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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2 條預覽 ↗
為執行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行政機關應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關協助。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3 條預覽 ↗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保護令事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事項,由被害人…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4 條預覽 ↗
執行機關執行保護令,對保護令所列禁止行為及遵守事項,應命當事人確實遵行。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5 條預覽 ↗
執行機關執行保護令,對於被害人個人資料,於相關文書及執行過程應予保密。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6 條預覽 ↗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聲明異議者朗讀或使閱覽…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7 條預覽 ↗
依前條聲明異議者,未經原核發保護令法院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之裁定前,仍應繼續執行。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1 條預覽 ↗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緊急保護令,係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核發之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2 條預覽 ↗
二、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聲請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3 條預覽 ↗
三、警察機關應以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為聲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聲請人,並均應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4 條預覽 ↗
四、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非上班時間應儘量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5 條預覽 ↗
五、地方法院應設專線,上班時間接至紀錄科,非上班時間接至法警室。本作業程序所稱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6 條預覽 ↗
六、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一次,分送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供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之用。必要時…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7 條預覽 ↗
七、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者,應於聲請書狀前附加首頁,載明傳送書狀頁數、傳送人或聯絡人姓名、性別、職稱、所屬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回傳文件傳真號碼等項。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8 條預覽 ↗
八、地方法院收受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聲請人或聯絡人查證保密代碼;是否為有權聲請機關有疑義時,得請聲請機關專人查證。查證無誤後,如發現…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9 條預覽 ↗
九、上班時間地方法院人員依前點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承辦法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先…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10 條預覽 ↗
十、法官如認聲請資料無法審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得請行為發生地、被害人住居所地或相對人住居所地之警察分局協助調查,警察人員應即速配合調查,並將調查結…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跟蹤騷擾保護令(以下簡稱跟騷保護令)係指法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核發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法院辦理跟騷保護令事件,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建置及管理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前項電子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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