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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見,系爭判決之確定證明書上,並未記載系爭判決之確定日期,且因系爭判決之卷宗因逾保存年限而銷毀、審判系統亦查無辦案進行簿之登錄資料,臺北地院亦無從提供系爭判決之確定日期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系爭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並重新送達系爭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75頁)附卷可稽,然請求人迄未依該裁定檢附補正其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已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知該案判決之確定日期洵乃該案第二審判決之宣示日期101年3月8日,檢察官誤以該案第二審判決之送達日期充作該案判決之確定日期,委非妥恰亟待更正;另觀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該案犯罪之行為時點誠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5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1),但抗告人即受刑人洪淑晶(以下稱抗告人)自110年2月起即遭通緝,並未參加任何開庭,是抗告人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7號判決之確定日期尚有疑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對於前程序原審判決之上訴不合法,不阻斷前程序原審判決之確定,是以前程序原審判決原應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因抗告人提起上訴,則至遲應自收受本院前程序確定裁定時即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刑人張杰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之確定日期記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種態樣,上開判決之確定力(既判力)亦及於確認該等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聲明異議請求更正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8號判決之確定日期為111年9月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6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97年7月21日,而本件原審裁定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之各該案件之犯罪日期均係在前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員簡字第407號判決之確定日期即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原確定判決之確定力(既判力)自及於確認「原告所主張之原處分並無違法、亦無侵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認原處分係屬合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2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一項於債權人以新臺幣50萬元為債務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是揆諸首開規定,債權人自應提出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已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否則不得開始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前揭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正本,該項執行命令已於113年1月8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固得聲請法院付與其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補發判決確定證明書,此係屬當事人於程序上之聲請,惟法院於當事人聲請後,應審查及調查其聲請之判決是否已確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判決之羈束力,係指為判決之法院,於判決宣示或送達後,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效力而言;而判決之確定力,即當事人對於判決不得依上訴程序請求廢棄或變更之效力是也;又判決之確定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固得聲請法院付與其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補發判決確定證明書,此係屬當事人於程序上之聲請,惟法院於當事人聲請後,應審查及調查其聲請之判決是否已確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固得聲請法院付與其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補發判決確定證明書,此係屬當事人於程序上之聲請,惟法院於當事人聲請後,應審查及調查其聲請之判決是否已確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固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在卷可憑,惟查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庭調查時業令聲請人於三十日內提出該判決之確定證明書(見該日訊問筆錄),惟聲請人迄未提出該判決之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判決之羈束力,係指為判決之法院,於判決宣示或送達後,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效力而言;而判決之確定力,即當事人對於判決不得依上訴程序請求廢棄或變更之效力是也;又判決之確定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09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顯係未符合該項主文之聲請,且亦未據提出系爭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是揆諸首開規定,債權人自應提出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已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否則不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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