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亦規定甚明,是為公訴不可分原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亦規定甚明,是為公訴不可分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者,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就此具有不可分性之整個犯罪事實強行撕裂為二,就一部分起訴後又將他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洵屬無效,依照公訴不可分原則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裁判上一罪案件,檢察官僅就其中一部事實起訴者,經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均成立犯罪時,基於公訴不可分原則,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為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毒品海洛因間因具有吸收犯之屬實質上一罪關係,公訴人雖僅起訴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其效力自已及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之高度行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判決罔顧恐嚇與教唆毀損行為具有牽連關係,徒以起訴書未提及上訴人涉嫌恐嚇,遽予認定丙○○等人僅就教唆毀損部分提出告訴,違反公訴不可分原則。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7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錯誤引用刑事訴訟法之公訴不可分原則,復錯誤認知本件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聲請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併案審理,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544號為不起訴處分,然檢察官另就廖紹宏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提起公訴,依公訴不可分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2年度毒偵字第8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院審理結果,認該不起訴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均有罪,且2者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依上開公訴不可分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此為公訴不可分原則。
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意旨漏未起訴被告持有專供施用毒品器具犯行,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施用毒品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依公訴不可分原則,此部分犯行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公訴不可分原則,本件公訴範圍應為前開案件起訴效力所及,屬單一之刑罰權不能分割繫屬不同法院審判,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再: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公訴不可分原則,係因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係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割裂所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公訴不可分原則,本件公訴範圍既經判決確定,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不得再為起訴之客體,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檢察官於偵查中,認部分犯行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該部分因與起訴之犯行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若誤為不起訴處分,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移送併辦部分(即自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採尿起回溯七十二小時內之某時止)雖未據起訴,然基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之公訴不可分原則,亦即一部事實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法理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廖紹宏等另涉犯公司法第9條、刑法第214條等罪嫌部分,既經該署檢察官另以106年度偵字第12544號提起公訴,則依公訴不可分原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九十二年九月下旬故買SM6-150號車牌二面之犯行,雖未據聲請人載明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惟其與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公訴不可分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不起訴處分部分),然廖紹宏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下稱已起訴部分),依公訴不可分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本院經審理結果,如認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載關於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亦已構成詐欺犯罪,且與記明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其餘詐欺犯行,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公訴不可分原則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