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4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交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花蓮簡易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書記官李俊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書記官呂姿穎所犯法條中華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7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而該條立法意旨係以:「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而該條立法意旨係以:「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而該條立法意旨係以:「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而該條立法意旨係以:「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之3定有明文,復以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其立法理由略以: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而該條立法意旨係以:「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之3定有明文,復以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其立法理由略以: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交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之3定有明文,復以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其立法理由略以: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