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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2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6年渝抗字第502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5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按「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100年度司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裁定以檢查人報酬僅係原則上採行後付主義,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基於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之目的,即非法所不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抗字第2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依上開說明,抗告人雖有指定送達代收人,然其本人並未喪失收受送達之權限,且向抗告人為送達,對抗告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業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而本院上開補正之裁定向上訴人本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本院26年渝抗字第502號判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6年渝抗第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四號判例參照),本件抗告人起訴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請求,抗告人於原審,另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追加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九十萬元本息,二者訴訟上所據之事實如屬同一,依上開說明,即非法所不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本件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雖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本院陳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然向上訴人本人為送達,既於上訴人並無不利,且係由上訴人親自簽收,即非法所不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末按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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