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74 條(聲請變更登記應繳付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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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74條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須附土地所有權狀加地段圖,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Q · 辦土地變更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權狀+地段圖,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依土地法第74條,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須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所有權登記)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登記)。權狀遺失時要先依第79條申請書狀補給,地政機關公告30天無異議才會核發新權狀,整個流程延誤至少一個月。
白話解讀
第一次要辦不動產登記的人打開抽屜才會發現,那張幾十年前核發的土地所有權狀,你根本不記得它長什麼樣。它可能夾在媽媽的金庫裡、躺在保險箱底層、或者已經找不到了。第 74 條規定得很簡單:聲請變更登記要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加地段圖,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地上權等的證明文件)。文字只有一行,但這一行可以卡死你的整個流程。權狀遺失的話,要先向地政機關申請書狀補給,過程要公告 30 天、等異議期。如果你明天就要辦過戶但權狀找不到,你至少要延一個月。這條法律的存在感平時為零,重要性在你需要用它的那一刻瞬間拉滿。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74條為不動產變更登記的文件要件規範,要求聲請人在變更所有權時提出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加地段圖,變更他項權利時提出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為登記機關進行形式審查的核心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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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所有權狀不見了我的房子還是我的嗎?
是的。所有權記錄在地政機關的登記簿上,權狀只是書面憑證。遺失權狀不影響你的所有權。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公告30天無異議就能補發。內行人提示:調一份最新的謄本放在手邊比保留泛黃的權狀更實用。謄本隨時可以到地政事務所或線上申請,它才是所有權的真正證明。
Q2辦繼承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地段圖又是什麼?
依土地法第74條規定要有原土地所有權狀。地段圖通常隨權狀一起發出。如果辦的是他項權利的變更,改為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繼承登記還要加上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大部分案件代書會幫你整合所有文件,但你應該自己記得權狀這件事,因為它是唯一需要長期保管的文件。
Q3土地法第74條是什麼?
規範聲請土地變更登記的文件要件,所有權變更要附權狀加地段圖,他項權利變更要附他項權利證明書。
Q4土地所有權狀是什麼?
由地政機關核發證明土地所有權人的書面憑證,所有權變更登記時必備。遺失不代表失去所有權,可補發。
Q5他項權利證明書是什麼?
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等非所有權之權利的書面憑證,他項權利變更登記時必備。
Q6地段圖是什麼?
標示土地位置、界線、面積的地籍圖,與權狀配套使用。通常隨權狀一起發出,若無可申請地籍圖謄本。
Q7權狀遺失怎麼辦?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附身分證、切結書、最近謄本。地政機關公告30天無異議後核發新權狀,期間流程延誤至少一個月。
Q8辦繼承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原權狀+地段圖、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實務上多由代書整合送件。
Q9權狀補發要多少錢?
書狀費每張80元,加公告費(金額依各縣市規定,多在數百元內),總金額約500-1000元內。
Q10怎麼證明我是土地所有權人?
最權威的是地政事務所核發的登記簿謄本,可線上或臨櫃申請。權狀只是輔助憑證,謄本才是當下狀態的真實證明。
Q11權狀 vs 謄本差在哪?
權狀是一次發放的書面憑證(用於變更登記送件),謄本是地政機關隨時可調的最新登記簿副本(用於證明當下狀態)。謄本才是所有權的真正證明。
Q12所有權變更 vs 他項權利變更應備文件差在哪?
所有權變更附原權狀加地段圖;他項權利變更附他項權利證明書。第74條同條規範但分流,文件混淆會被退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quired documents | Applicable situation | Lost recovery |
|---|---|---|---|
| 所有權變更登記 |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地段圖 | 買賣、贈與、繼承、信託 | 依第79條補給,公告30天 |
| 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 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 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 | 依第79條補給,公告30天 |
| 第一次登記(總登記) | 土地法第38條以下另定(非本條規範) | 從未辦過登記的土地 | 不適用(尚無權狀) |
Required documents
- 所有權變更登記
- 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地段圖
- 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 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 第一次登記(總登記)
- 土地法第38條以下另定(非本條規範)
Applicable situation
- 所有權變更登記
- 買賣、贈與、繼承、信託
- 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 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
- 第一次登記(總登記)
- 從未辦過登記的土地
Lost recovery
- 所有權變更登記
- 依第79條補給,公告30天
- 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 依第79條補給,公告30天
- 第一次登記(總登記)
- 不適用(尚無權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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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90614 制定)
聲請登記,須第三人之承諾時,應由第三人在聲請書簽名或蓋章。
(0350323 全文修正)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 變更登記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他項權利證明書名詞
- 民法 第 75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9 條條文
聲請登記,須第三人之承諾時,應由第三人在聲請書簽名或蓋章。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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