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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4 筆
土地登記規則第 90 條預覽 ↗
併登記,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他項權利證明書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12 條預覽 ↗
規定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權利登記,並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執管。
土地法第 74 條預覽 ↗
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法第 67 條預覽 ↗
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 25 條預覽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4 條預覽 ↗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
土地法第 79 條預覽 ↗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1 條預覽 ↗
信託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於書狀記明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3 條預覽 ↗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應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權狀等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土地法第 62 條預覽 ↗
定者,應即為確定登記,發給權利人以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土地所有權狀,應附以地段圖。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件: 一、委託鑑證原因證明文件。 二、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地價證套書及登記簿謄本。 三、委託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證明文件。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所核發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應於人工繕造書狀左上角加蓋或於電腦列印書狀格式內增列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土地法第 75 條預覽 ↗
無誤,應即登記於登記總簿,發給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並將原發土地權利書狀註銷,或就該書狀內加以註明。 依前項發給之土地所有權狀,應附以地段圖。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預覽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 條預覽 ↗
登記簿。 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 七、他項權利證明書。 八、地籍圖。 九、地籍總歸戶冊(卡)。 十、其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預覽 ↗
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災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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