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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為犯罪成立與否之實體要件,易言之,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設有客觀可罰性條件之行為者,除具違法性與罪責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外,尚須客觀存在有客觀之可罰性條件,始能成立犯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應認為該不法行為之可罰性,可延續由該管主管機關以修正後條文處以行政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事犯,其本質上含有可罰性,為社會一般所共認;行政犯,並非當然含有可罰性,係因國家為達成行政目的,乃設其命令或禁止之規定,始具有可罰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在行為中或行為後,只要客觀上存在此等可罰性條件,則行為人之行為即屬可罰,縱行為人不知有此可罰性條件之存在,或不可預見此等可罰性條件之發生,亦不影響行為可罰性之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在行為中或行為後,只要客觀上存在此等可罰性條件,則行為人之行為即屬可罰,縱行為人不知有此可罰性條件之存在,或不可預見此等可罰性條件之發生,亦不影響行為可罰性之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2條第1項所能處理之問題,僅限於行為可罰性之法律規範變更適用關係,對於非關乎可罰性之規定發生變更時,即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亦應依法課予應負之刑責,此與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不具違法可罰性者,究有不同,不容混為一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九號判決即採此一見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空白刑法在立法之時,即已預見行政法規或命令可能影響可罰性之範圍。刑法既採從新從輕原則,法律有所變更自無從嚴解釋,而造成不利於被告之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此原告針對罰鍰部分提起本件行政爭訟,主張其行為不具可罰性,而要求免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被告以是類案件於菸酒管理法修正前、後均具可罰性,僅處罰種類不同為由,仍依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46條及58條規定,以94年12月28日北府財金字第0940883398號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範圍業經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在行為中或行為後,只要客觀上存在此等可罰性條件,則行為人之行為即屬可罰,縱行為人不知有此可罰性條件之存在,或不可預見此等可罰性條件之發生,亦不影響行為可罰性之成立
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秩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前開法律規定反面解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其行為始具有可罰性。
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秩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衡酌該條款在於保護私有財物,故所謂「擅駛」者,意即未經他人(即物主)同意或違反他人(即物主)之意思,任憑行為人之己意予以駕駛;若未超過社會相當性之違序行為,則不具可罰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在行為中或行為後,只要客觀上存在此等可罰性條件,則行為人之行為即屬可罰,縱行為人不知有此可罰性條件之存在,或不可預見此等可罰性條件之發生,亦不影響行為可罰性之成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並非同質,只須有其中一種行為即具有可罰性,並未限定所收取標準以外之費用,亦須具不正利益,或該利益歸於自己始具有可罰性,此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裁罰時,行車速限已提高,已無超速之事實,伊行為已修法改為不罰,已喪失可罰性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九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直言之,即在行為中或行為後,只要客觀上存在此等可罰性條件,則行為人之行為即屬可罰,即使行為人不知有此可罰性條件之存在,或不可預見此等可罰性條件之發生,亦不影響行為可罰性之成立。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認被移送人之行為尚不足達致破壞社會安寧秩序之程度,其行為不具實質可罰性,應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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