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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被告僅負責佳里農會之訴訟執行業務,而非保管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並決定向地政事務所補發他項權利證明書之人,無論有無陪同甲○○至丁○○代書事務所索取他項權利證明書被告以遺失一事,其本身既無決定權限且非實際向地政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丙○○於八十五年間未經向其查詢,即行以遺失他項權利證明書為由,委請代書乙○○申請補發前開他項權利證明書前,因認被告丙○○明知他項權利證明書放置於證人丁○○、己○○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紙(以下合稱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1份(權利人:吳昇謚;債務人:邱世明)⑵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0基他資字第004408號他項權利證明書1份(權利人:吳昇謚;債務人:方麗華)⑶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2淡他字第000291號他項權利證明書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8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為伊上開權利及契約履行之擔保,伊自有繼續占有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之合法權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普通抵押權之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此之前並未將設定地上權之十二紙他項權利證明書交給告訴人乙○○,而是申請補發後,雙方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簽訂協議書時,伊才算正式將他項權利證明書交給告訴人云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規就吳玉華檢具之文件為形式審查後,將吳玉華所謊稱上開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額比例5分之3)遺失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據以補發系爭房地之他項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編號1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之事項,登載於100年5月6日高市地楠登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上,嗣公告30日期滿,因無人異議,遂補發附表編號1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予被告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原告為抵押權人,自為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之所有權人,而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迄今仍為被告無權占有中,原告爰依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他項權利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本件申請塗銷程序未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或由「他項權利人」出具切結書,或出具表示已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予抵押債務人之書面文件,不得僅由抵押債務人單獨出具他項權利證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吳彥興收執,上訴人並未保管或持有系爭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三紙返還被上訴人,實有違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陳菊妹既係合法取得該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非無權占有,原告即不能請求交還該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將前開設定地上權之十二紙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交給告訴人丁○○,伊發現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才申請公告遺失,告訴人聲明異議後告知伊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告訴人那裡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亦發函承認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2紙為其保管之中,原告始知被告無故占有該證明書正本,拒不歸還,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訴請被告返還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與謝阿時之間有設定地上權之債權契約即地上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下稱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縱使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現僅存影本且未經登記,然地上權設定債權契約並非要式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紙(以下合稱系爭他項權利證明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上開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1紙返還原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因而將其所有對於第三人莊明清之位於臺南市○區○○段第1569地號土地之如附件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本1紙(下稱系爭1569地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如附表所示本票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來函所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非由本人持有,本人亦無法尋獲廖某等二人所指之他項權利證明書,爰請廖某等二人自行辦理補發,併請貴律師函知廖某等二人如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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