願 → 訴願駁回提行政訴訟挑戰核准處分。

Q8怎麼證明新事業「無可避免」?

提出選址比較分析報告,證明已評估替代方案均不可行,這是徵收機關的舉證責任。

Q9公用地徵收訴願要花多少錢?

訴願不收費,行政訴訟裁判費依爭議金額計算或從低(涉及徵收處分多為定額),律師費 8-15 萬起。

Q10公用地小部分徵收如何主張第二項但書?

提出工程平面圖證明徵收面積占比小、且不影響原事業物理連續性與功能運作。

Q11土地法220條 vs 土地徵收條例哪個優先?

徵收條例為特別法但第3條延續本條精神,公用地徵收實質結果一致,須通過嚴格審查。

Q12公用地徵收 vs 機關撥用差在哪?

撥用走國有財產法行政協商免徵收程序,徵收走強制程序付補償。能撥用就不會啟動徵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地法220條土地徵收條例3條
適用對象現供公益事業使用的土地(公用地)為公益需要興辦事業徵收一般私有地
舉證門檻原則禁止,須證明較重大事業且無可避免符合公益目的及必要性即可
替代手段優先考慮機關撥用(國有財產法38條)優先考慮協議價購(條例11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3条・第26条(事業認定の公益性審査と既存公共施設との調整)
🇰🇷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4조(공익사업 정의 및 우선순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5-46条(公共利益征收及国务院批准要件)
🇩🇪 德國BauGB § 87(Enteignungsvoraussetzungen, Erforderlichkeit zum Wohl der Allgemeinheit)
🇫🇷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L.1(déclaration d'utilité publique et nécessité)
🇺🇸 美國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 + Kelo v. New London (2005)(public use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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