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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2 筆:名稱 2・條文 20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26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1.28
條文定位20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五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外國專業人才依本法第十條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許可或展延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第 5 條預覽 ↗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第 7 條預覽 ↗
申請補發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第 8 條預覽 ↗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許可事項,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條至第五條及前條規定。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第 9 條預覽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指國防部核定員額,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有案,且其服務單位屬政府機關類型,並持有服務證之編制內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3 條預覽 ↗
聘雇人員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金。 前項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4 條預覽 ↗
聘雇人員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5 條預覽 ↗
聘雇人員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連續服務未滿三年者,給與八個基數,連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每增加半年,增給一個基數,不滿半年者以半年…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6 條預覽 ↗
聘雇人員致身心障礙者,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照護金: 一、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與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六個基…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以聘雇人員最後在職支給之薪額為基準。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8 條預覽 ↗
聘雇人員傷亡合於其他法令或勞動契約規定發給撫卹金或補償金者,與本照護金僅得擇一支領。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9 條預覽 ↗
聘雇人員傷亡照護金發給遺族之順序、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發給程序、核定與廢止權責、申請與領受時效及照護金權利喪失等事項,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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