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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86年5月出生,其20歲成年應為106年5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參諸林婉柔應為83年9月出生,其20歲成年應為103年9月」;以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⒊點第九行關於「…1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諸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該血跡位置經警以橢圓形加斜線之圖形表示(見偵卷第11頁),其血跡外緣距離安全島快車道緣線處約2公尺,而該安全島寬約2.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支65625」、「電匯蘭」、「還楊震114000、38000」、「付楊震利息」等文字,再與上述流水帳簿內之記載文字加以比對,二者無論於字形、筆劃順序及筆勢式等方面,均屬相符,參諸本院於審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原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經查:(一)參諸證人即告訴人黃小玲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2年11月25日上午8時55分,在桃園縣龜山鄉頂湖路與頂湖一街前,發現放在餐車駕駛座後方之黑色皮包遭竊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諸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警訊筆錄,同右偵卷第一七頁正、背面)(有無向甲○○買安非他命?)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海關人員於現場查緝時,參諸證人即台北關稅局行李檢查員劉炳貴雖於原證稱:「因泰國班機是重點班機,而被告表情在我查時,表情很緊張,所以我就仔細查。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一五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原告既未能就其主張簽發交付被告系爭本票之上開原因為切當之證明,經法院調查復不能得相當之憑信,參諸上開判例意旨,原告所為本件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後,參諸卷附之本件合作金庫定期存款存單,該存單上有被告之簽名及印文,若被告明知或有懷疑上開存單係偽造得證券,則應不致在存單上簽下自己的姓名及蓋上自己的印文以示負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0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參諸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審判筆錄一份)。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諸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偵查筆錄,同右偵卷第三六頁背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0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參諸該條文
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依上所述,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原告自不負發票人之責,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自屬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記載,應更正為「並參諸原告傳送予被告簡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其犯行有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證述及告訴人受傷照片、美工刀照片、簡訊翻拍照片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參諸遭判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查依證人乙○○、丁○○、丙○○於偵查中之證述,參諸被告之供述、卷附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扣案水管及鑑定結果,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諸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關係及本件尚未進入審理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給付「無法律上原因」一事負舉證責任,又依被告所辯,其不僅否認其為無權占有,其亦否認原告就系爭手錶具有所有權,故參諸前開說明,原告亦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參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規定,原法院是否無管轄權,尚非無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查依證人乙○○、丁○○、丙○○於偵查中之證述,參諸被告之供述、卷附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扣案水管及鑑定結果,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諸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關係及本件尚未進入審理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關於證據法則及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之說明,自不能遽認被告詐欺犯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參諸證人林茂己指訴綦詳,且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佐,核與被告許進春自白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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