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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段之行使偽造貨幣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戊○○係成立該條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貨幣罪,容有誤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人既均否認偽造貨幣犯行,堪認已有互為勾串之虞,參以偵查中並未就二人間關於租屋處內偽造貨幣器具之歸屬、使用及二人平日往來關係,及如何從事被告乙○○辯稱之偽造貨幣買賣等重要細節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於行使偽造貨幣前之二次購買偽造貨幣行為,亦核與同條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貨幣罪構成要件該當;至被告第三次欲向丁○○購買偽造貨幣,已約好但未及交易即遭警查獲,亦據被告供述在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將王林秀琴行使之上開偽造貨幣另行存放,嗣於同月23日下午2時10分,王林秀琴重施故技,第4次至上址向楊士億以偽造貨幣1枚購物時,為楊士億當場報警查獲,並扣得該枚偽造貨幣及王林秀琴隨身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後多次交付行使50元偽造貨幣予不詳顧客(次數為2次以上,117次以下,含下述對警員王建智、王珮璇行使部分),總計交付行使50元偽造貨幣117枚(起訴書誤載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人認被告乙○○、丙○○、郭書偉共同於上開時、地行使偽造貨幣,而僅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貨幣罪之共同正犯罪嫌起訴,原審未察,另論以被告等共同交付偽造貨幣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亦僅能看出其尚未將該五百枚偽造貨幣流入市面,並無從以此排除其有使用該等偽造貨幣之意圖,是公設辯護人此之所辯,尚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行使偽造貨幣,亦構成犯罪,僅係偽造貨幣之低度行為而被吸收,不另論罪,原審竟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說明,容有未洽;又原審既認行使偽造貨幣之行為為偽造貨幣之行為所吸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為憲兵隊人員查扣前揭偽造貨幣,除可認為被告持有上開貨幣之事實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基於行使意思而故意向他人收取偽造貨幣之事實,致於公訴人以被告收取貨幣後未有如報警等方式適當處理偽造貨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審中已羈押近4月之久,被告就行使偽造貨幣之犯罪事實,及認識同案被告許秀會、看到許秀會製造偽鈔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其已藏放該等偽造貨幣一月餘而未行使尚難以此排除其有使用該等偽造貨幣之意圖,原審公設辯護人上開為被告之辯稱,不足以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行使偽造貨幣罪之本質,即已涵括詐欺之要件,被告雖因行使偽造貨幣而造成詐騙被害人財物之事實,然因詐欺罪已為行使偽造貨幣罪所吸收,是不另論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行使偽造貨幣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有行使偽造貨幣之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供稱:「現因偽造貨幣執行中,八十八年七、八月左右判決確定,十月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偽鈔來源是陳德芳所提供,核與被告甲○○所述之犯罪時間地點及來源均大相逕庭,足見被告甲○○自首93年偽造貨幣之案件與丙○○先前於91年行使偽造貨幣之案件係二回事,原審認被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案顯缺乏足以證明被告有偽造貨幣之犯罪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偽造貨幣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裁判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按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刑法上之偽造貨幣罪章或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均無處罰單純持有偽造貨幣之罪,故偽造之貨幣尚非所謂違禁物,自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玆本院審酌:被告2人涉犯私運偽造貨幣進口、銷售偽造貨幣、詐欺等罪嫌,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可資證明,在現階段犯罪嫌疑仍屬重大;然本院於108年10月23日訊問被告2人後,被告陳美粟坦承私運偽造貨幣進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使偽造貨幣罪責本即含有詐欺之意圖,爰不另論以詐欺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貨幣犯行,屬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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