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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❷中間法第16條第2項則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❸新法第23條第3項,於中間法之要件上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限制要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處斷刑或實質影響量刑框架(例如:洗錢防制法之舊法及中間法第14條第3項)【以下所稱舊法、中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❷中間法第16條第2項則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❸新法第23條第3項,於中間法之要件上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限制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比較修正前後舊法、中間法及新法關於得否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中間法之規定最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中間法即於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比較修正前後舊法、中間法及新法關於得否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中間法之規定最有利於受刑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中間法即於90年1月10日修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中間法及現行法比較起來,中間法第4條第1項之法定刑較輕(併科罰金較低),且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要件亦較寬鬆(無須歷次審判中均須自白),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比較,中間法較有利於被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均與處罰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始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就行為時法、裁判時法(包括中間法)為比較,以定適用其中有利於行為人法律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廢止前後,被告行為在行為法與裁判時,均有刑罰規定,新修正刑法自屬行為後法律變更,自應就被告行為時有效之陸海空軍刑法、中間法懲治盜匪條例與裁判時已修正生效之新刑法予以比較適用。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行為時法及中間法(以下合稱修正前法)第14條第3項皆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認為法律有變更,經比較該舊法與中間法之結果,九十年之舊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該次修正之中間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對被告較為有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舊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舊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中間法此部分並未修正,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第41條第 ,較諸中間法、裁 在此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比較舊法、中間法及新法之刑度,舊法與中間法之刑度相同(僅由罰金改為新台幣),新法為重,則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中間法即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舊法、中間法第14條第3項皆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認為法律有變更,經比較該舊法與中間法之結果,九十年前之舊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該次修正之中間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對被告較為有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經綜合比較結果,如適用舊法、中間法,都可依舊法、中間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舊法、中間法之處斷刑範圍都為有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罪始得易科 【修正後刑法第 罰金,中間法
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金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經綜合比較之結果,行為時法、中間法、現行法規定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均相等,但行為時及中間法規定之最重主刑之最低度較短,對被告較為有利,而行為時法、中間法尚得審酌2種法定減輕原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第41條第 ,較諸中間法、裁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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