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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 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對於再審之訴之確定終局判決,如具有再審理由,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則在此一訴訟程序,即有㈠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㈡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㈢對再審之訴之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當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受駁回之判決確定後,違背上開規定,復以同一再審理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自不合法。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7年度再審字第2072號公懲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為公務員懲戒法第71條第2項所明定,故如以同一事由對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該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係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對原確定判決及再審之訴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990號行政裁定預覽 ↗
」第274條之1規定:「再審之訴,行政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再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又再審之目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更行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82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之訴聲請狀」及同年月22日提出之「行政訴訟再審之訴理由狀」,均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再審之訴若僅就反訴部分提起,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28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500元,如係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3,928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提起每一件再審之訴,均係一件銜接上一件確定判決,一直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件件相牽連,法院不得加以切割,以最後一件再審之訴提起日期,距離前案再審之訴提起日期是否超過法定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法院以本件再審之訴,已逾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再審之訴,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3年度湖小字第5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在法院認再審之訴為有理由前,前訴訟程序尚未再開;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自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追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係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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