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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2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徐俊銘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犯公共危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三千元、拘役四十日確定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二二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一行「苗栗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應更正為「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在第二行執行完畢後增補「(曾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因公共危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罰金二萬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確定,前開緩刑嗣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9日,以96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撤銷,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開緩刑嗣經本院於96年10月3日,以96年度撤緩字第77號裁定撤銷,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酌諸受刑人前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諭知緩刑2年後,竟在前案甫於100年3月15日確定後,旋即於100年7月31日更犯公共危罪犯行,足認受刑人所受上開緩刑宣告有難收其預期效果
彰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彰交簡字第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公共危罪」更正為「公共危險罪」、「十二月九日」更正為「十二月四日」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25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檢察官雖求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惟被告並無何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本次係屬初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且其本次犯罪係經警攔檢而未肇事,而其酒測值僅略高於公共危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一0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乙○○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曾因酒醉駕車觸犯公共危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一五四號案件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甫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7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前於九十四年間因公共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竟疏於注意及此,即貿然直行」、同欄一、第10行「大智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應更正為「大智路由南往往方向行駛」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至於被告所涉犯公共危罪部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交簡字第一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基交簡字第一六七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交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末查被告周義敏已於本院上訴審理時坦認犯行,尚有悔意,其雖於民國92年間犯公共危罪,但僅受法院判處拘役50日,並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其自92年11月24日前案易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刑期間自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算,而被告另犯肇事逃逸罪犯罪時間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非因服用酒類之公共危罪宣告緩刑期間內再犯罪,能否撤銷因服用酒類之公共危險罪之緩刑宣告非無研求餘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3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前因公共危罪,經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2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5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9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前因公共危罪,經本院104年度交簡字85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4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雖不重,然因社會上酒駕案件仍不斷發生,造成許多家破人亡的慘劇,立法者有見於此,因此近幾年來不斷加重酒駕之公共危罪刑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振維因犯公共危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以10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45號簡易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交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爰審酌被告已有前揭構成累犯之酒後駕車犯行,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已為被告為第2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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