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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查原告起訴時依其所述,顯係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蔡煥元賠償因判決離婚所受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請求被告林姵君賠償因判決離婚所受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2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財產上之損害而言」,則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之一方,請求他方賠償,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自於法院判決離婚,始處於可行使之狀態,是上訴人乙○○辯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具狀起訴請求本院判決離婚,惟起訴狀並未表明得為判決離婚之原因事實,嗣經本院於調解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予以闡明,原告仍未具體說明關於判決離婚之原因事實,復參以被告之陳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第1、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前揭法條所定之損害賠償,係以判決離婚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至訴訟上和解協議離婚,出於當事人間互相讓步,並未確定何方應負過失責任,自與判決離婚之情形有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因判決離婚而受有精神損害,被告有過失,且原告無謀生能力,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上開民法第1056條所載之損害賠償及第1057條所載贍養費,均以判決離婚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而夫妻雙方於訴訟上互為讓步而成立離婚之和解與判決離婚之情形有所不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本條規定得請求贍養費者,必對於判決離婚之事由並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方符該條之要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56條第1、2項等規定,向被告請求因判決離婚所受非財產之損害賠償,與該法所規定夫妻一方係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之構成要件顯有未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經判決離婚確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第5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判決離婚之事由,自應適用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引法條,原告據以請求判決離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告以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為由請求判決離婚,既獲准許,則原告另以被告生死不明逾三年為由,請求判決離婚,即無審究必要,併予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八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如前所述,被告既因與人通姦,經本院准予原告請求判決離婚,則本件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原因而經判決離婚,原告因被告與人通姦而訴請判決離婚,原告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損害,而兩造經法院判決離婚之事由,又係因被告與訴外人林進男通姦而經法院依修正前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判決兩造離婚,是兩造間前經判決離婚之過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應依上揭規定,請求擇一判決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揆諸前開說明,其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因判決離婚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原告以兩造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程度,而訴請判決離婚,既屬有理由,則其另主張被告有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為由,請求判決離婚,即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兩造既已判決離婚確定在案,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告對判決離婚並無過失,被告應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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