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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21 條(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數額及清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之土地應有之負擔,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所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補償地價時為清算結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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