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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性」之法律問題,況本院原裁定僅以原告之追加不具備被告方面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之要件為唯一駁回其追加之理由,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款之情形根本無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追加他訴。且追加後變更為主觀的原告預備訴之合併,除對後位原告之地位有不安定之虞,且嚴重影響被告之防禦,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不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更㈡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縱使基於為保護上訴人之利益而承認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惟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亦與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五款要件不合,被上訴人既不同意上訴人追加,上訴人追加之訴即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更㈡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縱使基於為保護上訴人之利益而承認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惟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亦與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五款要件不合,被上訴人既不同意上訴人追加,上訴人追加之訴即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前開說明,被上訴人所為追加被告楊銀德及楊石柱之追加備位之訴部分,既不得為當事人之追加,更不得為被告方面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是其追加,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苟備位當事人已聲明拒絕應訴或未行到庭、具狀同意應訴,則原告仍為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起訴或追加,自非合法,而不能准許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胡原通,非律師,經本院許可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後,因其為原告主張追加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訟標的,卻屢屢未能提出合法追加之訴狀,最後補正之結果,為原告追加被告方面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原告追加以被告乙○○之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其在訴訟上所據之契約關係基礎事實係屬同一,雖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98年6月11日言詞辯論時已到場聲明不同意原告所為之上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追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釐清事實,追加提出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以慶昇公司為被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慶昇公司間,如附表所示豐祺公司及歐霖公司之股份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不在存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主觀的預備合併。審諸抗告人原訴與追加之訴所據之基礎事實,均為抗告人所主張之陳俊運過失侵權行為,而具有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且針對陳俊運是否受僱於和泰公司或是否受僱於日昇合作社,相關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皆得相互為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觀諸原告所追加備位之訴,既屬於被告方面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備位被告陳慧瑛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其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被告陳悅寧、黃錦堂與原告間之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又原告長藝投資有限公司追加原告AmericanPublicCo,.Inc.,致本件構成主觀的預備合併之訴,被告則主張此種訴訟型態並不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觀諸原告所追加備位之訴,既屬於被告方面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備位被告莊雅清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其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被告莊仙才與原告間之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抗告人追加相對人為備位當事人,使成為訴之主觀的預備合併,乃抗告人預慮其對石蕙寧之請求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其對於相對人之請求為審判,本於民事訴訟係採辯論主義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原上訴人台灣唯冠為隸屬同一集團之關係企業,就本件之訴訟標的得因任一上訴人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被上訴人對此訴之追加亦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為達訴訟經濟目的,應許上訴人以訴之追加方式為主觀預備合併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原告上開之追加聲明應屬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型態,雖被告佳統公司表示不同意追加,惟因原告先、備位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均為同一,且先、備位訴之攻擊防禦方法得相互為用,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抗告人於原審追加備位當事人俊樺公司,使成為訴之主觀的預備合併,乃抗告人預慮其對先位之訴當事人台電公司之請求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其對於備位當事人俊樺公司之請求為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至原告因被告於訴訟中抗辯系爭地上物係石宗寶出資興建,追加石宗寶為備位聲明之被告,而為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90號卷【下稱前審卷】第316至317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當事人之一造追加備位當事人,使成為訴之主觀的預備合併,乃該一造預慮其對先位之訴他造當事人之請求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其對於備位當事人之請求為審判;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係以洪素珠為卡德諾有限公司之經理即受僱人而追加乃主觀的訴之合併,訴訟資料及證據資料具同一性,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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