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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據上所陳,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侵占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右述犯行,揆諸前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8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合上述,參互印證,被告所辯無非係圖卸之詞,罪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秩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宋美真如曾抵達現場,何以當時未與被移送人同時接受訊問,以便參互印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而偽造他人車牌使用以逃避追緝之犯行亦時有所聞,自不能僅以舉發警員之目測而認定本件違規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而偽造他人車牌使用以逃避追緝之犯行亦時有所聞,自不能僅以舉發警員之目測而認定本件違規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他人之犯意甚為明顯,參互印證,自不得僅憑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定被告有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之犯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上開強盜、搶奪犯行,皆與另案共犯吳佳銘所為而非與乙○○所為一情,亦據吳佳銘供述屬實,且經檢察官傳喚被害人謝登連、林善興等人亦均證稱是被告甲○○與吳佳銘二人所為,綜上所述,參互印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O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確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右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以暴力犯公然侮辱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揆諸首開說明,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據上所陳,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轉讓上開毒品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右述犯行,應認被告罪嫌不足,依照首揭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確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右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依法為被告甲○○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上訴人所辯,肇事汽車非其所駕駛一節,認與事證不符,亦已依據警員張武昌及救護車司機郭正民之證詞、上訴人自承駕駛座之涼鞋為其所遺落者無誤等證據,參互印證,詳為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確有上述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右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尚屬不能證明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參互印證,公訴人所提之證據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復未提出其他證明方法,足資證明被告有右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駕照以供遇警攔檢時核對之需,此為一般常識,被告明知該機車並無行照仍騎乘使用,其謂不知係贓車云云,亦不足取,雖被告能供出該機車所有人之姓名,惟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取得該機車係屬合法,綜上所述,參互印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反訴人確曾有向反訴被告購買茶葉及積欠茶葉款之情事,但因透過證人甲○○轉交貨款,而發生貨款是否清償疑問,致生誤會,尚難認為反訴被告自訴反訴人詐欺,有構陷入罪之誣告犯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據上所陳,參互印證,被告並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確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右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為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確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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