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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本件原審判決既係於107年6月16日送達於公訴檢察官,並由公訴檢察官於同月23日提起上訴並由本院收文,則檢察官上訴顯在上訴期間內,原審認公訴檢察官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裁定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前案公訴檢察官主張其為現行犯一事,表達其不滿與意見、或是前案公訴檢察官於其表示無調查必要後,仍聲請法院傳喚證人陳玉環,質疑前案公訴檢察官做法之妥當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自本院準備程序迄本院審判程序論告時止,公訴檢察官追加起訴雖形式上已提出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但公訴檢察官所主張之事實與原起訴檢察官主張之犯罪事實均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2、經查:被告李翠滿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二日原審法院就前案進行準備程序時,因前案公訴檢察官聲請法院傳喚證人陳玉環到庭作證,被告李翠滿認無必要,因而對前案公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4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察官席,而被告仍對公訴檢察官持續咆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哭聲),比較不會做人..」等語,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是以被告於公訴檢察官陳述後,隨即稱「檢察官也是笨蛋」,事後又立即向公訴檢察官道歉乙情觀之,應認被告辱罵之對象係在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因上開裁定送達公訴檢察官迄今已逾三十日,而公訴檢察官仍未能提出該冒名者之真實姓名等各項資料以資憑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執行檢察官,均在檢察一體之體系下,豈有公訴檢察官協商之結果,執行檢察官無受其拘束之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不生撤回之效力乙情,恐有誤會,然此非公訴檢察官所能置喙,公訴檢察官所為與刑責無涉,而予以結案等情(見本院卷第33頁),是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所屬公訴檢察官並無因其參與之另案刑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復接續於104年12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3日,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凌晨2時30分許,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與中平路88巷口附近時(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與乙○○、丙○○三人均承認起訴之犯罪事實,各願接受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之科刑範圍,公訴檢察官並據此請求本院為協商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行檢察官不致於不准易科罰金,抗告人與辯護人信賴公訴檢察官之說法,乃全部同意依公訴檢察官所建議法院判決之刑期,由法院當庭改用簡式審判程序,以簡便程序立即當庭審結,判決結果亦依照公訴檢察官求刑之刑度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公訴檢察官此部分之論述,委無可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以此等強暴及脅迫方式,接續妨害本署周股公訴檢察官及法警倪睿鴻執行職務,導致本署周股公訴檢察官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貶損本署周股公訴檢察官之名譽及影響公務之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後,前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94年12月9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之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又原審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月28日東檢培玄103請上3字第1561號函稱:本案無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無所謂承辦之公訴檢察官,原向股別配置對應之公訴檢察官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錄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0頁背面),足見原審亦已考量被害人及原審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始判處前開刑度,實無不當之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公訴檢察官遲至109年3月20日始提出上訴書,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已逾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持:㈠聲明異議人於所犯重利案件之審理過程,本係否認部分犯罪事實,係因公訴檢察官提出得以易科罰金代替短期刑目的之前提並經辯護人勸告始放棄答辯,且公訴檢察官亦認其所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5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公訴檢察官於原審107年6月11日審判期日當庭陳明:「請更正:一、起訴犯罪事實一、第6行中段『不得任意重製及公開播送』更改為『不得擅自公開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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