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01,1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939號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並依職權查明在卷,有查詢證明4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即無不合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三六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經本院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七八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亦不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4740號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在卷,有查詢表3份、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即無不合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七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亦不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請求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之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開支票由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所請依法即無不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981號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在卷,並有查詢表2份、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即無不合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亦不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一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抗告人延至同年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原審予以駁回,依法即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物,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本件經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存字第6594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物,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物,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物,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物,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抗告人所犯上述三罪,既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抗告人所犯上述二罪,既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所指,乃屬執行時扣抵問題,不能執為抗告之理由,應予駁回。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