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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認檢察官此部分事實之認定,乃基於「罪疑唯輕」原則,並無違背刑事證據法則之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爰將此類事件之救濟程序,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故行政訴訟法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而新增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是交通裁決事件亦已不再準用刑事訴訟法審理(即不再準用刑事證據法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交通裁決事件不再準用刑事訴訟法審理(即不再準用刑事證據法則),故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末查,原告所主張之「毒樹果實理論」,屬刑事證據法則之一種,而基於交通裁決本質為行政處分,其因質輕量多,過去多年考量行政法院未能普設,為顧及民眾訴訟便利,並兼顧行政法院負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末查,原告主張之「毒樹果實理論」,屬刑事證據法則之一種,而基於交通裁決本質為行政處分,其因質輕量多,過去多年考量行政法院未能普設,為顧及民眾訴訟便利,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檢察官僅憑被告對有無將其駕駛之計程車交予他人使用一節前後供述不一,忽略上述刑事證據法基本原則,以不知根據何在之「說小謊之人,其後必因有大謊話而予以隱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543號行政裁定預覽 ↗
訴願決定機關援引被廢棄之83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831601371號函為處分,原審法院及上訴法院未予審究,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本件聲請人受租稅漏稅罰之處分,相對人為依刑事證據法則證明聲請人有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竊盜罪之認定,並不以起出全部贓物為要件,否則竊盜者任意湮滅所竊取贓物中之一即可獲寬典,豈是刑事證據法則之旨意。是被告空言否認犯罪,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457號行政裁定預覽 ↗
訴願決定機關援引被廢棄之民國83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831601371號函為處分,原審法院及上訴法院未予審究,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人受租稅漏稅罰之處分,相對人為依刑事證據法則證明聲請人有故意或過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此部分因乏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或扣案贓證物等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報告意旨所指攜帶兇器、毀越門窗或其他安全設備一情,本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僅能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無準用刑事證據法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此部分檢察官亦已盡其調查之能事,自無違背刑事證據法則可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9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本案侵占現金金額有逾1萬9,080元以外之金額,以補強告訴人此部分所述,依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則,乃認告訴人本案遭侵占之金額為1萬9,0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則,因認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此項刑事證據法則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所明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主張之毒樹果實理論屬刑事證據法則之一,行政訴訟法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後即已不再準用刑事證據法則,且交通違規行政爭訟之舉證責任原理,非如刑事案件中之嚴格程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本案無充分證據足資認定於被告進入之際上開工地係上鎖且其內有人居住之狀態(可能使被告因此涉及加重竊盜罪嫌),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應認被告係在大門未鎖之狀態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故行政訴訟法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而新增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是交通裁決事件亦已不再準用刑事訴訟法審理(即不再準用刑事證據法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亦僅坦承有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而告訴代理人阮仁彥於警詢中亦已表明無能夠證明失竊數量確為6個之證據資料等語,則在別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此部分罪嫌,基於罪疑惟輕之刑事證據法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如僅憑本案無直接證據為由,即認不得認定被告罪責,應難認無明顯誤解刑事證據法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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