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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其於本件聲請狀中除未釋明其所提起之暫時保護令抗告案聲明及所據原因事實為何外,亦未釋明所欲調取之系爭監視畫面能夠證明之事項與暫時保護令抗告案或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與相對人林熙勝間暫時保護令抗告事件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摘自前保護令抗告裁定,底線為本院所加,見本院卷第102頁】堪認抗告人管教方式實難稱適當。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A0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聲請定暫時保護令抗告事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3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通常保護令抗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2132 號公懲判決預覽 ↗
馮姓少年父母(抗告人)係該保護令抗告事件當事人,依法有權聲請閱卷,申辯人沒有不准許閱覽或限制閱覽之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許麗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家護抗字第2號通常保護令抗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等,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下稱扶養費事件)、115年度暫家護抗字第56號聲請暫時保護令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聲請人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調字第5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115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號聲請暫時保護令抗告事件聲請指定管轄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件調查時自承:因為伊父母親前來住處,告訴人回來後,沒有與父母親打招呼,就把自己所在房間內等語(見該保護令抗告卷宗第八十四頁);另於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八00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系爭事件為聲請人就通常保護令抗告審之承審法官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說明,其審級救濟程序應與本案裁判為相同處理,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系爭事件之抗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提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書記官謝征旻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就通常保護令抗告及確認婚姻關係事件,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3月1日及同年6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出庭應訊,相對人找案外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鄧柳娜與相對人甲○○間通常保護令抗告事件,經聲請人准予鄧柳娜法律扶助而支出法律扶助律師酬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嗣該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自承:我有向警察講這兩個人都我打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及上開通常保護令抗告事件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6頁、本院卷第47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楊佳祥法官為聲請人111年度家護字第995號通常保護令之審理法官,惟聲請人另提出保護令抗告之聲請,故請求聲請人111年度婚字第255號離婚等事件之同一審理法官楊佳祥能接受聲請人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書記官謝征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書記官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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