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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勞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勞僱關係業於95年11月30日經原告親簽勞僱關係終止同意書而告中止,原告並領得離職金68,08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係(下稱系爭勞僱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再審被告並無再為任何終止系爭勞僱契約之意思表示,故兩造間之勞僱契約迄今仍屬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難認存有勞僱關係或不定期之勞僱關係,則被上訴人於原審依勞僱契約及依民法第482條等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996,3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終止兩造間系爭勞僱契約乙節。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勞簡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等於兩造勞僱關存續中,曠職各達三日以上,顯違系爭勞僱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主張被告終止兩造間勞僱契約不合法而不生效力,勞僱契約關係尚有效存在,為被告所否認。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勞小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原告又主張依勞僱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九十二學年度上學期美陶課程編撰費一萬元云云,惟兩造間勞僱契約僅約定按上課時數給付鐘點費,並未約定編撰費,業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述明確,原告依勞僱契約請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為免中油公司因違反節能減碳自治條例而受到臺北市政府之裁罰,乃於出席101年7月13日所召開之第7次勞僱溝通會議時,對第6次勞僱會議決議內容表示異議,嗣後並作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⒌綜上所述,依原告提出之事證,尚不足認定兩造於系爭期間確有勞僱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上訴人係主張遭違法解僱後即被迫辦理離職(即事實上已終止勞僱關係),而不請求確認勞僱關係存在,僅請求離職後轉赴其他醫療院所之薪資差額之損害賠償,則上訴人之起訴顯非準備提出勞務給付之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尚未給付吳幸容任職期間之薪資、獎金,吳幸容自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之勞僱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00年12月15日為勞僱契約終止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兩造關於薪資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105年12月23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內容為「1.雙方同意以2萬5,533元就勞僱關係間一切爭議達成和解,雙方放棄因該勞僱關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書,是上開同意書為有效,兩造應受上開同意書之效力拘束,即兩造勞僱關係於106年9月21日因簽署勞僱關係終止同意書而終止。
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勞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表現代理關係,亦即原告與被告間確有勞僱契約關係存在已堪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爭點:原告與代僱駕駛間,有無勞僱關係?其是否善盡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之管理責任?以致構成公路法第77條第1項之違反?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查原告與被告間之勞僱契約係於100年11月15日終止,即原告與被告間之勞僱契約法律關係之存續期間為自99年5月3日起至100年11月15日,而於勞僱契約法律關係存續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勞資雙方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僱關係,勞僱關係終止日為113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臺中市勞僱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再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關於勞僱關係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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